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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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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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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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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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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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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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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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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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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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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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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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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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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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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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86-010

(name of the company)

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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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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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四 )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7 年 4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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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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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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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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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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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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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Tel:86-731-82953777 Fax:86-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 :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对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进行现场见证,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 :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 / 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 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或合法性 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17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7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董事会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时间 地点 议案 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 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2017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 8 号三一产业园一号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公告的时间 地点和议案一致 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 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730,974,549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632% 其中,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287,012,533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434%, 其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

3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 股东大会通知 所列全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 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同意 3,730,951,999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9.9993%, 议案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683,318,404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弃权 2,25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2)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3,730,972,199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9.9999%, 议案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683,338,604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弃权 1,05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3)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3,723,948,31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9.8116%, 议案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676,314,72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17%; 反对 7,006,18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52%; 弃权 20,05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3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据此,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交公司贰份, 本所留存壹份 4

( 本页无正文, 为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丁少波 徐樱 经办律师 : 彭星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