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 [2009] 年金保险 047 号 中航三星转换年金保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 )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 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三章 年金金额及保险费 第三条 基本年金金额 第四条 年金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解除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七条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九条 年金领取日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一般条款 第十三条投保年龄范围第十四条年龄错误第十五条犹豫期第十六条受益人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八条通讯地址变更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释义 第二十条释义一本公司二保险单周年日三保险单年度四现金价值五周岁 中航三星转换年金保险条款第 1 页, 共 6 页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转换年金保险 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条款 声明 批注 批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其他投保文件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本公司 ( 见释义一 ) 按约定的年金类型及年金金额给付年金, 年金类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年金类型有以下二种 : 一 保证给付终身年金保证给付期间为 10 年或 20 年, 由投保人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证给付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在约定的保证给付期间, 本公司在每个年金领取日按年金金额给付年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向受益人给付年金, 保证给付期间最后一期年金给付完毕, 本合同终止 在约定的保证给付期间期满后,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日生存, 本公司按年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 二 定期年金本年金保险期间分为 5 年 10 年 15 年和 20 年四种, 由投保人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约定的保险期间, 本公司在每个年金领取日按年金金额给付年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向受益人给付年金 保险期间最后一期年金给付完毕, 本合同终止 第三章 年金金额及保险费 第三条基本年金金额本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年金金额本合同各保险单年度的年金金额与基本年金金额相同 第五条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以一次交清的方式交付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解除 中航三星转换年金保险条款第 2 页, 共 6 页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保险单周年日 ( 见释义二 ) 保险单年度( 见释义三 ) 保险单月份 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七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保 险期间届满, 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若投保人选择的年金类型为定期年金,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一 保险合同 ; 二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见释义四 )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若投保人选择的年金类型为保证给付终身年金, 犹豫期后, 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九条 年金领取日 本合同第一期年金的领取日为合同生效日, 以后各期年金的领取日为保 险单周年日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 在申请年金保险金时, 被保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二 若被保险人身故, 在申请年金保险金时, 年金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中航三星转换年金保险条款第 3 页, 共 6 页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 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三条投保年龄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周岁 ( 见释义五 ) 至 70 周岁 第十四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年金低于应领年金的, 本公司会将应领年金与实领年金的差额无息补发给被保险人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年金高于应领年金的, 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年金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在扣除已给付年金后无息退还保险费, 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二年的, 按第一 中航三星转换年金保险条款第 4 页, 共 6 页
二项处理 第十五条犹豫期投保人自本合同签收日起 10 日内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 自本公司 收到解除申请时起, 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 本公司扣除已给付年金后无息向投保人退还剩余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生存期间, 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 内容,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以批单形式载明 第十八条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 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航三星转换年金保险条款第 5 页, 共 6 页
第七章 释义 第二十条 释义 一 本公司 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如果当年无此对应 日, 则以生效日前一日的对应日为该年保险单周年日 三保险单年度本合同生效日 ( 或保险单周年日 ) 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之间的时间 为一个保险单年度 四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此 金额 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五周岁按照公历的年 月 日计算, 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 为年满 周岁 中航三星转换年金保险条款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