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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总 体 目 标 经 过 坚 持 不 懈 的 努 力,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职 能 科 学 权 责 法 定 执 法 严 明 公 开 公 正 廉 洁 高 效 守 法 诚 信 的 法 治 政 府 ( 三 ) 基 本 原 则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必 须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人 民 主 体 地 位, 坚 持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和 以 德 治 国 相 结 合, 坚 持 从 中 国 实 际 出 发, 坚 持 依 宪 施 政 依 法 行 政 简 政 放 权, 把 政 府 工 作 全 面 纳 入 法 治 轨 道, 实 行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与 创 新 政 府 廉 洁 政 府 服 务 型 政 府 建 设 相 结 合 ( 四 ) 衡 量 标 准 政 府 职 能 依 法 全 面 履 行, 依 法 行 政 制 度 体 系 完 备, 行 政 决 策 科 学 民 主 合 法, 宪 法 法 律 严 格 公 正 实 施, 行 政 权 力 规 范 透 明 运 行, 人 民 权 益 切 实 有 效 保 障,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普 遍 提 高 二 主 要 任 务 和 具 体 措 施 ( 一 ) 依 法 全 面 履 行 政 府 职 能

目 标 : 牢 固 树 立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坚 持 政 企 分 开 政 资 分 开 政 事 分 开 政 社 分 开,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政 府 与 市 场 政 府 与 社 会 的 关 系 基 本 理 顺, 政 府 职 能 切 实 转 变, 宏 观 调 控 市 场 监 管 社 会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环 境 保 护 等 职 责 依 法 全 面 履 行 措 施 : 1.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全 面 清 理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全 部 取 消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许 可, 最 大 限 度 缩 小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的 范 围, 最 大 幅 度 减 少 对 各 类 机 构 及 其 活 动 的 认 定 取 消 不 符 合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 的 资 质 资 格 准 入 许 可, 研 究 建 立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目 录 清 单 管 理 制 度 直 接 面 向 基 层 量 大 面 广 由 地 方 实 施 更 方 便 有 效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一 律 下 放 地 方 和 基 层 管 理 加 大 取 消 和 下 放 束 缚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影 响 群 众 就 业 创 业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力 度, 做 好 已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落 实 和 衔 接, 鼓 励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加 强 合 法 性 必 要 性 合 理 性 审 查 论 证 对 增 加 企 业 和 公 民 负 担 的 证 照 进 行 清 理 规 范 对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探 索 目 录 化 编 码 化 管 理, 全 面 推 行 一 个 窗 口 办 理 并 联 办 理 限 时 办 理 规 范 办 理 透 明 办 理 网 上 办 理,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激 发 社 会 活 力 加 快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建 设, 实 施 在 线 监 测 并 向 社 会 公 开,2015 年 实 现 部 门 间 的 横 向 联 通 及 中 央 和 地 方 的 纵 向 贯 通 加 快 推 进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许 可 权 工 作, 支 持 地 方 开 展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许 可 权 改 革 试 点 全 面 清 理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对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实 行 清 单 管 理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坚 决 整 治 红 顶 中 介, 切 断 行 政 机 关 与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之 间 的

利 益 链, 推 进 中 介 服 务 行 业 公 平 竞 争 2. 大 力 推 行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负 面 清 单 制 度 并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在 全 面 梳 理 清 理 调 整 审 核 确 认 优 化 流 程 的 基 础 上, 将 政 府 职 能 法 律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职 责 权 限 管 理 流 程 监 督 方 式 等 事 项 以 权 力 清 单 的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开, 逐 一 厘 清 与 行 政 权 力 相 对 应 的 责 任 事 项 责 任 主 体 责 任 方 式 省 级 政 府 2015 年 年 底 前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2016 年 年 底 前 基 本 完 成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依 法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权 力 清 单 的 公 布 工 作 开 展 编 制 国 务 院 部 门 权 力 和 责 任 清 单 试 点 实 行 统 一 的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在 制 定 负 面 清 单 基 础 上,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可 依 法 平 等 进 入 清 单 之 外 领 域 建 立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清 单 制 度, 清 理 取 消 不 合 法 不 合 规 不 合 理 的 收 费 基 金 项 目, 公 布 全 国 性 中 央 部 门 和 单 位 及 省 级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减 轻 企 业 和 公 民 负 担 2015 年 年 底 前,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且 未 按 规 定 批 准 越 权 设 立 的 收 费 基 金 项 目, 政 府 提 供 普 遍 公 共 服 务 或 体 现 一 般 性 管 理 职 能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没 有 法 定 依 据 的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及 收 费, 一 律 取 消 ; 擅 自 提 高 征 收 标 准 扩 大 征 收 范 围 的, 一 律 停 止 执 行 3. 优 化 政 府 组 织 结 构 完 善 行 政 组 织 和 行 政 程 序 法 律 制 度, 推 进 机 构 职 能 权 限 程 序 责 任 法 定 化 深 化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优 化 政 府 机 构 设 置 职 能 配 置 工 作 流 程, 理 顺 部 门 职 责 关 系, 积 极 稳 妥 实 施 大 部 门 制 创 新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完 善 政 府 绩 效 管 理 推 进 各 级 政 府 事 权 规 范 化 法 律 化, 完 善 不 同 层 级 政 府 特 别 是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事 权 法 律 制 度, 强 化 中 央 政 府 宏 观 管 理 制 度 设 定 职 责 和 必 要 的 执 法 权, 强 化 省 级 政 府 统 筹 推 进 区 域 内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职 责, 强 化 市 县 政

府 执 行 职 责 4. 完 善 宏 观 调 控 健 全 发 展 规 划 投 资 管 理 财 政 税 收 金 融 等 方 面 法 律 制 度, 加 强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政 策 标 准 等 制 定 和 实 施 切 实 转 变 政 府 投 资 管 理 职 能, 确 立 企 业 投 资 主 体 地 位, 制 定 并 公 开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目 录 清 单 完 善 主 要 由 市 场 决 定 价 格 的 机 制, 大 幅 缩 减 政 府 定 价 种 类 和 项 目, 制 定 并 公 布 政 府 定 价 目 录, 全 面 放 开 竞 争 性 领 域 商 品 和 服 务 价 格 5.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清 理 废 除 妨 碍 全 国 统 一 市 场 和 公 平 竞 争 的 各 种 规 定 和 做 法, 破 除 部 门 保 护 地 区 封 锁 和 行 业 垄 断 深 化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继 续 清 理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加 快 工 商 登 记 后 置 审 批 改 革 进 一 步 推 进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便 利 化,2015 年 年 底 前 实 现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三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推 行 电 子 营 业 执 照 和 全 程 电 子 化 登 记, 实 行 一 址 多 照 和 一 照 多 址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创 新 市 场 监 管 方 式, 完 善 市 场 监 管 体 系, 建 立 透 明 规 范 高 效 的 投 资 项 目 纵 横 联 动 协 同 监 管 机 制, 实 行 综 合 监 管,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探 索 智 能 监 管 加 强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全 国 统 一 的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制 度 和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推 进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全 国 一 张 网 建 设, 依 法 保 护 企 业 和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完 善 外 资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保 持 外 资 政 策 稳 定 透 明 可 预 期 健 全 对 外 投 资 促 进 制 度 和 服 务 体 系, 支 持 企 业 扩 大 对 外 投 资, 推 动 装 备 技 术 标 准 服 务 走 出 去 6.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加 强 社 会 治 理 法 律 体 制 机 制 能 力 人 才 队 伍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提 高 社 会 治 理 科 学 化 和 法 治 化 水 平 完 善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适 合 由 社 会 组 织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务 和 解 决 的 事 项, 交 由 社 会 组 织 承 担 支 持 和 发 展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和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规 范 和 引 导 网 络 社 团 社 群 健 康 发 展,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深 入 推 进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健 全 落 实 领 导 责 任 制 完 善 立 体 化 社 会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有 效 防 范 管 控 影 响 社 会 安 定 的 问 题, 保 护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提 高 公 共 突 发 事 件 防 范 处 置 和 防 灾 救 灾 减 灾 能 力 全 方 位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全 过 程 保 障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推 进 社 会 自 治, 发 挥 市 民 公 约 乡 规 民 约 行 业 规 章 团 体 章 程 等 社 会 规 范 在 社 会 治 理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7. 优 化 公 共 服 务 着 力 促 进 教 育 卫 生 文 化 等 社 会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强 化 政 府 促 进 就 业 调 节 收 入 分 配 和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职 能, 加 快 形 成 政 府 主 导 覆 盖 城 乡 可 持 续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实 现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标 准 化 均 等 化 法 定 化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制 度, 公 开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目 录, 加 强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监 管 推 进 公 共 服 务 提 供 主 体 和 提 供 方 式 多 元 化, 凡 属 事 务 性 管 理 服 务, 原 则 上 都 要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向 社 会 购 买 ; 确 需 政 府 参 与 的, 实 行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8. 强 化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有 效 约 束 开 发 行 为 和 促 进 绿 色 发 展 循 环 发 展 低 碳 发 展 的 生 态 文 明 法 律 制 度 深 化 资 源 型 产 品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实 行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和 生 态 补 偿 制 度 改 革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制, 完 善 并 严 格 实 行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和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对 领 导 干 部 实 行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离 任 审 计 ( 二 ) 完 善 依 法 行 政 制 度 体 系 目 标 : 提 高 政 府 立 法 质 量, 构 建 系 统 完 备 科 学 规 范 运 行 有 效 的 依 法 行 政 制 度 体 系, 使 政 府 管 理 各 方 面 制 度 更 加 成 熟 更 加 定 型, 为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民 主 政 治 先 进 文 化 和 谐 社 会 生 态 文 明, 促 进 人 的 全 面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制 度 保 障 措 施 : 9. 完 善 政 府 立 法 体 制 机 制 严 格 落 实 立 法 法 规 定, 坚 持 立 改 废 释 并 举, 完 善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健 全 政 府 立 法 立 项 起 草 论 证 协 调 审 议 机 制, 推 进 政 府 立 法 精 细 化, 增 强 政 府 立 法 的 及 时 性 系 统 性 针 对 性 有 效 性 完 善 立 法 项 目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集 制 度 通 过 开 展 立 法 前 评 估 等 方 式, 健 全 立 法 项 目 论 证 制 度 重 要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由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组 织 起 草, 有 效 防 止 部 门 利 益 和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法 律 化 对 部 门 间 争 议 较 大 的 重 要 立 法 事 项, 由 决 策 机 关 引 入 第 三 方 评 估, 充 分 听 取 各 方 意 见, 协 调 决 定, 不 能 久 拖 不 决 探 索 委 托 第 三 方 起 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定 期 开 展 法 规 规 章 立 法 后 评 估, 提 高 政 府 立 法 科 学 性 对 不 适 应 改 革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要 及 时 修 改 和 废 止 加 强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解 释 工 作

10. 加 强 重 点 领 域 政 府 立 法 围 绕 党 和 国 家 中 心 工 作, 加 快 推 进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保 障 公 民 权 利 和 改 善 民 生,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和 加 强 政 府 自 身 建 设 等 领 域 的 政 府 立 法 坚 持 在 法 治 下 推 进 改 革 在 改 革 中 完 善 法 治, 实 现 立 法 和 改 革 决 策 相 统 一 相 衔 接, 做 到 重 大 改 革 于 法 有 据 立 法 主 动 适 应 改 革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对 实 践 证 明 已 经 比 较 成 熟 的 改 革 经 验 和 行 之 有 效 的 改 革 举 措, 要 及 时 上 升 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11. 提 高 政 府 立 法 公 众 参 与 度 拓 展 社 会 各 方 有 序 参 与 政 府 立 法 的 途 径 和 方 式 健 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起 草 征 求 人 大 代 表 意 见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政 协 委 员 民 主 党 派 工 商 联 无 党 派 人 士 人 民 团 体 社 会 组 织 在 立 法 协 商 中 的 作 用 建 立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专 家 学 者 等 对 政 府 立 法 中 涉 及 的 重 大 利 益 调 整 论 证 咨 询 机 制 拟 设 定 的 制 度 涉 及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或 各 方 面 存 在 较 大 意 见 分 歧 的, 要 采 取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问 卷 调 查 等 形 式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除 依 法 需 要 保 密 的 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要 通 过 网 络 报 纸 等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期 限 一 般 不 少 于 30 日 加 强 与 社 会 公 众 的 沟 通, 健 全 公 众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反 馈 机 制, 广 泛 凝 聚 社 会 共 识 12. 加 强 规 范 性 文 件 监 督 管 理 完 善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程 序, 落 实 合 法 性 审 查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等 制 度, 实 行 制 定 机 关 对 规 范 性 文 件 统 一 登 记 统 一 编 号 统 一 印 发 制 度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等 事 项, 不 得 减 损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增 加 其 义 务 涉 及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权

利 义 务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要 求 和 程 序 予 以 公 布, 未 经 公 布 的 不 得 作 为 行 政 管 理 依 据 加 强 备 案 审 查 制 度 和 能 力 建 设, 把 所 有 规 范 性 文 件 纳 入 备 案 审 查 范 围, 健 全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对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建 议 审 查 制 度, 加 大 备 案 审 查 力 度, 做 到 有 件 必 备 有 错 必 纠 13. 建 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长 效 机 制 根 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以 及 上 位 法 制 定 修 改 废 止 情 况, 及 时 清 理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自 2015 年 起 用 3 年 时 间, 对 国 务 院 文 件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清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2017 年 年 底 前,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要 完 成 对 现 行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清 理 工 作, 清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实 行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和 文 本 动 态 化 信 息 化 管 理,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要 根 据 规 范 性 文 件 立 改 废 情 况 及 时 作 出 调 整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 三 ) 推 进 行 政 决 策 科 学 化 民 主 化 法 治 化 目 标 : 行 政 决 策 制 度 科 学 程 序 正 当 过 程 公 开 责 任 明 确, 决 策 法 定 程 序 严 格 落 实, 决 策 质 量 显 著 提 高, 决 策 效 率 切 实 保 证, 违 法 决 策 不 当 决 策 拖 延 决 策 明 显 减 少 并 得 到 及 时 纠 正, 行 政 决 策 公 信 力 和 执 行 力 大 幅 提 升 措 施 : 14. 健 全 依 法 决 策 机 制 完 善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制 度, 明 确 决 策 主 体 事 项

范 围 法 定 程 序 法 律 责 任, 规 范 决 策 流 程, 强 化 决 策 法 定 程 序 的 刚 性 约 束 15. 增 强 公 众 参 与 实 效 事 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和 涉 及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事 项, 应 当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与 利 害 关 系 人 进 行 充 分 沟 通, 并 注 重 听 取 有 关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人 民 团 体 基 层 组 织 社 会 组 织 的 意 见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特 别 是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要 加 强 公 众 参 与 平 台 建 设, 对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的 决 策 事 项, 应 当 公 开 信 息 解 释 说 明, 及 时 反 馈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和 理 由 推 行 文 化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开 发 环 境 保 护 公 用 事 业 等 重 大 民 生 决 策 事 项 民 意 调 查 制 度 16. 提 高 专 家 论 证 和 风 险 评 估 质 量 加 强 中 国 特 色 新 型 智 库 建 设, 建 立 行 政 决 策 咨 询 论 证 专 家 库 对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较 强 的 决 策 事 项,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论 证 选 择 论 证 专 家 要 注 重 专 业 性 代 表 性 均 衡 性, 支 持 其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逐 步 实 行 专 家 信 息 和 论 证 意 见 公 开 落 实 重 大 决 策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17. 加 强 合 法 性 审 查 建 立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重 大 决 策 合 法 性 审 查 机 制, 未 经 合 法 性 审 查 或 经 审 查 不 合 法 的, 不 得 提 交 讨 论 建 立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人 员 为 主 体 吸 收 专 家 和 律 师 参 加 的 法 律 顾 问 队 伍, 保 证 法 律 顾 问 在 制 定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18. 坚 持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应 当 经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或 者 全 体 会 议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会 议 讨 论, 由 行 政 首 长 在 集 体 讨 论 基 础 上 作 出 决 定 行 政 首 长 拟 作 出 的 决 定 与 会 议 组 成 人 员 多 数 人 的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应 当 在 会 上 说 明 理 由 集 体 讨

论 情 况 和 决 定 要 如 实 记 录 完 整 存 档 19. 严 格 决 策 责 任 追 究 决 策 机 关 应 当 跟 踪 决 策 执 行 情 况 和 实 施 效 果,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后 评 估 健 全 并 严 格 实 施 重 大 决 策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及 责 任 倒 查 机 制, 对 决 策 严 重 失 误 或 者 依 法 应 该 及 时 作 出 决 策 但 久 拖 不 决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恶 劣 影 响 的, 严 格 追 究 行 政 首 长 负 有 责 任 的 其 他 领 导 人 员 和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党 纪 政 纪 和 法 律 责 任 ( 四 ) 坚 持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目 标 : 权 责 统 一 权 威 高 效 的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建 立 健 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得 到 严 格 实 施, 各 类 违 法 行 为 得 到 及 时 查 处 和 制 裁,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切 实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秩 序 得 到 有 效 维 护, 行 政 违 法 或 不 当 行 为 明 显 减 少, 对 行 政 执 法 的 社 会 满 意 度 显 著 提 高 措 施 : 20. 改 革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根 据 不 同 层 级 政 府 的 事 权 和 职 能, 按 照 减 少 层 次 整 合 队 伍 提 高 效 率 的 原 则, 合 理 配 置 执 法 力 量 推 进 执 法 重 心 向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下 移, 把 机 构 改 革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调 整 出 来 的 人 员 编 制 重 点 用 于 充 实 基 层 执 法 力 量 完 善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行 政 执 法 管 理, 加 强 统 一 领 导 和 协 调 大 幅 减 少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执 法 队 伍 种 类, 重 点 在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工 商 质 检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生 产 文

化 旅 游 资 源 环 境 农 林 水 利 交 通 运 输 城 乡 建 设 海 洋 渔 业 商 务 等 领 域 内 推 行 综 合 执 法,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领 域 推 行 跨 部 门 综 合 执 法 加 大 关 系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点 领 域 执 法 力 度 理 顺 城 管 执 法 体 制, 加 强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和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执 法 和 服 务 水 平 理 顺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体 制, 科 学 配 置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提 高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效 率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机 制, 完 善 案 件 移 送 标 准 和 程 序,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公 安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信 息 共 享 案 情 通 报 案 件 移 送 制 度 21.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裁 量 权 基 准 制 度, 细 化 量 化 行 政 裁 量 标 准, 规 范 裁 量 范 围 种 类 幅 度 建 立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制 定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规 范, 明 确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重 点 规 范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征 收 行 政 收 费 行 政 检 查 等 执 法 行 为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调 查 取 证 告 知 罚 没 收 入 管 理 等 制 度, 明 确 听 证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的 适 用 条 件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权 限 协 调 机 制, 及 时 解 决 执 法 机 关 之 间 的 权 限 争 议, 建 立 异 地 行 政 执 法 协 助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重 大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未 经 法 制 审 核 或 者 审 核 未 通 过 的, 不 得 作 出 决 定 22. 创 新 行 政 执 法 方 式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化 建 设 和 信 息 共 享,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和 部 门 2016 年 年 底 前 要 建 立 统 一 的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平 台, 完 善 网 上 执 法 办 案 及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强 化 科 技 装 备 在 行 政 执 法 中 的 应 用 推 广 运 用 说 服 教 育 劝 导 示 范 行 政 指 导 行 政 奖 励 等 非 强 制 性 执 法 手 段 健 全 公 民 和 组 织 守 法 信 用 记 录, 完 善 守 法 诚 信 褒 奖 机 制 和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惩 戒 机 制

23. 全 面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严 格 确 定 不 同 部 门 及 机 构 岗 位 执 法 人 员 的 执 法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常 态 化 的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加 强 执 法 监 督, 加 快 建 立 统 一 的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网 络 平 台, 建 立 健 全 投 诉 举 报 情 况 通 报 等 制 度, 坚 决 排 除 对 执 法 活 动 的 干 预, 防 止 和 克 服 部 门 利 益 和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防 止 和 克 服 执 法 工 作 中 的 利 益 驱 动, 惩 治 执 法 腐 败 现 象 24.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2016 年 年 底 前,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对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严 格 清 理, 全 面 实 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和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未 经 执 法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不 得 授 予 执 法 资 格, 不 得 从 事 执 法 活 动 健 全 纪 律 约 束 机 制,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全 面 提 高 执 法 人 员 素 质 逐 步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平 时 考 核 制 度, 科 学 合 理 设 计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执 法 人 员 职 务 级 别 调 整 交 流 轮 岗 教 育 培 训 奖 励 惩 戒 的 重 要 依 据 规 范 执 法 辅 助 人 员 管 理, 明 确 其 适 用 岗 位 身 份 性 质 职 责 权 限 权 利 义 务 聘 用 条 件 和 程 序 等 25.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保 障 推 动 形 成 全 社 会 支 持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法 履 职 的 氛 围 对 妨 碍 行 政 机 关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阻 碍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履 责 的 违 法 行 为, 坚 决 依 法 处 理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领 导 干 部 要 支 持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法 公 正 行 使 职 权, 不 得 让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做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事 情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执 法 职 责 所 需 经 费, 由 各 级 政 府 纳 入 本 级 政 府 预 算, 保 证 执 法 经 费 足 额 拨 付 改 善 执 法 条 件, 合 理 安 排 执 法 装 备 配 备 科 技 建 设 方 面 的 投 入 严 格 执 行 罚 缴 分 离 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制 度, 严 禁 下 达 或 者 变 相 下 达 罚 没 指 标, 严 禁 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罚 没 收 入 同 部 门 利 益

直 接 或 者 变 相 挂 钩 ( 五 ) 强 化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目 标 : 科 学 有 效 的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制 约 和 监 督 体 系 基 本 形 成,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进 一 步 健 全, 各 方 面 监 督 形 成 合 力, 人 民 群 众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表 达 权 监 督 权 得 到 切 实 保 障, 损 害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的 违 法 行 政 行 为 得 到 及 时 纠 正, 违 法 行 政 责 任 人 依 法 依 纪 受 到 严 肃 追 究 措 施 : 26. 健 全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制 约 和 监 督 体 系 坚 持 用 制 度 管 权 管 事 管 人, 坚 持 决 策 权 执 行 权 监 督 权 既 相 互 制 约 又 相 互 协 调, 完 善 各 方 面 监 督 制 度, 确 保 行 政 机 关 按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行 使 权 力 起 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要 有 效 落 实 公 开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防 控 廉 政 风 险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等 要 求, 切 实 把 权 力 关 进 制 度 的 笼 子 加 强 行 政 程 序 制 度 建 设, 严 格 规 范 作 出 各 类 行 政 行 为 的 主 体 权 限 方 式 步 骤 和 时 限 发 挥 政 府 诚 信 建 设 示 范 作 用, 加 快 政 府 守 信 践 诺 机 制 建 设 加 强 公 务 员 诚 信 管 理, 建 立 公 务 员 诚 信 档 案 27. 自 觉 接 受 党 内 监 督 人 大 监 督 民 主 监 督 司 法 监 督 在 党 委 对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党 组 ( 党 委 ) 要 切 实 履 行 主 体 责 任,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本 级 政 府 本 部 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总 责

认 真 执 行 向 本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报 告 工 作 制 度, 接 受 询 问 和 质 询 制 度, 报 备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认 真 研 究 处 理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对 政 府 工 作 提 出 的 有 关 审 议 意 见, 及 时 研 究 办 理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切 实 改 进 工 作 健 全 知 情 明 政 机 制,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向 政 协 定 期 通 报 有 关 情 况, 为 政 协 委 员 履 职 提 供 便 利 创 造 条 件 支 持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行 政 案 件, 健 全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出 庭 应 诉 制 度, 尊 重 并 执 行 人 民 法 院 生 效 裁 判 检 察 机 关 对 在 履 行 职 责 中 发 现 的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28. 加 强 行 政 监 督 和 审 计 监 督 完 善 政 府 内 部 层 级 监 督, 改 进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对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的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常 态 化 长 效 化 监 督 制 度 加 强 对 政 府 内 部 权 力 的 制 约, 对 财 政 资 金 分 配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政 府 投 资 政 府 采 购 公 共 资 源 转 让 公 共 工 程 建 设 等 权 力 集 中 的 部 门 和 岗 位 实 行 分 事 行 权 分 岗 设 权 分 级 授 权, 定 期 轮 岗, 强 化 内 部 流 程 控 制, 防 止 权 力 滥 用 各 级 监 察 机 关 要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责 任, 确 保 廉 政 建 设 各 项 任 务 落 实 完 善 审 计 制 度, 健 全 有 利 于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审 计 监 督 权 的 审 计 管 理 体 制, 建 立 具 有 审 计 职 业 特 点 的 审 计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基 本 形 成 与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相 适 应 的 审 计 监 督 机 制 对 公 共 资 金 国 有 资 产 国 有 资 源 和 领 导 干 部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情 况 实 行 审 计 全 覆 盖 强 化 上 级 审 计 机 关 对 下 级 审 计 机 关 的 领 导 29. 完 善 社 会 监 督 和 舆 论 监 督 机 制 建 立 对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行 政 行 为 投 诉 举 报 登 记 制 度, 畅 通 举 报 箱 电 子 信 箱 热 线 电 话 等 监 督 渠 道, 方 便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反 映 问 题, 依 法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违 法 行 政 行 为 发 挥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等 传 统 媒 体

监 督 作 用, 加 强 与 互 联 网 等 新 兴 媒 体 的 互 动, 重 视 运 用 和 规 范 网 络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网 络 舆 情 监 测 收 集 研 判 处 置 机 制, 推 动 网 络 监 督 规 范 化 法 治 化 30. 全 面 推 进 政 务 公 开 坚 持 以 公 开 为 常 态 不 公 开 为 例 外 原 则, 推 进 决 策 公 开 执 行 公 开 管 理 公 开 服 务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完 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拓 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渠 道, 进 一 步 明 确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范 围 和 内 容 重 点 推 进 财 政 预 算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批 准 和 实 施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等 领 域 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完 善 政 府 新 闻 发 言 人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发 布 等 制 度, 做 好 对 热 点 敏 感 问 题 的 舆 论 引 导, 及 时 回 应 人 民 群 众 关 切 创 新 政 务 公 开 方 式, 加 强 互 联 网 政 务 信 息 数 据 服 务 平 台 和 便 民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提 高 政 务 公 开 信 息 化 集 中 化 水 平 31. 完 善 纠 错 问 责 机 制 加 强 行 政 问 责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建 设, 增 强 行 政 问 责 的 针 对 性 和 时 效 性 加 大 问 责 力 度, 坚 决 纠 正 行 政 不 作 为 乱 作 为, 坚 决 克 服 懒 政 庸 政 怠 政, 坚 决 惩 处 失 职 渎 职 认 真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坚 持 有 错 必 纠 有 责 必 问, 对 四 风 问 题 突 出 发 生 顶 风 违 纪 问 题 或 者 出 现 区 域 性 系 统 性 腐 败 案 件 的 地 方 部 门 和 单 位, 既 要 追 究 主 体 责 任 监 督 责 任, 又 要 严 肃 追 究 领 导 责 任 ( 六 ) 依 法 有 效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目 标 :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切 实 维 护, 公 正 高 效 便 捷 成 本 低 廉 的 多 元 化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全 面 形 成, 行 政 机 关 在 预 防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和 民 事 纠 纷 中 的 作 用 充 分 发 挥, 通 过 法 定 渠 道 解 决 矛 盾 纠 纷 的 比 率 大 幅 提 升 措 施 : 32. 健 全 依 法 化 解 纠 纷 机 制 构 建 对 维 护 群 众 利 益 具 有 重 大 作 用 的 制 度 体 系,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矛 盾 预 警 机 制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协 商 沟 通 机 制 救 济 救 助 机 制 及 时 收 集 分 析 热 点 敏 感 复 杂 矛 盾 纠 纷 信 息, 加 强 群 体 性 突 发 性 事 件 预 警 监 测 强 化 依 法 应 对 和 处 置 群 体 性 事 件 机 制 和 能 力 依 法 加 强 对 影 响 或 危 害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安 全 生 产 生 态 环 境 网 络 安 全 社 会 安 全 等 方 面 重 点 问 题 的 治 理 加 大 普 法 力 度, 引 导 和 支 持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表 达 诉 求 和 维 护 权 益 33. 加 强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完 善 行 政 复 议 制 度, 改 革 行 政 复 议 体 制, 积 极 探 索 整 合 地 方 行 政 复 议 职 责 健 全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审 理 机 制, 加 大 公 开 听 证 审 理 力 度, 纠 正 违 法 或 不 当 行 政 行 为 提 高 行 政 复 议 办 案 质 量, 增 强 行 政 复 议 的 专 业 性 透 明 度 和 公 信 力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政 府 要 依 法 加 强 行 政 复 议 能 力 建 设, 推 动 相 关 机 构 设 置 人 员 配 备 与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任 务 相 适 应, 充 分 发 挥 行 政 复 议 在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切 实 提 高 行 政 复 议 人 员 素 质, 落 实 办 案 场 所 和 有 关 装 备 保 障, 行 政 复 议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政 府 预 算 34. 完 善 行 政 调 解 行 政 裁 决 仲 裁 制 度 健 全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进 一 步 明 确 行 政 调 解 范 围, 完 善 行 政 调 解 机 制, 规 范 行 政 调 解 程 序 健 全 行 政 裁 决 制 度, 强 化 行 政 机 关 解 决 同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密 切 相 关 的 民 事 纠 纷 功 能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要 依 法

开 展 行 政 调 解 行 政 裁 决 工 作, 及 时 有 效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完 善 仲 裁 制 度, 提 高 仲 裁 公 信 力, 充 分 发 挥 仲 裁 解 决 经 济 纠 纷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的 作 用 35. 加 强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贯 彻 落 实 人 民 调 解 法, 健 全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网 络, 实 现 村 委 会 居 委 会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全 覆 盖, 推 进 企 事 业 单 位 乡 镇 街 道 社 会 团 体 行 业 组 织 中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建 设 重 点 协 调 解 决 消 费 者 权 益 劳 动 关 系 医 患 关 系 物 业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矛 盾 纠 纷, 促 进 当 事 人 平 等 协 商 公 平 公 正 解 决 矛 盾 纠 纷 完 善 人 民 调 解 行 政 调 解 司 法 调 解 联 动 工 作 体 系 36. 改 革 信 访 工 作 制 度 把 信 访 纳 入 法 治 化 轨 道, 保 障 合 理 合 法 诉 求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程 序 就 能 得 到 合 理 合 法 的 结 果 规 范 信 访 工 作 程 序, 畅 通 群 众 诉 求 表 达 利 益 协 调 和 权 益 保 障 渠 道, 维 护 信 访 秩 序 优 化 传 统 信 访 途 径, 实 行 网 上 受 理 信 访 制 度, 健 全 及 时 就 地 解 决 群 众 合 理 诉 求 机 制 严 格 实 行 诉 访 分 离, 推 进 通 过 法 定 途 径 分 类 处 理 信 访 投 诉 请 求, 引 导 群 众 在 法 治 框 架 内 解 决 矛 盾 纠 纷, 完 善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依 法 终 结 制 度 ( 七 ) 全 面 提 高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法 治 思 维 和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目 标 :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特 别 是 领 导 干 部 牢 固 树 立 宪 法 法 律 至 上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权 由 法 定 权 依 法 使 等 基 本 法 治 理 念, 恪 守 合 法 行 政 合 理 行 政 程 序 正 当 高 效 便 民 诚 实 守 信 权 责 统 一 等 依 法 行 政 基 本 要 求, 做 尊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的 模 范, 法 治 思 维 和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明 显 提 高, 在 法 治 轨 道 上 全 面 推 进 政 府 各 项 工

作 措 施 : 37. 树 立 重 视 法 治 素 养 和 法 治 能 力 的 用 人 导 向 抓 住 领 导 干 部 这 个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的 关 键 少 数, 把 法 治 观 念 强 不 强 法 治 素 养 好 不 好 作 为 衡 量 干 部 德 才 的 重 要 标 准, 把 能 不 能 遵 守 法 律 依 法 办 事 作 为 考 察 干 部 的 重 要 内 容, 把 严 守 党 纪 恪 守 国 法 的 干 部 用 起 来 在 相 同 条 件 下, 优 先 提 拔 使 用 法 治 素 养 好 依 法 办 事 能 力 强 的 干 部 对 特 权 思 想 严 重 法 治 观 念 淡 薄 的 干 部 要 批 评 教 育 督 促 整 改, 问 题 严 重 或 违 法 违 纪 的, 依 法 依 纪 严 肃 处 理 38. 加 强 对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治 教 育 培 训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特 别 是 领 导 干 部 要 系 统 学 习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学 好 宪 法 以 及 与 自 己 所 承 担 工 作 密 切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完 善 学 法 制 度,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每 年 至 少 举 办 一 期 领 导 干 部 法 治 专 题 培 训 班,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领 导 班 子 每 年 应 当 举 办 两 期 以 上 法 治 专 题 讲 座 各 级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干 部 学 院 等 要 把 宪 法 法 律 列 为 干 部 教 育 的 必 修 课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制 度,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通 用 法 律 知 识 专 门 法 律 知 识 新 法 律 法 规 等 专 题 培 训 加 大 对 公 务 员 初 任 培 训 任 职 培 训 中 法 律 知 识 的 培 训 力 度 39. 完 善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法 治 能 力 考 查 测 试 制 度 加 强 对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前 法 律 知 识 考 查 和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测 试, 将 考 查 和 测 试 结 果 作 为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的 重 要 参

考, 促 进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负 责 人 严 格 履 行 法 治 建 设 职 责 优 化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测 查 内 容, 增 加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中 法 律 知 识 的 比 重 实 行 公 务 员 晋 升 依 法 行 政 考 核 制 度 40. 注 重 通 过 法 治 实 践 提 高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法 治 思 维 和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特 别 是 领 导 干 部 想 问 题 作 决 策 办 事 情 必 须 守 法 律 重 程 序 受 监 督, 牢 记 职 权 法 定, 切 实 保 护 人 民 权 益 要 自 觉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深 化 改 革 推 动 发 展 化 解 矛 盾 维 护 稳 定, 依 法 治 理 经 济, 依 法 协 调 和 处 理 各 种 利 益 问 题, 避 免 埋 钉 子 留 尾 巴, 努 力 营 造 办 事 依 法 遇 事 找 法 解 决 问 题 用 法 化 解 矛 盾 靠 法 的 良 好 法 治 环 境 注 重 发 挥 法 律 顾 问 和 法 律 专 家 的 咨 询 论 证 审 核 把 关 作 用 落 实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的 普 法 责 任 制,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以 案 释 法 制 度, 使 执 法 人 员 在 执 法 普 法 的 同 时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法 治 素 养 和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三 组 织 保 障 和 落 实 机 制 党 的 领 导 是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加 快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最 根 本 的 保 证, 必 须 坚 持 党 总 揽 全 局 协 调 各 方, 发 挥 各 级 党 委 领 导 核 心 作 用, 把 党 的 领 导 贯 彻 到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各 方 面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要 自 觉 接 受 党 的 领 导, 切 实 增 强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使 命 感 紧 迫 感 和 责 任 感,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强 化 工 作 责 任, 一 级 抓 一 级, 层 层 抓 落 实 41. 加 强 党 对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领 导 各 级 政 府 要 在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下, 谋 划 和

落 实 好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各 项 任 务, 主 动 向 党 委 报 告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消 除 制 约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体 制 机 制 障 碍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要 结 合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实 际, 每 年 部 署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年 度 重 点 工 作, 发 挥 牵 引 和 突 破 作 用, 带 动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各 项 工 作 全 面 深 入 开 展 加 强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法 制 力 量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工 作 能 力 42. 落 实 第 一 责 任 人 责 任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履 行 推 进 法 治 建 设 第 一 责 任 人 职 责, 将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摆 在 工 作 全 局 的 重 要 位 置 对 不 认 真 履 行 第 一 责 任 人 职 责,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一 年 内 发 生 多 起 重 大 违 法 行 政 案 件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后 果 的, 依 法 追 究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要 向 同 级 党 委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上 一 级 政 府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情 况, 政 府 部 门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要 向 本 级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情 况, 报 告 要 通 过 报 刊 政 府 网 站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43. 强 化 考 核 评 价 和 督 促 检 查 各 级 党 委 要 把 法 治 建 设 成 效 作 为 衡 量 各 级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工 作 实 绩 的 重 要 内 容, 纳 入 政 绩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充 分 发 挥 考 核 评 价 对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重 要 推 动 作 用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的 党 组 织 要 领 导 和 监 督 本 单 位 模 范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坚 决 查 处 执 法 犯 法 违 法 用 权 等 行 为 要 加 强 对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进 展 情 况 的 督 促 检 查, 结 合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年 度 重 点 工 作, 开 展 定 期 检 查 和 专 项 督 查 对 工 作 不 力 问 题 较 多 的, 要 及 时 约 谈 责 令 整 改 通 报 批 评 44. 加 强 理 论 研 究 典 型 示 范 和 宣 传 引 导 加 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政 府

理 论 研 究, 坚 持 从 中 国 实 际 出 发, 解 决 中 国 实 际 问 题, 为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提 供 理 论 支 撑 和 决 策 参 考 积 极 开 展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示 范 创 建 活 动, 大 力 培 育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先 进 典 型 通 过 召 开 现 场 会 经 验 交 流 会 等 形 式 及 时 总 结 交 流 和 推 广 经 验, 充 分 发 挥 先 进 典 型 的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定 期 通 报 和 曝 光 违 法 行 政 典 型 案 例, 分 析 原 因 吸 取 教 训 改 进 工 作 大 力 开 展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宣 传 工 作 加 强 正 面 宣 传 引 导, 以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等 多 种 媒 体 形 式, 广 泛 宣 传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目 标 工 作 部 署 先 进 经 验 典 型 做 法, 正 确 引 导 舆 论 凝 聚 社 会 共 识, 营 造 全 社 会 关 心 支 持 和 参 与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提 出 时 间 进 度 安 排 和 可 检 验 的 成 果 形 式,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亲 自 抓 落 实,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除 本 纲 要 有 明 确 时 间 要 求 外, 原 则 上 应 当 在 2019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有 关 部 门 要 根 据 部 门 职 责 承 担 并 履 行 好 本 纲 要 确 定 的 相 关 任 务, 并 做 好 统 筹 协 调, 及 时 沟 通 协 商,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作 为 牵 头 单 位 和 负 责 单 位 的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级 政 府 要 建 立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制 度, 及 时 向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报 告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要 牵 头 做 好 督 促 检 查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在 实 施 本 纲 要 的 过 程 中, 要 注 意 研 究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解 放 思 想 大 胆 实 践 开 拓 进 取 久 久 为 功,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引 领 改 革 发 展 破 障 闯 关 推 动 民 生 改 善 和 社 会 公 正, 以 更 加 奋 发 有 为 的 精 神 状 态, 推 动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一 步 一 个 脚 印 向 前 迈 进, 为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作 出 扎 扎 实 实 的 贡 献 资 料 来 源 : 中 国 改 革 论 坛 网 http://www.chinareform.org.cn/ 12/2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