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交 通 大 学 招 生 章 程 (2016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保 证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及 高 职 招 生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维 护 考 生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及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及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和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章 程, 结 合 学 校 高 考 招 生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名 称 为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简 称 为 北 京 交 大 ; 英 文 名 称 为 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缩 写 为 BJTU 学 校 法 定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外 上 园 村 3 号 在 山 东 省 威 海 市 南 海 新 区 现 代 路 69 号 建 有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 威 海 校 区 )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办 学 性 质 为 公 办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全 国 重 点 大 学 高 考 招 生 包 括 本 科 和 高 职 招 生 对 取 得 我 校 学 籍, 在 学 校 规 定 学 制 年 限 内 达 到 所 在 专 业 毕 业 要 求 者, 颁 发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毕 业 证 书 ;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且 符 合 国 家 和 学 校 学 位 授 予 有 关 规 定 本 科 毕 业 生, 颁 发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条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按 照 理 工 类 文 史 类 艺 术 类 分 类 录 取 本 科 招 生 除 普 通 类 招 生 外, 还 有 学 校 本 部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威 海 校 区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自 主 招 生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外 语 类 保 送 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艺 术 类 专 业 国 防 生 企 业 定 向 国 家 专 项 计 划 南 疆 计 划 民 族 班 计 划 西 藏 内 地 班 内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新 疆 协 作 计 划 港 澳 台 侨 招 生 等 高 职 招 生 全 部 为 普 通 类 招 生 第 四 条 2016 年 招 生 专 业 中, 有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 电 子 信 息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通 信 工 程 ) 计 算 机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程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环 境 工 程 ) 设 计 学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数 字 媒 体 艺 术 ) 等 5 个 本 科 专 业 安 排 在 威 海 校 区 就 读 ( 以 下 简 称 威 海 校 区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 其 他 本 科 专 业 均 在 学 校 本 部 就 读 高 职 专 业 安 排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清 河 镇 永 泰 庄 ( 北 京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公 司 党 校 ) 就 读 本 科 标 准 学 制 建 筑 类 专 业 为 五 年, 其 他 专 业 为 四 年 高 职 标 准 学 制 三 年 第 五 条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招 生 工 作 将 全 面 贯 彻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综 合 衡 量 考 生 德 智 体 美, 择 优 录 取, 并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考 生 家 长 媒 体 以 及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六 条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设 立 由 校 长 分 管 高 考 招 生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分 管 纪 委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以 及 招 生 就 业 处 教 务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纪 委 监 察 处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工 作 内 容 下 设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招 生 工 作 组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招 生 工 作 1 / 6
组 艺 术 类 专 业 招 生 工 作 组 外 语 类 保 送 招 生 工 作 组, 各 工 作 组 均 在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学 校 设 招 生 委 员 会, 由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及 学 院 教 师 学 生 校 友 代 表 组 成, 发 挥 民 主 监 督 和 管 理 方 面 的 作 用 第 七 条 为 确 保 招 生 工 作 的 公 开 公 正 与 公 平, 设 立 招 生 监 察 办 公 室, 由 纪 委 书 记 纪 委 监 察 处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负 责 对 学 校 高 考 招 生 的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全 程 监 督, 处 理 高 考 招 生 相 关 的 信 访 投 诉 和 申 诉 第 八 条 招 生 办 公 室 作 为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常 设 工 作 机 构, 设 在 招 生 与 就 业 工 作 处, 负 责 学 校 本 科 及 高 职 招 生 的 日 常 工 作 其 职 责 是 : l 严 格 执 行 教 育 部 有 关 招 生 工 作 的 规 定 及 各 省 级 招 生 委 员 会 的 补 充 规 定 或 实 施 细 则 ; 2 按 照 教 育 部 核 准 的 年 度 招 生 规 模 及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并 报 送 学 校 分 省 分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 3 起 草 报 批 和 公 布 学 校 招 生 章 程 ; 4 组 织 开 展 招 生 宣 传 咨 询 等 服 务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组 建 赴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招 生 宣 传 联 络 组, 负 责 学 校 在 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的 招 生 宣 传 和 招 生 咨 询 等 工 作, 实 事 求 是 地 向 考 生 和 家 长 介 绍 本 校 情 况 和 招 生 政 策 ; 5 客 观 公 正 地 完 成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并 负 责 协 调 和 处 理 录 取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各 种 问 题 ; 6 组 织 协 调 对 录 取 的 新 生 进 行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等 工 作 ; 7 受 权 组 织 本 校 单 独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依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对 违 规 考 生 进 行 认 定 处 理, 并 将 违 规 事 实 处 理 结 果 报 生 源 所 在 省 级 招 办 ; 8 履 行 高 校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相 应 职 责 ; 9 支 持 有 关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完 成 招 生 方 面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三 章 招 生 计 划 第 九 条 按 照 教 育 部 核 准 的 年 度 招 生 规 模, 结 合 学 校 的 办 学 条 件 往 年 计 划 数 量, 本 着 优 化 生 源 结 构 促 进 区 域 均 衡 的 原 则, 综 合 考 虑 国 家 政 策 导 向 近 年 来 各 地 高 考 报 名 人 数 占 全 国 报 名 总 数 比 例 以 及 考 生 报 考 情 况 和 生 源 质 量 各 地 录 取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人 数 占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全 国 录 取 总 数 比 例 毕 业 生 就 业 特 殊 类 招 生 等 因 素 确 定 分 省 招 生 计 划 和 有 关 专 项 计 划 招 生 计 划 以 各 省 级 招 生 机 构 公 布 为 准 第 十 条 预 留 本 科 招 生 计 划 总 数 的 1% 用 于 本 科 录 取 平 行 志 愿 省 区 超 过 计 划 数 提 档 的 符 合 录 取 要 求 并 服 从 专 业 调 剂 的 考 生, 或 投 放 到 生 源 特 别 好 分 数 高 的 省 区 高 职 招 生 无 预 留 计 划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未 做 分 省 编 制 的 其 他 类 计 划 用 于 自 主 招 生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保 送 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艺 术 类 专 业 西 藏 内 地 班 内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新 疆 协 作 计 划 等 招 生 第 四 章 录 取 原 则 第 十 二 条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在 教 育 部 领 导 下, 在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招 生 委 员 会 统 一 组 2 / 6
织 下, 按 照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学 校 负 责, 招 办 监 督 的 原 则 实 施 录 取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投 档 ( 提 档 ) 在 平 行 志 愿 省 区, 学 校 本 部 和 威 海 校 区 均 有 招 生 计 划 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一 般 将 分 别 使 用 独 立 的 招 生 院 校 代 码 或 投 档 单 位 进 行 录 取 1 根 据 各 省 生 源 情 况 确 定 提 档 比 例, 提 档 比 例 一 般 控 制 在 当 地 同 类 招 生 计 划 数 的 102% 以 内 2 提 档 和 分 专 业 均 承 认 符 合 教 育 部 和 各 省 级 招 办 规 定 的 政 策 性 加 分, 承 认 的 增 加 分 值 最 高 不 超 过 20 分 3 本 部 和 威 海 校 区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要 求 外 语 语 种 为 英 语, 外 语 单 科 高 考 成 绩 达 到 满 分 的 70% 以 上 4 除 国 防 生 外, 各 类 招 生 均 无 男 女 比 例 限 制 5 在 上 海 市 各 专 业 招 生 考 试 科 目 设 置 要 求 3+ 物 理 或 化 学 第 十 四 条 录 取 1 进 档 考 生 在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和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检 查 合 格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考 生 投 档 成 绩 ( 即 高 考 实 考 分 + 政 策 加 分, 有 投 档 校 验 位 的 省 区 含 投 档 校 验 位 ) 和 专 业 志 愿 进 行 录 取 和 分 专 业 2 一 般 采 用 专 业 志 愿 级 差 方 式 进 行 专 业 分 配, 第 一 二 专 业 级 差 为 2 分, 第 二 三 专 业 级 差 为 1 分, 以 后 专 业 级 差 为 0 分 根 据 投 档 成 绩 减 去 级 差 分 数 形 成 的 专 业 投 档 等 效 基 准 分 依 次 安 排 专 业 出 现 考 生 专 业 投 档 等 效 基 准 分 相 同 时 参 考 高 考 实 考 分 数 相 关 科 目 高 考 成 绩 ( 法 学 文 科 试 验 班 类 ( 语 言 与 传 播 ) 专 业 依 次 参 考 语 文 英 语 理 综 或 文 综 数 学 成 绩, 其 他 专 业 将 依 次 参 考 数 学 语 文 英 语 理 综 或 文 综 成 绩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 高 中 会 考 ) 成 绩 对 所 有 无 法 满 足 所 报 专 业 志 愿 但 服 从 调 剂 的 考 生, 按 投 档 成 绩 ( 江 苏 省 按 先 分 数 后 等 级 )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调 剂 到 计 划 未 完 成 的 专 业, 直 至 录 取 额 满 当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与 非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在 同 一 投 档 院 校 代 号 下 投 档 时, 如 考 生 没 有 填 报 任 何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将 不 会 被 调 剂 到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3 按 照 顺 序 志 愿 投 档 的 批 次, 在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生 源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将 按 照 考 生 投 档 成 绩 由 高 到 低 择 优 录 取 非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若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生 源 仍 不 足, 可 进 行 志 愿 征 集 按 照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的 批 次, 未 完 成 的 计 划 可 进 行 志 愿 征 集 征 集 志 愿 仍 不 足 则 将 剩 余 计 划 调 剂 到 其 他 生 源 质 量 好 的 省 份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4 江 苏 省 考 生 一 般 选 测 科 目 等 级 要 求 AB+ 按 照 先 分 数 后 等 级 的 方 式, 结 合 考 生 的 专 业 志 愿 和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等 指 标, 决 定 考 生 录 取 与 否 和 所 录 专 业 等 级 顺 序 依 次 为 A+A+ A+A AA A+B+ AB+ 已 被 我 校 认 定 的 自 主 招 生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考 生 须 达 到 同 样 等 级, 方 能 享 受 我 校 相 应 优 惠 政 策 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按 照 招 生 计 划 1:1 范 围 内 按 专 业 志 愿 排 队 录 取 的 规 则 进 行 录 取 即 3 / 6
投 档 考 生 按 计 划 数 1:1 的 数 额 内, 按 专 业 志 愿 顺 序 依 高 考 总 分 排 序 录 取, 若 有 退 档 则 顺 延 录 取 6 文 科 试 验 班 类 ( 语 言 与 传 播 ) 软 件 工 程 电 气 工 程 及 其 自 动 化 ( 新 能 源 国 际 班 ) 专 业 原 则 上 要 求 外 语 单 科 高 考 成 绩 达 到 满 分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如 所 在 省 级 招 生 机 构 统 一 组 织 的 外 语 口 语 加 试, 报 考 文 科 试 验 班 类 ( 语 言 与 传 播 ) 专 业 的 考 生 应 参 加 口 语 加 试 并 成 绩 合 格 软 件 工 程 电 气 工 程 及 其 自 动 化 ( 新 能 源 国 际 班 ) 设 计 学 类 以 及 全 部 高 职 专 业 入 学 后 外 语 教 学 只 设 英 语 建 筑 类 专 业 要 求 考 生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美 术 基 础 新 生 入 学 专 业 分 流 时 进 行 美 术 考 试,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转 入 土 木 类 ( 土 木 与 环 境 ) 专 业 7 体 检 标 准 参 照 执 行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制 定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及 有 关 补 充 规 定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第 二 条, 设 计 学 类 以 及 设 计 学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数 字 媒 体 艺 术 ) 专 业 要 求 无 色 盲 材 料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纳 米 材 料 与 技 术 )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程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环 境 工 程 ) 专 业 要 求 无 色 盲 色 弱 不 能 准 确 识 别 红 黄 绿 蓝 紫 各 种 颜 色 中 任 何 一 种 颜 色 的 导 线 按 键 信 号 灯 几 何 图 形 者 不 能 录 取 到 的 专 业, 除 上 述 列 出 专 业 外 还 包 括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 专 业 不 能 准 确 在 显 示 器 上 识 别 红 黄 绿 蓝 紫 各 颜 色 中 任 何 一 种 颜 色 的 数 码 字 母 者 不 能 录 取 到 计 算 机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 专 业 第 十 五 条 特 殊 类 招 生 1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自 主 招 生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外 语 类 保 送 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等 各 种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按 照 相 应 的 招 生 简 章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在 江 苏 省, 学 校 本 部 和 威 海 校 区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认 定 考 生 的 选 测 科 目 等 级 为 AB,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认 定 考 生 艺 术 类 专 业 考 生 的 选 测 科 目 等 级 不 得 低 于 C 2 设 计 学 类 和 设 计 学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数 字 媒 体 艺 术 ) 均 按 艺 术 类 专 业 招 生, 分 省 公 布 招 生 计 划 考 生 应 取 得 生 源 地 省 统 考 ( 美 术 类 ) 本 科 合 格 资 格 设 计 学 类 专 业 录 取 规 则 按 照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2016 年 艺 术 类 专 业 招 生 简 章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报 考 设 计 学 类 专 业 的 考 生 ( 四 川 省 考 生 除 外 ) 还 须 取 得 我 校 校 考 合 格 资 格 录 取 时 将 本 省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我 校 的 考 生 全 部 提 档 当 一 志 愿 生 源 不 足 时, 依 次 接 收 非 一 志 愿 考 生 对 设 计 学 类 专 业 计 划 设 置 为 0 的 省 区, 预 留 计 划 1 人, 只 录 取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录 取 时 将 全 部 提 档 考 生 视 为 同 一 省 区 本 专 业 所 有 录 取 考 生 均 需 参 加 我 校 7 月 份 组 织 的 专 业 复 查 ( 即 三 试 ), 三 试 通 过 者 发 放 录 取 通 知 书, 不 参 加 三 试 或 三 试 不 通 过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设 计 学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数 字 媒 体 艺 术 ) 专 业 要 求 外 语 语 种 为 英 语, 外 语 单 科 高 考 成 绩 应 达 到 满 分 的 70% 以 上 录 取 时 对 省 统 考 ( 美 术 类 ) 本 科 合 格 的 投 档 考 生, 按 高 考 投 档 成 绩 由 高 到 低 录 取 本 专 业 录 取 的 考 生 无 需 参 加 三 试 3 国 防 生 录 取 时 对 性 别 年 龄 外 语 语 种 身 体 条 件 等 有 要 求,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考 生 须 参 加 军 检 和 政 审 军 检 执 行 军 队 院 校 招 收 学 员 体 检 标 准 入 学 时 须 签 订 国 防 生 培 养 协 议 4 填 报 企 业 定 向 的 考 生 应 提 前 向 定 向 单 位 了 解 招 生 专 业 及 培 养 方 向 要 求 定 向 就 业 政 策 4 / 6
及 签 订 协 议 的 要 求, 录 取 时 须 与 定 向 单 位 签 订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毕 业 后 去 定 向 单 位 就 业 5 按 照 国 家 专 项 计 划 录 取 的 学 生, 入 学 后 可 迁 转 户 口, 允 许 学 生 按 照 学 校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和 程 序 参 加 转 专 业, 与 其 他 学 生 同 等 享 受 奖 助 学 金 政 策 6 民 族 班 计 划 西 藏 内 地 班 内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新 疆 协 作 计 划 是 国 家 指 令 性 定 向 培 养 计 划, 按 照 这 些 计 划 类 型 录 取 的 考 生, 入 学 后 插 班 学 习, 学 生 毕 业 后 应 回 本 省 区 就 业 民 族 班 计 划 只 招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考 生 的 投 档 成 绩 不 得 低 于 学 校 普 通 类 专 业 ( 不 含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提 档 线 下 40 分 第 五 章 其 它 第 十 六 条 对 经 由 省 级 招 生 机 构 审 核 通 过 并 被 我 校 确 认 录 取 的 本 科 及 高 职 考 生, 将 发 放 由 校 长 签 发 并 盖 有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公 章 的 新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考 生 凭 录 取 通 知 书 到 指 定 校 区 报 到 第 十 七 条 按 艺 术 类 专 业 外 语 类 保 送 录 取 的 考 生, 入 学 后 不 得 转 入 非 艺 术 类 非 外 语 类 专 业 按 国 防 生 企 业 定 向 录 取 的 考 生, 入 学 后 不 得 转 专 业 录 取 到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的 考 生, 入 学 后 不 得 转 入 非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学 校 本 部 校 区 与 威 海 校 区 之 间 不 能 互 转 专 业 威 海 校 区 不 同 合 作 方 所 办 专 业 之 间 不 能 互 转 转 专 业 具 体 政 策 按 入 学 当 年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中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新 生 入 校 后, 我 校 统 一 进 行 新 生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工 作 凡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新 生,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九 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学 校 本 部 本 科 各 专 业 除 艺 术 类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外, 学 费 标 准 一 般 为 每 学 年 5000 至 5500 元, 软 件 工 程 专 业 从 第 三 学 年 开 始 学 费 为 每 学 年 16000 元 ; 设 计 学 类 专 业 每 学 年 10000 元 ; 材 料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纳 米 材 料 与 技 术 ) 专 业 学 费 在 学 校 本 部 学 习 期 间 每 学 年 48000 元, 在 加 拿 大 滑 铁 卢 大 学 学 习 期 间 学 费 标 准 按 当 年 度 该 校 学 费 标 准 缴 纳 ; 机 械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机 械 电 子 工 程 ) 专 业 学 费 在 学 校 本 部 学 习 期 间 每 学 年 42000 元, 在 澳 大 利 亚 卧 龙 岗 大 学 ( 又 名 伍 伦 贡 大 学 ) 学 习 期 间 的 费 用 按 照 对 方 标 准 收 取 ; 校 本 部 2 个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学 生 在 外 方 学 习 期 间 保 留 我 校 学 籍, 每 年 按 照 国 内 同 级 理 工 科 在 校 生 学 费 标 准 的 一 半 缴 纳 学 费 住 宿 费 根 据 住 宿 条 件 不 同, 国 内 每 学 年 为 750 至 1200 元 威 海 校 区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类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 专 业 学 费 为 每 学 年 45000 元, 其 他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学 费 每 学 年 60000 元 住 宿 费 为 每 学 年 1200 元 如 果 国 家 调 整 收 费 标 准, 则 执 行 新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高 职 各 专 业 学 费 标 准 为 每 学 年 6000 元 住 宿 费 每 学 年 750 元 根 据 北 京 市 有 关 文 件, 录 取 到 高 职 专 业 的 学 生 一 律 不 迁 户 口 第 二 十 一 条 接 受 考 生 申 诉 邮 箱 :jwss@bjtu.edu.cn 第 二 十 二 条 咨 询 方 式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招 生 办 公 室 咨 询 电 话 :010-51688441 威 海 校 区 咨 询 电 话 :0631-3806000 5 / 6
清 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咨 询 电 话 :010-62905445 学 校 网 址 :http://www.bjtu.edu.cn 招 生 资 讯 网 :http://zsw.bjtu.edu.cn 微 信 公 众 号 :bjtuzs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我 校 不 委 托 任 何 中 介 机 构 或 个 人 进 行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不 收 取 国 家 规 定 外 的 任 何 费 用 以 我 校 名 义 进 行 非 法 招 生 宣 传 等 活 动 的 中 介 机 构 或 个 人, 我 校 保 留 依 法 追 究 其 责 任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如 遇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上 级 有 关 政 策 变 化, 以 变 化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