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现将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其中银河沪深 300 成长 ( 简称银河成长 ) 份额代码 :161507,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A 类, 简称银河优先 ) 份额代码 :150121,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 (B 类, 简称银河进取 ) 份额代码 :1501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本公司 ) 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起, 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 17:00 止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会议审议了 关于终止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议案 ) 2018 年 8 月 24 日,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 经计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投票的情况如下 : 1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4,993,442.35 份, 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 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4 日, 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为 8,681,313.37 份 ) 的 57.52%; 2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1,468,336.00 份, 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 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4 日, 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为
2,290,590.00 份 ) 的 64.10%; 3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 :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1,322,681.00 份, 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 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4 日, 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为 2,290,590.00 份 ) 的 57.7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指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 ) 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 1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4,993,442.35 份, 其中,3,649,279.80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 877,880.75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 466,281.8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 73.08%; 2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468,336.00 份, 其中,1,391,765.00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 76,571.0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 94.79%; 3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 :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322,681.00 份, 其中,959,140.00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 363,541.0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 72.51%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代表的各类基金份额达到各自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满足法定生效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 ( 公证费及律师费 ) 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 : 律师费 40000 元人民币, 公证费 15000 元人民币, 合计为 55000 元人民币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终止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关于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的后续安排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决议生效后, 根据 关于终止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及 关于终止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依据相关业务指南, 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申请, 并在本基金终止上市日的 3 个交易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自本基金终止上市日起, 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 含定期定额申购 ) 赎回 配对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本公司将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财产清算程序, 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 备查文件 1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2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3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4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5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