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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土 地 归 国 家 所 有 企 业 和 个 人 使 用 土 地 需 遵 守 下 列 最 长 期 限 限 制 : (a) 居 住 目 的 为 70 年 ; (b) 工 业 目 的 为 50 年 ; (c)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公 共 卫 生 和 体 育 目 的 为 50 年 ; (d) 商 业 旅 游 娱 乐 目 的 为 40 年 ; (e) 综 合 利 用 或 者 奇 特 目 的 为 5 年 (4) 除 与 属 下 列 类 别 的 自 然 人 的 入 境 和 临 时 居 留 有 关 的 措 施 外, 不 作 承 诺 3 : (4) 除 与 市 场 准 入 栏 中 所 指 类 别 的 自 然 人 入 境 和 临 时 居 留 有 关 的 措 施 外, 不 作 承 3 对 自 然 人 类 别 的 定 义 详 见 附 件 六 的 第 5 条 (a) 款 3

(a) 商 务 访 问 者 应 允 许 入 境 最 多 6 个 月 ; (b) 瑞 士 公 司 的 经 理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家 等 高 级 雇 员, 作 为 公 司 内 部 的 调 任 人 员 临 时 调 动, 应 允 许 其 入 境 首 期 停 留 3 年 ; (c) 合 同 服 务 提 供 者, 根 据 有 关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应 被 授 予 居 留 许 可, 或 首 期 居 留 不 超 过 1 年 ; 合 同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仅 限 于 以 下 部 门 : (1) 医 疗 和 牙 医 服 务 ; (2) 建 筑 设 计 服 务 ; (3) 工 程 服 务 ; (4)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服 务 除 外 ); (5) 计 算 机 及 其 相 关 服 务 ; (6) 建 筑 及 相 关 工 程 服 务 ; (7) 教 育 服 务 : 合 同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具 有 学 士 或 以 上 学 位 ;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职 称 或 证 书, 且 具 有 两 年 专 业 工 作 经 验 ; 与 其 雇 主 签 订 合 同 的 中 方 合 同 主 体 应 为 具 有 教 育 服 务 职 能 的 法 人 机 构 ; (8) 旅 游 服 务 (d) 维 修 和 安 装 人 员 : 维 修 和 安 装 人 员 入 境 停 留 时 间 以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为 准,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4

II. 具 体 承 诺 1. 商 业 服 务 2. A. 专 业 服 务 (a) 法 律 服 务 (CPC 861, 不 含 中 国 法 律 业 务 ) (3) 瑞 士 律 师 事 务 所 仅 能 以 代 表 处 的 形 式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代 表 处 可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瑞 士 代 表 处 的 业 务 范 围 仅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a) 就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允 许 从 事 律 师 业 务 的 国 家 / 地 区 的 法 律 及 就 国 际 公 约 和 惯 例 向 客 户 提 供 咨 询 ; (b) 应 客 户 或 中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委 托, 处 理 该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允 许 从 事 律 师 业 务 的 国 家 / 地 区 的 法 律 事 务 ; (c) 代 表 外 国 客 户, 委 托 中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处 理 中 国 法 律 事 务 ; (d) 订 立 合 同 以 保 持 与 中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有 关 法 律 事 务 的 长 期 委 托 关 系 ; (e) 提 供 有 关 中 国 法 律 环 境 影 响 的 信 息 按 双 方 议 定, 委 托 允 许 瑞 士 代 表 处 直 接 指 示 受 委 托 的 中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律 师 瑞 士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代 表 应 为 执 业 律 师, 为 一 WTO 成 员 的 律 师 协 会 或 律 师 公 会 的 会 员, 且 在 中 国 境 外 执 业 不 少 于 2 年 首 席 代 表 应 为 瑞 士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合 伙 人 或 相 同 职 位 人 员 ( 如 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成 员 ), 且 在 中 国 境 外 执 业 不 少 于 3 年 (3) 所 有 代 表 均 应 每 年 在 中 国 居 住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代 表 处 不 得 雇 佣 中 国 国 家 注 册 律 师 5

(b) 会 计 审 计 和 簿 记 服 务 (CPC 862) (3) 合 伙 或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只 限 于 中 国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允 许 瑞 士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与 中 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结 成 联 合 所, 并 与 其 在 其 他 WTO 成 员 中 的 联 合 所 订 立 合 作 合 同 在 对 通 过 中 国 国 家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外 国 人 发 放 执 业 许 可 方 面, 应 给 予 国 民 待 遇 申 请 人 将 在 不 迟 于 提 出 申 请 后 30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被 告 知 结 果 提 供 CPC 862 中 所 列 服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从 事 税 收 和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它 们 不 受 在 CPC 865 和 8630 中 关 于 设 立 形 式 的 要 求 的 约 束 (c) 税 收 部 门 (CPC 8630) (3) 瑞 士 公 司 将 被 允 许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子 公 司 6

(d) 建 筑 设 计 服 务 (CPC 8671) (e) 工 程 服 务 (CPC 8672) (f) 集 中 工 程 服 务 (CPC 8673) (g)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服 务 除 外 ) (CPC 8674) (1) 对 于 方 案 设 计 没 有 限 制 要 求 与 中 国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合 作, 方 案 设 计 除 外 (3) 允 许 外 商 控 股 型 合 资 允 许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3)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为 在 瑞 士 从 事 建 筑 / 工 程 /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的 注 册 建 筑 师 / 工 程 师 或 企 业 (h) 医 疗 和 牙 医 服 务 (CPC 9312) B. 计 算 机 及 其 相 关 服 务 ( 计 算 机 及 其 相 关 服 务 不 涵 盖 需 要 计 算 机 及 其 相 关 服 务 作 为 提 供 手 段 的 内 容 提 供 服 务 构 成 的 经 济 活 动 ) (a). 与 计 算 机 硬 件 安 装 有 关 的 咨 询 服 务 (CPC 841) (3) 允 许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与 中 国 合 资 伙 伴 一 起 设 立 合 资 医 院 或 诊 所, 设 有 数 量 限 制, 以 符 合 中 国 的 需 要, 允 许 外 资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4) 除 水 平 承 诺 中 内 容 和 下 列 内 容 外, 不 作 承 诺 : 允 许 持 有 瑞 士 颁 发 的 专 业 证 书 的 外 国 医 师, 在 获 得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的 许 可 后, 在 中 国 提 供 短 期 医 疗 服 务 服 务 期 限 为 6 个 月, 并 可 延 长 至 1 年 (3) 合 资 医 院 和 诊 所 的 大 多 数 医 师 和 医 务 人 员 应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4) 注 册 工 程 师, 或 具 有 学 士 ( 或 以 上 ) 学 位 并 在 该 领 域 有 3 年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员 7

(b) 软 件 实 施 服 务 (CPC 842) (c) 数 据 处 理 服 务 (CPC 843) 输 入 准 备 服 务 (CPC 8431) (3) 允 许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4) 资 格 如 下 : 注 册 工 程 师, 或 具 有 学 士 ( 或 以 上 ) 学 位 并 在 该 领 域 有 3 年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员 数 据 处 理 和 制 表 服 务 (CPC 8432) 分 时 服 务 (CPC 8433) C. 研 发 服 务 自 然 科 学 和 工 程 学 的 研 究 和 实 验 开 发 服 务 (CPC 8510) ( 不 包 括 中 国 政 府 发 布 的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中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的 产 业 ) (1) 不 作 承 诺 (3) 允 许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4) 资 格 如 下 : 注 册 工 程 师, 或 具 有 学 士 ( 或 以 上 ) 学 位 并 在 该 领 域 有 3 年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员 (1) 不 作 承 诺 8

D. 房 地 产 服 务 (a) 涉 及 自 有 或 租 赁 资 产 的 房 地 产 服 务 (CPC 821) (b) 以 收 费 或 合 同 为 基 础 的 房 地 产 服 务 (CPC 822) F. 其 他 商 业 服 务 (a) 广 告 服 务 (CPC 871) (b) 市 场 调 研 服 务 (CPC 86401, 仅 限 于 设 计 用 来 获 取 一 组 织 产 品 在 市 场 上 前 景 和 表 现 的 信 息 的 调 查 服 务 ) (c)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CPC 865) (3) 允 许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1) 仅 限 于 通 过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有 权 提 供 外 国 广 告 服 务 的 广 告 代 理 (2) 仅 限 于 通 过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有 权 提 供 外 国 广 告 服 务 的 广 告 代 理 (3) 允 许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中 国 设 立 广 告 企 业 允 许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公 司 (1) 不 作 承 诺 (2) 不 作 承 诺 (3) 仅 限 于 合 资 企 业 形 式, 允 许 外 资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需 进 行 经 济 需 求 测 试 需 有 商 业 存 在 的 要 求 (3) 允 许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子 公 司 (1) 不 作 承 诺 (1) 不 作 承 诺 (2) 不 作 承 诺 (3) 不 作 承 诺 9

(d) 与 管 理 咨 询 相 关 的 服 务 ( 仅 限 下 列 分 部 门 ) 除 建 筑 外 的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CPC 86601) (e) 技 术 测 试 和 分 析 服 务 (CPC 8676) 及 CPC 749 涵 盖 的 货 物 检 验 服 务, 不 包 括 货 物 检 验 服 务 中 的 法 定 检 验 服 务 (f) 与 农 业 林 业 狩 猎 和 渔 业 有 关 的 服 务 (CPC 881, 882) (3) 仅 限 于 合 资 企 业 形 式, 允 许 外 资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需 进 行 经 济 需 求 测 试 需 有 商 业 存 在 的 要 求 (3) 允 许 已 在 瑞 士 从 事 检 验 服 务 3 年 以 上 的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合 资 技 术 测 试 分 析 和 货 物 检 验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35 万 美 元 允 许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子 公 司 (3) 仅 限 于 合 资 企 业 形 式, 允 许 外 资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1) 不 作 承 诺 (2) 不 作 承 诺 (3) 不 作 承 诺 (h) 与 采 矿 相 关 的 服 务 (CPC 883, 只 包 括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 (1) 不 做 承 诺 (3) 仅 允 许 与 中 国 合 资 伙 伴 合 作 开 采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的 形 式 (1) 不 作 承 诺 10

相 关 科 学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铁 铜 锰 的 现 场 维 护 和 支 持 服 务 地 质 地 球 物 理 和 其 他 科 学 勘 探 服 务 (CPC 86751 的 部 分 ) 地 下 勘 测 服 务 (CPC 86752 的 部 分 ) (3) 仅 限 于 以 与 中 国 合 资 伙 伴 合 作 勘 探 勘 测 铁 铜 锰 的 方 式 (m) 相 关 科 学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CPC 8675) 近 海 石 油 服 务 地 质 地 球 物 理 和 其 他 科 学 勘 探 服 务 (CPC 86751) 地 下 勘 测 服 务 (CPC 86752) (3) 仅 限 于 以 与 中 国 合 资 伙 伴 合 作 开 采 石 油 的 方 式 11

陆 上 石 油 服 务 (3) 仅 限 于 以 与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总 公 司 (CNPC) 或 中 国 石 化 (SINOPEC) 合 作 在 经 中 国 政 府 批 准 的 指 定 区 域 内 开 采 石 油 的 方 式 为 执 行 石 油 合 同,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土 内 设 立 一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或 代 表 处, 并 依 法 完 成 注 册 手 续 所 述 机 构 的 设 立 地 点 应 通 过 与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总 公 司 或 中 国 石 化 协 商 确 定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在 经 中 国 政 府 批 准 在 中 国 领 土 内 从 事 外 汇 业 务 的 银 行 开 设 银 行 账 户 (3)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准 确 并 迅 速 地 向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总 公 司 或 中 国 石 化 提 供 关 于 石 油 经 营 的 报 告, 并 应 向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总 公 司 或 中 国 石 化 提 交 与 石 油 经 营 有 关 的 所 有 数 据 和 样 品 以 及 各 种 技 术 经 济 会 计 和 管 理 报 告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总 公 司 或 中 国 石 化 应 对 在 实 施 石 油 经 营 过 程 中 获 得 的 数 据 记 录 样 品 凭 证 及 其 他 原 始 信 息 拥 有 所 有 权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投 资 应 以 美 元 或 其 他 硬 通 货 支 付 (o) 建 筑 物 清 洁 服 务 (CPC 874) (p) 摄 影 服 务 (CPC 875) (1) 不 作 承 诺 (3) 允 许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公 司 (1) 不 作 承 诺 (3) 仅 限 于 合 资 企 业 形 式, 允 许 外 资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1) 不 作 承 诺 12

(q) 包 装 服 务 (CPC 876) (3) 允 许 瑞 士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子 公 司 (r) 在 费 用 或 合 同 基 础 上 的 印 刷 和 与 装 订 服 务 (CPC 88442, 仅 限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 (1) 不 作 承 诺 (2) 不 作 承 诺 (3) 允 许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公 司 需 进 行 经 济 需 求 测 试 (1) 不 作 承 诺 (2) 不 作 承 诺 (3) 不 作 承 诺 (s) 会 议 服 务 (CPC 87909) (3) 仅 限 于 合 资 企 业 形 式, 允 许 外 资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t) 笔 译 和 口 译 服 务 (CPC 87905) (3) 允 许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子 公 司 (4) 要 求 如 下 : 需 有 在 口 译 或 笔 译 领 域 的 3 年 工 作 经 验, 并 且 熟 练 掌 握 了 该 工 作 语 言 13

维 修 服 务 (CPC 63, 6112 和 6122) 办 公 机 械 和 设 备 ( 包 括 计 算 机 ) 维 修 服 务 (CPC 845 和 886) 租 赁 服 务 (CPC 831,832, 不 包 括 CPC 83202) (3) 允 许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子 公 司 租 赁 服 务 :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全 球 资 产 应 达 到 500 万 美 元 14

2. 通 信 服 务 B. 速 递 服 务 (CPC 75121, 中 国 在 2001 年 12 月 11 日 加 入 WTO 时 法 律 规 定 的 中 国 邮 政 部 门 依 法 专 营 的 服 务 除 外 ) (3) 允 许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子 公 司 C. 电 信 服 务 4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包 括 : (h) 电 子 邮 件 (i) 语 音 邮 件 (j) 在 线 信 息 和 数 据 检 索 (k)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l) 增 值 传 真 服 务 ( 包 括 储 存 和 发 送 储 存 和 检 索 ) (m) 编 码 和 规 程 转 换 (n) 在 线 信 息 和 / 或 数 据 处 理 ( 包 括 交 易 处 理 (1) 见 模 式 3 (3) 允 许 瑞 士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合 资 增 值 电 信 企 业, 合 资 中 的 外 资 不 得 超 过 50% 4 中 国 的 承 诺 按 照 本 减 让 表 所 附 下 列 文 件 列 入 减 让 表 : 关 于 编 制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承 诺 减 让 表 的 说 明 (S/GBT/W/2/REV.1 号 文 件 ) 和 关 于 频 率 可 获 性 的 市 场 准 入 限 制 (S/GBT/W/3 号 文 件 ) 所 有 国 际 通 信 服 务 应 通 过 经 中 国 电 信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的 出 入 口 局 进 行, 中 国 电 信 主 管 机 关 将 依 照 参 考 文 件 第 5 款 的 原 则 作 为 独 立 的 监 管 机 构 运 作 电 信 服 务 不 涵 盖 包 括 通 过 电 信 服 务 承 载 提 供 内 容 服 务 的 经 济 活 动 15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寻 呼 服 务 (1) 见 模 式 3 中 国 承 担 本 减 让 表 所 附 附 录 1 中 参 考 文 件 所 包 含 的 义 务 移 动 话 音 和 数 据 服 务 模 拟 / 数 据 / 蜂 窝 服 务 个 人 通 信 服 务 (3) 允 许 瑞 士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合 资 增 值 电 信 企 业, 合 资 中 的 外 资 不 得 超 过 50% (1) 见 模 式 3 (3) 仅 允 许 瑞 士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其 中 外 资 不 得 超 过 49% 16

国 内 业 务 (1) 见 模 式 3 (a) 话 音 服 务 (b) 分 组 交 换 数 据 传 输 业 务 (c) 电 路 交 换 数 据 传 输 业 务 (f) 传 真 服 务 (g) 国 内 专 线 电 路 租 用 服 务 国 际 业 务 (a) 话 音 服 务 (b) 全 组 交 换 数 据 传 输 业 务 (c) 电 路 交 换 数 据 传 输 业 务 (f) 传 真 服 务 (g) 国 际 闭 合 用 户 群 话 音 和 数 据 服 务 ( 允 许 使 用 专 线 电 路 租 用 服 务 ) (3) 仅 允 许 瑞 士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其 中 外 资 不 得 超 过 49% 17

D. 视 听 服 务 录 像 的 分 销 服 务, 包 括 娱 乐 软 件 及 (CPC 83202) 录 音 制 品 分 销 服 务 (3) 在 不 损 害 中 国 审 查 音 像 制 品 内 容 的 权 利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与 中 国 合 资 伙 伴 设 立 合 作 企 业, 从 事 除 电 影 外 的 音 像 制 品 的 分 销 ( 见 脚 注 2) 在 不 损 害 与 中 国 关 于 电 影 管 理 的 法 规 的 一 致 性 的 情 况 下, 中 国 将 允 许 以 分 账 形 式 从 外 国 进 口 电 影 用 于 影 院 放 映, 此 类 进 口 的 数 量 应 为 每 年 20 部 电 影 院 服 务 (3) 允 许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建 设 和 / 或 改 造 电 影 院, 外 资 不 得 超 过 49% 18

3. 建 筑 及 相 关 工 程 服 务 (CPC 511,512, 513 5,514, 515,516,517,518 6 ) (1) 不 作 承 诺 * (3) 合 资 企 业, 允 许 外 资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允 许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能 从 事 以 下 4 类 建 筑 项 目 : 1. 全 部 由 外 国 投 资 和 / 或 赠 款 资 助 的 建 设 项 目 2. 由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资 助 并 通 过 根 据 贷 款 条 款 进 行 的 国 际 招 标 授 予 的 建 设 项 目 3. 外 资 等 于 或 超 过 50% 的 中 外 联 合 建 设 项 目 ; 及 外 资 少 于 50% 但 因 技 术 困 难 而 不 能 由 中 国 建 筑 企 业 独 立 实 施 的 中 外 联 合 建 设 项 目 4. 由 中 国 投 资 但 中 国 建 筑 企 业 难 以 独 立 实 施 的 建 设 项 目, 经 省 政 府 批 准, 可 由 中 外 建 筑 企 业 联 合 承 揽 (1) 不 作 承 诺 * 5 包 括 与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有 关 的 疏 浚 服 务 6 CPC 518 的 涵 盖 范 围 仅 限 于 为 外 国 建 筑 企 业 在 其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所 拥 有 和 所 使 用 的 配 有 操 作 人 员 的 建 筑 和 / 或 拆 除 机 器 的 租 赁 服 务 * 由 于 缺 乏 技 术 可 行 性 不 做 承 19

4. 分 销 服 务 ( 定 义 见 附 录 2) A. 佣 金 代 理 服 务 ( 不 包 括 盐 和 烟 草 ) B. 批 发 服 务 ( 不 包 括 盐 和 烟 草 ) (1) 不 作 承 诺 (3) 允 许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C. 零 售 服 务 ( 不 包 括 烟 草 ) (1) 除 邮 购 外, 不 作 承 诺 (3) 允 许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除 非 : 连 锁 店 超 过 30 家 分 店, 销 售 来 自 多 个 供 应 商 的 不 同 种 类 和 品 牌 商 品 对 于 此 类 超 过 30 家 分 店 的 连 锁 店, 如 这 些 连 锁 店 销 售 任 何 下 列 产 品 之 一, 则 不 允 许 外 资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 图 书 报 纸 杂 志 药 品 农 药 农 膜 成 品 油 化 肥 及 中 国 加 入 WTO 议 定 书 附 件 2A 中 所 列 产 品 瑞 士 连 锁 店 经 营 者 将 有 权 选 择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和 法 规 在 中 国 合 法 设 立 的 任 何 合 资 伙 伴 D. 特 许 经 营 (1) 除 邮 购 外, 不 作 承 诺 允 许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分 销 其 在 中 国 生 产 的 产 品, 包 括 在 市 场 准 入 或 部 门 或 分 部 门 栏 中 所 列 产 品, 并 提 供 附 录 2 中 定 义 的 附 属 服 务 允 许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对 其 分 销 的 产 品, 提 供 按 附 录 2 定 义 的 全 部 相 关 附 属 服 务, 包 括 售 后 服 务 允 许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分 销 其 在 中 国 生 产 的 产 品, 包 括 在 市 场 准 入 或 部 门 或 分 部 门 栏 中 所 列 产 品, 并 提 供 附 录 2 中 定 义 的 附 属 服 务 允 许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对 其 分 销 的 产 品, 提 供 按 附 录 2 定 义 的 全 部 相 关 附 属 服 务, 包 括 售 后 服 务 20

E. 无 固 定 地 点 的 批 发 或 零 售 服 务 7 7 见 中 国 加 入 WTO 工 作 组 报 告 书 第 310 段 21

5. 教 育 服 务 ( 不 包 括 特 殊 教 育 服 务, 如 军 事 警 察 政 治 和 党 校 教 育 ) A. 初 等 教 育 服 务 (CPC 921, 不 包 括 CPC 92190 中 的 国 家 义 务 教 育 ) B. 中 等 教 育 服 务 (CPC 922, 不 包 括 CPC 92210 中 的 国 家 义 务 教 育 ) C. 高 等 教 育 服 务 (CPC 923) D. 成 人 教 育 服 务 (CPC 924) E. 其 他 教 育 服 务 (CPC 929, 包 括 德 语 法 语 和 意 大 利 语 语 言 培 训 ) (1) 不 作 承 诺 (3) 将 允 许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外 方 可 获 得 多 数 拥 有 权 (4) 除 水 平 承 诺 中 内 容 和 下 列 内 容 外, 不 作 承 诺 : 瑞 士 个 人 教 育 服 务 提 供 者 受 中 国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邀 请 或 雇 佣, 可 入 境 提 供 教 育 服 务 (1) 不 作 承 诺 (3) 不 作 承 诺 (4) 资 格 如 下 : 具 有 学 士 或 以 上 学 位 ; 且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职 称 或 证 书, 具 有 2 年 专 业 工 作 经 验 22

6. 环 境 服 务 ( 不 包 括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和 污 染 源 检 查 ) A. 排 污 服 务 (CPC 9401) (1) 除 环 境 咨 询 服 务 外, 不 作 承 (3) 允 许 外 资 独 资 B. 固 体 废 物 处 服 务 (CPC 9402) (1) 除 环 境 咨 询 服 务 外, 不 作 承 (3) 允 许 外 资 独 资 C. 废 气 清 理 服 务 (CPC 9404) (1) 除 环 境 咨 询 服 务 外, 不 作 承 (3) 允 许 外 资 独 资 D. 降 低 噪 音 服 务 (CPC 9405) (1) 除 环 境 咨 询 服 务 外, 不 作 承 (3) 允 许 外 资 独 资 23

E. 自 然 风 景 保 护 服 务 (CPC 9406) (1) 除 环 境 咨 询 服 务 外, 不 作 承 (3) 允 许 外 国 服 务 提 供 者 仅 限 于 以 合 资 企 业 形 式 从 事 环 境 服 务, 允 许 外 资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F. 其 他 环 境 保 护 服 务 (CPC 9409) (1) 除 环 境 咨 询 服 务 外, 不 作 承 (3) 允 许 外 国 服 务 提 供 者 仅 限 于 以 合 资 企 业 形 式 从 事 环 境 服 务, 允 许 外 资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24

G. 卫 生 服 务 (CPC 9403) (1) 除 环 境 咨 询 服 务 外, 不 作 承 (3) 允 许 外 资 独 资 7. 金 融 服 务 25

A. 所 有 保 险 及 其 相 关 服 务 (a) 寿 险 健 康 险 和 养 老 金 / 年 金 险 (b) 非 寿 险 (c) 再 保 险 (d) 保 险 附 属 服 务 (1) 除 下 列 内 容 外, 不 做 承 诺 : (a) 再 保 险 ; (b) 国 际 海 运 空 运 和 运 输 保 险 ; 及 (c) 大 型 商 业 险 经 纪 国 际 海 运 空 运 和 运 输 保 险 经 纪 及 再 保 险 经 纪 (2) 保 险 经 纪 不 做 承 其 他, 没 有 限 制 (3) A. 企 业 形 式 允 许 瑞 士 非 寿 险 放 肆 设 立 分 公 司 或 者 独 资 企 业, 即 没 有 企 业 形 式 限 制 允 许 瑞 士 的 寿 险 公 司 设 立 外 资 占 50% 的 合 资 企 业, 并 课 自 行 选 择 合 资 伙 伴 合 资 企 业 合 资 伙 伴 有 权 议 定 合 作 条 款, 只 要 它 们 不 超 过 本 承 诺 表 所 包 含 承 诺 的 限 度 对 于 大 型 商 业 险 经 纪 再 保 险 经 纪 国 际 海 运 空 运 和 运 输 保 险 和 再 保 险 经 纪 : 允 许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子 公 司 对 于 其 他 经 纪 服 务, 不 作 承 允 许 瑞 士 的 已 在 华 设 立 合 资 保 险 公 司 独 资 子 公 司 的 保 险 公 司 设 立 内 部 分 支 机 构 允 许 已 在 华 设 立 独 资 子 公 司 的 大 型 商 业 险 经 纪 再 保 险 经 纪 国 际 海 运 空 运 和 运 输 保 险 和 再 保 险 经 纪 设 立 内 部 分 支 机 构, 下 列 内 容 除 外 : 外 国 保 险 机 构 不 得 从 事 法 定 保 险 业 务 26

B. 业 务 范 围 允 许 瑞 士 的 非 寿 险 公 司 提 供 无 地 域 限 制 的 统 括 保 单 ( 见 附 录 3) 大 型 商 业 险 保 险 依 照 国 民 待 遇, 将 允 许 瑞 士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不 迟 于 中 国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并 以 不 低 于 中 国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的 条 件 提 供 统 括 保 单 业 务 允 许 瑞 士 非 寿 险 公 司 向 外 国 和 国 内 客 户 提 供 全 部 非 寿 险 服 务 允 许 瑞 士 保 险 公 司 向 外 国 人 和 中 国 人 提 供 健 康 险 个 人 险 / 团 体 险 和 养 老 金 / 年 金 险 允 许 瑞 士 保 险 公 司 以 分 公 司 合 资 企 业 或 外 资 独 资 子 公 司 的 形 式 提 供 寿 险 和 非 寿 险 的 再 保 险 服 务, 无 地 域 限 制 或 发 放 营 业 许 可 的 数 量 限 制 C. 许 可 许 可 的 发 放 没 有 经 济 需 求 测 试 或 许 可 的 数 量 限 制 设 立 瑞 士 保 险 机 构 的 资 格 条 件 如 下 : 投 资 者 应 为 在 一 WTO 成 员 中 有 30 年 以 上 设 立 商 业 机 构 经 验 的 瑞 士 保 险 公 司 ; 应 连 续 2 年 在 中 国 设 有 代 表 处 ; 在 提 出 申 请 的 前 一 年 年 末 总 资 产 应 超 过 50 亿 美 元, 但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除 外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的 总 资 产 应 超 过 2 亿 美 元 27

B.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务 ( 不 包 括 保 险 和 证 券 ) 银 行 服 务 如 下 所 列 : (a) 接 收 公 众 存 款 和 其 他 应 付 公 众 资 金 ; (b) 所 有 类 型 的 贷 款, 包 括 消 费 信 贷 抵 押 信 贷 商 业 交 易 的 代 理 和 融 资 ; (c) 金 融 租 赁 ; (d) 所 有 支 付 和 汇 划 服 务, 包 括 信 用 卡 赊 账 卡 和 贷 记 卡 旅 行 支 票 和 银 行 汇 票 ( 包 括 进 出 口 结 算 ); (e) 担 保 和 承 诺 ; (f) 自 行 或 代 客 外 汇 交 易 (1) 除 下 列 内 容 外, 不 作 承 诺 : - 提 供 和 转 让 金 融 信 息 金 融 数 据 处 理 以 及 与 其 他 金 融 服 务 提 供 者 有 关 的 软 件 ; 就 (a) 至 (k) 项 所 列 所 有 活 动 进 行 咨 询 中 介 和 其 他 附 属 服 务, 包 括 资 信 调 查 和 分 析 投 资 和 证 券 的 研 究 和 建 议 关 于 收 购 的 建 议 和 关 于 公 司 重 组 和 战 略 制 定 的 建 议 (3) A. 地 域 限 制 对 于 外 汇 业 务 和 本 币 业 务, 无 地 域 限 制 B. 客 户 对 于 外 汇 业 务 : 允 许 瑞 士 金 融 机 构 自 加 入 时 起 在 中 国 提 供 服 务, 无 客 户 限 制 对 于 本 币 业 务, 允 许 瑞 士 金 融 机 构 向 中 国 企 业 提 供 服 务 允 许 外 国 金 融 机 构 向 所 有 中 国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获 得 在 中 国 一 地 区 从 事 本 币 业 务 营 业 许 可 的 瑞 士 金 融 机 构 可 向 位 于 已 开 放 此 类 业 务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区 的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3) 除 审 慎 措 施 外 没 有 限 制 8. 对 于 金 融 租 赁 服 务, 将 允 许 瑞 士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与 国 内 公 司 在 相 同 时 间 提 供 金 融 租 赁 服 务 8 这 些 审 慎 措 施 与 附 件 六 第 11 条 第 1 款 一 致 28

C. 许 可 中 国 金 融 服 务 部 门 进 行 经 营 的 批 准 标 准 仅 为 审 慎 性 的 ( 即 不 含 经 济 需 求 测 试 或 营 业 许 可 的 数 量 限 制 )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瑞 士 金 融 机 构 允 许 在 中 国 设 立 瑞 士 独 资 银 行 : - 提 出 申 请 前 一 年 年 末 总 资 产 超 过 100 亿 美 元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瑞 士 金 融 机 构 允 许 在 中 国 设 立 瑞 士 银 行 分 行 : - 提 出 申 请 前 一 年 年 末 总 资 产 超 过 200 亿 美 元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瑞 士 金 融 机 构 允 许 在 中 国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银 行 : - 提 出 申 请 前 一 年 年 末 总 资 产 超 过 100 亿 美 元 从 事 本 币 业 务 的 瑞 士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格 如 下 : - 在 中 国 营 业 3 年, 且 在 申 请 前 连 续 2 年 盈 利 其 他, 没 有 限 制 29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从 事 汽 车 消 费 信 资 (1) 除 下 列 内 容 外, 不 作 承 诺 : 提 供 和 转 让 金 融 信 息 金 融 数 据 处 理 以 及 与 其 他 金 融 服 务 提 供 者 有 关 的 软 件 ; 就 (a) 至 (k) 项 所 列 所 有 活 动 进 行 咨 询 中 介 和 其 他 附 属 服 务, 包 括 资 信 调 查 和 分 析 投 资 和 证 券 的 研 究 和 建 议 关 于 收 购 的 建 议 和 关 于 公 司 重 组 和 战 略 制 定 的 建 议 (1) 不 做 承 诺 其 他 金 融 服 务 如 下 : (k) 提 供 和 转 让 金 融 信 息 金 融 数 据 处 理 以 及 与 其 他 金 融 服 务 提 供 者 有 关 的 软 件 ;; (l) 就 (a) 至 (k) 项 所 列 所 有 活 动 进 行 咨 询 中 介 和 其 他 附 属 服 务, 包 括 资 信 调 查 和 分 析 投 资 和 证 券 研 究 和 建 议 关 于 收 购 的 建 议 和 关 于 公 司 重 组 和 战 略 的 建 议, 中 国 金 融 服 务 部 门 进 行 经 营 的 批 准 标 准 仅 为 审 慎 性 的 ( 即 不 含 经 济 需 求 测 试 或 营 业 许 可 的 数 量 限 制 ) 允 许 瑞 士 机 构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30

证 券 服 务 (1) 除 下 列 内 容 外, 不 作 承 诺 : (a) 瑞 士 证 券 机 构 可 直 接 ( 不 通 过 中 国 中 介 ) 从 事 B 股 交 易 (b) 对 于 符 合 中 国 的 有 关 法 律 和 法 规 的 要 求 的 瑞 士 服 务 供 应 商, 允 许 其 向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代 理 买 卖 证 券 提 供 投 资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服 务 托 管 中 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资 产 (3) (a) 除 下 列 内 容 外, 不 作 承 诺 : 瑞 士 证 券 机 构 在 中 国 的 代 表 处 可 成 为 所 有 中 国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特 别 会 员 允 许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合 资 公 司, 从 事 国 内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外 资 最 多 可 达 49% 允 许 瑞 士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合 资 公 司, 外 资 拥 有 不 超 过 49% 的 少 数 股 权, 合 资 公 司 可 从 事 ( 不 通 过 中 方 中 介 )A 股 的 承 销 B 股 和 H 股 及 政 府 和 公 司 债 券 的 承 销 和 交 易 基 金 的 发 起 符 合 中 国 相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要 求 的 合 资 证 券 公 司, 经 审 批, 可 以 逐 步 增 加 证 券 经 纪 自 营 和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b) 中 国 金 融 服 务 部 门 进 行 经 营 的 批 准 标 准 仅 为 审 慎 性 的 ( 即 不 含 经 济 需 求 测 试 或 营 业 许 可 的 数 量 限 制 ) 31

9. 旅 游 及 与 旅 行 相 关 的 服 务 A. 饭 店 ( 包 括 公 寓 楼 ) 和 餐 馆 (CPC 641 643) (3)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以 合 资 企 业 形 式 在 中 国 建 设 改 造 和 经 营 饭 店 和 餐 馆 设 施. 允 许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子 公 司 B. 旅 行 社 和 旅 游 经 营 者 (CPC 7471) (3) 合 资 或 独 资 旅 行 社 和 旅 游 经 营 者 不 允 许 从 事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及 赴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和 中 国 台 北 的 旅 游 业 务, 除 此 之 外 没 有 限 制 10. 娱 乐, 文 化 和 体 育 服 务 : ( 音 像 服 务 除 外 ) D. 体 育 和 其 他 娱 乐 服 务 ( 仅 限 CPC96411,96412,96413, 96419 不 包 括 高 尔 夫 球 ) 32

11. 运 输 服 务 A. 海 运 服 务 - 国 际 运 输 ( 货 运 和 客 运 ) (CPC 7211 and 7212, 不 包 括 沿 海 和 内 水 运 输 服 务 ) (1) (a) 班 轮 运 输 ( 包 括 客 运 ): 没 有 限 制 (b) 散 货 不 定 期 和 其 他 国 际 船 运 ( 包 括 客 运 ): 没 有 限 制 (3) (a) 设 立 注 册 公 司, 以 经 营 悬 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旗 的 船 队 : - 允 许 外 国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合 资 船 运 公 司 - 外 资 不 得 超 过 合 资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的 49% - 合 资 企 业 的 董 事 会 主 席 和 总 经 理 应 由 中 方 任 命 (b) 提 供 国 际 海 运 服 务 的 其 他 商 业 存 在 形 式 : 不 作 承 (4) (a) 船 员 : 除 水 平 承 诺 中 内 容 外, 不 作 承 (b) 以 上 (3)(b) 下 定 义 的 商 业 存 在 所 雇 用 的 主 要 人 员 : 除 水 平 承 诺 中 内 容 外, 不 作 承 (1) (a) 没 有 限 制 (b) 没 有 限 制 (3) (a) 没 有 限 制 (b) 不 做 承 诺 (4) (a) 除 水 平 承 诺 中 内 容 外, 不 作 承 (b) 除 水 平 承 诺 中 内 容 外, 不 作 承 下 列 港 口 服 务 以 合 理 和 非 歧 视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使 国 际 海 运 提 供 者 可 获 得 : 1. 领 航 2. 拖 带 和 牵 引 辅 助 3. 物 资 供 应 供 油 和 供 水 4. 垃 圾 收 集 和 压 舱 废 物 处 理 5. 驻 港 船 长 服 务 6. 助 航 设 备 7. 船 舶 运 营 所 必 需 的 岸 基 运 营 服 务, 包 括 通 信 水 电 供 应 8. 紧 急 修 理 设 施 9. 锚 地 泊 位 和 靠 泊 服 务 33

H. 辅 助 服 务 (a) 海 运 理 货 服 务 (CPC 741) (1) 不 做 承 诺 * (3) 仅 限 于 合 资 企 业 形 式, 允 许 外 资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1) 不 做 承 诺 * (c) 海 运 报 关 服 务 (1) 不 做 承 诺 (1) 不 做 承 诺 (d) 集 装 箱 堆 场 服 务 (1) 不 做 承 诺 * (3) 仅 限 于 合 资 企 业 形 式, 允 许 外 资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1) 不 做 承 诺 * (e) 海 运 代 理 服 务 (3) 仅 限 于 合 资 企 业 形 式, 外 资 股 比 不 超 过 49% * 由 于 缺 乏 技 术 可 行 性, 不 做 承 34

B. 内 水 运 输 (b) 货 运 (CPC 7222) (1) 只 允 许 在 对 外 国 船 舶 开 放 的 港 口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3) 不 做 承 诺 (1) 同 市 场 准 入 栏 下 标 明 的 限 制 (3) 不 做 承 诺 C.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d) 航 空 器 的 维 修 服 务 (CPC 8868) (1) 不 做 承 诺 * (3) 允 许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中 国 设 立 合 资 航 空 器 维 修 企 业 中 方 应 在 合 资 企 业 中 绝 对 控 股 (1) 不 做 承 诺 * 由 于 缺 乏 技 术 可 行 性 不 做 承 35

- 计 算 机 订 座 系 统 (CRS) 服 务 (1) A. 瑞 士 计 算 机 订 座 系 统, 如 与 中 国 空 运 企 业 和 中 国 计 算 机 订 座 系 统 订 立 协 议, 则 可 通 过 与 中 国 计 算 机 订 座 系 统 连 接, 向 中 国 空 运 企 业 和 中 国 航 空 代 理 人 提 供 服 务 B. 瑞 士 计 算 机 订 座 系 统 可 向 根 据 双 边 航 空 协 定 有 权 从 事 经 营 的 瑞 士 空 运 企 业 在 中 国 通 航 城 市 设 立 的 代 表 处 或 营 业 所 提 供 服 务 C. 中 国 空 运 企 业 和 瑞 士 空 运 企 业 的 代 理 直 接 进 入 和 使 用 瑞 士 计 算 机 订 座 系 统 须 经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批 准 (3) 不 做 承 诺 (3) 不 做 承 诺 36

机 场 地 面 服 务 9 (1) 不 做 承 诺 * (3) 允 许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提 供 机 场 地 面 服 务 (1) 不 做 承 诺 * 9 适 用 集 装 设 备 管 理 服 务, 旅 客 与 行 李 服 务, 货 物 与 邮 件 服 务, 机 坪 服 务, 飞 机 服 务 ( 标 准 地 勤 作 业 协 定 附 件 A 的 一 部 分,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1998 年 版 )), 但 不 包 括 双 边 航 空 运 输 协 定 涉 及 的 指 定 航 空 公 司 自 营 地 面 服 务 * 由 于 缺 乏 技 术 可 行 性 不 做 承 37

E.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F. 公 路 运 输 服 务 - 铁 路 货 运 (CPC 7112) - 公 路 卡 车 和 汽 车 货 运 (CPC 7123) (3) 对 于 铁 路 运 输, 允 许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子 公 司 对 于 公 路 运 输, 允 许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子 公 司 H. 所 有 运 输 方 式 的 辅 助 服 务 - 仓 储 服 务 (CPC 742) (1) 不 做 承 诺 (3) 允 许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子 公 司 (1) 不 做 承 诺 38

-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CPC 748) 其 他 服 务 (CPC 749 ) 不 包 括 货 检 服 务 (3) 允 许 有 至 少 连 续 3 年 经 验 的 瑞 士 货 运 代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设 立 合 资 货 运 代 理 允 许 设 立 外 资 独 资 子 公 司 合 资 企 业 的 经 营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0 年 在 中 国 经 营 1 年 以 后, 合 资 企 业 可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瑞 士 货 运 代 理 机 构 在 其 第 一 家 合 资 企 业 经 营 2 年 后, 可 设 立 第 二 家 合 资 企 业 39

40

附 录 1 参 考 文 件 范 围 下 列 内 容 为 关 于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监 管 框 架 的 定 义 和 原 则 定 义 用 户 指 服 务 消 费 者 和 服 务 供 应 者 基 本 设 施 指 公 众 电 信 传 输 网 路 设 施 或 下 列 服 务 : (a) 由 单 独 一 个 或 有 限 数 量 的 供 应 者 专 门 或 主 要 提 供 的 ; 及 (b) 替 代 一 种 服 务 的 提 供 在 经 济 上 或 技 术 上 不 可 行 主 要 供 应 者 指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具 有 实 质 性 地 影 响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相 关 市 条 件 ( 涉 及 价 格 和 提 供 ) 能 力 的 供 应 者 : (a) 控 制 基 本 设 施 ; 或 (b) 利 用 其 在 市 场 上 的 地 位 1. 竞 争 性 保 障 措 施 1.1 防 止 电 信 业 的 限 制 竞 争 做 法 应 维 持 适 当 措 施 以 防 止 单 独 或 联 合 作 为 主 要 供 应 者 的 供 应 者 从 事 或 继 续 竞 争 做 法 1.2 保 障 措 施 上 述 限 制 竞 争 做 法 应 特 别 包 括 : (a) 从 事 限 制 竞 争 性 交 叉 补 贴, (b) 使 用 从 竞 争 者 处 获 得 的 信 息 用 于 限 制 竞 争 性 结 果 ; 及 (c) 不 能 及 时 使 其 他 服 务 供 应 者 获 得 关 于 基 本 设 施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其 提 供 需 的 相 关 商 业 信 息 2. 互 连 2.1 本 节 适 用 于, 在 作 出 具 体 承 诺 的 情 况 下, 与 提 供 公 众 电 信 传 输 网 路 或 服 者 进 行 连 接, 以 允 许 一 个 供 应 者 的 用 户 同 另 一 供 应 者 的 用 户 进 行 通 信, 并 使 应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2.2 需 要 保 证 的 互 连

将 保 证 在 网 络 上 任 何 一 技 术 可 行 点 与 主 要 供 应 者 互 连 此 种 互 连 应 : (a) 以 非 歧 视 的 条 款 条 件 ( 包 括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格 ) 费 率 及 质 量 提 供, 此 种 质 量 应 不 低 于 提 供 给 自 己 同 类 服 务 或 提 供 给 非 附 属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同 类 服 务 或 提 供 给 其 分 支 机 构 或 其 他 附 属 机 构 的 质 量 ; (b) 及 时 提 供, 其 条 款 条 件 ( 包 括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格 ) 和 以 成 本 为 导 向 的 费 率 应 透 明 合 理, 考 虑 到 经 济 可 行 性, 并 应 进 行 充 分 的 分 类 定 价, 以 便 供 应 者 不 需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所 不 需 的 网 路 组 成 部 分 或 设 施 付 费 ; 及 (c) 应 请 求, 在 提 供 给 大 多 数 用 户 的 网 络 终 端 点 之 外 的 网 络 点 提 供, 其 收 费 应 反 映 必 要 的 附 加 设 施 的 建 设 成 本 2.3 互 连 谈 判 程 序 的 公 开 可 获 性 应 使 适 用 于 主 要 供 应 者 的 互 连 程 序 可 公 开 获 得 2.4 互 连 安 排 的 透 明 度 应 保 证 主 要 供 应 者 可 使 其 互 连 协 议 或 参 考 性 互 连 出 价 可 公 开 获 得 2.5 互 连 : 争 端 解 决 要 求 与 主 要 供 应 者 进 行 互 连 的 服 务 供 应 者 可 在 : (a) 任 何 时 候 ; 或 (b) 在 已 公 开 的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后 诉 诸 一 独 立 的 国 内 机 构, 该 机 构 可 以 是 以 下 第 5 款 提 及 的 管 理 机 构, 以 便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解 决 关 于 互 连 的 适 当 条 款 条 件 和 费 率 的 争 端, 条 件 是 这 些 内 容 以 往 未 确 定 3. 普 遍 服 务 中 国 有 权 定 义 其 所 希 望 维 持 的 普 遍 服 务 义 务 此 类 义 务 本 身 将 不 被 视 为 具 有 限 制 竞 争 性, 只 要 它 们 是 以 透 明 非 歧 视 和 竞 争 中 立 的 方 式 进 行 管 理 的, 且 不 比 中 国 定 义 的 普 遍 服 务 义 务 更 难 以 负 担 4. 许 可 标 准 的 公 开 可 获 性 如 需 要 许 可, 则 下 列 内 容 将 可 公 开 获 得 : (a) 所 有 许 可 标 准 和 作 出 有 关 许 可 申 请 的 决 定 通 常 需 要 的 时 间 ; 及 (b) 单 个 许 可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应 请 求, 将 向 申 请 人 告 知 拒 绝 颁 发 许 可 的 原 因 5. 独 立 的 管 理 者 42

管 理 机 构 与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的 任 何 供 应 者 分 离, 且 不 对 其 负 责 管 理 者 使 用 的 决 定 和 程 序 对 于 所 有 市 场 参 与 者 应 是 公 正 的 6. 稀 缺 资 源 的 分 配 和 使 用 分 配 和 使 用 稀 缺 资 源 的 任 何 程 序, 包 括 频 率 号 码 和 通 行 权, 均 应 以 客 观 及 时 透 明 和 非 歧 视 的 方 式 进 行 将 使 已 分 配 的 频 段 的 现 状 可 公 开 获 得, 但 不 要 求 提 供 供 政 府 具 体 使 用 的 分 配 频 率 的 详 细 标 识 43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S/GBT/W/2/Rev.1 1997 年 1 月 16 日 (97 0173) 基 础 电 信 小 组 主 席 说 明 修 改 版 许 多 代 表 团 建 议, 如 能 制 定 一 份 适 用 于 编 制 基 础 电 信 承 诺 减 让 表 的 简 要 说 明 可 能 会 有 所 帮 助 所 附 说 明 的 目 的 是 帮 助 各 代 表 团 保 证 其 承 诺 的 透 明 度, 并 促 进 更 好 地 理 解 承 诺 的 含 义 本 说 明 无 意 拥 有 或 获 得 任 何 法 律 约 束 力 关 于 编 制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承 诺 减 让 表 的 说 明 1. 除 非 在 部 门 栏 下 另 有 说 明, 否 则 列 在 部 门 栏 下 的 任 何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 (a) 包 括 供 公 众 和 非 公 众 使 用 的 本 地 长 途 和 国 际 服 务 ; (b) 可 在 设 施 基 础 上 或 通 过 转 售 提 供 ; 及 (c) 可 通 过 任 何 技 术 手 段 提 供 ( 如 有 线 1 无 线 卫 星 ) 2. 分 部 门 (g) 专 线 服 务 涉 及 服 务 提 供 者 向 列 入 其 他 任 何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分 部 门 的 服 务 的 提 供 出 售 或 出 租 任 何 类 型 的 网 络 容 量 的 能 力, 除 非 在 部 门 栏 中 另 有 说 明 这 将 包 括 电 缆 卫 星 和 无 线 网 络 的 容 量 3. 鉴 于 上 述 第 1 点 和 第 2 点, 不 必 将 蜂 窝 或 移 动 服 务 列 为 一 单 独 的 分 部 门, 但 是, 许 多 成 员 已 经 这 样 做 了, 且 许 多 出 价 仅 在 这 些 分 部 门 有 承 因 此, 为 避 免 对 减 让 表 的 大 量 变 更, 对 这 些 分 部 门 保 留 单 独 的 条 目 似 乎 是 适 当 的 1 包 括 所 有 类 型 的 电 缆 44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S/GBT/W/3 1997 年 2 月 3 日 (97 0415) 基 础 电 信 小 组 原 文 : 英 文 主 席 说 明 关 于 频 谱 可 获 性 的 市 场 准 入 限 制 许 多 成 员 在 其 减 让 表 中 的 市 场 准 入 栏 中 均 列 有 条 目, 标 明 承 诺 取 决 于 频 谱 / 频 率 的 可 获 性 或 类 似 措 辞 考 虑 到 频 率 的 物 理 特 性 及 其 使 用 中 固 有 的 局 限 性, 各 成 员 可 能 已 寻 求 依 赖 这 些 文 字 以 充 分 地 保 护 合 法 的 频 率 管 理 政 策, 这 一 点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但 是, 对 于 使 用 列 入 许 多 成 员 减 让 表 中 市 场 准 入 栏 的 诸 如 取 决 于 频 谱 / 频 率 的 可 获 性 的 措 辞 能 否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存 在 疑 虑 频 谱 / 频 率 管 理 本 身 并 不 是 一 项 需 要 列 在 第 16 条 下 的 措 施 此 外, 在 GATS 项 下, 每 一 成 员 有 权 进 行 可 能 影 响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数 量 的 频 谱 / 频 率 管 理, 只 要 这 一 点 是 依 照 GATS 第 6 条 和 其 他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的 这 一 点 包 括 分 配 频 率 的 能 力, 同 时 考 虑 现 有 和 未 来 的 需 要 同 样, 已 根 据 参 考 文 件 对 管 理 原 则 作 出 额 外 承 诺 的 成 员 也 受 第 6 款 的 约 束 因 此, 诸 如 取 决 于 频 谱 / 频 率 的 可 获 性 的 措 辞 是 不 必 要 的, 应 从 各 成 员 的 减 让 表 中 删 除 45

附 录 2 分 销 服 务 分 销 贸 易 服 务 由 下 列 4 个 主 要 分 部 门 组 成 : 佣 金 代 理 服 务 ; 批 发 ; 零 售 ; 及 特 许 经 营 每 一 分 部 门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的 特 点 可 以 归 纳 为 转 售 商 品, 附 有 多 种 相 关 分 部 门 服 务, 包 括 存 货 管 理 ; 整 批 货 物 的 集 中 分 类 和 分 级 ; 整 批 货 物 的 拆 包 和 拆 零 ; 送 货 服 务 ; 冷 藏 存 贮 仓 储 和 泊 车 服 务 ; 促 销 营 销 和 广 告 安 装 及 包 括 维 修 和 培 训 服 务 在 内 的 售 后 服 务 分 销 服 务 一 般 涵 盖 在 CPC 61 62 63 和 8929 下 佣 金 代 理 服 务 由 货 物 / 商 品 的 代 理 商 经 纪 人 或 拍 卖 人 或 其 他 批 发 商 在 费 用 或 合 同 基 础 上 进 行 的 销 售 及 相 关 附 属 服 务 组 成 批 发 由 对 零 售 商 和 工 业 商 业 机 构 或 其 他 专 业 商 业 用 户 或 其 他 批 发 商 的 货 物 / 商 品 的 销 售 及 相 关 附 属 服 务 组 成 零 售 由 从 固 定 地 点 ( 如 商 店 小 货 摊 等 ) 或 无 固 定 地 点, 对 供 个 人 或 家 庭 消 费 使 用 的 货 物 / 商 品 的 销 售 及 相 关 附 属 服 务 组 成 特 许 经 营 由 为 换 取 报 酬 或 特 许 使 用 费 而 对 一 种 产 品 的 使 用 商 号 或 特 定 商 业 方 式 体 系 的 销 售 组 成 产 品 和 商 号 特 许 经 营 涉 及 使 用 商 号 以 换 取 报 酬 或 特 许 使 用 费, 且 可 包 括 该 商 号 产 品 的 专 有 销 售 义 务 商 业 方 式 特 许 经 营 涉 及 使 用 全 部 的 商 业 概 念 以 换 取 报 酬 和 特 许 使 用 费, 且 可 包 括 商 号 商 业 计 划 和 培 训 材 料 的 使 用 及 相 关 附 属 服 务 46

附 录 3 保 险 : 统 括 保 单 定 义 统 括 保 单 指 对 同 一 法 人 位 于 不 同 地 点 的 财 产 和 责 任 进 行 统 一 承 保 的 保 单 统 括 保 单 只 能 由 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或 其 授 权 的 省 级 分 公 司 的 业 务 部 门 出 具 其 他 分 支 机 构 不 允 许 出 具 统 括 保 单 对 于 保 险 标 的 为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的 统 括 保 单 业 务 如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 即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每 年 列 名 和 公 布 的 项 目 ) 的 投 资 者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之 一, 则 投 资 者 可 向 位 于 投 资 者 法 人 所 在 地 相 同 地 点 的 保 险 公 司 购 买 统 括 保 单 保 险 标 的 的 投 资 全 部 来 自 中 国 ( 包 括 在 中 国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再 投 资 ), 且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额 占 总 投 资 额 的 15% 以 上 部 分 投 资 来 自 国 外 部 分 投 资 来 自 中 国 ( 包 括 在 中 国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再 投 资 ), 且 中 国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额 占 国 内 总 投 资 的 15% 以 上 对 于 全 部 投 资 取 自 国 外 的 项 目, 每 个 保 险 公 司 均 可 以 统 括 保 单 的 形 式 提 供 保 险 对 于 涵 盖 同 一 法 人 的 不 同 保 险 标 的 的 统 括 保 单 对 于 位 于 不 同 地 点 由 同 一 法 人 拥 有 的 保 险 标 的 ( 不 包 括 金 融 铁 路 和 邮 电 行 业 和 企 业 ), 如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则 可 出 具 统 括 保 单 出 于 支 付 保 费 税 的 考 虑, 允 许 在 投 保 人 的 法 人 或 核 算 单 位 所 在 地 设 立 的 保 险 公 司 出 具 统 括 保 单 如 保 险 标 的 50% 以 上 的 保 险 金 额 来 自 一 大 中 型 城 市, 则 位 于 该 城 市 的 保 险 公 司 可 被 允 许 出 具 统 括 保 单, 无 论 该 投 保 人 的 法 人 或 核 算 单 位 是 否 位 于 该 城 市 内 机 动 车 险 信 用 险 雇 主 责 任 险 法 定 保 险 和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排 除 在 外 的 其 他 保 险 业 务 不 能 由 保 险 标 的 所 在 地 以 外 的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或 分 保, 或 由 统 括 保 单 承 保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