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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致 :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引言 一 本的依据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或 东方财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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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石观群, 男,1971 年生,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湖南大学会计系大专毕业, 会计师, 中共党员 2005 年 4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 副总裁 财务总监,2010 年 3 月起担任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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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 一 ) 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程序... 3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5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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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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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 : 独立董事曹惠娟女士 ( 主任委员 ) 独立董事朱晓东先生 董事刘国华先生 提名委员会 : 独立董事曹惠娟女士 ( 主任委员 ) 董事长张成康先生 独立董事王惠芬女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独立董事朱晓东先生 ( 主任委员 ) 董事长张成康先生 独立董事曹惠娟女士 战略委员会 :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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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 2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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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 方可与其他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已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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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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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勤勉的履行董事义务与职责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2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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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由董事桂松蕾 ( 独立董事 主任委员 ) 张建平 ( 独立董事 ) 王永辉组成 ( 三 ) 以 8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根华先生为总裁, 聘任安德军先生 王永辉先生 贾双燕女士为副总裁, 聘任蔡晓芳女士为财务总监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 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承诺人 : 刘春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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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件 同意聘任曾茂军先生为公司总裁, 任期 3 年, 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简历见附 四 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刘晓彬先生担任公司执行总裁, 聘任黄朔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聘任卜义飞先生 曾光先生 徐建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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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公司向第三届董事会各位董事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声明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中,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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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议通过 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届满, 根据 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曹惠娟 王惠芬 朱晓东, 任期自本议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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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名李卫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 提名吴卫红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4) 提名杨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5) 提名张云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简历附后 ) 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按照累积投票方式分别进行逐项表决 董事会中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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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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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王斌康王斌康 王春华 狄爱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苏茂先王春华 苏茂先 朱新武审计委员会王春华王春华 苏茂先 朱新武提名委员会苏茂先苏茂先 王斌康 苗志国四 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同意聘任苗志国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 简历见附件 ),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请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时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新任非独立董事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任期三年 ( 三 ) 审议 关于推荐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根据符合提名资格的股东推荐,

公司上述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一 ) 公司法 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二 )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 三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四 )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五 ) 最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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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本所 / 本所律师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公司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光库科技实施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 光库科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

各专业委员会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 三 ) 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 :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同意聘任萧泓 (XIAO HONG)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聘任廉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聘任王巍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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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 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相 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具体如下 : 1. 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周勇 先生 孙永辉先生 童慧明先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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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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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议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9 票, 不同意 0 票, 弃权 0 票 经总经理提名, 公司董事会聘鹿晓琨先生 郑维金先生 马中军先生 张振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任期三年, 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4 审议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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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选举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二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 年修订 )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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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1) 战略投资委员会 : 雷菊芳 刘凯列 骆燮龙 索朗欧珠 杜守颖 吴清功 李春瑜, 其中雷菊芳任主任委员 ; (2) 审计委员会 : 李春瑜 雷菊芳 杜守颖, 其中李春瑜任主任委员 ; (3)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雷菊芳 骆燮龙 杜守颖 吴清功 李春瑜, 其中李春瑜任主任委员 董事会专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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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刘质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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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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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致 :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申请人 或 公司 )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精诚律师 ) 依据与发行人签署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担任发行人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指派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出具了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并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出具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出具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 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布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 ), 根据 注册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适用 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的相关声明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 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和 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2 4-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的释义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监管机构审核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关于本次发行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作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发行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九条 第十三条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1 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 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制度健全, 且各机构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根据大华出具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 运营良好, 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 ( 一 ) 款之规定 2 根据公司 2017 年度 审计报告 2018 年度 审计报告 2019 年度 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754.73 万元 6,419.34 万元 6,471.28 万元, 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6,215.11 万元, 经合理测算,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 ( 二 ) 款之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可转债拟募集资金规模为 2.19 亿元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合并口径净资产为 6.29 亿元, 资产负债率为 40.38%, 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2.19 亿元, 占最近一期合并口径净资产的比例为 34.82%, 资产负债率为 53.23%, 公司资产负债率仍保持在合理水平 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6,215.11 万元, 具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息 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现金流量情况表现正常, 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 ( 三 ) 款之规定 3 4-1-3-3

4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 ( 二 ) 款之规定 5 公司专注于健康监测和肾科医疗板块, 公司主营业务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或者参股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报告期内, 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优异, 现金流健康,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 ( 三 ) 款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 ( 四 ) 款之规定 7 经大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419.34 万元和 6,471.28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554.79 元和 6,163.44 万元, 最近二年盈利, 公司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 ( 五 ) 款之规定 8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公司财务性投资余额为 78.08 万元, 占当期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0.13%, 占比较低且该拆借资金已经收回, 因此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 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款项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 ( 六 ) 款之规定 二 公司不存在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具体如下 : 1 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 不存在公司及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 不存在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 4-1-3-4

4 不存在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 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5 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 6 不存在违反 证券法 规定, 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 公司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 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即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 ( 一 ) 款之规定 2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即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 ( 二 ) 款之规定 3 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 ( 三 ) 款之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 本次发行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六日出具正本三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 5 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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