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收的在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思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制观念, 遵守宪
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强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 对学院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 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院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院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 凭本院 录取通知书 和学费缴款收据,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院请假 在报道时, 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研究生部提出, 院长批准, 取消入学资格 : ( 一 ) 经查实有严重政治问题 经济问题 道德败坏, 或在报考过程中徇私舞弊者 ; ( 二 ) 办理相关手续时, 有弄虚作假, 违反诚信原则者 ;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患有疾病,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二 ) 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经本人申请和学院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工作 1-2 年, 再入学学习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 经学院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 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必须按时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 ;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无故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 可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开学时, 研究生必须按时到研究生部办理缴纳学费手续 ; 未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 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适用于所有课程, 考查只适用于选修课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采取个人小结 师 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相关课程 第十七条关于免修 缓考 补考和重修 : ( 一 ) 免修 研究生入学前曾修读过硕士研究生水平的相同课程, 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并报研究生部主任批准后, 可准予免修 ; 但免修不能免考, 获准免修的同学需与学院内修读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 二 ) 缓考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 须提供医院 工作单位或其它相关证明, 并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经任课教师及研究生部主任批准, 方可缓考 ( 三 ) 补考 研究生如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 可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后 一个月内参加补考, 如补考合格, 成绩按 60 分记载, 并注明系补考成绩 ; 补考不及格者, 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 四 ) 重修 研究生如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 也可申请重修 一门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 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 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 成绩记为零分, 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 该生重新参加入 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院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 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按旷课处理, 学院将根 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 可以折算为所攻读专业的实 践环节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病 因事不能坚持学习, 可凭医生诊断证明 单位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办理休学申请 休学以六个月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 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年 研究生休学期间, 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经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或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不申请复学者, 作退学处理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 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节退学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二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三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
业的 ; ( 四 ) 考试作弊且情节恶劣者或经查实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 ( 五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六 ) 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七 ) 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院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五十 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办理 第五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修满总学分, 成绩合格, 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 准予毕业, 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未能在规定年限内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 由学院根据情况发给相关证明 : ( 一 ) 学习不满一年者, 发给学习证明 ;
( 二 ) 学习满一年, 课程成绩合格者, 发给肄业证书 ; ( 三 ) 修满规定的学分, 未完成毕业论文者, 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照学院规定完成学业 通过答辩的, 学院不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 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 不得补发, 经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节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二年, 最长可至四 年 ;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二年半, 最长可至四年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课程学习任务, 成绩优良, 修满学分, 可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 第三十二条提前答辩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 经导师同意, 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审核, 报研究生部主任批准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 研究生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 经导师同意, 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核查, 并经研究生部主任批准后, 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院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
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学院将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七条学院 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学院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卖淫 嫖娼,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院发现研究生在院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依法采取或者
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一条学院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可以在院内组织 参加研究生团体 研究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院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研究生团体邀请院外组织 人员到学院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三条学院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院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 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研究生, 学院给予批评教育, 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 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两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第三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 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条 学院对研究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依据明确 处分恰 当 第五十一条学院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学院对研究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院须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相关领导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研究生代表 学院律师组成
第五十五条研究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 作出审查结论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院长批准, 可延长 15 日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十七条自处理 处分决定或者审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视为放弃申诉, 学院或者教育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五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研究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研究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院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