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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注, 请您注意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5.3 减额交清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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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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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行人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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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 [2018] 疾病保险 089 号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附加平安福 18 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产品提供恶性肿瘤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 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 :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 (30 周岁 ) 投保平安附加平安福 18 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简称平安 福肿瘤 18), 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20 年交费, 年交保险费 1590 元 妻子李女士 35 周岁时患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41 周岁时又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47 周岁再次发 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 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领取人给付金额领取条件 恶性肿瘤保险金李女士 30 万元 恶性肿瘤保险金李女士 30 万元 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后生存满 5 年或 5 年以上, 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第二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后生存满 5 年或 5 年以上, 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 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期间 2. 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5.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减额交清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订立 7.2 合同生效 7.3 投保年龄 7.4 年龄错误 7.5 效力终止 7.6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险种简称 : 平安福肿瘤 18 险种代码 :1294

平安附加平安福 18 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90 日内,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 1 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 90 日的时间 2 称为等待期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 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 5 年或 5 年以上, 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我们按照 3 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 5 年或 5 年以上, 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1)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 (2) 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 转移 ; (3) 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 我们免予 4 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 您无需继续交费, 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 1 2 3 4 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 会在投保书以及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条款约定确诊日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 恶性肿瘤 定义所有条件之日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时起至本附加险合 同约定终止时止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5 ; (3) 遗传性疾病 6,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7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 2.1 责任免除 外, 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详见 1.1 保险责任 5.1 犹豫期 脚注 1 医院 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 容 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8 5 6 7 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 不能单独支付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 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 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恶性肿瘤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9 ;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我们要求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9 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营业执照等

和资料的, 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 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 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 有 2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 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其他权益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 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 合同继续有效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减额交清, 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 11 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 重新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 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险合同必须随主险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 不能单独办理 10 11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 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7.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7.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 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 12 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 7.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7.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因发生恶性肿瘤之外的情形导致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 (3) 因发生恶性肿瘤之外的情形导致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 13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7.6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保险事故通知 ; (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3) 未还款项 ; (4) 合同内容变更 ; (5) 争议处理 ( 完 ) 12 1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指产品名称中同时包含 平安福 提前给付 和 重大疾病 三个字段的保险 如平安附加平安福 (2018)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