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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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4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5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11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22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6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28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33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34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保 本... 42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45 第 十 一 部 分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52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57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73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74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78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80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82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83 第 十 九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89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92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94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107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123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24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125 附 件 : 保 证 合 同... 125 3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长 城 久 源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长 城 久 源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做 出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4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长 城 久 源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担 保 人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担 保 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为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5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长 城 久 源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长 城 久 源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7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长 城 久 源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8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长 城 久 源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9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10 基 金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销 售 办 法 :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运 作 办 法 : 指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4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5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3 销 售 机 构 : 指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4 直 销 机 构 : 指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5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6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27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8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9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0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3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

三 个 月 34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5 保 本 周 期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最 长 每 3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至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止,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36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 指 本 基 金 在 每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所 设 置 的 该 保 本 周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在 运 作 期 间, 如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15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预 设 目 标 收 益 率, 则 管 理 人 将 在 满 足 条 件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前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 提 前 到 期 日 为 过 渡 期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距 离 满 足 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进 入 过 渡 期 37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保 本 周 期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为 3 年,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最 长 至 3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15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则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的 第 15 个 工 作 日 当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前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 提 前 到 期 日 为 过 渡 期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距 离 满 足 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日, 但 不 得 晚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公 历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如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38 过 渡 期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不 含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之 前 不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的 一 段 期 间 39 过 渡 期 申 购 : 指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投 资 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按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确 认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投 资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40 过 渡 期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在 达 到 目 标 收 益, 并 且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的 情 况 下, 依 据 7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1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指 根 据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42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43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44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45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发 生 赔 付 时, 赔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赔 付 金 额 对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的 后 续 各 保 本 周 期,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46 保 本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的 后 续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当 期 有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的 约 定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47 保 证 : 就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8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止 ; 自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的 后 续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48 持 有 到 期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其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至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 自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后 续 各 保 本 周 期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至 相 应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49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50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1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该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讫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则 本 基 金 将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变 更 为 长 城 久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终 止 52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选 择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选 择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长 城 久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3 折 算 日 :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54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55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56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57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9

58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59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60 业 务 规 则 : 指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61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2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3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64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5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66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7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8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9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70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7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72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73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74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75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10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情 况 1. 名 称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9 号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1 层 3.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9 号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1 层 4.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光 裕 5.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 设 立 日 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7. 电 话 :0755-23982338 传 真 :0755-23982328 8. 联 系 人 : 袁 江 天 9. 管 理 基 金 情 况 : 目 前 管 理 久 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久 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久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消 费 增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安 心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久 富 核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长 城 品 牌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双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景 气 行 业 龙 头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中 小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积 极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久 兆 中 小 板 3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优 化 升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岁 岁 金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久 利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医 疗 保 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淘 金 一 年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工 资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长 城 久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久 盈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新 兴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环 保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改 革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久 惠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久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新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久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新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久 润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久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等 三 十 五 只 基 金 1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68-666 11. 注 册 资 本 : 壹 亿 伍 仟 万 元 12. 股 权 结 构 : 11

持 股 单 位 占 总 股 本 比 例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7.059%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7.647% 中 原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17.647% 北 方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7.647% 合 计 100%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管 人 员 介 绍 (1) 董 事 杨 光 裕 先 生, 董 事 长, 硕 士 曾 任 江 西 省 审 计 厅 办 公 室 主 任,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熊 科 金 先 生,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江 西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业 务 部 负 责 人, 中 国 东 方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南 昌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公 司 证 券 总 部 负 责 人,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江 西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部 负 责 人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负 责 人,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何 伟 先 生, 董 事, 硕 士 现 任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党 委 副 书 记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兵 器 工 业 部 计 算 机 所 深 圳 蛇 口 工 业 区 电 子 开 发 公 司 深 圳 蛇 口 百 佳 超 市 有 限 公 司 等 公 司,1993 年 2 月 起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二 部 经 理 总 裁 办 主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华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筹 ) 拟 任 总 经 理,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公 司 副 总 裁 范 小 新 先 生, 董 事, 博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现 任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党 委 委 员 纪 委 书 记 曾 任 重 庆 市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西 南 技 术 进 出 口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重 庆 对 外 经 贸 委 美 国 公 司 筹 备 组 组 长, 中 国 机 电 产 品 进 出 口 商 会 法 律 部 副 主 任, 华 能 资 本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工 作 部 副 经 理 杨 玉 成 先 生, 董 事, 硕 士 现 任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董 事 会 秘 书, 东 方 金 融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曾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财 政 系 教 师,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上 海 大 众 科 技 创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申 能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副 总 经 理, 申 能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姬 宏 俊 先 生, 董 事, 硕 士 现 任 中 原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曾 任 河 南 省 计 划 委 员 会 老 干 部 处 副 处 长 投 资 处 副 处 长,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财 政 金 融 处 副 处 长,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河 南 省 12

分 行 信 贷 一 处 副 处 长 金 树 良 先 生, 董 事, 硕 士 现 任 北 方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济 师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系 1992 年 7 月 起 历 任 海 南 省 证 券 公 司 副 总 裁 北 京 华 宇 世 纪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昆 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北 方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及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渤 海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及 总 经 理 北 方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王 连 洲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现 已 退 休 中 国 证 券 法 信 托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三 部 重 要 民 商 法 律 起 草 工 作 的 主 要 组 织 者 和 参 与 者 曾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印 制 管 理 局 工 作,1983 年 调 任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历 任 办 公 室 财 金 组 组 长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经 济 法 室 副 主 任 研 究 室 负 责 人 巡 视 员 徐 英 女 士, 独 立 董 事, 学 士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曾 任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董 事 长 党 委 书 记, 海 南 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北 京 财 贸 学 院 金 融 系 助 教 讲 师 刘 杉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现 任 中 华 工 商 时 报 社 副 总 编 辑, 兼 任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教 授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信 托 与 基 金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曾 任 中 华 工 商 时 报 社 海 外 部 编 辑 副 主 任 中 华 工 商 时 报 财 经 新 闻 部 主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金 融 早 报 社 总 编 辑, 中 华 工 商 时 报 社 总 编 辑 助 理 鄢 维 民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学 士 现 任 深 圳 市 证 券 业 协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深 圳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曾 任 江 西 省 社 会 科 学 院 经 济 研 究 所 发 展 室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体 改 委 宏 观 调 控 处 企 业 处 副 处 长, 深 圳 市 证 券 管 理 办 公 室 公 司 审 查 处 处 长, 招 银 证 券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 监 事 吴 礼 信 先 生, 监 事 会 主 席, 会 计 师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非 执 业 ) 现 任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财 务 总 监 曾 任 安 徽 省 地 矿 局 三 二 六 地 质 队 会 计 主 管, 深 圳 中 达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一 部 部 长, 大 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财 综 合 部 经 理, 大 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2003 年 进 入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曾 广 炜 先 生, 监 事, 高 级 会 计 师 现 任 北 方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燕 兴 天 津 公 司 天 津 开 发 区 总 公 司 天 津 滨 海 新 兴 产 业 公 司, 2003 年 1 月 起 历 任 北 方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托 业 务 四 部 副 总 经 理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中 心 总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张 令 先 生, 监 事, 硕 士 现 任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总 部 总 经 理 历 任 中 国 纺 织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副 科 长 科 长 副 总 会 计 师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信 托 证 券 部 科 长 13

副 总 经 理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黄 魁 粉 女 士, 监 事, 硕 士 现 任 中 原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固 有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2002 年 7 月 进 入 中 原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曾 在 信 托 投 资 部 信 托 综 合 部 风 险 与 合 规 管 理 部 信 托 理 财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袁 江 天 先 生, 监 事, 博 士 现 任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曾 任 职 于 广 西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国 海 ( 广 西 )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裁 办 北 方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王 燕 女 士, 监 事, 硕 士 现 任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2007 年 5 月 进 入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曾 在 运 行 保 障 部 登 记 结 算 室 从 事 基 金 清 算 工 作, 2010 年 8 月 进 入 综 合 管 理 部 从 事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张 静 女 士, 监 事, 硕 士 现 任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曾 任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员 (3)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杨 光 裕 先 生, 董 事 长, 简 历 同 上 熊 科 金 先 生, 董 事 总 经 理, 简 历 同 上 彭 洪 波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兼 运 行 保 障 部 总 经 理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硕 士 曾 就 职 于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深 圳 东 园 路 营 业 部 电 脑 部 经 理,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筹 备 组 项 目 经 理, 公 司 审 计 部 技 术 主 审 2002 年 3 月 进 入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副 总 经 理 部 门 总 经 理 公 司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运 行 保 障 部 总 经 理 桑 煜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兼 市 场 开 发 部 总 经 理 广 州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学 士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2002 年 8 月 进 入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市 场 开 发 部 业 务 主 管 运 行 保 障 部 副 总 经 理 运 行 保 障 部 总 经 理 市 场 开 发 部 总 经 理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杨 建 华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投 资 总 监 兼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基 金 经 理, 硕 士 曾 就 职 于 大 庆 石 油 管 理 局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和 君 创 业 有 限 公 司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1 年 10 月 进 入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长 城 安 心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长 城 中 小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卢 盛 春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兼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硕 士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江 西 省 分 行 交 通 银 行 海 南 分 行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西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筹 备 组 ) 2003 年 进 入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14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车 君 女 士,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硕 士 曾 任 职 于 深 圳 本 鲁 克 斯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市 场 处 机 构 监 管 处 审 理 执 行 处 稽 查 一 处 机 构 监 管 二 处 党 办 等 部 门 工 作, 历 任 副 主 任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长 正 处 级 调 研 员 等 职 务 2.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简 历 钟 光 正 先 生, 经 济 学 硕 士 具 有 12 年 债 券 投 资 管 理 经 历 曾 就 职 于 安 徽 安 凯 汽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发 银 行 总 行 资 金 部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金 交 易 部 2009 年 11 月 进 入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曾 任 债 券 研 究 员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长 城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自 2011 年 4 月 至 今 任 长 城 积 极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2 年 8 月 至 今 任 长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3 年 9 月 至 今 任 长 城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5 年 1 月 至 今 任 长 城 稳 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5 年 11 月 至 今 任 长 城 久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蔡 旻 先 生,CFA, 厦 门 大 学 金 融 工 程 专 业 学 士 及 硕 士 具 有 6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2010 年 进 入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曾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债 券 研 究 员,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自 2015 年 1 月 至 今 任 长 城 淘 金 一 年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长 城 岁 岁 金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5 年 5 月 至 今 任 长 城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5 年 12 月 至 今 任 长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城 久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6 年 3 月 至 今 任 长 城 新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3. 本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和 职 务 如 下 : 熊 科 金 先 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任,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杨 建 华 先 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投 资 总 监 兼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基 金 经 理 钟 光 正 先 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基 金 经 理 吴 文 庆 先 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基 金 经 理 4.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5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不 得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10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1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2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3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4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5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6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8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16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1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2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3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6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7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8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证 券 法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2.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性 行 为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五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7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健 全 完 善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是 规 范 公 司 行 为, 有 效 防 范 经 营 风 险, 实 现 公 司 持 续 稳 健 发 展 的 主 要 保 证, 也 是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的 重 要 标 志 为 此, 公 司 建 立 高 效 运 行 控 制 严 密 科 学 合 理 切 实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1.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和 持 续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的 基 金 管 理 实 体 具 体 目 标 是 : (1) 确 保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规 章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2) 建 立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3) 不 断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的 效 率 和 效 益,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努 力 实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 (4) 努 力 将 各 种 风 险 控 制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保 障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经 营 目 标 的 全 面 实 施, 维 护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5)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堵 塞 漏 洞 消 除 隐 患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2.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原 则 公 司 按 照 合 法 合 规 稳 健 的 要 求, 制 定 明 确 的 经 营 方 针, 建 立 合 理 的 经 营 机 制 在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时 应 严 格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应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2)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公 司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应 当 独 立 于 风 险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18

部 门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合 规 审 查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评 价 和 检 查 ; (4) 有 效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章,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成 为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不 能 存 在 任 何 例 外, 公 司 任 何 员 工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5)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应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6)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研 究 策 划 市 场 开 发 等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分 离, 以 达 到 风 险 防 范 的 目 的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应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3.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1) 确 立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指 导 思 想, 确 定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2) 建 立 层 次 分 明 权 责 明 确 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 (3) 建 立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程 序 ; (4) 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评 估, 制 定 风 险 控 制 计 划 ; (5) 确 定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路 径 和 措 施 ; (6) 保 障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持 续 性 和 有 效 性, 制 定 可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评 价 和 检 查 机 制 4.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的 业 务 特 点 设 置 内 部 机 构,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建 立 层 层 递 进 严 密 有 效 的 多 级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 (1) 一 级 风 险 防 范 一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指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层 面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进 行 的 预 防 和 控 制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审 查 和 公 司 的 审 计 工 作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协 助 董 事 会 建 立 并 有 效 维 持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对 公 司 经 营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分 析 和 评 估, 并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和 建 议, 保 证 公 司 的 规 范 健 康 发 展 风 险 控 制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基 本 职 能 为 : 1 协 助 董 事 会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控 制 严 密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和 制 度 体 系 2 审 查 评 价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市 场 营 销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等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19

3 检 查 和 评 价 公 司 管 理 和 资 产 经 营 基 金 管 理 和 资 产 经 营 中 对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遵 守 和 执 行 情 况, 并 出 具 评 估 意 见 或 改 正 方 案 4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听 取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的 汇 报 5 检 查 和 评 价 公 司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6 评 估 公 司 管 理 和 基 金 管 理 中 存 在 或 潜 在 的 风 险, 检 查 和 评 价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有 效 性, 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7 检 查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财 务 状 况 和 财 务 报 告 程 序, 与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进 行 交 流 8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9 董 事 会 安 排 的 其 他 事 项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风 险 控 制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进 行 工 作 (2)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指 在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层 次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进 行 的 预 防 和 控 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研 究 并 制 定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策 略, 对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情 况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从 而 达 到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的 目 的 其 在 风 险 控 制 中 主 要 职 责 为 : 1 研 究 并 确 立 公 司 的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和 投 资 方 向 ; 2 决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现 金 债 券 和 股 票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3 审 核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对 其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和 控 制 ; 4 批 准 基 金 经 理 拟 订 的 投 资 原 则, 对 基 金 经 理 做 出 投 资 授 权 ; 5 对 超 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及 基 金 经 理 权 限 的 投 资 项 目 作 出 决 定 监 察 稽 核 部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对 各 岗 位 各 部 门 各 机 构 各 项 业 务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其 在 风 险 控 制 中 主 要 职 责 是 : 1 根 据 各 项 风 险 的 产 生 环 节, 和 相 关 的 业 务 部 门 一 起, 共 同 制 定 对 风 险 的 事 前 防 范 和 事 后 审 查 方 案 ; 2 就 各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评 价 报 告 及 建 议 职 能 ; 3 调 查 公 司 内 部 的 违 规 案 件, 协 助 监 管 机 构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 4 对 基 金 运 作 和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与 稽 核, 并 向 总 经 理 汇 报 (3)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20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公 司 各 部 门 对 自 身 业 务 工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的 自 我 检 查 和 控 制 公 司 各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达 到 : 1 一 线 岗 位 双 人 双 职 双 责, 互 相 监 督 ; 直 接 与 交 易 资 金 电 脑 系 统 重 要 空 白 支 票 业 务 用 章 接 触 的 岗 位, 实 行 双 人 负 责 ; 属 于 单 人 单 岗 处 理 的 业 务, 强 化 后 续 的 监 督 机 制 ; 2 相 关 部 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关 键 部 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凭 据 顺 畅 传 递 的 渠 道, 各 部 门 和 岗 位 分 别 在 自 己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各 自 的 职 责, 将 风 险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内 5.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声 明 书 (1)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 (2)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21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成 立 日 期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123,350,416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8]1037 号 联 系 人 : 李 玉 彬 联 系 电 话 :(0755)22168677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总 部 设 在 深 圳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简 称 平 安 银 行, 证 券 代 码 000001), 其 前 身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12 年 6 月 吸 收 合 并 原 平 安 银 行 并 于 同 年 7 月 更 名 为 平 安 银 行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计 持 有 平 安 银 行 59% 的 股 份, 为 平 安 银 行 的 控 股 股 东 截 至 2015 年 6 月 底, 平 安 银 行 在 职 员 工 35,800 多 人, 通 过 全 国 45 家 分 行 855 家 网 点 为 客 户 提 供 多 种 金 融 服 务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25,705.08 亿 元, 较 年 初 增 长 17.56%; 存 款 余 额 16,551.12 亿 元, 较 年 初 增 长 7.95%; 贷 款 和 垫 款 ( 含 贴 现 )11,878.34 亿 元, 较 年 初 增 长 15.92% 营 业 收 入 465.7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4.09%; 净 利 润 115.8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5.02%; 资 本 充 足 率 10.96%,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及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8.85%, 满 足 监 管 标 准 平 安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下 设 市 场 拓 展 处 创 新 发 展 处 估 值 核 算 处 资 金 清 算 处 规 划 发 展 处 IT 系 统 支 持 处 督 察 合 规 处 外 包 业 务 中 心 8 个 处 室, 目 前 部 门 人 员 为 55 人 2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陈 正 涛, 男, 中 共 党 员, 经 济 学 硕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高 级 理 财 规 划 师 国 际 注 册 私 人 22

银 行 家, 具 备 中 国 证 券 业 执 业 证 书 长 期 从 事 商 业 银 行 工 作, 具 有 本 外 币 资 金 清 算, 银 行 经 营 管 理 及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经 营 管 理 经 验 1985 年 7 月 至 1993 年 2 月 在 武 汉 金 融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任 教 ;1993 年 3 月 至 1993 年 7 月 在 招 商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任 客 户 经 理 ;1993 年 8 月 至 1999 年 2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武 昌 支 行 任 计 划 信 贷 部 经 理 行 长 助 理 ;1999 年 3 月 -2000 年 1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青 山 支 行 任 行 长 助 理 ;2000 年 2 月 至 2001 年 7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公 司 银 行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2001 年 8 月 至 2003 年 2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解 放 公 园 支 行 任 行 长 ; 2003 年 3 月 至 2005 年 4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机 构 业 务 部 任 总 经 理 ;2005 年 5 月 至 2007 年 6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硚 口 支 行 任 行 长 ;2007 年 7 月 至 2008 年 1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同 业 银 行 部 任 总 经 理 ; 自 2008 年 2 月 加 盟 平 安 银 行 先 后 任 公 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产 品 及 交 易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一 直 负 责 公 司 银 行 产 品 开 发 与 管 理, 全 面 掌 握 银 行 产 品 包 括 托 管 业 务 产 品 的 运 作 营 销 和 管 理, 尤 其 是 对 商 业 银 行 有 关 的 各 项 监 管 政 策 比 较 熟 悉 2011 年 12 月 任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2013 年 5 月 起 任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副 总 裁 ( 主 持 工 作 ); 2015 年 3 月 5 日 起 任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总 裁 3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银 监 会 核 准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截 至 2015 年 6 月 底,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托 管 净 值 规 模 合 计 2.10 万 亿,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26 只, 具 体 包 括 华 富 价 值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华 富 量 子 生 命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信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商 保 证 金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平 安 大 华 日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新 华 一 路 财 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阿 里 一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 吴 中 证 可 转 换 债 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大 华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红 塔 红 土 盛 世 普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财 富 金 3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活 期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阿 鑫 一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增 盈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鹏 华 安 盈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平 安 大 华 新 鑫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万 银 多 元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海 进 取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天 弘 普 惠 养 老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 吴 移 动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大 华 智 慧 中 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 金 通 用 鑫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嘉 合 磐 石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大 华 鑫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23

1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理 念 和 经 营 风 格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确 保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性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确 保 业 务 的 安 全 稳 健 运 行, 促 进 经 营 目 标 的 实 现 2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有 总 行 独 立 一 级 部 门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是 全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管 理 和 运 营 部 门, 专 门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的 职 权 和 能 力 3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控 制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基 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利 用 行 业 普 遍 使 用 的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监 控 子 系 统,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2 监 督 流 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监 控 子 系 统,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24

等 内 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 监 督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5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9 号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1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9 号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0-4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光 裕 成 立 时 间 :2001 年 12 月 27 日 电 话 :0755-23982338 传 真 :0755-23982328 联 系 人 : 黄 念 英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68-666 网 站 :www.ccfund.com.cn 2. 代 销 机 构 (1)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电 话 :021-38637673 传 真 : 021-50979507 联 系 人 : 张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699-999 (2)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情 况 详 见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9 号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1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9 号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1 层 26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光 裕 电 话 :0755-23982338 传 真 :0755-23982328 联 系 人 : 张 真 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68-666 三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经 办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甲 6 号 SK 大 厦 36-37 层 负 责 人 : 张 学 兵 电 话 :0755-33256666 传 真 :0755-33206888 联 系 人 : 李 雅 婷 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 平 电 话 :010-58153000 传 真 :010-85188298 联 系 人 : 李 妍 明 27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 证 监 许 可 [2016]743 号 文 注 册 公 开 募 集 ( 一 ) 基 金 类 别 运 作 方 式 及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类 别 :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 期 ( 二 ) 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和 设 在 深 圳 北 京 上 海 的 直 销 机 构, 以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公 开 发 售 ( 三 ) 募 集 期 限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 基 金 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 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 进 行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 四 ) 募 集 规 模 本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本 基 金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为 30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包 括 募 集 期 利 息 ), 规 模 控 制 的 具 体 办 法 参 见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五 )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六 )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及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最 长 为 3 年, 在 每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均 设 置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在 运 作 期 间, 如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连 续 15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则 管 理 人 将 在 满 足 条 件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前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 提 前 到 期 日 为 过 渡 期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距 离 满 足 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进 入 过 渡 期 在 过 渡 期 内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在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净 值 折 算 为 1.00 元 过 渡 期 结 束 后, 本 基 金 将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同 时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28

同 生 效 后 首 个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为 18%, 此 后 每 个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披 露 过 渡 期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不 含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之 前 不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的 一 段 期 间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最 长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至 最 长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七 ) 保 本 金 额 1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2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3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 八 ) 基 金 的 保 本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的 后 续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当 期 有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的 约 定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持 有 到 期 而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情 形 的,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九 )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就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由 担 保 人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本 基 金 的 担 保 人 为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29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止 自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的 后 续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 十 )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和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2. 认 购 方 式 (1) 本 基 金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2) 投 资 者 认 购 前,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3)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3.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本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 投 资 人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若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高 于 该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还 应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价 格 和 认 购 费 用 1.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 价 格 : 人 民 币 1.00 元 3.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具 体 如 下 : (1)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金 额 ( 含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100 万 元 以 下 1.0% 100 万 元 ( 含 )-300 万 元 0.6% 300 万 元 ( 含 )-500 万 元 0.2% 30

500 万 元 以 上 ( 含 ) 每 笔 1000 元 注 : 上 述 认 购 费 率 适 用 于 除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2) 特 定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金 额 ( 含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100 万 元 以 下 0.2% 100 万 元 ( 含 )-300 万 元 0.12% 300 万 元 ( 含 )-500 万 元 0.04% 500 万 元 以 上 ( 含 ) 每 笔 1000 元 注 : 上 述 特 定 认 购 费 率 适 用 于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具 体 包 括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委 托 的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养 老 金 产 品 如 未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本 公 司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可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4.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对 于 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认 购,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1.0%, 这 100,000 元 在 认 购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10 元,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1.00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数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1+1.0%)=99,009.90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 购 份 额 =(99,009.90+10)/1.000=99,019.90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99,019.90 份 基 金 份 额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31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十 二 ) 认 购 的 确 认 对 于 T 日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认 购 结 束 后 的 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者 应 在 本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查 询 最 终 确 认 情 况 ( 十 三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的 保 管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32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二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33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34

4 赎 回 遵 循 后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的 相 反 顺 序 进 行 赎 回, 优 先 赎 回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的 距 离 赎 回 时 点 最 近 的 认 购 申 购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本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 元, 投 资 人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若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高 于 该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还 应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 2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3 本 基 金 单 笔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00 份, 投 资 人 全 额 赎 回 时 不 受 该 限 制 ; 4 本 基 金 不 对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35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1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具 体 如 下 : (1)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率 100 万 元 以 下 1.2% 100 万 元 ( 含 )-300 万 元 0.8% 300 万 元 ( 含 )-500 万 元 0.4% 500 万 元 以 上 ( 含 ) 每 笔 1000 元 注 : 上 述 申 购 费 率 适 用 于 除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2)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率 100 万 元 以 下 0.24% 100 万 元 ( 含 )-300 万 元 0.16% 300 万 元 ( 含 )-500 万 元 0.08% 500 万 元 以 上 ( 含 ) 每 笔 1000 元 注 : 上 述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适 用 于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具 体 包 括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委 托 的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养 老 金 产 品 如 未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本 公 司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可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由 申 购 者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申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长 城 久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具 体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2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36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期 赎 回 费 率 1 年 以 内 2.0% 1 年 ( 含 )-2 年 1.5% 2 年 ( 含 )-3 年 1.0% 3 年 ( 含 ) 以 上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归 基 金 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长 城 久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具 体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特 定 行 业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其 中,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对 于 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申 购,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 净 申 购 金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100,000 元,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50 元, 其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100,000/(1+1.2%)=98,814.23 元 申 购 费 用 =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 购 份 额 =98,814.23/1.150=85,925.42 份 即 投 资 者 缴 纳 申 购 款 100,000 元, 获 得 85,925.42 份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2.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