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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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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182-5 号 致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根据本所与申请人签署的 律师服务合同, 本所律师作为申请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会议的召集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董事会发出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公告号 : ),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 根据上述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四通新材与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津东安 ) 深圳红马创业基金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深圳红马 ) 天津多恩新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多恩新悦 ) 天津立中明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公司法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8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2 第二部分正文...3 一 本次交易方案...3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4 三 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6 四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7 五 结论性意见...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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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释义 除非本明确另有所指, 以下词语在本中具有如下含 义 : 合众思壮 指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天成 指 长春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通致晟 指 北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招通致晟的全体股东和长春天成的全体股东 标的资产 指 长春天成 100% 股权和招通致晟 100%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会议的召集 年 11 月 19 日, 公司董事会发出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 根据上述通知, 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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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邮编 : 法律意见书 F4-5,C40-3,Building 40, XingFu Plaza. Xindong Road. 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电话 /TEL:(8610) 传真 /FAX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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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市场月报2011年2月.doc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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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冠电气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金冠电气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实施结果的 法律意见书 任高扬法意字 [2015] 第 08-4 号 致 :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贵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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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8

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证法律意见 的补充和修改, 并构成该等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证监会 ) 关于核准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程艳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核准,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神州信息 发行人 公司 ) 通过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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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资产交割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本次交易资产交割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

目 录 一 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2 二 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5 三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8 四 结论意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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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HENAN SHINEWAY LAW FIRM 中国郑州市纬五路 43 号经纬大厦 12 层 (450003) 12/F,JingweiLargBldg, 43Weiwu Road, Zhengzhou, China(450003) 电话 (Tel):

报告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发行人 大唐电信 公 司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认购人 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 周浩 陈勇 叶宇斌 陈灵 康彦尊 黄勇 浙江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世宝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海通开元投

释义 在本文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本所 简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含义 迪森股份 / 公司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德尔家居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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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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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 :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受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下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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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新华医疗 股票代码: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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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 致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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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公司”、“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峥宇律师、韩春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上港集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拟实施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5] 第 号致 :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潮能源 公司 ) 委托, 根据与新潮能源签订的 聘请专项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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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交易涉及之批准与授权 ( 一 ) 如意集团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如意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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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 传真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观意字 (2017) 第 0289 号致 :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指派王维律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唐人神与交易对方签署的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秋华及龙伟华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以下简称 购买资产协议 ) 及其补充协议和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以及唐人神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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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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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青松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 本法律意见仅供航天通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 未经众天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航天通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它材料向投资者披露,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众天律师出具的众天并字 2015 HTTX001 号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上市保荐书深圳证券交易所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证监会 ) 关于核准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程艳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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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粤高速 上市公司 ) 的委托, 担任粤高速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查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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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283 号香港广场 28 楼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的通知公告 (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根据 会议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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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邮编 100027 F5, C,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电话 /TEL:(8610)5086 7666 传真 /FAX:( 8610)6552 7227 网址 /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过户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重字 [2016] 第 0025-4 号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 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重字 [2016] 第 0025-4 号 致 :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神州信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资产重组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并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康达股重字 [2016] 第 0015 号 康达股重字 [2016] 第 0025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康达股重字[2016] 第 0025-1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康达股重字 [2016] 第 0025-2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康达股重字[2016] 第 0025-3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 ) 本所现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 公司法 证券法 及其他现行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 法律意见书 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义 本法律意见书构成构成对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的补充, 仅供神州信息为本次交易之目 2

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相关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 一 ) 神州信息的批准与授权 1 2016 年 5 月 24 日, 神州信息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议案 ; 2 2016 年 6 月 13 日, 神州信息召开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议案 3 2016 年 7 月 19 日, 神州信息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议案 ( 二 ) 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1 2016 年 5 月 23 日, 博飞信投资股东会作出决议, 同意博飞信投资将其持有的华苏科技 11.68% 股份 (11,950,791 股 ) 转让给神州信息, 并签署 购买资产协议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2 2016 年 5 月 23 日, 明通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定, 同意明通投资将其持有的华苏科技 3.49% 股份 (3,570,000 股 ) 转让给神州信息, 并签署 购买资产协议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3 2016 年 5 月 23 日, 凯腾瑞杰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定, 同意凯腾瑞杰将其持有的华苏科技 4.17%(4,270,400 股 ) 股份转让给神州信息, 并签署 购买资产协议 4 2016 年 5 月 23 日, 瑞经达股东会作出决议, 同意瑞经达将其持有的华 3

苏科技 5.25% 股份 (5,372,000 股 ) 转让给神州信息, 并签署 购买资产协议 ( 三 )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6 年 11 月 2 日, 中国证监会核发 关于核准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程艳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2517 号 ), 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上述程序合法 有效 二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根据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748244443K), 华苏科技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变更为 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出具的 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01250053) 公司变更 [2016] 第 11220016 号 ), 标的资产 ( 即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 96.03% 股权 ) 已过户至神州信息名下, 神州信息现合计持有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 98.60% 股权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神州信息本次交易已依法办理标的资产过户手续, 神州信息现合法 有效持有标的资产 98.60% 股权 三 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交易尚须履行的后续事项包括 : 1 神州信息尚需就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该等股份的上市 等事宜 ; 2 神州信息尚需按照本次资产重组方案募集配套资金 ; 3 神州信息依据 购买资产协议 的约定, 尚需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 4

4 神州信息尚需向主管政府部门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审批 登记或备案手续 ; 5 神州信息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承诺事项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不会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 四 结论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神州信息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神州信息现合法 有效地持有标的资产 ; 本次交易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5

( 此页无正文, 仅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之 专用签章页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公章 ) 负责人 : 乔佳平 经办律师 : 王华鹏 龙 潇 2016 年 11 月 22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