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中债 - 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9 年 3 月 1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平安中债 - 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名称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平安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 ETF( 场内简称 : 公司债 ) 基金主代码 ( 二级市场 511030 交易代码 )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2 月 27 日基金管理人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人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平安中债 - 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公告依据基金基金合同 平安中债 - 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3 月 22 日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3 月 22 日注 : 平安中债 - 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一级市场申赎代码为 511031 2 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由 1 万份调整为 5 万份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或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申购场所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2) 申购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 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的程序 1) 申购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申请的确认投资人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
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的销售机构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 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 日申购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于 T+2 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 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由 1 万份调整为 5 万份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或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 0.5% 的标准收取
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赎回场所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2) 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赎回的程序 1) 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赎回申请的确认投资人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赎回的销售机构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 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
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于 T+2 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 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5 基金销售机构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代办券商, 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 /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平安中债 - 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 平安中债 - 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pingan.com)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 及直销专线电话 0755-
22621438 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