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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严 格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保 障 教 师 队 伍 质 量, 组 织 实 施 好 我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是 评 价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是 否 具 备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所 必 需 的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的 考 试 第 三 条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是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的 前 提 条 件 申 请 幼 儿 园 小 学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须 分 别 参 加 相 应 类 别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四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考 试 坚 持 育 人 导 向 能 力 导 向 实 践 导 向 和 专 业 化 导 向, 坚 持 科 学 公 平 安 全 规 范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报 考 条 件 第 五 条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报 名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 一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2

( 二 ) 户 籍 或 人 事 关 系 (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一 年 以 上 聘 用 合 同 并 由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在 四 川 ; ( 三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 ( 四 ) 符 合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体 检 标 准 ; ( 五 ) 符 合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要 求 四 川 省 内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毕 业 前 两 年 内 的 学 生 以 及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师 范 类 专 业 在 校 毕 业 前 两 年 内 的 学 生, 可 凭 学 校 出 具 的 在 籍 学 习 证 明 报 考 第 六 条 2015 年 以 前 ( 含 2015 年 ) 入 学 并 取 得 学 籍 的 师 范 类 和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按 四 川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认 定 衔 接 办 法 执 行 2016 年 以 后 ( 含 2016 年 ) 入 学 的 师 范 类 和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学 生,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均 应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七 条 被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的,5 年 内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曾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有 作 弊 行 为 的,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章 考 试 内 容 与 形 式 第 八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分 为 笔 试 和 面 试 两 部 分 考 试 标 准 和 考 试 大 纲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制 定, 笔 试 和 面 试 试 题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3

( 教 育 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心 ) 统 一 命 制 笔 试 和 面 试 不 统 一 指 定 教 材, 考 生 可 通 过 国 家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http://www.ntce.cn) 下 载 考 试 标 准 和 考 试 大 纲, 自 行 复 习 备 考 第 九 条 笔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所 应 具 备 的 教 育 理 念 职 业 道 德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科 学 文 化 素 养 阅 读 理 解 语 言 表 达 逻 辑 推 理 和 信 息 处 理 等 基 本 能 力 ; 教 育 教 学 学 生 指 导 和 班 级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 ; 拟 任 教 学 科 领 域 的 基 本 知 识, 教 学 设 计 实 施 评 价 的 知 识 和 方 法,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和 解 决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第 十 条 笔 试 主 要 采 用 计 算 机 考 试 和 纸 笔 考 试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目 前 我 省 暂 采 用 纸 笔 考 试 方 式 各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为 120 分 钟 第 十 一 条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保 教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教 学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为 3 科, 其 中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为 笔 试 科 目,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科 目 暂 不 笔 试, 通 过 面 试 进 行 考 查 第 十 二 条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中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的 具 体 科 目 以 4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公 布 的 考 试 科 目 为 准 第 十 三 条 面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的 职 业 认 知 心 理 素 质 仪 表 仪 态 语 言 表 达 思 维 品 质 等 教 师 基 本 素 养 和 教 学 设 计 教 学 实 施 教 学 评 价 等 教 学 基 本 技 能 第 十 四 条 笔 试 各 科 成 绩 均 合 格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方 可 报 名 参 加 面 试 面 试 采 取 结 构 化 面 试 情 境 模 拟 等 方 式, 通 过 抽 题 备 课 ( 活 动 设 计 ) 回 答 规 定 问 题 试 讲 ( 演 示 ) 答 辩 ( 陈 述 ) 和 评 分 等 环 节 进 行 面 试 考 试 时 间 为 20 30 分 钟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面 试 学 科 ( 学 段 ) 应 与 笔 试 学 科 ( 学 段 ) 一 致 幼 儿 园 面 试 不 分 科 目 小 学 面 试 科 目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设 臵 的 面 试 科 目 确 定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科 目 与 笔 试 的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科 目 相 同 国 家 未 统 一 提 供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题, 根 据 申 报 情 况, 由 我 省 自 主 命 题, 学 科 考 试 大 纲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确 定 笔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省 教 育 厅 确 定 我 省 面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第 十 七 条 考 生 在 笔 试 和 面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可 通 过 国 家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查 询 本 人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如 对 本 人 的 考 试 成 绩 有 异 议, 可 在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第 十 八 条 笔 试 单 科 成 绩 有 效 期 为 2 年 笔 试 和 面 试 均 合 格 5

者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 教 育 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心 ) 颁 发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有 效 期 为 3 年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是 考 生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第 四 章 考 试 实 施 第 十 九 条 四 川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定 一 年 一 次 2016 年 3 月 举 行 一 次 笔 试,5 月 举 行 一 次 面 试 ; 从 2017 年 起, 笔 试 每 年 11 月 举 行, 面 试 每 年 12 月 举 行 笔 试 和 面 试 考 生 均 须 通 过 国 家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http://www.ntce.cn) 报 名,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考 试 费 报 名 成 功 后, 考 生 需 携 带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规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到 指 定 地 点 进 行 报 名 审 核, 并 现 场 确 认 报 考 信 息 具 体 报 名 考 试 要 求, 详 见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当 次 报 名 考 试 文 件 第 二 十 条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按 照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规 定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考 考 务 细 则 组 织 实 施 笔 试 考 务 工 作 ; 按 照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面 试 工 作 规 程 制 定 面 试 实 施 细 则, 组 织 实 施 面 试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使 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笔 试 和 面 试 的 报 名 受 理 考 点 设 臵 考 场 编 排 等 考 务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笔 试 和 面 试 机 考 软 件 系 统 的 使 用 实 行 首 席 技 术 负 责 人 制 度, 采 取 分 级 培 训 方 式 进 行 6

第 二 十 三 条 面 试 一 般 按 学 科 分 组 进 行 每 个 考 评 组 由 不 少 于 3 名 考 官 组 成, 设 主 考 官 1 名 面 试 实 行 现 场 打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面 试 考 官 由 高 校 专 家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优 秀 教 师 教 研 机 构 专 家 等 组 成 面 试 考 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熟 悉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相 关 政 策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公 道 正 派, 身 体 健 康 ; ( 三 ) 具 有 扎 实 的 专 业 知 识 较 强 的 分 析 概 括 能 力 判 断 能 力 和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 ( 四 )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教 学 或 研 究 工 作 5 年 以 上 一 般 应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少 数 薄 弱 学 科 可 适 当 放 宽 ( 五 ) 参 加 省 级 或 国 家 级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并 取 得 证 书 2017 年 前 持 证 上 岗 的 面 试 考 官 不 低 于 50%,2020 年 前 实 现 全 面 持 证 上 岗 ( 六 ) 严 格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第 二 十 五 条 我 省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不 得 组 织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培 训 第 五 章 考 试 安 全 与 违 规 处 罚 第 二 十 六 条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根 据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应 急 处 臵 预 案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处 臵 和 应 对 考 试 期 间 的 突 发 事 件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试 题 命 制 考 务 管 理 监 考 等 考 试 相 关 人 员 发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7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有 作 弊 行 为 的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认 定 和 处 理 第 六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省 教 育 厅 成 立 四 川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教 育 厅 厅 长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分 管 副 厅 长 教 育 考 试 院 主 要 领 导 担 任, 成 员 由 教 育 厅 有 关 处 室 和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相 关 负 责 人 组 成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教 育 厅 人 事 与 教 师 工 作 处 第 三 十 条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具 体 负 责 考 务 组 织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制 定 考 务 管 理 具 体 措 施 ; ( 二 ) 组 织 实 施 笔 试 面 试 等 考 务 工 作 ; ( 三 ) 负 责 自 主 命 题 工 作 ; ( 四 ) 管 理 指 导 监 督 本 省 各 考 区 工 作 ; ( 五 ) 负 责 面 试 考 官 库 的 建 设 和 面 试 考 官 及 考 务 人 员 培 训 ; ( 六 ) 负 责 考 试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 ( 七 ) 负 责 本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宣 传 工 作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协 助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做 好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政 策 咨 询 等 相 关 工 作 8

第 三 十 一 条 四 川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以 市 ( 州 ) 为 单 位 设 立 考 区 笔 试 考 点 和 面 试 考 点 设 臵 以 相 对 集 中 便 于 管 理 符 合 需 要 为 原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市 ( 州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负 责 本 市 ( 州 ) 考 区 考 点 设 臵 和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本 考 区 考 务 工 作 ; 负 责 面 试 考 官 推 荐 和 本 级 培 训 与 管 理 ; 负 责 指 导 本 考 区 的 宣 传 工 作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收 费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省 发 改 委 财 政 厅 批 准 的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具 体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另 行 公 布 第 三 十 四 条 符 合 我 省 报 考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在 其 他 省 份 ( 必 须 符 合 其 他 省 份 报 考 条 件 )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格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可 在 我 省 报 名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剩 余 的 笔 试 科 目 和 面 试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从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有 效 期 2 年 9

四 川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认 定 衔 接 办 法 按 国 家 统 一 部 署, 四 川 省 定 于 2016 年 3 月 起 正 式 实 施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申 请 幼 儿 园 小 学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须 分 别 参 加 相 应 类 别 的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为 实 现 教 师 资 格 新 老 政 策 的 顺 利 衔 接, 特 制 定 如 下 办 法 一 师 范 类 专 业 人 员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1. 2015 年 及 以 前 入 学 并 取 得 学 籍 的 师 范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可 按 原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号 ) 四 川 省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 川 教 2004 293 号 ) 等 政 策 规 定, 下 同 ) 执 行 2. 已 取 得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证 的 师 范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在 2019 年 及 以 前 申 请 另 一 类 ( 学 段 或 学 科 ) 教 师 资 格 的, 可 按 原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执 行 3. 参 加 四 川 省 自 学 考 试 学 历 教 育 的 师 范 类 专 业 2015 年 及 以 前 在 籍 学 生, 在 2019 年 及 以 前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并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的, 可 按 原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执 行 二 非 师 范 专 业 人 员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1.2015 年 及 以 前 已 取 得 四 川 省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考 试 两 科 合 格 证 书 的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在 2019 年 底 前 10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可 按 原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执 行 从 2016 年 起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不 再 组 织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考 试 凡 自 愿 参 加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考 试,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的, 可 报 名 参 加 2015 年 10 月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组 织 的 最 后 一 次 自 学 考 试 ( 具 体 见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官 方 网 站, 网 址 http://www.sceea.cn) 2. 凡 2015 年 及 以 前 未 取 得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考 试 两 科 合 格 证 书, 以 及 虽 取 得 两 科 合 格 证 书 但 在 2020 年 及 以 后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的, 均 须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3. 已 取 得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证 的 非 师 范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在 2019 年 及 以 前 申 请 另 一 类 ( 学 段 或 学 科 ) 教 师 资 格 的, 可 按 原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执 行 三 其 他 事 项 1. 在 其 他 试 点 省 份 报 名 参 加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合 格 的 考 生, 只 能 申 请 参 加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面 试, 不 能 申 请 参 加 过 渡 期 内 各 地 认 定 机 构 单 独 组 织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2. 国 ( 境 ) 外 高 校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的, 不 能 按 师 范 专 业 人 员 认 定 办 法 执 行, 均 须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四 本 办 法 由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从 发 布 之 日 30 日 后 起 执 行, 有 效 期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1

抄 送 : 教 育 部 教 师 工 作 司 教 育 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2015 年 6 月 29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