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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及包裝應標示事項」 草案說明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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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衛生法規


(03) (03) (03) (03)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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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一 前 言 近 年 來, 台 灣 面 對 一 波 波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事 件, 從 2008 年 三 聚 氰 胺 毒 奶 粉 事 件 2011 年 塑 化 劑 風 波 肉 毒 桿 菌, 至 2014 年 黑 心 油 品 等 重 大 事 件, 都 與 國 人 的 飲 食 及 身 體 健 康 息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前言 近期食品事件發生頻繁, 自 97 年起, 經歷了三聚氰胺 塑化劑 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 銅葉綠素混充油品 二甲基黃添加至豆干內 非法碳酸鎂添加至胡椒粉中 以及使用非法碳酸氫銨泡發海帶等食品事件, 係因業者使用不法添加物, 或食品添加物使用管理不當, 造成消費者的恐慌與國際的關注, 顯示我國食品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Microsoft PowerPoint - 13食品衛生法規與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 健康食品? 藥品 食品 健康食品 食品 醫療效能 保健功效 營養補充 2

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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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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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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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DRIs 10-20% 20-30%50-6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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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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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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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食品製造業者 訂定 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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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大綱 前言 技師與食品技師 法源與相關法規 強制實施業別 食品技師專技考試 宣導及配套措施

行政院衛生署 99年度 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 查驗登記教育宣導說明會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F A F G F H F F A F G F H doi : / NRD 1032 PK PK 攻防首部曲 在藥品查驗登記時, 必須檢附相關藥動學資料支持藥品的療效與安全性以備核准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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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品質 5 10 象 : 8 7 ~ 二 卓越中堅企業及重點輔導象遴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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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表

目錄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第七章鮮度判斷法 魚介類鮮度之主要判斷法可分為 : 1. 官能方法 2. 化學方法 3. 物理方法 4. 微生物學方法 各種方法各有其優缺點, 需了解個別之指標意義後決定適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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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內 容 食 品 技 師 保 健 食 品 工 程 師 技 能 檢 定 ( 乙 級 檢 驗 分 析 ) 公 職 考 試 其 他 2

1-4 二 社會工作存在的前提 / 基本假設 Boehm

Transcription:

食品衛生管理法 范思美 102.4.20

食品安全

三聚氰胺

塑化劑

順丁烯二酸

一江食品公司醬油

皂黃 皂黃是工業染劑, 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林杰樑表示, 過量暴露會傷肝 長期暴露會導致肝癌風險增加

修法後 胖達人 大統油品 富味鄉 味全 武穆拉麵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歷程 3/1 1.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 (64) 台統 ( 一 ) 義字第 472 號令制定公布 ( 全文 32 條 ) 2.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 (72) 台統 ( 一 ) 義字第 6260 號令修正公布 ( 全文 38 條 ) 3.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 (86) 華總 ( 一 ) 義字第 8600104850 號令修正公布 ( 第 17 38 條條文 ) 4.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1590 號令修正公布 ; 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 全文 40 條 ) 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 (91) 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0680 號令修正公布 ( 第 14 27 29~33 35 36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29-1 條條文 ) 6.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80101 號令修正公布 ( 第 2 11 12 17 19 20 24 29 31~33 36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14-1 17-1 條條文 ) 12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歷程 3/2 7.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5801 號令修正公布 ( 第 11 條條文 ) 8.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28141 號令修正公布 ( 第 31 34 條條文 ) 9.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77741 號令修正公布 ( 第 11 17-1 31 條條文 ) 13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歷程 3/3 2 10.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524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60 條, 章節總數由 7 個章節增加至 10 個章節 ; 除第 30 條申報制度與第 33 條保證金收取規定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 第 26 條 第 27 條, 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 針對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食品輸入管理 食品檢驗 查核及管制 等內容, 均以特別專章規範 ( 全文 60 條 ) 14

舊食品衛生有關之重要法令 (1/2) 食品衛生管理法 64 年 1 月 28 日公佈, 最近一次修正為 102 年 5 月 31 日, 於立法院三讀通過 食品衛生管理子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訂定之法令 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 依據第十條 食品器具 容器 包裝衛生標準 依據第十條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依據第十二條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依據第十七條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 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依據第十九條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依據第二十條 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依據第二十條 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依據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依據第二十條 食品工廠及設備設廠標準 依據第二十條

食品衛生管理子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訂定之法令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依據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依據第二十三條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依據第二十四條 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依據第二十八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依據第三十九條 健康食品管理法 舊食品衛生有關之重要法令 (2/2) 營養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依據學校衛生法 菸酒管理法 / 消費者保護法 / 公平交易法 / 行政程序法 / 行政罰法 / 其他法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政重點 修正章節 ( 十章 60 條 ) 第一章總則 (1-3)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4-6) 第三章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7-14) 第四章食品衛生管理 (15-21) 第五章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22-29) 第六章食品輸入管理 (30-36) 新增第七章食品檢驗 (37-40) 新增第八章食品查核及管制 (41-43) 新增 第九章罰則 (44-56) 第十章附則 (57-60) 17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第 2 條 第一條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 維護國民健康,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誰來管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19

食第 3 條名詞定義 1 品衛生 管理法用定義 一 食品 : 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 特殊營養食品 : 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20

食第 3 條品名詞定義 2 衛生管 理法用詞定義 三 食品添加物 : 指為食品著色 調味 防腐 漂白 乳化 增加香味 安定品質 促進發酵 增加稠度 強化營養 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 加入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四 食品器具 : 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 工具或器皿 五 食品容器或包裝 : 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21

食第 3 條名詞定義 3 品衛生管 理法用詞定義 六 食品用洗潔劑 : 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 七 食品業者 : 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 輸入 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 加工 輸入 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22

食第 3 條名詞定義 4 品衛生管 理法用詞定義 八 標示 : 指於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上, 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 圖畫 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九 營養標示 : 指於食品容器或包裝上, 記載食品之營養成分 含量及營養宣稱 十 查驗 : 指查核及檢驗 23

第二章 安全及風險管理

第三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 7 條衛生自主管理 主動發現通報 停製 回收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 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 應即主動停止製造 加工 販賣及辦理回收, 並通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28

噁心排骨遭踢爆

比馬桶髒 787 倍! 攤販碰食物再摸錢

第 8 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HACCP 2/1 GHP HACCP 登錄 驗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 作業場所 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證相關規定, 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 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向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始得營業 32

第 8 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HACCP 2/2 GHP HACCP 登錄 驗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 程序 應登錄之事證相關規定項與申請變更 登錄之廢止 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 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 ; 必要時得就該項業務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申請驗證之程序 驗證方式 委託驗證之受託者 委託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3

第 8 條罰則 GHP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HACCP 第 44 條 6~1,500 萬元

我國目前公告實施業別 水產食品業 -92 年 12 月 23 日公告 肉類加工食品業 -96 年 8 月 15 日公告 乳品加工食品業 -99.07.02 公告, 自 100.07.01 生效 餐盒食品工廠 - 96 年 9 月 12 日公告 預告公告中央廚房式之餐飲製造業及屬國際觀光旅館內之中式餐飲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 97 年 4 月 16 日 預告公告 國際觀光旅館內之餐飲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 102-03-22

36

第 9 條產品來源與追溯流向 & 第 10 條工廠設置登記 標準 第九條追溯系統及工廠設廠相關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依其產業模式, 建立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 應記錄之事項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 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 應符合設廠標準 ; 其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37

食品履歷 1 食品履歷 全名為 食品可追蹤系統 (food traceability) (food chain) 定義 : 指與食品有關的資訊, 從原料 ( 農產品 ) 來源 生產 ( 養殖 ) 收穫後處理 加工 製造 流通 運輸 銷售的每一階段, 都可以向上游或下游追溯 (trace or trace back) 及追蹤 (track or trace forward) 查詢

食品履歷 2 保障從農場到餐桌 (from farm to table) 之安全 (1) 當食品安全危害發生, 可減少恐慌 (2) 增加各國食品貿易信任 (3) 易於瞭解產品之確切生產者或來源 (4) 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 立即釐清責任歸屬, 尤其是國際貿易

如何杜絕黑心食品 不買來源不明食品食品履歷標示產地

第 11 條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置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 訓練 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4

第 12 條專業證照人員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置一定比率, 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 營養 餐飲等專業人員, 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項 45

第 13 條產品責任保險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6

第 14 條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 理規定 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管理辦法,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類衛生標準或法令定之 台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自治管理規則 47

餐飲業者衛生管理有兩條法條 第 14 條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管理辦法地方法 ( 立即罰不可限期改正 ) (3-300 萬元 ) 第 8 條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中央法 ( 限期改正 ) (6-1500 萬元 ) 48

第四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 15 條 ( 原 11 條 ) 食品衛生管理第十五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 輸入 輸出 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 一 變質或腐敗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 有毒或含害人體健康之物質異 四 染有病原性生物, 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因 本 50

遵守 食品安全 5 原則 手要洗乾淨 食物要新鮮 生熟要分開 加熱要徹底 溫度藥適當

危害之種類 1. 生物性危害 : 寄生蟲 食品中毒病原菌 指標菌 腐敗菌 病毒或其他有害微生物等 2. 物理性危害 : 異物 ( 蟲體 毛髮 金屬 玻璃 木屑 細石 塑膠等 ) 3. 化學性危害 : 黃麴毒素 魚貝類毒 組織胺 多氯聯苯 重金屬 殘留農藥 動物用藥 殺蟲殺菌劑 清潔消毒劑或其他化學物質

第 15 條 ( 原 11 條 ) 五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含量超過安全容許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 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 七 攙偽或假冒 八 逾有效日期 九 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 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本 58

第 15 條第 1 項第 1~10 款罰則 行為人 第 44 條 6~1,500 萬元物 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沒入銷毀 違反第 15-1-7 第 15-1-10 者刑士罰則第 49 條處 3 年以下圖型或拘役併科 8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5 條第 2 3 4 5 項 ( 狂牛症 瘦肉精 ) 前項第五款 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 腦 眼睛 脊髓 絞肉 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 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 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 ; 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 政府應負照護責任, 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62

美國牛肉

致病因子 prion 的分佈情形 腦 64.1 % 脊髓 25.6 % 背根神經節 3.8 % 迴腸末端 3.3 % 三叉神經 2.6 % 眼球 0.04 % 扁桃腺 0.0 %

各國及各地區的瘦肉精 ( 培林 ) 使用量規定

第 17 條 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販賣之食品 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 容器或包裝, 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 ; 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8

第 17 條罰則 行為人 第 48 條 3~300 萬元物 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款沒入銷毀

食品衛生標準 1 乳品類衛生標準 2 蛋類衛生標準 3 魚蝦類衛生標準 4 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 5 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 6 冰類衛生標準 7 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 8 食品器具 容器 包裝衛生標準 9 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

食品衛生標準 10 一般食品類衛生標準 11 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 12 食品中黃麴毒素限量標準 13 二溴乙烷殘留容許量標準 14 食用藻類衛生標準 15 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16 餐具衛生標準 17 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 18 食品中多氯聯苯限量暫行標準

食品衛生標準 19 嬰兒奶嘴之亞硝胺 (Nitrosamines) 限量標準 20 食品原料阿拉伯樹膠 (Acacia; Gum Arabic) 衛生標準 21 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 22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23 食品中原子塵 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標準 24 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食品衛生標準 25 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 26 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 27 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28 食用天然色素衛生標準 29 食品用液態洗潔劑衛生標準 30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食品衛生標準 31 卵磷脂衛生標準 32 飲料類衛生標準 33 醬油類單氯丙二醇衛生標準 34 食鹽衛生標準 35 酒類衛生標準 (93.06.29.) 36 植物可食性根重金屬限量標準 37 牛羊豬及家禽可食性內臟重金屬限量標準 38 食品用一氧化二氮衛生標準 (94.02.18.) 39 食用花卉類衛生標準 (94.08.10.)

十 一般食品類衛生標準 76. 5.19. 衛署食字第 661565 號公告 81. 8.26. 衛署食字第 8143635 號公告修正 82. 1. 4. 衛署食字第 8189322 號公告修正 項目類別 每公撮中或每公克中大腸桿菌群最確數 每公撮中或每公克中大腸桿菌最確數 性狀 備註 不需再調理 ( 包括清洗 去皮 加熱 煮熟等 ) 即可供食用之一般食品 需經調理 ( 包括清洗 去皮 加熱 煮熟等 ) 始可供食用之一般食品 10 以下陰性 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 不得有另訂有衛生標腐敗 不良變色 準之食品類, 異臭 異味 污染 發霉或含有異物 依其標準 寄生蟲

衛生查驗 年節食品抽驗 餐盒抽驗 飲冰品抽驗 涼麵抽驗

5 成超大杯飲料大腸桿菌超 標

第 18 條食品添加物管理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 規格及其使用範圍 限量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之訂定, 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 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 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第十九條 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前二條規定之標準未訂定前, 中央主管機關 為突發事件緊急應變之需, 於無法取得充分之實驗資料時, 得訂定其暫行標準 78

第 18 條罰則 行為人 第 47 條 3~300 萬元物 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款沒入銷毀

非法添加物 毒牛奶 毒餅乾 毒油條

食品添加物都是不好的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 規格標準

食品添加物種類 第 ( 一 ) 類防腐劑 第 ( 二 ) 類殺菌劑 第 ( 三 ) 類 + 抗氧化劑 第 ( 四 ) 類漂白劑 第 ( 五 ) 類保色劑 第 ( 六 ) 類膨脹劑 第 ( 七 ) 類品質改良用 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 第 ( 八 ) 類營養添加劑 第 ( 九 ) 類著色劑 第 ( 十 ) 類香料 第 ( 十一 ) 類調味劑 第 ( 十二 ) 類粘稠劑 ( 糊料 ) 第 ( 十三 ) 類結著劑 第 ( 十四 ) 類食品工業用化學藥品 第 ( 十五 ) 類溶劑 第 ( 十六 ) 類 + 乳化劑 第 ( 十七 ) 類其他

常見食品添加物違規案例 常見違規 合法添加物 : 用錯地方 用錯量 有添加 未標示 非法添加物

第五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第 22 條食品標示管理 三個新增的規定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其應標示之產品 主成分項目 標示內容 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89

第 22 條 三個新增的規定 三 淨重 容量或數量 四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 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 原產地 ( 國 ) 七 有效日期 90

第 22 條第 1 項第 8 9 款及第 2 項 八 營養標示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 93

第 22 條罰則 行為人 第 47 條 3~300 萬元物 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限期回收改正, 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A 牌牛奶,960 毫升 / 瓶 營養標示 每一份量 營養標示 240 毫升 營養標示本包裝含 4 份 每一份量 240 毫升, 本產品 1 瓶 960 毫升, 故本包裝含 4 份 每份 熱量 116 大卡 蛋白質 8 公克 脂肪 4 公克 飽和脂肪 0.5 公克 反式脂肪 即 240 毫升 每喝 1 份的本產品 ( 即 240 毫升 ) 會喝到如左標示之營養素量, 本產品含 4 份, 所以喝完整瓶牛奶將吃進去左表格所標示營養素含量的 4 倍

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 98 年 7 月 1 日施行 凡宣稱為素食之包裝食品, 自 98 年 7 月 1 日起製造之產品, 均須依公告之新規定, 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 全素或純素 蛋素 奶素 奶蛋素 及 植物五辛素 等五種字樣

牛肉標示原產地

菜單標示

散裝牛肉 大賣場 ( 具公司或商業登記 ) 販售散裝生牛肉片, 以黏貼或標示牌方式標示品名 食品原產地 ( 國 ) 或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 國 ):, 或等同意義

包裝食品 例如 : 臺灣製造之包裝牛肉乾食品, 標示食品原產地 : 臺灣及牛肉原產地 : 國, 或等同意義字樣

真空包裝食品 標示 需冷凍 需冷藏

第 23 條食品包裝太小時如何 標示 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 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 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 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現行規定 :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 除品名 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 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得小於二毫米 104

第 24 條食品添加物標示規定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及 食品添加物 字樣 二 食品添加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三 淨重 容量或數量 四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 六 使用範圍 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 原產地 ( 國 )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105

第 25 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 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 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 ; 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 得就其販賣之地點 方式予以限制, 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 原產地 ( 國 ) 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 應標示事項 方法及範圍 ; 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 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06

第 26 條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標 示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 二 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 ; 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 應分別標明 三 淨重 容量或數量 107

第 26 條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標 示規定四 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原產地 ( 國 ) 六 製造日期 ; 其有時效性者, 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 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108

第 27 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 規定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 二 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 應分別標明 三 淨重或容量 四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109

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 (Pol yethy lene Terep hthal ate, PET), 俗稱寶特瓶 高密度聚乙烯 (High Densi ty Polye thyle ne, HDPE) 聚氯乙烯 (Pol yviny lchlo ride, PVC) 低密度聚乙烯 (Low Densi ty Polye thyle ne, LDPE) 聚丙烯 (Pol yprop ylene,pp ) 聚苯乙烯 (Pol ystyr ene, PS), 若是發泡聚苯乙烯即為俗稱之 保麗龍 其他類 (OTH ERS), 如包括美耐皿 ABS 樹脂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 壓克力 ) 聚碳酸酯 (PC ) 聚乳酸 (PLA ) 等

第 27 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 規定四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原產地 ( 國 ) 六 製造日期 ; 其有時效性者, 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 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 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111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 局 100 年 7 月 21 日公告 重複使用之塑膠容器 101 年 7 月 21 日實施 一次性使用之塑膠 102 年 7 月 21 日實施

第 28 條標示 廣告不得誇大 效能或宣稱療效 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其標示 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 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 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 ; 其食品之項目 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3

第 28 條 誇大不實易生誤解罰則 行為人 第 45 條第 1 項 4~200 萬元物 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限期回收改正, 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第 28 條 醫藥效能罰則 行為人 第 45 條第 1 項 60~500 萬元物 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限期回收改正, 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常見違規案例 網路廣告藥膳餐廳 青木瓜湯豐胸 轉骨湯.. 長高

第六章 食品輸入管理 ( 新增第 30-36 條 )

第七章 食品檢驗 ( 新增第 37-40 條 )

第八章食品之查核予管制 舊法第五章查驗極取締 ( 第 41~ 第 43 條 )

第九章 罰則 ( 第 44 條 ~ 第 56 條 )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兒童玩具適用食品器具 容器規定 本法關於食品器具或容器之規定, 於兒童常直接放入口內之玩具, 準用之 第五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 檢驗及核發許可證, 應收取審查費 檢驗費及證書費 ; 其費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 本法除第三十條申報制度與第三十三條保證金收取規定, 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 143

謝謝聆聽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