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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部 2015-2016 年 度 公 安 网 网 络 设 备 运 维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0716-1541GA590128 招 标 文 件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5 年 5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2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5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19 第 四 章 技 术 要 求... 30 第 五 章 附 件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5 1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日 期 :2015 年 5 月 7 日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受 公 安 部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办 公 室 的 委 托, 对 公 安 部 2015-2016 年 度 公 安 网 网 络 设 备 运 维 服 务 项 目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现 邀 请 国 内 合 格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1 招 标 编 号 :0716-1541GA590128 2 招 标 人 名 称 : 公 安 部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办 公 室 3 招 标 人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长 安 街 14 号 4 招 标 人 联 系 方 式 :010-66262468 5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 采 购 内 容 : 序 号 采 购 内 容 1 公 安 网 过 保 设 备 的 第 三 方 备 件 保 障 服 务 2 公 安 网 过 保 网 络 设 备 的 第 三 方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3 国 产 交 换 机 备 件 注 : 以 上 采 购 内 容 为 一 个 完 整 的 标 包, 投 标 人 必 须 投 完 整 包, 不 得 仅 对 包 内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7 采 购 预 算 : 人 民 币 103.226 万 元 8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 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即 ( 一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三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 四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 五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在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中, 受 托 为 整 体 采 购 项 目 或 者 其 中 分 项 目 的 前 期 工 作 提 供 设 计 编 制 规 范 进 行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对 于 理 解 及 把 握 采 购 内 容 具 有 一 定 的 优 势, 其 再 参 加 该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存 在 违 反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的 可 能 性 为 保 证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公 正, 凡 为 整 体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上 述 服 务 的 法 人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整 体 采 购 项 目 及 其 所 有 分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 凡 为 分 项 目 提 供 上 述 服 务 的 法 人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分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 财 政 部 关 于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项 目 采 购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1]59 号 )) 3) 其 他 资 格 要 求 :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一 级 资 质, 或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颁 发 的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一 级 资 质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9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进 口 产 品 投 标 进 口 产 品 是 指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报 关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且 产 自 关 境 外 的 产 品, 包 括 已 经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的 进 口 产 品 关 于 进 口 产 品 的 相 关 规 定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07]119 号 文 )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办 库 [2008]248 号 文 ) 2

10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地 点 售 价 : 有 意 向 的 投 标 人 可 从 2015 年 5 月 7 日 起 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 每 日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30~4:30( 北 京 时 间 ), 到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每 份 售 价 人 民 币 500 元, 售 后 不 退 若 须 邮 购, 须 另 加 人 民 币 100 元 1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5 月 29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逾 期 收 到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12 投 标 地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三 里 河 路 5 号 中 国 五 矿 集 团 大 厦 四 层 会 议 室 13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5 月 29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14 开 标 地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三 里 河 路 5 号 中 国 五 矿 集 团 大 厦 四 层 会 议 室 15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 综 合 评 分 法 16 特 别 说 明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商 代 表 须 携 带 身 份 证 件 及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署 并 加 盖 投 标 商 公 章 的 保 密 责 任 书 ( 格 式 见 附 件 ), 经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审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17 本 招 标 公 告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布 公 安 部 廉 政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12389 举 报 网 站 :www.12389.gov.cn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三 里 河 路 5 号 五 矿 大 厦 D 座 206 室 邮 编 :100044 电 话 :010-68494321 传 真 :010-68494524 联 系 人 : 饶 碧 刚 费 丹 琳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5 年 5 月 7 日 3

保 密 责 任 书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公 司 和 有 关 人 员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保 密 责 任 : 一 参 加 投 标 的 单 位 及 有 关 人 员 对 此 标 书 的 内 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密 责 任, 严 格 控 制 知 悉 范 围 和 人 员 二 投 标 公 司 在 接 到 招 标 公 司 的 未 中 标 通 知 后, 应 指 定 专 人 及 时 销 毁 有 关 招 标 文 件 三 对 违 反 上 述 要 求, 泄 露 此 标 书 内 容 的, 将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公 司 名 称 :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4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表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表 为 准 条 款 号 1.1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一 说 明 内 容 1.2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 人 民 币 103.226 万 元 2.1 招 标 人 : 公 安 部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办 公 室 2.2 2.3d 招 标 机 构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三 里 河 路 5 号 D 座 206 室 电 话 :010-68494321 传 真 :010-68494524 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即 ( 一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三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 四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 五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在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中, 受 托 为 整 体 采 购 项 目 或 者 其 中 分 项 目 的 前 期 工 作 提 供 设 计 编 制 规 范 进 行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对 于 理 解 及 把 握 采 购 内 容 具 有 一 定 的 优 势, 其 再 参 加 该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存 在 违 反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的 可 能 性 为 保 证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公 正, 凡 为 整 体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上 述 服 务 的 法 人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整 体 采 购 项 目 及 其 所 有 分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 凡 为 分 项 目 提 供 上 述 服 务 的 法 人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分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 财 政 部 关 于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项 目 采 购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1]59 号 )) 3. 其 他 资 格 要 求 :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一 级 资 质, 或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颁 发 的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一 级 资 质 3.2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进 口 产 品 投 标 11.1 投 标 报 价 :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项 目 现 场 完 税 价 应 以 货 到 项 目 现 场 为 基 础, 完 成 全 部 安 装 调 试 培 训 并 通 过 最 终 验 收 为 完 整 范 围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标 明 拟 提 供 货 物 和 5

13.1 13.2 15.2 16.1 服 务 的 单 价 和 总 价, 投 标 人 的 分 项 报 价 中 任 何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单 价 不 得 为 零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以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2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3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13 年 度 或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4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须 填 写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6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一 级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或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颁 发 的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一 级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其 他 文 件 ( 如 有 的 话 ): 7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8 投 标 人 承 担 过 的 在 网 络 部 署 范 围 及 网 络 带 宽 等 方 面 与 公 安 网 规 模 类 似 的 案 例 ( 需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内 容 首 页 和 签 章 页 复 印 件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认 定 ); 9 投 标 人 承 担 过 的 本 项 目 中 公 安 网 使 用 的 相 同 型 号 网 络 设 备 的 运 维 工 作 案 例 ( 需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内 容 首 页 和 签 章 页 复 印 件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认 定 )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18,000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币 种 : 人 民 币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应 自 开 标 日 起 120 天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并 予 以 拒 绝 17.1 一 份 正 本 和 四 份 副 本, 电 子 文 件 一 份 19.1 22.1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015 年 5 月 29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招 标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递 交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5 月 29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三 里 河 路 5 号 D 座 四 层 会 议 室 六 授 予 合 同 31.1 评 标 结 果 将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进 行 公 示 6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资 金 来 源 1.1 本 次 采 购 资 金 来 源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本 次 招 标 的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招 标 人 招 标 机 构 及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2.1 招 标 人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 招 标 机 构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系 指 a. 来 自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有 能 力 生 产 或 提 供 招 标 设 计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投 标 人 ; b. 投 标 人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与 招 标 人 为 采 购 本 次 招 标 的 货 物 进 行 设 计 编 制 规 范 和 其 他 文 件 所 委 托 的 咨 询 公 司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有 任 何 关 联 ; c. 购 买 了 招 标 文 件 且 在 法 律 上 和 财 务 上 独 立 合 法 运 作 并 独 立 于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机 构 ; d.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e.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2.4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投 标 人,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投 标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投 标 人,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3.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3.1 合 同 中 提 供 的 所 有 货 物 及 其 有 关 服 务 的 原 产 地, 均 应 来 自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内 或 是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正 常 贸 易 往 来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本 合 同 的 支 付 也 仅 限 于 这 些 货 物 和 服 务 3.2 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进 口 产 品 参 加 投 标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进 口 产 品 是 指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报 关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且 产 自 关 境 外 的 产 品, 包 括 已 经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的 进 口 产 品 详 见 财 办 库 [2008]248 号 文 件 3.3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分 包 转 包 3.4 本 款 所 述 的 原 产 地 是 指 货 物 开 采 生 长 或 生 产 或 提 供 有 关 服 务 的 来 源 地 所 述 的 货 物 是 指 通 过 制 造 加 工 或 用 重 要 的 和 主 要 的 元 部 件 装 配 而 成 的, 其 基 本 特 性 功 能 或 效 用 应 是 商 业 上 公 认 的 与 元 部 件 有 着 实 质 性 区 别 的 产 品 3.5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原 产 地 有 别 于 投 标 人 的 国 籍 4. 投 标 费 用 7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是 用 以 阐 明 所 需 货 物 及 服 务 情 况, 以 及 招 标 投 标 程 序 和 相 应 的 合 同 条 款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述 部 分 组 成 :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 第 四 章 技 术 要 求 ; 第 五 章 附 件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等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6.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招 标 机 构 对 其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15 日 以 前 收 到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要 求 视 情 况 以 适 当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并 在 必 要 时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7.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7.1 招 标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前 发 出 7.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确 认 7.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可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8. 投 标 的 语 言 8.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资 料 和 已 印 刷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9. 投 标 文 件 构 成 8

9.1 投 标 人 应 按 下 列 顺 序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 具 体 格 式 详 见 第 五 章 ): (1) 投 标 函 (2) 开 标 一 览 表 (3)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4)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偏 离 表 (5) 技 术 规 格 响 应 偏 离 表 (6) 详 细 技 术 响 应 (7)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0.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0.1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地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统 一 格 式 填 写, 不 得 自 行 删 减 内 容, 并 装 订 成 册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牢 固 装 订 成 册 11. 投 标 报 价 11.1 价 格 条 件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投 标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否 则, 评 标 时 将 有 效 投 标 中 该 项 内 容 的 最 高 价 计 入 其 投 标 总 价, 实 质 性 的 缺 漏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11.2 报 价 应 以 货 到 项 目 现 场 为 基 础, 完 成 全 部 安 装 调 试 并 通 过 最 终 验 收 为 完 整 范 围 包 括 货 物 和 服 务 本 身 已 缴 纳 或 应 缴 纳 的 全 部 关 税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和 其 他 所 有 税 费 以 及 运 至 项 目 现 场 的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保 险 费 完 成 安 装 调 试 直 至 该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等 其 他 所 有 伴 随 费 用 投 标 人 对 每 种 货 物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有 任 何 选 择 性 的 报 价 11.3 投 标 人 根 据 上 述 11.2 条 款 的 规 定 将 投 标 价 分 成 几 部 分, 只 是 为 了 方 便 招 标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比 较, 并 不 限 制 招 标 人 以 上 述 任 何 条 件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力 11.4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总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认 为 是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2. 投 标 货 币 12.1 本 项 目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任 何 非 人 民 币 的 投 标 都 将 被 拒 绝 13.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 13.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4. 证 明 货 物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14.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其 拟 提 供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该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4.2 货 物 和 服 务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应 包 括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对 货 物 和 服 务 原 产 地 的 说 明, 并 由 装 运 货 物 时 出 具 的 原 产 地 证 书 证 实 9

14.3 证 明 货 物 和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产 品 样 本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数 据 等, 它 包 括 : 1) 货 物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和 性 能 的 详 细 说 明, 应 提 供 生 产 厂 家 的 样 本 和 技 术 支 持 资 料 2)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已 对 招 标 人 的 技 术 要 求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并 申 明 与 技 术 要 求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特 别 对 有 具 体 参 数 要 求 的 指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所 投 设 备 的 具 体 参 数 值 14.4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中 指 出 的 工 艺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标 准 以 及 参 照 的 品 牌 或 型 号 ( 如 果 有 的 话 ) 仅 起 说 明 作 用, 并 没 有 任 何 限 制 性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中 可 以 选 用 替 代 标 准 品 牌 或 型 号, 但 这 些 替 代 要 实 质 上 满 足 或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15. 投 标 保 证 金 15.1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招 标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免 遭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失 招 标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在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受 到 损 害 时 可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15.7 条 的 规 定 没 收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5.2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5.3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应 为 电 汇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格 式 见 本 文 件 第 五 章 附 件 8), 以 其 他 形 式 提 交 的, 不 予 接 受 如 为 电 汇, 可 直 接 汇 入 以 下 银 行 账 户 ( 请 注 明 XX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 户 名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工 行 北 京 首 都 体 育 馆 支 行 帐 号 :0200053709022105773 银 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直 门 外 大 街 丙 143 号 银 行 邮 编 :100044 汇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原 件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一 同 密 封 提 交 15.4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并 予 以 拒 绝 如 发 现 由 于 投 标 人 原 因 无 法 入 账, 将 可 能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而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15.5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原 额 退 还 投 标 人 15.6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第 34 条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后 予 以 退 还 15.7 下 列 任 一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 2)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34 条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 16. 投 标 有 效 期 16.1 投 标 有 效 期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6.2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招 标 机 构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10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人 可 拒 绝 招 标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会 被 没 收, 但 其 投 标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后 将 不 再 有 效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投 标, 而 只 会 被 要 求 相 应 地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本 须 知 第 15 条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和 没 收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7.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17.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须 一 份 正 本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数 目 的 副 本,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7.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须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17.3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用 姓 或 首 字 母 在 旁 边 签 字 才 有 效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8.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分 别 用 信 封 密 封, 在 密 封 处 加 盖 公 章, 在 信 封 面 上 标 明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正 本 或 副 本 和 于 之 前 不 得 开 启 的 字 样 18.2 为 了 方 便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正 本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 电 汇 时 为 汇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 单 独 密 封 于 一 小 信 封 内, 并 在 该 信 封 上 标 明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字 样, 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一 起 递 交 18.3 投 标 文 件 应 由 专 人 送 达, 投 标 人 应 按 18.1 和 18.2 中 的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后, 按 照 投 标 邀 请 中 注 明 的 时 间 和 地 址 递 交 19.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9.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9.2 招 标 机 构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第 7 条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机 构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时 间 20.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0.1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机 构 将 拒 绝 接 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1.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21.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递 交 到 招 标 机 构 21.2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8 条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11

21.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21.4 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5.7 条 的 规 定 被 没 收 22. 开 标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2.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2 开 标 时, 招 标 机 构 当 众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修 改 和 撤 回 投 标 的 通 知 投 标 价 格 折 扣 声 明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及 招 标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未 宣 读 的 投 标 价 格 折 扣 声 明 等 实 质 内 容, 评 标 时 不 予 考 虑 22.3 招 标 机 构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23.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23.1 评 标 由 依 照 有 关 法 规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本 项 目 评 标 方 法 为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符 合 性 检 查 商 务 评 议 技 术 评 议 价 格 评 议 和 综 合 评 分 23.2 在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应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给 予 答 复, 但 答 复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和 答 复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24.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4.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等 24.2 算 术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投 标 文 件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其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8.2 条 提 交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价 格 与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价 格 一 致, 如 有 不 符, 则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价 格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24.3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应 答,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接 受, 但 这 种 接 受 不 能 损 害 或 影 响 任 何 投 标 人 的 相 对 排 序 24.4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对 关 键 条 文 的 偏 离 保 留 或 反 对, 例 如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适 用 法 律 税 及 关 税 等 内 容 的 偏 离 将 被 认 为 是 实 质 上 的 偏 离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的 内 容 时 除 外 12

24.5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在 商 务 评 议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为 无 效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或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投 标 人 不 符 合 本 须 知 2.3 条 要 求 的 ;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函 和 / 或 本 须 知 13.1 条 规 定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书 的 ; 5)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6)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期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7) 质 量 保 证 期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8) 投 标 总 价 超 出 本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的 ; 9)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投 标 被 拒 绝 的 其 它 商 务 条 款 在 技 术 评 议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为 无 效 投 标 : 1)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响 应 与 事 实 不 符 或 虚 假 投 标 的 ; 2) 投 标 人 完 全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要 求 相 关 内 容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且 未 做 实 质 性 应 答 的 ; 3)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投 标 被 拒 绝 的 其 他 技 术 条 款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本 项 目 予 以 废 标 : 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投 标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3)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招 标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4)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25. 投 标 的 评 价 25.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4 条 规 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5.2 计 算 评 标 价 格 的 基 础 是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价 25.3 评 标 原 则 : (1) 评 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进 行,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原 则 投 标 人 通 过 初 审 后, 在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按 以 下 方 法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总 分 100 分 (2) 评 分 标 准 如 下 : 13

评 分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价 格 部 分 30 分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扣 除 后 的 投 标 价 格 ) 30% 100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资 信 情 况 (1 分 ) 提 供 资 信 证 明 1 分 未 提 供 资 信 证 明 0 分 商 务 部 分 17 分 业 绩 (15 分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质 量 (1 分 ) 投 标 人 承 担 过 的 在 网 络 部 署 范 围 及 网 络 带 宽 等 方 面 与 公 安 网 规 模 类 似 的 案 例 ( 需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内 容 首 页 和 签 章 页 复 印 件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认 定 ) 提 供 的 案 例 中, 近 3 年 (2012-2014 年 ) 具 有 同 规 模 和 类 型 的 广 域 网 运 维 案 例, 具 有 2 个 以 上 案 例 的, 得 3 分,2 个 以 下 ( 含 2 个 ) 不 得 分 提 供 的 案 例 中, 近 3 年 (2012-2014 年 ) 具 有 同 规 模 和 类 型 的 城 域 网 运 维 案 例, 具 有 2 个 以 上 案 例 的, 得 3 分,2 个 以 下 ( 含 2 个 ) 不 得 分 提 供 的 案 例 中, 近 3 年 (2012-2014 年 ) 具 有 同 规 模 和 类 型 的 局 域 网 运 维 案 例, 具 有 2 个 以 上 案 例 的, 得 3 分,2 个 以 下 ( 含 2 个 ) 不 得 分 投 标 人 承 担 过 的 本 项 目 中 公 安 网 使 用 的 同 型 号 网 络 设 备 ( 具 体 型 号 见 项 目 需 求 书 ) 近 3 年 ( 2012-2014 年 ) 的 运 维 案 例,( 需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内 容 首 页 和 签 章 页 复 印 件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认 定 )1 个 得 2 分, 满 分 6 分 有 文 件 目 录 索 引 页 码 清 晰 无 误 1 分 有 明 显 错 误 0 分 14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4 分 ) 全 部 响 应 4 分, 每 项 不 响 应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第 三 方 网 络 设 备 服 务 保 障 方 案 维 修 流 程 备 件 更 换 保 障 流 程 等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安 排 主 要 考 虑 对 过 保 设 备 的 备 机 和 备 件 准 备 备 机 送 达 安 排 维 修 检 测 等 方 面 完 全 符 合 5 分 ; 较 好 的 3-4 分 ; 差 0-2 分 第 三 方 保 障 服 务 (10 分 ) 第 三 方 维 保 服 务 相 关 设 备 部 署 于 全 国 范 围 故 障 发 生 后 备 件 需 及 时 送 达 各 地 备 机 备 件 承 诺 时 间 超 过 24 小 时 送 达 现 场 的, 得 0 分 ; 备 机 备 件 承 诺 能 够 24 小 时 内 送 达 现 场 的, 得 2 分 ; 技 术 和 服 务 部 分 53 分 备 机 备 件 承 诺 能 够 8 小 时 内 送 达 现 场 的, 得 5 分 ( 西 藏 青 海 宁 夏 等 地 区 除 外 ) 能 够 提 供 满 足 需 求 的 PDU 和 光 纤 熔 接 服 务 局 域 网 综 合 布 线 服 务 (5 分 ) 提 供 不 少 于 40 组 PDU 更 新 和 不 少 于 30 次 熔 纤 服 务 的 得 2 分, 具 备 充 足 服 务 人 员, 能 够 按 用 户 需 求 即 时 响 应 的 得 5 分 投 标 人 派 驻 用 户 现 场 的 工 程 师 分 别 须 具 备 思 科 CCIE 和 CCNP( 或 华 为 华 三 同 等 级 网 络 专 家 认 证 ) 资 质 证 书 派 驻 人 员 无 证 书 的 得 0 分 能 够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的, 得 6 分 ; 驻 场 人 员 服 务 (12 分 ) 该 高 级 工 程 师 具 有 5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中 级 工 程 师 具 有 3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的 加 2 分 ( 以 该 工 程 师 的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为 准, 否 则 不 予 认 定 ) 重 要 活 动 和 保 障 任 务 期 间, 可 以 按 需 增 加 驻 场 服 务 人 员 数 量 的, 得 2 分 15

节 假 日 期 间 故 障 发 生 后, 驻 场 人 员 并 能 够 满 足 30 分 钟 内 到 达 用 户 现 场 的 得 2 分, 满 足 1 小 时 内 到 达 用 户 现 场 的 得 1 分,1 小 时 以 上 达 到 用 户 现 场 的 不 得 分 应 急 备 机 服 务 (4 分 ) 重 大 故 障 期 间, 临 时 备 机 能 够 1 小 时 内 抵 达 用 户 现 场 的 得 2 分, 同 时 能 够 提 供 现 场 备 机 的 得 4 分 由 资 深 软 件 工 程 师 对 用 户 使 用 的 软 件 系 统 提 供 技 软 件 技 术 支 持 (3 分 ) 术 支 持 服 务 软 件 工 程 师 需 有 3 年 以 上 维 护 经 验 维 护 计 划 符 合 用 户 需 求 需 附 工 程 师 简 历 好 3 分 ; 一 般 1-2 分 ; 差 0 分 按 照 用 户 提 供 的 交 换 机 备 品 备 件 需 求 清 单, 提 供 国 产 交 换 机 备 件 相 关 备 件 均 需 提 供 不 少 于 5 年 的 设 备 制 造 商 原 厂 质 保 服 务 备 件 数 量 不 足 不 能 可 靠 部 署 于 用 户 网 络 设 备 机 箱 内 或 提 供 备 件 原 厂 质 保 服 务 不 满 5 年, 均 得 0 分 国 产 交 换 机 备 件 (15 分 ) 备 品 备 件 数 量 满 足 能 够 可 靠 部 署 于 用 户 网 络 设 备 机 箱 内 且 提 供 备 件 5 年 原 厂 质 保 服 务, 得 5 分 对 于 提 供 5*8 备 件 先 行 服 务 的 备 件, 每 项 备 件 加 1 分, 最 多 加 5 分 ; 对 于 提 供 7*24 备 件 先 行 服 务 的, 每 项 备 件 加 2 分, 最 多 加 10 分 ( 本 项 服 务 承 诺 和 响 应 均 以 备 件 制 造 厂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承 诺 文 件 为 准, 无 制 造 厂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承 诺 不 得 分 ) 注 :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小 型 和 微 型 业 应 当 提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见 本 文 件 第 五 章 附 件 9) 25.4 享 受 价 格 扣 除 政 策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两 个 条 件 : (1) 符 合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 号 ) 的 规 定 划 分 ) 16

(2) 提 供 本 企 业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生 产 的 产 品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投 标 价 格 给 予 附 表 规 定 的 百 分 比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26. 中 标 人 的 确 定 26.1 在 全 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商 务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综 合 评 分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中 标 人 27. 与 招 标 机 构 招 标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接 触 27.1 除 本 须 知 第 23.2 条 的 规 定 外, 从 开 标 之 日 起 至 授 予 合 同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就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事 项 与 招 标 机 构 招 标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接 触 27.2 投 标 人 试 图 对 招 标 机 构 招 标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或 授 予 合 同 的 决 定 进 行 影 响,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六 授 予 合 同 28. 合 同 授 予 前 的 审 查 28.1 招 标 人 将 保 留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后 审 的 权 利 28.2 招 标 人 将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审 查 综 合 评 分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是 否 有 能 力 令 人 满 意 地 履 行 合 同 授 标 决 定 时 还 将 考 虑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技 术 和 生 产 能 力 在 招 标 期 间 是 否 有 实 质 性 变 化 其 基 础 是 审 查 投 标 人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3 条 规 定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和 招 标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合 适 的 其 它 资 料 28.3 招 标 人 将 保 留 对 预 中 标 人 进 行 现 场 考 察 的 权 利, 考 察 其 是 否 有 能 力 令 人 满 意 地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28.4 如 果 审 查 通 过, 招 标 人 招 标 机 构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该 投 标 人 ; 如 果 审 查 没 有 通 过, 将 拒 绝 其 投 标, 并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依 次 对 其 他 的 投 标 人 能 否 令 人 满 意 地 履 行 合 同 作 类 似 的 审 查 29.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29.1 除 第 32 条 的 规 定 之 外, 招 标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被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并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综 合 评 分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30. 授 标 时 更 改 采 购 货 物 数 量 的 权 力 30.1 招 标 人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有 权 对 第 四 章 技 术 要 求 中 规 定 的 货 物 数 量 和 服 务 予 以 增 加 或 减 少 31. 评 标 结 果 的 公 示 31.1 公 示 媒 体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2.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32.1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以 及 宣 布 17

招 标 程 序 无 效 或 拒 绝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3. 中 标 通 知 书 33.1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机 构 将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33.2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34. 签 订 合 同 34.1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30 日 内, 中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评 标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澄 清 文 件 等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不 得 与 招 标 人 再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34.2 如 果 中 标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未 按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人 有 权 和 下 一 个 综 合 评 分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或 重 新 招 标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该 中 标 决 定,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5.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35.1 中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的 收 费 标 准, 按 中 标 金 额 向 招 标 公 司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18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 定 义 本 合 同 中 的 下 列 术 语 应 解 释 为 : (1) 合 同 系 指 买 卖 双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格 式 中 载 明 的 买 卖 双 方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包 括 所 有 的 附 件 附 录 和 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2) 合 同 价 系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卖 方 在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买 方 应 支 付 给 卖 方 的 价 格 (3) 产 品 系 指 卖 方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须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设 计 方 案 软 件 产 品 和 技 术 资 料 (4) 服 务 系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卖 方 承 担 与 供 货 有 关 的 辅 助 服 务, 如 安 装 调 试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培 训 和 其 他 类 似 的 义 务 (5) 工 程 实 施 系 指 卖 方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须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与 产 品 安 装 相 关 的 系 统 开 发 配 置 部 署 等 2. 包 装 要 求 2.1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卖 方 供 应 的 全 部 货 物 均 应 按 标 准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包 装 该 包 装 应 适 应 于 远 距 离 运 输 防 潮 防 震 防 锈 和 防 野 蛮 装 卸, 确 保 货 物 安 全 无 损 运 抵 现 场 由 于 包 装 不 善 所 引 起 的 货 物 锈 蚀 损 坏 和 损 失 均 由 卖 方 承 担 2.2 每 件 包 装 箱 内 应 附 一 份 详 细 装 箱 单 和 质 量 合 格 证 3. 装 运 条 件 3.1 卖 方 负 责 安 排 运 输, 运 输 费 由 卖 方 承 担 3.2 货 物 运 抵 现 场 的 日 期 为 货 物 交 货 日 期 3.3 卖 方 装 运 的 货 物 不 应 超 过 合 同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重 量 否 则, 卖 方 应 对 超 交 数 量 或 重 量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负 责 4. 支 付 4.1 本 合 同 以 人 民 币 付 款 4.2 卖 方 应 按 照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规 定 交 货 买 方 按 合 同 规 定 审 核 后 付 款 5. 技 术 资 料 19

所 有 的 技 术 资 料, 如 操 作 手 册 使 用 指 南 维 护 指 南 和 / 或 服 务 手 册 或 示 意 图 应 于 产 品 验 收 时 一 并 交 给 买 方 6. 质 量 保 证 期 6.1 卖 方 应 保 证 产 品 的 完 整, 并 完 全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规 格 和 性 能 的 要 求 卖 方 应 保 证 其 产 品 在 正 确 安 装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 应 具 有 满 意 的 性 能 在 产 品 到 货 验 收 后 的 60 个 月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卖 方 应 对 由 于 设 计 配 置 或 部 署 的 缺 陷 而 发 生 的 任 何 不 足 或 故 障 负 责, 费 用 由 卖 方 负 担 6.2 卖 方 应 保 证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免 费 保 修 和 受 损 配 件 7. 检 验 7.1 在 产 品 交 付 给 卖 方 前, 卖 方 应 对 产 品 的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等 进 行 准 确 而 全 面 的 检 验, 并 出 具 一 份 证 明 产 品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证 书 该 证 书 将 作 为 提 交 付 款 单 据 的 一 部 分, 但 有 关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的 检 验 不 应 视 为 最 终 检 验 卖 方 检 验 的 结 果 和 详 细 要 求 应 在 质 量 证 书 中 加 以 说 明 7.2 如 果 产 品 的 质 量 和 规 格 与 合 同 不 符, 或 在 第 6 条 规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证 实 产 品 是 有 缺 陷 的, 包 括 潜 在 缺 陷 或 使 用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内 容, 买 方 有 权 凭 质 检 证 书 向 卖 方 提 出 索 赔 8. 索 赔 8.1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技 术 规 格 和 要 求 向 卖 方 提 出 索 赔 8.2 根 据 合 同 第 6 条 和 第 7 条 规 定 的 检 验 期 和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如 果 卖 方 对 买 方 提 出 的 索 赔 和 差 异 负 有 责 任, 卖 方 应 按 照 买 方 同 意 的 方 式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8.3 如 果 在 买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20 天 内, 卖 方 未 作 答 复, 上 述 索 赔 应 视 为 已 被 卖 方 接 受, 如 卖 方 未 能 在 买 方 提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20 天 内 或 买 方 同 意 的 更 长 时 间 内,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8.2 条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买 方 将 从 卖 方 开 具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回 索 赔 金 额 9. 迟 交 货 9.1 卖 方 应 按 照 其 在 投 标 函 中 自 定 的 完 工 日 期 完 工 并 交 付 买 方 使 用 9.2 如 果 卖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以 外 的 原 因 而 拖 延 交 付 使 用 时 间 或 推 迟 工 程 实 施 期 限, 将 受 到 以 下 制 裁 : 加 收 罚 款 和 / 或 终 止 合 同 9.3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如 果 卖 方 遇 到 不 能 按 时 交 付 使 用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情 况,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不 能 按 时 交 付 使 用 的 理 由 延 误 时 间 通 知 买 方 买 方 在 收 到 卖 20

方 通 知 后, 应 对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决 定 是 否 修 改 合 同 酌 情 延 长 交 付 使 用 时 间 或 终 止 合 同 10. 违 约 罚 款 10.1 除 合 同 第 13 条 规 定 外, 如 果 卖 方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将 产 品 交 付 给 买 方 和 提 供 服 务, 买 方 将 处 以 罚 款, 罚 款 应 从 货 款 中 扣 除, 每 迟 交 一 周 按 0.5% 合 同 价 计 收 罚 款 但 罚 款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合 同 价 的 5% 一 周 按 7 天 计 算, 不 足 7 天 按 一 周 计 算 如 果 达 到 最 高 限 额, 买 方 应 考 虑 终 止 合 同 11. 不 可 抗 力 11.1 如 果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经 双 方 同 意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事 故, 致 使 影 响 合 同 履 行 时, 履 行 合 同 的 期 限 应 予 以 延 长, 延 长 的 期 限 应 相 当 于 事 故 所 影 响 的 时 间 11.2 受 事 故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尽 快 以 传 真 电 报 通 知 另 一 方, 并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14 天 内, 将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用 挂 号 信 寄 给 另 一 方 如 果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时 间 延 续 120 天 以 上 时,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达 成 进 一 步 履 行 合 同 的 协 议 12. 税 费 12.1 中 国 政 府 根 据 现 行 税 法 对 卖 方 征 收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卖 方 负 担 13. 仲 裁 13.1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中 所 发 生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端, 买 卖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如 从 协 商 开 始 60 天 内 仍 不 能 解 决, 双 方 应 将 争 端 提 交 有 关 省 市 政 府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寻 求 可 能 解 决 的 办 法 如 果 提 交 有 关 省 市 政 府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仍 得 不 到 解 决, 则 应 申 请 仲 裁 13.2 仲 裁 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仲 裁 法 的 规 定 向 当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13.3 仲 裁 裁 决 应 为 终 局 裁 决,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13.4 在 仲 裁 期 间, 本 合 同 应 继 续 执 行 14. 违 约 终 止 合 同 14.1 在 买 方 对 卖 方 违 约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补 救 措 施 不 受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买 方 可 向 卖 方 发 出 终 止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的 书 面 通 知 书 (1) 如 果 卖 方 未 能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或 买 方 同 意 延 长 的 限 期 内 提 供 部 分 或 全 部 21

产 品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 (2) 卖 方 在 收 到 买 方 发 出 的 违 约 通 知 后 20 天 内, 或 经 买 方 书 面 认 可 延 长 的 时 间 内 未 能 纠 正 其 过 失 ; (3) 如 果 卖 方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任 何 义 务 14.2 在 买 方 根 据 上 述 第 15.1 条 规 定, 终 止 了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后, 买 方 可 以 依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件 和 方 法 购 买 类 似 未 交 的 产 品 进 行 工 程 施 工, 卖 方 应 对 买 方 购 买 类 似 产 品 所 超 出 的 费 用 部 分 负 责, 并 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 未 终 止 部 分 15. 破 产 终 止 合 同 15.1 如 果 卖 方 破 产 或 无 清 偿 能 力 时, 买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卖 方 终 止 合 同, 终 止 该 合 同 将 不 损 害 或 影 响 买 方 已 经 采 取 或 将 要 采 取 的 补 救 措 施 的 权 利 16. 转 让 务 除 买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卖 方 不 得 部 分 转 让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17. 适 用 法 律 17.1 本 合 同 应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18.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 18.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18.2 本 合 同 一 式 六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三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8.3 如 需 修 改 或 补 充 合 同 内 容, 经 协 商, 买 卖 双 方 应 签 署 书 面 修 改 或 补 充 协 议, 该 协 议 将 作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22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1 项 目 合 同 总 金 额 及 税 费 1.1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 ; 大 写 : 元 ( 整 ); 详 见 附 件 一 分 项 价 格 清 单 1.2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2. 项 目 合 同 支 付 条 款 付 款 应 按 下 列 条 件 进 行 : 第 一 笔 款 :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后,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提 供 的 下 列 单 据 3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银 行 汇 款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90%, 即 人 民 币 ( 整 ) ( ); 下 列 单 据 包 括 : 商 业 发 票 一 份, 备 件 到 货 验 收 单 ; 第 二 笔 款 : 设 备 稳 定 运 行 一 年, 并 在 收 到 乙 方 提 供 的 商 业 发 票 一 份 3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银 行 汇 款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10%, 即 人 民 币 ( 整 ) ( ) 商 业 发 票 一 份 3 乙 方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乙 方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账 号 : 用 户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地 址 : 账 号 : 4 本 项 目 所 涉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期 : 年 23

合 同 协 议 书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由 ( 买 方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买 方 ) 为 一 方 和 ( 卖 方 名 称 ) ( 以 下 简 称 卖 方 ) 为 另 一 方 按 下 述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署 鉴 于 买 方 为 获 得 以 下 货 物 和 伴 随 服 务, 即 ( 货 物 和 服 务 简 介 ) 而 邀 请 投 标, 并 接 受 了 卖 方 以 总 金 额 ( 币 种 用 文 字 和 数 字 表 示 的 合 同 价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价 ) 提 供 上 述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投 标 本 合 同 在 此 声 明 如 下 : 1. 本 合 同 中 的 词 语 和 术 语 的 含 义 与 合 同 条 款 中 定 义 的 相 同 2. 下 述 文 件 是 本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并 与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一 起 阅 读 和 解 释 : 1)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 2)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3) 合 同 附 件, 如 : 附 件 供 货 范 围 及 分 项 价 格 清 单 4) 中 标 通 知 书 3. 考 虑 到 买 方 将 按 照 本 合 同 向 卖 方 支 付, 卖 方 在 此 保 证 全 部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向 买 方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并 修 补 缺 陷 4. 考 虑 到 卖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并 修 补 缺 陷, 买 方 在 此 保 证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向 卖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或 其 他 按 合 同 规 定 应 支 付 的 金 额 双 方 在 上 述 日 期 签 署 本 协 议 甲 方 : 公 安 部 信 息 通 信 中 心 法 定 ( 委 托 ) 代 表 人 ( 签 字 ): 项 目 联 系 人 : 通 信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24

乙 方 : 法 定 ( 委 托 ) 代 表 人 ( 签 字 ): 项 目 联 系 人 : 通 信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25

附 件 一 保 密 协 议 公 司 ( 印 章 ) 26

公 安 部 项 目 保 密 责 任 书 鉴 于 ( 乙 方 ) 参 与 公 安 部 系 统 的 建 设 工 作, 为 保 证 在 系 统 建 设 过 程 中 所 涉 秘 密 安 全, 乙 方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自 愿 遵 守 以 下 保 密 条 款 : 1.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以 及 乙 方 编 制 的 所 有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信 息 文 档 资 料, 仅 供 本 项 目 小 组 人 员 参 考 使 用, 乙 方 须 严 守 资 料 中 所 涉 秘 密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遗 失 转 借 复 印 2. 乙 方 发 现 甲 方 的 保 密 事 项 已 经 泄 露 或 可 能 泄 露 时,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并 及 时 报 告 甲 方 3. 本 项 目 完 成 后 15 天 内,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索 回 部 分 或 全 部 资 料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如 数 退 还 4. 乙 方 在 接 受 和 退 还 涉 密 内 容 的 资 料 时 建 立 登 记 制 度 5. 乙 方 造 成 的 泄 失 密 事 件, 乙 方 须 承 担 有 关 法 律 责 任, 并 赔 偿 相 应 经 济 损 失 6. 本 项 目 保 密 期 限 为 永 久 ( 印 章 )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27

附 件 二 廉 政 承 诺 书 28

廉 政 责 任 承 诺 书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防 止 在 项 目 招 投 标 和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行 贿 受 贿 弄 虚 作 假 贪 污 腐 败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打 造 廉 洁 工 程, 乙 方 ( 项 目 承 建 单 位 ) 特 郑 重 承 诺 : 一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廉 洁 从 业 的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和 甲 方 ( 公 安 部 ) 关 于 金 盾 工 程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要 求, 坚 决 杜 绝 项 目 建 设 中 的 腐 败 行 为, 确 保 项 目 建 设 顺 利 进 行 二 依 法 办 事, 诚 实 守 信,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不 弄 虚 作 假, 不 以 非 正 当 手 段 参 与 招 投 标 和 项 目 建 设, 不 从 事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甲 方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三 不 以 回 扣 劳 务 费 咨 询 费 服 务 费 等 名 义 向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行 贿 或 赠 送 礼 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支 付 凭 证 等 四 不 为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安 排 和 提 供 宴 请 旅 游 交 通 工 具 高 消 费 娱 乐 等 其 它 活 动 和 好 处 五 不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评 标 委 员 会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或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行 贿 或 提 供 其 它 不 正 当 利 益 六 对 项 目 经 费 收 支 情 况 单 独 核 算, 在 甲 方 认 为 必 要 时, 应 积 极 配 合 协 助 对 项 目 实 施 延 伸 审 计 七 及 时 举 报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提 出 的 不 正 当 要 求, 并 将 履 行 廉 政 承 诺 的 情 况 作 为 项 目 实 施 内 容 适 时 向 甲 方 报 告 如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愿 意 承 担 甲 方 所 采 取 的 终 止 合 作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五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公 安 系 统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等 处 罚, 并 承 担 甲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法 律 责 任, 放 弃 主 张 返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权 利 本 承 诺 书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经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廉 政 责 任 人 ( 签 字 ) 项 目 承 建 单 位 ( 公 章 ) 年 月 日 29

第 四 章 技 术 要 求 一 项 目 内 容 ( 一 ) 公 安 网 过 保 设 备 的 第 三 方 备 件 保 障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公 安 网 过 保 设 备 中 的 123 台 网 络 设 备 ( 具 体 清 单 见 公 安 网 过 保 设 备 统 计 表 ) 备 件 保 障 服 务 要 求 如 下 : (1) 在 网 运 行 网 络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后 服 务 商 应 按 照 故 障 等 级 和 公 安 网 对 该 等 级 故 障 处 理 要 求 及 时 (7*24 小 时 服 务 ) 提 供 备 件 备 机, 对 相 关 的 故 障 模 块 或 设 备 予 以 更 换, 确 保 网 络 稳 定 可 靠 运 行, 服 务 期 1 年 (2) 故 障 板 卡 和 模 块 更 换 时, 服 务 商 提 供 备 件 必 须 是 原 品 牌 和 型 号 的 备 件 所 更 换 的 备 件 性 能 不 能 低 于 原 使 用 模 块 如 原 使 用 模 块 已 经 停 产, 需 经 用 户 认 可 后 提 供 该 型 号 设 备 能 够 兼 容 的 新 型 号 的 板 卡 ( 模 块 ) 替 换 故 障 板 卡 ( 模 块 ), 并 确 保 更 换 的 备 件 能 够 在 现 有 设 备 上 稳 定 运 行 (3) 对 于 造 成 网 络 中 断 的 严 重 硬 件 故 障, 服 务 商 应 该 确 保 在 8 小 时 内 备 件 到 位, 恢 复 网 络 运 行 质 量 (4) 对 于 造 成 网 络 运 行 质 量 下 降 的 硬 件 故 障, 服 务 商 应 确 保 在 24 小 时 内 备 件 到 位, 恢 复 网 络 运 行 质 量 (5) 故 障 处 理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故 障 网 络 配 件 由 服 务 商 负 责 维 修, 修 复 后 需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具 体 设 备 数 量 和 部 署 位 置 请 见 下 表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部 署 位 置 使 用 端 口 类 型 思 科 6509 2 台 北 京 千 兆 光 口 和 电 口 ( 含 超 常 距 ) 思 科 4503 11 台 北 京 使 用 千 兆 光 口 和 电 口 华 为 AR28-80 14 台 全 国 中 继 线 单 位 千 兆 和 4 个 2M 接 口 华 为 3928 17 台 全 国 中 继 线 单 位 千 兆 接 口 思 科 或 华 为 2600 系 31 台 北 京 城 域 网 直 属 单 位 千 兆 和 2M 接 口 列 路 由 器 H3C SR6608R 2 台 中 心 房 安 全 设 备 区 域 标 准 H3C S5100 1 台 中 心 房 安 全 设 备 区 域 标 准 H3C S3100 2 台 中 心 房 安 全 设 备 区 域 标 准 H3C SR8808 11 台 一 级 网 省 级 接 入 155M/622M POS 接 口 以 及 千 兆 光 ( 电 ) 接 口

部 主 机 房 服 务 器 接 入 百 兆 / 千 兆 / 万 兆 光 H3C S10508 2 台 ( 电 ) 接 口 表 1: 公 安 网 过 保 设 备 统 计 表 ( 二 ) 公 安 网 过 保 网 络 设 备 的 第 三 方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公 安 网 现 共 有 151 台 网 络 过 保 设 备, 设 备 数 量 大 分 布 广 品 牌 型 号 样 这 部 分 设 备 中 有 73% 的 设 备 原 生 产 厂 家 已 经 停 止 该 型 号 设 备 的 生 产 和 备 件 销 售 因 此 需 要 第 三 方 公 司 的 技 术 支 持 完 成 相 关 网 络 设 备 的 软 件 支 持 和 技 术 服 务, 确 保 发 生 故 障 的 设 备 和 模 块 能 够 得 到 专 业 的 检 测 故 障 能 够 得 到 快 速 的 处 理 软 件 版 本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地 升 级, 服 务 期 1 年 技 术 支 持 内 容 和 服 务 要 求 包 括 : (1) 故 障 诊 断 及 排 除 服 务 服 务 商 须 及 时 响 应 并 处 理 用 户 的 故 障 申 告, 指 派 适 当 的 工 程 师 快 速 定 位 故 障,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解 决 ; 故 障 按 照 影 响 程 度 不 同 而 分 为 特 急 故 障 紧 急 故 障 和 一 般 故 障 ; a 特 急 故 障 指 造 成 网 络 大 面 积 访 问 中 断 或 网 络 访 问 性 能 显 著 下 降 的 情 况 对 于 特 急 故 障, 服 务 商 在 收 到 故 障 申 告 后 15 分 钟 内 响 应,1 小 时 内 定 位 和 排 除 故 障 ; b 紧 急 故 障 指 网 络 访 问 性 能 受 到 影 响 或 者 重 要 区 域 网 络 异 常 的 情 况 对 于 紧 急 故 障, 服 务 商 在 收 到 故 障 申 告 后 30 分 钟 内 响 应,2 小 时 内 定 位 和 排 除 故 障 ; c 一 般 性 故 障 指 除 特 级 故 障 和 紧 急 故 障 之 外 的 其 他 故 障 对 于 一 般 故 障, 服 务 商 在 收 到 故 障 申 告 后 1 小 时 内 响 应,8 小 时 内 定 位 和 排 除 故 障 ; (2) 技 术 支 持 a 电 话 技 术 咨 询 / 支 持 服 务 商 应 向 用 户 提 供 专 用 的 服 务 平 台, 配 备 专 职 的 工 程 师 提 供 7 24 小 时 电 话 技 术 支 持 / 咨 询 服 务 用 户 在 遇 到 故 障 或 需 要 技 术 咨 询 时, 可 通 过 电 话 传 真 网 络 向 厂 商 提 出 服 务 请 求 ; 厂 商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通 过 电 话 进 行 支 持 服 务 b 远 程 支 持 ( 远 程 接 入 终 端 ) 服 务 商 提 供 7*24 小 时 的 远 程 支 持, 在 征 得 用 户 同 意 后, 在 用 户 指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通 过 远 程 终 端 登 录 远 端 设 备 进 行 技 术 支 持 用 户 负 责 在 每 个 需 要 进 行 远 程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的 指 定 场 所 提 供 必 要 的 设 备 ( 如 电 话 线 调 制 解 调 器 等 ), 提 供 网 络 登 录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等 信 息, 并 安 排 专 业 人 员 现 场 协 助 厂 商 负 责 提 供 远 程 技 术 支 持 所 需 软 件 c 现 场 支 持 服 务 商 在 用 户 设 置 专 职 的 维 护 项 目 经 理 和 现 场 工 程 师 在 技 术 服 务 期 间, 服 务 商 须 派 驻 一 名 资 深 高 级 网 络 工 程 师 和 一 名 中 级 网 路 工 程 师 常 驻 在 用 户 办 公 地, 31

服 务 期 内 遵 守 用 户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 日 常 网 络 信 息 点 服 务 日 常 巡 检 故 障 排 除 网 络 优 化 等 工 作 工 程 师 应 分 别 具 备 CCIE 和 CCNP( 或 华 为 华 三 同 等 级 网 络 专 家 认 证 ) 技 术 认 证 证 书, 同 时 能 够 熟 练 使 用 和 维 护 国 产 华 为 H3C 网 络 设 备 ; 常 驻 工 程 师 人 员 应 尽 可 能 固 定, 在 服 务 期 内 如 确 需 更, 须 征 得 用 户 同 意 并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确 保 人 员 工 作 交 接 稳 妥 顺 利 休 息 日 和 节 假 日 期 间, 技 术 服 务 工 程 师 需 能 够 在 1 小 时 内 到 达 用 户 现 场 此 外, 因 机 房 搬 迁 设 备 重 启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通 信 保 障 等 原 因 需 要 网 络 保 障 时, 服 务 商 应 按 规 定 时 间 安 排 相 关 技 术 人 员 赴 现 场 提 供 支 持 服 务, 并 提 供 相 关 备 用 设 备 作 为 备 机 协 助 用 户 完 成 机 房 搬 迁 活 动 保 障 等 工 作, 确 保 网 络 平 滑 切 换, 网 络 服 务 无 中 断 服 务 商 提 供 现 场 技 术 支 持 前, 应 作 好 必 要 的 准 备, 包 括 查 阅 客 户 和 设 备 档 案, 了 解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及 设 备 以 往 所 发 生 过 的 问 题 的 处 理 办 法 等 服 务 商 技 术 支 持 工 程 师 抵 达 用 户 现 场, 首 先 提 交 现 场 技 术 服 务 申 请 报 告 给 用 户 现 场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 制 定 出 现 场 支 持 解 决 技 术 方 案, 经 用 户 批 准 后 由 厂 商 的 技 术 支 持 工 程 师 进 行 具 体 实 施 服 务 商 提 供 异 地 现 场 服 务 时, 需 携 带 必 要 的 工 具 和 备 件 例 如 测 试 和 分 析 类 仪 器 仪 表 故 障 处 理 所 需 的 小 型 备 机 备 件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设 备 工 具 等 d 紧 急 故 障 恢 复 支 持 在 用 户 发 生 一 级 网 公 安 部 部 机 关 局 域 网 或 公 安 部 北 京 地 区 城 域 网 故 障, 或 其 它 紧 急 情 况 下 ( 如 在 节 假 日 或 重 要 会 议 等 特 殊 时 期, 由 于 硬 件 故 障 造 成 网 络 瘫 痪, 带 来 重 大 影 响 ), 服 务 商 应 以 最 短 的 时 间 进 行 故 障 处 理 紧 急 故 障 恢 复 服 务 包 括 紧 急 电 话 支 持 服 务 紧 急 远 程 支 持 服 务 和 紧 急 现 场 支 持 服 务 服 务 商 根 据 用 户 信 息 及 用 户 要 求, 应 立 即 安 排 经 验 丰 富 的 技 术 工 程 师 进 行 电 话 支 持 和 远 程 技 术 支 持, 同 时 安 排 技 术 工 程 师 立 即 赶 往 现 场, 并 成 立 后 方 专 家 小 组 配 合 进 行 故 障 处 理 在 紧 急 故 障 恢 复 服 务 过 程 中, 服 务 商 人 员 负 责 记 录 所 有 事 件 的 发 生 时 间 及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 设 备 故 障 处 理 完 毕 以 后, 视 情 由 双 方 协 商 决 定 是 否 安 排 服 务 商 技 术 工 程 师 在 现 场 观 察 1-2 天 待 故 障 不 再 出 现 且 征 得 用 户 同 意 后, 服 务 商 技 术 工 程 师 方 可 离 开 现 场 服 务 商 提 供 紧 急 故 障 恢 复 服 务 时, 需 携 带 必 要 的 工 具 和 备 件 例 如 测 试 和 分 析 类 仪 器 仪 表 故 障 处 理 所 需 的 小 型 备 机 备 件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设 备 工 具 等 e 故 障 报 告 每 次 故 障 处 理 完 成 后, 服 务 商 应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故 障 处 理 报 告, 包 括 故 障 原 因 分 析 处 理 过 程 维 护 建 议 等 服 务 商 按 月 向 用 户 提 交 维 护 汇 总 报 告 (3) 软 件 版 本 升 级 a 软 件 版 本 升 级 主 要 包 括 预 防 性 和 修 复 性 升 级 服 务, 服 务 商 应 及 时 向 用 户 32

通 报 最 新 的 版 本, 并 提 供 以 下 信 息 : 版 本 说 明 书 ( 包 括 新 增 功 能 描 述 和 目 的 ); 版 本 的 测 试 结 果 ; 版 本 升 级 的 计 划 步 骤, 用 户 需 做 的 准 备 工 作, 可 能 对 设 备 造 成 的 影 响 b 服 务 商 应 对 升 级 进 行 评 估,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确 保 升 级 安 全 可 靠 升 级 时 须 提 供 软 件 版 本 的 安 装 验 证 等 工 作, 并 对 用 户 维 护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培 训 c 对 于 可 能 造 成 大 规 模 网 络 中 断 的 软 件 版 本 升 级, 服 务 商 需 安 排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配 合, 并 协 助 观 察 运 行 情 况 d 软 件 版 本 升 级 服 务 包 括 对 用 户 现 有 的 备 品 备 件 的 版 本 升 级 服 务 (4) 网 络 优 化 调 整 服 务 在 服 务 期 内, 服 务 商 应 配 合 用 户 实 施 必 要 的 网 络 优 化 调 整 工 作 包 括 一 级 网 局 域 网 城 域 网 内 的 优 化 调 整, 一 级 网 局 域 网 城 域 网 之 间 的 优 化 调 整, 一 级 网 与 二 级 网 各 接 入 单 位 的 网 络 互 联 及 优 化 等 (5) 巡 检 服 务 要 求 a 服 务 商 应 每 月 对 所 有 维 保 设 备 进 行 一 次 巡 检, 对 位 于 北 京 的 设 备 采 取 现 场 巡 检 和 网 络 远 程 检 查, 对 位 于 异 地 的 设 备 可 采 用 网 络 远 程 巡 检 巡 检 后 服 务 商 提 交 基 于 网 管 系 统 和 网 络 设 备 的 全 网 预 防 性 运 维 分 析 报 告, 对 网 络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并 针 对 所 发 现 问 题 提 供 相 应 的 解 决 方 案 和 后 期 维 护 建 议 b 服 务 商 每 季 度 向 用 户 运 维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报 告, 包 括 本 季 度 内 故 障 处 理 情 况 维 保 服 务 工 作 总 结 等 内 容 c 服 务 商 每 半 年 应 对 网 络 设 备 进 行 清 洁 除 尘 工 作, 每 个 合 同 期 内 不 少 于 两 次 (6) 局 域 网 综 合 布 线 服 务 服 务 商 应 按 照 用 户 需 求, 在 日 常 信 息 点 服 务 网 络 优 化 调 整 等 工 作 中, 提 供 墙 点 维 护 综 合 布 线 供 电 调 整 配 电 改 造 等 服 务 工 作 和 改 造 中 涉 及 到 的 信 息 点 模 块 相 关 线 缆 PDU 模 块 等 辅 料 均 由 服 务 商 按 照 用 户 要 求 提 供, 所 需 信 息 点 光 纤 熔 接 设 备 由 服 务 商 负 责 提 供 使 用 每 年 需 提 供 不 少 于 40 组 PDU 更 新 工 作 和 30 次 光 纤 修 复 熔 接 工 作 其 中 提 供 的 PDU 应 具 备 电 流 表 头 和 防 雷 功 能 的 20 位 机 房 专 用 16A 产 品 (7) 软 件 系 统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服 务 商 负 责 指 派 一 名 高 级 软 件 工 程 师 对 用 户 使 用 的 软 件 系 统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为 用 户 指 定 的 相 关 系 统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技 术 论 坛 实 战 平 台 等 提 供 服 务 ; 主 要 负 责 系 统 日 常 维 护 故 障 发 现 处 理 和 数 据 库 维 护 等 工 作, 并 按 时 提 供 相 关 系 统 的 性 能 优 化 和 软 件 版 本 升 级 服 务, 确 保 各 系 统 能 够 正 常 运 行 ( 三 ) 国 产 交 换 机 备 件 (1) 主 机 房 局 域 网 备 件 为 扩 展 主 机 房 交 换 机 接 入 能 力, 需 采 购 网 络 接 口 板 和 配 套 接 口 模 块, 该 部 分 33

备 件 产 权 属 于 用 户, 备 件 提 供 给 用 户 的 同 时 备 件 也 应 提 供 至 少 五 年 质 保 服 务 具 体 配 件 包 括 : 采 购 要 求 参 考 型 号 数 量 华 三 S10508 使 用 的 32 端 口 万 兆 光 接 口 板 万 兆 光 模 块 ( 多 模 ) LSUM1TGS32SF0, 32 端 口 万 兆 以 太 网 光 接 口 业 务 板 (LEC)-(SFP+,LC) SFP-XG-SX-MM850, SFP+ 万 兆 模 块 2 块 28 个 (850nm,300m,LC) 表 2: 部 分 备 件 采 购 表 (2) 楼 层 交 换 机 备 件 为 开 展 前 述 部 分 刚 过 保 的 28 台 楼 层 交 换 机 的 自 主 维 保 工 作, 需 采 购 部 分 易 损 板 卡 和 模 块, 该 部 分 备 件 产 权 属 于 用 户, 备 件 提 供 给 用 户 的 同 时 备 件 也 应 提 供 至 少 五 年 质 保 服 务 具 体 包 括 : 采 购 要 求 参 考 型 号 数 量 华 三 S7506E 使 用 的 主 控 板 主 控 板 1 个 华 三 S7506E 使 用 的 24 端 口 100/1000M 光 电 接 口 板 华 三 S7506E 使 用 的 48 端 口 100/1000M 光 电 接 口 板 24 端 口 100/1000M 光 电 接 口 板 ( 不 含 模 块 ) 48 端 口 100/1000M 光 电 接 口 板 ( 不 含 模 块 ) 1 1 华 三 S7506E 使 用 的 电 源 模 块 电 源 模 块 ( 交 流 供 电 ) 2 表 3: 部 分 备 件 采 购 表 34

第 五 章 附 件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附 件 1 投 标 函 格 式 投 标 函 致 :( 招 标 机 构 ) 根 据 贵 方 为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投 标 邀 请 ( 招 标 编 号 ), 签 字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及 副 本 份 : (1) 开 标 一 览 表 (2)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3) 技 术 条 款 响 应 及 偏 离 表 (4)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及 偏 离 表 (5) 详 细 技 术 响 应 ( 技 术 支 持 资 料 等 ) (6)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7) 我 方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在 此,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所 附 投 标 价 格 表 中 规 定 的 应 提 交 和 交 付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投 标 总 价 为 ( 注 明 币 种, 并 用 文 字 和 数 字 表 示 的 投 标 总 价 ) 2. 投 标 人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3. 投 标 人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补 遗 文 件 )( 如 果 有 的 话 )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力 4. 本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自 开 标 日 起 个 日 历 日 5. 投 标 人 同 意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第 15.7 条 关 于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6.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2 条 规 定, 我 方 声 明, 我 方 与 招 标 人 聘 请 的 为 此 项 目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公 司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均 无 任 何 关 联, 我 方 不 是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机 构 的 附 属 机 构, 并 且 在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7. 投 标 人 同 意 提 供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价 的 投 标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8.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信 函 请 寄 :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电 子 函 件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投 标 人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35

附 件 2 开 标 一 览 表 格 式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包 名 称 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方 式 ( 价 格 条 件 ) 投 标 总 价 价 格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服 务 期 货 到 项 目 现 场 完 税 价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注 : 1 填 写 此 表 时 不 得 改 变 表 格 的 形 式 36

附 件 3 投 标 分 项 价 格 表 格 式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价 格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原 产 地 和 制 造 商 名 称 数 量 单 价 分 项 总 价 备 注 其 他 费 用 ( 安 装 调 试 培 训 等, 可 分 项 列 出 ) 投 标 总 价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盖 章 ) 注 : 1 所 有 价 格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货 币 单 位 填 写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2 投 标 总 价 应 为 以 上 各 分 项 价 格 之 和 并 应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投 标 总 价 一 致 3 表 格 栏 目 不 得 空 白, 任 何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单 价 不 得 为 零, 4 按 要 求 填 写, 不 得 有 漏 项 如 果 不 提 供 详 细 分 项 报 价 将 视 为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5 本 表 中 如 含 有 小 微 企 业 产 品, 则 须 在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2 ( 仅 针 对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 中 重 复 填 写 小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相 关 信 息 及 价 格, 并 附 上 投 标 人 和 小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制 造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见 附 件 9) 37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2 ( 仅 针 对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序 号 项 目 型 号 规 格 原 产 地 和 制 造 商 名 称 价 格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制 造 商 企 业 类 型 数 量 单 价 分 项 总 价 备 注 ( 小 型 微 型 ) 小 微 企 业 产 品 总 计 投 标 人 代 表 ( 签 字 ): 注 :1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涉 及 的 小 微 企 业 产 品, 须 在 本 表 中 重 复 填 写 小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相 关 信 息 及 价 格, 并 附 上 投 标 人 和 小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制 造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见 附 件 9) 2 如 不 涉 及 小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则 无 需 填 写 此 表 38

附 件 4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及 偏 离 表 格 式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及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条 目 号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说 明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盖 章 ) 39

附 件 5 技 术 条 款 响 应 及 偏 离 表 格 式 投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技 术 条 款 响 应 及 偏 离 表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条 目 号 招 标 规 格 投 标 规 格 偏 离 说 明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盖 章 ):

附 件 6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文 件 目 录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6-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以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6-2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6-3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13 年 度 或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6-4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须 填 写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 6-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6-6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一 级 资 质, 或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颁 发 的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一 级 资 质 ; 6-7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其 他 文 件 ( 如 有 的 话 ) 6-8 投 标 人 承 担 过 的 在 网 络 部 署 范 围 及 网 络 带 宽 等 方 面 与 公 安 网 规 模 类 似 的 案 例 ( 需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内 容 首 页 和 签 章 页 复 印 件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认 定 ); 6-9 投 标 人 承 担 过 的 本 项 目 中 公 安 网 使 用 的 相 同 型 号 网 络 设 备 的 运 维 工 作 案 例 ( 需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内 容 首 页 和 签 章 页 复 印 件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认 定 ) 41

6-1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致 ( 招 标 机 构 ): ( 投 标 单 位 全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人 代 表 姓 名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 被 授 权 人 姓 名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 项 目 名 称 ) 的 (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附 :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职 务 : 详 细 通 信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 电 话 : E-mail 地 址 :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投 标 人 全 称 ( 公 章 ): 日 期 : 附 :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42

6-2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6-3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13 年 度 或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6-4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须 填 写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 6-4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1. 名 称 及 概 况 : (1) 投 标 人 名 称 : (2) 总 部 地 址 : 电 传 / 传 真 / 电 话 号 码 (3) 成 立 和 / 或 注 册 日 期 : (4) 实 收 资 本 : (5) 近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 截 止 年 月 日 ) 1 固 定 资 产 : 2 流 动 资 产 : 3 长 期 负 债 : 4 流 动 负 债 : 5 净 值 : (6) 主 要 负 责 人 姓 名 :( 可 选 填 ) (7) 投 标 人 在 本 地 的 代 表 姓 名 和 地 址, 如 有 的 话 2. 近 3 年 的 年 营 业 额 : 年 份 国 内 出 口 总 额 3. 近 3 年 该 货 物 主 要 销 售 给 国 内 外 主 要 客 户 的 名 称 地 址 : (1) 出 口 销 售 ( 名 称 和 地 址 ) ( 销 售 项 目 ) ( 名 称 和 地 址 ) ( 销 售 项 目 ) (2) 国 内 销 售 ( 名 称 和 地 址 ) ( 销 售 项 目 ) ( 名 称 和 地 址 ) ( 销 售 项 目 ) 4. 同 意 为 投 标 人 制 造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名 称 地 址 5. 由 其 他 制 造 商 提 供 和 制 造 的 货 物 部 件, 如 有 的 话 : 制 造 商 名 称 和 地 址 制 造 的 部 件 名 称 43

6. 最 近 3 年 直 接 提 供 的 投 标 货 物 的 业 绩 : 序 号 签 约 时 间 用 户 名 称 货 物 名 称 合 同 金 额 7. 有 关 开 户 银 行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8. 所 属 的 集 团 公 司, 如 有 的 话 9. 其 他 情 况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同 意 遵 照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签 字 人 姓 名 和 职 务 签 字 人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传 真 电 话 电 子 函 件 公 司 盖 章 6-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6-6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一 级 资 质, 或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颁 发 的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一 级 资 质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6-7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6-8 投 标 人 承 担 过 的 在 网 络 部 署 范 围 及 网 络 带 宽 等 方 面 与 公 安 网 规 模 类 似 的 案 例 ( 需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内 容 首 页 和 签 章 页 复 印 件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认 定 ); 44

6-9 投 标 人 承 担 过 的 本 项 目 中 公 安 网 使 用 的 相 同 型 号 网 络 设 备 的 运 维 工 作 案 例 ( 需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内 容 首 页 和 签 章 页 复 印 件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认 定 ) 45

附 件 7 详 细 技 术 响 应 投 标 人 技 术 文 件 一 投 标 人 按 标 书 第 四 章 技 术 要 求 编 写 响 应 技 术 文 件 ;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四 章 技 术 要 求 逐 条 列 明 其 提 供 设 备 材 料 等 的 具 体 技 术 指 标 及 方 案, 并 提 出 具 体 建 议 实 现 方 法 和 详 细 说 明 项 目 投 入 人 员 相 关 内 容 请 按 附 表 格 式 填 写, 以 便 评 标 时 查 阅

详 细 技 术 响 应 附 表 一 拟 派 实 施 人 员 表 姓 名 / 部 门 职 称 / 职 务 本 项 目 中 拟 任 职 取 得 相 关 资 质 认 证 情 况 资 历 承 担 项 目 工 作 经 验 注 : 每 名 人 员 须 单 独 列 表 详 细 说 明, 项 目 人 员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47

详 细 技 术 响 应 附 表 二 拟 派 实 施 人 员 情 况 表 姓 名 性 别 职 称 职 务 年 龄 拟 任 职 单 位 任 职 时 间 学 历 ( 毕 业 学 校 时 间 专 业 ) 取 得 的 专 业 资 质 认 证 等 的 情 况 : 年 份 参 加 过 的 主 要 项 目 名 称 担 任 职 务 应 在 本 表 后 附 资 质 证 书 认 证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奖 励 证 书 和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48

附 件 8 投 标 担 保 函 格 式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项 目 用 ) 编 号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鉴 于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 拟 参 加 编 号 为 的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 投 标, 根 据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时 应 向 你 方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且 可 以 投 标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供 应 商 的 申 请, 我 方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投 标 保 证 金 担 保 : 一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保 证 金 额 ( 一 ) 在 投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中 标 后 投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2.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缴 纳 保 证 金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即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的 保 证 期 间 为 : 自 本 保 函 生 效 之 日 起 个 月 止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程 序 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在 本 保 函 保 证 期 间 内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账 号, 并 附 有 证 明 投 标 人 发 生 我 方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事 实 材 料 2. 我 方 在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后, 在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我 方 应 按 照 你 方 的 要 求 代 投 标 人 向 你 方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四 保 证 责 任 的 终 止 1.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你 方 未 向 我 方 书 面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2.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贵 方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自 我 方 向 你 贵 方 支 付 款 项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终 止 五 免 责 条 款 1.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投 标 人 的 另 行 约 定,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免 除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义 务 时, 我 方 亦 免 除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2. 因 你 方 原 因 致 使 投 标 人 发 生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情 形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3.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投 标 人 发 生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约 定 情 形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4. 你 方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任 何 澄 清 或 修 改, 加 重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我 方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但 该 澄 清 或 修 改 经 我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六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由 你 我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诉 49

讼 管 辖 地 法 院 为 法 院 七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保 证 人 :( 公 章 ) 年 月 日 50

附 件 9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