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投資金融工具與衍生性金融商品 5-1 第五章 投資金融工具與衍生性金融商品 IAS 39 金融工具: 認列與衡量 的主要內容, 大抵有三個部分, 即金融工具投資 衍生性工具與避險的會計處理 不過, 本章僅就金融工具中的金融資產予以介紹 至於衍生性類金融工具與避險的會計處理, 則留至下一章再予說明 有關金融工具投資一項, 過去, 都是依 IAS 39 的規定來處理, 不過, 金融工具投資的規定, 將於 2015 年被 IFRS 9 所取代 由於 IFRS 9 的相關規定, 係以 IAS 39 所規範的金融資產為對象, 且其會計處理方法, 皆源自 IAS 39, 因此, 對於 IAS 39 的相關規定, 仍有必要加以說明 權益證券與債務證券 : 有關投資工具的種類, 可以二分為金融工具與非金融工具 而金融工具的類別, 在會計上, 又可以區別為兩大類, 即衍生性類與非衍生性類的金融工具 由於衍生性類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方法, 是將其視為金融工具來處理, 因此, 自是應先明白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方法, 方合道理 經由上面的說明可知, 金融資產也可以區別為兩大類, 即衍生性類與非衍生性類的金融資產 其中, 非衍生性類的金融資產, 又可以依其投資工具, 予以區分為權益證券與債務證券 然則, 其意義與內容為何? 茲予說明如下 :
5-2 會計及財務分析 權益證券 (Equity Securities): 所謂權益證券, 是指用以表彰對某個體所有權的有價證券, 例如普通股與優先股 至於認股權證與股票賣權和買權 (Put and Call Options), 則屬衍生性類的金融資產 債務證券 (Debt Securities): 所謂債務證券, 是指用以表彰對某個體擁有債權的有價證券, 例如中央公債 國庫券 公司債 商業本票與可轉讓定期存單 此外, 取決於投資者的可贖回優先股, 以及屆某特定日將予以強制贖回的優先股, 亦屬債務證券的範圍 除了上列意義鮮明的權益證券與債務證券之外, 尚有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優先股與可收回優先股, 由於其中含有嵌入的衍生性類金融工具, 因而 IFRS 將其歸類為混合工具 (Hybrid Instrument) 或複合金融工具 一 術語說明權益證券與債務證券的投資, 是會計上過去所使用的術語 不論是權益證券與債務證券, 亦不論其為發行或投資, 都可以將其稱之為金融工具 ( 或金融商品,Financial Instrument) 由於 IAS 32 與 IAS 39 是以金融工具來說明, 而金融工具又必須以權益工具 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來定義, 因此, 先就權益工具 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予以定義, 最後再說明金融工具的內涵 權益工具 (Equity Instruments): 從定義來說, 所謂權益 (Equity), 是指某特定企業其資產減除負債後的剩餘權利 至於用來表彰該特定企業其剩餘權利的合約權利, 則稱之為權益工具 例如發行公司的普通股, 以及可以按某特定價格購買某特定數量普通股的認股權證 值得一提的是, 所稱權益工具, 是從發行企業的觀點來說, 如果是從投資者的角度而言, 其將為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 (Financial Assets): 所稱金融資產, 是指現金與權利 至於前述權利的內容, 是指取得他公司股票 債券 票券與外匯等金融工具的資產 顯然, 所稱權利, 可以是表彰對特定貨幣數量的請求權利, 或是表彰對特定權益
第五章投資金融工具與衍生性金融商品 5-3 的請求權利, 總而言之, 則可稱為是表彰對特定金融工具的請求權利 茲舉數例予以說明如下 : 取得表彰某一企業其所有權的憑證 例如持有他公司的股票 企業有權利自另一方收取現金, 或收取其他金融資產的書面合約 例如應收款項 債券投資 票券投資與外匯投資 可能按有利的條件, 與他人進行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約權利 例如取得他公司的股票買權或股票賣權 以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 作為交割標的物的 非衍生性類金融工具, 其總價固定, 但是, 標的物數量不固定的合約權利 例如企業出售一塊土地, 並約定於日後某特定日, 收取總價為 $100,000 的本公司股票 由於標的物為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 且數量不固定, 因而視為金融資產 換句話說, 出售時, 仍應借記 應收土地售價款, 金額為 $100,000 以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 作為交割標的物的 衍生性類金融工具, 假若其標的物數量固定, 但是, 總價不固定的合約權利 例如企業與他人簽訂購買股票的遠期合約, 其交割標的物為企業本身的普通股, 履約股數為 1,000 股, 不過, 雙方約定將以現金淨額交割, 或約定將以股份淨額交割, 亦即購買股票的遠期合約於日後交割時, 交易雙方約定不採總額交割者 此外, 目前每股普通股的市價大於購買股票的遠期合約的履約價 由於普通股的市價大於履約價, 因而日後將可收取現金或股票 此種不採總額交割的 衍生性類金融工具, 若對企業有利, 仍得視為金融資產 反之, 假若在財務狀況表日, 普通股的市價小於購買股票的遠期合約的履約價, 若此, 企業日後將支付現金或股票, 因而將成為金融負債 值得一提的是, 前舉之例為購買股票的遠期合約, 今若改為出售股票的遠期合約, 則將與前面所述相反 亦即普通股的市價若小於履約價時, 日後將可收取現金或股票, 因而將成為金融資產 ; 反之, 若普通股的市價大於履約價, 企業日後將支付現金或股票, 因而將成為金融負債
5-4 會計及財務分析 上面所述, 是就衍生性類與非衍生性類的金融工具來定義, 不過, 其中的 與, 是屬衍生性類的金融工具, 因而留至下一章再予說明 金融負債 (Financial Liability): 會計上所稱的負債, 是指企業很有可能於日後流出經濟利益給其他個體, 且金額可以合理估計的義務 至於其經濟利益流出的方式, 則可能是移轉資產或提供勞務 假若日後所移轉的資產為金融資產, 自是應將此種日後必須移轉金融資產的義務, 歸類為金融負債 茲舉數例予以說明如下 : 企業在未來有交付現金或交付其他金融資產的合約義務 例如應付款項與不可轉換的應付公司債 企業在未來有可能會按不利於己的條件, 與他人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約義務 例如企業所發行的股票賣權或股票買權, 假若允許持有人以非總額交割進行交割者, 將使企業存在日後交付現金或股票給他人的或有義務 上面所述的, 由於涉及賣出股票賣權或賣出股票買權, 且採非總額交割者, 亦即屬衍生性類金融工具的範疇, 因而留至下一章再予說明 不過, 金融負債也有可能是以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作為交割的標的物 例如 : 以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 作為交割標的物的 非衍生性類金融工具, 不過, 其總價已然固定, 但是, 日後應交付的標的物數量不固定的合約義務 例如企業購買機器時, 雙方言明於未來某特定日, 按機器交付日的股票價格, 計算應交付本公司股票數量, 藉以償還貨款 由於標的物為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 且數量不固定, 因而應視為金融負債, 亦即在機器交付日, 企業仍應貸記 應付機器款 就其實, 此種以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 作為交割標的物的 非衍生性類金融工具, 其本質係屬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由於其交易對象非為員工, 因而應按資產交付日的市價, 作為公平價值的認定依據
第五章投資金融工具與衍生性金融商品 5-5 反之, 如果以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 作為交割標的物的 非衍生性類金融工具, 不過, 其總價未固定, 但是, 應交付的標的物數量已然固定, 若此, 則應將其視為是權益工具 例如, 公司於發行股票之前, 先交付換股憑證 ( 或股條 ), 若此, 發行公司應貸記 待發行普通股本 以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 作為交割標的物的 衍生性類金融工具, 不過, 其標的物數量固定, 但是, 日後用以交換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其數量不固定的合約義務 例如企業發行股票買權或賣權, 但是, 其交割方式係屬非總額交割者, 若此, 發行公司必然會承擔日後交付股票或現金的或有義務, 因而歸類為金融負債 究其實, 衍生性類金融工具 所記載的名目本金(Nominal Principle), 祇是用來計算日後交割結清時應予收付的現金, 因此, 數量都為固定 綜合上面的說明可知, 屬於金融負債的償付工具, 可能是金融資產, 也可能是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 如果償付的工具是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 尚應再依是否為 衍生性類金融工具 予以區分 ; 如果為是, 其交割方式, 應屬非總額交割者 ; 反之, 如果為否, 那麼, 其應交付的數量應為不固定, 但是, 卻屬固定者 金融工具 (Financial Instruments): 所謂金融工具, 是指交易事件的一方會產生金融資產, 而另一方同時會產生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約 例如 : 發行普通股時, 發行者會產生權益工具, 反之, 購買者則會產生金融資產 發行公司債時, 發行者會產生金融負債, 反之, 購買者則會產生金融資產 公司發行以企業本身權益工具為交割標的物的股票買權, 且採總額交割時, 發行公司會產生權益工具, 反之, 購買者則會產生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