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6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作为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特指派本所何丽青律师 史莉佳律师出席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规则 )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召集的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通过上述公告, 公司董事会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股权登记日 会议地点 会议形式 出席会议的对象 会议议案 会议登记方 第 1 页共 6 页
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以公告的方式于规定时间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经合理查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会议通知一 致, 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一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名, 代表股份 80544637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67.12 %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证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5 名, 代表股份 223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86 %,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资格, 其身份由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进行认证, 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赞成的股份为 80561137 第 2 页共 6 页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8 %; 反对的 0 股, 占出席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的 580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072 % 其中 : 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股东 ) 表决结果 : 赞 成的股份为 7220857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赞成的股份为 80561137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8 %; 反对的 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的 580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2 % 其中 : 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股东 ) 表决结果 : 赞成的股份为 7220857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4 年度报告 > 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赞成的股份为 80561137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8 %; 反对的 0 股, 占出席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的 580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2 % 其中 : 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股东 ) 表决结果 : 赞成的股份为 7220857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赞成的股份为 80561137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8 %; 反对 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的 580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2 % 其中 : 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股东 ) 表决结果 : 赞 第 3 页共 6 页
成的股份为 7220857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4 年度审计报告 的议案, 赞成的股份为 80561137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8 %; 反对的 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的 580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2 % 其中 : 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股东 ) 表决结果 : 赞成的股份为 7220857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赞成的股份为 80566937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 反对的 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的 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其中 : 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股东 ) 表决结果 : 赞成的股份为 7226657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 反对的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的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7. 审议通过了 关于 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赞成的股份为 80561137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8 %; 反对的 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的 580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2 % 其中 : 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股东 ) 表决结果 : 赞成的股份为 7220857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第 4 页共 6 页
8.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赞成的股份为 80561137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8 %; 反对的 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的 580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2 % 其中 : 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股东 ) 表决结果 : 赞成的股份为 7220857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 审议通过了 关于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激励管理办法 的议案, 赞成的股份为 80561137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8 %; 反对的 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的 580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2 % 其中 : 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股东 ) 表决结果 : 赞成的股份为 7220857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 审议通过了 关于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的议案, 赞成的股份为 80561137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8 %; 反对的 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的 5800 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2 % 其中 : 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股东 ) 表决结果 : 赞成的股份为 7220857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第 5 页共 6 页
本次股东大会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 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 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 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为签字页 ) ( 本页无正文, 为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 何丽青 史莉佳 二 O 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第 6 页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