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招生簡章(核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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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欢 迎 来 到 高 贵 林 学 4 高 贵 林 学 院 行 政 人 6 办 学 宗 旨 7 加 拿 大 大 学 8 灵 活 的 教 学 方 式 10 副 学 士 学 位 12 商 科 14 科 学 16 Academic SUCCESS 文 科 17 大 学 入 学 要 求 18 转 学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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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7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01 2015 年 9 月 入 學 校 址 : 82445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電 話 :+886-7-6158000 分 機 1608;1610;1615;2004;2005 傳 真 :+886-7-6158180 網 址 :http://www.stu.edu.tw 首 頁 http://reg.aca.stu.edu.tw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報 名 前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第 14 15 頁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在 瞭 解 並 同 意 本 校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告 知 與 說 明 後, 再 進 行 報 名 作 業

目 錄 目 錄... 1 重 要 日 程 表... 2 實 用 聯 絡 資 訊... 3 申 請 流 程... 4 壹 申 請 資 格... 5 貳 招 生 部 別 系 別 名 額 聯 絡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8 參 申 請 方 式... 9 肆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10 伍 錄 取 原 則... 10 陸 錄 取 公 告 及 報 到... 11 柒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12 捌 各 項 費 用 估 計... 13 玖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3 附 錄 一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14 附 表 一 資 料 檢 核 表... 16 附 表 二 申 請 表... 17 附 表 三 切 結 書... 18 附 表 四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19 附 表 五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0 附 表 六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境 外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表... 21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 頁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辦 理 事 項 一 2015 年 2 月 2 日 ( 一 )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二 2015 年 3 月 2 日 ( 一 ) 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 五 ) 採 現 場 或 通 信 報 名 採 現 場 報 名 者, 可 將 申 請 表 件 親 送 本 校 辦 理 ; 採 通 信 報 名 者,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申 請 表 件 以 掛 號 航 空 掛 號 或 國 際 快 遞 方 式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快 遞 ) 寄 達 本 校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得 不 予 受 理 請 將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裝 入 自 備 之 B4 或 A3 牛 皮 紙 信 封,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三 2015 年 8 月 14 日 ( 五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榜 單 於 16 : 00 公 布 於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網 站 http://www.oica.stu.edu.tw 或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http://reg.aca.stu.edu.tw 四 2015 年 8 月 18 日 ( 二 ) 至 2015 年 8 月 20 日 ( 四 ) 正 取 生 報 到 : 請 於 2015 年 8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16:00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將 報 到 確 認 單 傳 真 至 本 校 進 行 報 到 ( 傳 真 後 請 再 以 電 話 確 認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仍 有 缺 額 或 遇 有 放 棄 錄 取 之 缺 額,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民 國 2015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五 )16:00 止 五 2015 年 8 月 21 日 ( 五 ) 寄 發 入 學 許 可 六 2015 年 9 月 中 上 旬 正 式 上 課 避 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申 請 人 務 必 注 意 上 列 各 項 目 作 業 時 程, 並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公 告 各 項 相 關 訊 息 本 簡 章 所 提 日 期 時 間, 均 以 臺 灣 時 間 為 準 項 目 三 至 項 目 五 實 際 辦 理 時 間, 可 能 因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實 際 回 覆 時 間, 而 與 表 列 時 間 有 所 不 同 如 實 際 辦 理 時 間 與 表 列 時 間 不 同 時, 將 提 前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網 站 或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2 頁

實 用 聯 絡 資 訊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 僑 生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諮 詢 輔 導 僑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 電 話 :+886-7-6158000 分 機 1608;1610;1615 傳 真 :+886-7-6158180 電 子 信 箱 :oica@stu.edu.tw 網 址 :http://www.oica.stu.edu.tw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僑 生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諮 詢 ) 電 話 :+886-7-6158000 分 機 2004;2005 傳 真 :+886-7-6158020 電 子 信 箱 :register@stu.edu.tw 網 址 :http://www.aca.stu.edu.tw/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 綜 理 臺 灣 之 僑 務 相 關 事 宜 ) 電 話 :+886-2-2327-2600 電 子 信 箱 :ocacinfo@ocac.gov.tw 網 址 :http://www.ocac.gov.tw/ 中 華 民 國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 簽 證 與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 電 話 :+886-2-23432888 網 址 :http://www.boca.gov.tw 中 華 民 國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申 請 換 發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單 位 ) 電 話 :+886-2-23899983 網 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3 頁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流 程 確 定 申 請 資 格 及 申 請 系 別 申 請 系 別 及 繳 交 資 料 每 申 請 1 學 系 需 繳 寄 1 份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2015 年 7 月 31 日 準 備 申 請 所 需 繳 交 表 件 繳 交 表 件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最 高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 成 績 單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及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上 逐 項 勾 選 需 繳 交 之 表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詳 細 檢 查 確 認, 資 料 一 旦 寄 出 後, 申 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別 撤 銷 報 名 或 退 費, 請 申 請 人 審 慎 行 事 提 出 申 請 ( 通 訊 或 現 場 繳 件 ) 所 有 報 名 表 件 : 通 訊 寄 件 (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快 遞 ) 或 現 場 繳 件,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一 次 送 件 地 址 :82445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No.59, Hengshan Rd., Yanchao Dist, Kaohsiung City 82445, Taiwan (R.O.C.) 上 網 公 告 已 收 到 之 申 請 件 本 校 收 到 申 請 表 件 後, 擇 日 上 網 公 告 或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及 入 學 審 查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及 入 學 初 審, 資 料 不 齊 時, 必 要 時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補 件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預 訂 2015 年 8 月 14 日 (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審 查 結 果 ) 錄 取 生 報 到 ( 傳 真 報 到 )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 預 訂 2015 年 8 月 21 日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4 頁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申 請 資 格 : 一 身 分 資 格 : 一 僑 生 : 1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之 華 裔 學 生 並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中 華 民 國 者 為 限 不 含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結 業 之 僑 生 2 前 款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否 則 視 為 僑 居 中 斷 3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以 連 續 僑 居 中 斷 論 ; 其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1 就 讀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2 就 讀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研 習 班 或 函 介 之 國 語 文 研 習 課 程, 或 參 加 經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認 定 屬 政 府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其 研 習 或 活 動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3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4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5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及 服 役 6 因 戰 亂 天 災 或 大 規 模 傳 染 病,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未 滿 1 年 7 因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僑 生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未 滿 1 年,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因 6 7 事 由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不 得 滿 1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4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得 以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以 其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認 定 之 5 僑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二 香 港 澳 門 學 生 以 下 簡 稱 港 澳 生 : 1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具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5 頁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2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惟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經 本 校 就 報 名 截 止 日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之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加 以 查 察, 如 未 符 合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3 前 款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來 臺 停 留 時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4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經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併 同 申 請 表 繳 交 者, 逕 以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中 斷 認 定 1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2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3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4 懷 胎 7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2 個 月 5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6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7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8 就 讀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9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因 4 至 7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停 留 不 得 滿 1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2 次 5 港 澳 生 身 分 應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認 定 二 學 歷 力 資 格 : 一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且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註 :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肄 業 並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2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上 述 休 學 或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6 頁

二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但 入 學 本 校 後 將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 學 分 三 注 意 事 項 : 一 曾 在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行 申 請 惟 分 發 在 臺 期 間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臺 停 留 未 滿 1 年 者, 得 予 重 行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當 學 年 度 已 經 由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錄 取 者, 不 得 申 請 三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四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 1 僑 生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2 港 澳 生 曾 在 臺 肄 ( 畢 ) 業 之 高 中 學 生 3 僑 生 港 澳 生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4 僑 生 港 澳 生 身 分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7 頁

貳 招 生 部 別 系 別 名 額 聯 絡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部 別 系 別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網 址 分 機 號 碼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注 意 事 項 : 行 銷 管 理 系 1 www.mm.stu.edu.tw 6302 運 籌 管 理 系 1 www.lm.stu.edu.tw 4502 休 閒 與 觀 光 管 理 系 1 www.lrd.stu.edu.tw 3402 休 閒 遊 憩 與 運 動 管 理 系 1 www.srm.stu.edu.tw 6402 企 業 管 理 系 1 www.bm.stu.edu.tw 3102 金 融 系 1 www.rsd.stu.edu.tw 3202 國 際 企 業 與 貿 易 系 1 www.ibt.stu.edu.tw 3302 會 議 展 覽 與 國 際 行 銷 學 位 學 程 1 www.mice.stu.edu.tw 3302 應 用 外 語 系 1 www.ald.stu.edu.tw 4002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系 1 www.ccd.stu.edu.tw 4102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1 www.comd.stu.edu.tw 4802 資 訊 工 程 系 1 www.csie.stu.edu.tw 4602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行 銷 組 1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創 新 應 用 組 1 www.mis.stu.edu.tw 3002 動 畫 與 遊 戲 設 計 系 1 www.dgd.stu.edu.tw 6102 生 活 產 品 設 計 系 1 www.pdd.stu.edu.tw 3802 流 行 設 計 系 1 www.fdd.stu.edu.tw 3702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1 www.vcd.stu.edu.tw 3602 室 內 設 計 系 1 www.idd.stu.edu.tw 3502 表 演 藝 術 系 1 www.pad.stu.edu.tw 6202 藝 術 管 理 與 藝 術 經 紀 學 位 學 程 1 www.dpama.stu.edu.tw 6202 小 計 21 一 上 述 名 額 為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最 低 招 生 名 額, 如 本 校 參 與 當 學 年 度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有 僑 生 未 招 足 之 情 形 者, 得 以 本 入 學 方 式 補 足,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放 榜 當 日 公 告 為 主 二 修 業 年 限 以 4 年 為 原 則 三 依 個 人 興 趣 可 申 請 多 個 系 別 學 位 學 程 四 需 與 一 般 生 一 起 上 課, 學 習 標 準 與 一 般 生 相 同 五 各 系 別 學 位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畢 業 資 格 等 事 項, 悉 依 各 系 別 學 位 學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六 洽 詢 電 話 請 於 本 校 上 班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日 09:00 00 至 12:00 00 13 13:00 至 16:00 00 撥 打, 本 校 總 機 :+886 +886-7-6158000 6158000 七 入 學 後 如 有 志 趣 不 合 或 學 習 適 應 困 難 者, 將 協 助 輔 導 轉 系 別 學 位 學 程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8 頁

参 申 請 方 式 一 申 請 日 期 :2015 年 3 月 2 日 星 期 一 起 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星 期 五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請 將 各 項 應 備 申 請 表 件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B4 或 A3 信 封 裝 袋, 如 資 料 太 多 致 無 法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袋 時, 可 以 改 用 紙 箱 自 行 包 裝 成 一 份 勿 分 散 寄 送, 以 免 遺 失 封 面 貼 妥 列 印 之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表 五 並 以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交 : 1 掛 號 郵 寄 者 :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申 請 表 件 以 掛 號 航 空 掛 號 或 國 際 快 遞 方 式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快 遞 寄 達 本 校, 逾 期 得 不 予 受 理 請 將 相 關 資 料 寄 至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nd Cross strait Affairs, Shu-Te University No. 59, Hengshan Rd., Yanchao Dist, Kaohsiung City 82445, Taiwan R.O.C Tel.+886-7-6158000 ext. 1608;1610;1615, E-mail:oica@stu.edu.tw 2 現 場 送 件 者 : 請 將 申 請 資 料 裝 袋 後, 於 申 請 期 限 內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日 09:00 至 16:00 時, 送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辦 公 室 登 錄 收 件 三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請 考 生 依 序 將 表 件 排 列 整 齊 一 資 料 檢 核 表 1 份 :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二 申 請 表 : 一 式 2 份,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請 於 照 片 處 黏 貼 彩 色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五 官 清 晰 照 片 三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印 本 1 份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或 護 照 影 印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印 本 如 為 港 澳 生 則 改 繳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以 及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四 學 歷 力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各 1 份 : 1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應 先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但 設 校 或 分 校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應 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2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3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4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及 大 陸 地 區 臺 商 學 校 之 學 歷 同 臺 灣 同 級 學 校 學 歷 : 無 須 經 公 證 或 驗 證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報 名 時 以 應 屆 畢 業 身 分 申 請 者, 可 先 檢 送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正 本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西 元 2015 年 9 月 中 旬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五 ) 應 繳 交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套 數 依 系 別 志 願 數 而 定, 即 每 申 請 1 學 系 須 準 備 1 套 資 料 :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9 頁

1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 中 學 最 後 3 年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並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報 名 時 以 應 屆 畢 業 身 分 申 請 者, 如 應 屆 當 學 期 成 績 尚 未 取 得, 免 附 該 學 期 成 績 單 2 自 傳 中 文 或 英 文 3 讀 書 計 畫 中 文 或 英 文 4 其 他 有 利 個 人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如 推 薦 書 證 照 作 品 集 社 團 或 幹 部 證 明 得 獎 記 錄 等 六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含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切 結 書, 如 附 表 三 簡 章 第 18 頁 上 述 一 至 五 所 有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一 次 繳 交 齊 全, 凡 逾 期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補 繳 四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表 須 由 申 請 者 親 自 填 寫, 若 需 更 改 資 料 而 有 修 改 時, 請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於 修 改 處 二 申 請 資 料 寄 送 達 後,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資 料 不 全 或 逾 期 繳 件 而 遭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有 已 寄 送 之 申 請 文 件 一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保 留 備 份 申 請 費 一 經 繳 交, 恕 不 退 還 三 申 請 者 所 繳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予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已 畢 業 者 或 退 學 者 除 註 銷 學 籍 並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涉 及 刑 法 偽 造 文 書 之 刑 責 部 份 者,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究 辦 肆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一 本 校 提 供 下 列 項 目 之 獎 助 學 金, 給 依 據 本 招 生 簡 章 入 學 之 僑 生 申 請 : 1. 獎 助 全 額 或 部 份 金 額 學 期 學 雜 費 或 學 分 費 2. 獎 助 全 額 或 部 份 金 額 學 期 校 內 宿 舍 住 宿 費 或 校 內 宿 舍 網 路 費 3. 核 給 生 活 津 貼 二 欲 申 請 獎 助 學 金 之 學 生, 請 填 寫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境 外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表 後 請 參 閱 附 表 六, 簡 章 第 21 頁,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向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伍 錄 取 原 則 一 本 項 招 生 經 本 校 各 系 甄 審 合 格 者, 提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二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後, 依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 若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得 於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前,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三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且 總 分 相 同 時, 則 提 交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是 否 增 額 錄 取 四 如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管 道 未 分 發 完 之 名 額,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得 流 用 至 各 系 別 學 位 學 程 本 校 於 當 學 年 度 核 定 招 生 總 名 額 內, 如 有 本 國 學 生 未 招 足 之 情 形 者, 得 以 僑 生 港 澳 生 名 額 補 足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0 頁

陸 錄 取 公 告 及 報 到 一 放 榜 日 期 : 錄 取 名 單 於 2015 年 8 月 14 日 星 期 五 16:00 公 布 於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網 站 http://www.oica.stu.edu.tw 或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http://reg.aca.stu.edu.tw, 實 際 時 間, 若 因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之 相 關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回 覆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時, 將 提 前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網 站 或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考 生 應 自 行 注 意 放 榜 訊 息,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單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等 理 由, 要 求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或 辦 理 報 到 二 報 到 :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請 於 2015 年 8 月 20 日 星 期 四 16 16:00 前 以 下 列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 1. 傳 真 方 式 : 請 將 報 到 確 認 單 與 通 知 報 到 應 繳 之 文 件,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傳 真 +886-7-6158180 至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進 行 報 到, 傳 真 後 請 再 以 電 話 +886-7-6158000 分 機 1608;1610;1615 確 認 2.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 請 將 經 正 取 生 親 自 簽 名 後 之 報 到 確 認 單 與 通 知 報 到 應 繳 之 文 件, 掃 瞄 成 JPG 格 式 檔 案 內 容 須 清 楚 可 判 讀,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送 至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 oica@stu.edu.tw 二 正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逾 時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報 到 手 續 未 完 整 者, 本 校 得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處, 逕 行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三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仍 有 缺 額 或 遇 有 放 棄 錄 取 之 缺 額, 本 校 將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2015 年 9 月 4 日 星 期 五 16 16:00 止 四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並 經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符 合 僑 生 身 分, 或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認 定 符 合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之 錄 取 生, 本 校 預 定 約 於 2015 年 8 月 21 日 陸 續 寄 發 入 學 許 可 實 際 寄 發 時 間, 將 因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之 相 關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回 覆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請 收 到 後 依 規 定 時 間 來 臺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到 校 時 應 繳 驗 資 料 如 下 : 1 護 照 正 本 查 驗, 影 本 繳 交 2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查 驗, 影 本 繳 交 如 為 港 澳 生 則 改 繳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以 及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3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五 錄 取 生 含 正 取 備 取 對 於 報 到 驗 證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886-7-6158000 分 機 1608;1610;1615, 電 子 信 箱 :oica@stu.edu.tw 六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將 於 2015 年 9 月 初 主 動 聯 繫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錄 取 生, 協 助 辦 理 來 臺 就 學 之 住 宿 申 請 居 留 體 檢 居 留 證 申 請 僑 健 保 投 保 等, 另 於 開 學 前 擇 日 辦 理 僑 生 港 澳 生 報 到 與 入 學 輔 導 講 習 會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1 頁

柒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一 經 本 升 學 管 道 入 學 本 校 之 僑 生 含 港 澳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院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僑 生 含 港 澳 生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本 校 將 撤 銷 其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二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及 學 籍 等 相 關 規 範, 須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三 來 臺 入 學 學 生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來 臺 居 留 簽 證 與 外 僑 居 留 證 : 一 ) 持 外 國 護 照 者, 憑 護 照 效 期 須 超 過 6 個 月 以 上 6 個 月 內 2 吋 白 底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2 張 簽 證 申 請 表 請 先 逕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網 址 :www.boca.gov.tw 點 選 簽 證 /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表 專 區 / 一 般 申 請 表, 依 順 序 詳 實 填 妥 各 欄 位 資 料 後 下 載 列 印 並 簽 名 分 發 通 知 書 入 學 許 可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或 僑 居 地 駐 外 館 處 認 可 之 國 外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http://www.cdc.gov.tw/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及 我 駐 外 館 處 要 求 之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來 臺, 並 於 入 國 後 15 日 內 向 居 留 地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二 在 臺 無 戶 籍 者, 應 在 僑 居 地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1) 申 請 書 繳 交 相 片 1 張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規 格 (2)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明 (3) 我 國 護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4)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未 成 年 人, 其 僑 居 地 尚 無 發 給 或 不 發 給 者 免 附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指 定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 http://www.cdc.gov.tw/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6) 分 發 通 知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機 構 申 請 核 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發 給 單 次 入 國 許 可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副 本, 自 入 國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向 移 民 署 換 領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已 入 國 境 停 留 者, 得 備 齊 上 述 所 須 文 件, 入 國 許 可 證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三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且 已 辦 理 遷 出 國 外 登 記, 且 未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或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身 分 者,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證 明 文 件 入 境, 如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應 向 原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如 未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得 向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遷 入 如 欲 單 獨 成 立 一 戶 者, 應 提 憑 最 近 一 期 之 房 屋 稅 單 房 屋 所 有 權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欲 遷 入 他 戶, 應 提 憑 遷 入 地 戶 口 名 簿 及 原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最 近 2 年 內 拍 攝 之 符 合 規 格 相 片 1 張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可 至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http://www.ris.gov.tw 查 詢 ] 印 章 或 簽 名, 至 原 戶 籍 地 或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並 同 時 請 領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四 依 法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之 港 澳 生 輔 導 事 項, 準 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至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2 頁

捌 各 項 費 用 估 計 : 一 來 臺 就 學 所 需 諸 如 學 雜 費 生 活 費 校 系 學 生 活 動 費 畢 業 專 題 展 覽 費 住 宿 費 宿 舍 空 調 冷 氣 費 宿 舍 網 路 費 書 籍 材 料 費 服 裝 費 保 險 費 體 檢 費 來 往 旅 費 含 簽 證 居 留 證 等 各 項 學 習 與 生 活 攸 關 費 用, 均 應 由 學 生 自 行 負 擔 繳 付 二 生 活 費 每 月 約 為 新 臺 幣 7,000 元 至 10,000 元, 本 校 住 宿 保 證 金 為 新 臺 幣 3,500 元 整, 宿 舍 費 每 學 期 18 週 ; 寒 暑 假 另 外 收 費 約 為 新 臺 幣 10,000 元 至 11,000 元, 宿 舍 空 調 冷 氣 費 基 本 用 電 度 數 使 用 完 畢 後, 視 需 求 繳 交, 首 次 至 少 應 繳 新 臺 幣 300 元, 宿 舍 網 路 費 每 學 期 18 週 ; 不 含 寒 暑 假 ; 視 需 求 繳 交 新 臺 幣 300 元, 書 籍 費 每 年 約 為 新 臺 幣 5,000 元 至 8,000 元, 外 僑 居 留 證 申 辦 規 費 每 年 約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三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本 校 新 生 均 須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約 為 新 臺 幣 750 元 依 實 際 收 費 標 準 為 主 四 海 外 來 臺 就 學 僑 生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於 抵 臺 居 留 滿 6 個 月,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惟 家 境 清 寒 僑 生 港 澳 生 得 檢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僑 校 或 畢 業 中 學 僑 團 如 留 臺 同 學 會 等 機 關 或 單 位 非 個 人 開 立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清 寒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申 請, 經 本 校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二 分 之 一 玖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四 技 日 間 部 ( 所 有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計 算 ) 單 位 : 元 系 別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系 別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行 銷 組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創 新 應 用 組 動 畫 與 遊 戲 設 計 系 生 活 產 品 設 計 系 流 行 設 計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表 演 藝 術 系 藝 術 管 理 與 藝 術 經 紀 學 位 學 程 學 費 39,808 行 銷 管 理 系 運 籌 管 學 費 38,054 雜 費 13,582 理 系 休 閒 與 觀 光 管 雜 費 8,379 電 腦 實 習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合 計 1,000 理 系 休 閒 遊 憩 與 運 285 動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54,675 系 金 融 系 國 際 企 電 腦 實 習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合 計 1,000 285 47,718 學 年 學 生 活 業 與 貿 易 系 會 議 展 學 年 學 生 活 動 費 ( 代 辦 費 ) 每 學 期 覽 與 國 際 行 銷 學 位 500 學 程 應 用 外 語 系 動 費 ( 代 辦 費 ) 每 學 期 500 則 為 250 元 則 為 250 元 電 腦 實 習 費 : 一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各 收 取 1,000 元,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上 不 再 收 費 1 上 列 資 料 為 103 學 年 度 201 2014 年 9 月 入 學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考, 實 際 收 費 標 準 以 104 學 年 度 2015 年 9 月 入 學 公 告 為 準 2 四 技 日 間 部 延 修 生 收 費 方 式 : 修 讀 9 學 分 以 下 含 9 學 分 依 每 學 分 金 額 乘 上 學 分 數 收 費, 每 一 學 分 費 新 台 幣 1,522 元 + 平 安 保 險 費 新 台 幣 285 元 ;9 學 分 以 上 則 收 取 全 額 學 雜 費 3 上 列 費 用 不 含 就 學 所 需 之 其 他 諸 如 簽 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體 檢 書 籍 住 宿 生 活 交 通 等 各 項 學 習 與 生 活 相 關 費 用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3 頁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附 錄 一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一 機 構 名 稱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校 各 所 系 科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註 ) 提 供 考 試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研 究 及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 員 ) 生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或 經 考 生 同 意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考 生 個 別 網 路 報 名 或 紙 本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1) 基 本 資 料 : 識 別 個 人 者 (C001 註 )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個 人 描 述 (C011) 身 體 描 述 (C012)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居 留 證 休 閒 活 動 及 興 趣 (C035)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紀 錄 (C052)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1) 僱 用 經 過 (C062) 離 職 經 過 (C063) 工 作 經 驗 (C064) 種 族 或 血 緣 來 源 (C113)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身 高 體 重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工 作 證 明 運 動 證 明 方 式 退 伍 軍 人 證 明 方 式 原 住 民 證 明 方 式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2)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C111) 及 應 考 人 紀 錄 (C057)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1)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2)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臺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3)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除 本 校 各 單 位 ( 含 行 政 單 位 教 學 單 位 ) 外, 尚 包 括 旅 遊 平 安 險 投 保 公 司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之 健 康 紀 錄 及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議 決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4 頁

(4)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本 校 進 行 試 務 考 試 成 績 錄 取 分 發 報 到 查 驗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之 聯 絡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並 提 供 合 作 投 保 公 司 進 行 旅 遊 平 安 險 之 投 保,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七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得 以 書 面 傳 真 等 方 式 與 本 校 試 務 單 位 聯 絡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報 名 簡 章 ), 行 使 上 述 之 權 利 八 考 生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考 生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九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考 生 向 本 校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但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 註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代 號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631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5 頁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資 料 檢 核 表 附 表 一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申 請 人 英 文 姓 名 在 臺 聯 絡 電 話 E-mail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確 認 勾 選 繳 交 表 件 ): 項 次 繳 交 表 件 份 數 請 勾 選 一 資 料 檢 核 表 1 二 入 學 申 請 表 2 三 四 五 下 列 證 件 擇 一 勾 選 並 繳 交 :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件 影 印 本 (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印 本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以 及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下 列 證 件 擇 一 勾 選 並 繳 交 : 畢 業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正 本 ( 須 確 定 能 於 2015 年 9 月 入 學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勾 選 ):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其 他 有 利 個 人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 請 自 行 填 寫 ): 1 2 3 4 六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切 結 書 1 注 意 事 項 : 一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錄 取 生 若 經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或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認 定 不 符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二 所 繳 資 料 請 詳 細 檢 查, 如 有 缺 漏 致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其 責 任 由 申 請 人 自 負 三 申 請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或 現 場 繳 交 等 方 式 擇 一 申 請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nd Cross strait Affairs, Shu-Te University No. 59, Hengshan Rd., Yanchao Dist, Kaohsiung City 82445, Taiwan (R.O.C)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6 頁 1 1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表 附 表 二 申 請 系 別 或 學 位 學 程 1 2 4 5 ( 就 讀 志 願 序 ) 3 6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本 人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2 吋 照 片 1 張 姓 名 中 文 年 齡 性 別 英 文 出 生 西 元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資 料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字 號 護 照 號 碼 居 留 證 號 碼 僑 居 地 國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護 照 號 碼 籍 貫 2015 年 9 月 前 通 訊 地 址 E-mail 省 縣 市 於 西 元 年 由 經 到 達 現 居 留 地 家 長 資 料 在 臺 聯 絡 人 姓 名 姓 名 父 母 2015 年 9 月 前 通 訊 地 址 E-mail ( 中 ) 出 父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 英 ) 存 歿 ( 中 ) 母 年 月 日 ( 英 ) 存 歿 縣 市 與 本 人 關 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聯 絡 電 話 籍 貫 父 母 省 縣 市 省 縣 市 街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學 歷 校 名 入 學 國 中 ( 中 一 至 中 三 ) 高 中 ( 中 四 至 中 五 ) 相 當 於 臺 灣 高 中 三 年 級 (FORM6) 畢 業 學 校 或 最 後 結 ( 肄 ) 業 學 校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畢 業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1 本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請 據 實 填 寫, 所 填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E-mail 務 必 書 寫 清 楚 完 整, 以 利 本 校 各 項 通 知 2 本 人 已 詳 閱 簡 章 第 14 15 頁 之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已 瞭 解 且 同 意 貴 校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蒐 集 處 理 與 利 用 申 請 人 簽 名 : 西 元 年 月 日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7 頁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切 結 書 附 表 三 中 文 申 請 人 ( 姓 名 ) 為 ( 國 別 地 區 ) 之 僑 生 港 澳 生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西 元 2015 年 來 臺 就 讀 貴 校 事 宜,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港 澳 6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港 澳 期 間 之 僑 生 港 澳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貴 校 撤 銷 原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此 致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西 元 2015 年 月 日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8 頁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附 表 四 申 請 人 姓 名 護 照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E-mail 本 人 錄 取 貴 校 系, 因 故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名 填 寫 日 期 2015 年 月 日 家 長 簽 名 ( 監 護 人 簽 名 ) 填 寫 日 期 2015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後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須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於 2015 年 9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16:00 前 傳 真 (+886-7-6158180)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二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申 請 人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錄 取 學 校 章 戳 : 承 辦 人 簽 章 : 日 期 :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9 頁

FROM (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表 五 ( 申 請 人 英 文 姓 名 ) ( 申 請 人 地 址 ) TO:82445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No.59, Hengshan Rd., Yanchao Dist, Kaohsiung City 82445, Taiwan (R.O.C.)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收 請 將 本 表 貼 於 自 備 B4 或 A3 信 封 袋 上, 以 掛 號 郵 寄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寄 送 日 期 : 西 元 年 月 日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20 頁

附 表 六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境 外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表 Scholarship Application Form for Foreign Students 申 請 學 年 度 Academic Year: 申 請 人 基 本 資 料 Applicant s Personal Information 新 生 Incoming Student ( 秋 季 班 Autumn (starting in September) 春 季 班 Spring (starting in February)) 在 校 生 Current Student ( 學 號 Student ID Number: ) 姓 名 Name ( 中 文 In Chinese) ( 英 文 In English) 身 分 Applicant Status 外 國 學 生 Foreign Student 僑 生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 國 籍 Nationality 系 所 別 Department/ College 學 位 Degree 目 前 聯 絡 方 式 Current Contact Information 學 士 Bachelor 新 生 勾 選 : 一 年 級 1st Year 三 年 級 3rd Year 手 機 號 碼 Mobile 電 子 郵 件 E-mail 碩 士 Master 博 士 Doctoral 獎 助 金 種 類 Scholarship Item 一 獎 助 學 金 種 類 Scholarship Types (1) 學 雜 費 減 免 Waiver of tuition fee. (2) 住 宿 相 關 費 用 減 免 Reduction of on-campus accommodation and/or its internet connection fees. (3) 生 活 津 貼 Subsidies for living expenses. 二 本 校 將 依 申 請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通 過 者 視 結 果 提 供 獎 助 學 金 Applications will be evaluated by the STU Scholarship Committee for scholarship eligibility. 查 驗 在 校 生 資 料 ( 請 勿 填 寫 ) Check Documents (Leave it blank for staff) 每 學 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未 曾 不 及 格 The academic average grade must be above the passing grade in all semesters. 每 學 期 之 操 行 成 績 未 曾 低 於 70 分 The conduct grade must be above 70 in all semester. 完 成 前 一 學 期 註 冊 程 序 The registration process for the previous semesters should be completed. 前 一 學 年 之 服 務 時 數 紀 錄 表 Latest school year s obligated hour form. 注 意 Note: (1) 本 獎 助 學 金 每 學 年 申 請 一 次, 申 請 者 有 責 任 提 供 任 何 有 利 審 查 的 佐 證 資 料 The scholarship is open for application every school year. Applicants are responsible for providing necessary documents advantageous for the evaluation of scholarship. (2) 在 校 生 申 請, 須 依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公 告 之 時 限 前 提 出 申 請 ; 其 歷 年 學 業 與 操 行 成 績 須 符 合 本 處 獎 助 學 金 相 關 規 定, 且 不 得 有 違 反 校 規 之 情 形 Current students should submit their application by the deadline announced by OICA, and are eligible only when their academic and conduct performances are above minimum standard required, without any records on the viol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3) 學 生 領 取 本 獎 助 學 金, 有 依 規 定 時 數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之 義 務, 請 參 閱 相 關 規 定 Students who are awarded the scholarship/grants are obligated to work part-time for the university by regulations. (4) 本 校 將 依 申 請 所 附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通 過 者 視 結 果 提 供 獎 學 金 Applications will be reviewed and evaluated by the STU scholarship committee for scholarship/grants eligibility. (5) 若 已 領 取 其 他 獎 學 金,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獎 助 學 金 The applicant who has already received any scholarships from other institutes will not be eligible to apply. 申 請 人 簽 名 Applicant Signature: 日 期 Date: 審 查 結 果 ( 請 勿 填 寫 ) Evaluation Results (Leave it blank for staff)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21 頁 文 件 編 號 :BH00-4-201 版 本 :5.2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南 北 校 區 配 置 示 意 圖 南 校 區 1 運 動 場 2 籃 排 球 場 3 上 籃 球 場 4 壹 軒 樓 ( 餐 廳. 便 利 商 店. 健 康 促 進 中 心 ) 5 壘 球 場 6 貳 資 樓 ( 餐 廳.7-11 超 商. 諮 商 與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 7 貳 資 樓 草 坪 8 第 一 機 車 停 車 場 9 宿 舍 預 定 地 10 宿 舍 預 定 地 11 橫 山 創 意 基 地 12 寄 情 湖 13 行 政 大 樓 ( 演 藝 系. 藝 管 學 程. 各 行 政 處 室.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專 校 行 政 中 心 ) 14 多 功 能 禮 堂 ( 體 育 室. 課 指 組 ) 15 參 嵐 樓 肆 善 樓 ( 餐 廳. 便 利 商 店 ) 16 管 理 大 樓 ( 管 理 學 院 - 企 管 系. 休 觀 系. 餐 旅 學 程. 運 籌 系. 國 企 系. 會 展 學 程. 會 展 碩 士 學 程. 金 融 系. 休 運 系. 行 銷 系. 經 管 所 ) 17 自 學 中 心 ( 空 橋 區 ) 18 圖 資 大 樓 ( 資 訊 學 院 - 資 工 系. 資 管 系. 電 通 系. 應 用 社 會 學 院 - 兒 家 系. 應 外 系. 性 學 所. 圖 書 館. 通 識 教 育 學 院.NPO 發 展 中 心. 電 算 中 心. 公 共 事 務 室. 樹 德 書 城. 藝 文 中 心 ) 19 第 二 機 車 停 車 場 20 設 計 大 樓 ( 設 計 學 院 - 建 環 系. 室 設 系. 視 傳 系. 流 設 系. 產 設 系. 動 遊 系. 應 設 所. 建 室 所. 文 化 創 意 中 心. 輸 出 中 心 ) 21 汽 車 停 車 場 22 南 校 區 警 衛 室 北 校 區 23 北 校 區 警 衛 室 24 汽 車 停 車 場 25 壘 球 場 ( 北 ) 26 網 球 場 排 球 場 ( 北 ) 籃 球 場 ( 北 )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0 頁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示 意 圖 前 往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之 交 通 建 議 本 校 位 置 校 址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GPS: 東 經 120.374811 北 緯 22.764361 總 機 電 話 :+866-7-6158000 分 機 1608;1615 傳 真 電 話 :+866-7-6158180 開 車 利 用 國 道 1 從 岡 山 台 南 以 北 地 區 來 本 校 者 : 請 下 356 楠 梓 交 流 道 走 楠 梓 旗 山 (A) 出 口, 沿 省 22 公 路 往 旗 山 里 港 行 駛,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利 用 國 道 3 及 國 道 10 來 本 校 者 : (1) 從 田 寮 關 廟 以 北 地 區 來 本 校 者 : 國 道 3 南 下 過 中 寮 隧 道 後 請 靠 右 行 駛, 銜 接 上 國 道 10 後 往 高 雄 方 向 ( 往 西 ) 行 駛, 下 13 燕 巢 交 流 道 後, 往 里 港 方 向 行 駛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2) 從 屏 東 以 南 地 區 來 本 校 者 : 國 道 3 北 上 過 斜 張 橋 靠 右 行 駛, 銜 接 上 國 道 10 後 往 高 雄 方 向 ( 往 西 ) 行 駛, 下 13 燕 巢 交 流 道 後, 往 里 港 方 向 行 駛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3) 從 高 雄 市 區 來 本 校 者 : 國 道 1 號 北 上 至 鼎 金 系 統 交 流 道 銜 接 上 國 道 10, 或 由 自 由 路 交 流 道 大 中 路 交 流 道 銜 接 上 國 道 10 後, 往 仁 武 旗 山 方 向 ( 往 東 ) 行 駛, 下 13 燕 巢 交 流 道 後, 往 里 港 方 向 行 駛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搭 乘 台 鐵 於 台 鐵 - 楠 梓 站 下 車 出 站 後, 請 至 位 於 台 鐵 楠 梓 站 附 近 的 高 雄 客 運 - 楠 梓 站 ( 車 站 前 十 字 路 口 右 轉 ), 搭 乘 往 旗 山 美 濃 六 龜 甲 仙 桃 源 寶 來 等 經 深 水 的 高 雄 客 運 民 生 號 班 次 ( 每 15~30 分 鐘 一 班 次 ), 約 15 分 鐘 可 達 本 校 搭 乘 高 鐵 於 高 鐵 - 左 營 站 下 車 後, 轉 乘 義 大 客 運 E04 燕 巢 學 園 快 線, 經 高 鐵 左 營 站 出 發 沿 國 道 10 下 燕 巢 交 流 道, 第 一 站 即 到 達 本 校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站 ) 於 高 鐵 - 左 營 站 下 車 後, 轉 乘 義 大 客 運 E03 燕 巢 快 線, 經 高 鐵 左 營 站 博 愛 三 路 口 站 義 大 醫 院 站 高 雄 看 守 所 站 抵 達 本 校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站 ) 搭 乘 高 雄 捷 運 於 高 雄 捷 運 - 都 會 公 園 站 下 車, 於 4 號 出 口 搭 乘 高 雄 市 公 車 7 號 及 高 雄 客 運 97 號 可 直 達 本 校 搭 乘 飛 機 至 高 雄 機 場 後, 請 搭 乘 高 雄 捷 運 至 左 營 站 下 車 出 站 後, 再 轉 乘 義 大 客 運 E04 燕 巢 學 園 快 線 或 義 大 客 運 E03 燕 巢 快 線 至 本 校 搭 乘 長 程 巴 士 楠 梓 交 流 道 下 車 後 可 搭 乘 計 程 車, 沿 省 22 公 路 往 旗 山 里 港 行 駛,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