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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客户职业表 职业 职业 职业 名称 名称 名称 60200 食品 饮料生产加工人员 61500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人员 62800 电力 热力 气体 水生产和输配人员 60300 60400 60500 60600 60700 60800 60900 61000 61100 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 61600 米矿人员 62900 建筑施工人员 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纺织 针织 金属冶炼和压延 61700 63000 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印染人员加工人员人员 纺织品 服装 和皮革 毛皮机械制造基础 61800 制品加工制作加工人员 63100 生产辅助人员 人员 木材加工 家具金属制品制造其他生产制造及有关与木制品制作人 61900 69900 人员人员员 纸及纸制品通用设备制造 62000 生产加工人员人员 70000 军人 印刷和记录专用设备制造 80000 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 62100 媒介复制人员人员人员 ( 若选择此项, 请 文教 工美 在下方填写具体职业 体育和娱乐用 62200 汽车制造人员 或谋生手段 ) 品制作人员 具体职业或谋生手段 : 石油加工和炼焦 煤化工 62300 制作人员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62400 人员 61200 医药制造人员 62500 61300 化学纤维制造人员 62600 61400 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62700 铁路 船舶 航空设备制造人员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人员计算机 通信在校学生 离退休和其他电子设 99999 人员备制造人员仪器仪表制造人员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人员 存款人 / 代办人签名 : 日期 : 年月日 2019-11 版

永丰银行 ( 中国 ) 个人银行账户综合服务协议 CSR-002 2019.11

个人客户 ( 下称 客户 ) 同意, 其作为开户申请人向永丰银行 ( 中国 ) 有限公司 ( 下称 银行 ) 提交 个人客户开户 ( 卡 ) 申请书 即为已阅读 理解并接受本综合服务协议 ( 下称 服务协议 ) 的所有条款, 尤其是标注为黑粗体的条款,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提请银行予以说明 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及本服务协议的约定, 为客户开立相关账户及提供服务, 并共同遵守之 本服务协议内容 : 壹 永丰银行 ( 中国 ) 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2 贰 永丰银行 ( 中国 ) 传真交易服务协议 9 叁 永丰银行 ( 中国 ) 银行卡章程 10 肆 永丰银行 ( 中国 ) 手机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13 伍 永丰银行 ( 中国 ) 手机银行章程 15 1 / 17 CSR-002 2019.11

壹 永丰银行 ( 中国 ) 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第一条一般约定事项 ( 一 ) 客户承诺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办理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 使用 变更 撤销业务 ( 二 ) 客户申请开立账户及使用服务时应出示并提交法律法规及银行要求的证明文件原件, 完整填写相关申请材料, 对所提交的所有证件及文件的真实性 完整性 有效性 合法性负责, 并对业务意愿的真实性负责 如银行发现客户违反以上承诺或客户以上承诺不属实, 银行有权拒绝开户申请 中止账户业务 进行销户或采取其他控制账户交易或服务措施, 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损害由客户自行承担, 对银行造成损失或损害的, 客户有义务予以赔偿 ( 三 ) 本协议签订后, 银行如将相关作业委外处理, 客户同意银行以公告于营业场所 银行官方网站或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二条客户信息采集 使用和披露 ( 一 )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 为业务和管理需要, 银行可收集 处理 传递及应用客户的个人资料 银行对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 包括申请表等 ) 将依法予以保密, 未经客户许可, 银行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客户个人信息 但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或要求而披露者除外 ( 二 ) 银行可为下列目的和用途, 处理 转移及披露客户信息 : 1. 提供服务及审批 管理 执行或实现客户要求或授权的任何交易 ; 2. 履行合规责任 ; 3. 进行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 ; 4. 向客户收取任何欠款 ; 5. 进行信贷调查及获取或提供资信信息 ; 6. 行使或维护银行的权利 ; 7. 出于或满足银行的内部营运要求 ( 包括信用及风险管理 系统或产品研发及计划 保险 审计及管理用途 ) 第三条账户申请与开立 ( 一 ) 客户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为实名制账户 ( 二 ) 客户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应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身份证明文件并接受银行审核 ( 三 ) 客户同意按照银行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信息 ( 如国籍 职业 住宅地址 联系方式 美国身份信息及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 ) 客户承诺对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及信息真实的完整性 有效性 合法性负责 如有伪造 欺诈, 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四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规定, 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分为三类, 即 I 类银行账户 II 类银行账户和 III 类银行账户 ( 以下分别简称 I 类户 II 类户和 III 类户 ) ( 五 ) 银行根据客户要求开立相应账户类型并提供相关服务, 客户需要对账户进行升级 降级 增加 减少 变更服务内容时, 应通过银行提供的渠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实现客户的服务需求 ( 六 ) 客户可在银行申请开立的不同账户类型 数量须依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及银行届时要求为准 ( 七 ) 对于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存在疑义 客户不配合银行身份识别 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 开户理由不合理 开立业务项目与客户身份不相符 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 八 ) 银行有权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 延长开户审查期限 要求客户补充相关资料等进行尽职调查, 必要时有权拒绝开户 ( 九 ) 客户知悉并同意, 无论银行是否核准开立银行账户及银行账户是否终止使用, 银行不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第四条账户的使用 ( 一 ) 账户用途 2 / 17 CSR-002 2019.11

1. I 类户 : 银行提供客户存款 取款 转账 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消费和缴费 2. II 类户 : 银行提供客户存款 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限额消费和缴费 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 贷款发放及归还业务 3. III 类户 : 银行提供客户限额消费和缴费 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 小额消费贷款发放及归还等业务 4. 银行账户可以采取卡 折 单 证以及电子记录等多种形式记载 银行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实现客户的服务需求 ( 二 ) 客户只能用银行账户享有银行已开通与账户类型相应的金融服务 ( 三 ) 为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 客户同意银行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 对账户的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第五条账户管理规则 ( 一 ) 银行提供个人客户 本外币一本通 多币别活期存款, 账户持有人同意并授权银行由汇入款相应的币别自动开通相应币别的子账户, 包含港澳台人士汇款专用的人民币储蓄账户 ( 二 ) 客户开立银行账户及相关服务时所提交的身份证件过期, 应及时办理证件变更手续, 变更手续完成前, 银行有权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提供服务 客户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由客户自行承担 ( 三 ) 客户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主要资料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应及时通知银行并办理变更手续, 由于客户未及时向银行提供变更资料的, 银行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由客户自行承担 ( 四 ) 客户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账户或银行认为客户存在非法 非安全 欺诈风险的情况下使用账户, 银行有权 : 1. 增加核实客户身份的措施, 具体增加的措施以银行届时要求为准 ; 2. 限制或终止账户的使用 ; 3. 不予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 ( 五 ) 个人账户只限客户本人使用, 客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 逃废债务 套取现金 洗钱 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如客户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银行有权 : 1. 限制或终止账户的使用 ; 2. 不予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 ( 六 ) 为保障客户在银行开立账户的资金安全, 客户应配合银行对大额资金收付等的核实查证工作 第六条临柜交易 ( 一 ) 客户于银行柜台进行银行账户的一切操作需在银行营业时间内执行 ( 二 ) 客户应在每次交易后 ( 及离开柜台前 ) 检查交易记录, 以确保相关交易已正确 完整的执行 客户确认并同意, 任何其后要求的错误更正将可能无法执行 第七条印鉴与密码 ( 一 ) 客户在银行的预留印鉴 ( 包括签字及 / 或印章 ) 是银行同意其操作相关账户的依据, 任何以此预留印鉴签署的文件或进行的交易均对客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客户的预留印鉴应清晰 完整 无歧义, 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 ( 二 ) 客户使用银行账户时, 银行将密码作为客户身份识别的依据, 不同业务所依据的密码类别以银行规定为准 银行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及银行届时的规定增加或调整对客户身份识别方式 ( 三 ) 变更预留印鉴 1. 客户变更预留印鉴,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的规定提交书面申请 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变更手续 2. 客户办理变更预留印鉴后, 新印鉴的变更生效日 ( 启用日 ) 为申请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3. 银行有权对于新印鉴启用日之前签署或加盖原预留印鉴的指示或文件, 按原印鉴进行审核及办理相关业务,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或任何损失 ( 包括但不限于在新印鉴生效前存款已被他人按规定手续支取的情况 ), 均由客 3 / 17 CSR-002 2019.11

户承担 ( 四 ) 挂失预留印鉴 1. 客户预留印鉴遗失或被窃, 客户应立即至银行办理相关书面挂失变更手续 为保障客户权益, 在客户未提交书面申请前, 银行可接受口头挂失, 银行在接受客户口头挂失后, 即对账户进行止付 如发生错误口头挂失 ( 如挂失申请非客户意愿等 ) 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2. 客户应自口头挂失日起十五天内持有效证件到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3. 口头挂失后十五天内客户未到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 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口头挂失生效前及失效后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4. 客户须注意, 一旦办理挂失, 银行所有账户将停止支付 ( 即只收不付 ), 包括但不限于取现 转账 汇款等, 直至新印鉴生效 5. 客户挂失后又寻回原印鉴, 客户应持原印鉴和有效证件到银行办理挂失解除手续 6. 银行有权对于办理挂失之前签署或加盖原预留印鉴的指示或文件, 按原印鉴进行审核及办理相关业务,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或任何损失, 均由客户承担 ( 五 ) 银行按照行业通常操作程序并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经合理的形式审查认为有关指示或文件上的签字或印章与预留印鉴相符, 则该等指示或文件中的内容对客户即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如因该等指示或文件是伪造 变造的, 或该等指示或文件上的签字或印章为伪造 变造的或预留印鉴存在误用或冒用 盗用等无权使用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八条交易介质及验证方式 ( 一 ) 客户在开立账户时, 银行将根据客户要求提供账户类型所对应的配套交易介质及验证方式, 交易介质包括且不限于 : 存折 银行卡 电子安全认证工具等用于进行交易的媒介 ; 验证方式包括且不限于 : 账户有效身份证件 印鉴 交易密码 安全验证码等用于检查交易合法性的验证手段 ( 二 ) 客户应妥善保管其身份证件 存折 银行卡 印鉴 交易密码等, 凡通过以上交易介质及验证方式实现的交易, 均视为客户或经客户授权的有效交易 对于客户因保存或使用不当使资料泄露或被人窃取, 其在成功办理挂失前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 三 ) 交易介质如有遗失 被窃或验证方式遗失 泄露的, 客户应立即至银行任一营业场所办理相关书面挂失或变更手续 为保障客户权益, 在客户未提交书面申请前, 银行可接受口头挂失, 银行在接受客户口头挂失后, 即对账户进行止付 如发生错误口头挂失 ( 如挂失申请非本人意愿等 ) 的损失或损害, 由客户自行承担 ( 四 ) 客户应自口头挂失日起十五天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任一营业场所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口头挂失后十五天内客户未到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 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口头挂失生效前及失效后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 五 ) 客户须注意, 一旦办理挂失, 银行所有账户将停止支付 ( 即只收不付 ), 包括但不限于取现 消费 转账或更改密码, 直至补办新交易介质或验证方式 ( 六 ) 客户挂失后又寻回原来的交易介质, 客户应持该介质和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任一营业场所办理挂失解除手续 如果客户已申请交易介质补发手续, 则客户的撤销挂失申请将不被受理 第九条文件保存与录音 ( 一 )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银行保留将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进行微缩摄影 扫描 复印或以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存储后, 可自行予以销毁的权利 ( 二 ) 银行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银行有权 ( 但无义务 ) 以录音方式保留客户口头指示或客户与银行有关该服务的任何对话 所有该等录音均属银行所有, 并可视为客户做出指示或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沟通情况的决定性证据, 对客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十条通知 ( 一 ) 客户保证其所提供给银行的资料 ( 不论在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或其他文件 ) 的真实性 有效性 完整性 4 / 17 CSR-002 2019.11

( 二 ) 客户亦承诺以书面通知银行其地址更改或其他保存在银行的有关记录更改 ( 三 ) 银行可以通过下述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或送达 : 1. 以公告方式发送, 以银行在其官方网站 营业场所等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 2. 以专人送递, 在交付预留的任何联系人时即被视为送达 ; 3.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 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 4. 以特快专递方式发送, 在寄出的三个银行营业日后即被视为送达 ; 5. 以信函寄送, 在挂号寄发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后即被视为送达 ; 6. 以电话通知的, 银行向客户及其预留人员拨打电话, 以客户接听电话视为送达 ; 7. 采手机银行或微信公众号提示的, 以提示视为通知 ; 8. 若客户与银行约定在银行柜台领取信件或对账单, 不论客户是否已领取也不论客户何时领取, 皆在银行将信件或对账单从系统中生成之日视为送达 ; 9. 以任何其他形式发送, 则应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因客户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而无法通知的, 由客户承担无法通知的责任 ( 四 ) 如银行认为无法根据最后登记地址向客户投递信件, 银行可全权决定不再寄出信件 ( 包括月结单 交易明细或其他通知等 ) 到该地址 ( 五 ) 与账户有关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的传递风险由客户承担 银行对以邮寄 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进行的传送或递交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准确 中断 错误 延误或传递失败的,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 六 ) 客户对银行的通知, 应自书面通知送达银行营业场所后生效 第十一条存款账户月结单 ( 一 ) 存款账户月结单 ( 以下称月结单 ) 每月发送一次, 客户书面申请免寄送月结单的除外 若账户在相关期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 ( 不含银行结息 ), 银行有权不向客户寄送当期的月结单 ( 二 ) 客户应定期与银行核对账务, 客户发生账务后可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 月结单 手机银行等方式核对账务, 如有异议应及时向银行提出, 如果客户自交易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以自然日计算 ) 未就账户信息提出疑问的, 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 三 ) 银行对于客户的查询或异议, 应立即进行调查, 并于收受查询或异议当日起三十日内 ( 以自然日计算 ) 将调查结果, 以书面通知客户 如银行调查结果, 查明交易记录确有不正确情事时, 应立即更正 ; 如银行调查未发现有误, 该交易即以银行所保留的交易记录内容为准 ( 四 ) 如月结单无法送达客户的, 出于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及资金安全的考虑, 银行有权且客户同意银行可以暂停或终止向客户寄送或发送月结单, 及 / 或暂停或终止客户相关服务或相关账户的使用 银行并无义务保管客户的任何月结单及来往通讯 ( 五 ) 月结单以邮寄方式发送, 客户向银行预留的最新地址在中国内地的, 在向该地址投寄 48 小时后视为送达 ; 客户向银行预留的最新地址不在中国内地的, 在向该地址投寄后满 7 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汇率 ( 一 ) 客户向银行做出的所有付款指示, 应以与账户或服务相关的币种支付 除非银行和客户另有约定, 银行在提供任何服务涉及结售汇 外汇买卖的, 应适用银行公布的汇率 ( 二 ) 银行在决定该等汇率时可以根据通行的市场做法考虑相关融资市场实时报价和订约的汇率, 且由于市场汇率的持续变化, 银行决定的该等汇率可能不是当日最好的汇率而且可能 ( 甚至大幅 ) 劣于当日银行公布的牌价 第十三条于营业日交易时间受理指示 ( 一 ) 任何有关账户交易的指示, 须依照银行为该等交易所不时订定的交易时间办理 银行保留权利于外币所属国家的国定假期不予办理有关外币存款的交易 ( 二 ) 银行对资金转账或传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迟延, 信息传输途中可能发生的任何错误 遗漏 毁损或对收到的信 5 / 17 CSR-002 2019.11

息的错误解释, 不承担责任 ( 三 ) 如果客户向银行发送的任何文件 ( 包括任何指令 确认 合同或交易 ) 因任何原因未注明日期, 银行在收讫日加盖在该等文件上的时间印章所显示的日期和时间, 应作为该等文件的日期和时间的最终证明 第十四条入账 ( 一 ) 如银行在其不时设定的一天内相关截止时间前未收到汇入款指示 / 通知, 则有关资金 ( 无论何种币种 ) 将不会在当日入账 资金实际入账前不计付利息 ( 二 ) 对于从境外银行通过境外电汇将款项汇入客户银行账户, 银行将根据境外汇款行的付款指示 / 通知将相关汇款贷记入客户账户 客户同意若在银行做出贷记后, 境外汇款行出于任何原因 ( 包括但不限于其为遵守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 ) 未能汇出相关款项而导致银行未收到已经贷记的款项, 或境外汇款行要求撤回该等汇款, 则客户应立即无条件退还银行先前已贷记入客户账户的款项, 银行有权从相关账户或客户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借记相关款项, 并且银行无义务负责客户或任何其他方因此所产生的任何损失 ( 三 ) 存汇入款如因银行误录入账号 户名 金额 操作错误或电脑设备故障等原因, 致发生误入客户账户或溢付金额的, 银行有权立即自客户账户扣还相应款项并更正账户记录 ; 如已被支取, 一经银行通知, 客户同意无条件立即返还 第十五条公告与变更 ( 一 ) 银行有权随时决定修订本协议及所提供服务有关的其他条款 有关修订悉依银行营业场所 官方网站或手机银行等银行渠道发布公告为准 如客户在银行公告变更生效日后继续使用银行账户, 视为客户已接受上述变更 ( 二 ) 客户同意授权银行从其账户主动扣划应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悉依银行营业场所或官方网站所发布公告为准 ( 三 ) 客户知悉并同意, 由于技术原因, 银行无法确保系统不间断无差错运行, 但出于账户维护升级的需要而停止银行账户的部分或全部时, 银行将提前通过营业场所 官方网站或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银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 ( 一 ) 如果银行认为客户发出的任何指令有歧义或冲突或银行获悉就任何账户存在任何争议, 在该等歧义或冲突或争议未令银行满意地解决前, 银行有权 ( 但无义务 ) 选择不按该等指令行事 ( 二 ) 如果银行未持有有效的账户交易授权书, 银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 第十七条休眠户处理 ( 一 ) 客户银行账户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 银行将客户账户列入休眠账户 : 1.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连续一年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 ( 不含银行结息交易 ); 2. 账户余额小于等值人民币 10 元 ( 不含 ); 3. 客户不存在尚未清偿银行的债务或金融产品等未清算资金等情况的 ( 二 ) 休眠账户按日计息 按季结息, 休眠账户可以入账 激活休眠账户, 银行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资料, 并与客户核实相关信息, 客户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撤销账户 ( 一 ) 银行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 得随时终止客户各类账户, 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 1. 账户的维持或操作, 因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而被禁止或变得不合法 / 不合规 ; 2. 客户被列入国际组织 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 且相关名单禁止提供账户服务 禁止交易之列 ; 3. 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被用作偷逃税款 逃废债务 套取现金 洗钱等任何不合法或不正当的用途 ; 4. 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可能从事金融犯罪或其他非法活动, 或与金融犯罪或其他非法活动存在关联 ; 5. 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非法使用任何账户 将任何账户出租出借或提供给其他人士使用 ; 6. 银行依监管规定 要求采取相关行动 ( 二 ) 客户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发现客户银行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 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 并 6 / 17 CSR-002 2019.11

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 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专户核算 ( 三 ) 客户申请撤销账户的, 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并按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客户尚未清偿银行债务的, 不得申请撤销该相关账户 ( 四 ) 客户撤销账户时, 银行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将相关账户余额在扣除有关银行费用后退还给客户 账户撤销后, 银行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暂停账户交易或非柜面渠道业务 ( 一 )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在自开户之日后第一个自然日起连续六个月内无交易记录 ( 不含银行结息 ), 银行将按监管规定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渠道交易 ( 非柜面渠道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动账业务, 下同 ), 客户待银行进行身份重新核实后恢复该账户业务功能 ( 二 ) 银行认定的客户银行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 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应进行核实, 经核实后仍然认定客户 银行账户可疑或无法联系上客户的, 银行可对该账户进行停止支付或暂停该账户非柜面渠道业务 ( 三 ) 经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 涉案账户 名单的个人银行账户, 银行有权中止该账户的所有业务 客户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的, 银行将通知客户重新核实身份 如客户未在三日内向银行重新核实身份, 银行有权对其所有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渠道业务 ( 四 ) 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 如客户无法提供合理说明, 或银行无法通过客户留存的联系电话联系上客户核实相关情况的, 银行有权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渠道业务 ( 五 ) 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 出借 出售 购买银行账户, 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 银行有权 5 年内暂停客户账户非柜面业务,3 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出租 出借 出售 购买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客户需要对该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 行政 刑事法律责任 ( 六 ) 银行根据客户主动要求 其他业务协定或公检法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 对客户账户进行交易暂禁 账户冻结等处理 当进行交易暂禁 账户冻结解除时, 需要由原交易申请人 / 单位或按相关业务协定提出申请 若银行因客户业务协定或公检法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 对客户账户进行止付 冻结 解除止付 解除冻结 扣划账户资金等操作而引起纠纷的, 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配合调查 ( 一 ) 客户应配合银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开展的客户身份识别调查工作, 并真实 及时 准确 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 二 ) 客户应配合银行根据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开展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工作, 真实 及时 准确 完整地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若客户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发生变更的, 应在 30 日内向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若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税务合规 ( 一 ) 客户确认其应自行负责了解及遵守其因开立及使用账户及 / 或使用由银行或永丰银行集团成员提供的服务或与之有关而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引起的税务责任 ( 包括但不限于缴税 税务申报或填报纳税有关的其他所需文件 ) 某些国家的税务立法具有域外效力, 而不论客户的住 / 居所地 ( 二 ) 银行及永丰银行集团成员不提供税务意见, 对于客户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开立及使用账户及 / 或银行及永丰银行集团成员提供的服务相关税务责任, 银行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反诈欺 反洗钱 反恐怖主义及其他犯罪 ( 一 ) 银行有权酌情决定实施任何其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于反欺诈 反洗钱 反恐怖主义或其他犯罪的行为 该等行为包括依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对各类业务 ( 尤其是与国际资金划转有关的业务 ) 进行监管 调查及报告等 ( 二 ) 银行出于反欺诈 反洗钱 反恐怖主义或其他犯罪的目的, 为依法实现有效的监管 调查及报告, 如果需要了解将资金汇入客户账户的付款人 接受客户账户中汇出资金的收款人或客户相关业务内容的, 客户应当予以配合 7 / 17 CSR-002 2019.11

( 三 ) 为上述监管 调查及报告的目的, 一经银行要求, 客户应即向银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文件和其他证据 ( 四 ) 如果上述行为延迟或阻碍对客户指示的处理 账户项下的结算或者任何银行根据本协议应履行之义务的, 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银行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将尽可能通知客户 银行不对其根据本协议做出的或未做出的任何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 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息的损失 )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银行免责 ( 一 ) 如由于银行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因素, 包括任何设备故障或失灵, 而导致银行延迟或无法向客户提供任何设备 设施或服务, 银行概不负责 对客户或任何第三者因银行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或无法向客户提供任何设备 设施或服务而引起或与此相关的任何间接或最终损失, 银行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 对于不可抗力 ( 包括但不限于战争 自然灾害 电力供应中断 火灾 地震等 ) 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银行均不承担责任 ( 三 ) 客户使用银行账户时, 如非银行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客户指令识别 处理或执行错误时, 银行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向继承人付款客户身故后, 银行仅在客户的任何继承人提供形式上合法有效并为银行所认可的继承权证明的情况下, 方就该客户的相关账户办理过户或将客户的相关账户内的余额支付给该等继承权证明上所载明的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抵销银行有权在不经事先通知客户或取得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 随时合并或综合客户名下所有或任何账户及抵销或转移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内余额, 以偿还客户对银行在任何账户或任何服务项下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债务 义务或责任, 不论该等债务 义务或责任为连带或单独的 基本或从属的, 或账户内款项与该等债务 义务或责任是否为同一币种 客户在此同意并授权银行执行 ( 或要求执行 ) 任何必要的转账及货币兑换 第二十六条完整协议及可分割性 ( 一 ) 客户填写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 开户申请资料 相关声明文件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 二 ) 如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时, 银行及客户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协议的其他部分效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建议或投诉 ( 一 ) 如客户对银行提供的服务有任何建议或投诉, 可致电银行的客诉专线或致函账户所属营业网点 ( 二 ) 客户的所有建议 投诉将按银行的内部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附则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 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相关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应由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 / 17 CSR-002 2019.11

贰 永丰银行 ( 中国 ) 传真交易服务协议 第一条客户申请开通传真交易服务的, 可于银行约定办理传真交易指示, 银行向客户提供传真交易指示服务 相关服务使适用本协议条款 第二条传真交易服务的适用范围包括定期 / 通知存款与活期存款互转 人民币及外汇经常项目的转账 汇款 结售汇业务 法律法规或另有约定受限制扣账的存款账户不得使用传真交易服务 不涉及资金转移的各项业务不得使用传真交易服务 对于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办理的业务, 银行有权不提供传真交易服务 第三条任何以客户名义通过传真发至银行的指示, 银行有权将该等指示视为已经获得客户完全的授权, 并有权根据该指示及银行与客户之间达成的相关协议, 以无折 无取款密码的方式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四条客户应将传真交易指示文件传真至银行的指定传真机号码 客户的书面传真交易指示应正确清楚并加盖预留印鉴, 如因指示模糊或错误而发生误入账户, 无法入户 或其他任何错误, 由客户自行负责, 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条客户知悉并认可, 传真交易存在欺诈 假冒 欠缺授权 有欠清晰 传送错误及重复等风险 客户特此明确地同意及确认, 对于相关传真交易指示, 银行仅需进行合理的形式审查而无义务查询 核实或确认该等指示的实质上的真实性, 以判断该等指示为客户本人或已获授权代表本人发出的 如该指示在实质上并非客户本人或已获授权本人发出的, 如该等指示符合形式上的真实性, 银行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客户同意, 如果传真指示确是经所列授权人士之授权而发出, 但银行基于善意, 未根据该传真指示行事, 就此而使客户可能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债务, 银行无需承担责任 第六条客户同意, 银行收到传真交易指示文件后, 有权但无义务对该文件的内容及有关交易作进一步确认或查证, 包括以电话方式通过客户预留的电话与客户确认或查证, 并且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 银行如对该传真指示有疑问或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络时, 银行不予办理该笔传真交易业务 第七条客户将确保传真交易指示的原件在传真指示发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送交银行, 客户在本行同名账户的交易可免送交原件 若达三笔传真交易指示原件未送交我行的, 银行有权暂停处理客户的传真交易指示 第八条客户同意并了解应于银行传真交易受理时间 ( 即营业日上午 9 点至下午 4 点 ) 内办理传真交易的指示 若逾受理时间银行有权拒绝受理或视为次营业日交易 第九条客户传真指示交易如有更正或取消的情形, 应于银行尚未进行交易且于银行规定的传真交易受理时间内并以申请传真交易相同的方式 ( 包括签章 ) 办理, 否则不得更正或取消 第十条客户同意, 因不可归责于银行的原因或银行无法预见或控制的原因 (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设备故障 ), 而导致客户的任何损失,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客户承诺, 如银行因接受或执行客户的指示 ( 包括上述第六条所述指示 ) 而导致或承受的所有债务 损失 索偿 诉讼 法律程序 要求 赔偿 费用和开支 ( 无论何种性质也无论如何产生 ), 客户愿意就此向银行全额补偿 9 / 17 CSR-002 2019.11

叁 永丰银行 ( 中国 ) 银行卡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永丰银行 ( 中国 )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永丰中国 ) 个人银行卡 ( 以下简称 银行卡 ) 的发行和使用, 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 根据国务院 储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07 号 )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 银发 1999 17 号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 5 号 ) 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永丰中国银行卡是由永丰中国发行的带有 银联 标识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 可在永丰银行营业网点 手机银行和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 自助柜员机 ( 以下简称 ATM 机 ) 上使用 银行卡具有查询 现金取款 消费 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永丰中国银行卡为纯芯片卡, 持卡人可在具备相应功能的设备上进行交易 第四条凡在永丰中国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并自愿接受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客户均可凭本人真实 合法 有效的身份证件, 向永丰中国申请银行卡 客户申请银行卡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 如实填写永丰中国相关申请表, 确认接受和遵守本章程 个人代理他人办理银行卡的, 须在申请表中增加填写 授权代办人开户信息 及 代办理由 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银行卡的数量原则不得超过 3 张 如为单位批量开卡, 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对于代理开立的银行卡, 持卡人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永丰中国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五条持卡人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 因持卡人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 造成持卡人资金损失等后果, 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若持卡人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 一经发现, 永丰中国有权停用该银行卡, 待持卡人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后再恢复使用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银行卡, 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保管并代为使用 ; 办理银行卡申领 挂失 换卡等特殊业务时, 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 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七条申请银行卡必须设定密码 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办理消费结算 取款 转账汇款等业务凭密码进行交易 ( 小额免密交易除外 ) 第八条持卡人应在银行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中相同的姓名, 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 第九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 银行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 不得出租和转借 因持卡人保管不当 出租和转借他人使用而导致的损失, 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据 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 如存 取款客户回执 POS 消费单据等, 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 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 造成资金损失 为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永丰中国发现持卡人的银行卡存在被他人冒用 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 有权对该卡进行止付 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 应立即向永丰中国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条银行卡与持卡人在永丰中国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I 类户, 同一持卡人仅能开立一个 I 类户 ) 绑定, 并自动关联本人名下的其他子账户 ( 包含港澳台人士汇款专用的人民币储蓄账户及其他币别的个人储蓄账户 )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永丰中国由汇入款相应的币别自动开通相应币别的子账户, 包含港澳台人士汇款专用的人民币储蓄账户 持卡人通过银联渠道 ( 贴有银联标识的 ATM 机或 POS 机商户 ) 办理的各类交易, 均以人民币作为结算币种 其中持卡人在境外通过银联渠道办理的取现或消费交易, 将以银联设定的规则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的各类交易应以其银行卡中存在足够的可用存款余额为前提, 银行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如果可用存款余额不足, 则相关的交易将无法进行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境内或境外 ATM 机上的单笔 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 ATM 设定的最高限额 ( 以较低者为准 ) 持卡人可根据自身的用卡需求以及对银行卡风险控制的需要在永丰中国规定限额 ( 如有 ) 内向永丰中国申请设置或调整境外每日消费限额 永丰中国可不时调整默认境外每日消费限额 银行卡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功能, 持卡人可根据自身的用卡需求以及对银行卡风险控制的需要向永丰中国申请开通小额免密功能, 并可在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内调整限额 10 / 17 CSR-002 2019.11

第十三条发生银行卡遗失或被盗, 持卡人应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口头挂失 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的, 可通过永丰中国手机 客服电话办理 自挂失当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 须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的, 凭本人及代理人 ( 如有 ) 有效身份证件至永丰中国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办理书面挂失后, 持卡人办理补发新卡 挂失销户 重置密码 解除挂失等后续手续, 须本人持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任一永丰中国营业网点办理 如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书面挂失暨补发新卡手续后, 则持卡人的撤销挂失申请将不被受理 持卡人须注意, 挂失手续办妥, 挂失即生效, 银行卡下关联的所有账户将不能通过银行卡进行任何操作 ( 包括但不限于取现 支付或更改密码 ), 直至持卡人补办新卡 销卡或解除挂失 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银行卡产生的一切损失, 由持卡人承担 申请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后, 如需解除银行卡的挂失状态, 持卡人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永丰中国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解除挂失业务不可由他人代理 持卡人因银行卡损坏 到期 ( 芯片卡有效期十年 ) 等原因需要更换新卡的, 须本人持银行卡及有效身份证件至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同时交回原卡 第十四条持卡人因银行卡损坏 到期 ( 芯片卡有效期十年 ) 等原因需要更换新卡的, 须本人持银行卡及有效身份证件至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同时交回原卡 持卡人银行卡过期即无法使用, 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若持卡人输入密码错误次数累计超过 6 次 ( 含 ), 永丰中国将对银行卡进行自动锁定 持卡人应本人持银行卡及有效身份证件至任一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六条银行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 第十七条永丰中国通过手机银行 营业网点及月结单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 持卡人如对交易账务有疑义, 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以自然日计算 ) 提出疑义, 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开户申请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 如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职业等, 应立即通知永丰中国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否则, 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持卡人凭卡在境内 境外 ATM 机上办理业务时, 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吞卡的, 持卡人应立即与 ATM 机所属银行联系并根据 ATM 机所属银行要求办理领卡手续 持卡人因在 ATM 机上发生吞卡造成的其他相关交易延误, 永丰中国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如果由于永丰中国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事件或原因 ( 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机构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 而导致永丰中国未能提供或履行本章程下的任何服务或义务, 永丰中国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永丰中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由于电力 系统通讯故障 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银行卡暂时无法使用的, 永丰中国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 但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持卡人的损失 除永丰中国故意或重大过失外, 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银行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不得以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 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 永丰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理解并同意, 永丰中国可以不时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 ( 包括但不限于公告 开户或开卡时提供的书面通知 ) 向持卡人告知有关银行卡使用方面的限制和须知等, 持卡人同意该等限制和须知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 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时应遵守该等限制和须知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理解并同意, 持卡人对银行卡的使用须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方面的法规 账户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法规 外汇管制方面的法规 ) 持卡人同时理解并同意, 如果任何一项服务的提供需要涉及第三方 ( 包括但不限于银联 收单机构 永丰中国以外的其他自动终端所属机构等 ), 则该等服务的提供还需受限于该等第三方可能规定或施加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永丰中国如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由于不遵守本章程 个人银行账户综合服务协议 或有其他违规 违法行为的, 永丰中国有权采取暂停其非柜面交易 限制使用或终止业务关系等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永丰中国通过各营业网点和客服电话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咨询和投诉服务 永丰中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11 / 17 CSR-002 2019.11

章制定银行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 官方网站 (bank.sinopac.com.cn) 等渠道查询 持卡人须按永丰中国规定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若持卡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 永丰中国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七条永丰中国有权修改本章程及调整银行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如果本章程发生修改或银行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 永丰中国将通过营业网点 官方网站 (bank.sinopac.com.cn) 等进行公告 如客户在银行公告变更生效日后继续使用银行账户, 视为客户已接受上述变更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中所称 境内 指的是中国内地 (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本章程中所称 境外 指的是中国内地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 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由永丰中国负责制定 修改和解释 12 / 17 CSR-002 2019.11

肆 永丰银行 ( 中国 ) 手机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个人客户 ( 以下简称 客户 ) 和永丰银行 ( 中国 )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永丰中国 )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就手机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协议双方应予共同遵守 第一条业务定义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 ( 一 ) 手机银行 : 指永丰中国通过移动网络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电子系统, 客户使用手机 PAD 等终端设备, 安装手机银行客户端程序后, 通过网络与其连接, 可获得约定的金融服务 ( 二 ) 身份识别标识 : 指永丰中国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要素信息, 如客户号 ( 用户名 证件号码等 ) 签约手机号 卡号 证件信息 各类密码 云盾证书等 ( 三 ) 密码 : 指客户确认身份的字符信息, 分为登录密码 交易密码 云盾证书密码和短信验证码 登录密码是客户登录手机银行时使用的密码 ; 交易密码是客户在手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投资理财等交易时使用的密码 ; 云盾证书密码是客户对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时使用的密码 ; 短信验证码是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到客户预留的手机号上的 6 位随机密码 ( 四 ) 业务指令 : 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渠道凭借相关的身份识别标识发起的查询 支付结算 投资理财等电子指令的统称 第二条客户权利与义务一 权利 ( 一 ) 客户自愿向永丰中国申请签约手机银行, 经永丰中国审核同意后, 有权根据签约项目享受相应的手机银行服务 ( 二 ) 客户对永丰中国手机银行服务如有疑问 建议或意见, 可拨打客服电话 (86-025-8559-9777) 登录永丰中国官方网站 bank.sinopac.com.cn 进入手机银行客户端 意见反馈 栏位, 或到永丰中国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 义务 ( 一 ) 客户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应在永丰中国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申办银行卡, 并遵守永丰中国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 ( 二 ) 客户应于永丰中国营业网点办理手机银行签约 注销 变更等手续, 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相关资料, 按永丰中国要求填写申请表, 但永丰中国同意可于手机银行客户端办理的业务, 客户可在客户端办理 客户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与所提供的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对于因客户提供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 不完整或资料发生任何重大变更而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三 ) 客户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正规渠道下载安装永丰中国手机银行客户端登录使用, 切勿通过邮件 短信 彩信或其他非永丰中国提供的链接登录 ( 四 ) 客户的签约手机号 卡号 密码等身份识别标识是客户进行手机银行交易的重要要素, 通过上述要素所进行的手机银行操作, 均构成客户的使用行为, 客户应妥善保管, 不将该资料或物品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 包括永丰中国工作人员 ), 或交于任何第三方 ( 包括永丰中国工作人员 ) 使用 对于因泄露 被窃 遗失等原因造成该资料或物品被他人使用的, 客户对该使用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永丰中国一旦执行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发出的业务指令后, 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业务指令 ( 五 ) 客户办理手机银行签约业务, 应确保向永丰中国提供正确且正常使用的手机号 ; 该手机号将被用于在具体交易中接收永丰中国向该手机号发送用于安全认证的短信验证码, 客户须确认短信发送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等信息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是否一致, 并正确输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 ( 六 ) 客户办理手机银行交易密码重置 接收短信验证码的手机号码等所有预留信息资料变更业务的, 应及时到永丰中国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 绑定手机银行的银行卡挂失 手机银行登录密码的重置, 可在手机银行客户端自助办理 对于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客户应及时办理, 否则可能产生无法正常使用手机银行功能 账户资 13 / 17 CSR-002 2019.11

金安全性降低等各类风险 在办妥相关手续并生效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由客户自行承担 ( 七 ) 客户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永丰中国的各类款项 ( 八 ) 客户不得诋毁 损害永丰中国声誉或恶意攻击永丰中国手机银行系统 ( 九 ) 客户办理手机银行业务时, 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 应同时遵守 第三条永丰中国权利与义务一 权利 ( 一 ) 永丰中国有权根据客户资信情况, 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的签约申请 ( 二 ) 因以下原因导致永丰中国未能执行 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客户提交的手机银行业务指令, 永丰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 1. 永丰中国接收的指令信息不明 存在乱码 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等 ; 2. 客户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 3. 客户账户内资金被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 4. 客户未能正确按照手机银行业务规则或服务说明进行操作 ; 5. 因移动运营商原因造成客户迟收或未收到账户交易通知 账户交易验证码等 ; 6. 客户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二 义务 ( 一 ) 在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 永丰中国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发送的手机银行业务指令, 并及时向客户提供查询交易明细 资产余额 账户状态等服务 ( 二 ) 银行在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内可使用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并且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法律适用及管辖法院本协议的成立 生效 履行和解释,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 如发生争议, 应协商解决 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任何一方应向永丰中国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协议的终止客户完成手机银行注销手续后, 本协议即为终止 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撤销客户在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的交易指令, 也不能消除客户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客户在终止前已发送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并应自行承担其后果,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手机银行服务终止的, 永丰中国不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协议的效力和生效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14 / 17 CSR-002 2019.11

伍 永丰银行 ( 中国 ) 手机银行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手机银行业务操作, 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维护个人客户和永丰银行 ( 中国 ) 有限公司的权益,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永丰银行 ( 中国 )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永丰中国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个人手机银行业务, 致力于将电子信息技术与银行业务相结合, 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全面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安全 便利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手机银行业务是指永丰中国依托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 以客户手机等移动设备为终端开办的金融服务业务, 具有账户查询 转账汇款 支付结算 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功能 第四条办理永丰中国手机银行的客户需具备如下条件 : ( 一 )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 ( 二 ) 已在永丰中国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申办永丰中国银行卡 ; ( 三 ) 已阅读并同意遵守 永丰银行 ( 中国 )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第五条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客户端登记个人基本信息 账户信息等注册信息, 并按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后, 自助开通手机银行, 成为手机银行普通客户, 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仅限账户查询功能 客户可在永丰中国银行柜台凭有效身份证件临柜签约, 成为高级客户, 高级客户可享受的服务为永丰中国手机银行可支持的全部业务 第六条客户如需变更或终止手机银行服务, 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永丰中国营业网点, 提交申请表并按照变更或销户 ( 卡 ) 申请流程办理 第七条永丰中国手机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标识是指客户签约手机号 卡号等, 客户身份认证方式是指客户手机银行登录密码 云盾数字证书密码 银行卡密码 短信验证码等 永丰中国根据手机银行业务服务或交易类型的不同, 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认证工具, 以确保客户资金 交易 信息等安全 第八条凡使用正确的客户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进入永丰中国手机银行客户端使用手机银行服务的均视为客户本人合法有效的业务指令, 并视为已被授权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 客户对该操作引起的所有结果承担一切责任 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 永丰中国接收到的手机银行业务指令均视为客户本人发起, 并以该业务指令为依据进行交易处理, 永丰中国无义务另行审查此次手机银行业务的实际使用人或其资格 能力状态 第九条客户使用手机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手机银行登录密码 银行卡密码 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 偷窥, 或利用木马病毒 假网站 假短信 假电话等手段获取, 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 资金被盗 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 二 ) 客户云盾数字证书密码因遗失或保管不善, 被他人冒用或窃用, 可能造成账户信息泄露或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 三 ) 客户更换手机号时, 未及时取消以原手机号开通的永丰中国短信通知服务, 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 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 四 ) 与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 如身份证件 银行卡 预留手机号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 被他人冒用或盗用, 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手机银行, 并可能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条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安全使用手机银行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妥善保管与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 如身份证件 银行卡等, 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 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银行卡号 证件号 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防止被他人利用 ( 二 ) 保护好自己的手机银行登录密码 银行卡密码 云盾数字证书密码 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 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 不要在计算机 电话 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 ; 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移动设备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后, 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 永丰中国都不会向客户打探银行密码 当他人 ( 包括银行人员 ) 向客户打探银行密码时, 请不要提供 15 / 17 CSR-002 2019.11

客户在使用手机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手机银行交易后, 应及时退出手机银行客户端 ( 三 ) 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 ( 如姓名 生日 常用电话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等 ) 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 ( 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 ) 作为密码 ; 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 ( 如银行卡密码 其他网站会员密码 电子邮箱密码等 ), 并做到经常更换 ( 四 ) 采取有效的措施 ( 如采密码 手势 指纹 脸部识别等方式解锁设备 ) 保护用于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手机等移动电子设备的安全, 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 不要在多人共用的移动设备上使用手机银行 ( 五 ) 下载并登录永丰中国官方手机银行客户端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不要通过其他网址 号码或链接登录手机银行 ( 六 ) 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 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 手机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 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如有疑问或需要紧急挂失账户, 应拨打永丰中国客服电话 (86-025-8559-9777) 或到永丰中国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客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签约手机号 银行卡号或手机银行登录密码 银行卡密码 云盾数字证书密码 短信验证码等重要资料, 不得公开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如发生登录密码锁定或密码泄露 遗忘等, 应及时在手机银行客户端自助进行登录密码重置, 或者前往永丰中国营业网点办理手机银行登录密码解锁或者重置 ; 如发生云盾数字证书密码锁定或密码泄漏 遗忘等, 应及时在手机银行客户端关闭云盾证书认证功能并重新下载证书, 或者前往永丰中国营业网点办理云盾证书密码重置 因客户保管不善 处理不及时等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云盾数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后,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 应及时在永丰中国手机银行客户端重新下载新证书 永丰中国仅按照个人客户的有效业务指令提供手机银行服务 对永丰中国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业务指令, 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在如因设备维护或维修 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 网络故障 断电 停电 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部分或全部手机银行业务暂时无法办理, 客户可到永丰中国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非永丰中国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原因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永丰银行 ( 中国 ) 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永丰中国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暂停或终止客户手机银行服务 : ( 一 ) 客户申请开通或使用我行手机银行时提供了伪造或虚假信息 ( 二 ) 客户利用手机银行系统故障 差错获取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 ; 出于非法目的, 利用手机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 三 ) 发生他人假借客户身份盗用手机银行的事件, 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 四 ) 客户未按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用且手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缴付手机银行相关费用 ( 五 ) 客户申请手机银行服务所涉及全部账户已经销户等 ( 六 ) 客户存在恶意操作 恶意攻击, 诋毁 损害永丰中国声誉等情况的 ( 七 ) 绑定手机银行的银行卡因挂失 止付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 ( 八 ) 客户利用手机银行从事上述未提及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 永丰中国不介入客户间纠纷, 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供交易事实证明 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手机银行服务时, 可以拨打永丰中国客服热线 (86-025-8559-9777) 或至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提出投诉, 双方可遵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章程及永丰中国手机银行相关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永丰中国有权基于预防手机银行欺诈 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的目的或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永丰中国手机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永丰中国有权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及业务发展需要对手机银行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或标准 本章程及服务协议相关条款 业务规则及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等进行调整, 上述调整将通过永丰中国官方网站 营业网点或手机银行客户端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 无需另行通知客户 ; 客户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手机银行相关服务, 如客户不愿接受永丰中国公告内容的, 应在公告内容生效前向永丰中国申请变更或终止服务, 如客户未申请 16 / 17 CSR-002 2019.11

变更或终止服务的, 视为同意相关调整, 调整后的内容对客户产生法律约束力, 若客户未遵守变更后的内容的, 永丰中国有权终止或中止提供手机银行服务 第十八条 永丰中国有权不时对手机银行系统 服务功能等进行升级 改造, 并有权增加 变更或终止手机银行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对于系统升级改造 数据迁移转换导致客户账户信息的变更 (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账号 ), 在不影响客户使用前提下, 永丰中国将通过官方网站 营业网点或手机银行客户端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 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为本条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客户在办理手机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章程及相关协议与永丰中国协商解决 协 商不成的, 应向永丰中国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永丰中国手机银行的一切所有权利 ( 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 在任何时候归永丰中国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17 / 17 CSR-002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