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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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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试 点 建 设 PPP 项 目 ( 第 一 批 )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卷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二 卷 相 关 合 同 附 件 ( 另 册 ) 第 三 卷 相 应 批 复 备 案 文 件 政 府 采 购 编 号 :CSCG-201510190012 招 标 编 号 :HNXZ2015-FW-01042 招 标 人 : 长 沙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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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沙 市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PPP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卷 投 标 人 须 知 目 录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一 章 总 则... 10 1 项 目 背 景... 10 2 主 要 边 界 条 件... 11 3 招 标 目 的... 13 4 招 标 原 则... 13 5 招 标 组 织... 17 6 与 招 标 人 的 联 系... 17 7 其 他 重 要 原 则... 17 8 相 关 说 明...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第 二 章 招 标 文 件... 18 9 语 言 文 字... 18 10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18 11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8 1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18 13 招 标 文 件 的 质 疑... 19 14 投 标 人 的 责 任... 19 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20 1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20 16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0 17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20 第 四 章 投 标 保 证... 22 18 投 标 保 证... 22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格 式... 23 19 第 一 分 册 投 标 人 综 述... 23 20 第 二 分 册 投 标 报 价... 23 21 第 三 分 册 法 律 方 案... 26 22 第 四 分 册 建 设 运 营 方 案... 26 23 第 五 分 册 财 务 方 案... 28 24 第 六 分 册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30 第 六 章 开 标 评 标 与 定 标... 31 25 开 标... 31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31 27 投 标 文 件 的 否 决... 32 28 评 标... 32 I

长 沙 市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PPP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卷 投 标 人 须 知 29 授 标 及 其 后 序 工 作... 34 30 履 约 保 函... 34 31 其 他... 34 附 件 一 投 标 人 致 函... 35 附 件 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37 附 件 三 投 标 报 价 格 式... 38 附 件 三 之 备 注 : 管 廊 服 务 费 报 价 相 关 说 明... 39 附 件 四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股 东 协 议 和 公 司 章 程 条 款 偏 差 表... 40 附 件 五 财 务 测 算 表 ( 格 式 )... 42 附 件 六 资 金 计 划 与 筹 措 表... 49 附 件 七 资 金 来 源 计 划 表... 50 附 件 八 投 标 承 诺 书 :... 51 附 件 九 综 合 评 审 细 则... 52 II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项 目 概 况 1.1 招 标 人 1.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1.3 咨 询 顾 问 机 构 名 称 : 长 沙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 下 称 市 住 建 委 ) 联 系 人 : 王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15873128361 名 称 :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长 沙 市 东 二 环 一 段 1139 号 湖 南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5 楼 联 系 人 : 邓 鋆 袁 军 联 系 电 话 :0731-84446410/84432709 转 2049 2249 传 真 :0731-84429055 名 称 : 北 京 市 中 伦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系 人 : 周 兰 萍 童 小 兵 1.4 项 目 名 称 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试 点 建 设 PPP 项 目 ( 第 一 批 ) 1.5 项 目 地 点 长 沙 市 高 铁 新 城 区 及 湘 府 路 包 括 高 铁 新 城 片 区 内 劳 动 路 高 塘 坪 路 金 桂 路 中 轴 大 道 香 樟 路 京 珠 东 辅 道 京 珠 西 辅 道 东 四 线 黄 江 大 道 上 湾 路 杜 家 坪 路 湘 府 东 路 以 及 老 城 区 湘 府 西 路 等 相 应 管 廊 工 程 及 附 属 设 施, 含 管 线 迁 改 土 石 方 工 程 主 体 工 程 综 合 管 廊 控 制 中 心 供 电 系 统 照 明 系 统 消 防 系 统 通 风 系 统 排 水 系 统 标 识 系 1.6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统 监 控 报 警 系 统 及 其 他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建 设 管 廊 里 程 合 计 约 为 42.69 公 里, 估 算 工 程 投 资 约 399508 万 元 其 中 高 铁 新 城 区 域 内 的 7 段 管 廊 作 为 长 沙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的 配 套 工 程, 估 算 投 资 约 为 170411 万 元, 属 TOT 项 目, 由 管 廊 对 应 道 路 的 业 主 单 位 建 设 ; 高 铁 新 城 区 域 内 的 其 它 管 廊 湘 府 西 路 管 廊 和 管 廊 监 控 中 心, 估 算 投 资 约 为 229097 万 元, 属 BOT 项 目, 由 PPP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建 设 1.7 质 量 要 求 设 计 施 工 质 量 满 足 现 行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 运 行 管 理 满 足 相 应 规 范 及 使 用 要 求 本 项 目 估 算 总 投 资 约 399508 万 元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TOT) 部 分 估 1.8 工 程 估 算 投 资 算 投 资 170411 万 元, 以 评 估 后 的 转 让 价 为 准 ;PPP 项 目 公 司 自 建 (BOT) 部 分 估 算 投 资 229097 万 元,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项 目 总 投 资 确 定 原 则 由 长 沙 市 政 府 指 定 部 门 确 定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

1.9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前 期 工 作 及 相 关 费 1.10 用 1.11 合 作 方 式 1.12 招 标 标 的 高 铁 新 城 区 域 内 作 为 长 沙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配 套 工 程 的 7 段 管 廊, 建 设 里 程 约 17.38 公 里, 估 算 投 资 约 为 170411 万 元, 竣 工 后 以 TOT 方 式 交 由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特 许 经 营 期 内 的 运 营 和 维 护 其 余 管 廊 预 计 建 设 里 程 约 25.31 公 里, 包 括 相 应 的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估 算 为 229097 万 元, 采 用 BOT 方 式, 由 PPP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投 资 建 设 ( 含 施 工 图 设 计 ) 运 营 及 维 护 工 作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后, 项 目 公 司 按 照 PPP 合 同 的 约 定, 将 上 述 管 廊 资 产 和 权 益, 无 偿 完 好 无 债 务 不 设 定 担 保 地 移 交 给 市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机 构 前 期 工 作 包 括 前 期 相 关 手 续 办 理 等 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正 在 按 程 序 办 理 BOT 部 分 的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包 括 相 应 报 批 手 续, 以 及 勘 察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 含 扩 初 ) 及 设 计 监 理 等 前 期 相 关 工 作, 所 有 前 期 工 作 相 关 费 用 暂 由 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先 行 垫 付, 待 PPP 项 目 公 司 成 立 后, 相 应 费 用 ( 含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 据 实 结 算, 并 由 PPP 项 目 公 司 全 额 返 还, 相 应 计 入 项 目 总 投 资 长 沙 市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长 沙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作 为 项 目 发 起 方 与 实 施 机 构,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社 会 资 本 政 府 方 股 东 占 股 34% 包 括 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长 沙 市 管 廊 公 司 占 股 20% 长 沙 市 水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水 业 集 团 公 司 ) 占 股 8%, 长 沙 市 燃 气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燃 气 实 业 公 司 ) 占 股 6% 社 会 资 本 占 股 66%, 共 同 出 资 组 建 PPP 项 目 公 司, 社 会 资 本 与 政 府 方 股 东 分 别 按 各 自 的 股 权 比 例 享 有 项 目 公 司 的 收 益 分 红 项 目 资 本 金 为 120000 万 元, 资 本 金 只 能 用 于 管 廊 项 目 以 本 项 目 25 年 运 营 期 内 要 求 每 年 ( 等 额 ) 获 得 的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以 及 BOT 部 分 经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优 惠 率 作 为 主 要 标 的 投 标 人 应 同 时 对 经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优 惠 率 运 营 期 每 年 获 得 的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 等 额 ) 等 进 行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经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优 惠 率 5% (2) 运 营 期 每 年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 等 额 ) 43120 万 元 / 年 ( 包 括 入 廊 费 运 营 维 护 费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 (3) 运 营 期 第 一 年 运 营 维 护 成 本 70 万 元 / 公 里 ( 包 括 项 目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管 廊 运 维 成 本 年 化 管 廊 大 中 修 理 费 用 等 ) (4) 年 化 综 合 融 资 成 本 央 行 五 年 以 上 期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1.13 踏 勘 现 场 1.14 投 标 预 备 会 1.15 投 标 人 资 格 110% (5) 项 目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6.45% (6) 项 目 资 本 金 内 部 收 益 率 8.0% 上 述 3 4 5 6 项 报 价 不 做 评 标 考 核 打 分, 作 为 未 来 调 整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的 依 据 不 组 织, 自 行 踏 勘 组 织, 踏 勘 时 间 :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 不 召 开 召 开, 召 开 时 间 :2016 年 1 月 11 日 上 午 9:00 召 开 地 点 :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基 本 资 格 条 件,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社 保 登 记 证 或 企 业 正 常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 2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行 业 设 计 甲 级 ) 资 质 ; 3 具 有 良 好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相 应 的 投 融 资 偿 债 能 力 ; 截 止 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企 业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叁 拾 亿 元 人 民 币 ( 须 出 具 2014 年 度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 4 PPP 项 目 的 拟 任 总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大 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5 具 有 良 好 的 企 业 信 用, 银 行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级 ( 有 效 期 内 ), 且 近 三 年 没 有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 破 产 或 其 他 不 良 状 态 ; 6 2010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至 少 应 具 有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 以 上 三 种 经 验 至 少 具 备 两 种 ) 以 下 一 项 业 绩 :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 同 一 城 市 累 计 综 合 管 廊 长 度 不 少 于 5 公 里 ) 城 市 隧 道 工 程 ( 单 项 合 同 中 隧 道 工 程 投 资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 地 铁 工 程 ( 单 项 合 同 金 额 不 少 于 10 亿 元 ) 项 目 ( 类 似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要 求 具 体 详 见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7 本 项 目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联 合 体 成 员 数 不 得 超 过 3 家, 各 成 员 均 应 为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且 均 满 足 上 述 本 项 1 的 要 求 ; (2)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在 未 来 PPP 项 目 公 司 中 的 股 权 出 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40%( 含 ); (3) 已 作 为 联 合 体 成 员 参 与 投 标 的, 不 得 另 行 单 独 或 通 过 加 入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

其 他 联 合 体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4) 在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应 附 上 由 所 有 成 员 签 署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和 其 他 成 员 的 主 要 权 利 和 义 务 8 本 项 目 仅 允 许 一 家 具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同 一 联 合 体 内 具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成 员 可 作 为 一 家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与 联 合 体 成 员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亦 不 得 与 关 联 关 系 外 的 单 位 组 建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与 投 标 ( 前 述 关 联 关 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同 属 一 企 业 集 团 的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 9 已 参 加 本 项 目 预 审 并 获 得 通 过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未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或 资 格 预 审 未 通 过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1.16 项 目 主 要 边 界 条 件 ( 主 要 条 件 如 下, 具 体 详 见 PPP 项 目 合 同 ) (1) 项 目 建 设 期 (2) 项 目 合 作 期 (3) 项 目 公 司 注 册 (4) 项 目 资 本 金 本 项 目 总 建 设 期 为 2015-2017 年, 其 中 TOT 部 分 已 于 2015 年 开 始 建 设, 预 计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全 部 完 工 ;BOT 部 分 建 设 期 自 PPP 项 目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项 目 合 作 期 ( 包 含 建 设 期 和 运 营 期 ) 自 PPP 项 目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2042 年 12 月 31 日,BOT 部 分 运 营 期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42 年 12 月 31 日 止,T0T 部 分 的 运 营 期 自 竣 工 移 交 至 2042 年 12 月 31 日 止 项 目 合 作 期 满 后, 项 目 公 司 将 全 部 项 目 的 管 廊 资 产 和 权 益, 无 偿 完 好 无 债 务 不 设 定 担 保 地 移 交 给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指 定 的 接 收 机 构 政 府 方 股 东 与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共 同 出 资 在 长 沙 市 注 册 成 立 PPP 项 目 公 司, 项 目 公 司 应 在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确 定 后 30 天 内 注 册 成 立, 注 册 资 金 暂 定 10000 万 元 本 项 目 的 资 本 金 由 各 股 东 按 各 自 股 权 比 例 分 别 实 缴 到 位, 项 目 资 本 金 为 120000 万 元, 其 中 政 府 方 股 东 长 沙 市 管 廊 公 司 以 管 廊 资 产 ( 包 括 在 建 管 廊 ) 出 资 24000 万 元 水 业 集 团 以 现 金 出 资 9600 万 元 燃 气 实 业 以 现 金 出 资 7200 万 元,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以 现 金 出 资 79200 万 元 以 现 金 出 资 的 资 本 金 应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分 三 次 按 下 表 规 定 实 缴 到 位 股 东 方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水 业 集 团 燃 气 实 业 资 本 金 总 额 79200 万 元 9600 万 元 7200 万 元 第 一 次 出 资 额 30000 万 元 3640 万 元 2730 万 元 实 缴 时 间 PPP 项 目 公 司 注 册 成 立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第 二 次 出 资 额 30000 万 元 3640 万 元 2730 万 元 实 缴 时 间 2016 年 8 月 31 日 前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

第 三 次 出 资 额 19200 万 元 2320 万 元 1740 万 元 实 缴 时 间 2016 年 12 月 底 前 (5)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6) 投 资 回 报 (7) 股 权 转 让 (8) 一 票 否 决 权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用 地 由 市 政 府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项 目 合 作 期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涉 及 的 征 地 拆 迁 及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按 照 属 地 负 责 制 的 原 则 由 工 程 所 在 区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包 括 负 责 征 地 拆 迁 和 补 偿 工 作 及 办 理 相 关 的 审 批 手 续 等, 按 照 预 定 的 开 工 时 间 分 期 向 项 目 公 司 提 供 满 足 开 工 条 件 的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公 司 在 项 目 合 作 期 内 获 得 的 收 入 来 源 为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收 入, 包 含 各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所 支 付 的 管 廊 租 赁 费 ( 包 括 入 廊 费 运 营 维 护 费 ) 和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本 项 目 的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上 限 值 设 置 为 6.45%; 资 本 金 内 部 收 益 率 上 限 值 设 定 为 8.0%, 并 以 全 部 投 资 收 益 率 6.45% 对 入 廊 费 收 入 运 营 维 护 费 收 入 及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进 行 测 算 的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上 限 值 为 43120 万 元 / 年 在 建 设 期 和 项 目 全 部 管 廊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五 年 内, 社 会 资 本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项 目 公 司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权 ( 经 本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为 本 项 目 融 资 目 的 需 要 作 出 的 股 权 变 更 除 外 ) 工 程 全 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五 年 以 后, 经 本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社 会 资 本 可 以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项 目 公 司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权, 但 受 让 方 须 具 备 有 效 承 接 本 项 目 运 营 管 理 的 能 力, 且 须 承 继 转 让 方 的 全 部 义 务 项 目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具 有 优 先 受 让 权 政 府 方 股 东 作 为 市 政 府 出 资 代 表, 可 以 凭 借 股 东 身 份, 对 项 目 公 司 的 资 金 运 用 建 设 成 本 经 营 成 本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运 营 管 理 效 率 进 行 监 督, 帮 助 政 府 提 高 项 目 监 管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维 护 好 政 府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等 股 东 会 议 题, 以 及 涉 及 生 产 安 全 资 产 安 全 对 外 担 保 抵 押 突 发 事 件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等 董 事 会 议 题, 政 府 方 股 东 委 派 的 董 事 拥 有 一 票 否 决 权 1.17 项 目 公 司 组 建 及 治 理 结 构 详 见 本 项 目 的 股 东 协 议 和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构 成 2.2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一 卷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二 卷 PPP 项 目 相 关 合 同 附 件 澄 清 补 充 文 件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以 下 5 个 分 册 : 第 一 分 册 : 投 标 人 综 述 第 二 分 册 : 投 标 报 价 第 三 分 册 : 法 律 方 案 第 四 分 册 : 建 设 运 营 方 案 第 五 分 册 : 财 务 方 案 3.2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一 式 7 份, 正 本 1 份, 副 本 6 份,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3 份 (U 盘 形 式 1 份 光 盘 形 式 2 份 )(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之 间 有 差 异, 以 正 本 为 准 (1)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2) 投 标 文 件 应 封 装 在 一 个 密 封 包 中, 在 封 套 上 要 载 明 以 下 信 息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署 及 封 套 上 应 载 3.3 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试 点 建 设 PPP 项 目 ( 第 一 批 ) 投 标 文 件 明 的 信 息 ( 正 本 / 副 本 ) 在 2016 年 1 月 29 日 9 时 00 分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前 不 得 开 启 (3) 电 子 文 档 须 单 独 密 封, 并 封 装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中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2015 年 12 月 30 日 -2016 年 1 月 11 日, 每 天 上 午 9:00 时 到 12:00 时, 下 午 15:00 时 到 17: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双 3.4 招 标 时 间 表 休 日 及 节 假 日 除 外, 每 套 招 标 文 件 400 元, 资 料 费 600 元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1 月 29 日 上 午 9:00(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1 月 29 日 上 午 9:00( 北 京 时 间 ) 3.5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长 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岳 华 路 279 号 ) 二 楼 相 应 开 标 室 3.6 投 标 语 言 中 文 3.7 投 标 货 币 人 民 币 4 投 标 相 关 要 求 4.1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后 180 个 日 历 天 4.2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贰 仟 万 元 人 民 币 ( 2000 万 元 ) 4.3 投 标 保 证 金 1 交 纳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银 行 到 账 回 单 为 准 2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银 行 电 汇 网 银 转 账,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一 次 性 足 额 提 交 到 如 下 投 标 保 证 金 托 管 专 户 : 户 名 : 长 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长 沙 潇 湘 支 行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

帐 号 : 投 标 人 获 取 的 本 项 目 ( 标 段 )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号 3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号 的 获 取 : 1) 投 标 人 登 录 长 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管 网 (www.csggzy.gov.cn), 查 阅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在 网 页 下 方 点 击 获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号 按 钮, 获 取 本 项 目 ( 标 段 )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号 信 息 单 ( 可 下 载 或 打 印 ), 该 信 息 单 载 明 的 账 号 为 交 纳 本 项 目 ( 标 段 ) 投 保 保 证 金 的 唯 一 账 号, 请 注 意 保 密 2)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以 投 标 人 自 身 名 义 交 纳, 其 名 称 应 与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一 致, 不 得 以 分 支 机 构 等 其 他 名 义 提 交 3)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应 按 照 获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号 信 息 单 中 账 号 信 息 准 确 填 写 银 行 账 单, 投 标 人 可 通 过 长 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管 网 投 标 保 证 金 栏 目, 查 询 本 单 位 投 标 保 证 金 到 账 和 退 还 情 况 4) 项 目 本 次 招 标 出 现 招 标 失 败 ( 流 标 或 废 标 ) 情 况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即 时 退 还 至 原 交 纳 账 户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采 购 时, 投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获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号, 并 按 新 账 号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4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未 按 要 求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招 标 人 依 法 当 众 认 定 并 宣 布 其 投 标 无 效 4.4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 是 5 招 标 文 件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由 7 人 组 成, 其 中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代 表 1 人, 5.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审 专 家 6 人 包 括 技 术 专 家, 财 务 专 家, 法 律 专 家 均 从 湖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或 湖 南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5.2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审 法 具 体 详 见 附 件 八 评 审 细 则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5.3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是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3 家 5.4 确 定 中 标 人 1 评 审 完 成 后, 由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组 建 包 括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部 门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代 表, 以 及 财 务 法 律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负 责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前 的 谈 判 和 最 终 的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工 作 鉴 于 本 项 目 涉 及 价 格 管 理, 谈 判 工 作 组 还 应 当 包 括 价 格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代 表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以 作 为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谈 判 工 作 组 成 员 参 与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谈 判 2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谈 判 工 作 组 应 当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候 选 社 会 资 本 排 名, 依 次 与 候 选 社 会 资 本 就 项 目 合 同 中 细 节 问 题 进 行 项 目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

合 同 签 署 前 的 确 认 谈 判, 率 先 达 成 一 致 的 候 选 社 会 资 本 即 为 预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2.1 每 轮 谈 判 前, 采 购 人 将 向 参 与 谈 判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发 出 书 面 谈 判 通 知, 该 中 标 候 选 人 收 到 谈 判 通 知 后 必 须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确 认 是 否 参 加 谈 判 如 果 中 标 候 选 人 逾 期 回 复 或 不 回 复 的, 视 为 该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投 标, 其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回 采 购 人 与 排 名 其 次 的 中 标 人 进 行 谈 判 2.2 每 轮 谈 判 中, 参 与 谈 判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必 须 全 程 参 与 谈 判 中 采 购 人 将 与 中 标 候 选 人 就 每 轮 谈 判 内 容 签 定 谈 判 备 忘 录 谈 判 备 忘 录 对 谈 判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并 作 为 最 后 签 订 法 律 文 件 的 依 据 之 一 2.3 确 认 谈 判 不 得 涉 及 项 目 合 同 中 核 心 条 款, 不 得 与 排 序 在 前 但 已 终 止 谈 判 的 社 会 资 本 进 行 重 复 谈 判 谈 判 内 容 可 变 细 节 : 投 资 回 报 的 具 体 支 付 方 式 ; 部 分 违 约 条 款 ; 社 会 资 本 的 责 权 利 的 进 一 步 细 化 3 如 果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与 排 名 第 一 的 候 选 社 会 资 本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则 谈 判 结 束 如 果 在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确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没 有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则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将 选 择 排 名 其 次 的 候 选 社 会 资 本 进 行 谈 判 4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在 预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确 定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预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签 署 确 认 谈 判 备 忘 录, 并 将 预 中 标 结 果 和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补 遗 文 件 和 确 认 谈 判 备 忘 录 拟 定 的 项 目 合 同 文 本 在 相 应 的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项 目 合 同 文 本 应 当 将 预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重 要 承 诺 和 技 术 文 件 等 作 为 附 件 项 目 合 同 文 本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可 以 不 公 示 5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在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中 标 结 果 在 相 应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同 时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湖 南 省 的 相 关 规 定 将 采 购 结 果 予 以 公 示 5.5 中 标 公 告 媒 介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中 国 湖 南 长 沙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长 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管 网 5.6 行 政 监 督 本 项 目 接 受 长 沙 市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局 的 监 督, 监 督 电 话 :0731-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8

6 其 它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前, 中 标 人 须 向 长 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6.1 交 易 费 6.2 招 标 代 理 费 6.3 类 似 业 绩 6.4 特 别 说 明 心 交 纳 交 易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按 湖 南 省 物 价 局 湘 价 服 2014 33 号 文 件 规 定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本 次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为 叁 拾 万 元 整 本 预 审 文 件 所 诉 述 类 似 业 绩, 系 指 2010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 以 上 三 种 经 验 至 少 具 备 两 种 ) 以 下 业 绩 :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 同 一 城 市 累 计 综 合 管 廊 长 度 不 少 于 5 公 里 ); 城 市 隧 道 工 程 ( 单 项 合 同 中 隧 道 工 程 投 资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 地 铁 工 程 ( 单 项 合 同 金 额 不 少 于 10 亿 元 ) 项 目 相 应 业 绩 还 应 满 足 以 下 相 应 条 件 : (1) 投 资 业 绩 建 设 业 绩 : 提 供 相 应 的 合 同 协 议 书 ( 时 间 以 合 同 协 议 书 业 主 签 字 时 间 为 准 ); (2) 运 营 业 绩 : 项 目 正 式 运 营 1 年 及 以 上 ( 以 协 议 书 和 业 主 评 价 意 见 为 准, 时 间 以 合 同 协 议 书 业 主 签 字 时 间 为 准 ); (3) 综 合 管 廊 运 营 业 绩 : 入 廊 管 线 不 少 于 三 类 且 项 目 正 式 运 营 ( 含 试 运 营 )1 年 及 以 上 ( 以 协 议 书 和 业 主 评 价 意 见 为 准, 时 间 以 协 议 书 业 主 签 字 时 间 为 准 ) 1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如 认 为 有 关 内 容 使 自 身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应 依 法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并 同 时 抄 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否 则 视 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条 款 和 要 求 无 任 何 异 议 2 同 一 内 容 此 前 附 表 所 述 与 正 文 所 述 不 一 致 时, 以 此 表 表 述 为 准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9

第 一 章 总 则 1 项 目 背 景 1.1 项 目 名 称 : 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试 点 建 设 PPP 项 目 ( 第 一 批 ) 1.2 建 设 规 模 : 长 沙 市 高 铁 新 城 及 老 城 区 区 域 的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试 点 建 设 项 目, 管 廊 布 局 采 用 新 区 老 城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其 中 高 铁 新 城 启 动 建 设 综 合 管 廊 38.81 公 里, 老 城 区 启 动 建 设 综 合 管 廊 3.88 公 里, 共 计 42.69 公 里 1.3 建 设 内 容 : 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试 点 建 设 PPP 项 目 ( 第 一 批 ) 包 括 高 铁 新 城 区 域 内 劳 动 路 ( 金 桂 路 - 东 四 线 ) 高 塘 坪 路 ( 劳 动 路 - 湘 府 东 路 ) 金 桂 路 ( 滨 河 路 - 湘 府 东 路 ) 中 轴 大 道 ( 滨 河 路 - 东 四 线 ) 香 樟 路 ( 滨 河 路 - 东 四 线 ) 京 珠 东 辅 道 ( 湘 府 路 - 劳 动 路 ) 京 珠 西 辅 道 ( 香 樟 路 - 劳 动 路 ) 东 四 线 ( 滨 河 路 - 湘 府 路 ) 黄 江 大 道 ( 滨 河 路 - 东 四 线 ) 上 湾 路 ( 滨 河 路 - 东 四 线 ) 杜 家 坪 路 ( 中 轴 大 道 - 湘 府 东 路 ) 湘 府 东 路 ( 滨 河 路 - 东 四 线 ) 以 及 老 城 区 湘 府 西 路 ( 韶 高 路 - 万 家 丽 路 ) 等 相 应 管 廊 工 程 及 附 属 设 施, 含 管 线 迁 改 土 石 方 工 程 主 体 工 程 综 合 管 廊 控 制 中 心 供 电 系 统 照 明 系 统 消 防 系 统 通 风 系 统 排 水 系 统 标 识 系 统 监 控 报 警 系 统 及 其 他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建 设 管 廊 里 程 合 计 约 为 42.69 公 里, 估 算 工 程 投 资 约 399508 万 元 其 中 高 铁 新 城 区 域 内 的 7 段 管 廊 作 为 长 沙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的 配 套 工 程, 估 算 投 资 约 为 170411 万 元, 属 TOT 项 目, 由 管 廊 对 应 道 路 的 业 主 单 位 建 设 ; 高 铁 新 城 区 域 内 的 其 它 管 廊 湘 府 西 路 管 廊 和 管 廊 监 控 中 心, 估 算 投 资 约 为 229097 万 元, 属 BOT 项 目, 由 PPP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建 设 1.4 建 设 工 期 : 本 项 目 建 设 总 工 期 为 2015-2017 年, 其 中 TOT 部 分 已 于 2015 年 开 始 建 设,BOT 部 分 建 设 期 自 PPP 项 目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进 度 计 划 详 见 长 沙 市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进 度 图 1.5 入 廊 管 线 及 运 营 服 务 标 准 : 按 照 应 进 皆 进 的 原 则, 入 廊 管 线 包 括 排 水 燃 气 供 水 热 力 电 力 广 播 电 视 通 信 等 七 大 类 15 种 管 线 运 营 服 务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湖 南 省 和 长 沙 市 关 于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运 营 管 理 的 相 关 标 准 执 行, 具 体 详 见 PPP 项 目 合 同 1.6 项 目 合 作 方 式 : 长 沙 市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长 沙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作 为 项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

目 发 起 方 与 实 施 机 构,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社 会 资 本 政 府 方 股 东 占 股 34% 包 括 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长 沙 市 管 廊 公 司 占 股 20% 长 沙 市 水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水 业 集 团 ) 占 股 8%, 长 沙 市 燃 气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燃 气 实 业 ) 占 股 6% 社 会 资 本 占 股 66%, 共 同 出 资 组 建 PPP 项 目 公 司, 社 会 资 本 与 政 府 方 股 东 分 别 按 各 自 的 股 权 比 例 享 有 项 目 公 司 的 收 益 分 红 项 目 资 本 金 为 120000 万 元, 资 本 金 只 能 用 于 管 廊 项 目 1.7 招 标 合 作 范 围 : 高 铁 新 城 区 域 内 作 为 长 沙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配 套 工 程 的 7 段 管 廊, 建 设 里 程 约 17.38 公 里, 估 算 投 资 约 为 170411 万 元, 竣 工 后 以 TOT 方 式 交 由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合 作 期 内 的 运 营 和 维 护 其 余 管 廊 预 计 建 设 里 程 约 25.31 公 里, 包 括 相 应 的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估 算 为 229097 万 元, 采 用 BOT 方 式, 由 PPP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投 资 建 设 ( 含 施 工 图 设 计 ) 运 营 及 维 护 工 作 合 作 期 限 届 满 后, 项 目 公 司 按 照 PPP 合 同 的 约 定, 将 上 述 管 廊 资 产 和 权 益, 无 偿 完 好 无 债 务 不 设 定 担 保 地 移 交 给 市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机 构 1.8 工 程 总 承 包 :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可 以 承 担 约 定 范 围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 具 有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行 业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 的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可 以 承 担 约 定 范 围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所 有 施 工 图 必 须 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查 备 案 手 续, 未 经 审 查 备 案 的 施 工 图 不 能 作 为 施 工 的 依 据 2 主 要 边 界 条 件 2.1 项 目 建 设 期 : 本 项 目 总 建 设 期 为 2015-2017 年, 其 中 TOT 部 分 已 由 管 廊 平 台 公 司 委 托 相 应 单 位 于 2015 年 开 始 建 设, 预 计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全 部 完 工 ;BOT 部 分 建 设 期 自 PPP 项 目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2.2 项 目 合 作 期 : 本 项 目 合 作 期 ( 包 含 建 设 期 和 运 营 期 ) 自 PPP 项 目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2042 年 12 月 31 日, 运 营 期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42 年 12 月 31 日 止 项 目 合 作 期 满 后, 项 目 公 司 将 全 部 项 目 的 管 廊 资 产 和 权 益, 无 偿 完 好 无 债 务 不 设 定 担 保 地 移 交 给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指 定 的 接 收 机 构 2.3 项 目 公 司 : 政 府 方 股 东 与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共 同 出 资 在 长 沙 市 注 册 成 立 PPP 项 目 公 司, 项 目 公 司 应 在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确 定 后 30 天 内 注 册 成 立, 注 册 资 金 暂 定 10000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1

万 元 2.4 项 目 资 本 金 : 本 项 目 的 资 本 金 由 各 股 东 按 各 自 股 权 比 例 分 别 实 缴 到 位, 项 目 资 本 金 为 120000 万 元, 其 中 政 府 方 股 东 长 沙 市 管 廊 公 司 以 管 廊 资 产 ( 包 括 在 建 管 廊 ) 出 资 24000 万 元 水 业 集 团 以 现 金 出 资 9600 万 元 燃 气 实 业 以 现 金 出 资 7200 万 元,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以 现 金 出 资 79200 万 元 以 现 金 出 资 的 资 本 金 应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分 三 次 按 下 表 规 定 实 缴 到 位 股 东 方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水 业 集 团 公 司 燃 气 实 业 公 司 资 本 金 总 金 额 79200 万 元 9600 万 元 7200 万 元 第 一 次 注 资 金 额 30000 万 元 3640 万 元 2730 万 元 实 缴 时 间 PPP 项 目 公 司 注 册 成 立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第 二 次 注 资 金 额 30000 万 元 3640 万 元 2730 万 元 实 缴 时 间 2016 年 8 月 31 日 前 第 三 次 注 资 金 额 19200 万 元 2320 万 元 1740 万 元 实 缴 账 时 间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2.5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用 地 由 市 政 府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项 目 合 作 期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涉 及 的 征 地 拆 迁 及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按 照 属 地 负 责 制 的 原 则 由 工 程 所 在 区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包 括 负 责 征 地 拆 迁 和 补 偿 工 作 及 办 理 相 关 的 审 批 手 续 等, 按 照 预 定 的 开 工 时 间 分 期 向 项 目 公 司 提 供 满 足 开 工 条 件 的 建 设 用 地 2.6 投 资 回 报 : 项 目 公 司 在 项 目 合 作 期 内 获 得 的 收 入 来 源 为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收 入, 包 含 各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所 支 付 的 管 廊 租 赁 费 ( 包 括 入 廊 费 运 营 维 护 费 ) 和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本 项 目 的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上 限 值 设 置 为 6.45%; 资 本 金 内 部 收 益 率 上 限 值 设 定 为 8%, 并 以 全 部 投 资 6.45% 的 收 益 率 对 入 廊 费 收 入 运 营 维 护 费 收 入 及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进 行 测 算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上 限 值 为 43120 万 元 / 年 2.7 股 权 转 让 : 在 建 设 期 和 项 目 全 部 管 廊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五 年 内, 社 会 资 本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项 目 公 司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权 ( 经 本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为 本 项 目 融 资 目 的 需 要 作 出 的 股 权 变 更 除 外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五 年 以 后, 经 本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社 会 资 本 可 以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项 目 公 司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权, 但 受 让 方 须 具 备 有 效 承 接 本 项 目 运 营 管 理 的 能 力, 且 须 承 继 转 让 方 的 全 部 义 务 项 目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具 有 优 先 受 让 权 2.8 一 票 否 决 权 : 政 府 方 股 东 作 为 市 政 府 出 资 代 表, 可 以 凭 借 股 东 身 份, 对 项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2

目 公 司 的 资 金 运 用 建 设 成 本 经 营 成 本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运 营 管 理 效 率 进 行 监 督, 帮 助 政 府 提 高 项 目 监 管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维 护 好 政 府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等 股 东 会 议 题, 以 及 涉 及 生 产 安 全 资 产 安 全 对 外 担 保 抵 押 突 发 事 件 重 大 决 策 等 董 事 会 议 题, 政 府 方 股 东 委 派 的 董 事 拥 有 一 票 否 决 权 3 招 标 目 的 择 优 选 择 在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 仅 限 综 合 管 廊 城 市 隧 道 地 铁 工 程 ) 领 域 富 有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和 维 护 经 验, 并 具 有 投 资 能 力 融 资 能 力 施 工 图 设 计 能 力 建 设 施 工 能 力 和 运 营 管 理 能 力 的 投 资 人, 以 筹 措 本 项 目 所 需 建 设 资 金, 最 终 提 高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的 质 量 与 效 率 4 招 标 原 则 4.1 禁 止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串 通 每 一 个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是 独 立 完 成 的 任 何 出 于 限 制 竞 争 目 的 而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商 议 串 通 或 取 得 他 方 理 解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4.2 禁 止 行 贿 如 果 投 标 人 ( 或 其 雇 员 代 理 人 或 顾 问 ) 参 与 了 : 对 招 标 人 ( 或 其 雇 员 代 理 人 或 顾 问 ) 行 贿 ( 不 论 是 用 金 钱 形 式 或 是 用 其 他 形 式 ); 或 采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或 通 过 违 法 行 为, 对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或 决 定 或 招 标 人 所 遵 循 的 程 序 进 行 影 响, 则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返 还 4.3 投 标 报 价 4.3.1 投 标 人 应 同 时 对 经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优 惠 率 运 营 期 每 年 获 得 的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 等 额 ) 等 进 行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经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优 惠 率 5% (2) 运 营 期 每 年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 等 额 ) 43120 万 元 / 年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3

( 包 括 入 廊 费 运 营 维 护 费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 (3) 运 营 期 第 一 年 运 营 维 护 成 本 70 万 元 / 公 里 ( 包 括 项 目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管 廊 运 维 成 本 年 化 管 廊 大 中 修 理 费 用 等 ) (4) 年 化 综 合 融 资 成 本 五 年 以 上 期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110% (5) 项 目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6.45% (6) 项 目 资 本 金 内 部 收 益 率 8.00% 上 述 3 4 5 6 项 报 价 不 做 评 标 考 核 打 分, 作 为 未 来 调 整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的 依 据 4.3.2 投 标 报 价 应 以 项 目 估 算 总 投 资 ( 包 括 TOT 部 分 和 BOT 部 分 ) 为 399508 万 元 进 行 测 算, 运 营 期 实 际 获 得 的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根 据 中 标 价 和 政 府 确 认 的 项 目 总 投 资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4.3.3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包 括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所 支 付 的 管 廊 租 赁 费 ( 包 括 入 廊 费 和 管 廊 营 运 维 护 费 ) 和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政 府 方 股 东 按 其 股 权 比 例 参 与 分 红 入 廊 费 以 及 管 廊 运 营 维 护 费 部 分 按 照 长 沙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颁 布 的 收 费 标 准 以 及 未 来 项 目 公 司 与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签 订 的 入 廊 协 议 的 约 定 进 行 收 取 本 项 目 只 考 虑 项 目 公 司 实 际 收 取 的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付 费 额, 不 足 管 廊 租 赁 费 的 部 分, 由 政 府 安 排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予 以 补 足, 因 此 未 来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付 费 情 况 不 影 响 本 次 报 价 4.3.4 最 终 执 行 的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以 及 当 年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额 计 算 方 式 : 最 终 执 行 的 第 一 年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中 标 价 + 调 整 值 =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报 价 1+( 项 目 总 投 资 /399508-1) 0.92 ( 公 式 1) 公 式 1 中 : 项 目 总 投 资 按 4.4 约 定 的 项 目 总 投 资 确 定 原 则, 计 算 的 不 含 建 设 期 利 息 的 项 目 总 投 资, 以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值 为 准, 单 位 为 万 元 0.92 为 经 测 算 的 本 项 目 经 验 调 整 系 数 ; 当 年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额 = 当 年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价 格 - 当 年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实 际 付 费 额 ( 公 式 2) 公 式 2 中 : 当 年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实 际 付 费 额 为 项 目 公 司 运 营 期 间 当 年 实 际 收 取 的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付 费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4

4.3.5 投 标 报 价 时 固 定 假 设 条 件 (1) 估 算 总 投 资 399508 万 元 仅 作 为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报 价 的 依 据, 最 终 项 目 总 投 资 按 PPP 项 目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总 投 资 确 定 原 则, 以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值 为 准 (2) 税 收 项 目 公 司 根 据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支 付 的 入 廊 费 和 运 营 维 护 费, 暂 按 5.6% 缴 纳 营 业 税 金 和 附 加, 其 中 的 入 廊 费 收 入 暂 按 12% 税 率 缴 纳 房 产 税 ;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暂 不 计 算 流 转 税, 但 应 按 规 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25%) 运 营 期 间 若 由 于 国 家 税 收 政 策 因 素 导 致 项 目 公 司 发 生 的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房 产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偏 差, 经 审 计 后, 偏 差 的 部 分 由 市 财 政 局 在 支 付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时 进 行 相 应 增 减 调 整 后 一 并 支 付 因 实 际 收 取 的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付 费 额 或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变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的 流 转 税 及 附 加 房 产 税 和 所 得 税 的 增 减 额, 由 项 目 公 司 承 担 或 享 有 4.3.6 投 标 人 采 取 严 重 不 平 衡 报 价,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明 显 不 合 理 并 有 可 能 影 响 项 目 正 常 实 施 和 运 行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不 改 变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总 价 的 原 则 下 调 整 相 应 的 分 项 报 价 如 投 标 人 拒 绝 调 整, 将 被 视 为 不 合 格 投 标 人 4.4 项 目 总 投 资 确 定 原 则 4.4.1 本 项 目 总 投 资 暂 定 399508 万 元, 招 标 时 暂 以 本 估 算 值 编 制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上 限 值 最 终 的 项 目 总 投 资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项 目 总 投 资 = 先 建 管 廊 资 产 的 成 交 价 + 后 建 管 廊 项 目 工 程 费 用 + 后 建 管 廊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用 + 地 上 地 下 管 线 改 迁 费 ( 公 式 3) 公 式 3 中 : (1) 先 建 管 廊 部 分 总 投 资 约 170411 万 元, 该 部 分 管 廊 将 按 照 成 本 价 法 原 则 进 行 评 估, 并 以 国 资 委 最 终 确 认 价 ( 扣 除 政 府 方 股 东 以 实 物 出 资 的 24000 万 元 ) 为 准, 由 此 产 生 的 相 关 税 费 按 现 行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项 目 公 司 在 转 让 过 程 中 支 付 的 税 费 计 入 成 交 价 (2) 后 建 管 廊 项 目 工 程 费 用 按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1- 中 标 优 惠 率 ) 包 干 方 式 确 定 ; (3)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用 按 实 结 算, 以 长 沙 市 财 政 评 审 中 心 审 定 为 准 ; (4) 地 上 地 下 管 线 改 迁 费 : 以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按 实 结 算, 以 长 沙 市 审 计 局 政 府 投 资 审 计 专 业 局 审 定 为 准 4.4.2 估 算 总 投 资 仅 为 测 算 招 标 控 制 价 和 投 标 人 测 算 投 标 报 价 的 基 础, 待 政 府 指 定 部 门 确 认 后, 按 规 定 确 定 项 目 总 投 资 ( 不 计 建 设 期 贷 款 利 息 )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5

4.4.3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编 制 依 据 :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含 扩 大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2014 年 版 湖 南 省 市 政 工 程 消 耗 量 标 准 和 湖 南 省 安 装 工 程 消 耗 量 标 准 及 相 应 的 配 套 文 件 长 沙 建 设 造 价, 以 及 国 家 省 市 相 应 规 定 4.4.4 项 目 公 司 在 组 织 施 工 图 设 计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某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图 纸 存 在 重 大 遗 落 或 重 大 缺 陷, 导 致 该 项 目 工 程 费 用 超 出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的, 可 在 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 ( 施 工 图 备 案 前 ) 提 出, 并 商 初 步 设 计 图 纸 设 计 单 位, 向 长 沙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站 市 住 建 委 提 出 申 请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图 纸, 相 应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此 情 况 下, 该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图 纸 及 概 算 以 审 批 部 门 调 整 后 批 复 的 为 准 如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调 整 涉 及 到 可 研 批 复 中 投 资 估 算 调 整 的, 按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相 应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4.4.5 项 目 施 工 图 备 案 完 成 后, 无 论 什 么 原 因, 均 不 再 调 整 该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最 终 批 准 的 后 建 管 廊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即 为 后 建 管 廊 项 目 建 安 工 程 包 干 费 用, 在 整 个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调 整 4.4.6 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目 前 正 在 按 程 序 办 理 BOT 部 分 的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包 括 相 应 报 批 手 续, 以 及 勘 察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 含 扩 初 ) 及 设 计 监 理 等 前 期 相 关 工 作, 所 有 前 期 工 作 相 关 费 用 暂 由 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先 行 垫 付, 待 PPP 项 目 公 司 成 立 后, 相 应 费 用 ( 含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 据 实 结 算, 并 由 PPP 项 目 公 司 全 额 返 还, 相 应 计 入 项 目 总 投 资 4.4.7 长 沙 市 审 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拥 有 对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的 权 力 4.5 招 标 程 序 和 评 标 原 则 详 见 第 七 章 4.6 保 密 4.6.1 招 标 人 将 : (a)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信 息 和 方 法 采 取 合 理 谨 慎 措 施 予 以 保 密, 不 予 披 露 (b) 未 经 有 关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使 用 上 述 文 件 信 息 和 方 法 4.6.2 招 标 文 件 领 取 人 ( 即 潜 在 投 标 人 ) 须 :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6

(a) 在 招 标 文 件 出 具 后 的 五 年 内, 对 招 标 文 件 及 由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项 目 或 招 标 工 作 的 其 它 文 件 信 息 和 方 法 保 密 ; (b) 在 这 期 间 内,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披 露 或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和 上 述 文 件 信 息 和 方 法 4.6.3 为 评 标 和 谈 判 之 目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向 其 顾 问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相 关 的 文 件 信 息 和 方 法 4.6.4 潜 在 投 标 人 为 准 备 投 标 和 谈 判 之 目 的, 有 权 向 其 顾 问 和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的 文 件 信 息 和 方 法 4.6.5 招 标 人 和 潜 在 投 标 人 须 确 保 其 顾 问 或 金 融 机 构 受 本 条 项 下 适 用 于 招 标 人 或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保 密 义 务 的 约 束 5 招 标 组 织 5.1 长 沙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为 招 标 人, 负 责 本 项 目 招 标 工 作 5.2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实 施 工 作 5.3 同 济 大 学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中 伦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招 标 人 的 PPP 咨 询 顾 问 机 构 6 与 招 标 人 的 联 系 6.1 在 正 式 签 署 PPP 项 目 合 同 之 前, 除 非 事 先 得 到 招 标 人 的 同 意,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或 任 何 政 府 部 门 或 任 何 有 关 政 府 官 员 之 间 的 所 有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联 系 必 须 通 过 招 标 人 6.2 招 标 人 对 不 是 由 招 标 人 提 供 给 投 标 人 的 信 息 不 承 担 责 任 7 其 他 重 要 原 则 7.1 投 标 费 用 无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其 参 加 投 标 的 全 部 费 用 7.2 备 选 标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任 何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7

第 二 章 招 标 文 件 8 语 言 文 字 招 标 文 件 仅 用 简 体 中 文 书 写, 本 次 招 标 过 程 中 各 方 所 使 用 的 标 准 语 言 为 简 体 中 文 9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除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2.1 所 列 文 件 外, 还 包 括 所 有 按 本 投 标 人 须 知 所 发 出 的 澄 清 修 改 10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0.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0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10.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10.3 澄 清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不 足 15 日 的, 招 标 人 或 者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如 澄 清 内 容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可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发 出 11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11.1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发 布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11.2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不 足 15 日 的, 招 标 人 或 者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如 修 改 内 容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可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发 出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8

11.3 当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为 准 12 招 标 文 件 的 质 疑 12.1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道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向 招 标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招 标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自 收 到 质 疑 后 3 日 内 做 出 答 复 ; 做 出 答 复 前,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12.2 招 标 人 将 针 对 质 疑 的 答 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13 投 标 人 的 责 任 13.1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审 阅 全 面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条 件 格 式 条 款 技 术 规 范 和 图 纸 ( 如 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做 出 响 应,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否 决 13.2 招 标 人 不 承 担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的 任 何 错 误 的 解 释 或 结 论 的 责 任, 投 标 人 应 对 其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的 理 解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9

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14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4.1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4.1.1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装 (1)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打 印 分 册 的 封 面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2)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打 印 分 册 应 封 装 在 一 个 密 封 包 中 (3) 电 子 版 U 盘 须 单 独 密 封, 并 封 装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中 14.1.2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派 人 面 呈 至 投 标 地 点 以 其 他 方 式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被 接 收 14.1.3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应 及 时 登 记, 写 明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日 期 时 间 份 数 封 装 情 况 以 及 经 办 人 等 信 息, 并 由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14.1.4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后 将 不 予 以 退 还 15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5.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可 以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以 退 还 15.2 招 标 人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收 到 的 关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修 改 或 书 面 撤 回, 是 有 效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书 面 修 改 视 同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5.3 除 按 规 定 的 相 关 情 况 外,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不 得 允 许 或 要 求 投 标 人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15.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之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16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16.1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必 须 至 少 保 持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180 个 日 历 天 16.2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

16.2.1 招 标 人 可 要 求 对 原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延 期 一 次 或 多 次 如 果 要 求 延 长, 招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期 满 前 至 少 二 十 日 书 面 通 知 投 标 人 16.2.2 如 果 有 关 投 标 人 不 同 意 招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延 长 的 要 求, 可 在 原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期 满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并 于 期 满 后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以 退 还 16.2.3 如 果 招 标 人 已 按 规 定 发 出 要 求 延 期 的 通 知, 但 在 投 标 文 件 原 有 效 期 期 满 时 未 能 收 到 投 标 人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则 可 认 为 投 标 人 已 接 受 该 延 期 的 要 求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1

第 四 章 投 标 保 证 17 投 标 保 证 17.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形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7.2 投 标 人 不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17.3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中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后 5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无 息 退 还 未 中 标 人 17.4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单 位 提 交 了 履 约 保 函 后 无 息 退 还 17.5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7.5.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17.5.2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查 实 的 ; 17.5.3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 1 规 定 期 限 内,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能 签 订 协 议 的 ; 2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提 交 履 约 保 函 的 ; 3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 4 拒 绝 履 行 协 议 义 务 的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2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格 式 18 第 一 分 册 投 标 人 综 述 18.1 投 标 人 致 函 加 盖 公 章 格 式 参 见 附 件 一 所 示 18.2 联 合 体 协 议 ( 如 有 ) 18.3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等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每 一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 18.4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18.5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格 式 参 见 附 件 二 所 示 18.6 授 权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18.7 类 似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相 应 的 合 同 协 议 书 及 业 主 评 价 意 见 ( 具 体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6.3 款 ) 18.8 2014 年 度 经 设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18.9 招 标 文 件 及 评 审 办 法 中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19 第 二 分 册 投 标 报 价 20.1 招 标 标 的 社 会 投 资 人 根 据 本 项 目 建 设 及 运 营 成 本 项 目 合 作 期 限 预 期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等 边 界 条 件, 对 以 下 两 项 进 行 报 价 : (1) 后 建 管 廊 (BOT) 部 分 经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优 惠 率 5% (2) 项 目 运 营 期 每 年 获 得 的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 包 括 入 廊 费 管 廊 运 营 维 护 费 和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 每 年 收 到 的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在 运 营 期 间 按 等 额 计 算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报 价 为 每 年 等 额, 每 年 的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报 价 上 限 价 为 每 年 人 民 币 ( 大 写 ) 肆 万 叁 仟 壹 佰 贰 拾 万 元 (RMB:43,120 万 元 )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3

本 次 招 标 不 设 底 价, 采 取 限 价 方 式 投 标 人 针 对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优 惠 率 低 于 5% 或 针 对 每 年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报 价 高 于 上 限 价 的,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整 体 被 拒 绝 此 外, 投 标 人 还 需 对 管 廊 运 营 期 第 一 年 运 营 维 护 费 年 化 综 合 融 资 成 本 分 别 报 价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资 本 金 内 部 收 益 率 进 行 报 价 该 四 项 报 价 不 做 评 标 考 核 打 分, 作 为 未 来 调 整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的 依 据 1 管 廊 运 营 期 第 一 年 运 营 维 护 费 报 价 运 营 维 护 费 用 包 括 项 目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管 廊 运 维 成 本 年 化 管 廊 大 中 修 理 费 用 等,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项 目 资 料 自 行 对 管 廊 运 营 成 本 进 行 报 价, 但 不 得 高 于 70 万 元 / 年. 公 里 若 超 过, 则 为 废 标 2 年 化 融 资 综 合 成 本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自 身 的 融 资 能 力 自 行 报 价, 年 化 综 合 融 资 成 本 不 得 高 于 央 行 5 年 以 上 期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110% 若 超 过, 则 为 废 标 3 投 资 人 基 于 前 述 报 价 综 合 测 算 的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该 指 标 不 得 高 于 6.45% 若 超 过, 则 为 废 标 4 投 资 人 基 于 前 述 报 价 综 合 测 算 的 资 本 金 内 部 收 益 率 该 指 标 不 得 超 过 8.00% 若 超 过, 则 为 废 标 5 投 标 人 所 报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优 惠 率, 以 长 沙 市 住 建 委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为 基 础 进 行 优 惠 优 惠 率 后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即 为 后 建 管 廊 部 分 相 应 管 廊 的 工 程 费 用, 由 PPP 项 目 公 司 以 工 程 费 用 包 干 方 式 建 设, 相 应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均 由 项 目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同 时 其 相 应 的 权 利 ( 如 在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前 提 下 的 设 计 优 化 而 节 省 投 资 等 ) 也 由 项 目 公 司 享 有 20.2 项 目 总 投 资 确 定 原 则 20.2.1 本 项 目 总 投 资 暂 定 399508 万 元, 招 标 时 暂 以 本 估 算 值 编 制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上 限 值 最 终 的 项 目 总 投 资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项 目 总 投 资 = 先 建 管 廊 资 产 的 成 交 价 + 后 建 管 廊 项 目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后 建 管 廊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用 + 地 上 地 下 管 线 改 迁 费 ( 公 式 3) 公 式 3 中 : (1) 先 建 管 廊 部 分 总 投 资 约 170411 万 元, 该 部 分 管 廊 将 按 照 成 本 价 法 原 则 进 行 评 估, 并 以 长 沙 市 国 资 委 最 终 确 认 为 准, 由 此 产 生 的 相 关 税 费 按 现 行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项 目 公 司 在 转 让 过 程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4

中 支 付 的 税 费 计 入 成 交 价 (2) 后 建 管 廊 项 目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按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1- 中 标 优 惠 率 ) 包 干 方 式 确 定 ; (3)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用 按 实 结 算, 以 长 沙 市 财 政 评 审 中 心 审 定 为 准 ; (4) 地 上 地 下 管 线 改 迁 费 : 以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按 实 结 算, 以 长 沙 市 审 计 局 政 府 投 资 审 计 专 业 局 审 定 为 准 20.2.2 估 算 总 投 资 (399508 万 元 ) 仅 为 测 算 招 标 控 制 价 和 投 标 人 测 算 投 标 报 价 的 基 础, 待 政 府 指 定 部 门 确 认 后, 按 规 定 确 定 项 目 总 投 资 ( 不 计 建 设 期 贷 款 利 息 ) 20.2.3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编 制 依 据 :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含 扩 大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2014 年 版 湖 南 省 市 政 工 程 消 耗 量 标 准 和 湖 南 省 安 装 工 程 消 耗 量 标 准 及 相 应 的 配 套 文 件 长 沙 建 设 造 价, 以 及 国 家 省 市 相 应 规 定 20.2.4 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目 前 正 按 程 序 办 理 完 善 项 目 前 期 相 关 手 续, 所 有 前 期 工 作 相 关 费 用 暂 由 该 公 司 先 行 垫 付, 待 PPP 项 目 公 司 成 立 后, 相 应 费 用 ( 含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 据 实 结 算 ( 具 体 金 额 以 长 沙 市 财 政 评 审 中 心 审 定 为 准 ), 并 由 PPP 项 目 公 司 全 额 返 还 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相 应 计 入 项 目 总 投 资 20.2.5 长 沙 市 审 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拥 有 对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的 权 力 20.3 投 标 报 价 原 则 20.3.1 报 价 原 则 参 见 本 文 件 附 件 三 之 备 注 :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报 价 相 关 说 明 且 本 次 报 价 根 据 估 算 总 投 资 测 算 报 价, 后 续 实 际 获 得 的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根 据 本 次 报 价 和 政 府 制 定 部 门 确 认 的 项 目 总 投 资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20.3.2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详 见 本 附 件 三 之 备 注 :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报 价 相 关 说 明 20.4 如 果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不 合 理 或 严 重 与 实 际 不 符, 有 可 能 影 响 项 目 正 常 实 施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做 出 解 释 或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应 予 以 配 合 否 则, 评 审 委 员 会 将 视 其 投 标 报 价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将 确 认 其 为 不 合 格 投 标 人 20.5 投 标 人 采 取 严 重 不 平 衡 报 价,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5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不 改 变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总 价 的 原 则 下 调 整 相 应 的 分 项 报 价 如 投 标 人 拒 绝 调 整, 评 审 委 员 会 将 视 其 投 标 报 价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20.6 为 确 保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中 标 人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优 惠 率 大 于 15% 的, 除 按 PPP 项 目 合 同 约 定 的 履 约 保 函 外, 在 与 政 府 方 股 东 签 订 合 资 合 同 前 还 需 以 现 金 形 式 提 供 一 定 金 额 的 信 誉 保 证 金,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优 惠 率 每 增 加 1% 必 须 提 供 10000 万 元 现 金 信 誉 担 保 ( 不 足 1% 的 按 1% 计 算, 不 足 2% 但 超 过 1% 的, 按 2% 计 算, 依 此 类 推 ) 亦 即 信 誉 保 证 金 金 额 =( 中 标 初 步 设 计 估 算 工 程 优 惠 率 15%)*100*10000 万 元, 相 应 的 信 誉 保 证 金 在 其 按 合 同 约 定 顺 利 完 成 全 部 管 廊 工 程 施 工 后 无 息 退 回 优 惠 后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是 施 工 图 预 算 价 及 工 程 结 算 价 的 上 限 值 20 第 三 分 册 法 律 方 案 20.1 对 PPP 项 目 合 同 (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合 资 经 营 协 议 企 业 章 程 的 响 应 投 标 人 应 按 附 件 四 提 供 的 格 式 按 照 条 款 顺 序 将 建 议 修 改 的 内 容 填 入 PPP 项 目 合 同 (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合 资 经 营 协 议 和 企 业 章 程 条 款 偏 差 表 中, 并 由 投 标 人 盖 章,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20.2 投 标 人 无 权 提 出 下 列 要 求 : 20.2.1 要 求 招 标 人 提 供 项 目 的 内 部 收 益 率 或 其 他 固 定 回 报 的 保 证 ; 20.2.2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PPP 项 目 合 同 (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合 资 经 营 协 议 企 业 章 程 条 款 ( 包 括 有 关 双 方 的 声 明 和 保 证 管 廊 服 务 费 定 价 履 约 保 函 调 价 公 式 违 约 金 补 偿 注 册 资 本 金 转 让 和 担 保 协 议 的 终 止 退 出 机 制 等 内 容 的 条 款 )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21 第 四 分 册 建 设 运 营 方 案 21.1 项 目 公 司 组 建 方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21.1.1 项 目 公 司 的 部 门 机 构 设 置 ;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6

21.1.2 人 员 配 置 ( 高 中 级 职 称 人 数 ) 各 专 业 人 员 配 置 等, 并 附 相 应 的 简 历 及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同 时 应 承 诺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本 项 目 拟 派 出 人 员 21.2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21.2.1 编 制 依 据 ; 21.2.2 组 织 保 证 ( 附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明, 要 求 具 有 大 型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具 有 高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以 及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和 审 计 情 况, 拟 配 备 的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21.2.3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 21.2.4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措 施 ; 21.2.5 质 量 目 标 与 保 证 措 施 ; 21.2.6 施 工 现 场 文 明 环 境 保 护 施 工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措 施 ; 21.2.7 工 程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 21.2.8 工 程 工 期 安 排 保 证 措 施 和 冬 季 雨 季 施 工 措 施 ; 建 设 期 进 度 参 照 招 21.3 运 营 与 维 护 方 案 标 文 件 第 四 册 附 件 5-1 长 沙 市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进 度 横 道 图 中 规 定 的 建 设 进 度 表 21.3.1 管 理 制 度 ; 21.3.2 组 织 保 证 ; 21.3.3 质 量 目 标 与 保 证 ; 21.3.4 运 营 维 护 方 案 ( 包 含 日 常 运 营 廊 体 维 护 附 属 设 施 维 护 综 合 巡 查 等 内 容 ); 21.3.5 安 全 管 理 和 突 发 事 件 管 理 方 案 ; 21.3.6 环 境 保 护 方 案 21.4 移 交 方 案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结 合 PPP 项 目 合 同 (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编 制 21.5 监 管 配 合 方 案 根 据 综 合 管 廊 的 特 点, 积 极 配 合 住 建 消 防 安 全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编 制 相 应 的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7

配 合 方 案 22 第 五 分 册 财 务 方 案 22.1 财 务 测 算 假 设 条 件 (1) 测 算 范 围 包 括 高 铁 新 城 老 城 区 在 内 的 河 东 区 管 廊 所 有 纳 入 招 商 范 围 的 管 廊 项 目 以 整 体 打 包 方 式 设 定 合 作 年 限, 其 中,BOT 部 分 建 设 期 自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年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运 营 维 护 期 25 年 ( 即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42 年 12 月 31 日 ),2042 年 12 月 31 日 前 统 一 移 交 (2) 采 用 BOT+TOT 模 式, 即 2015 年 先 期 开 工 建 设 的 7 条 管 廊 约 17.38 公 里 由 长 沙 市 政 府 指 定 单 位 负 责 全 部 土 建 施 工 和 设 备 安 装, 项 目 总 投 资 暂 估 170,411 万 元, 其 中 24000 万 元 作 为 政 府 方 股 东 项 目 资 本 金, 其 余 部 分 ( 约 146411 万 元 ) 由 PPP 项 目 公 司 于 2016 年 10 月 1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长 沙 市 综 合 管 廊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60000 万 元, 于 2017 年 4 月 1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长 沙 市 综 合 管 廊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60000 万 元, 余 款 在 最 终 转 让 价 确 定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长 沙 市 综 合 管 廊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全 部 支 付 完 毕 项 目 公 司 拥 有 其 所 有 权, 并 连 同 自 身 投 资 建 设 的 其 他 管 廊 一 起 进 行 运 营 管 理 和 维 护 ( 含 大 中 修 理 等 ), 待 运 营 期 满 全 部 移 交 给 政 府 (3) 由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投 资 建 设 的 管 廊 约 25.31 公 里, 估 算 总 投 资 229, 097 万 元 (4) 项 目 总 投 资 中, 除 120000 万 元 的 项 目 资 本 金 ( 含 政 府 股 东 24000 万 元 实 物 资 产 ) 投 入 外, 剩 余 资 金 由 投 标 人 ( 项 目 公 司 ) 通 过 各 种 融 资 方 式 解 决 (5) 投 标 人 应 按 附 件 五 所 附 财 务 测 算 表 格 ( 格 式 ) 进 行 相 应 的 财 务 测 算, 且 表 格 中 已 明 确 数 值 的 部 分, 不 得 修 改 22.2 投 资 估 算 投 资 估 算 及 付 款 计 划 表 ( 附 件 五 表 5-5) 22.3 资 金 筹 措 计 划 22.3.1 根 据 总 投 资 估 算, 编 制 资 金 计 划 与 筹 措 表, 使 得 资 金 的 要 求 与 筹 措 在 时 序 数 量 两 方 面 都 平 衡 并 按 照 附 件 六 中 的 表 6 编 制 投 资 计 划 与 资 金 筹 措 表 ;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8

22.3.2 本 项 目 的 资 本 金 由 各 股 东 按 各 自 股 权 比 例 分 别 实 缴 到 位, 项 目 资 本 金 为 120000 万 元, 其 中 政 府 方 股 东 长 沙 市 管 廊 公 司 以 管 廊 资 产 ( 包 括 在 建 管 廊 ) 出 资 24000 万 元 水 业 集 团 以 现 金 出 资 9600 万 元 燃 气 实 业 以 现 金 出 资 7200 万 元,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以 现 金 出 资 79200 万 元 以 现 金 出 资 的 资 本 金 应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分 三 次 按 下 表 规 定 实 缴 到 位 股 东 方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水 业 集 团 公 司 燃 气 实 业 公 司 资 本 金 总 金 额 79200 万 元 9600 万 元 7200 万 元 第 一 次 注 资 金 额 30000 万 元 3640 万 元 2730 万 元 实 缴 时 间 项 目 公 司 注 册 成 立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第 二 次 注 资 金 额 30000 万 元 3640 万 元 2730 万 元 实 缴 时 间 2016 年 8 月 31 日 前 第 三 次 注 资 金 额 19200 万 元 2320 万 元 1740 万 元 实 缴 时 间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22.3.3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项 目 资 本 金 及 债 务 融 资 资 金 来 源 的 说 明, 每 一 项 资 金 来 源 应 详 细 描 述, 并 按 照 附 件 七 中 的 表 7 编 制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计 划 表 22.4 出 资 能 力 及 不 确 定 性 分 析 22.4.1 出 资 能 力 (a) 存 款 证 明 ( 联 合 体 投 标 时 为 牵 头 人 开 户 行 开 具 ) 22.4.2 不 确 定 性 分 析 根 据 投 标 人 自 身 情 况 编 制 提 交 22.5 融 资 成 本 融 资 成 本 包 括 本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资 金 占 用 成 本 ( 如 贷 款 利 息 等 ) 和 筹 资 费 用 两 方 面 内 容 本 项 目 可 接 受 的 年 化 最 高 融 资 成 本 为 不 超 过 央 行 同 期 发 布 的 5 年 以 上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110% 22.6 项 目 财 务 分 析 (1)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项 目 财 务 分 析 的 基 本 假 设 条 件 和 参 数 ( 包 括 融 资 利 率 融 资 期 限 还 款 计 划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优 惠 率 年 均 运 营 成 本 税 费 等 )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9

(2) 本 项 目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需 计 入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和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收 入,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税 率 暂 按 5.6% 计 取, 所 得 税 税 率 暂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25% 计 取 其 中 财 务 分 析 应 至 少 包 括 项 目 公 司 预 计 的 总 成 本 费 用 表 利 润 表 ( 分 总 投 资 和 资 本 金 两 种 口 径 ) 现 金 流 量 表 ( 分 总 投 资 和 资 本 金 两 种 口 径 )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偿 还 时 间 表 等 (3) 财 务 分 析 须 足 够 详 细, 足 以 使 招 标 人 能 够 准 确 理 解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构 成 和 相 关 因 素 对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的 影 响, 并 且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的 计 算 过 程 可 进 行 复 核 (4) 本 项 目 的 财 务 评 价 结 果 包 括 项 目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和 资 本 金 内 部 收 益 率 财 务 净 现 值 等 (5) 对 严 重 违 反 谨 慎 运 营 和 维 护 惯 例 或 财 务 假 设 严 重 偏 离 实 际 的 财 务 方 案,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否 决 该 投 标 文 件 23 第 六 分 册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附 件 九 综 合 评 审 细 则 中 要 求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0

第 六 章 开 标 评 标 与 定 标 24 开 标 24.1 开 标 招 标 人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24.1.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招 标 人 对 收 到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保 持 封 存 未 打 开 的 状 态, 并 妥 为 保 管 24.1.2 招 标 人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对 其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24.1.3 开 标 应 在 选 择 出 席 的 投 标 人 的 代 表 们 面 前 进 行 参 加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代 表 们 必 须 是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正 式 书 面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必 须 为 拟 任 本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 应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正 式 书 面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供 核 对 24.2 开 标 时 公 布 的 信 息 开 标 时 将 宣 布 以 下 信 息 并 加 以 记 录 : 24.2.1 开 标 会 参 会 人 员 名 单 ; 24.2.2 投 标 人 名 称 ; 24.2.3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封 装 完 好 ; 24.2.4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24.3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开 标 后, 关 于 投 标 文 件 审 查 澄 清 和 评 估 的 信 息 将 不 会 向 投 标 人 或 任 何 他 人 披 露 25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5.1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5.1.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25.1.2 澄 清 要 求 将 不 允 许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实 质 性 改 动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将 构 成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25.1.3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1

26 投 标 文 件 的 否 决 26.1 投 标 文 件 的 否 决 26.1.1 招 标 人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将 否 决 投 标 文 件 并 视 其 为 废 标 : (a) 投 标 人 发 生 共 谋 或 行 贿 的 情 形 ; (b) 投 标 文 件 含 有 故 意 的 虚 假 陈 述 ; (c) 投 标 人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者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 (d)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优 惠 率 运 营 成 本 年 化 综 合 融 资 成 本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资 本 金 内 部 收 益 率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超 过 拦 标 价 的 ; (e)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 26.1.2 经 投 标 文 件 被 否 决 的 投 标 人 要 求, 招 标 人 将 通 知 投 标 文 件 被 否 决 的 投 标 人 做 出 该 决 定 的 理 由 ( 但 招 标 人 无 义 务 对 这 些 理 由 或 该 决 定 予 以 论 证 或 详 细 说 明 ) 26.1.3 如 招 标 人 按 第 25.1.1 条 款 或 第 25.1.2 条 款 作 为, 则 其 对 任 何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26.2 投 标 文 件 否 决 后 的 通 知 如 招 标 人 否 决 任 何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或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将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有 关 投 标 人 27 评 标 27.1 评 标 委 员 会 招 标 人 将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依 法 组 建, 共 7 人, 其 中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1 人, 专 家 6 人, 应 包 括 财 务 专 家 法 律 专 家 至 少 各 一 名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并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名 27.2 评 标 方 法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交 法 律 方 案 建 设 运 营 方 案 财 务 方 案 和 投 标 报 价 等 因 素 进 行 评 审 ( 详 见 附 件 八 : 综 合 评 审 规 则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投 标 人 的 总 得 分 进 行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2

排 序,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总 得 分 排 名 前 三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若 投 标 人 综 合 得 分 相 同, 按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顺 序 排 列 ; 综 合 得 分 相 同 且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建 设 运 营 方 案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27.3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审 审 查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八 ( 综 合 评 审 细 则 ) 27.4 评 标 结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27.5 确 定 中 标 人 27.5.1 评 审 完 成 后, 由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组 建 包 括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部 门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代 表, 以 及 财 务 法 律 专 家 等 方 面 的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谈 判 工 作 组, 负 责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前 的 谈 判 和 最 终 的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工 作 鉴 于 本 项 目 涉 及 价 格 管 理, 谈 判 工 作 组 还 应 当 包 括 价 格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代 表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以 作 为 招 标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谈 判 工 作 组 成 员 参 与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谈 判 27.5.2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谈 判 工 作 组 应 当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候 选 社 会 资 本 排 名, 依 次 与 候 选 社 会 资 本 就 项 目 合 同 中 的 细 节 问 题 进 行 项 目 合 同 签 署 前 的 确 认 谈 判, 率 先 达 成 一 致 的 候 选 社 会 资 本 即 为 预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27.5.3 如 果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与 排 名 第 一 的 候 选 社 会 资 本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则 谈 判 结 束 如 果 在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确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没 有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则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将 选 择 排 名 其 次 的 候 选 社 会 资 本 进 行 谈 判 27.5.4 确 认 谈 判 不 得 涉 及 项 目 合 同 中 核 心 条 款, 不 得 与 排 序 在 前 但 已 终 止 谈 判 的 社 会 资 本 进 行 重 复 谈 判 27.5.5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在 预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确 定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预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签 署 确 认 谈 判 备 忘 录, 并 将 预 中 标 结 果 和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及 有 关 补 遗 文 件 和 确 认 谈 判 备 忘 录 拟 定 的 项 目 合 同 文 本 在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项 目 合 同 文 本 应 当 将 预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重 要 承 诺 和 技 术 文 件 等 作 为 附 件 项 目 合 同 文 本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可 以 不 公 示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3

27.5.6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在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中 标 结 果 在 相 应 的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同 时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湖 南 省 的 相 关 规 定 将 采 购 结 果 予 以 公 示 27.6 中 标 公 告 媒 介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中 国 湖 南 长 沙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长 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管 网 28 授 标 及 其 后 序 工 作 28.1 招 标 人 将 向 中 标 人 授 标,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28.2 中 标 公 示 期 满 后 30 日 内, 招 标 人 应 与 中 标 人 草 签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待 PPP 项 目 公 司 组 建 后, 再 由 招 标 人 和 项 目 公 司 正 式 签 署 ; 28.3 如 中 标 人 未 能 按 规 定 草 签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则 招 标 人 可 以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且 撤 销 授 标 ; 如 由 于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中 标 人 未 能 按 规 定 草 签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则 不 适 用 28.4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 包 括 谈 判 期 间 达 成 的 修 改 ) 对 中 标 人 和 招 标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直 至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得 以 正 式 签 署 时 为 止 29 履 约 保 函 29.1 中 标 人 应 按 本 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的 相 应 要 求 提 供 履 约 保 函 有 关 履 约 保 函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均 以 特 许 经 营 方 案 中 的 表 述 为 准 30 其 他 30.1 交 易 费 中 标 人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前, 中 标 人 须 向 长 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纳 交 易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按 湖 南 省 物 价 局 湘 价 服 2014 33 号 文 件 规 定 30.2 招 标 代 理 费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以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基 数, 按 国 家 计 委 计 价 格 2002 1980 号 文 及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 号 规 定 标 准 收 取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的 支 付 方 式 及 支 付 时 间 : 支 付 方 式 为 银 行 转 账 支 付 ; 支 付 时 间 为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前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4

附 件 一 投 标 人 致 函 长 沙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 为 对 招 标 文 件 表 示 响 应, 我 们 以 下 签 字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 遵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股 东 协 议 公 司 章 程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递 交 完 全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关 于 投 资 融 资 建 设 ( 含 施 工 图 设 计 ) 运 营 维 护 和 移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我 们 确 认, 我 们 已 仔 细 阅 读 并 研 究 了 领 取 的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第 一 二 三 四 卷, 以 及 所 发 出 的 补 充 通 知 ( 如 有 ), 我 们 完 全 熟 悉 其 中 的 要 求 条 款 和 条 件 我 们 确 认,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我 们 符 合 本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中 关 于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我 们 确 认, 我 们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为 个 日 历 天,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该 期 限 可 以 延 长 在 任 何 延 长 期 内, 我 们 的 投 标 文 件 对 我 们 仍 有 约 束 力,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被 招 标 人 接 受 我 们 确 认, 我 们 完 全 同 意 招 标 文 件 制 定 的 投 标 规 则, 并 承 诺 按 照 这 些 规 则 履 行 我 们 的 所 有 义 务, 一 旦 被 选 定 为 中 标 人, 履 行 中 标 人 的 义 务 我 们 确 认, 长 沙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退 还 或 不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与 本 函 一 并 提 交 的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一 部 分 的 有 以 下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1. 投 标 人 综 述 2. 投 标 报 价 3. 法 律 方 案 4. 建 设 运 营 方 案 5. 财 务 方 案 如 果 我 们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被 招 标 人 接 受, 我 们 同 意 将 按 照 招 标 人 所 接 受 的 格 式,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与 招 标 人 草 签 PPP 项 目 合 同, 并 共 同 组 建 PPP 项 目 公 司, 并 由 项 目 公 司 与 招 标 人 正 式 签 订 PPP 项 目 合 同 在 PPP 项 目 合 同 最 终 正 式 签 署 以 前, 以 我 们 与 招 标 人 之 间 可 能 达 成 协 议 做 出 任 何 修 改 为 条 件 ( 但 不 涉 及 实 质 性 条 款 修 改 ), 草 签 的 PPP 项 目 合 同 的 条 款 对 我 们 有 约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5

束 力 我 们 确 认,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一 部 分 的 PPP 项 目 合 同 中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对 我 们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对 任 何 PPP 项 目 合 同 条 款 所 提 出 的 任 何 变 更 建 议 已 明 确 列 出 我 们 在 此 保 证,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均 属 独 立 完 成, 未 经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或 潜 在 投 标 人 以 限 制 对 本 项 目 的 竞 争 为 目 的 进 行 协 商 合 作 或 达 成 谅 解 后 完 成 我 们 证 实, 本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陈 述 和 资 料 是 真 实 准 确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 ( 盖 章 ) 公 司 法 定 地 址 : 营 业 地 址 : 公 司 座 机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日 期 :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6

附 件 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系 ( 投 标 人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单 位 / 部 门 名 称 ) 的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代 理 人, 以 本 公 司 的 名 义 参 加 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试 点 建 设 PPP 项 目 ( 第 一 批 ) 的 投 标 活 动 代 理 人 在 该 投 标 活 动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均 为 代 表 本 公 司 的 行 为, 与 本 人 的 行 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本 公 司 将 承 担 代 理 人 行 为 的 一 切 及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和 后 果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于 年 月 日 终 止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代 理 人 签 字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务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2015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7

附 件 三 投 标 报 价 格 式 投 标 报 价 书 基 于 长 沙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试 点 建 设 PPP 项 目 ( 第 一 批 ) 的 招 标 条 件, 我 们 签 订 PPP 项 目 合 同 的 报 价 如 下 : 1 运 营 期 每 年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 等 额 ) 报 价 为 : 人 民 币 ( 大 写 ) 万 元 (RMB: 万 元 )( 较 控 制 价 下 浮 %); 2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费 用 ( 含 对 应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 优 惠 率 : 百 分 之 ( %) 根 据 财 务 模 型 计 算 的 年 化 综 合 融 资 成 本 为 央 行 发 布 的 五 年 以 上 期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为 %, 项 目 资 本 金 内 部 收 益 率 为 %, 运 营 期 第 一 年 运 营 维 护 成 本 为 万 元 / 年 公 里 ( 以 42.69 公 里 全 部 正 常 运 营 平 均 计 算 ) 注 : 运 营 期 每 年 管 廊 服 务 费 ( 等 额 ) 报 价 控 制 价 为 每 年 人 民 币 ( 大 写 ) 肆 万 叁 仟 壹 佰 贰 拾 万 元 (RMB:43120 万 元 )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包 括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所 支 付 的 管 廊 租 赁 费 ( 包 括 入 廊 费 运 营 维 护 费 ) 和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其 中 缺 口 部 分 财 政 补 贴 仅 在 25 年 运 营 期 内 每 年 支 付 一 次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报 价 相 关 说 明 详 见 附 件 三 之 备 注 投 标 人 ( 盖 章 )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8

附 件 三 之 备 注 : 管 廊 服 务 费 报 价 相 关 说 明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报 价 相 关 说 明 1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包 括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所 支 付 的 管 廊 租 赁 费 ( 入 廊 费 和 管 廊 营 运 维 护 费 ) 和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政 府 方 股 东 按 其 股 权 比 例 参 与 分 红 入 廊 费 以 及 管 廊 运 营 维 护 费 部 分 按 照 长 沙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颁 布 的 收 费 标 准 以 及 未 来 项 目 公 司 与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签 订 的 入 廊 协 议 的 约 定 进 行 收 取 本 项 目 只 考 虑 项 目 公 司 实 际 收 取 的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付 费 额, 不 足 管 廊 租 赁 费 的 部 分, 由 政 府 安 排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予 以 补 足, 因 此 未 来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付 费 情 况 不 影 响 本 次 报 价 2 最 终 执 行 的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以 及 当 年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额 计 算 方 式 最 终 执 行 的 第 一 年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中 标 价 + 调 整 值 =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报 价 1+( 项 目 总 投 资 /399508-1) 0.92 ( 公 式 1) 公 式 1 中 : 项 目 总 投 资 按 约 定 的 项 目 总 投 资 确 定 原 则, 计 算 的 不 含 建 设 期 利 息 的 项 目 总 投 资, 以 长 沙 市 政 府 指 定 部 门 审 定 值 为 准, 单 位 为 万 元 0.92 为 经 测 算 的 本 项 目 经 验 调 整 系 数 ; 当 年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额 = 当 年 管 廊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价 格 - 当 年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实 际 付 费 额 ( 公 式 2) 公 式 2 中 : 当 年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实 际 付 费 额 为 项 目 公 司 运 营 期 间 当 年 实 际 收 取 的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付 费 3 投 标 报 价 时 固 定 假 设 条 件 (1) 估 算 总 投 资 (399508 万 元 ) 仅 为 测 算 招 标 控 制 价 和 投 标 人 测 算 投 标 报 价 的 基 础, 项 目 总 投 资 按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以 政 府 指 定 部 门 最 终 确 定 值 为 准 (2) 税 收 项 目 公 司 根 据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支 付 的 入 廊 费 和 运 营 维 护 费, 暂 按 5.6% 缴 纳 营 业 税 金 和 附 加, 其 中 的 入 廊 费 收 入 暂 按 12% 税 率 缴 纳 房 产 税 ;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暂 不 计 算 流 转 税, 但 应 按 规 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25%) 运 营 期 间 若 由 于 国 家 税 收 政 策 因 素 导 致 项 目 公 司 发 生 的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房 产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偏 差, 经 审 计 后, 偏 差 的 部 分 由 市 财 政 局 在 支 付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时 进 行 相 应 增 减 调 整 后 一 并 支 付 因 实 际 收 取 的 入 廊 管 线 单 位 付 费 额 或 政 府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贴 变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的 流 转 税 及 附 加 房 产 税 和 所 得 税 的 增 减 额, 由 项 目 公 司 承 担 或 享 有 湖 南 省 湘 咨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