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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概 述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报 告 文 书 包 括 一 份 所 有 缔 约 方 强 制 填 写 的 核 心 调 查 问 卷 以 及 缔 约 方 会 议 通 过 的 有 关 使 用 实 施 准 则 的 额 外 问 题, 以 协 助 缔 约 方 自 愿 提 交 此 类 信 息 本 填 写 说 明 的 目 的 是 帮 助 各 缔 约 方 填 写 报 告 文 书 核 心 调 查 问 卷, 这 些 说 明 将 按 照 问 卷 的 结 构 进 行 I. 获 取 基 础 文 件 核 心 调 查 问 卷 反 映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的 条 款 内 容 公 约 文 本 可 从 以 下 网 址 获 取 : http://www.who.int/fctc/text_download II. 概 述 建 议 缔 约 方 会 议 在 其 第 三 届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核 心 调 查 问 卷 并 在 每 一 届 缔 约 方 会 议 后 随 即 对 其 进 行 修 订 报 告 必 须 以 此 网 址 http://www.who.int/fctc/reporting/reporting_instrument 提 供 的 格 式 提 交 从 2016 年 报 告 周 期 开 始 缔 约 方 需 要 以 在 线 问 卷 的 形 式 提 交 他 们 的 报 告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的 技 术 联 络 人, 根 据 秘 书 处 的 官 方 记 录, 接 收 一 个 完 成 调 查 的 电 子 邮 件 邀 请, 包 括 一 个 进 入 调 查 网 站 的 链 接 每 次 做 出 改 变 时 网 站 会 自 动 保 存 调 查 结 果 一 旦 再 次 点 击 邀 请 链 接, 会 打 开 部 分 完 成 的 调 查, 显 示 出 在 此 之 前 的 调 查 结 果 一 旦 完 成 调 查 并 提 交, 您 将 可 以 打 印 您 完 成 的 调 查 记 录 以 在 线 的 形 式, 缔 约 方 也 有 机 会 上 传 支 持 他 们 填 写 内 容 的 其 他 文 件 请 使 用 核 心 调 查 问 卷 每 一 主 要 部 分 下 为 此 提 供 的 空 间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其 它 文 件 应 用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一 种 官 方 语 言 上 传 : 阿 拉 伯 文 中 文 英 文 法 文 俄 文 或 西 班 牙 文 收 集 国 家 数 据, 完 成 报 告 文 书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回 答 本 核 心 调 查 问 卷 的 所 有 问 题 是 强 制 性 的 ( 更 具 体 而 言, 通 过 回 答 有 关 使 用 准 则 的 开 放 性 问 题 提 供 信 息 是 自 愿 的 ) 要 求 提 供 已 有 数 据 请 注 意, 一 些 问 题 只 有 对 之 前 的 问 题 提 供 肯 定 回 答 后 才 可 见 当 您 完 成 之 前 的 调 查 问 卷 时, 这 样 的 问 题 会 自 动 出 现 如 果 某 个 部 分 没 有 相 应 数 据, 就 把 问 卷 的 此 部 分 留 空 白 请 勿 在 表 的 数 据 输 入 区 域 中 插 入 诸 如 不 可 获 得 或 没 有 数 据 等 文 字 如 果 有 现 有 数 据, 请 确 保 提 供 的 是 最 新 现 有 数 据 鉴 于 要 报 告 的 数 据 信 息 数 量 多 种 类 多, 完 成 问 卷 撰 写 报 告 可 能 需 要 费 时 不 少 请 记 住, 从 2012 年 起 每 两 年 应 提 交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在 填 写 报 告 之 前 要 留 出 充 足 时 间 收 集 数 据 因 此, 建 议 负 责 起 草 递 交 报 告 的 人 员 事 先 确 定 所 需 信 息 所 使 用 信 息 来 源, 并 建 立 及 时 获 取 信 息 的 程 序 数 据 收 集 过 程 可 能 涉 及 与 不 同 的 政 府 部 门 ( 部 委 ) 单 位 机 构 或 组 织 联 络 及 索 要 数 据 由 于 应 该 报 告 在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已 有 的 数 据, 因 此 一 般 不 需 要 单 独 为 起 草 此 报 告 发 起 新 的 数 据 收 集 倡 议 或 研 究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指 标 概 要 可 协 助 各 缔 约 方 收 集 与 报 告 文 书 所 用 各 指 标 有 关 的 国 家 数 据 该 指 标 概 要 可 在 如 下 网 址 获 取 :http://www.who.int/fctc/reporting/compendium/ 3

III. 与 B 部 分 烟 草 消 费 与 相 关 的 卫 生 社 会 经 济 指 标 有 关 的 概 述 不 管 数 据 收 集 是 作 为 国 家 监 测 规 划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还 是 在 其 它 国 际 数 据 收 集 倡 议 的 框 架 范 围 内, 在 数 据 收 集 完 成 时, 请 使 用 这 些 数 据 来 完 成 本 部 分 的 表 格 数 据 输 入 区 域 除 了 在 数 据 输 入 区 域 输 入 数 字 简 要 说 明 之 外, 应 该 提 交 一 份 或 多 份 研 究 报 告, 作 为 本 部 分 所 提 供 数 字 的 依 据, 研 究 报 告 应 以 单 独 文 件 的 形 式 提 交 或 者, 如 果 该 问 题 的 研 究 报 告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的 话, 也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链 接 IV. 与 C 部 分 立 法 实 施 行 政 其 他 措 施 D 部 分 国 际 合 作 与 援 助 有 关 的 概 述 对 于 每 项 确 定 的 回 答, 请 提 供 尽 可 能 多 的 有 关 实 施 措 施 的 细 节 相 关 文 件, 包 括 立 法 1 法 规 实 施 行 政 其 它 文 书, 应 该 作 为 已 完 成 报 告 的 附 件 提 交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也 可 以 提 供 获 取 这 些 文 件 的 链 接 如 果 有 关 烟 草 控 制 任 何 方 面 的 立 法 措 施 已 经 作 为 更 广 泛 更 大 规 模 法 律 的 内 容 之 一, 则 请 递 交 该 法 律 整 个 文 本 或 是 有 关 烟 草 控 制 的 条 款 ; 不 管 是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均 要 提 供 整 部 法 律 的 全 称 颁 布 的 日 期 例 如, 烟 草 消 费 税 管 制 可 能 是 财 政 条 例 或 法 规 的 组 成 部 分 如 果 一 项 新 条 例 修 改 了 烟 草 控 制 任 一 方 面 的 立 法, 请 提 供 原 始 法 律 修 改 后 的 法 律 如 果 法 律 措 施 的 格 式 不 能 复 制 及 填 入 问 卷, 则 请 在 给 出 的 空 格 内 提 供 尽 可 能 多 的 关 于 所 采 取 措 施 的 细 节 应 仅 报 告 已 完 成 相 关 程 序 的 政 策 已 完 成 程 序 的 政 策 是 指 国 家 立 法 机 构 已 经 通 过 国 家 主 席 已 经 签 署 并 已 刊 登 在 国 家 公 报 上 的 政 策 如 有 关 问 题 的 答 案 涉 及 立 法 草 案 内 容 或 尚 未 经 有 关 当 局 批 准 的 措 施 或 政 策, 回 答 请 勿 选 择 是 请 简 要 介 绍 实 施 各 项 措 施 取 得 的 进 展, 且 要 涉 及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监 督 实 施 情 况 的 安 排, 这 也 非 常 关 键 对 于 缔 约 方 会 议 通 过 了 实 施 准 则 的 条 款, 可 就 准 则 使 用 情 况 提 供 额 外 信 息 在 回 答 此 类 问 题 时, 请 先 参 阅 本 详 细 说 明 相 关 部 分 所 提 供 的 解 释 此 外, 缔 约 方 可 能 希 望 通 过 填 写 包 含 缔 约 方 使 用 实 施 准 则 的 额 外 问 题 的 在 线 表 格 提 供 有 关 准 则 使 用 的 详 细 信 息 在 线 表 格 可 在 如 下 网 址 打 开 并 完 成 填 写 :http://www.who.int/fctc/reporting/reporting_instrument/ 可 自 愿 回 答 核 心 调 查 问 卷 提 及 实 施 准 则 的 部 分 或 填 写 补 充 调 查 问 卷 1 在 所 有 问 题 中, 法 律 一 词 包 括 由 政 府 立 法 或 行 政 部 门 通 过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立 法 或 法 规, 包 括 所 有 相 关 部 委 命 令 行 政 命 令 规 章 等 4

A 部 分 : 报 告 来 源 A1 请 在 此 写 出 贵 国 国 名 A2 请 写 出 代 表 国 家 的 国 家 联 络 员 姓 名 或 者 联 络 点 的 名 称, 其 将 负 责 完 成 问 卷 A3 请 写 出 负 责 提 交 报 告 的 政 府 官 员 的 姓 名 详 情 ( 如 果 不 同 于 上 述 人 员 ) 在 网 上 调 查 中 您 将 无 法 使 用 亲 笔 签 名 作 为 交 换, 负 责 提 交 报 告 的 政 府 官 员 应 该 准 备 一 封 简 短 的 通 知 公 约 秘 书 处 报 告 提 交 的 附 函 此 附 信 由 相 关 官 员 签 字 ; 其 扫 描 副 本 应 提 交 至 公 约 秘 书 处 (copreporting@who.int) A4 请 提 供 报 告 时 期 的 起 始 截 止 日 期 ( 日 / 月 / 年 至 日 / 月 / 年 ) 5

1 B 部 分 : 烟 草 消 费 与 相 关 的 卫 生 社 会 经 济 指 标 本 部 分 涉 及 第 6.2(a b) 6.3 8 15.4 15.5 17 19.2(a) 20.1(a) 20.2 20.3(a) 20.4 以 及 相 关 小 节 提 及 的 第 20.4(c) B1 烟 草 使 用 流 行 率 ( 本 节 涉 及 第 20.2 及 第 20.3(a) 条 ) B11 成 年 总 人 口 的 吸 烟 流 行 率 该 表 格 目 的 是 报 告 成 年 总 人 口 的 吸 烟 流 行 率 完 成 该 表 格 所 用 数 据 涉 及 的 年 龄 范 围 由 各 缔 约 方 决 定 将 在 B112 栏 给 出 年 龄 范 围 ( 例 如 15 岁 及 以 上,18 至 64 岁 ) ( 对 于 15 岁 或 以 下 人 群 的 数 据, 请 在 表 B16 中 提 供 数 据 ) 请 确 保 你 提 供 的 是 吸 烟 流 行 率, 而 不 是 吸 烟 者 或 烟 草 使 用 者 的 数 量 如 果 有 现 存 的 数 据, 将 按 照 以 下 类 型 报 告 : 目 前 吸 烟 者 经 常 吸 烟 者 偶 尔 吸 烟 者 既 往 吸 烟 者 从 未 吸 烟 者 可 为 这 些 提 供 单 独 的 更 小 的 表 格 目 前 吸 烟 者 经 常 吸 烟 者 偶 尔 吸 烟 者 既 往 吸 烟 者 从 未 吸 烟 者 的 定 义 由 各 缔 约 方 提 供 由 于 国 际 上 对 这 些 类 别 的 定 义 存 在 差 异, 请 确 保 你 提 供 了 本 国 / 本 调 查 的 定 义 把 这 些 分 类 的 定 义 粘 贴 在 B114 栏 的 空 格 内 对 于 现 在 吸 烟 者 每 日 吸 烟 者, 如 果 现 有 数 据, 则 在 表 格 B11A B11B 中 也 写 出 消 费 量 最 大 的 有 烟 烟 草 制 品 的 日 均 使 用 量 如 果 可 以, 按 性 别 报 告 上 述 数 据, 并 报 告 男 女 合 计 的 吸 烟 流 行 率 如 果 数 据 收 集 是 作 为 国 家 监 测 规 划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或 者 是 在 其 他 国 际 数 据 收 集 倡 议 的 框 架 范 围 内, 则 应 该 上 传 报 告 副 本 至 B165 如 果 没 有 现 成 的 国 家 级 数 据, 也 可 以 报 告 次 国 家 级 的 数 据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在 表 格 的 相 关 部 分 输 入 数 据, 并 在 B113 栏 的 空 格 内 提 供 相 关 研 究 信 息 ( 例 如, 年 龄 来 源 所 涉 及 区 域 的 名 称, 以 及 所 提 及 的 成 人 群 体 ) B111 请 在 此 列 出 计 算 流 行 率 时 所 包 括 的 有 烟 烟 草 制 品 : B112 请 在 此 写 出 成 年 总 人 口 流 行 率 数 据 所 涉 及 的 年 龄 范 围 ( 例 如 15 岁 及 以 上, 18 岁 及 以 上,18-64 岁 ) B113 B114 请 提 供 用 于 完 成 表 格 B11 的 数 据 的 年 份 (B113A) 来 源 (B113B) 请 在 这 些 空 格 内 填 写 目 前 吸 烟 者 经 常 吸 烟 者 偶 尔 吸 烟 者 既 往 吸 烟 者 从 未 吸 烟 者 的 定 义 1 本 部 分 所 用 指 标 的 细 节, 包 括 其 定 义, 见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指 标 概 要 可 在 如 下 网 址 获 取 : http://www.who.int/fctc/reporting/compendium/ 6

B115 如 果 可 能 的 话, 请 在 此 描 述 你 所 观 察 到 的 本 国 的 成 人 吸 烟 流 行 率 的 趋 势, 并 作 出 解 释 最 好 是 过 去 三 年 的 趋 势 或 者 自 本 国 上 次 提 交 报 告 以 来 的 变 化 趋 势 或 者, 你 也 可 以 列 出 前 两 次 流 行 率 调 查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重 要 变 化 如 果 可 能, 请 使 用 基 于 相 同 方 法 ( 标 准 ) 的 调 查 数 据, 以 保 证 数 据 的 可 比 性 B12 成 年 人 口 吸 烟 流 行 率 ( 按 年 龄 组 ) 如 果 可 获 得, 请 在 此 表 中 按 年 龄 组 提 供 吸 烟 流 行 率 数 据 ( 最 好 以 10 岁 为 一 组, 如 25-34 岁,35-44 岁 ) 此 表 格 事 先 设 定 了 8 行 供 填 写 不 同 的 年 龄 组 不 管 获 得 哪 类 人 群 的 数 据, 请 只 提 供 所 有 的 目 前 吸 烟 者 或 者 只 提 供 经 常 吸 烟 者 的 数 据, 并 且 在 B122B 中 详 细 说 明 使 用 的 是 哪 类 吸 烟 者 的 数 据 如 果 可 能, 分 别 填 写 男 性 女 性 的 数 据, 并 给 出 合 计 的 吸 烟 流 行 率 如 果 数 据 收 集 是 作 为 国 家 监 测 规 划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或 者 是 在 其 他 国 际 数 据 收 集 倡 议 的 框 架 范 围 内, 则 应 该 把 相 关 报 告 或 出 版 物 上 传 至 B165 如 果 无 现 成 的 国 家 级 数 据, 也 可 以 报 告 次 国 家 级 的 数 据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在 表 格 的 相 关 部 分 输 入 数 据, 并 在 B122B 之 下 的 空 格 内 提 供 相 关 研 究 信 息 ( 例 如, 年 龄 来 源 所 涉 及 的 区 域 的 名 称, 以 及 所 提 及 的 成 人 群 体 ) B121 请 在 此 列 出 答 复 问 题 B12 时 计 算 流 行 率 时 所 包 括 的 有 烟 烟 草 制 品 : B122 B123 B13 请 提 供 用 于 填 写 B12 的 数 据 的 年 份 (B122A) 来 源 (B122B) 同 时 请 在 此 详 细 说 明 表 B12 的 所 填 数 据 是 专 门 针 对 所 有 的 目 前 吸 烟 者 还 是 经 常 吸 烟 者 的 如 果 可 能, 请 在 此 简 述 你 所 观 察 到 的 本 国 的 不 同 年 龄 组 的 成 人 吸 烟 流 行 率 的 变 化 趋 势, 并 作 出 解 释 最 好 是 过 去 两 年 的 趋 势 或 者 自 本 国 上 次 提 交 报 告 以 来 的 变 化 趋 势 或 者, 你 也 可 以 描 述 前 两 次 流 行 率 调 查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改 变 成 年 总 人 口 的 无 烟 烟 草 使 用 流 行 率 此 表 供 报 告 成 年 总 人 口 的 无 烟 烟 草 使 用, 包 括 鼻 吸 咀 嚼 烟 草 的 流 行 率 数 据 用 于 完 成 该 表 格 的 数 据 所 涉 及 的 年 龄 范 围, 将 由 各 缔 约 方 决 定 在 B132 中 填 写 年 龄 范 围 ( 例 如 15 岁 及 以 上,18 至 64 岁 ) (15 岁 以 下 的 人 群 的 数 据, 请 填 在 表 B16) 请 确 保 你 提 供 的 是 无 烟 烟 草 使 用 流 行 率, 而 不 是 使 用 者 人 数 为 完 成 此 表, 请 按 照 以 下 说 明 填 写 表 B11 如 果 数 据 收 集 是 作 为 国 家 监 测 规 划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或 者 是 在 其 他 国 际 数 据 收 集 倡 议 的 框 架 范 围 内, 则 应 该 把 相 关 报 告 或 出 版 物 副 本 上 传 至 B165 如 果 没 有 现 成 的 国 家 级 数 据, 也 可 以 报 告 次 国 家 级 数 据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在 表 格 的 相 关 部 分 输 入 数 据, 并 在 B133B 的 空 格 内 提 供 相 关 研 究 信 息 ( 例 如, 年 龄 来 源 所 涉 及 的 区 域 的 名 称, 以 及 所 提 及 的 成 人 群 体 ) 如 果 在 贵 国 的 管 辖 范 围 内 禁 止 使 用 无 烟 烟 草 制 品, 那 么, 如 果 可 能, 请 提 供 相 关 的 立 法 文 本 B131 请 在 此 列 出 计 算 流 行 率 时 所 包 括 的 无 烟 烟 草 制 品 B132 请 在 此 写 出 成 年 总 人 口 流 行 率 数 据 所 涉 及 的 年 龄 范 围 ( 例 如 15 岁 及 以 上, 18 岁 及 以 上,18-64 岁 ) 7

B133 B134 B135 B14 请 提 供 用 于 回 答 B13 部 分 问 题 的 数 据 的 年 份 (B133A) 来 源 (B133B) 请 在 此 空 格 内 填 写 目 前 吸 烟 者 经 常 吸 烟 者 偶 尔 吸 烟 者 既 往 吸 烟 者 从 未 吸 烟 者 的 定 义 如 果 可 能 的 话, 请 在 此 简 述 你 所 观 察 到 的 本 国 的 成 人 无 烟 烟 草 使 用 流 行 率 的 变 化 趋 势, 并 作 出 解 释 最 好 是 过 去 两 年 的 趋 势 或 者 自 本 国 上 次 提 交 报 告 以 来 的 变 化 趋 势 或 者, 你 也 可 以 描 述 前 两 次 流 行 率 调 查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改 变 按 年 龄 组 分 列 的 成 年 人 口 使 用 无 烟 烟 草 ( 目 前 使 用 者 ) 的 流 行 率 如 果 可 获 得, 请 在 此 表 中 按 年 龄 组 提 供 无 烟 烟 草 使 用 流 行 率 数 据 ( 最 好 以 10 岁 为 一 组, 如 25-34 岁,35-44 岁 ) 此 表 格 事 先 设 定 了 8 行 供 填 写 年 龄 组 不 管 获 得 哪 类 人 群 的 数 据, 在 此 表 格 中, 请 只 提 供 所 有 目 前 吸 烟 者 或 经 常 吸 烟 者 的 数 据, 并 且 在 B142B 中 详 细 说 明 使 用 的 是 哪 类 吸 烟 者 的 数 据 如 果 可 能, 分 别 填 写 男 性 女 性 的 数 据, 并 给 出 合 计 的 吸 烟 流 行 率 如 果 数 据 收 集 是 作 为 国 家 监 测 规 划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或 者 是 在 其 他 国 际 数 据 收 集 倡 议 的 框 架 范 围 内, 则 应 该 把 相 关 报 告 或 出 版 物 副 本 上 传 至 B165 如 果 没 有 现 成 的 国 家 级 数 据, 也 可 以 报 告 次 国 家 级 的 数 据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在 表 格 的 相 关 部 分 输 入 数 据, 并 在 B142 的 空 格 内 提 供 相 关 研 究 信 息 ( 例 如, 年 龄 来 源 所 涉 及 区 域 的 名 称, 以 及 所 提 及 的 成 年 人 群 体 ) B141 请 列 出 答 复 问 题 B14 时 计 算 流 行 率 所 包 括 的 无 烟 烟 草 制 品 B142 B143 B15 请 提 供 用 于 填 写 B14 表 格 的 数 据 的 年 份 (B142A) 来 源 (B142B) 同 时 请 在 此 详 细 说 明 表 B14 的 所 填 数 据 是 专 门 针 对 所 有 的 目 前 吸 烟 者 还 是 经 常 吸 烟 者 的 如 果 可 能 的 话, 请 在 此 简 述 你 所 观 察 到 的 本 国 不 同 年 龄 组 成 年 人 使 用 无 烟 烟 草 的 流 行 率 的 变 化 趋 势, 并 作 出 解 释 最 好 是 过 去 两 年 的 变 化 趋 势 或 者 自 贵 国 上 次 提 交 报 告 以 来 的 变 化 趋 势 或 者, 也 可 以 描 述 前 两 次 流 行 率 调 查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改 变 按 种 族 群 体 统 计 的 烟 草 使 用 情 况 在 此 表 格 预 先 设 定 了 5 行, 用 于 填 写 种 族 群 体 的 流 行 率 数 据 在 此 表 的 第 二 列 写 出 所 报 告 的 种 族 群 体 的 名 称 无 论 获 得 哪 类 人 群 的 数 据, 请 只 是 提 供 所 有 目 前 使 用 烟 草 者 或 者 只 提 供 经 常 使 用 烟 草 者 的 数 据 请 确 保 你 提 供 的 是 种 族 群 体 的 烟 草 使 用 流 行 率, 而 不 是 吸 烟 者 或 使 用 者 人 数 B151 请 在 此 列 出 B15 表 中 计 算 烟 草 使 用 流 行 率 所 包 括 的 烟 草 制 品 B152 B153 B16 请 在 此 写 出 种 族 群 体 烟 草 使 用 流 行 率 数 据 所 涉 及 的 年 龄 范 围 ( 例 如 15 岁 及 以 上,18 岁 及 以 上,18-64 岁 ) 请 提 供 用 于 完 成 B15 表 格 的 数 据 的 年 份 (B153A) 来 源 (B153B) 青 少 年 使 用 烟 草 请 在 此 表 报 告 青 少 年 烟 草 使 用 流 行 率 请 使 用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使 用 的 青 少 年 的 定 义 或 年 龄 范 围 ( 可 在 B162B 处 提 供 ) 8

无 论 获 得 哪 类 人 群 的 数 据, 请 只 提 供 所 有 的 目 前 使 用 者 的 数 据 或 者 只 提 供 经 常 使 用 者 的 数 据, 并 在 B162B 处 详 细 说 明 所 使 用 的 是 哪 类 烟 草 使 用 者 的 数 据 预 先 设 定 了 8 行 供 填 写 不 同 年 龄 组 的 流 行 率 数 据 请 确 保 你 提 供 的 是 青 少 年 烟 草 使 用 流 行 率, 而 不 是 吸 烟 者 或 烟 草 使 用 者 人 数 如 果 可 获 得, 将 按 照 以 下 烟 草 制 品 分 类 报 告 流 行 率 : 有 烟 烟 草 无 烟 烟 草 其 他 烟 草 ( 如 水 烟 袋 烟 草 ) 上 述 3 个 限 定 类 别 应 包 含 下 列 烟 草 制 品 1 : 有 烟 烟 草 制 品 ( 烟 草 是 其 主 要 成 分 ): 卷 烟 印 度 雪 茄 雪 茄 细 切 烟 丝 制 品 ( 自 助 卷 烟 ) 丁 香 香 烟 无 烟 烟 草 制 品 ( 烟 草 是 其 主 要 成 分, 也 是 唯 一 活 性 成 份 ): 嚼 烟, 松 散 烟 叶 ; 嚼 烟, 绳 状 或 卷 状,Mishri (Masheri, Misheri); 板 烟 或 咀 嚼 烟 草 ; 赤 齿 粉 ; 鼻 烟, 乳 状 型 ; 鼻 烟, 干 燥 型 ; 鼻 烟, 湿 型 ; 嗍 烟 ( 鼻 烟 ) 其 他 烟 草 制 品 ( 有 烟 或 无 烟, 除 了 烟 草 外 还 含 有 其 他 的 成 份, 或 者 使 用 特 殊 装 置 吸 食 的 ):chimo, gul, guthka, iq mik, khaini, mawa, nass (naswar, niswar), pan masala ( 槟 榔 烟 草 块 ),qiwam (kimam), 使 用 水 烟 筒 的 烟 草 (sheesha, narghile, arghile, hookah, hubble-bubble, goza), toombak, zarda 如 果 可 能, 把 烟 草 使 用 流 行 率 数 字 按 男 童 女 童 分 列, 同 时 提 供 合 计 的 烟 草 使 用 流 行 率 如 果 数 据 收 集 是 国 家 监 测 规 划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或 者 是 在 其 他 国 际 数 据 收 集 倡 议 的 框 架 范 围 内, 则 应 把 相 关 报 告 或 出 版 物 副 本 连 同 已 完 成 的 问 卷 一 起 提 交 如 果 没 有 现 成 的 国 家 级 数 据, 也 可 以 报 告 次 国 家 级 数 据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在 表 格 的 相 关 部 分 输 入 数 据, 并 在 B162B 的 空 格 内 提 供 相 关 研 究 信 息 ( 例 如, 年 龄 来 源 所 涉 及 的 区 域 的 名 称, 以 及 所 提 及 的 青 少 年 群 体 ) B161 请 列 出 计 算 B16 表 格 的 流 行 率 时 所 包 含 的 烟 草 制 品 B162 请 提 供 用 于 填 写 B16 的 数 据 的 年 份 (B162A) 来 源 (B162B) 同 时 请 在 此 详 细 说 明 表 B16 的 所 填 数 据 是 专 门 针 对 所 有 的 目 前 吸 烟 者 还 是 经 常 吸 烟 者 的 B163 请 在 此 空 格 内 填 写 目 前 吸 烟 者 或 目 前 烟 草 使 用 者 的 定 义 B164 如 果 可 能 的 话, 请 在 此 简 述 你 所 观 察 到 的 贵 国 的 青 少 年 烟 草 使 用 流 行 率 的 变 化 趋 势, 并 作 出 解 释 最 好 是 过 去 两 年 的 趋 势 或 者 自 贵 国 上 次 提 交 报 告 以 来 的 变 化 趋 势 或 者, 你 也 可 以 描 述 前 两 次 流 行 率 调 查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改 变 B2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 本 节 涉 及 第 8 20.1(a) 20.2 条 ) 1 世 卫 组 织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制 品 管 制 研 究 小 组 建 议 发 展 烟 草 制 品 研 究 检 测 能 力 的 指 导 原 则 以 及 开 展 烟 草 制 品 检 测 的 议 定 书 草 案 日 内 瓦, 世 界 卫 生 组 织,2004 年 9

B21 B22 B23 1 如 果 可 获 得, 应 在 此 部 分 报 告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方 面 的 数 据 例 如, 如 果 贵 国 按 照 公 约 第 20.1(a) 20.2 条, 实 施 有 关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的 影 响 因 素 后 果 的 研 究 规 划, 那 么 可 在 此 报 告 所 获 得 的 数 据 有 关 实 施 第 8 条 ( 防 止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 涉 及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及 其 对 健 康 影 响 的 研 究, 也 应 该 在 本 部 分 提 及 如 果 贵 国 有 任 何 有 关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的 数 据, 请 回 答 是 ; 如 果 没 有, 回 答 否 如 果 贵 国 对 问 题 B21 的 回 答 是 是, 应 在 此 部 分 提 供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的 详 细 数 据 也 可 以 提 供 在 获 得 有 关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方 面 数 据 的 研 究 中 所 采 用 方 法 的 细 节 请 提 供 用 于 回 答 B2 部 分 问 题 所 使 用 数 据 的 年 份 ( B23A ) 来 源 (B23B) B3 与 烟 草 有 关 的 死 亡 率 ( 本 节 涉 及 第 20.1(a) 20.2 条 ) B31 如 果 可 获 得, 应 在 此 提 供 与 烟 草 有 关 的 死 亡 率 数 据 例 如, 如 果 你 按 照 公 约 第 20.1(a) 条 20.2 条, 实 施 有 关 烟 草 消 费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的 后 果 的 研 究 规 划, 那 么 你 可 在 此 报 告 所 获 数 据 如 果 有 任 何 与 烟 草 有 关 的 死 亡 率 数 据 ( 由 于 主 动 吸 烟 或 使 用 烟 草 / 或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 被 动 吸 烟 )), 请 回 答 是 ; 如 果 没 有, 回 答 否 B32 B33 B34 B35 如 果 有 与 烟 草 有 关 的 死 亡 率 数 据, 请 在 数 据 输 入 区 域 填 写 贵 国 人 口 由 于 使 用 烟 草 导 致 死 亡 人 数 的 估 计 数 字 如 果 你 同 时 有 主 动 吸 烟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所 导 致 的 死 亡 率 数 据, 请 在 此 提 供 总 死 亡 率, 并 在 B33 项 下 提 供 更 多 信 息 请 在 此 空 格 填 写 其 他 任 何 与 烟 草 有 关 的 死 亡 率 数 据 如 果 有 基 础 数 据, 可 以 按 照 使 用 烟 草 导 致 的 疾 病 类 别 分 列 死 亡 率 数 据 也 可 分 列 主 动 吸 烟 / 主 动 使 用 烟 草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所 导 致 的 死 亡 率 请 提 供 用 于 回 答 问 题 B31-B33 的 数 据 的 年 份 (B34A) 来 源 (B34B) 并 上 传 B35 分 节 中 所 提 及 的 研 究 报 告 B4 与 烟 草 有 关 的 费 用 ( 本 节 涉 及 第 20.1(a) 20.2 条 ) B41 如 果 可 获 得, 应 在 此 部 分 报 告 与 烟 草 有 关 的 费 用 方 面 的 数 据 如 果 贵 国 已 完 成 估 计 烟 草 使 用 对 本 国 社 会 所 造 成 负 担 的 报 告 ( 例 如 总 支 出 费 用 ), 那 么 请 回 答 是, 如 果 尚 无 报 告, 则 请 回 答 否 B42 如 果 对 B41 问 题 回 答 是, 则 在 此 提 供 详 情 可 以 提 及 支 出 项 目, 如 直 1 公 约 第 8 条 实 施 准 则 将 二 手 烟 草 烟 雾 界 定 为 从 卷 烟 或 其 它 烟 草 制 品 燃 烧 端 散 发 的 烟 雾, 且 通 常 与 吸 烟 者 散 发 的 烟 雾 混 杂 在 一 起 10

接 费 用 ( 如 使 用 烟 草 导 致 的 卫 生 保 健 相 关 支 出 ) 间 接 费 用 ( 如 与 烟 草 使 用 有 关 的 早 死 所 导 致 的 收 入 损 失 ) 请 简 述 每 项 研 究 所 采 用 的 方 法 B43 B44 请 提 供 用 于 回 答 问 题 B41 B42 的 数 据 的 年 份 ( B43A ) 来 源 (B43B); 并 提 交 B44 分 节 中 提 及 的 研 究 报 告 B5 烟 草 烟 草 制 品 的 供 应 ( 本 节 涉 及 第 6.2(b) 15.4 15.5 20.4(c) 条 ) B51 在 本 表 格 中, 可 按 下 列 烟 草 制 品 类 型 提 供 合 法 供 应 数 据 : 有 烟 烟 草 制 品 无 烟 烟 草 制 品 其 他 烟 草 制 品 ( 见 B16 分 类 定 义 ) 在 本 表 格 最 后 一 行 提 供 第 四 类 型 ; 除 上 述 类 型 外, 有 些 缔 约 方 还 有 烟 草 烟 叶 数 据, 应 在 此 填 写 在 表 格 的 第 一 列 ( 制 品 ) 写 明 烟 草 制 品 的 名 称 为 上 述 每 种 类 型 的 3 种 不 同 制 品 预 先 设 立 了 6 行 在 表 格 的 第 2 列 ( 单 位 ) 填 入 供 应 数 据 的 单 位, 例 如 件, 百 万 件, 吨, 千 包 在 第 3 列 提 供 相 关 制 品 的 零 售 数 据, 在 第 4 列 提 供 国 内 生 产 ( 制 造 ) 信 息 酌 情 分 析 各 缔 约 方 提 供 的 数 据,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 国 内 产 品 +( 进 口 出 口 ), 可 以 计 算 出 合 法 供 应 量 为 了 计 算 合 法 供 应 量, 表 格 设 置 了 不 同 的 列 以 提 供 填 写 国 内 产 品 出 口 进 口 量 如 果 有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请 提 供 B52 如 果 可 获 得 数 据, 请 在 此 提 供 有 关 免 税 销 售 额 的 信 息 请 具 体 说 明 免 税 销 售 的 制 品 单 位 数 量 或 额 度 请 使 用 最 新 可 得 数 据, 并 提 供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B53 B54 请 提 供 用 于 填 写 B51 表 格 的 数 据 的 年 份 (B53A) 来 源 (B53B) 数 据 来 源 可 能 是 政 府 部 门 附 属 于 政 府 的 机 构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负 责 收 集 有 关 烟 草 制 品 合 法 供 应 数 据 的 组 织 可 以 在 B54 上 传 任 何 证 明 文 件 11

B6 没 收 非 法 烟 草 制 品 ( 本 节 涉 及 第 15.4 15.5 条 ) B61 B62 在 此 表 格, 按 照 以 下 类 型 : 有 烟 烟 草 制 品 无 烟 烟 草 制 品 其 他 烟 草 制 品 ( 见 B16 的 分 类 定 义 ) 提 供 有 关 没 收 非 法 烟 草 制 品 ( 包 括 如 走 私 非 法 生 产 或 者 伪 造 产 品 ) 的 数 据 在 第 一 列, 请 写 明 信 息 年 份, 确 保 使 用 最 新 可 得 数 据 在 表 格 的 第 2 列 写 出 制 品 名 称 对 上 述 每 个 类 型 预 设 了 8 行 供 填 写 烟 草 制 品 信 息 应 在 第 3 列 填 写 没 收 烟 草 制 品 单 位, 如 百 万 件 千 包 应 在 第 4 列 填 写 没 收 烟 草 制 品 数 量 请 在 数 据 输 入 区 域 填 入 数 字 如 果 贵 国 有 非 法 烟 草 制 品 占 国 家 烟 草 市 场 百 分 比 的 信 息, 请 在 此 回 答 是 如 果 没 有, 请 回 答 否 B63 如 果 对 问 题 B62 答 复 是, 则 请 在 数 据 输 入 区 域 提 供 相 应 数 字 B64 此 问 题 涉 及 过 去 两 年 期 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非 法 烟 草 制 品 占 国 家 烟 草 市 场 百 分 比 的 变 化 趋 势 如 果 贵 国 至 少 具 有 两 套 非 法 烟 草 制 品 所 占 比 例 的 数 据 ( 即 使 贵 国 在 上 次 报 告 中 没 有 提 供 这 些 数 据 ), 请 在 此 空 格 简 述 并 解 释 其 变 化 趋 势 B65 请 在 空 格 内 提 供 贵 国 有 关 非 法 烟 草 制 品 的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B66 B67 请 提 供 数 据 来 源, 例 如 政 府 部 门 海 关 任 何 公 共 机 构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烟 草 业 请 确 保 使 用 最 新 可 得 数 据 可 以 在 B67 上 传 任 何 证 明 文 件 B7 烟 草 种 植 ( 本 节 涉 及 第 17 20.1(a) 20.4 条 ) B71 如 果 贵 国 种 植 烟 草, 请 回 答 是, 如 果 没 有, 则 回 答 否 B72 在 此 空 格 报 告 参 与 烟 草 种 植 的 工 人 的 数 量 如 果 对 问 题 B71 回 答 是, 且 具 有 工 人 人 数, 则 在 此 填 入 数 字 如 果 可 能, 应 该 按 照 全 职 工 人 兼 职 工 人 季 节 性 工 人 分 类 填 写 如 果 可 获 得 数 据, 请 分 性 别 填 写 B73 B74 B75 该 问 题 涉 及 烟 叶 产 品 价 值 占 国 内 总 产 值 的 份 额 请 在 此 数 据 输 入 区 域 填 入 数 字 请 提 供 用 于 回 答 问 题 B71 至 问 题 B73 的 数 据 年 份 ( B74A ) 来 源 (B74B) 可 以 在 B75 上 传 任 何 证 明 文 件 12

B8 烟 草 制 品 税 收 ( 本 节 涉 及 第 6.2(a) 6.3 20.1(a 条 ) ) B81 B82 B83 B84 B85 B86 B87 B88 此 问 题 涉 及 税 收 在 最 畅 销 烟 草 制 品 每 包 / 或 每 盒 零 售 价 中 所 占 份 额 ( 百 分 比 ) 请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考 虑 烟 草 制 品 征 收 各 类 税 的 总, 如 消 费 税 销 售 税 进 口 税 增 值 税 商 品 服 务 税 请 在 数 据 输 入 区 域 填 入 数 字 请 通 过 回 答 此 问 题, 提 供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征 收 烟 草 制 品 消 费 税 的 类 型 的 详 情 请 相 应 选 择 是 或 否 下 列 设 定 答 案 包 括 : 只 征 收 从 量 税, 只 征 收 从 价 税 既 征 收 从 量 税 又 征 收 从 价 税 更 复 杂 的 税 收 结 构 按 照 烟 草 制 品 分 类 提 供 税 收 数 据, 如 有 烟 无 烟 或 其 他 烟 草 制 品 ( 见 B16 分 类 定 义 ) 对 每 类 型 预 设 了 8 行 信 息 应 尽 可 能 具 体 请 单 独 列 出 每 个 税 种, 且 对 于 每 个 税 种, 列 出 其 税 率 ( 如 消 费 税 从 价 税 ) 或 者 税 额 ( 如 从 量 税 ) 以 及 税 基 ( 即 应 用 税 率 税 额 的 基 础 ) 请 提 供 相 关 税 率 文 件 可 以 在 B88 部 分 上 传 此 类 文 件 该 问 题 涉 及 过 去 两 年 期 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烟 草 制 品 税 收 的 变 化 趋 势 请 描 述 贵 国 每 包 或 每 盒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价 税 收 所 占 分 额 的 变 化 趋 势, 以 及 烟 草 制 品 税 收 结 构 的 变 化 情 况 此 外, 也 可 以 描 述 消 费 税 是 否 根 据 通 货 膨 胀 定 期 调 整, 如 果 适 用, 并 描 述 调 整 频 率 也 可 以 按 烟 草 制 品 分 类 分 列 烟 草 制 品 税 收 总 负 担 的 变 化 情 况 ( 如 是 否 所 有 烟 草 制 品 都 征 收 相 似 的 税, 以 避 免 消 费 置 换, 即 由 消 费 较 贵 税 收 较 重 的 烟 草 制 品, 转 向 消 费 税 收 负 担 较 轻 较 便 宜 的 烟 草 制 品 ) 请 写 出 你 的 观 点, 这 种 变 化 趋 势 是 否 贵 国 在 此 期 间 采 纳 任 何 特 定 的 烟 草 控 制 政 策 有 关? 该 问 题 涉 及 贵 国 是 否 参 照 公 约 第 26 条 ( 财 政 资 源 ) 将 一 定 比 例 的 税 收 收 入 专 门 用 于 资 助 任 何 全 国 战 略 计 划 或 规 划 如 果 是 肯 定 回 答, 请 选 择 是 该 空 格 供 填 写 有 关 指 定 税 收 用 途 的 更 多 详 情 如 果 对 问 题 B85 回 答 是, 请 在 此 填 写 其 详 情 也 可 酌 情 提 供 其 他 文 件 ( 如 要 求 指 定 用 途 的 法 律 文 本 ), 在 B88 上 传 它 请 在 此 提 供 用 于 回 答 问 题 B81 至 B86 的 数 据 年 份 ( B87A ) 来 源 (B87B) 请 详 细 说 明 数 据 来 源, 如 政 府 部 门 海 关 任 何 公 共 机 构 或 组 织 或 烟 草 业 请 确 保 使 用 最 新 可 得 数 据 B9 B91 烟 草 制 品 价 格 ( 本 节 涉 及 第 6.2(a) 20.1(a) 条 ) 请 提 供 在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国 产 及 进 口 的 有 烟 无 烟 其 它 烟 草 制 品 各 三 种 最 流 行 品 牌 的 零 售 价 格 请 具 体 说 明 品 牌 名 称, 而 不 是 烟 草 制 品 类 型 13

请 在 设 定 的 3 行 分 别 填 写 有 烟 无 烟 其 它 烟 草 的 品 牌 名 称 请 在 相 应 列 ( 有 烟 或 无 烟 烟 草 ) 填 写 品 牌 名 称 请 提 供 可 获 得 的 这 些 品 牌 近 几 年 的 价 格, 最 好 是 出 自 贵 国 首 都 当 地 人 口 广 泛 使 用 的 零 售 点 如 果 在 所 用 数 据 的 年 份, 价 格 已 经 发 生 变 化, 则 提 供 最 新 可 得 价 格 请 具 体 说 明 每 个 包 装 的 单 位 ( 如 : 支 ) 数 量 或 者 重 量 ( 如 以 克 衡 量 ) ( 小 包 罐 小 袋 各 种 大 小 的 金 属 或 玻 璃 容 器 牙 膏 状 的 管 糖 果 样 包 装 的 圆 筒, 都 是 无 烟 烟 草 制 品 销 售 时 的 包 装 形 式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计 量 单 位 可 以 是 包 装 后 的 制 品 重 量 ) 请 说 明 贵 国 在 填 写 表 B83 的 税 率 或 税 额 列 以 及 此 表 的 零 售 价 格 列 所 使 用 的 货 币 B92 可 以 当 地 货 币 或 美 元 形 式 给 出 名 义 价 值 在 后 者 情 况 下, 请 提 供 当 地 货 币 与 美 元 的 汇 率, 最 好 是 此 表 所 填 价 格 适 用 日 期 的 汇 率 ( 可 利 用 在 线 工 具 把 当 地 货 币 的 价 格 数 值 换 算 为 美 元, 例 如 http://www.x-rates.com/calculator.html, http://www.xe.com/ 或 http://www.oanda.com/convert/classic) 请 提 供 用 于 填 写 B91 表 的 数 据 年 份 (B92A) 数 据 来 源 (B92B) 请 具 体 说 明 数 据 来 源, 如 政 府 部 门 海 关 任 何 公 共 机 构 或 组 织 或 烟 草 业 请 确 保 使 用 最 新 可 得 数 据 B93 B94 该 问 题 涉 及 过 去 两 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烟 草 制 品 价 格 的 变 化 趋 势 请 简 述 在 报 告 期 间 烟 草 制 品 价 格 的 变 化 情 况, 如 果 可 能, 并 提 供 关 于 变 化 趋 势 的 解 释 ( 例 如, 按 你 的 观 点, 该 变 化 趋 势 是 否 与 贵 国 在 管 辖 范 围 内 采 纳 了 任 何 特 定 的 烟 草 控 制 政 策 有 关 ) 可 以 在 B94 上 传 任 何 证 明 文 件 14

C 部 分 : 立 法 法 规 政 策 C1 一 般 义 务 ( 本 节 涉 及 第 5 条 ) C11 一 般 义 务 ( 本 小 节 涉 及 第 5.1 5.2 条 ) C111 C112 C113 如 果 贵 国 已 按 照 公 约 要 求, 建 立 正 式 通 过 并 已 启 动 多 部 门 参 与 的 国 家 烟 草 控 制 综 合 战 略 计 划 / 或 规 划, 请 对 此 问 题 回 答 是 如 果 你 对 此 问 题 回 答 是, 请 在 问 题 C117 空 格 处 提 供 细 节, 并 在 C128 处 提 交 这 些 战 略 计 划 / 或 规 划 如 果 贵 国 尚 未 正 式 通 过 启 动 这 些 战 略 计 划 / 或 规 划, 请 对 此 问 题 回 答 否 如 果 正 在 考 虑 或 者 正 在 制 定 这 些 战 略 计 划 / 或 规 划, 请 在 问 题 C117 处 提 供 详 情 如 果 一 项 多 部 门 参 与 的 国 家 烟 草 控 制 综 合 战 略 计 划 / 或 规 划 中 的 某 些 要 素 被 纳 入 了 更 广 泛 的 国 家 卫 生 公 共 卫 生 或 健 康 促 进 战 略 计 划 或 规 划, 请 对 此 问 题 回 答 是 如 果 回 答 是, 可 在 问 题 C117 的 空 格 内 提 供 详 情, / 或 提 交 此 战 略 计 划 或 规 划 如 果 贵 国 还 没 有 将 烟 草 控 制 纳 入 任 何 国 家 卫 生 公 共 卫 生 或 健 康 促 进 战 略 计 划 / 或 规 划, 请 对 此 问 题 回 答 否 如 果 正 考 虑 或 者 正 在 制 定 此 战 略 或 计 划, 请 在 问 题 C117 处 提 供 详 情 如 果 在 任 何 国 家 战 略 计 划 或 规 划 中 包 含 了 公 约 所 提 及 的 烟 草 控 制 的 任 何 方 面 内 容, 请 对 此 问 题 回 答 是 如 果 回 答 是, 请 在 问 题 C117 空 格 处 提 供 详 情, 并 且 / 或 者 提 交 这 些 战 略 计 划 / 或 规 划 C114 如 果 贵 国 已 建 立 加 强 或 者 资 助 一 名 烟 草 控 制 联 络 员 一 个 烟 草 控 制 单 位 / 或 一 个 国 家 烟 草 控 制 协 调 机 构, 请 对 此 问 题 回 答 是 在 此 问 题 中, 烟 草 控 制 联 络 员 是 指 专 职 或 兼 职 从 事 烟 草 控 制 的 人 员, 例 如 与 世 卫 组 织 对 口 的 国 家 级 人 员 烟 草 控 制 单 位 是 政 府 范 围 内 专 门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烟 草 控 制 的 特 别 机 构 ( 例 如, 卫 生 部 或 者 其 它 卫 生 部 的 附 属 机 构 ) 国 家 协 调 机 构 是 指 国 家 内 部 协 调 烟 草 控 制 工 作 的 一 个 专 门 的 可 持 续 的 结 构 ( 例 如 部 门 间 或 部 委 间 烟 草 控 制 董 事 会 或 委 员 会 ) C115 如 果 对 C114 栏 任 何 问 题 作 了 肯 定 回 答, 那 么 请 在 此 空 格 内 提 供 支 持 信 息 请 考 虑 C114 栏 对 烟 草 控 制 联 络 员 烟 草 控 制 单 位 国 家 烟 草 控 制 协 调 机 构 的 定 义 例 如, 可 以 提 供 下 列 信 息 : 设 立 烟 草 控 制 联 络 员 / 或 烟 草 控 制 单 位 的 政 府 部 门, 烟 草 控 制 单 位 的 筹 资 方 式, 该 单 位 的 可 持 续 性 是 否 有 保 证, 该 单 位 的 全 职 员 工 人 数 或 该 政 府 部 门 的 全 职 员 工 人 数, 国 家 烟 草 控 制 协 调 机 构 的 性 质, 该 机 构 组 15

成 人 员 是 否 来 自 不 同 部 门, 协 调 机 构 由 哪 些 政 府 部 门 组 成 C116 此 问 题 涉 及 过 去 两 年 或 上 次 提 交 报 告 以 来 贵 国 实 施 第 5.1 5.2 条 ( 一 般 义 务 ) 的 进 展 情 况 请 在 此 提 供 任 何 新 制 定 的 全 面 跨 部 门 国 家 烟 草 控 制 战 略 计 划 规 划 以 及 贵 国 是 否 已 将 实 施 公 约 纳 入 任 何 任 何 国 家 卫 生 公 共 卫 生 或 健 康 促 进 战 略 计 划 / 或 规 划 或 更 广 泛 国 家 战 略 计 划 规 划 的 信 息 C117 请 提 供 本 小 节 涉 及 但 未 涵 盖 的 有 关 第 5.1 5.2 条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可 以 在 C128 处 上 传 含 有 支 持 信 息 的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件 ; 或 者, 如 果 该 文 件 可 在 线 获 得,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例 如, 可 以 提 供 国 家 烟 草 控 制 规 划 的 文 本 C12 防 止 与 烟 草 控 制 有 关 的 公 共 卫 生 政 策 受 烟 草 业 的 商 业 其 他 既 得 利 益 的 影 响 ( 本 小 节 涉 及 第 5.3 条 及 缔 约 方 会 议 在 其 第 三 届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第 5.3 条 实 施 准 则 ) C121 C122 此 问 题 涉 及 采 纳 或 实 施 的 任 何 立 法 实 施 管 理 或 其 它 措 施, 以 防 止 与 烟 草 控 制 有 关 的 公 共 卫 生 政 策 受 烟 草 业 的 商 业 其 他 既 得 利 益 的 影 响 这 些 措 施 包 括 : 提 高 意 识, 限 制 与 烟 草 业 的 交 往, 并 保 证 其 发 生 的 交 往 具 有 透 明 度, 拒 绝 与 烟 草 业 建 立 伙 伴 关 系 签 署 不 具 备 约 束 力 或 无 法 执 行 的 协 议, 对 于 参 与 制 定 执 行 与 烟 草 控 制 有 关 的 公 共 卫 生 政 策 的 人 员 要 避 免 利 益 冲 突, 确 保 烟 草 业 的 所 有 操 作 活 动 具 有 透 明 度, 阻 止 被 烟 草 业 描 述 为 社 会 负 责 的 活 动 正 常 化, 并 且 不 给 予 烟 草 业 激 励 措 施 特 惠 权 或 利 益 要 获 得 这 些 措 施 的 更 多 细 节, 请 参 见 缔 约 方 会 议 在 其 第 三 届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第 5.3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5_3) 此 问 题 涉 及 可 能 有 助 于 阻 止 使 用 烟 草 制 品 主 流 化 / 或 妨 碍 烟 草 业 行 为 及 操 作 的 特 定 措 施 该 措 施 通 过 为 公 众 提 供 广 泛 的 与 公 约 目 标 相 关 的 烟 草 业 活 动 信 息, 正 在 提 高 公 众 对 于 烟 草 业 的 认 识 在 这 个 问 题 中, 广 泛 范 围 特 别 指 关 于 烟 草 生 产 制 造 市 场 份 额 推 销 支 出 收 入 任 何 其 他 活 动 的 信 息, 包 括 提 供 给 游 说 慈 善 业 政 治 用 途 的 费 用, 以 及 公 约 第 13 条 ( 烟 草 广 告 促 销 赞 助 ) 没 有 禁 止 或 尚 未 禁 止 的 任 何 其 他 活 动 情 况 的 信 息 C123 如 果 对 问 题 C121 及 C122 做 肯 定 回 答, 请 提 供 支 持 细 节 C124 此 问 题 涉 及 过 去 两 年 或 贵 国 上 次 提 交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5.3 条 ( 防 止 与 烟 草 控 制 有 关 的 公 共 卫 生 政 策 受 烟 草 业 的 商 业 其 他 既 得 利 益 的 影 响 )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请 在 此 简 述 贵 国 正 式 通 过 的 有 关 此 条 约 要 求 的 新 规 章 法 律 或 政 策 请 报 告 上 述 定 义 的 时 期 内 正 式 通 过 的 措 施, 并 陈 述 贵 国 是 否 已 经 开 始 执 行 这 些 措 施 16

C125 C126 C127 C128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自 愿 性 的 如 果 贵 国 在 这 一 领 域 开 发 实 施 政 策 时 使 用 了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5.3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5_3), 请 肯 定 地 回 答 问 题 C125 请 在 C126 下 的 空 白 处 提 供 在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使 用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5.3 条 实 施 准 则 有 关 的 信 息 请 在 此 描 述 贵 国 是 否 已 采 取 步 骤 实 施 准 则 建 议,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措 施 : 使 所 有 政 府 分 支 机 构 获 得 信 息 并 开 展 教 育 活 动, 使 之 了 解 保 护 烟 草 控 制 政 策 的 必 要 性 ; 制 定 措 施 限 制 与 烟 草 业 的 交 往, 并 提 供 所 发 生 交 往 的 示 例 ; 与 烟 草 业 建 立 伙 伴 关 系 签 署 不 具 备 约 束 力 或 无 法 执 行 的 协 议 / 自 愿 安 排 ; 通 过 并 实 施 公 职 人 员 行 为 守 则, 明 确 他 们 在 与 烟 草 业 交 往 时 必 须 遵 守 的 行 为 标 准 ; 禁 止 烟 草 业 向 政 党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 给 与 烟 草 业 激 励 措 施 特 权 利 益 或 优 惠 税 收 减 免 ; 如 果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存 在 国 有 烟 草 业 运 营, 应 酌 情 说 明 如 何 在 政 府 层 面 将 国 有 烟 草 业 的 运 营 与 烟 草 控 制 政 策 的 制 定 区 分 开 来 或 者, 如 贵 国 希 望 就 这 些 类 似 事 项 提 供 更 结 构 化 的 信 息, 请 填 写 准 则 使 用 情 况 补 充 调 查 问 卷 ( 见 http://www.who.int/fctc/reporting/reporting_instrument/) 请 提 供 此 小 节 涉 及 但 未 涵 盖 的 有 关 第 5.3 条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报 告 此 信 息 时, 可 以 遵 循 第 5.3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 guidelines/article_5_3) 的 建 议 结 构 例 如, 可 以 报 告 为 验 证 此 领 域 的 干 预 措 施 或 评 价 这 些 政 策 的 实 施 效 果 而 开 展 的 任 何 调 查 或 研 究 也 可 以 描 述 贵 国 实 施 这 些 政 策 的 体 会, 特 别 是 在 执 行 监 控 评 价 方 面 的 经 验 请 在 C128 处 上 传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件 或 者 其 他 支 持 本 小 节 的 信 息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在 线 获 取,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17

C2 减 少 烟 草 需 求 的 措 施 ( 本 节 涉 及 第 6 14 条 ) C21 减 少 烟 草 需 求 的 价 格 税 收 措 施 C211 C213 C214 C215 C216 C127 C128 C22 至 ( 本 小 节 涉 及 第 6 条 第 六 届 缔 约 方 会 议 通 过 的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6 条 实 施 准 则 ) 回 答 这 些 问 题 时, 请 相 应 选 择 是 或 否 请 参 照 第 6.2(a) 6.2(b) 条 对 于 问 题 C212 C213, 如 果 贵 国 政 策 规 定 禁 止 或 限 制, 请 选 择 是 请 在 C217 的 数 据 输 入 区 域 进 一 步 描 述 这 些 措 施 的 范 围 此 问 题 涉 及 过 去 两 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6 条 ( 减 少 烟 草 需 求 的 价 格 税 收 措 施 )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自 愿 性 的 如 果 贵 国 在 这 一 领 域 开 发 实 施 政 策 时 使 用 了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6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6), 请 肯 定 地 回 答 问 题 C215 请 在 C216 下 的 空 白 处 提 供 在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使 用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6 条 实 施 准 则 有 关 的 信 息 请 在 此 描 述 贵 国 是 否 已 采 取 步 骤 实 施 准 则 建 议,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措 施 : 实 施 具 有 最 低 从 量 税 的 从 量 税 或 混 合 消 费 税 制 ; 定 期 监 测 增 加 或 调 整 税 率 ; 所 有 的 烟 草 产 品 以 可 比 的 方 式 征 税, 尤 其 是 其 中 存 在 可 替 代 风 险 的 ; 实 施 促 进 对 烟 草 产 品 消 费 税 控 制 的 措 施 存 储 及 生 产 仓 库 系 统 ; 实 行 反 垄 断 措 施 ; 运 用 税 收 标 记, 以 增 加 税 收 措 施 的 依 从 性 ; 指 定 并 给 予 税 收 执 法 机 构 适 当 的 权 利 ; 考 虑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的 前 提 下 税 收 对 财 政 的 贡 献 度 - 从 烟 草 税 收 收 入 - 到 烟 草 控 制 项 目 或 者, 如 贵 国 希 望 就 这 些 类 似 事 项 提 供 更 多 结 构 化 的 信 息, 请 填 写 准 则 使 用 情 况 补 充 调 查 问 卷 请 提 供 其 他 C211 C213 所 涉 及 的 信 息 或 者 本 小 节 未 涵 盖 但 与 第 6 条 要 求 有 关 的 任 何 信 息 如 果 对 问 题 C212 及 C213 的 肯 定 回 答 涉 及 禁 止 或 限 制, 那 么 请 相 应 地 进 行 阐 述 你 可 以 在 此 提 供 这 些 措 施 的 更 多 详 情 请 在 C218 处 上 传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件 或 者 支 持 本 部 分 的 信 息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则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例 如, 可 以 提 供 有 关 烟 草 制 品 税 收 的 任 何 法 律 规 章 或 政 策 的 文 本, 或 者 关 于 烟 草 税 收 政 策 的 健 康 影 响 的 任 何 调 查 或 研 究 结 果 的 报 告 防 止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 本 小 节 涉 及 第 8 条 及 缔 约 方 在 其 第 二 届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防 止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的 准 则 ) 18

C221 C222 C223 C224 C226 (a b c) C227 (a b c) C228 如 果 贵 国 已 经 通 过 并 执 行 立 法 实 施 行 政 或 其 他 措 施, 或 者 实 施 了 防 止 在 室 内 或 工 作 场 所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的 规 划, 请 选 择 是 请 各 缔 约 方 具 体 说 明 在 室 内 工 作 场 所 公 共 交 通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其 它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的 措 施 的 类 型 / 本 质 ( 立 法 实 施 行 政 或 其 它 措 施 ) 例 如, 如 该 措 施 系 由 国 家 立 法 规 定, 则 在 国 家 法 律 一 栏 后 选 择 是 如 贵 国 并 无 关 于 该 事 项 的 国 家 立 法, 但 存 在 次 国 家 级 法 律, 则 相 应 选 择 该 答 案 在 本 问 题 中, 次 国 家 级 法 律 可 以 是 有 权 制 定 实 施 法 律 的 低 于 中 央 政 府 的 管 辖 区 域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请 提 供 有 关 规 定 该 禁 令 的 措 施 的 类 型 / 本 质 的 细 节 次 国 家 级 法 律 有 权 监 管 公 共 场 所 使 用 烟 草 的 缔 约 方 应 提 供 有 关 此 类 法 律 内 容 覆 盖 面 的 信 息 此 问 题 涉 及 公 约 第 8 条 ( 防 止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 相 关 政 策 的 执 行 如 问 题 C223 所 报 告 的 措 施 规 定 建 立 执 行 禁 止 吸 烟 措 施 的 机 制 / 架 构, 则 回 答 是 请 在 问 题 C225 的 空 格 处 提 供 该 执 法 机 制 / 架 构 的 细 节 请 参 见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8) 第 31 至 45 段, 并 特 别 点 明 负 责 执 法 的 主 管 部 门 检 查 监 督 立 法 实 施 的 流 程 违 规 / 或 违 法 的 惩 罚 措 施 执 法 策 略 等 如 贵 国 实 施 了 举 报 制 度, 使 公 民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或 其 它 方 式 向 执 法 机 构 报 告 他 们 发 现 的 违 法 情 况, 也 请 在 此 报 告 1 请 根 据 所 列 出 的 室 内 工 作 场 所 公 共 交 通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适 当 时 包 括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措 施 的 程 度 / 全 面 性, 选 择 完 全 部 分 或 无 请 注 意, 个 在 床 上 包 括 大 部 分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公 共 场 所 以 及 一 些 私 人 场 所 如 家 里 住 处 这 些 问 题 中 所 列 工 作 场 所 公 共 交 通 公 共 场 所 仅 为 示 例 虽 然 一 些 例 子 可 以 归 入 不 止 一 个 类 别, 你 应 尽 可 能 利 用 现 有 结 构 回 答 问 题 可 以 在 其 他 栏 添 加 更 多 场 所 如 选 择 其 他, 请 注 明 相 关 环 境 例 如, 有 些 缔 约 方 的 措 施 可 能 还 涵 盖 其 他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如 咖 啡 馆 商 店 购 物 中 心 宾 馆 体 育 馆 运 动 设 施 等 请 在 C227(a b c) 处 提 供 贵 国 政 策 适 用 于 各 种 环 境 的 进 一 步 细 节 请 按 照 问 题 C226 所 列 各 场 所 顺 序 提 供 任 何 完 全 禁 烟 令 或 部 分 禁 烟 令 的 详 情, 包 括 特 定 政 策 获 得 通 过 或 正 式 实 施 的 年 份 此 问 题 涉 及 过 去 两 年 期 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8 条 ( 防 止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请 提 供 该 准 则 是 否 有 助 于 实 施 此 条 约 的 信 息 请 考 虑, 按 照 防 止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 article_8) 第 24 段, 每 个 缔 约 方 应 该 在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后 的 5 年 内 努 力 提 供 普 遍 保 护 请 在 此 简 述 贵 国 在 管 辖 范 围 内 正 式 通 过 的 涉 及 此 条 约 要 求 的 新 规 章 立 法 或 政 策 请 报 告 上 述 界 定 的 时 期 内 正 式 通 过 的 措 施, 并 陈 述 贵 国 是 否 已 开 始 执 行 这 些 措 施 1 在 接 到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后, 政 府 必 须 对 涉 嫌 违 法 的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19

C229 C2210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自 愿 性 的 如 果 贵 国 在 这 一 领 域 开 发 实 施 政 策 时 使 用 了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8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8), 请 肯 定 地 回 答 问 题 C229 可 以 在 C2210 下 的 空 白 处 提 供 贵 国 使 用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8 条 实 施 准 则 有 关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在 此 提 供 在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使 用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8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8) 有 关 的 信 息 请 在 此 描 述 贵 国 是 否 已 采 取 步 骤 实 施 准 则 建 议,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措 施 : 在 制 定 无 烟 立 法 过 程 中 实 施 已 通 过 的 法 律 之 前 开 展 提 高 认 识 的 活 动 ; 在 实 施 相 关 立 法 时 使 企 业 主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受 影 响 场 所 的 人 员 承 担 起 相 应 责 任 义 务 ; 具 体 规 定 违 法 行 为 的 罚 金 数 目 惩 罚 措 施, 包 括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 以 及 贵 国 是 否 已 建 立 电 话 投 诉 热 线 或 类 似 的 制 度 以 鼓 励 公 众 举 报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如 贵 国 希 望 就 这 些 类 似 事 项 提 供 更 结 构 化 的 信 息, 请 填 写 准 则 使 用 情 况 补 充 调 查 问 卷 ( 见 http://www.who.int/fctc/reporting/reporting_instrument/) C2211 C2212 C23 请 提 供 本 节 涉 及 但 未 涵 盖 的 有 关 第 8 条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也 请 描 述 贵 国 监 控 评 价 执 行 防 止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政 策 的 情 况 可 以 在 C2212 处 上 传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件 其 他 支 持 信 息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例 如, 应 该 提 供 国 家 ( 或 依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次 国 家 级 ) 在 防 止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方 面 的 立 法 情 况 烟 草 制 品 成 分 管 制 C231 C234 C235 C236 C237 至 ( 本 小 节 涉 及 第 9 条 及 缔 约 方 在 其 第 四 届 第 五 届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第 9 条 第 10 条 实 施 准 则 的 部 分 案 文 ) 如 果 贵 国 已 正 式 通 过 并 执 行 管 制 烟 草 制 品 成 分 或 燃 烧 释 放 物 的 立 法 实 施 行 政 或 其 他 措 施, 请 选 择 是 此 问 题 涉 及 在 过 去 两 年 期 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9 条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请 在 此 简 述 贵 国 在 管 辖 范 围 内 正 式 通 过 的 有 关 此 条 约 要 求 的 新 规 章 立 法 或 政 策 请 报 告 在 上 述 界 定 的 时 期 内 正 式 通 过 的 措 施, 并 陈 述 贵 国 是 否 已 开 始 执 行 这 些 措 施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自 愿 性 的 如 果 贵 国 在 这 一 领 域 开 发 实 施 政 策 时 使 用 了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9 条 第 10 条 部 分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9and10), 请 肯 定 地 回 答 问 题 C236 可 以 在 C237 下 的 空 白 处 提 供 贵 国 使 用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9 条 第 10 条 部 分 实 施 准 则 有 关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在 此 描 述 贵 国 是 否 已 采 取 步 骤 实 施 准 则 建 议,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措 施 : 禁 止 或 限 制 准 则 部 分 案 文 第 3.1.2 节 所 列 烟 草 制 品 成 分 ; 20

C238 C239 访 问 生 产 商 设 施, 以 核 实 其 是 否 使 用 任 何 禁 止 或 限 制 的 成 分 ; 要 求 本 国 市 场 销 售 卷 烟 符 合 降 低 点 燃 倾 向 标 准 请 告 知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是 否 有 实 验 室 能 够 测 量 烟 草 制 品 成 分 释 放 物 以 及 该 实 验 室 是 政 府 实 验 室 还 是 烟 草 业 所 有 控 制 的 独 立 实 验 室 此 外, 请 提 供 贵 国 如 何 在 管 辖 范 围 内 监 督 落 实 有 关 烟 草 制 品 成 分 释 放 物 检 测 测 量 规 定 并 进 行 执 法 的 详 细 信 息 或 者, 如 贵 国 希 望 就 这 些 类 似 事 项 提 供 更 结 构 化 的 信 息, 请 填 写 准 则 使 用 情 况 补 充 调 查 问 卷 请 提 供 本 节 涉 及 但 未 涵 盖 的 关 于 第 9 条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可 以 在 C239 处 上 传 关 于 此 事 的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件 其 他 支 持 信 息,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例 如, 应 该 提 供 贵 国 烟 草 制 品 成 分 管 制 的 立 法 文 本 21

C24 烟 草 制 品 披 露 的 规 定 ( 本 小 节 涉 及 第 10 条 及 缔 约 方 在 其 第 四 届 第 五 届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第 9 条 第 10 条 实 施 准 则 的 部 分 案 文 ) C241 在 此 节, 请 陈 述 贵 国 是 否 要 求 烟 草 生 产 商 / 或 进 口 商 披 露 烟 草 制 品 成 分 或 燃 烧 释 放 物 的 信 息 请 酌 情 选 择 是 或 否 根 据 第 9 条 第 10 条 实 施 准 则 的 部 分 案 文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 article_9and10), 要 求 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披 露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从 生 产 商 进 口 商 处 获 得 有 关 烟 草 制 品 成 分 及 其 释 放 物 信 息 以 及 有 关 其 毒 性 致 瘾 性 的 信 息 该 信 息 必 不 可 少, 可 用 于 制 定 实 施 相 关 政 策 活 动 法 规, 例 如 进 一 步 分 析 烟 草 制 品 成 分 释 放 物 监 测 市 场 趋 势 以 及 评 估 烟 草 业 的 主 张 C242 C243 C244 C245 在 此 节, 请 陈 述 贵 国 是 否 要 求 公 开 披 露 烟 草 制 品 成 分 或 其 燃 烧 释 放 物 的 信 息 请 酌 情 选 择 是 或 否 此 问 题 涉 及 在 过 去 两 年 期 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10 条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请 在 此 简 述 贵 国 在 管 辖 范 围 内 正 式 通 过 的 有 关 此 条 约 要 求 的 新 规 章 立 法 或 政 策 请 报 告 在 上 述 界 定 时 期 内 正 式 通 过 的 措 施, 并 陈 述 贵 国 是 否 已 开 始 执 行 这 些 措 施 如 在 此 期 间 尚 未 正 式 通 过 新 立 法 规 章 或 政 策, 请 陈 述 贵 国 是 否 已 加 强 之 前 颁 布 的 政 策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自 愿 性 的 如 果 贵 国 在 烟 草 产 品 披 露 这 一 领 域 开 发 政 策 时 使 用 了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9 条 第 10 条 部 分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9and10), 请 肯 定 地 回 答 问 题 C244 可 以 在 C245 下 的 空 白 处 提 供 贵 国 使 用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9 条 第 10 条 部 分 实 施 准 则 有 关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在 此 描 述 贵 国 是 否 已 采 取 步 骤 实 施 准 则 建 议,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措 施 : 要 求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商 进 口 商 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公 众 披 露 在 产 品 制 造 中 使 用 的 成 分 的 信 息 ; 要 求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商 进 口 商 公 众 披 露 准 则 部 分 案 文 第 3.4 节 所 列 信 息 或 者, 如 贵 国 希 望 就 这 些 类 似 事 项 提 供 更 结 构 化 的 信 息, 请 填 写 准 则 使 用 情 况 补 充 调 查 问 卷 C246 ; C247 请 提 供 本 小 节 涉 及 但 未 涵 盖 的 有 关 第 10 条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你 可 以 在 C247 处 上 传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件 此 事 项 的 其 他 支 持 信 息, 作 为 贵 国 报 告 的 附 件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例 如, 应 该 提 供 贵 国 管 制 烟 草 制 品 披 露 的 立 法 的 文 本 22

C25 烟 草 制 品 的 包 装 标 签 ( 本 小 节 涉 及 第 11 条 及 缔 约 方 会 议 在 其 第 三 届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第 11 条 实 施 准 则 ) 第 11 条 ( 烟 草 制 品 的 包 装 标 签 ) 实 施 准 则 ( http://www.who.int/fctc/ guidelines/article_11) 第 37 段 阐 述 了 烟 草 制 品 包 装 标 签 的 有 关 措 施 应 该 应 用 于 每 种 类 型 形 状 的 包 装, 例 如 罐 装 盒 装 袋 装 翻 盖 装 滑 动 贝 壳 式 包 装 硬 盒 装 透 明 包 装 只 含 一 个 产 品 单 元 的 包 装 C251 C252 如 果 贵 国 已 正 式 通 过 并 执 行 立 法 实 施 行 政 或 其 他 措 施, 除 以 标 准 颜 色 字 体 ( 平 装 ) 显 示 品 牌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外, 限 制 或 禁 止 在 包 装 上 使 用 其 他 标 识 颜 色 品 牌 形 象 或 推 销 文 字, 请 选 择 是 请 参 照 第 11 条 实 施 准 则 第 46 段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11) 请 酌 情 在 C2518 栏 的 空 格 内 提 供 这 些 措 施 详 情 如 果 贵 国 已 正 式 通 过 执 行 立 法 实 施 管 理 或 其 他 措 施, 要 求 包 装 标 签 不 得 以 任 何 虚 假 误 导 欺 骗 或 可 能 对 其 特 性 健 康 影 响 危 害 或 燃 烧 释 放 物 产 生 错 误 印 象 的 手 段 推 销 一 种 烟 草 制 品, 请 选 择 是 这 些 手 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直 接 或 间 接 产 生 某 一 烟 草 制 品 比 其 它 烟 草 制 品 危 害 小 的 虚 假 印 象 的 任 何 词 语 描 述 商 标 图 形 或 任 何 其 它 标 志, 包 括, 例 如 任 何 语 言 的 低 焦 油 淡 味 超 淡 味 或 柔 超 极 及 类 似 的 词 语 ; 在 包 装 标 签 上 显 示 排 放 物 ( 诸 如 焦 油 尼 古 丁 一 氧 化 碳 等 ) 生 成 数 据, 包 括 用 作 品 牌 或 商 标 的 一 部 分 ; 工 业 包 装 设 计 技 术 暗 示 某 些 产 品 比 另 外 一 些 危 害 较 少, 包 括, 例 如 使 用 标 识 颜 色 品 牌 形 象 或 推 销 文 字 请 参 照 第 11 条 实 施 准 则 43-46 段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11) 请 酌 情 在 C2518 栏 空 格 内 提 供 这 些 措 施 的 详 情 C253 如 健 康 警 语 要 求 以 词 语 或 图 像 形 式 描 述 与 产 品 使 用 消 费 有 关 的 健 康 影 响 副 作 用 或 其 它 后 果, 请 选 择 是 可 在 C2518 栏 下 空 格 处 提 供 警 语 文 本 C255 如 健 康 警 语 轮 换 使 用, 请 选 择 是 根 据 第 11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11) 第 19 段, 在 实 施 轮 换 时, 可 同 时 显 现 多 种 健 康 警 语 信 息, 或 规 定 一 个 日 期, 在 此 日 期 之 后, 更 换 健 康 警 语 信 息 的 内 容 C256 此 问 题 设 计 文 本 的 类 型 醒 目 程 度, 而 非 警 语 的 实 质 内 容 请 参 见 第 11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11) 第 8 段 就 旨 在 确 保 警 语 最 大 程 度 上 醒 目 的 措 施 提 供 的 进 一 步 指 导 C257 只 有 在 贵 国 法 律 规 定 了 使 警 语 明 确 醒 目 清 晰 字 体 格 式 尺 寸 颜 色 的 最 低 要 求 时, 方 可 选 择 是 请 参 见 第 11 条 实 施 准 则 第 12-13 段 第 18 段 的 进 一 步 指 导, 包 括 警 语 格 式 迟 迟 颜 色 信 息 23

C258 C259 C2510 C2511 C2512 C2513 C2514 C2515 这 两 个 问 题 中 的 主 要 可 见 部 分 可 以 定 义 为 卷 烟 包 装 盒 前 后 两 面 包 装 盒 侧 面 以 及 顶 部 底 部 的 文 字 图 像 不 属 于 主 要 可 见 部 分 同 样, 问 题 涉 及 的 百 分 比 是 占 据 这 两 面 主 要 可 见 部 分 每 一 面 的 百 分 比 例 如, 如 果 贵 国 要 求 健 康 警 语 占 据 每 面 主 要 可 见 部 分 的 30%, 则 在 回 答 问 题 C258 时 选 择 是, 但 在 回 答 问 题 C259 时 选 择 否 如 果 贵 国 的 规 定 是 健 康 警 语 占 据 卷 烟 包 装 盒 主 要 可 见 部 分 每 面 的 60%, 则 两 个 问 题 均 可 回 答 是 请 参 见 第 11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11) 第 12-13 段 有 关 警 语 尺 寸 的 进 一 步 指 导 请 在 C2518 栏 下 空 格 处 提 供 这 些 措 施 的 细 节 如 贵 国 已 通 过 并 实 施 立 法 实 施 行 政 或 其 它 措 施, 要 求 烟 草 制 品 每 一 单 位 包 装 盒 及 这 类 制 品 的 任 何 外 部 包 装 标 签 都 带 有 摄 影 或 其 它 图 形 图 像 ( 而 非 文 本 ) 形 式 的 健 康 警 语, 请 选 择 是 请 在 C2518 栏 下 空 格 处 提 供 此 类 图 像 的 链 接 1 只 有 那 些 要 求 健 康 警 语 以 象 形 图 形 式 出 现 或 包 括 象 形 图 ( 对 问 题 C2510 回 答 是 ) 的 缔 约 方 需 要 回 答 这 两 个 问 题 如 贵 国 已 通 过 并 实 施 立 法 实 施 行 政 或 其 它 措 施, 要 求 烟 草 制 品 每 一 单 位 包 装 盒 及 这 类 制 品 的 任 何 外 部 包 装 标 签 都 包 含 烟 草 制 品 成 分 燃 烧 释 放 物 信 息, 请 选 择 是 请 参 见 第 11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11) 第 32-35 段 的 进 一 步 指 导, 包 括 有 关 此 类 信 息 形 式 出 现 部 位 的 指 导 请 在 C2518 栏 下 空 格 处 提 供 这 些 措 施 的 细 节 此 问 题 涉 及 贵 国 是 否 要 求 健 康 警 语 以 贵 国 一 种 或 多 种 主 要 语 言 出 现 如 果 法 律 未 提 及 语 言 而 烟 草 业 可 以 自 行 选 择 所 用 语 言, 请 选 择 否 问 题 适 用 于 所 有 要 求 具 体 警 语 或 一 整 套 具 体 警 语 的 缔 约 方 请 在 C2518 栏 下 空 格 处 提 供 这 些 措 施 的 细 节 此 问 题 涉 及 在 过 去 两 年 期 间 或 者 自 贵 国 上 次 提 交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11 条 ( 包 装 标 签 )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请 注 意, 第 11 条 第 1 段 要 求 缔 约 方 在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后 的 3 年 期 内 实 施 特 别 政 策 请 在 此 描 述 在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正 式 通 过 的 关 于 包 装 标 签 的 新 规 章 立 法 或 政 策 可 以 强 调 本 领 域 的 重 要 进 展, 诸 如 引 进 图 象 警 语, 如 果 贵 国 早 期 立 法 只 要 求 文 字 警 语 1 根 据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第 三 届 会 议 决 定, 世 卫 组 织 无 烟 草 行 动 开 发 了 一 个 网 站, 以 促 进 各 国 各 缔 约 方 之 间 分 享 此 类 图 片 形 式 的 健 康 警 语 信 息 该 网 站 根 据 各 国 各 缔 约 方 提 供 此 类 图 像 情 况 定 期 更 新 规 定 警 语 应 包 括 图 像 的 缔 约 方 应 与 公 约 秘 书 处 联 系, 将 其 警 语 纳 入 该 数 据 库 24

C2516 C2517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自 愿 性 的 如 果 贵 国 在 这 一 领 域 开 发 政 策 时 使 用 了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1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11), 请 肯 定 地 回 答 问 题 C244 可 以 在 C2517 下 的 空 白 处 提 供 贵 国 使 用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1 条 实 施 准 则 有 关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在 此 描 述 : 贵 国 规 定 健 康 警 语 应 占 主 要 可 见 部 分 多 大 比 例 ; 贵 国 立 法 是 否 要 求 健 康 警 语 应 出 现 在 每 个 包 装 盒 的 前 面 后 面, 占 据 主 要 可 见 部 分 的 上 部 而 非 下 部 ; 计 算 主 要 可 见 部 分 时 健 康 警 语 的 边 框 是 否 包 括 在 内 ; 警 语 如 何 轮 换 ; 健 康 警 语 信 息 的 内 容 是 什 么 ; 贵 国 是 否 对 健 康 警 语 进 行 上 市 前 检 测 ; 与 包 装 标 签 措 施 执 法 有 关 的 细 节 ( 如 罚 金 执 法 基 础 设 施 战 略 ); 贵 国 是 否 对 包 装 标 签 措 施 的 影 响 进 行 过 评 估 或 者, 如 贵 国 希 望 就 这 些 类 似 事 项 提 供 更 结 构 化 的 信 息, 请 填 写 准 则 使 用 情 况 补 充 调 查 问 卷 C2518 C2519 C26 请 提 供 本 节 涉 及 但 未 涵 盖 的 有 关 第 11 条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贵 国 可 以 在 C2519 处 上 传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件 本 小 节 的 其 他 支 持 信 息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例 如, 应 该 提 供 贵 国 有 关 烟 草 制 品 包 装 标 签 的 立 法 文 本 教 育 交 流 培 训 公 众 意 识 ( 本 小 节 涉 及 第 12 条 及 缔 约 方 会 议 在 其 第 四 届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第 12 条 实 施 准 则 ) C261 C262 C267 至 如 果 自 递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贵 国 已 经 正 式 通 过 并 执 行 立 法 实 施 行 政 或 其 他 措 施, 或 者 实 施 了 教 育 公 众 意 识 规 划, 那 么 请 选 择 是 如 果 在 递 交 上 次 报 告 之 前 已 经 启 动 规 划, 在 本 次 报 告 覆 盖 的 时 期 内 仍 继 续 实 施, 也 请 选 择 是 通 过 回 答 问 题 C262 C267 提 供 这 些 规 划 的 更 多 详 情 针 对 这 些 问 题, 请 选 择 应 用 于 贵 国 司 法 权 中 与 教 育 交 流 培 训 公 众 意 识 有 关 的 每 一 条 款 或 回 答 是 或 否 ( 针 对 问 题 C266) 如 果 回 答 是, 请 在 C2611 栏 提 供 简 要 描 述 C268 此 问 题 涉 及 在 过 去 两 年 或 自 贵 国 递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12 条 ( 教 育 交 流 培 训 及 公 众 意 识 )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步 请 在 此 描 述 贵 国 已 经 开 始 实 施 的 新 规 划 也 可 以 陈 述 此 规 划 是 否 正 作 为 贵 国 国 家 烟 草 控 制 战 略 计 划 或 规 划 的 一 部 分 实 施 请 注 意, 公 约 第 5.3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5_3) 建 议 各 缔 约 方 不 应 接 受 支 持 或 同 意 烟 草 业 组 织 参 与 或 进 行 青 少 年 公 众 教 育 活 动, 或 者 任 何 与 烟 草 控 制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相 关 的 活 动 25

C269 C2610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自 愿 性 的 如 果 贵 国 在 这 一 领 域 开 发 政 策 项 目 时 使 用 了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2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12), 请 肯 定 地 回 答 问 题 C269 可 以 在 C2610 下 的 空 白 处 提 供 贵 国 使 用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2 条 实 施 准 则 有 关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在 此 描 述 贵 国 是 否 已 采 取 以 下 步 骤 实 施 准 则 建 议 : 在 贵 国 全 面 烟 草 控 制 规 划 中 建 立 架 构 为 此 类 活 动 支 持 教 育 沟 通 培 训 / 或 行 动 计 划 ; 维 护 有 关 教 育 沟 通 培 训 的 网 站, 以 传 播 成 功 故 事 ; 过 去 两 年 间 已 在 本 国 实 施 反 烟 草 媒 体 宣 传 运 动 ; 定 期 监 测 并 评 估 教 育 沟 通 培 训 规 划 或 者, 如 贵 国 希 望 就 这 些 类 似 事 项 提 供 更 结 构 化 的 信 息, 请 填 写 准 则 使 用 情 况 补 充 调 查 问 卷 ( 见 http://www.who.int/fctc/reporting/reporting_instrument/) C2611 C2612 C27 请 提 供 本 节 涉 及 但 未 涵 盖 的 有 关 第 12 条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贵 国 可 以 在 C2612 处 上 传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件 有 关 本 小 节 的 其 他 支 持 信 息,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也 可 以 报 告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执 行 的 但 不 是 由 本 国 政 府 机 构 出 资 或 支 持 的 规 划 情 况 烟 草 广 告 促 销 赞 助 ( 本 小 节 涉 及 公 约 第 13 条 及 缔 约 方 会 议 第 三 届 会 议 通 过 的 第 13 条 实 施 准 则 ) C271 如 果 根 据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3 条 实 施 准 则 附 录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13) 此 文 件 附 件 中 提 供 的 定 义, 贵 国 已 经 制 定 了 广 泛 禁 止 所 有 烟 草 广 告 促 销 赞 助 的 法 令, 回 答 此 问 题 时 请 选 择 是 你 可 以 以 两 种 方 式 继 续, 取 决 于 如 何 回 答 : 如 果 对 问 题 回 答 是, 请 继 续 回 答 问 题 C272 (C272 栏 问 题 目 的 是 促 进 更 好 地 理 解 贵 国 广 泛 禁 止 的 范 围 ) 如 果 贵 国 的 禁 令 不 是 广 泛 性 的, 请 回 答 否 如 果 回 答 否, 则 不 必 回 答 问 题 C272, 可 以 跳 至 C273, 回 答 问 题 C273 至 C2711 C272 如 果 对 问 题 C271 回 答 是, 则 应 回 答 此 问 题 如 果 对 问 题 C271 回 答 否, 请 跳 过 此 问 题, 继 续 回 答 问 题 C273 此 问 题 涉 及 属 于 广 泛 禁 止 范 围 但 会 在 实 施 广 泛 禁 止 时 对 监 管 机 构 构 成 挑 战 的 要 素 请 参 照 第 13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13) 第 12-34 段, 其 述 及 在 实 行 广 泛 禁 止 时 可 能 对 监 管 机 构 构 成 挑 战 的 方 面 请 在 C2717 栏 空 格 内 提 供 涉 及 本 节 的 其 他 任 何 相 关 信 息 可 以 把 有 关 烟 草 广 告 促 销 赞 助 方 面 的 其 他 文 件 作 为 附 件, 连 同 报 告 一 起 提 交 回 答 此 问 题 之 后, 请 继 续 回 答 问 题 C2712 C273 如 果 你 对 问 题 C271 回 答 否, 你 应 该 回 答 问 题 C273 至 C2711 26

问 题 C273 至 C2711 涉 及 对 烟 草 广 告 促 销 赞 助 的 限 制 请 在 C2717 栏 空 格 内 提 供 涉 及 这 些 问 题 的 其 他 任 何 相 关 信 息 C2712 C2713 C2714 C2715 C2716 不 管 如 何 回 答 问 题 C271, 这 些 问 题 均 属 必 答 请 在 C2717 栏 空 格 内 提 供 涉 及 这 些 问 题 的 其 他 任 何 相 关 信 息 请 简 述 在 过 去 两 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13 条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请 注 意, 公 约 第 13 条 第 2 款 要 求 各 缔 约 方 在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后 的 5 年 期 间, 实 施 关 于 烟 草 广 告 促 销 赞 助 的 特 别 政 策 请 酌 情 在 此 简 述 贵 国 在 管 辖 范 围 内 正 式 通 过 的 关 于 烟 草 广 告 促 销 赞 助 的 新 规 章 立 法 或 政 策, 或 者 正 在 考 虑 采 取 的 任 何 新 措 施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自 愿 性 的 如 果 贵 国 在 这 一 领 域 开 发 政 策 时 使 用 了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3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13), 请 肯 定 地 回 答 问 题 C2715 可 以 在 C2716 下 的 空 白 处 提 供 贵 国 使 用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3 条 实 施 准 则 有 关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在 此 描 述 : 贵 国 是 否 规 定 广 泛 禁 止 允 许 在 烟 草 贸 易 界 内 各 方 例 外 ; 要 求 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披 露 的 烟 草 业 用 于 尚 未 禁 止 的 广 告 促 销 赞 助 活 动 支 出 信 息 ; 有 关 禁 止 来 自 或 进 入 贵 国 领 土 的 跨 国 家 广 告 促 销 赞 助 的 细 节, 包 括 所 覆 盖 的 媒 体 ; 有 关 烟 草 广 告 促 销 赞 助 条 款 执 法 情 况 的 细 节 ( 例 如 惩 罚 措 施 执 法 架 构 战 略 ); 贵 国 立 法 是 否 预 见 民 间 社 会 参 与 监 督 执 行 第 13 条 下 的 措 施 或 者, 如 贵 国 希 望 就 这 些 类 似 事 项 提 供 更 结 构 化 的, 请 填 写 准 则 使 用 情 况 补 充 调 查 问 卷 C2717 C2718 C28 请 提 供 本 节 涉 及 但 未 涵 盖 的 有 关 第 13 条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也 可 描 述 只 符 合 限 制 或 适 用 于 广 泛 禁 止 的 烟 草 广 告 的 形 式 请 在 C2718 处 上 传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件 其 他 支 持 信 息,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例 如, 可 以 提 供 关 于 烟 草 制 品 广 告 促 销 赞 助 的 任 何 立 法 规 章 或 政 策 的 文 本 与 烟 草 依 赖 戒 烟 有 关 的 降 低 烟 草 需 求 的 措 施 ( 本 小 节 参 照 第 14 条 及 缔 约 方 会 议 第 四 届 会 议 通 过 的 第 13 条 实 施 准 则 ) C281 如 果 贵 国 已 制 定 传 播 以 科 学 证 据 最 佳 实 践 为 基 础 的 综 合 配 套 的 降 低 烟 草 需 求 的 指 南, 请 选 择 是 世 卫 组 织 准 则 制 定 手 册 (2008 年 3 月 ) 把 世 卫 组 织 指 南 定 义 为 包 含 卫 生 干 预 建 议 的 任 何 文 件, 无 论 是 临 床 公 共 卫 生 或 政 策 方 面 该 定 义 还 指 出, 文 件 名 称 并 不 一 定 要 包 括 准 则 或 指 南 二 字 该 定 义 适 用 于 任 何 指 南, 而 27

不 仅 限 于 在 世 卫 组 织 主 导 及 赞 助 下 制 定 的 指 南 指 南 一 词 的 其 他 定 义 见 下 列 网 址 :http://www.guideline.gov/about/inclusion.aspx 或 http://www.pdqa.gov.hk/textonly/english/ebeplatform/ebm/ebm_glossary.php 如 果 对 此 问 题 回 答 是, 请 在 C2817 栏 空 格 内 提 供 这 些 指 南 的 细 节, 并 在 C2818 栏 上 传 这 些 文 件 副 件 C282 至 C2813 C2811 C2814 C2815 C2816 对 于 有 关 烟 草 依 赖 戒 烟 政 策 的 每 个 选 项, 请 相 应 地 选 择 是 或 否 如 果 回 答 是, 请 在 C2817 栏 空 格 内 提 供 细 节 如 对 问 题 C2810 是 否 实 施 规 划 促 进 对 治 疗 烟 草 依 赖 的 药 物 的 可 获 得 性 / 或 可 负 担 性 答 是, 应 在 此 处 提 供 的 空 格 中 填 写 在 贵 国 何 处 以 及 如 何 能 够 合 法 购 买 这 些 产 品 例 如, 可 以 说 明 此 类 产 品 是 非 处 方 药 还 是 处 方 药 ; 也 可 以 谈 及 可 以 买 到 此 类 产 品 的 零 售 机 构 的 类 型 / 性 质 请 简 述 在 过 去 两 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14 条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请 在 此 简 述 贵 国 在 管 辖 范 围 内 正 式 通 过 的 关 于 烟 草 依 赖 戒 烟 的 新 规 章 立 法 政 策 或 规 划 请 酌 情 描 述 任 何 正 在 考 虑 采 取 的 新 措 施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自 愿 性 的 如 果 贵 国 在 这 一 领 域 开 发 政 策 项 目 时 使 用 了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4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14), 请 肯 定 地 回 答 问 题 C2815 可 以 在 C2816 的 空 白 处 提 供 贵 国 使 用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4 条 实 施 准 则 有 关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在 此 描 述 贵 国 是 否 已 根 据 准 则 建 议 采 取 以 下 步 骤 : 进 行 了 有 关 戒 烟 烟 草 依 赖 治 疗 的 国 家 形 势 分 析 ; 维 护 并 及 时 更 新 访 问 便 捷 的 有 关 可 获 得 的 戒 烟 服 务 的 信 息 系 统 ; 制 定 并 实 施 国 家 戒 烟 战 略 ; 要 求 在 医 疗 记 录 上 强 制 登 记 患 者 的 吸 烟 状 况 ; 将 戒 烟 咨 询 纳 入 问 题 C286 所 列 卫 生 保 健 系 统 相 关 部 分 ; 利 用 创 新 方 法 促 进 戒 烟 ( 例 如 手 机 短 信 以 互 联 网 为 基 础 的 行 为 支 持 以 及 利 用 电 子 媒 体 ); 监 督 并 评 估 戒 烟 烟 草 依 赖 治 疗 战 略 规 划 或 者, 如 贵 国 希 望 就 这 些 类 似 事 项 提 供 更 结 构 化 的 信 息, 请 填 写 准 则 使 用 情 况 补 充 调 查 问 卷 C2817 C2818 请 提 供 本 节 涉 及 但 未 涵 盖 的 有 关 第 14 条 要 求 的 任 何 其 他 信 息 请 在 C2818 处 上 传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件 以 及 有 关 本 小 节 的 其 他 支 持 信 息,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例 如, 请 酌 情 提 供 贵 国 关 于 烟 草 依 赖 戒 烟 的 国 家 级 准 则 28

C3 减 少 烟 草 供 应 的 措 施 ( 本 节 涉 及 第 15 至 17 条 ) C31 烟 草 制 品 非 法 贸 易 ( 本 小 节 涉 及 第 15 条 ) C311 至 C3112 C3114 C3115 C3116 C32 如 果 贵 国 已 经 制 定 实 施 涉 及 烟 草 制 品 非 法 贸 易 的 措 施, 请 选 择 是 如 果 是 肯 定 回 答, 请 在 C3115 栏 的 空 格 内 提 供 更 多 细 节 虑 及 对 问 题 B61 至 B65 的 回 答, 简 述 在 过 去 两 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15 条 ( 烟 草 制 品 非 法 贸 易 )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请 在 此 简 述 贵 国 在 管 辖 范 围 内 正 式 通 过 的 有 关 打 击 烟 草 制 品 非 法 贸 易 的 新 规 章 立 法 政 策 或 规 划 如 果 可 以, 请 描 述 任 何 正 在 考 虑 采 取 的 新 措 施 在 打 击 烟 草 制 品 非 法 贸 易 问 题 上 存 在 烟 草 公 司 政 府 机 构 之 间 有 约 束 力 不 具 备 约 束 力 的 协 议 的 例 子 请 注 意, 公 约 第 5.3 条 实 施 准 则 (http://www.who.int/fctc/guidelines/article_5_3) 建 议 各 缔 约 方 拒 绝 与 烟 草 业 建 立 伙 伴 关 系 签 署 不 具 备 约 束 力 或 无 法 执 行 的 协 议 ( 建 议 3) 请 各 缔 约 方 再 次 报 告 此 类 协 议 请 提 供 本 节 涉 及 但 未 涵 盖 的 有 关 第 15 条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请 在 C3116 处 上 传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以 及 有 关 本 小 节 的 其 他 支 持 信 息,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也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例 如, 请 酌 情 提 供 贵 国 有 关 烟 草 制 品 非 法 贸 易 的 规 章 立 法 或 政 策 的 文 本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由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 本 小 节 涉 及 第 16 条 ) C321 C322 至 C3211 C3212 如 果 贵 国 已 经 通 过 实 施 禁 止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烟 草 制 品 的 措 施, 请 回 答 是 如 果 是 肯 定 回 答, 请 在 C321a 处 的 数 据 输 入 区 域 填 入 数 字, 具 体 说 明 合 法 年 龄 如 果 贵 国 已 经 制 定 实 施 禁 止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烟 草 制 品 的 措 施, 请 回 答 是 如 果 是 肯 定 回 答, 在 C3213 处 空 格 内 给 出 更 多 细 节 第 16 条 (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由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 第 3 款 提 及 小 包 装 卷 烟, 这 种 形 式 可 使 未 成 年 人 对 这 些 烟 草 制 品 的 购 买 力 提 高 所 谓 的 小 包 装 通 常 包 含 少 于 20 或 19 支 卷 烟 ( 取 决 于 不 同 的 管 辖 范 围 ), 比 常 规 包 装 便 宜 如 果 贵 国 禁 止 销 售 这 些 小 包 装, 请 对 问 题 C329 回 答 是, 并 在 C3213 栏 空 格 内 提 供 更 多 细 节 请 在 此 简 述 在 过 去 两 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16 条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请 在 此 简 述 贵 国 在 管 辖 范 围 内 正 式 通 过 的 关 于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由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的 新 规 章 立 法 或 政 策 请 酌 情 描 述 任 何 正 在 考 虑 采 取 的 新 措 施 29

C3213 C3214 C33 请 提 供 本 节 涉 及 但 未 涵 盖 的 有 关 第 16 条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请 在 C3214 处 上 传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件 以 及 有 关 本 小 节 的 其 他 支 持 信 息,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例 如, 可 酌 情 提 供 贵 国 有 关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由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的 规 章 立 法 或 政 策 的 文 本 对 经 济 上 切 实 可 行 的 替 代 活 动 提 供 支 持 ( 本 小 节 涉 及 第 六 届 缔 约 方 会 议 通 过 的 公 约 第 17 条 烟 草 种 植 经 济 上 可 持 续 替 代 生 计 的 政 策 方 案 建 议 ( 关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7 18 条 ) ) C331 C332 C334 C334 C335 C336 如 果 贵 国 酌 情 正 式 通 过 实 施 了 措 施 或 规 划, 为 烟 草 种 植 者 烟 草 工 人 或 个 体 销 售 者 促 进 经 济 上 切 实 可 行 可 持 续 的 生 计, 请 对 此 问 题 回 答 是 如 果 在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没 有 烟 草 种 植 或 烟 草 生 产, 请 对 有 关 问 题 回 答 不 适 用 如 果 对 此 问 题 回 答 是, 请 在 C335 栏 的 空 格 内 提 供 这 些 政 策 的 细 节 如 适 用, 请 简 述 在 过 去 两 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17 条 ( 对 经 济 上 切 实 可 行 的 替 代 活 动 提 供 支 持 )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请 酌 情 在 此 描 述 在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正 式 通 过 的 新 措 施 以 及 任 何 正 在 考 虑 采 取 的 措 施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自 愿 性 的 如 果 贵 国 在 这 一 领 域 开 发 政 策 项 目 时 使 用 了 烟 草 种 植 经 济 上 可 持 续 替 代 生 计 的 政 策 方 案 建 议 ( 涉 及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7 条 第 18 条 ) (http://www.who.int/fctc/treaty_instruments/recommendations_articles_17_18_english.pdf?ua=1), 请 肯 定 地 回 答 问 题 C333 可 以 在 C334 处 的 空 白 处 提 供 贵 国 使 用 烟 草 种 植 经 济 上 可 持 续 替 代 生 计 的 政 策 方 案 建 议 ( 涉 及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7 条 第 18 条 ) 有 关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在 此 描 述 贵 国 是 否 已 经 根 据 准 则 建 议 采 取 以 下 步 骤 : 多 元 化 发 展 战 略, 包 括 烟 草 种 植 者 农 业 非 农 业 转 业 方 面 的 机 会 ; 促 进 与 烟 草 种 植 有 关 的 所 有 因 素 的 研 究, 包 括 收 益 率, 以 及 健 康 环 境 社 会 经 济 成 本 ; 为 工 人 种 植 者 制 定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 识 别 限 制 促 进 烟 草 种 植 烟 草 产 品 制 造 的 烟 草 行 业 战 略 ; 进 入 政 府 农 村 发 展 规 划 的 主 流 替 代 作 物 / 生 计 ; 设 立 替 代 生 计 信 息 支 持 中 心 ; 在 烟 草 种 植 地 区 确 保 社 会 健 康 环 境 保 护, 以 及 其 他 政 策 方 案 或 者, 如 贵 国 希 望 就 这 些 类 似 事 项 提 供 更 多 结 构 化 的 信 息, 请 填 写 政 策 方 案 建 议 情 况 补 充 调 查 问 卷 请 提 供 本 节 涉 及 但 未 涵 盖 的 有 关 第 17 条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请 在 C336 处 上 传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件 以 及 有 关 本 小 节 的 其 他 支 持 信 息,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30

C4 其 他 措 施 政 策 ( 本 节 涉 及 第 18 至 21 条 ) C41 保 护 环 境 人 员 健 康 C411 C412 C413 C414 C415 C416 C417 ( 本 小 节 涉 及 第 六 届 缔 约 方 会 议 通 过 的 公 约 第 18 条 烟 草 种 植 经 济 上 可 持 续 替 代 生 计 的 政 策 方 案 建 议 ( 关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7 18 条 ) ) 如 果 贵 国 已 经 制 定 实 施 与 保 护 环 境 人 员 健 康 有 关 的 措 施, 请 选 择 是 如 果 作 肯 定 回 答, 在 C416 栏 空 格 内 给 出 更 多 细 节 如 果 此 项 在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不 适 用, 请 回 答 不 适 用 请 简 述 在 过 去 两 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18 条 ( 保 护 环 境 人 员 健 康 )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请 酌 情 在 此 描 述 贵 国 在 管 辖 范 围 内 正 式 通 过 的 任 何 新 措 施, 以 及 正 考 虑 采 取 的 任 何 措 施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自 愿 性 的 如 果 贵 国 在 这 一 领 域 开 发 政 策 项 目 时 使 用 了 烟 草 种 植 经 济 上 可 持 续 替 代 生 计 的 政 策 方 案 建 议 ( 涉 及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7 条 第 18 条 ) (http://www.who.int/fctc/treaty_instruments/recommendations_articles_17_18_english.pdf?ua=1), 请 肯 定 地 回 答 问 题 C414 可 以 在 C415 处 的 空 白 处 提 供 贵 国 使 用 烟 草 种 植 经 济 上 可 持 续 替 代 生 计 的 政 策 方 案 建 议 ( 涉 及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7 条 第 18 条 ) 有 关 的 更 多 信 息 在 C333 C334 处 可 见 更 多 说 明 请 提 供 本 节 涉 及 但 未 涵 盖 的 有 关 第 18 条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请 在 C417 处 上 传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件 以 及 有 关 本 小 节 的 其 他 支 持 信 息,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C42 C421 至 C425 C426 C427 C428 责 任 ( 本 小 节 涉 及 第 19 条 ) 如 果 为 控 制 烟 草 的 目 的, 贵 国 已 经 采 取 立 法 行 动, 或 者 已 经 正 式 通 过 促 进 现 有 法 律 的 措 施, 以 处 理 刑 事 责 任 包 括 赔 偿 在 内 的 民 事 责 任, 请 选 择 是 关 于 采 取 立 法 行 动 吹 落 刑 事 民 事 责 任 的 例 子, 请 参 见 公 约 秘 书 处 题 为 实 施 世 卫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19 条 : 责 任 (http://apps.who.int/gb/fctc/pdf/ cop5/fctc_cop5_11-en.pdf) 的 报 告 第 19-20 段, 该 报 告 提 交 缔 约 方 会 议 第 五 届 会 议 审 议 如 果 是 肯 定 回 答, 在 C429 栏 空 格 内 给 出 更 多 细 节 请 选 择 是 或 否 回 答 这 些 问 题 如 果 作 肯 定 回 答, 在 C429 栏 空 格 内 给 出 更 多 细 节 请 简 述 在 过 去 两 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19 条 ( 责 任 ) 方 面 所 取 31

C429 C4210 C43 C431 C435 至 得 的 进 展 请 酌 情 在 此 描 述 贵 国 已 经 采 取 的 关 于 本 条 本 款 的 新 行 动, 以 及 正 在 考 虑 采 取 的 任 何 措 施 请 提 供 本 节 涉 及 但 未 涵 盖 的 有 关 第 19 条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例 如, 可 以 酌 情 报 告 在 涉 及 合 乎 公 约 规 定 的 民 事 责 任 刑 事 责 任 的 法 律 进 程 方 面, 贵 国 曾 向 任 何 其 他 缔 约 方 提 供 的 任 何 帮 助 请 在 C4210 处 上 传 任 一 或 多 个 文 件 以 及 有 关 本 小 节 的 其 他 支 持 信 息, 或 者, 如 果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在 线 获 取, 可 以 提 供 其 网 址 研 究 监 测 信 息 交 换 ( 本 小 节 涉 及 第 20 条 ) 如 果 贵 国 已 经 实 施 有 关 研 究 监 测 信 息 交 换 的 措 施, 在 回 答 此 题 时 请 酌 情 选 择 应 用 于 贵 国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所 有 答 案 或 回 答 是 如 果 是 肯 定 回 答, 在 C439 栏 的 空 格 内 给 出 更 多 细 节 如 果 已 在 次 国 家 国 家 区 域 或 国 际 层 面, 协 调 开 展 任 何 研 究 监 测 信 息 交 换 信 息 的 规 划, 回 答 问 题 时 请 选 择 是, 并 在 C439 栏 的 空 格 内 给 出 细 节 C433 如 贵 国 已 针 对 所 列 事 项 建 立 了 国 家 级 流 行 病 学 监 测 体 系, 请 选 择 是 世 卫 组 织 建 议 对 所 列 事 项 定 期 进 行 具 体 调 查, 以 通 过 这 些 可 重 复 调 查 促 进 建 立 公 约 第 20 条 ( 研 究 监 测 信 息 交 换 )3(a) 款 所 预 见 的 国 家 级 监 测 体 系 请 注 意, 除 调 查 的 可 重 复 性 频 率 外, 良 好 的 国 家 级 监 测 体 系 还 有 其 他 标 准, 包 括 可 比 性 有 效 性 可 靠 性 将 调 查 结 果 转 化 为 行 动 的 机 制 以 及 ( 财 力 人 力 的 ) 可 持 续 性 C434 C435 C438 如 对 问 题 C433 答 是, 则 应 回 到 此 问 题 请 列 出 开 展 过 的 所 有 调 查, 包 括 进 行 调 查 的 年 份, 或 者 至 少 过 去 10 年 所 进 行 的 调 查 情 况 请 指 出 调 查 是 否 具 有 国 家 代 表 性 或 者 样 本 只 代 表 次 国 家 区 域 情 况 ( 如 次 国 家 管 辖 区 或 其 它 次 国 家 区 域 如 城 市 或 农 村 ) 对 于 调 查 年 份, 请 给 出 收 集 数 据 的 年 份, 而 不 是 调 查 结 果 / 报 告 出 版 的 年 份 请 将 调 查 报 告 作 为 实 施 报 告 附 件 提 交, 或 者 如 果 相 关 报 告 可 在 线 查 看, 也 可 提 供 其 网 址 根 据 成 熟 的 国 际 数 据 收 集 体 系 的 经 验, 应 尽 可 能 频 繁 地 重 复 同 一 调 查, 至 少 每 三 至 五 年 进 行 一 次 1 如 对 C433 下 的 任 何 问 题 回 答 是, 请 在 此 说 明 贵 国 是 否 有 计 划 重 复 该 调 查 或 者 在 上 次 调 查 之 后 三 至 五 年 内 进 行 新 的 烟 草 调 查 请 提 供 此 类 计 划 的 细 节 请 简 述 在 过 去 两 年 或 自 贵 国 提 交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在 实 施 第 20 条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请 在 此 描 述 在 贵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建 立 实 施 的 任 何 新 规 划, 并 酌 情 提 供 关 于 研 究 所 涉 及 的 领 域 实 施 机 构 资 金 来 源 产 出 以 及 对 烟 草 控 制 政 策 的 影 响 等 方 面 1 见 数 据 及 数 据 收 集 行 动 的 标 准 化 协 调 : 公 约 秘 书 处 的 报 告 ( 文 件 FCTC/COP/4/15; 可 于 如 下 网 址 获 得 :http://apps.who.int/gb/fctc/pdf/cop4/fctc_cop4_15-en.pdf)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