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框 架 宪 法 安 全 生 产 法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标 准 化 法 国 际 公 约 国 务 院 职 业 卫 生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部 门 颁 发 职 业 卫 生 规 章 行 业



Similar documents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强 化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主 体 责 任, 预 防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保 障 劳 动 者 健 康 和 相 关 权 益,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规 划, 将 其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认 真 执 行 本 法, 支 持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本 规 定, 对 本 辖 区 内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第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采 用 有 利 于 提 高 重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从 业 人 员 在 三 百 人 以 下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委 托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或 者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专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工 作, 迅 速 有 效 处 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4D F736F F D E302DA2F D303820D4CBD0D0BBFAD7E9B0B2C8ABC9FAB2FABCE02E2E2E2E646F6378>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5 对 具 有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资 格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人 员 分 别 予 以 相 应 记 分 京 建 法 京 建 发 京 建 开 关 于 施 行 北 京 市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6 拍 卖 行 业 从 业 人 中 国 拍 卖 行 员 资 格 业 协 会 准 入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4 年 第 24 7 中 国 机 械 工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业 质 量 管 理 理 咨 询 师 协 会 准 入 关 于 试 行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关于报送《江山市××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的请示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编号:

桓政[2003]号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书面申请

C: 施 工 平 面 图 D: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答 案 :C 施 工 平 面 图 是 施 工 方 案 及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在 空 间 上 的 全 面 安 排 它 把 投 入 的 各 种 资 源 材 料 构 件 机 械 道 路 水 电 供 应 网 络 生 产 生 活 活 动 场 地 及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附件1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附 件 附 件 :1. 成 都 市 医 疗 卫 生 计 量 工 作 规 范 2. 成 都 市 医 疗 卫 生 计 量 体 系 等 级 确 认 办 法 3. 成 都 市 医 疗 卫 生 计 量 体 系 等 级 确 认 评 审 标 准 ( 略 )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十 日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第 二 章 登 记 机 构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化 学 品 登 记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中 心 ), 承 办 全 国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具 体 工 作 和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一、资质申请

第十六章〓附〓录

<4D F736F F D20C6F3D2B5C5E0D1B5CAA6B9FABCD2D6B0D2B5B1EAD7BC2E646F63>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4D F736F F D20BCC3B2C6B7C7CBB0A3A A3A935BAC5A3A8B2C6D5FEA1A2CEEFBCDBA3A92E646F63>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Microsoft Word - bz185fj.doc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从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企 ( 事 ) 业 法 人 税 务 登 记 基 本 账 户 资 质 等 级 生 产 许 可 进 疆 备 案 驻 疆 情 况 联 系 方 式 等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职 务 岗 位 专

<4D F736F F D20B9F0BFC6D5FED7D6A1B A1B33738BAC52E646F63>

<4D F736F F D20BBB7B0ECBAAFA1B A1B BAC5B8BDBCFE32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A4C8AFB9ABCBBEBFCDBBA7D7CAB2FAB9DCC0EDD2B5CEF1CAD4D0D0B0ECB7A8>

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编制说明

<4D F736F F D20B8BDBCFE34A3BAD2A9C6B7B2B9B3E4C9EAC7EBD7A2B2E1CAC2CFEEBCB0C9EAB1A8D7CAC1CFD2AAC7F32E646F63>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任 务 目 标 任 务 实 施 学 一 学 安 全 用 电 1. 安 全 用 电 的 意 义 2. 人 体 触 电 的 基 本 知 识 1 2 1mA 10 30mA 50mA 100mA 750ms Hz

自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至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发 出 日 之 间 未 发 生 影 响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评 价 结 论 的 因 素 5.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意 见 是 否 与 公 司 对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的 评 价 结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

Transcription:

中 国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职 业 健 康 司 2016 年 2 月 廖 海 江 1

中 国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框 架 宪 法 安 全 生 产 法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标 准 化 法 国 际 公 约 国 务 院 职 业 卫 生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部 门 颁 发 职 业 卫 生 规 章 行 业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地 方 职 业 卫 生 法 规 地 方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企 业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2

法 律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行 政 法 规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场 所 劳 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352 号 ) 尘 肺 病 防 治 条 例 ( 国 发 105 号 文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防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449 号 ) 职 业 病 防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办 法 ( 总 局 令 48 治 法 部 门 规 章 规 与 标 准 标 准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 类 目 录 体 系 政 策 和 规 范 职 业 病 分 类 和 目 录 ( 国 卫 疾 控 发 性 文 件 克 服 障 碍 女 职 工 特 殊 劳 动 保 护 特 别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619 号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总 局 令 47 号 ) 48 号 )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总 局 令 49 号 )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总 局 令 50 号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总 局 令 51 号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 类 目 录 ( 国 卫 疾 控 发 2015 92 号 ) 职 业 病 分 类 和 目 录 ( 国 卫 疾 控 发 2013 2013 48 号 ) 高 毒 物 品 目 录 ( 卫 法 监 发 [2003] 142 号 ) 标 准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400 余 项 ) 防 尘 防 毒 行 业 标 准 (113 项 ) 3

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共 7 章 90 条 ) 2001 年 10 月 27 日 通 过,2002 年 5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修 改 通 过 4

目 前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职 责 分 工 防 治 保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九 部 委 的 国 家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机 制 5

第 一 章 总 则 (13 条 ) 共 七 章 九 十 条 第 二 章 前 期 预 防 (7 条 ) 第 三 章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防 护 与 管 理 (23 条 ) 第 四 章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职 业 病 病 人 保 障 (19 条 )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7 条 )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17 条 ) 第 七 章 附 则 (4 条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预 防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10 项 义 务 1.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对 本 单 位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承 担 责 任 2. 用 人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3.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预 防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10 项 义 务 4.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制 度 ( 防 护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 )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单 位 在 可 行 性 论 证 阶 段 提 交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方 可 施 工 建 设 项 目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具 体 要 求 见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51 号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预 防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10 项 义 务 5.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场 所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职 业 卫 生 要 求 : ( 一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强 度 或 者 浓 度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 ( 二 ) 有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相 适 应 的 设 施 ; ( 三 ) 生 产 布 局 合 理, 符 合 有 害 与 无 害 作 业 分 开 的 原 则 ; ( 四 ) 有 配 套 的 更 衣 间 洗 浴 间 孕 妇 休 息 间 等 卫 生 设 施 ; ( 五 ) 设 备 工 具 用 具 等 设 施 符 合 保 护 劳 动 者 生 理 心 理 健 康 的 要 求 ;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预 防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10 项 义 务 6.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场 所 存 在 职 业 病 目 录 所 列 职 业 病 的 危 害 因 素 的, 应 当 及 时 如 实 向 所 在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危 害 项 目 ( 具 体 申 报 要 求 见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48 号 )) 此 外,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发 现 职 业 病 病 人 或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安 监 部 门 和 卫 生 部 门 报 告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预 防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10 项 义 务 7.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管 理 措 施 : ( 一 ) 设 置 或 者 指 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47 号 令 规 定 :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或 劳 动 者 超 过 100 人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用 人 单 位, 应 设 置 或 者 指 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配 备 专 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 ( 二 )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 三 )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 四 )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和 劳 动 者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 ( 五 )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及 评 价 制 度 ; ( 六 )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预 防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10 项 义 务 8.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采 用 有 效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并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9.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告 栏, 公 布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和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 对 产 生 严 重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 应 当 在 其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预 防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10 项 义 务 8.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 与 定 期 检 测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实 施 由 专 人 负 责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 并 确 保 监 测 系 统 处 于 正 常 运 行 状 态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定 期 对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检 测 评 价 结 果 存 入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定 期 向 所 在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并 向 劳 动 者 公 布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47 号 ) 规 定 :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危 害 严 重 的 用 人 单 位, 每 三 年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现 状 评 价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预 防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10 项 义 务 9.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上 岗 前 的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和 在 岗 期 间 的 定 期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预 防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10 项 义 务 10.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组 织 上 岗 前 在 岗 期 间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将 检 查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劳 动 者 ; 并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具 体 要 求 见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49 号 ) 和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 (GBZ188) 15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70-78 条 规 定,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行 为 分 别 采 取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责 令 停 止 作 业 提 请 停 止 建 设 与 关 闭 等 处 罚 措 施 存 在 未 申 报 未 告 知 职 业 病 危 害 未 组 织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未 提 供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未 报 告 职 业 病 病 例 隐 瞒 职 业 卫 生 情 况 等 情 形 的 用 人 单 位,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可 直 接 罚 款 5-50 50 万 元 16

二 对 日 本 在 中 国 企 业 的 建 议 ( 一 )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的 学 习 与 落 实 ; 部 分 重 要 的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GBZ1) 工 作 场 所 有 害 因 素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化 学 有 害 因 素 GBZ2.1) 工 作 场 所 有 害 因 素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物 理 因 素 (GBZ2.2)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监 测 的 采 样 规 范 (GBZ159)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 (GBZ188)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 (GBZ158 ) 呼 吸 防 护 用 品 的 选 择 使 用 与 维 护 (GB/T 18664) 17

( 二 ) 加 强 对 供 应 链 的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案 例 : 2009-2011 年 美 国 某 知 名 公 司 在 中 国 的 一 家 代 工 厂 密 闭 洁 净 车 间 发 生 正 己 烷 中 毒 事 件, 先 后 有 137 人 被 诊 断 为 正 己 烷 中 毒 该 车 间 在 2008 年 10 月 至 2009 年 7 月 间, 使 用 正 己 烷 代 替 酒 精 等 清 洗 剂 进 行 擦 拭 显 示 屏 作 业, 使 用 量 约 为 1 吨 / 月, 由 于 没 有 采 取 有 效 的 通 风 和 防 护 设 施, 导 致 直 接 或 间 接 接 触 正 己 烷 的 员 工 不 同 程 度 受 到 正 己 烷 的 伤 害 鞋 和 箱 包 用 胶 粘 剂 (GB19340) 和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溶 剂 型 木 器 涂 料 中 有 害 物 质 限 值 (GB18581) 对 家 具 涂 料 胶 粘 剂 苯 甲 苯 二 甲 苯 乙 苯 二 氯 乙 烷 正 己 烷 TDI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有 限 值 要 求 18

( 二 ) 加 强 对 供 应 链 的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转 移 给 不 具 备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具 备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接 受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治 理,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关 闭 : ( 五 ) 将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转 移 给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或 者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接 受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的 19

( 三 ) 加 强 对 外 包 工 与 劳 务 派 遣 工 的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对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单 位 的 规 定 : 第 八 十 八 条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义 务 20

( 四 ) 在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方 面 起 到 典 型 示 范 作 用 企 业 安 全 健 康 发 展 先 进 技 术 先 进 工 艺 设 备 无 毒 低 毒 材 料 高 效 的 防 护 设 施 以 人 为 本 的 管 理 措 施 21

谢 谢! 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す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