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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由生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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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5.1 条中关于 被保险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

被保险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一 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 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已有伤残的治疗 ( 除另有约定外 ); 三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牙齿修复费用 ; 四 被保险人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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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前的血液检测报告 ; 4.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输血的证明材料 ; 5.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原始证明材料 ; 6. 具有合法执业许可资格的采供血机构出具的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本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 如确定有红利分配, 则按有关监管规定, 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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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任何一方对节育并发症的鉴定有异议, 则可申报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再行检查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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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荣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 病历 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

安邦骏马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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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详见释义 ); (3)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详见释义 ) 期间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2. 身故保险责任免除被保险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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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详见释义 ) 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 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责任免除 1.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被保险人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医疗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 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 4. 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

被保险人每次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该次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一保单年度内,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用, 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累计给付的门急诊次数达到附表中所列的每一保单年度内给付的门急诊次数上限时,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酒后驾驶 ( 详见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详见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详见释义 ) 的机动车 ( 详见释义 ) 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妇科癌症保险金额和乳腺癌症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

阅读指引 招商仁和女性特定疾病保险产品提供女性特定疾病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 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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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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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人寿 [2014] 疾病保险 035 号 德华安顾孝亲宝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保单 10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您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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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D 款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

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十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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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附加同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农银附加同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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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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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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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物 ; ( 四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六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患性病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罹患原发性妇科癌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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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 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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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 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 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 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条款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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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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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并且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了针对皮肤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一 癌症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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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新华保险 [2016] 疾病保险 077 号 第一条合同构成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利益条款 )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基本条款 )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 不满 71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最长为一年, 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 详见释义 ) 的专科医生 ( 详见释义 ) 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 ( 详见释义 ), 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 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详见释义 ); 2.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保险金时, 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 必要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53220161 第 1 页

3.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保险合同解除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附则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基本条款不一致的, 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释义周岁 :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认可医院 :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 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 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 (www.newchinalife.com) 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如为女性被保险人, 则不包括此项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注 ) 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3220161 第 2 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第二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合同终止 :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 3. 被保险人身故的 ; 4.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第四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为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被保 第 1 页

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 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本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与实际不符的, 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 第十条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一条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 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 第 2 页

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 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 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