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天 津 广 成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公 告 书 证 券 简 称 :16 津 广 成 证 券 代 码 :139089 上 市 时 间 :2016 年 6 月 2 日 发 行 总 额 :11 亿 元 上 市 地 点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承 销 商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第 一 节 绪 言 重 要 提 示 天 津 广 成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已 批 准 本 上 市 公 告 书, 保 证 其 中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负 个 别 的 和 连 带 的 责 任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的 核 准, 不 表 明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或 者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因 公 司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等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购 买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跟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修 订 ), 本 期 债 券 仅 限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参 与 交 易, 仅 在 固 定 收 益 平 台 挂 牌, 并 禁 止 个 人 投 资 者 参 与 交 易 经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为 AA,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的 总 资 产 为 510.39 亿 元, 总 负 债 为 347.25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163.13 亿 元 ; 债 券 上 市 前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2013-2015 年 ) 发 行 人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26,319.30 万 元 20,747.02 万 元 和 14,534.97 万 元, 前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发 行 人 实 现 的 平 均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净 利 润 为 20,533.76 万 元, 不 少 于 本 期 债 券 一 年 利 息 的 1.5 倍 发 行 人 在 本 次 发 行 前 的 财 务 指 标 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1
第 二 节 发 行 人 简 介 公 司 名 称 : 天 津 广 成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蓟 县 迎 宾 路 1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国 喜 注 册 资 本 : 伍 拾 亿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曾 祥 梅 侯 月 超 联 系 地 址 : 天 津 蓟 县 人 民 东 大 街 48 号 联 系 电 话 :022-29181690 29186677 传 真 :022-29182392 经 济 性 质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应 经 审 批 的, 未 获 批 准 前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未 规 定 审 批 的, 自 主 经 营 天 津 广 成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前 身 为 天 津 广 成 城 乡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系 经 蓟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于 2009 年 3 月 9 日 成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天 津 广 成 城 乡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由 天 津 市 蓟 县 土 地 整 理 中 心 天 津 市 蓟 县 城 乡 建 设 投 资 中 心 蓟 县 杨 庄 水 库 管 理 处 和 天 津 九 龙 山 国 家 森 林 公 园 管 理 处 共 同 出 资 组 建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蓟 县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作 为 蓟 县 最 大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运 营 主 体, 发 行 人 经 营 内 容 涉 及 城 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融 资 土 地 整 理 2
及 经 营 在 可 经 营 范 围 内, 发 行 人 开 展 的 主 要 业 务 内 容 包 括 县 域 内 土 地 收 储 整 理 出 让 县 域 内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建 设 工 业 园 区 建 设 经 营 性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以 上 内 容 衍 生 的 融 资 业 务 等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510.39 亿 元, 总 负 债 为 347.25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163.13 亿 元 ;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68.04% 2013-2015 年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26,319.30 万 元 20,747.02 万 元 和 14,534.97 万 元 3
第 三 节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概 况 一 发 行 人 : 天 津 广 成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二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天 津 广 成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津 广 成 ) 三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11 亿 元 四 债 券 期 限 :7 年 期, 设 置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起,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五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固 定 利 率 形 式,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为 5.40%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簿 记 建 档 发 行 系 统,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以 市 场 化 方 式 确 定 发 行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应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充 分 协 商 后 确 定 六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本 期 债 券 设 置 本 金 提 前 偿 付 条 款,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4 5 6 7 年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最 后 五 年 每 年 的 应 付 利 息 随 当 年 兑 付 的 本 金 部 分 一 起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到 期 兑 付 款 项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七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八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4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九 发 行 对 象 :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中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十 债 券 形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实 名 制 记 账 方 式 发 行 ( 一 )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的 一 级 托 管 账 户 登 记 托 管 ( 二 )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十 一 簿 记 建 档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建 档 日 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 十 二 发 行 期 限 :2 个 工 作 日, 自 发 行 首 日 起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 止 十 三 发 行 首 日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1 日, 即 2016 年 4 月 20 日 十 四 起 息 日 : 自 发 行 首 日 开 始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4 月 20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十 五 计 息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的 计 息 期 限 自 2016 年 4 月 20 日 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 止 十 六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付 息 日 为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4 月 5
20 日 为 上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十 七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4 月 20 日 (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十 八 本 息 兑 付 方 式 :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办 理 十 九 认 购 托 管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托 管 记 载 二 十 承 销 方 式 : 承 销 团 余 额 包 销 二 十 一 承 销 团 成 员 : 主 承 销 商 为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主 承 销 商 为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销 商 为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十 二 债 券 担 保 :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二 十 三 信 用 级 别 : 经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为 AA+, 发 行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为 AA 二 十 四 上 市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1 个 月 内, 发 行 人 将 向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二 十 五 税 务 提 示 :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所 得 税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6
第 四 节 债 券 上 市 的 基 本 情 况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意, 本 期 债 券 将 于 2016 年 6 月 2 日 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证 券 简 称 16 津 广 成, 证 券 代 码 139089 根 据 债 项 评 级 对 应 主 体 评 级 基 础 上 的 孰 低 原 则, 发 行 人 主 体 评 级 为 AA 7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状 况 一 具 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CHW 津 审 字 [2015]0348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发 行 人 2015 年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CHW 津 审 字 [2016]0497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以 下 所 引 用 的 财 务 数 据, 非 经 特 别 说 明, 均 引 自 上 述 审 计 报 告 二 发 行 人 2013 年 -2015 年 经 审 计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 发 行 人 2013-2015 年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总 计 5,103,898.87 3,857,373.14 2,919,948.21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4,346,481.88 3,169,991.01 2,365,644.04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757,416.99 687,382.13 554,304.16 负 债 总 计 3,472,549.52 2,644,743.31 1,868,731.17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278,346.86 773,831.09 368,335.61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194,202.66 1,870,912.21 1,500,395.56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631,349.35 1,212,629.84 1,051,217.04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312,049.31 1,059,917.34 932,951.56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58,145.71 65,059.23 59,157.47 营 业 成 本 4,242.59 2,899.04 11,319.03 营 业 利 润 -10,527.63 9,075.34 17,296.06 利 润 总 额 26,484.62 38,122.84 39,288.33 净 利 润 19,370.75 23,346.64 27,969.77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14,534.97 20,747.02 26,319.30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428,422.62-762,066.62-492,065.47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01,508.73-17,145.52-83,571.77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946,673.65 578,148.23 790,677.75 8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316,742.29-201,063.91 215,040.51 9
第 六 节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成 功 后, 公 司 将 按 照 发 行 条 款 的 约 定, 凭 借 自 身 的 偿 债 能 力 融 资 能 力, 筹 措 相 应 的 偿 债 资 金, 亦 将 以 良 好 的 经 营 业 绩 和 规 范 的 运 作, 履 行 到 期 还 本 付 息 的 义 务 同 时, 发 行 人 制 定 了 严 密 的 偿 债 计 划 和 切 实 可 行 的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行 人 认 为 偿 债 计 划 及 保 障 措 施 足 以 满 足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还 本 付 息 的 需 求 一 担 保 人 情 况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的 审 计 报 告 由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该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的 财 务 数 据 均 来 源 于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投 资 者 在 阅 读 担 保 人 的 相 关 财 务 信 息 时, 应 当 同 时 查 阅 担 保 人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附 注 ( 一 ) 担 保 人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重 庆 市 北 部 新 区 财 富 大 道 15 号 ( 重 庆 高 科 财 富 园 财 富 二 号 A 栋 1 楼 4# 5#,2 楼 7# 8# 9# 11# 12#)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国 祥 注 册 资 本 : 叁 拾 伍 亿 元 整 10
成 立 日 期 :2009 年 8 月 19 日 公 司 类 型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从 事 融 资 性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财 产 保 全 担 保 及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限 制 的 其 他 担 保 和 再 担 保 业 务 财 务 顾 问 资 产 管 理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和 限 制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规 定 需 前 置 审 批 的, 未 获 批 准 前 不 得 经 营 )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在 全 国 工 商 联 的 支 持 和 指 导 下, 经 重 庆 市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批 准 设 立 的 全 国 性 商 业 担 保 机 构, 注 册 资 本 35 亿 元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AA+ 级, 信 贷 市 场 主 体 评 级 AAA- 级, 在 全 国 设 立 了 23 家 省 级 担 保 分 支 机 构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为 瀚 华 金 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票 名 称 : 瀚 华 金 控 ; 股 票 代 码 :03903.HK), 是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核 准 设 立 的 全 国 性 普 惠 金 融 综 合 服 务 商, 注 册 资 本 金 人 民 币 46 亿 元, 净 资 产 75 亿 元, 总 资 产 110 亿 元 旗 下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金 35 亿 元, 在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广 东 重 庆 四 川 湖 北 江 苏 辽 宁 等 地 区 设 立 了 25 家 分 子 公 司, 秉 承 信 用 简 单 快 乐 的 服 务 理 念, 专 注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担 保 服 务, 是 中 国 覆 盖 范 围 最 广 泛 的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 二 ) 担 保 人 财 务 情 况 1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瀚 华 担 保 2014 年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项 目 2014 年 度 单 位 : 万 元 11
总 资 产 483,547.98 总 负 债 100,076.81 所 有 者 权 益 383,471.17 营 业 收 入 94,146.29 利 润 总 额 18,995.78 净 利 润 16,045.06 ( 三 ) 担 保 人 资 信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瀚 华 担 保 注 册 资 本 为 35.00 亿 元 该 公 司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 金 融 机 构 等 级 ) 为 AA+ 公 司 业 务 定 位 发 展 成 为 中 国 最 优 秀 的 担 保 公 司 之 一, 以 担 保 小 额 贷 款 中 短 期 信 贷 为 核 心, 向 小 型 微 型 经 济 主 体 提 供 全 面 专 业 高 效 的 融 资 服 务 截 至 2014 年 末, 瀚 华 担 保 净 资 产 38.35 亿 元, 本 期 债 券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占 净 资 产 比 例 未 超 过 30%, 符 合 要 求 截 至 2014 年 末, 瀚 华 担 保 融 资 性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237.65 亿 元, 融 资 性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与 净 资 产 比 值 6.19 倍 进 行 本 期 债 券 担 保 后, 预 计 瀚 华 担 保 在 本 年 末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不 超 过 自 身 净 资 产 的 10 倍, 符 合 要 求 二 偿 债 计 划 为 了 充 分 有 效 地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发 行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按 时 足 额 偿 付 制 定 了 具 体 工 作 计 划, 包 括 制 定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门 部 门 与 人 员 设 计 工 作 流 程 和 安 排 偿 债 资 金 等, 努 力 形 成 一 套 确 保 债 券 安 全 兑 付 的 内 部 机 制 ( 一 ) 设 立 偿 债 保 障 基 金 及 偿 债 资 金 账 户 针 对 公 司 未 来 的 财 务 状 况 本 期 债 券 自 身 的 特 征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项 目 的 特 点, 发 行 人 将 建 立 一 个 多 层 次 互 为 补 充 的 财 务 规 划, 以 提 12
供 充 分 可 靠 的 资 金 来 源 用 于 还 本 付 息 为 此 发 行 人 设 立 偿 债 资 金 账 户, 发 行 人 将 在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收 入 中 合 理 的 安 排 部 分 资 金 建 立 专 项 偿 债 保 障 基 金, 在 付 息 日 或 兑 付 日 前 第 5 个 工 作 日, 按 本 期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金 额 向 偿 债 账 户 中 划 入 偿 债 资 金 ( 二 ) 偿 债 计 划 的 人 员 安 排 发 行 人 将 安 排 专 人 管 理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兑 付 工 作,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全 面 负 责 利 息 支 付 本 金 兑 付 及 相 关 事 务, 并 在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处 理 付 息 或 兑 付 后 的 有 关 事 宜 ( 三 ) 偿 债 计 划 的 财 务 安 排 本 期 债 券 偿 债 资 金 将 来 源 于 发 行 人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收 入, 并 以 公 司 的 日 常 营 运 资 金 为 保 障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部 门 将 严 格 规 范 专 项 偿 债 基 金 和 专 项 偿 债 账 户 的 管 理,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从 而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偿 债 计 划 的 有 效 执 行 ( 四 ) 提 前 偿 付 本 金 安 排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11 亿 元,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设 置 本 金 提 前 偿 付 条 款,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4 5 6 7 年 末 每 年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本 金 有 助 于 减 缓 债 券 本 息 集 中 到 期 时 的 兑 付 压 力, 并 能 够 明 确 本 期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的 时 间 和 支 付 金 额, 不 确 定 因 素 较 少, 有 利 于 提 前 制 定 相 应 的 偿 债 计 划 13
三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和 保 障 措 施 根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并 经 合 理 查 验, 本 期 债 券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主 要 为 发 行 人 自 身 的 经 营 性 收 入 和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收 入 ( 一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产 生 的 收 益 本 期 债 券 募 投 项 目 为 蓟 县 于 桥 水 库 环 境 治 理 及 新 城 示 范 小 城 镇 ( 一 期 ) 项 目, 发 行 人 控 股 的 子 公 司 新 城 公 司 是 该 项 目 的 唯 一 建 设 主 体 本 项 目 的 收 入 来 源 主 要 包 括 还 迁 房 销 售 收 入 根 据 项 目 还 迁 补 偿 方 案, 人 均 40 平 方 米 以 外 的 还 迁 住 宅 可 用 于 出 售, 以 满 足 项 目 区 人 口 分 立 户 及 改 善 住 房 条 件 的 需 求 根 据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本 期 项 目 还 迁 房 销 售 收 入 共 计 35.09 亿 元 此 外, 发 行 人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的 内 部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以 降 低 经 营 成 本,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付 提 供 稳 定 的 收 入 保 障 ( 二 ) 公 司 较 强 的 盈 利 能 力 是 偿 还 债 券 本 息 的 根 本 保 证 公 司 自 身 具 备 很 强 的 偿 债 能 力, 其 自 身 收 入 及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带 来 的 现 金 流 足 以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构 成 主 要 包 括 : 1 公 司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收 入 公 司 盈 利 来 源 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主, 业 务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基 础 设 施 运 营 养 管 土 地 收 储 服 务 与 看 管 委 托 代 建 土 地 整 理 与 转 让 2013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5.28 亿 元 6.04 亿 元 和 5.32 亿 元, 公 司 近 三 年 主 营 业 收 入 均 保 持 相 对 平 稳, 并 处 在 较 高 的 水 平 14
2013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2.80 亿 元 2.33 亿 元 和 1.94 亿 元, 三 年 平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足 以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一 年 的 利 息 公 司 经 营 稳 定, 盈 利 能 力 良 好, 具 有 较 强 的 到 期 偿 债 能 力 2 公 司 可 变 现 资 产 截 止 到 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流 动 资 产 总 额 为 434.65 亿 元, 其 中 货 币 资 金 约 51.68 亿 元, 存 货 为 240.59 亿 元, 存 货 主 要 为 公 司 土 地 收 储 开 发 成 本, 必 要 时 发 行 人 可 以 通 过 流 动 资 产 变 现 来 补 充 偿 债 资 金 ( 三 )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担 保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在 担 保 函 项 下 的 债 券 到 期 时, 如 发 行 人 不 能 全 部 兑 付 债 券 本 息, 担 保 人 应 主 动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将 兑 付 资 金 划 入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或 主 承 销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分 别 或 联 合 要 求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承 销 商 有 义 务 代 理 债 券 持 有 人 要 求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如 债 券 到 期 后, 债 券 持 有 人 对 担 保 人 负 有 同 种 类 品 质 的 到 期 债 务 的, 可 依 法 将 该 债 务 与 其 在 本 担 保 函 项 下 对 担 保 人 的 债 权 相 抵 消 担 保 人 保 证 的 范 围 包 括 2016 年 天 津 广 成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以 及 违 约 金 损 害 赔 偿 金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和 其 他 应 支 付 的 费 用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期 间 为 债 券 存 续 期 及 债 券 到 期 之 日 起 二 年 债 券 持 有 人 在 此 期 间 内 未 要 求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担 保 人 免 除 保 证 责 任 15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及 有 关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有 权 对 担 保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要 求 担 保 人 定 期 提 供 会 计 报 表 等 财 务 信 息 债 券 认 购 人 或 持 有 人 依 法 将 债 券 转 让 或 出 质 给 第 三 人 的, 担 保 人 在 担 保 函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继 续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批 准, 债 券 利 率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等 发 生 变 更 时, 不 需 另 行 经 过 担 保 人 同 意, 担 保 人 继 续 承 担 担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在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之 前, 担 保 人 发 生 分 立 合 并 停 产 停 业 等 足 以 影 响 债 券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时, 债 券 发 行 人 应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提 供 新 的 担 保, 债 券 发 行 人 不 提 供 新 的 担 保 时,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要 求 债 券 发 行 人 担 保 人 提 前 兑 付 债 券 本 息 担 保 函 自 签 发 之 日 生 效, 在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间 内 不 得 变 更 或 撤 销 ( 四 ) 公 司 通 畅 的 融 资 渠 道 增 强 了 本 期 债 券 的 保 障 水 平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在 获 得 贷 款 方 面 得 到 各 大 商 业 银 行 的 大 力 支 持, 在 还 本 付 息 方 面 也 从 未 有 违 约 记 录, 培 育 了 良 好 的 市 场 声 誉 另 外 公 司 与 各 大 商 业 银 行 都 有 着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与 沟 通 经 验, 资 信 优 良, 具 备 较 强 的 融 资 能 力 公 司 将 根 据 市 场 形 势 的 变 化, 不 断 改 进 管 理 方 式, 努 力 降 低 融 资 成 本, 改 善 债 务 结 构, 优 化 财 务 状 况,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还 奠 定 坚 实 的 基 础 ( 五 )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保 障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和 兑 付 的 安 全 性 公 司 与 天 津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蓟 县 支 行 签 订 了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16
项 账 户 及 偿 债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将 在 监 管 银 行 处 开 设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同 时 明 确 了 监 管 银 行 负 责 监 督 广 成 集 团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最 终 核 准 的 用 途 进 行 使 用, 并 负 责 归 集 到 期 兑 付 资 金, 保 障 了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和 归 集 偿 还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安 全 性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是 指 广 成 集 团 在 监 管 银 行 处 开 立 的 专 门 用 于 偿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账 户, 账 户 内 资 金 仅 能 划 付 至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公 司 应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个 计 息 年 度 兑 付 日 / 付 息 日 前 的 第 5 个 工 作 日, 将 当 期 应 偿 付 利 息 和 / 或 本 金 划 付 至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以 确 保 债 券 本 息 的 按 时 支 付 ( 六 ) 提 前 分 期 还 本 避 免 一 次 性 兑 付 全 部 本 金 的 风 险 本 期 债 券 设 定 了 提 前 偿 还 本 金 条 款, 公 司 将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后 5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的 20%, 以 避 免 一 次 性 兑 付 全 部 本 金 的 风 险 此 外, 公 司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货 币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调 度,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为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按 时 偿 还 创 造 条 件 若 出 现 未 能 按 约 定 或 者 未 能 按 期 偿 付 资 金 本 息 的 可 能 性, 公 司 将 采 取 暂 缓 重 大 投 资 抵 押 或 变 现 优 良 资 产 等 措 施, 来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兑 付, 保 证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四 违 约 时 拟 采 取 的 具 体 偿 债 措 施 和 赔 偿 方 式 如 果 由 于 经 济 环 境 变 化 或 其 它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导 致 发 行 人 可 能 出 现 违 约 情 况 时, 发 行 人 为 此 制 定 了 具 体 的 偿 债 措 施 和 赔 偿 方 式, 具 体 如 下 : 17
( 一 ) 流 动 资 产 变 现 发 行 人 财 务 政 策 稳 健, 注 重 流 动 性 管 理, 资 产 流 动 性 良 好 2015 年 流 动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434.65 亿 元, 必 要 时 发 行 人 可 以 通 过 流 动 资 产 变 现 来 补 充 偿 债 资 金 ( 二 ) 银 行 授 信 情 况 发 行 人 具 有 良 好 的 资 信 和 极 强 的 融 资 能 力 公 司 与 多 家 大 型 商 业 银 行 建 立 了 稳 固 的 合 作 关 系, 发 行 人 历 年 的 到 期 贷 款 偿 付 率 和 到 期 利 息 偿 付 率 均 为 100%, 不 存 在 贷 款 到 期 未 偿 还 的 现 象 即 使 在 本 期 债 券 兑 付 时 遇 到 突 发 性 的 资 金 周 转 问 题, 公 司 也 可 以 通 过 银 行 的 资 金 拆 借 予 以 解 决 ( 三 ) 其 他 方 式 公 司 将 通 过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抓 住 我 国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的 有 利 时 机, 增 加 收 入, 控 制 运 营 成 本,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确 保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兑 付 提 供 可 靠 保 障 综 上 所 述, 公 司 制 定 了 具 体 的 切 实 可 行 的 偿 债 计 划, 采 取 了 多 项 有 效 的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为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及 时 足 额 偿 付 提 供 了 足 够 的 保 障,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保 护 投 资 者 公 司 还 将 通 过 不 断 挖 掘 自 身 优 势 抓 住 我 国 宏 观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的 有 利 时 机 增 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控 制 运 营 成 本 和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确 保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兑 付 提 供 可 靠 保 障 18
第 七 节 债 券 跟 踪 评 级 安 排 说 明 根 据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和 本 评 级 机 构 的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在 本 次 评 级 的 信 用 等 级 有 效 期 至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约 定 偿 付 日 止 内, 本 评 级 机 构 将 对 其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评 级, 包 括 持 续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与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跟 踪 评 级 期 间, 本 评 级 机 构 将 持 续 关 注 广 成 投 资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的 变 化 影 响 广 成 投 资 经 营 或 财 务 状 况 的 重 大 事 件 广 成 投 资 履 行 债 务 的 情 况 等 因 素, 并 出 具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以 动 态 地 反 映 广 成 投 资 的 信 用 状 况 ( 一 ) 跟 踪 评 级 时 间 和 内 容 本 评 级 机 构 对 广 成 投 资 的 跟 踪 评 级 的 期 限 为 本 评 级 报 告 出 具 日 至 失 效 日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将 在 本 次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出 具 后 每 1 年 出 具 一 次 正 式 的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与 首 次 评 级 报 告 保 持 衔 接, 如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与 上 次 评 级 报 告 在 结 论 或 重 大 事 项 出 现 差 异 的, 本 评 级 机 构 将 作 特 别 说 明, 并 分 析 原 因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自 本 次 评 级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起 进 行 在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本 次 评 级 报 告 结 论 的 重 大 事 项 时, 广 成 投 资 应 根 据 已 作 出 的 书 面 承 诺 及 时 告 知 本 评 级 机 构 相 应 事 项 本 评 级 机 构 及 评 级 人 员 将 密 切 关 注 与 广 成 投 资 有 关 的 信 息, 在 认 为 必 要 时 及 时 安 排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并 调 整 或 维 持 原 有 信 用 级 别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在 本 评 级 机 构 向 广 成 投 资 发 出 重 大 事 项 跟 踪 评 级 告 知 书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19
( 二 ) 跟 踪 评 级 程 序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前 向 广 成 投 资 发 送 常 规 跟 踪 评 级 告 知 书,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前 向 广 成 投 资 发 送 重 大 事 项 跟 踪 评 级 告 知 书 跟 踪 评 级 将 按 照 收 集 评 级 所 需 资 料 现 场 调 研 评 级 分 析 评 级 委 员 会 审 核 出 具 评 级 报 告 公 告 等 程 序 进 行 本 评 级 机 构 的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和 评 级 结 果 将 对 债 务 人 债 务 人 所 发 行 金 融 产 品 的 投 资 人 债 权 代 理 人 监 管 部 门 及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披 露 对 象 进 行 披 露 在 持 续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广 成 投 资 和 本 评 级 机 构 应 在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及 本 评 级 机 构 的 网 站 上 公 布 持 续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20
第 八 节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说 明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不 存 在 违 反 适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情 况 21
第 九 节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一 募 集 资 金 总 量 及 用 途 本 期 债 券 拟 募 集 资 金 11 亿 元, 将 全 部 用 于 蓟 县 新 城 示 范 小 城 镇 ( 一 期 ) 及 于 桥 水 库 环 境 治 理 建 设 项 目, 具 体 用 途 及 金 额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募 投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总 投 资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占 项 目 总 ( 亿 元 ) 金 额 ( 亿 元 ) 投 资 比 例 项 目 主 体 发 行 人 持 有 项 目 主 体 的 比 例 蓟 县 新 城 示 范 小 城 1 镇 ( 一 期 ) 及 于 桥 水 库 环 境 治 理 建 设 237.71 11 4.63% 新 城 公 司 77.14% 项 目 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蓟 县 新 城 示 范 小 城 镇 ( 一 期 ) 及 于 桥 水 库 环 境 治 理 建 设 项 目 ( 一 )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及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安 置 区 内 建 设 农 民 安 置 用 房 总 建 筑 面 积 307.46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安 置 住 宅 259.30 万 平 方 米, 主 要 建 设 农 民 还 迁 住 宅 楼 ; 保 障 农 民 长 远 生 计 用 房 26.30 万 平 方 米, 主 要 建 设 商 业 公 建 ; 非 经 营 性 公 建 6.85 万 平 方 米, 主 要 建 设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校 社 区 卫 生 院 养 老 院 公 安 派 出 所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公 交 首 末 站 公 共 停 车 场 垃 圾 转 运 站 等 配 套 建 设 地 下 车 库 及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房 15.01 万 平 方 米 ; 建 设 景 观 绿 化 工 程 374.95 万 平 方 米 ; 建 设 项 目 区 内 路 网 30 条, 总 长 度 52.94 公 里, 随 路 架 桥 15 座, 桥 梁 总 面 积 9058 平 方 米 ; 以 及 给 排 水 燃 气 电 力 供 热 等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 实 施 土 地 整 理 工 程 1347.55 公 顷, 实 施 土 地 复 22
垦 工 程 674.89 公 顷 ( 二 ) 项 目 总 投 资 及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总 投 资 237.71 亿 元, 其 中, 农 民 还 迁 住 宅 投 资 67.47 亿 元, 农 民 长 远 生 计 用 房 9.41 亿 元, 非 经 营 性 公 建 投 资 2.78 亿 元, 地 下 车 库 及 市 政 设 施 用 房 工 程 投 资 5.90 亿 元,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26.49 亿 元, 土 地 整 理 及 复 垦 89.97 亿 元, 工 程 建 设 其 它 费 用 17.27 亿 元, 预 备 费 2.59 亿 元, 建 设 期 贷 款 利 息 18.83 亿 元 资 金 来 源 为 建 设 单 位 自 筹 71.71 亿 元, 银 行 贷 款 166 亿 元 ( 三 ) 项 目 建 设 期 项 目 计 划 于 2011 年 6 月 开 工,2016 年 底 竣 工 ( 四 ) 项 目 收 益 分 析 本 期 债 券 募 投 项 目 为 蓟 县 新 城 示 范 小 城 镇 ( 一 期 ) 及 于 桥 水 库 环 境 治 理 建 设 项 目, 发 行 人 控 股 的 子 公 司 新 城 公 司 是 该 项 目 的 唯 一 建 设 主 体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11 亿 元, 拟 用 于 蓟 县 新 城 示 范 小 城 镇 ( 一 期 ) 及 于 桥 水 库 环 境 治 理 建 设 项 目, 通 过 还 迁 房 销 售 收 入 及 企 业 其 他 收 益 实 现 资 金 平 衡 存 续 期 内, 还 迁 房 销 售 预 计 实 现 收 入 35.09 亿 元 根 据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人 均 40 平 方 米 以 外 的 还 迁 住 宅 可 用 于 出 售, 以 满 足 项 目 区 人 口 分 立 户 及 改 善 住 房 条 件 的 需 求, 考 虑 解 决 住 房 困 难 村 民 的 住 房 问 题, 人 均 5 平 方 米 的 住 宅 21.29 万 平 方 米, 以 成 本 价 格 3800 元 / 平 方 米 出 售, 共 计 销 售 收 入 80917 万 元 ; 人 均 45 平 方 米 外 的 住 宅 59.99 万 平 方 米, 作 为 经 济 适 用 房 以 满 足 村 民 提 高 居 住 条 件 的 需 求, 以 经 济 适 用 房 价 格 4500 元 / 平 方 米 进 行 认 购, 共 计 销 23
售 收 入 269934 万 元 本 期 项 目 还 迁 房 销 售 收 入 共 计 35.09 亿 元 三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情 况 蓟 县 新 城 示 范 小 城 镇 ( 一 期 ) 及 于 桥 水 库 环 境 治 理 建 设 项 目 由 以 下 文 件 批 准 同 意 实 施 : ( 一 ) 天 津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天 津 市 蓟 县 新 城 示 范 小 城 镇 ( 一 期 ) 及 于 桥 水 库 环 境 治 理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 ( 津 发 改 城 镇 [2011]283 号 ); ( 二 )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对 天 津 蓟 州 新 城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蓟 县 新 城 示 范 小 城 镇 ( 一 期 ) 及 于 桥 水 库 环 境 治 理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津 环 保 许 可 函 [2011]067 号 ); ( 三 ) 天 津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能 审 [2011]063 号 ); ( 四 ) 天 津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蓟 县 国 土 资 源 分 局 蓟 县 国 土 资 源 分 局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报 告 (2011-003 号 ); ( 五 ) 天 津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关 于 下 达 2011 年 蓟 县 新 城 示 范 镇 A 地 块 村 民 还 迁 经 济 适 用 房 建 设 投 资 计 划 的 通 知 ; ( 六 ) 天 津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调 整 蓟 县 新 城 示 范 小 城 镇 ( 一 期 ) 及 于 桥 水 库 环 境 治 理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 ( 津 发 改 城 镇 [2014]412 号 ); ( 七 ) 天 津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及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对 军 粮 城 等 八 个 示 范 小 城 镇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延 期 的 初 步 24
审 查 意 见 ( 津 发 改 城 镇 [2014]1074 号 ) 25
第 十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诺 自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之 日 起 做 到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后 至 本 上 市 公 告 书 公 告 之 日, 公 司 运 转 正 常, 未 发 生 可 能 对 本 期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要 事 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获 利 息 收 入 应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26
第 十 一 节 有 关 当 事 人 一 发 行 人 : 天 津 广 成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蓟 县 迎 宾 路 1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国 喜 联 系 人 : 曾 祥 梅 侯 月 超 联 系 地 址 : 天 津 蓟 县 人 民 东 大 街 48 号 联 系 电 话 :022-29181690 传 真 :022-29182392 邮 政 编 码 :301900 二 承 销 团 ( 一 ) 主 承 销 商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李 琰 林 春 凯 宋 林 清 马 琳 魏 继 昆 谭 珏 联 系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联 系 电 话 :022-28451971 28451961 23861330 28451635 23861383 传 真 :022-28451629 邮 政 编 码 :300381 ( 二 ) 副 主 承 销 商 : 27
1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四 环 南 路 55 号 7 号 楼 401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永 健 联 系 人 : 汤 学 军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78 号 华 融 大 厦 6 楼 联 系 电 话 :022-58532736 传 真 :022-58532739 邮 政 编 码 :518048 2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 号 18 19 楼 全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董 鸿 硕 耿 晓 晶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 号 18 19 楼 全 层 联 系 电 话 :020-38286760 38286926 传 真 :022-38286991 38286922 邮 政 编 码 :510623 ( 三 ) 分 销 商 : 1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惠 州 市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5 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 四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李 欣 桐 28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红 军 营 南 路 媒 体 村 天 畅 园 6 号 楼 2 层 联 系 电 话 :010-84975709 传 真 :010-64408523 邮 政 编 码 :100107 2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第 五 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晓 东 联 系 人 : 张 娜 张 馨 予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丰 盛 胡 同 22 号 丰 铭 国 际 大 厦 A 座 6 层 联 系 电 话 :010-56839489 56839393 传 真 :010-56839400 邮 政 编 码 :100032 3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缪 佳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广 东 路 689 号 海 通 证 券 大 厦 17 层 联 系 电 话 :021-23212022 传 真 :021-63083007 邮 政 编 码 :200001 29
三 托 管 人 1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成 相 联 系 人 : 尚 菲 张 志 杰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联 系 电 话 :010-88170513 88170733 传 真 :010-66061871 66061875 邮 政 编 码 :100033 2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 楼 总 经 理 : 王 迪 彬 联 系 电 话 :021-38874800 传 真 :021-58754185 邮 政 编 码 :200120 四 审 计 机 构 :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天 津 开 发 区 广 成 东 路 20 号 滨 海 金 融 街 E7106 室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方 文 森 黄 庆 林 龙 晖 王 建 国 高 绮 云 尹 琳 王 勤 成 志 城 注 册 会 计 师 : 刘 维 崔 骅 联 系 地 址 : 天 津 市 和 平 区 解 放 北 路 188 号 信 达 广 场 35 层 联 系 电 话 :022-23193866-8006 30
传 真 :022-23559045 邮 政 编 码 :300042 五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汉 口 路 398 号 华 盛 大 厦 14F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荣 恩 分 析 员 : 周 灵 武 嘉 妮 王 一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38# 泰 康 金 融 大 厦 1809 联 系 电 话 :010-85879771 021-63501349 63504375 传 真 :010-85879770 021-63610539 邮 政 编 码 :100026 六 发 行 人 法 律 顾 问 : 天 津 四 方 君 汇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围 堤 道 103 号 峰 汇 广 场 A 座 22 层 负 责 人 : 马 弘 经 办 律 师 : 边 峥 杨 兴 联 系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围 堤 道 103 号 峰 汇 广 场 A 座 22 层 联 系 电 话 :022-27305678 传 真 :022-27309385 邮 政 编 码 :300201 七 担 保 人 :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重 庆 市 北 部 新 区 财 富 大 道 15 号 ( 重 庆 高 科. 财 富 园 财 富 二 号 A 栋 1 楼 4# 5#,2 楼 7# 8# 9# 11# 12#)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国 祥 31
联 系 人 : 张 贺 丽 联 系 地 址 : 重 庆 市 北 部 新 区 财 富 大 道 15 号 财 富 园 财 富 2 号 A 栋 1 楼 联 系 电 话 :023-89666600 传 真 :023-89666601 邮 政 编 码 :401121 八 监 管 银 行 : 天 津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蓟 县 支 行 住 所 : 天 津 市 蓟 县 光 明 路 北 段 西 侧 七 星 花 园 8-102 法 定 代 表 人 : 尹 秀 红 联 系 人 : 仇 芳 辉 联 系 地 址 : 天 津 市 蓟 县 光 明 路 北 段 西 侧 七 星 花 园 8-102 联 系 电 话 :022-59138501 传 真 :022-59138507 邮 政 编 码 :301900 32
第 十 二 节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 一 )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批 准 文 件 ( 二 ) 本 期 债 券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 三 ) 本 期 债 券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 四 ) 发 行 人 2012 年 至 2014 年 的 审 计 报 告 及 2015 年 审 计 报 告 ( 五 )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关 于 天 津 广 成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收 入 和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构 成 情 况 的 相 关 说 明 ( 六 ) 项 目 核 准 批 复 文 件 ( 七 )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 八 ) 本 期 债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九 )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 十 )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 十 一 )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项 账 户 及 偿 债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二 查 询 地 址 ( 一 ) 向 发 行 人 查 询 天 津 广 成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蓟 县 迎 宾 路 1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国 喜 联 系 人 : 曾 祥 梅 侯 月 超 33
联 系 地 址 : 天 津 蓟 县 人 民 东 大 街 48 号 联 系 电 话 :022-29181690 29186677 传 真 :022-29182392 邮 政 编 码 :301900 ( 二 ) 向 主 承 销 商 查 询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李 琰 林 春 凯 宋 林 清 马 琳 魏 继 昆 谭 珏 联 系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联 系 电 话 :022-28451971 28451961 23861330 28451635 23861383 传 真 :022-28451629 邮 政 编 码 :300381 互 联 网 网 址 :www.ewww.com.cn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内 到 下 列 网 站 查 阅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 1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网 址 :www.ndrc.gov.cn 2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www.chinabond.com.cn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