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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学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加 强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学 管 理,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提 高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参 照 教 育 部 颁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并 结 合 我 校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校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即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单 证 研 究 生, 包 括 工 程 硕 士 会 计 硕 士 EMBA, 以 下 简 称 研 究 生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求 实 创 新 的 精 神, 饮 水 思 源 爱 国 荣 校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知 行 统 一,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四 条 新 生 须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事 先 书 面 向 所 在 学 院 请 假, 推 迟 报 到 入 学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两 周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但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不 可 顺 延 第 五 条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 一 )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者 ; ( 二 )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两 周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 ( 三 ) 因 病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申 请 复 学, 经 学 校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 ( 四 ) 入 学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 1

( 五 ) 其 他 不 符 合 入 学 资 格 者 第 六 条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必 须 在 每 个 学 期, 按 照 学 校 和 学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到 学 校 指 定 地 点 完 成 注 册,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且 未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三 章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入 校 后 应 当 根 据 就 读 学 位 类 别 或 专 业 领 域 培 养 方 案, 结 合 本 人 实 际 情 况, 经 导 师 指 导 及 签 字 审 核, 及 时 制 定 并 提 交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第 八 条 研 究 生 应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参 加 有 关 教 学 活 动, 并 严 格 按 照 培 养 计 划 的 要 求, 认 真 完 成 相 关 课 程 教 学 实 验 实 践 教 学 学 位 论 文 等 各 项 教 学 科 研 环 节 任 务 及 学 校 和 学 院 组 织 的 有 关 活 动 研 究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书 面 请 假, 经 批 准 后 方 为 有 效 除 急 病 或 紧 急 事 故 外, 不 得 事 后 补 假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情 节 严 重 者, 参 照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九 条 需 要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的 研 究 生 应 持 有 关 证 明 到 学 院 主 管 在 职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办 公 室 提 交 请 假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报 告 任 课 老 师 并 留 学 院 备 案 凡 因 病 ( 或 事 ) 请 假 的 研 究 生, 在 假 期 期 满 时, 必 须 及 时 到 批 准 单 位 销 假,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处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的 考 核, 不 参 加 考 核 者 成 绩 按 零 分 记 录,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应 参 加 重 修 考 核 成 绩 ( 包 括 不 及 格 成 绩 ) 记 入 研 究 生 个 人 成 绩 单, 并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参 照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和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四 章 转 学 转 学 位 类 型 转 专 业 领 域 转 学 院 与 转 导 师 第 十 二 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研 究 生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的 学 位 类 型 及 专 业 领 域 完 成 学 业, 不 得 转 学 转 学 位 类 型 或 转 专 业 领 域 第 十 三 条 考 虑 到 研 究 方 向 的 差 异, 为 保 证 培 养 质 量,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研 究 生 转 学 院, 如 遇 学 院 调 整 学 位 类 别 或 专 业 领 域 需 要 研 究 生 转 学 院, 须 经 转 出 和 转 入 学 院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涉 及 转 导 师 的 按 第 十 五 条 办 理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以 申 请 转 导 师 : ( 一 ) 导 师 出 国 不 归 或 调 动 工 作 ; 2

( 二 ) 导 师 身 体 条 件 变 化, 无 法 继 续 指 导 ; ( 三 ) 学 校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 ( 四 )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转 导 师,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 一 ) 本 学 院 内 转 导 师 的,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原 导 师 同 意, 同 时 征 得 拟 转 入 导 师 同 意, 并 落 实 培 养 条 件 后, 由 所 在 学 院 批 准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 ( 二 ) 原 则 上 禁 止 跨 学 院 转 导 师, 已 在 多 个 学 院 获 得 导 师 资 格 的 情 况 和 研 究 生 转 学 院 的 情 况 除 外 第 五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本 人 申 请 并 经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后, 可 以 休 学 : ( 一 ) 因 单 位 工 作 需 要 中 断 学 业 的 ; ( 二 )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的 ; ( 三 ) 已 婚 研 究 生 在 符 合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内, 妊 娠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 ( 四 ) 因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中 断 学 业 的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经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后, 方 可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时 间 按 学 期 计 算 休 学 一 次 不 能 复 学 者, 可 申 请 继 续 休 学, 但 休 学 时 间 累 计 不 超 过 两 个 学 期, 且 在 校 年 限 ( 含 休 学 时 间 ) 不 得 超 过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即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不 会 因 休 学 顺 延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满 要 求 复 学 者,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后,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提 前 复 学 者, 应 当 提 前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第 二 十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停 止 参 加 各 类 教 学 活 动, 由 学 院 和 研 究 生 院 根 据 研 究 生 休 学 前 已 参 加 的 各 类 教 学 活 动 的 完 成 情 况 和 复 学 时 间, 以 及 各 类 教 学 活 动 的 安 排 情 况, 决 定 研 究 生 复 学 后 参 加 各 类 教 学 活 动 的 重 修 或 重 考 等 事 宜 第 六 章 退 学 第 二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时 间 ) 未 完 成 学 业 者 ; 3

( 二 ) 培 养 单 位 或 所 在 单 位 经 过 考 核 认 为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者, 或 在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中 表 现 出 科 研 能 力 不 能 适 应 要 求 者 ; ( 三 ) 休 学 期 满,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 ( 四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者 ; ( 五 )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且 未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者 ; ( 六 ) 因 违 反 学 校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参 照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应 予 开 除 学 籍 者 ; ( 七 ) 因 违 反 学 校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被 取 消 申 请 学 位 资 格 者 ; ( 八 ) 按 学 校 上 级 单 位 要 求 应 予 以 清 退 者 ; ( 九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者 第 二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中 途 退 学 者, 学 习 满 一 年 以 上 且 已 经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的 所 有 课 程 的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者, 经 本 人 申 请, 可 由 研 究 生 院 颁 发 课 程 进 修 结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研 究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经 学 院 送 交 本 人, 并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归 入 档 案 无 法 直 接 送 交 本 人 的, 可 送 交 研 究 生 的 代 理 人 代 收 人, 或 邮 寄 至 学 生 提 供 的 通 信 联 络 地 址 并 在 研 究 生 院 网 站 公 告 两 周, 视 同 于 送 达 本 人 第 二 十 四 条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在 接 到 学 校 退 学 决 定 书 后 两 周 内 办 理 退 学 离 校 手 续 不 能 按 期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者, 作 自 动 离 校 处 理 第 七 章 学 习 年 限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以 我 校 各 类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或 专 业 领 域 的 培 养 方 案 为 准, 但 最 短 不 小 于 2 年, 最 长 ( 含 休 学 时 间 ) 不 大 于 5 年 第 八 章 学 位 申 请 第 二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按 照 培 养 计 划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表 现 良 好 并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可 以 申 请 学 位 符 合 专 业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校 颁 发 相 应 的 专 业 学 位 证 书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予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存 在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者, 按 照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办 法 处 理 4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不 得 进 行 补 发 第 九 章 研 究 生 证 管 理 第 三 十 条 研 究 生 证 是 在 学 研 究 生 身 份 的 证 件, 按 学 期 注 册 方 为 有 效 研 究 生 证 不 得 擅 自 涂 改,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 一 个 人 不 能 同 时 拥 有 一 个 以 上 研 究 生 证 违 反 上 述 使 用 规 定 者, 将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者 参 照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如 研 究 生 证 确 属 遗 失, 可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申 请 补 发 遗 失 的 研 究 生 证 在 补 发 后 如 又 被 找 到, 应 将 找 到 的 研 究 生 证 交 回 所 在 注 销 第 三 十 二 条 在 职 研 究 生 不 享 受 火 车 减 价 优 待 第 三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由 于 获 得 学 位 退 学 等 原 因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必 须 将 研 究 生 证 交 所 在 学 院 注 销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于 在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培 养 学 位 在 学 管 理 等 方 面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将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由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最 终 研 究 决 定 处 理 意 见, 并 对 本 规 定 实 施 修 改 第 三 十 五 条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2015 年 3 月 15 日 起 执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工 程 硕 士 生 在 学 管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5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为 更 好 地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对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迫 切 需 要, 多 渠 道 培 养 造 就 高 层 次 人 才, 不 断 提 高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以 及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和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学 位 [2013]36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特 对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 指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单 证, 包 括 工 程 硕 士 会 计 硕 士 EMBA) 研 究 生 培 养 制 订 本 规 定 为 : 一 培 养 目 标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的 培 养 目 标 是 面 向 在 职 人 员 培 养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总 体 要 求 1.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理 论,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和 集 体 主 义 思 想,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学 术 修 养, 身 心 健 康 2. 掌 握 某 一 专 业 ( 或 职 业 ) 领 域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宽 广 的 专 业 知 识, 工 程 或 管 理 实 践 能 力 强, 具 有 较 强 的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能 够 承 担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工 作, 具 有 良 好 职 业 素 养 的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3. 比 较 熟 练 地 运 用 一 门 外 国 语 二 学 习 年 限 学 习 年 限 以 我 校 各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或 专 业 领 域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为 准, 但 最 短 不 小 于 2 年, 最 长 ( 含 休 学 时 间 ) 不 大 于 5 年 三 培 养 方 式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采 用 进 校 不 离 岗 的 方 式,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教 学 环 节,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半 年 或 500 学 时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采 用 导 师 负 责 制, 也 可 以 采 用 双 导 师 制, 其 中 一 位 导 师 来 自 学 校, 一 般 为 第 一 导 师, 为 研 究 生 培 养 第 一 责 任 人 ; 另 一 位 导 师 为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企 业 专 家 或 其 他 具 有 丰 富 工 程 实 际 经 验 和 责 任 心 强 的 技 术 专 家, 参 与 研 究 生 实 践 过 程 项 目 研 究 课 程 与 论 文 等 多 个 环 节 的 指 导 工 作 学 院 应 在 入 学 前 为 研 究 生 选 派 第 一 导 师 6

四 培 养 方 案 有 专 业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学 院 应 根 据 国 家 各 类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和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组 织 制 定 学 院 各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或 专 业 领 域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培 养 方 案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方 式 及 学 习 年 限 课 程 与 学 分 设 置 培 养 环 节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等 应 由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备 案 后 实 施 五 培 养 计 划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计 划 是 培 养 工 作 和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主 要 依 据, 研 究 生 导 师 应 在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三 个 月 内,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和 学 生 的 具 体 情 况, 指 导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制 定 培 养 计 划 培 养 计 划 要 对 课 程 培 养 环 节 必 读 书 目 论 文 选 题 论 文 研 究 的 内 容 与 方 法 及 工 作 进 度 等 做 出 具 体 安 排, 并 经 学 院 审 定 后 执 行 培 养 计 划 一 式 三 份, 由 学 院 导 师 和 研 究 生 本 人 分 别 留 存 六 课 程 管 理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可 选 的 课 程 与 应 修 最 低 学 分, 应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执 行 课 程 学 习 实 行 学 分 制, 研 究 生 最 晚 可 在 申 请 答 辩 之 前 修 完 培 养 方 案 与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虑 到 在 职 研 究 生 教 育 特 点, 有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招 生 权 的 学 院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跨 学 院 安 排 公 共 课 基 础 课, 但 需 经 研 究 生 院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中 心 审 核, 课 程 的 所 属 学 院 称 为 开 课 学 院, 安 排 课 程 的 学 院 称 为 排 课 学 院 为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排 课 学 院 安 排 的 跨 学 院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应 由 开 课 学 院 课 程 组 统 一 安 排, 课 程 考 核 由 排 课 学 院 组 织 任 课 教 师 完 成, 课 程 成 绩 单 经 任 课 教 师 签 字 排 课 学 院 加 盖 公 章 后 在 排 课 学 院 永 久 保 存, 考 核 试 卷 或 结 课 论 文 在 开 课 学 院 保 存 三 年 课 程 教 学 的 日 常 管 理 检 查 评 估 工 作 由 课 程 的 排 课 学 院 组 织 实 施,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不 定 期 抽 查, 各 排 课 学 院 应 按 要 求 提 交 教 学 检 查 情 况 的 报 告 和 相 应 材 料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应 在 所 在 学 院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登 录 选 课 系 统 按 要 求 选 课, 选 课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参 加 已 选 课 程 的 学 习 或 考 核 者, 成 绩 按 零 分 记 录, 任 课 教 师 无 权 同 意 未 选 课 者 参 加 考 核 取 得 成 绩, 学 校 管 理 部 门 也 不 承 认 其 学 分 与 成 绩 对 于 课 程 学 习 缺 勤 时 间 超 过 课 程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者, 任 课 教 师 有 权 取 消 其 考 核 资 格, 应 在 考 试 通 知 发 布 前 书 面 告 知 排 课 学 院 不 能 参 加 考 核 者 应 在 考 核 前 请 假 ( 因 病 需 有 医 院 证 明 ), 经 学 院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办 理 缓 考, 全 校 统 一 排 课 课 程 还 需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并 根 据 教 学 安 排 参 加 下 一 次 课 程 考 核 7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应 进 行 重 修, 重 修 通 过 后 的 成 绩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注 明 重 修 字 样, 在 需 进 行 课 程 加 权 成 绩 排 名 时 按 60 分 计 算 重 修 课 程 也 需 在 选 课 系 统 中 选 课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七 实 践 环 节 根 据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所 在 单 位 的 特 点, 结 合 培 养 目 标 和 选 题 意 向, 深 化 工 程 技 术 或 管 理 实 践 研 究, 提 高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研 究 生 要 根 据 学 院 的 安 排,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制 定 实 践 学 习 计 划, 撰 写 实 践 学 习 总 结 报 告, 实 践 实 习 成 果 应 直 接 服 务 于 本 单 位 的 技 术 或 管 理 改 革 具 体 实 践 实 习 形 式 与 要 求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执 行 八 学 位 论 文 1. 论 文 选 题 学 位 论 文 的 选 题 应 来 源 于 应 用 课 题 或 现 实 问 题,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职 业 背 景 和 应 用 价 值, 一 般 应 在 第 二 学 期 末 或 在 课 程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确 定 论 文 选 题, 具 体 时 间 及 组 织 形 式 由 学 院 及 导 师 确 定 2. 论 文 形 式 学 位 论 文 须 独 立 完 成, 应 有 一 定 的 技 术 难 度 和 工 作 量, 能 体 现 研 究 生 综 合 运 用 科 学 理 论 方 法 和 技 术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论 文 要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基 础, 具 有 先 进 性 与 创 新 性 学 位 论 文 形 式 可 以 多 种 多 样, 可 采 用 调 研 报 告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规 划 设 计 产 品 开 发 案 例 分 析 项 目 管 理 方 案 等 形 式,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培 养 方 案 3. 论 文 答 辩 等 环 节 和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最 早 可 于 第 四 学 期 末 进 行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应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必 须 在 校 内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和 学 位 申 请 相 关 的 程 序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等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九 本 规 定 自 2015 年 3 月 15 日 起 执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攻 读 工 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8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为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美 等 各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依 照 教 育 部 2005 年 颁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报 到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应 当 事 先 向 其 所 在 学 院 请 假, 请 假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三 条 入 学 后 三 个 月 内,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必 须 离 校 回 家 或 回 原 单 位 治 疗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须 在 下 学 年 新 生 报 到 前 一 周 内, 持 县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康 复 诊 断 证 明,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的,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 已 经 取 得 学 籍 者,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五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研 究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持 研 究 生 证 和 缴 费 凭 证 到 各 学 院 报 到 并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确 因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或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按 时 缴 费 的 研 究 生, 须 先 到 资 助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办 理 申 请 贷 款 手 续, 再 到 研 究 生 院 办 理 缓 交 学 费 手 续 后, 予 以 注 册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须 向 学 院 请 假 并 获 批 准, 请 假 超 过 两 周 者 由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未 能 按 期 注 册 又 未 请 假 或 者 虽 有 请 假 但 未 获 批 准, 以 及 逾 期 两 周 不 注 册 或 者 超 过 请 假 期 限 仍 未 完 成 注 册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9

第 二 章 纪 律 考 勤 与 考 核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因 事 因 病 请 假 在 两 周 以 内 者 由 所 在 学 院 批 准, 两 周 以 上 者 由 导 师 和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办 公 室 批 准 ; 研 究 生 因 病 请 假, 应 持 有 校 医 院 证 明 或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一 学 期 内 病 事 假 累 计 超 过 二 个 月 者 应 予 休 学 未 经 批 准 而 未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活 动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参 加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培 养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八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学 位 课 程 一 律 采 用 考 试 的 方 式, 考 试 课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评 定,60 分 为 及 格, 及 格 以 上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学 分 ; 考 查 课 按 百 分 制 或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级 评 定, 及 格 以 上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学 分 ; 实 践 环 节 的 课 程 考 核 按 通 过 和 不 通 过 评 定, 通 过 者 取 得 该 实 践 环 节 学 分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给 予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补 考 仍 不 合 格 进 行 重 修 ; 选 修 课 程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一 律 重 修 所 有 课 程 选 课 后, 未 经 批 准 而 无 故 缺 考 者, 按 旷 考 处 理, 成 绩 按 0 分 计, 经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可 重 修 一 次 ; 未 选 课 而 参 加 考 试 者, 不 计 成 绩 和 学 分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每 学 年 进 行 一 次,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按 照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综 合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进 行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培 养 中 各 个 环 节 的 考 核 要 求 按 照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博 士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硕 士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根 据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的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及 以 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对 该 课 程 给 予 一 次 补 考 或 重 修 机 会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三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专 业 完 成 学 业, 原 则 上 不 得 转 专 业 如 确 因 入 学 后 患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或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在 原 专 业 继 续 学 习, 或 有 专 业 特 长 的, 可 以 在 入 学 后 一 年 内 提 出 转 专 业 申 请 转 专 业 应 当 以 公 正 公 平 以 及 注 10

重 个 性 发 展 为 原 则, 一 般 应 在 同 一 学 科 门 类 内, 由 高 分 录 取 专 业 转 入 低 分 录 取 专 业 转 专 业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转 出 专 业 院 系 以 及 导 师 同 意, 并 经 转 入 专 业 院 系 导 师 综 合 考 核 认 可, 由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同 意 后,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并 报 北 京 市 教 委 备 案 研 究 生 调 整 专 业 后, 必 须 按 调 整 后 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执 行, 重 新 制 订 培 养 计 划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研 究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研 究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在 本 校 完 成 学 业, 学 校 一 般 不 受 理 研 究 生 转 学 申 请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报 北 京 市 教 委 备 案 研 究 生 拟 转 入 学 校 与 转 出 学 校 层 次 类 型 学 位 专 业 水 平 相 当, 并 需 通 过 拟 转 入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专 业 考 核 或 学 业 水 平 评 估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十 六 条 转 学 由 学 生 提 出 申 请, 转 出 学 校 同 意 ; 拟 转 入 学 校 严 格 审 核 转 学 条 件, 经 招 生 委 员 会 或 招 生 监 督 部 门 拟 转 入 专 业 导 师 或 导 师 组 讨 论 同 意, 院 校 两 级 会 议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将 转 入 学 生 名 单, 表 决 情 况 如 实 记 入 会 议 纪 要, 由 校 长 签 署 接 收 函, 并 对 拟 转 学 学 生 相 关 信 息 ( 主 要 包 括 : 学 生 姓 名, 转 出 拟 转 入 学 校 和 专 业 名 称, 入 学 年 份, 录 取 分 数, 转 学 理 由 等 ) 通 过 学 校 网 站 进 行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转 学 学 生 的 相 关 手 续 和 证 明 材 料 应 一 式 四 份, 除 学 校 留 存 外, 同 时 报 拟 转 入 和 转 出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四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允 许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但 需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研 究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在 学 期 间 累 计 休 学 不 得 超 过 2 次, 每 次 休 学 时 间 为 一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因 病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须 提 供 由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根 据 校 医 院 或 指 定 医 院 的 建 议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当 办 理 手 续 休 学 11

第 十 八 条 休 学 研 究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但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研 究 生 待 遇 研 究 生 因 病 休 学, 其 医 疗 费 用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因 其 它 原 因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患 病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学 生 自 理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在 休 学 期 满 的 前 一 学 期 末 提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继 续 休 学 申 请 因 病 休 学 申 请 复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当 持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健 康 证 明,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后, 准 许 复 学,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第 二 十 条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可 凭 入 伍 通 知 办 理 保 留 学 籍 手 续,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在 其 退 役 后 一 年 内 可 按 照 第 十 九 条 关 于 复 学 的 规 定 办 理 恢 复 学 籍 手 续, 逾 期 不 提 出 申 请 的,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本 条 不 适 用 于 以 现 役 军 人 身 份 入 学 的 研 究 生 第 五 章 退 学 第 二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经 研 究 生 导 师 或 指 导 小 组 考 核 认 为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的 博 士 生 开 题 两 次 未 通 过 的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研 究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北 京 市 教 委 备 案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在 接 到 学 校 退 学 决 定 书 后 两 周 内 办 理 退 学 离 校 手 续 无 法 直 接 送 交 本 人 的, 可 送 交 研 究 生 的 代 理 人 代 收 人, 或 邮 寄 至 学 生 提 供 的 通 信 联 络 地 址 并 在 校 内 布 告 栏 公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可 以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就 业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以 及 被 退 学 但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拒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二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可 依 据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12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第 六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按 照 学 校 和 所 在 学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完 成 各 项 培 养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毕 业 ( 学 位 )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并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可 以 申 请 学 位 第 二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按 照 学 校 和 所 在 学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完 成 各 项 培 养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毕 业 ( 学 位 ) 论 文 但 未 通 过 答 辩 ( 包 括 未 进 行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者 ), 准 予 结 业 并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硕 士 研 究 生 可 在 结 业 离 校 一 年 内 博 士 研 究 生 可 在 结 业 离 校 二 年 内, 回 校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答 辩 通 过 者,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可 以 申 请 学 位 第 二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未 能 按 照 学 校 和 所 在 学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完 成 各 项 培 养 环 节, 学 满 一 年 以 上 者, 准 予 肄 业 并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不 满 一 年 者,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本 条 适 用 于 中 途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对 于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不 发 结 业 证 书 和 肄 业 证 书, 只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第 二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应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完 成 全 部 学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三 至 五 年 本 科 毕 业 生 直 接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四 至 六 年 研 究 生 未 能 在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业, 由 本 人 填 写 研 究 生 延 期 毕 业 申 请 表, 经 导 师 和 院 ( 系 )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后, 可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硕 士 研 究 生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不 超 过 四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不 超 过 六 年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北 京 市 教 委 注 册, 并 由 北 京 市 教 委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三 十 二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13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港 澳 台 侨 研 究 生 留 学 研 究 生 以 及 接 受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其 他 类 型 研 究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14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课 程 教 学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加 强 和 规 范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是 建 立 和 维 护 良 好 的 课 程 教 学 秩 序, 促 进 研 究 生 教 学 质 量 和 培 养 质 量 提 高 的 重 要 保 证 第 二 条 为 了 严 格 课 程 管 理, 加 强 教 学, 提 高 我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高 教 三 十 条 ) 和 教 育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意 见 ( 教 研 [2013]1 号 ) 等 文 件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规 定 二 课 程 组 织 与 管 理 第 三 条 任 课 教 师 的 聘 任 条 件 ( 一 ) 应 在 政 治 思 想 品 德 作 风 等 方 面 做 到 为 人 师 表 ; ( 二 ) 硕 士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应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或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博 士 课 程 的 教 师 一 般 应 具 有 教 授 职 称 ; ( 三 ) 应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教 学 经 历, 有 较 深 的 学 术 造 诣,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 四 ) 要 熟 悉 研 究 生 专 业 课 的 学 科 前 沿 动 态, 具 有 一 定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水 平 第 四 条 课 程 开 设 的 基 本 流 程 ( 一 ) 每 学 期 第 10 周 前 后, 由 各 学 院 根 据 学 科 培 养 方 案 落 实 下 学 期 本 学 院 教 学 执 行 计 划, 汇 总 后 上 报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确 认 后, 编 写 下 学 期 的 课 程 目 录 遇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按 时 开 出 课 程, 须 由 开 课 单 位 写 明 原 因,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 ( 二 ) 课 程 内 容 应 能 反 映 学 科 最 新 成 果 和 发 展 前 沿 开 设 新 课 应 填 写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新 开 课 程 审 批 表, 向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申 请, 由 各 学 科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指 导 委 员 会 对 授 课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后, 列 入 开 课 目 录 ; ( 三 ) 连 续 两 年 不 能 开 出 的 课 程, 将 从 开 课 目 录 中 取 消, 以 后 若 需 开 设 按 新 开 课 程 办 理 ; ( 四 ) 选 课 学 生 人 数 少 于 5 人 时, 该 门 课 程 停 开 ; 特 殊 情 况, 需 由 开 课 学 院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连 续 两 年 不 能 开 出 的 课 程, 则 取 消 该 课 程, 以 后 若 需 开 设 按 新 15

开 课 程 办 理 ( 五 ) 所 有 开 设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计 划 等 各 种 教 学 资 料 应 齐 全 ; ( 六 ) 同 一 门 课 同 一 个 班 一 次 排 课 一 般 不 超 过 3 小 时, 特 殊 课 程 须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备 案 第 五 条 课 堂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 一 ) 任 课 教 师 依 据 选 课 学 生 名 单 进 行 课 堂 管 理, 未 选 课 的 学 生 不 能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 ( 二 )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教 学 安 排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确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更 改 上 课 时 间 或 地 点 的, 任 课 教 师 应 事 先 向 开 课 学 院 申 请, 做 好 补 课 安 排, 完 整 地 填 写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任 课 教 师 调 课 审 批 单, 学 院 批 准 后, 及 时 通 知 听 课 学 生, 并 提 前 两 天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六 条 课 程 教 学 的 日 常 管 理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主 要 管 理 责 任 在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政 策 制 定 和 宏 观 监 控, 具 体 要 求 : ( 一 )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全 校 性 公 共 课 基 础 课 的 分 班 与 上 课 安 排 其 他 课 程 由 开 课 学 院 负 责 ; ( 二 ) 学 院 负 责 本 学 院 开 设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的 资 格 审 核 ; ( 三 )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本 学 院 开 设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编 制 与 修 订,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 ( 四 ) 一 周 以 内 的 教 学 调 整 由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并 提 前 2 天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 超 过 一 周 的 须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三 课 程 考 核 管 理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全 校 性 公 共 课 基 础 课 的 考 试 安 排 学 院 负 责 专 业 课 选 修 课 的 考 试 安 排 第 八 条 不 能 正 常 参 加 考 试 者 应 在 考 前 请 假 ( 因 病 需 有 医 院 证 明 ), 经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缓 考, 全 校 性 公 共 课 基 础 课 需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方 可 缓 考, 学 院 应 将 不 能 正 常 参 加 考 试 的 学 生 情 况 汇 总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九 条 凡 经 正 式 选 课, 不 参 加 考 核 者, 成 绩 记 0 分 ; 对 于 课 程 学 习 缺 勤 时 间 超 过 课 内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的 学 生, 应 取 消 其 考 核 资 格 第 十 条 成 绩 经 确 认 提 交 后, 不 得 修 改 若 确 属 批 改 有 误, 由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负 责 汇 总 该 学 期 本 学 院 所 有 开 设 课 程 的 成 绩 单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二 周 内, 学 院 将 上 一 学 期 所 开 设 课 程 的 成 绩 单 ( 加 盖 学 院 公 章 ) 上 报 研 究 生 院 ; 所 有 试 16

卷 由 学 院 保 存, 保 存 期 三 年 四 研 究 生 选 课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应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的 编 制, 并 依 据 计 划, 在 研 究 生 院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登 录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综 合 教 务 系 统, 完 成 选 课 第 十 三 条 在 课 程 退 补 选 结 束 后,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变 更 已 选 课 程, 特 殊 情 况 需 变 更 的,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由 导 师 与 任 课 教 师 签 字 确 认, 经 学 院 审 核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变 更 未 办 理 课 程 变 更 手 续 而 又 无 故 缺 考 者, 按 旷 考 处 理, 成 绩 按 0 分 计 五 进 修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进 修 研 究 生 课 程 限 指 进 修 部 分 研 究 生 课 程, 原 则 上 只 接 收 有 校 际 合 作 的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的 人 员 来 我 校 进 修 部 分 研 究 生 课 程 第 十 五 条 听 课 手 续 每 学 期 办 理 一 次, 有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应 在 选 课 结 束 前 三 天, 向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办 提 出 申 请 ; 课 程 进 修 人 员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一 寸 免 冠 近 照 一 张 到 培 养 办 公 室 办 理 手 续, 经 审 核 批 准 后, 发 放 听 课 证, 并 持 听 课 证 到 开 课 学 院 报 备 第 十 六 条 课 程 进 修 人 员 按 课 程 规 定 完 成 所 有 的 教 学 环 节 后, 参 加 考 试, 于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三 周 后 凭 听 课 证 办 理 成 绩 单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不 负 责 解 决 进 修 人 员 的 食 宿 图 书 资 料 借 阅 等 问 题 第 十 八 条 进 修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学 校 有 关 制 度, 凭 听 课 证 出 入 学 校 大 门 和 教 室, 自 觉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对 违 反 学 校 纪 律 者, 学 校 将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收 回 其 听 课 证, 并 通 报 其 所 属 单 位 第 十 九 条 进 修 课 程 收 费 标 准 为 每 学 时 30 元, 办 理 听 课 证 的 同 时 交 清 费 用 凡 由 于 本 人 原 因 而 终 止 听 课 的, 我 校 不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六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17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设 和 维 护 优 良 学 风, 规 范 对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考 试 的 管 理, 维 护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保 障 考 生 和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各 种 形 式 的 考 试 包 括 闭 卷 笔 试 开 卷 ( 半 开 卷 ) 笔 试 课 堂 小 论 文 读 书 报 告 文 献 综 述 操 作 考 试 口 试 口 试 与 笔 试 相 结 合 网 络 考 试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等 方 式 第 三 条 我 校 学 生 参 加 国 家 北 京 市 等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试, 如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现 象, 除 按 照 国 家 北 京 市 等 相 关 考 试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外, 同 时 还 要 按 照 本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章 考 试 纪 律 第 四 条 学 生 参 加 考 试 须 有 考 试 资 格, 没 有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不 得 私 自 参 加 考 试 本 科 生 的 考 试 资 格 根 据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研 究 生 的 考 试 资 格 由 研 究 生 院 确 定 有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凭 一 卡 通 ( 或 学 生 证 ) 和 身 份 证 参 加 考 试, 并 在 考 试 期 间 按 规 定 将 证 件 放 在 课 桌 上 以 便 查 验 证 件 丢 失 者 必 须 持 有 学 院 开 具 的 带 照 片 的 证 明, 无 证 件 又 无 证 明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第 五 条 两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时 间 发 生 冲 突 时, 考 生 须 事 先 向 其 中 一 门 课 程 的 开 课 学 院 办 理 连 续 考 试 手 续 ( 考 生 所 在 学 院 开 设 课 程 尽 量 后 考 ) 第 六 条 确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而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考 试 前 到 所 在 学 院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否 则 按 缺 考 处 理 本 科 生 到 所 在 学 院 教 学 科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研 究 生 到 所 在 学 院 研 究 生 科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学 院 将 缓 考 名 单 汇 总 后 报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七 条 考 生 应 按 规 定 的 考 试 时 间 提 前 15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 与 考 试 无 关 人 员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 开 考 后, 迟 到 考 生 须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方 可 进 入 考 场 ( 听 力 考 试 过 程 中, 迟 到 的 考 生 不 得 入 场, 待 听 力 结 束 后 再 进 入 考 场 ), 不 得 干 扰 其 他 考 生 考 试 ; 开 考 15 分 钟 后, 迟 到 考 生 不 得 参 加 本 次 考 试, 并 按 缺 考 处 理 ; 考 试 进 行 60 分 钟 后, 考 生 方 可 交 卷 离 开 考 场 第 八 条 考 生 在 考 试 前 应 该 做 好 各 项 考 试 准 备, 原 则 上 开 考 后 考 生 不 允 许 离 开 考 场 ( 包 括 上 卫 生 间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有 监 考 人 员 陪 同, 且 每 次 同 时 只 允 许 一 名 考 生 出 18

入 考 场 第 九 条 除 必 要 的 文 具 普 通 功 能 的 计 算 器 开 卷 考 试 允 许 的 工 具 书 和 参 考 资 料 外, 所 有 书 籍 复 习 资 料 通 讯 工 具 电 子 词 典 耳 机 ( 听 力 考 试 除 外 ) 等 物 品 均 不 得 带 入 考 场, 已 带 入 的 必 须 集 中 放 在 讲 台 等 远 离 考 生 座 位 的 地 方 或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的 位 置, 并 关 闭 电 子 设 备 第 十 条 考 生 必 须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的 安 排, 按 照 指 定 位 置 就 座 确 保 横 向 隔 列 对 齐, 合 理 利 用 教 室 空 间, 使 相 邻 考 生 间 的 距 离 最 大 化 第 十 一 条 考 生 就 座 后 应 对 座 位 及 周 边 进 行 检 查, 除 考 试 允 许 携 带 的 证 件 文 具 等 材 料 外, 如 发 现 其 他 任 何 物 品 或 图 文 资 料 ( 包 括 非 考 生 本 人 的 ), 均 须 及 时 向 监 考 人 员 报 告 第 十 二 条 答 题 纸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由 监 考 人 员 统 一 发 放, 严 禁 考 生 自 带 纸 张 ; 考 生 不 得 多 领 多 答 试 卷 第 十 三 条 考 生 答 题 前 必 须 先 在 试 卷 指 定 处 填 写 姓 名 学 号 等 卷 头 信 息, 并 不 得 涂 改 ; 不 得 在 答 题 纸 上 非 答 题 区 域 答 题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或 书 写 与 考 试 无 关 的 内 容 第 十 四 条 考 生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方 可 开 始 答 题, 监 考 人 员 宣 布 考 试 结 束 后 不 得 继 续 答 题 第 十 五 条 考 生 只 能 使 用 黑 色 或 蓝 色 的 钢 笔 圆 珠 笔 或 签 字 笔 答 题 ( 明 确 规 定 使 用 其 它 笔 种 答 题 的 考 试 除 外 ) 第 十 六 条 考 试 期 间, 考 场 要 保 持 肃 静, 学 生 不 得 在 考 场 内 外 实 施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十 七 条 考 生 只 能 提 出 有 关 试 题 印 刷 不 清 方 面 的 问 题 第 十 八 条 考 试 中 考 生 有 义 务 保 护 好 自 己 的 试 卷 答 题 纸 和 草 稿 纸, 不 给 他 人 提 供 作 弊 机 会 第 十 九 条 考 生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不 得 私 自 借 入 或 借 出 考 试 用 具 第 二 十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考 生 必 须 听 从 监 考 人 员 的 指 挥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试 结 束 后, 考 生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方 可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将 试 卷 答 题 纸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生 要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认 真 诚 实 地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答 卷, 禁 止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违 纪 或 作 弊 行 为, 对 违 反 者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扰 乱 考 场 及 考 试 工 作 秩 序, 不 得 协 助 考 生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19

的 违 纪 或 作 弊 行 为, 对 违 反 者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章 违 纪 作 弊 的 认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认 定 为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考 试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注 明 违 纪, 并 给 予 口 头 警 告 和 通 报 批 评 1. 到 发 试 卷 时 仍 未 将 书 包 书 籍 复 习 资 料 通 讯 工 具 电 子 词 典 耳 机 ( 听 力 考 试 除 外 ) 等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2.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答 题 的 ; 3. 不 按 要 求 及 时 在 答 卷 答 题 纸 上 填 写 姓 名 学 号 等 卷 头 信 息 的 ; 4. 考 生 座 位 及 周 边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无 关 的 纸 张 资 料 书 籍 等 而 未 向 监 考 人 员 报 告 的 ; 5.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私 自 借 入 或 借 出 考 试 用 具 的 ; 6.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提 前 开 始 答 题 或 者 监 考 人 员 宣 布 考 试 结 束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7. 其 他 被 认 定 为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行 为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认 定 为 严 重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考 试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注 明 违 纪, 并 根 据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1. 未 按 指 定 位 置 就 坐 或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安 排 的 ; 2. 到 发 试 卷 时 仍 未 将 书 包 书 籍 复 习 资 料 通 讯 工 具 电 子 词 典 耳 机 ( 听 力 考 试 除 外 ) 等 放 到 规 定 位 置 且 不 听 劝 告 的 ; 3. 未 关 闭 电 子 设 备 ( 含 通 讯 设 备 ), 开 考 后 出 现 呼 叫 的 ; 4. 拒 绝 出 示 有 效 证 件 仍 坚 持 参 加 考 试 的 ; 5. 未 经 许 可 将 试 卷 答 题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离 考 场 或 多 领 多 答 试 卷 的 ; 6. 考 试 时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经 监 考 人 员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7. 互 打 暗 号 或 手 势 的 ; 8. 自 已 的 答 卷 或 草 稿 纸, 或 开 卷 ( 或 半 开 卷 ) 考 试 允 许 携 带 的 参 考 资 料 在 他 人 手 中, 未 及 时 向 监 考 人 员 报 告 的 ; 9.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擅 自 进 出 考 场 的 ; 10.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纸 答 题 的 ; 11. 在 密 封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20

12. 其 他 被 认 定 为 严 重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行 为 的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考 试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注 明 作 弊, 并 根 据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1.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信 息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2. 考 试 中 偷 看 抄 袭 他 人 试 卷 或 主 动 让 他 人 偷 看 抄 袭 自 己 试 卷 的 ; 3. 考 试 中 传 递 纸 条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4. 强 拿 他 人 答 卷 或 草 稿 纸 的 ; 5. 使 用 电 子 辞 典 有 存 储 功 能 的 计 算 器 等 电 子 设 备 的 ; 6. 使 用 手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查 看 考 试 前 存 储 在 设 备 中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信 息 的 ; 7. 因 特 殊 原 因 暂 出 考 场 期 间, 偷 看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资 料 或 与 他 人 交 谈 考 试 相 关 内 容 的 ; 8. 被 考 试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为 答 卷 雷 同 的 ; 9.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要 求 老 师 提 分 加 分 的 ; 10. 开 卷 ( 或 半 开 卷 ) 考 试 中 违 反 规 定 多 带 参 考 资 料 的 ; 11.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题 纸 的 ; 12. 采 用 其 它 手 段 作 弊 的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考 试 严 重 作 弊, 并 根 据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考 生 的 考 试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注 明 作 弊 1. 涉 及 团 伙 作 弊 的 ; 2. 使 用 手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与 他 人 联 络 发 送 题 目 或 答 案 接 收 题 目 或 答 案 上 网 查 看 答 案 的 ; 3. 涂 改 他 人 试 卷 姓 名 占 为 己 有 的 ; 4.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考 试 严 重 作 弊, 并 根 据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考 生 的 考 试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注 明 作 弊 1.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的 ( 进 入 考 场 以 他 人 身 份 就 座 即 认 定 为 代 考 ); 2. 在 试 卷 答 题 纸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 3.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的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有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监 考 人 员 等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他 情 节 21

恶 劣 行 为 的, 考 试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注 明 违 纪, 并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参 加 其 他 形 式 的 考 核 或 参 加 校 外 考 试 考 核, 有 违 纪 或 作 弊 行 为 的, 视 情 节 参 照 第 二 十 四 条 至 第 三 十 条 之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平 时 作 业 及 实 验 课 程 设 计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实 践 环 节 或 其 他 教 学 环 节 中 有 剽 窃 抄 袭 或 伪 造 数 据 行 为 的, 或 以 其 他 欺 骗 手 段 获 取 平 时 成 绩 或 结 课 考 核 成 绩 的, 经 调 查 核 实,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十 二 条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或 替 他 人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以 欺 骗 手 段 获 取 平 时 成 绩 或 结 课 考 核 成 绩 的, 经 调 查 核 实,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于 各 种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或 考 试 作 弊 的 学 生, 在 调 查 取 证 过 程 中 态 度 恶 劣, 没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时, 从 重 处 罚 本 规 定 于 2013 年 6 月 9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22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我 校 经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有 权 授 予 学 位 的 专 业, 按 不 同 学 科 可 分 别 授 予 经 济 学 法 学 文 学 理 学 工 学 管 理 学 学 士 硕 士 学 位, 还 可 以 授 予 哲 学 教 育 学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工 程 硕 士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两 类 专 业 学 位 可 授 予 经 济 学 法 学 理 学 工 学 管 理 学 博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凡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良 好, 服 从 国 家 分 配, 并 具 有 相 应 学 术 水 平 者, 均 可 按 本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相 应 的 学 位 申 请 人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二 章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本 科 毕 业 生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三 条,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的 各 项 要 求, 成 绩 优 良 经 审 核 达 到 下 述 学 位 水 平 准 予 毕 业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1. 较 好 的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2.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担 负 专 门 业 务 的 初 步 能 力 第 五 条 本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凡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三 条 和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经 各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通 过,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章 硕 士 学 位 第 六 条 凡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学 分,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 1.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2.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七 条 我 校 硕 士 学 位 的 授 予 工 作 每 年 定 期 举 行 第 八 条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和 要 求 : 23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应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必 须 经 过 严 格 的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的 考 试 包 括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三 至 四 门 ; 3. 外 国 语 一 门 要 求 比 较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本 校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重 新 组 织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 1.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考 试 的 门 数 科 目 和 考 试 要 求 不 符 合 硕 士 生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 2. 所 学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仅 是 考 查, 未 经 考 试 的 ; 3.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满 足 本 细 则 第 六 条 规 定 者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培 养 环 节, 方 可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参 加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抽 查 名 单, 由 校 学 位 办 组 织, 按 照 申 请 答 辩 人 数 10% 的 比 例 随 机 抽 取, 抽 签 时 间 以 学 位 办 通 知 为 准 抽 查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由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组 织 送 审 第 九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基 本 要 求 : 根 据 学 位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应 有 新 的 见 解, 表 明 作 者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十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评 阅 : 硕 士 学 位 的 审 批 评 阅 材 料 由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秘 书 统 一 发 放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需 聘 请 本 学 科 两 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如 遇 评 阅 人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需 另 行 聘 请 一 位 水 平 较 高 的 专 家 重 新 评 审 如 仍 坚 持 否 定 意 见, 则 不 允 许 申 请 人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第 十 一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应 有 3 人 及 以 上 组 成 如 果 导 师 参 加 答 辩 委 员 会, 则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能 少 于 5 人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其 中 至 少 有 1 人 为 评 阅 人 答 辩 委 员 会 设 秘 书 一 人, 秘 书 应 具 有 助 教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且 为 我 校 正 式 职 工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在 作 出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和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时, 应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对 于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者, 如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过 半 数 通 过 作 出 24

决 议, 可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申 请 论 文 答 辩 重 新 答 辩 的 答 辩 委 员 会 应 有 一 半 以 上 为 原 答 辩 委 员 会 委 员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的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如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已 相 当 于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学 术 水 平, 除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外, 还 可 以 向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建 议 办 理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的 有 关 事 宜 论 文 答 辩 会 应 有 记 录 第 十 二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程 序 : 1. 由 答 辩 秘 书 宣 读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主 席 审 批 的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及 成 员 名 单 ; 2.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宣 布 答 辩 会 开 始 ; 3. 由 答 辩 秘 书 介 绍 研 究 生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简 历 和 来 校 后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学 习 成 绩 论 文 发 表 情 况 宣 读 导 师 推 荐 意 见 和 评 阅 人 评 语 ; 4. 由 研 究 生 报 告 论 文 主 要 内 容, 硕 士 生 报 告 时 间 为 30 分 钟 左 右 ; 5. 答 辩 会 参 加 人 提 出 问 题, 研 究 生 回 答 问 题 ; 6. 答 辩 会 休 会 ; 7. 答 辩 委 员 会 举 行 内 部 会 议, 主 要 议 程 为 : 评 议 论 文 水 平 及 答 辩 情 况 ; 讨 论 并 通 过 决 议 书 ; 进 行 表 决 ;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在 决 议 书 上 签 字 ; 8. 答 辩 会 复 会, 由 主 席 宣 布 答 辩 委 员 会 对 论 文 的 评 语 和 表 决 结 果 ; 9. 主 席 宣 布 答 辩 会 结 束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时, 必 须 在 完 成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学 习 的 各 门 课 程,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通 过 后 进 行 申 请 学 位 时, 需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审 批 材 料 一 式 两 份 ; 2. 成 绩 单 两 份 ( 附 在 审 批 材 料 内 ); 3.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 四 份 ); 4.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书 (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一 套 ); 5. 答 辩 决 议 书 ; 6. 中 文 摘 要 ; 第 十 四 条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定 期 审 查 本 学 科 范 围 内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的 材 料, 确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的 名 单, 报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对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决 议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要 逐 个 对 其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和 论 文 答 辩 等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作 出 相 应 决 定 25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在 就 是 否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时, 会 议 应 有 全 体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或 以 上 成 员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 通 过 的 票 数 不 得 少 于 全 体 成 员 的 二 分 之 一 ) 表 决 不 能 采 用 通 信 方 式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凡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决 定 不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不 再 进 行 审 核 对 某 些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论 文,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核 认 为 不 合 格 的, 经 半 数 以 上 委 员 通 过, 可 以 作 出 决 定 允 许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十 五 条 我 校 硕 士 学 位 的 审 核 由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进 行,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对 于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不 同 意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不 再 提 交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讨 论, 对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虽 通 过 授 予 学 位 但 有 争 议 的 对 象,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或 以 上 成 员 同 意 ( 通 过 的 票 数 不 得 少 于 全 体 成 员 的 二 分 之 一 ), 方 得 通 过 对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投 票 结 果 没 有 通 过 的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者, 允 许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举 行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第 十 六 条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学 位 授 予 细 则 请 参 阅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章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七 条 凡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1.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2.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3. 在 科 学 和 专 门 技 术 上 作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第 十 八 条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我 校 每 年 定 期 举 行 我 校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内 要 求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且 所 发 表 的 研 究 成 果 已 达 到 相 关 要 求 的, 可 以 提 出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第 十 九 条 博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和 要 求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较 好 的 掌 握 马 克 主 义 基 本 理 论 ;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3. 两 门 外 国 语 第 一 外 国 语 要 求 熟 练 的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 第 二 外 国 语 要 求 有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第 一 外 国 语 为 英 语 者, 26

第 二 外 国 语 可 免 修, 第 一 外 国 语 非 英 语 者, 第 二 外 国 语 必 须 是 英 语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各 培 养 环 节, 且 符 合 我 校 博 士 生 发 表 论 文 的 要 求 第 二 十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基 本 要 求 : 论 文 应 对 国 民 经 济 具 有 重 要 的 实 用 价 值 或 理 论 意 义 ; 论 文 应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应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作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 并 反 映 作 者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了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由 博 士 生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必 须 是 一 篇 ( 或 有 一 组 论 文 组 成 ) 系 统 的 完 整 的 学 术 论 文 第 二 十 一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 博 士 学 位 审 批 材 料 由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办 统 一 发 放 在 组 织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由 学 位 办 聘 请 三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教 授 (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 进 行 匿 名 评 审 同 时 还 应 由 本 学 科 负 责 聘 请 四 位 教 授 (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 作 为 同 行 专 家 对 论 文 进 行 评 阅, 其 中 至 少 应 有 两 位 本 校 以 外 的 专 家 ( 须 能 够 参 加 答 辩 委 员 会 ), 评 阅 意 见 直 接 寄 到 校 学 位 办 公 室, 由 校 学 位 办 公 室 转 交 答 辩 秘 书 或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应 在 博 士 生 通 过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完 成 论 文 工 作 后, 由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持 进 行 博 士 生 要 求 进 行 论 文 答 辩, 应 由 本 人 申 请, 导 师 推 荐, 经 同 行 专 家 对 论 文 评 议, 论 文 评 阅 人 同 意 答 辩 时 方 可 组 织 论 文 答 辩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由 五 人 或 七 人 组 成, 成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应 当 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应 尽 可 能 聘 请 本 学 科 专 业 或 相 关 学 科 专 业 的 博 士 生 导 师 或 其 他 专 家 成 员 至 少 应 包 括 两 至 三 位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导 师 不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应 当 由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设 秘 书 一 人, 秘 书 应 为 我 校 正 式 职 工,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应 由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定, 并 报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会 应 公 开 举 行, 论 文 答 辩 过 程 应 有 详 细 的 记 录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同 意, 方 可 作 出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和 建 议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决 议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并 作 出 决 议, 可 在 两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重 新 答 辩 的 答 辩 委 员 会 应 有 一 半 以 上 为 原 答 辩 委 员 会 委 员 如 果 答 辩 委 员 会 未 作 出 同 意 修 改 论 文 的 决 议, 任 何 个 人 无 权 同 意 修 改 论 文 并 重 新 组 织 答 辩 27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请 人 论 文 虽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了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而 申 请 人 又 未 获 得 过 该 学 科 的 硕 士 学 位, 可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第 二 十 三 条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在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后, 在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时,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审 批 材 料 两 份 2. 成 绩 单 两 份 3. 博 士 论 文 ( 简 装 本 两 份, 精 装 本 两 份 ); 4.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书 两 套 (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一 套 ) 5. 答 辩 决 议 书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定 期 审 查 本 学 科 范 围 内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的 全 部 材 料, 以 确 定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报 送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对 经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议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者, 要 逐 个 对 其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和 论 文 答 辩 等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作 出 相 应 的 决 议 凡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不 建 议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一 般 不 再 进 行 审 核 对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者, 但 经 过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认 为 不 合 格 的, 可 以 对 论 文 作 者 作 出 不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经 半 数 以 上 委 员 通 过, 可 以 作 出 允 许 在 两 年 内 补 充 与 论 文 相 关 的 研 究 成 果 重 新 申 请 学 位 或 修 改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并 对 与 论 文 相 关 的 研 究 成 果 进 行 补 充 后 重 新 答 辩 的 决 议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在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时, 会 议 应 有 全 体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或 以 上 成 员 同 意 ( 通 过 的 票 数 不 得 少 于 全 体 成 员 总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 方 可 通 过 表 决 不 能 采 取 通 信 方 式 会 议 应 有 记 录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逐 个 审 查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的 材 料, 在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时, 需 召 开 会 议, 会 议 应 有 全 体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或 以 上 成 员 同 意 ( 通 过 票 数 不 得 少 于 全 体 成 员 总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 方 可 通 过 会 议 应 有 记 录 对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的 建 议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者, 但 经 过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认 为 不 合 格 的, 交 由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协 同 指 导 教 师, 提 出 以 下 处 理 意 见 之 一, 报 校 学 位 办 备 案 : 1. 允 许 论 文 作 者 在 两 年 内 对 其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修 改, 并 对 与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成 果 进 行 补 充, 重 新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2. 补 充 与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成 果, 重 新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者 最 多 可 以 在 两 年 内 重 新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两 次 28

第 二 十 五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程 序 : 1. 由 答 辩 秘 书 宣 读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主 席 审 批 的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及 成 员 名 单 ; 2.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宣 布 答 辩 会 开 始 ; 3. 由 答 辩 秘 书 介 绍 研 究 生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简 历 和 来 校 后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学 习 成 绩 论 文 发 表 情 况 宣 读 导 师 推 荐 意 见 和 评 阅 人 评 语 ( 如 论 文 评 阅 意 见 书 中 有 修 改 说 明 的, 需 要 进 行 修 改 说 明 介 绍 ); 4. 由 研 究 生 报 告 论 文 主 要 内 容, 博 士 生 40 分 钟 左 右 ; 5. 答 辩 会 参 加 人 提 出 问 题, 研 究 生 回 答 问 题 ; 6. 答 辩 会 休 会 ; 7. 答 辩 委 员 会 举 行 内 部 会 议, 主 要 议 程 为 : 评 议 论 文 水 平 及 答 辩 情 况 ; 讨 论 并 通 过 决 议 书 ; 进 行 表 决 ;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在 决 议 书 上 签 字 ; 8. 答 辩 会 复 会, 由 主 席 宣 布 答 辩 委 员 会 对 论 文 的 评 语 和 表 决 结 果 ; 9. 主 席 宣 布 答 辩 会 结 束 第 二 十 六 条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学 位 授 予 细 则 请 参 阅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章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二 十 七 条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是 一 种 荣 誉 称 号 凡 在 科 学 界 有 较 高 声 誉, 或 在 学 术 上 有 较 深 造 诣, 能 以 自 己 的 科 学 成 就 或 学 术 活 动 促 进 我 国 学 术 水 平 提 高 的 国 内 外 学 者 科 学 家, 可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二 十 八 条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选 由 我 校 提 出, 经 学 位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由 我 校 授 予 第 二 十 九 条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工 作 将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时 要 举 行 适 当 的 授 予 仪 式 由 校 长 颁 发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六 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成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 简 称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设 主 席 一 人, 副 主 席 若 干 人, 秘 书 长 一 人, 秘 书 一 人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下 设 学 位 办 公 室 ( 设 在 研 29

究 生 院 ) 负 责 处 理 有 关 学 位 方 面 的 日 常 工 作 委 员 会 委 员 任 期 2~3 年, 委 员 由 学 校 在 教 授 副 教 授 中 遴 选, 委 员 中 教 授 名 额 应 占 2/3 以 上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学 院 设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 简 称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设 主 席 一 人, 秘 书 一 人, 委 员 从 教 授 副 教 授 中 遴 选,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成 员 任 期 三 年 对 于 有 博 士 授 权 专 业 的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成 员, 其 博 士 生 导 师 的 名 额 应 占 半 数 以 上, 以 组 成 博 士 学 位 审 定 分 委 会 第 三 十 二 条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审 查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人 员 名 单 ; 2.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3.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4. 通 过 建 议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名 单 ; 5. 作 出 撤 消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 6. 审 查 通 过 申 报 博 士 硕 士 授 权 专 业 及 遴 选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名 单 ; 7. 组 织 进 行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的 评 估 ; 8. 研 究 和 处 理 学 位 授 权 中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 9. 为 履 行 以 上 职 责 学 位 委 员 会 一 般 每 年 召 开 两 次 会 议, 时 间 分 别 在 一 月 和 七 月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协 助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制 定 和 修 订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 2. 审 查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 3. 审 查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人 员 名 单 ; 4.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 5.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 6. 审 定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 7. 组 织 本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中 期 考 核 工 作 ; 8. 组 织 本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资 格 考 试 和 论 文 中 期 检 查 ; 9. 组 织 本 学 院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的 评 估 工 作 ; 10. 根 据 指 导 教 师 条 例, 进 行 本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的 遴 选 工 作 及 博 士 生 导 师 推 荐 工 作 ; 11. 审 查 本 学 院 申 报 博 士 授 权 点 硕 士 授 权 点 材 料 ; 12. 提 出 撤 消 本 学 院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13. 研 究 处 理 本 学 院 学 位 授 予 中 的 重 大 事 宜 30

第 七 章 其 他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凡 受 过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者, 一 般 不 接 受 其 学 位 申 请 但 对 在 修 业 期 间 受 到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的 学 生, 违 纪 后 对 所 犯 错 误 认 识 深 刻, 经 学 院 学 生 ( 研 究 生 ) 工 作 组 审 核 校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认 定 确 为 积 极 悔 改 表 现 突 出,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的 基 本 要 求 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会 审 议,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接 受 其 学 位 申 请 1. 校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认 定 其 在 受 处 分 后 有 突 出 表 现, 并 且 在 毕 业 前 最 终 综 合 排 名 在 专 业 ( 研 究 生 为 学 院 学 习 及 业 务 考 核 综 合 排 名 ) 前 25% 者 ; 2. 经 校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认 定 在 受 处 分 后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或 经 校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认 定 在 受 处 分 后 表 现 突 出 受 到 以 下 表 彰 之 一 者 : (1) 校 级 及 以 上 三 好 学 生 ( 研 究 生 ) 或 优 秀 学 生 ( 研 究 生 ) 干 部 ; (2) 在 省 部 级 及 全 国 性 大 学 生 ( 研 究 生 ) 科 技 学 术 活 动 学 科 竞 赛 中 获 奖, 或 获 得 国 家 专 利 授 权 ; (3) 本 科 生 按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授 予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3. 受 处 分 后 表 现 良 好, 就 业 时 自 愿 到 老 少 边 穷 地 区 工 作 第 三 十 五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学 位, 参 照 本 细 则 有 的 关 规 定 进 行 其 学 位 论 文 及 有 关 申 报 材 料 应 以 中 文 撰 写 第 三 十 六 条 各 级 学 位 证 书 由 学 校 颁 发 第 三 十 七 条 建 立 研 究 生 档 案 档 案 材 料 包 括 : 报 考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登 记 表 ( 或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录 取 登 记 表 )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学 位 审 批 材 料 学 位 论 文 和 论 文 摘 要 研 究 生 毕 业 鉴 定 材 料 等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31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规 范 序 言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是 研 究 生 科 研 能 力 和 培 养 质 量 的 集 中 体 现, 是 描 述 其 研 究 成 果 代 表 其 研 究 水 平 的 重 要 学 术 文 献 资 料 为 规 范 我 校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格 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学 位 论 文 编 写 规 则 (GB/T 7713.1-2006), 特 制 定 本 规 范, 各 学 科 可 在 此 基 础 上 补 充 制 定 符 合 本 学 科 特 点 的 撰 写 规 范 1 结 构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结 构 包 括 5 个 组 成 部 分 : 前 置 部 分 主 体 部 分 参 考 文 献 附 录 和 结 尾 部 分 1.1 前 置 部 分 (1) 封 面 (2) 学 位 论 文 版 权 使 用 授 权 书 (3) 题 名 页 (4) 致 谢 (5) 摘 要 页 (6) 英 文 摘 要 页 (7) 序 言 或 前 言 ( 可 根 据 需 要 ) (8) 目 录 (9) 图 和 附 表 清 单 ( 可 根 据 需 要 ) (10) 符 号 标 志 缩 略 词 首 字 母 缩 写 计 量 单 位 术 语 等 的 注 释 表 ( 可 根 据 需 要 ) 1.2 主 体 部 分 (1) 引 言 ( 绪 论 ) (2) 正 文 (3) 结 论 1.3 参 考 文 献 1.4 附 录 ( 可 根 据 需 要 ) 1.5 结 尾 部 分 (1) 索 引 ( 可 根 据 需 要 ) (2) 作 者 简 历 及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32

(3) 独 创 性 声 明 (4) 学 位 论 文 数 据 集 (5) 封 底 2 内 容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内 容 应 完 整 准 确, 撰 写 应 符 合 国 家 及 各 专 业 部 门 制 定 的 有 关 标 准, 符 合 汉 语 语 法 规 范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除 在 字 数 理 论 研 究 的 深 度 及 创 造 性 成 果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不 同 外, 内 容 要 求 基 本 一 致 2.1 题 名 题 名 应 以 简 明 的 词 语, 恰 当 准 确 科 学 地 反 映 论 文 最 重 要 的 特 定 内 容 ( 一 般 不 超 过 25 字 ), 应 中 英 文 对 照 题 名 通 常 由 名 词 性 短 语 构 成, 应 尽 量 避 免 使 用 不 常 用 的 缩 略 词 首 字 母 缩 写 字 字 符 代 号 和 公 式 等 如 题 名 内 容 层 次 很 多, 难 以 简 化 时, 可 采 用 题 名 和 副 题 名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副 题 名 起 补 充 阐 明 题 名 的 作 用 中 文 的 题 名 与 副 题 名 之 间 用 破 折 号 相 连, 英 文 则 用 冒 号 相 连 题 名 和 副 题 名 在 整 篇 学 位 论 文 中 的 不 同 地 方 出 现 时, 应 保 持 一 致 示 例 : 斑 马 鱼 和 人 的 造 血 相 关 基 因 以 及 表 观 遗 传 学 调 控 基 因 进 化 表 达 谱 和 功 能 研 究 2.2 致 谢 放 置 在 摘 要 页 前, 对 象 包 括 :1) 国 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研 究 工 作 的 奖 学 金 基 金, 合 同 单 位, 资 助 或 支 持 的 企 业 组 织 或 个 人 2) 协 助 完 成 研 究 工 作 和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3) 在 研 究 工 作 中 提 出 建 议 和 提 供 帮 助 的 人 4) 给 予 转 载 和 引 用 权 的 资 料 图 片 文 献 研 究 思 想 和 设 想 的 所 有 者 5) 其 他 应 感 谢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2.3 摘 要 与 关 键 词 2.3.1 摘 要 摘 要 是 论 文 内 容 的 高 度 概 括, 应 具 有 独 立 性 和 自 含 性, 即 不 阅 读 论 文 的 全 文, 就 能 通 过 摘 要 获 得 必 要 的 信 息 摘 要 应 包 括 研 究 目 的 内 容 方 法 结 果 和 结 论 等, 重 点 是 结 果 和 结 论 摘 要 的 内 容 要 完 整 客 观 准 确, 应 做 到 不 遗 漏 不 拔 高 不 添 加 摘 要 应 按 层 次 逐 段 简 要 写 出, 摘 要 在 叙 述 研 究 内 容 研 究 方 法 和 主 要 结 论 时, 除 作 者 的 价 值 和 经 验 判 断 可 以 使 用 第 一 人 称 外, 一 般 使 用 第 三 人 称, 采 用 分 析 了 原 因 研 究 了 对 进 行 了 探 讨 给 出 了 结 论 等 记 述 方 法 进 行 描 述 避 免 主 观 性 的 评 价 意 见, 避 免 对 背 景 目 的 意 义 概 念 和 一 般 性 ( 常 识 性 ) 理 论 叙 述 过 多 33

摘 要 需 采 用 规 范 的 名 词 术 语 ( 包 括 地 名 机 构 名 和 人 名 ) 对 个 别 新 术 语 或 无 中 文 译 文 的 术 语, 可 用 外 文 或 在 中 文 译 文 后 加 括 号 注 明 外 文 摘 要 中 应 尽 量 避 免 使 用 图 表 化 学 结 构 式 非 公 知 公 用 的 符 号 与 术 语, 不 标 注 引 用 文 献 编 号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摘 要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1) 论 文 的 研 究 背 景 及 目 的 简 洁 准 确 地 交 代 论 文 的 研 究 背 景 与 意 义 相 关 领 域 的 研 究 现 状 论 文 所 针 对 的 关 键 科 学 问 题, 使 读 者 把 握 论 文 选 题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此 部 分 介 绍 不 宜 写 得 过 多, 一 般 不 多 于 400 字 (2) 论 文 的 主 要 研 究 方 法 与 研 究 内 容 介 绍 论 文 所 要 解 决 核 心 问 题 开 展 的 主 要 研 究 工 作 以 及 研 究 方 法 或 研 究 手 段, 使 读 者 可 以 了 解 论 文 的 研 究 思 路 研 究 方 案 研 究 方 法 或 手 段 的 合 理 性 与 先 进 性 (3) 论 文 的 主 要 创 新 成 果 简 要 阐 述 论 文 的 新 思 想 新 观 点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新 结 论 等 主 要 信 息, 使 读 者 可 以 了 解 论 文 的 创 新 性 创 新 成 果 注 意 凝 练 和 综 合, 一 般 以 2~4 项 为 宜 (4) 论 文 成 果 的 理 论 和 实 际 意 义 客 观 简 要 地 介 绍 论 文 成 果 的 理 论 和 实 际 意 义, 使 读 者 可 以 快 速 获 得 论 文 的 学 术 价 值 2.3.2 关 键 词 关 键 词 是 供 检 索 用 的 主 题 词 条, 用 显 著 的 字 符 另 起 一 行, 排 在 摘 要 的 下 方 关 键 词 应 集 中 体 现 论 文 特 色, 具 有 语 义 性, 在 论 文 中 有 明 确 的 出 处, 并 应 尽 量 采 用 汉 语 主 题 词 表 或 各 专 业 主 题 词 表 提 供 的 规 范 词 每 篇 论 文 应 选 取 3~8 个 关 键 词 2.4 序 言 或 前 言 ( 如 有 ) 学 位 论 文 的 序 言 或 前 言, 一 般 是 作 者 对 本 篇 论 文 基 本 特 征 的 简 介, 如 说 明 研 究 工 作 缘 起 背 景 主 旨 目 的 意 义 编 写 体 例, 以 及 资 助 支 持 协 作 经 过 等 这 些 内 容 也 可 以 在 正 文 引 言 ( 绪 论 ) 中 说 明 2.5 目 录 论 文 中 各 章 节 的 顺 序 列 表, 包 括 论 文 中 全 部 章 节 条 三 级 标 题 及 其 起 始 页 码 排 在 序 言 或 前 言 之 后, 另 起 页 2.6 主 体 部 分 论 文 主 体 部 分 包 括 引 言 ( 绪 论 ) 正 文 及 结 论 等 部 分 2.6.1 引 言 ( 绪 论 ) 引 言 ( 绪 论 ) 一 般 作 为 第 1 章 引 言 ( 绪 论 ) 应 包 括 : 本 研 究 课 题 的 来 源 背 景 及 其 理 论 意 义 与 实 际 意 义, 国 际 上 与 课 题 相 关 研 究 领 域 的 研 究 进 展 及 成 果, 存 在 的 不 34

足 或 有 待 深 入 研 究 的 问 题, 归 纳 出 将 要 开 展 研 究 的 理 论 分 析 框 架 研 究 内 容 研 究 程 序 和 方 法 引 言 ( 绪 论 ) 部 分 要 注 意 对 论 文 所 引 用 国 内 外 文 献 的 准 确 标 注 2.6.2 正 文 正 文 是 学 位 论 文 的 主 要 部 分,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真 切 准 备 完 备 合 乎 逻 辑 层 次 分 明 简 练 可 读 论 文 各 章 之 间 应 该 前 后 关 联, 构 成 一 个 有 机 的 整 体 论 文 给 出 的 数 据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推 理 正 确, 结 论 明 确, 无 概 念 性 和 科 学 性 错 误 对 于 科 学 实 验 计 算 机 仿 真 的 条 件 实 验 过 程 仿 真 过 程 等 需 加 以 叙 述, 然 后 对 结 果 进 行 分 析 及 理 论 提 升, 避 免 直 接 给 出 结 果 曲 线 和 结 论 引 用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或 采 用 他 人 成 果 时, 应 注 明 出 处, 不 得 将 其 与 本 人 提 出 的 理 论 分 析 混 淆 在 一 起 论 文 主 体 各 章 后 应 有 一 节 本 章 小 结, 实 验 方 法 或 材 料 等 章 节 可 不 写 本 章 小 结 各 章 小 结 是 对 各 章 研 究 内 容 方 法 与 成 果 的 简 洁 准 确 的 总 结 与 概 括, 也 是 论 文 最 后 结 论 的 依 据 2.6.3 结 论 论 文 的 结 论 是 最 终 的 总 体 的 结 论, 不 是 正 文 中 每 章 小 结 的 简 单 重 复, 也 不 能 与 摘 要 混 为 一 谈 结 论 作 为 学 位 论 文 正 文 的 组 成 部 分, 单 独 成 章, 不 标 注 引 用 文 献 结 论 应 包 括 论 文 的 核 心 观 点, 交 待 研 究 工 作 的 局 限, 提 出 未 来 工 作 的 意 见 建 议 或 展 望 结 论 应 该 准 确 完 整 明 确 精 炼 如 果 不 能 导 出 一 定 的 结 论, 也 可 以 没 有 结 论 而 进 行 必 要 的 讨 论 2.7 参 考 文 献 参 考 文 献 应 置 于 正 文 后, 并 另 起 页 所 有 被 引 用 文 献 均 要 列 入 参 考 文 献 中, 必 须 按 顺 序 标 注, 但 同 一 篇 文 章 只 用 一 个 序 号 尽 量 引 用 原 始 文 献 当 不 能 引 用 原 始 文 献 时, 要 将 二 次 引 用 文 献 原 始 文 献 同 时 标 注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参 考 文 献 一 般 不 少 于 100 篇, 学 术 型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参 考 文 献 一 般 不 少 于 50 篇,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参 考 文 献 一 般 不 少 于 30 篇, 其 中 外 文 文 献 一 般 不 少 于 总 数 的 1/2 参 考 文 献 中 近 五 年 的 文 献 数 一 般 应 不 少 于 总 数 的 1/3, 并 应 有 近 两 年 的 参 考 文 献 和 一 定 数 量 的 学 位 论 文 或 专 业 名 著 产 品 说 明 书 未 公 开 发 表 的 研 究 报 告 ( 著 名 的 内 部 报 告 如 PB AD 报 告 及 著 名 大 公 司 的 企 业 技 术 报 告 等 除 外 ) 以 及 其 它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途 径 获 得 的 文 献 资 料 通 常 不 宜 作 35

为 参 考 文 献 引 用 引 用 网 上 参 考 文 献 时, 应 注 明 该 文 献 的 准 确 网 页 地 址, 网 上 参 考 文 献 和 各 类 标 准 不 包 含 在 上 述 规 定 的 文 献 数 量 之 内 本 人 在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不 应 列 入 参 考 文 献 中 2.8 附 录 附 录 作 为 主 体 部 分 的 补 充, 可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为 了 整 篇 论 文 材 料 的 完 整, 但 编 入 正 文 又 有 损 于 编 排 的 条 理 性 和 逻 辑 性, 这 一 材 料 包 括 比 正 文 更 为 详 尽 的 信 息 研 究 方 法 和 对 技 术 更 深 入 的 叙 述, 对 了 解 正 文 内 容 有 用 的 补 充 信 息 等 由 于 篇 幅 过 大 或 取 材 于 复 制 品 而 不 便 于 编 入 正 文 的 材 料 不 便 于 编 入 正 文 的 罕 见 珍 贵 资 料 对 一 般 读 者 并 非 必 要 阅 读, 但 对 本 专 业 同 行 有 参 考 价 值 的 资 料 正 文 中 未 被 引 用 但 被 阅 读 或 具 有 补 充 信 息 的 文 献 某 些 重 要 的 原 始 数 据 数 学 推 导 结 构 图 统 计 表 计 算 机 打 印 输 出 件 等 2.9 作 者 简 历 及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作 者 简 历 包 括 教 育 经 历 和 工 作 经 历 学 位 论 文 后 应 列 出 研 究 生 在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发 表 的 与 学 位 论 文 内 容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 含 已 录 用 的 论 文 ), 与 学 位 论 文 无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不 宜 在 此 列 出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所 获 得 的 科 研 成 果 专 利 可 单 做 一 项 分 别 列 出 2.10 独 创 性 声 明 作 者 可 直 接 下 载 本 部 分 内 容 电 子 版 作 者 本 人 签 署 姓 名 2.11 学 位 论 文 数 据 集 由 反 映 学 位 论 文 主 要 特 征 的 数 据 组 成, 共 33 项 : A1 关 键 词 *,A2 密 级 *,A3 中 图 分 类 号,A4 UDC,A5 论 文 资 助 ; B1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名 称 *,B2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代 码 *,B3 学 位 类 别 *,B4 学 位 级 别 *; C1 论 文 题 名 *,C2 并 列 题 名,C3 论 文 语 种 *; D1 作 者 姓 名 *,D2 学 号 *; E1 培 养 单 位 名 称 *,E2 培 养 单 位 代 码 *,E3 培 养 单 位 地 址,E4 邮 编 ; F1 学 科 专 业 *,F2 研 究 方 向 *,F3 学 制 *,F4 学 位 授 予 年 *,F5 论 文 提 交 日 期 *; G1 导 师 姓 名 *,G2 职 称 *; H1 评 阅 人,H2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H3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