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修正變更 食品衛生管理法 名稱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期待更能符合本法之管理宗旨, 並納入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規定, 提昇基因改造食品管理規範位階, 增定法律效果 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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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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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Q4: 沒有依限完成分廠分照, 會有什麼罰則? A4: 食安法第 48 條規定, 違反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經命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目錄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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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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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目 錄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前言 近期食品事件發生頻繁, 自 97 年起, 經歷了三聚氰胺 塑化劑 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 銅葉綠素混充油品 二甲基黃添加至豆干內 非法碳酸鎂添加至胡椒粉中 以及使用非法碳酸氫銨泡發海帶等食品事件, 係因業者使用不法添加物, 或食品添加物使用管理不當, 造成消費者的恐慌與國際的關注, 顯示我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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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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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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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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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表 年中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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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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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証券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 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公司名稱為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以 中州證券 名義開展業務 ) 股份代號 : 年度報告 2015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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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台資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發展 – 十二五規劃的展望

(1) 13 (2) 45 (3) 69 (4) 73 (5) 8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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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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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年 報 帶來福音 ANNUAL REPORT 2015 年 報 為高血糖人士 HUAXI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華 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HUAXI HOLDING

目錄 財務概要 公司資料 主席報告書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歷 企業管治報告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董事會報告 獨立核數師報告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綜合財務狀況表 綜合權益變動表 綜合現金流量表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五年財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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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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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申報之, 其電子申報方式,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 應記錄之事項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本法所稱新藥, 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 新療效複方 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第 8 條本法所稱製劑, 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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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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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國際情勢 在 1963 年第 16 屆世界衛生大會時,WHO 即通過與 FAO 聯合執行食品標準計畫 ( Joint FAO/WHO Food Standards Programme), 並以食品法典委員會或稱 食品標準委員會 (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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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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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69) ( ) 103 文 李志宏施肇榮 * * 台北市雙合耳鼻喉科診所德容聯合診所 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 修正案, 為嚇阻黑心業者摻偽造假, 加重罰則和刑度, 從現行最高可處有期徒刑三年提高為五年, 併科最高五千萬元罰金, 廠商若遭起訴更可重罰八千萬元 ; 類似胖達人案標示不實, 罰鍰從原本最高二十萬元提高為四百萬元 至於外界質疑恐造成貿易障礙的 複方食品添加物 查驗登記, 立委讓步, 改為僅限用已合法登記的單方食品添加物 對於修法結果, 已故林杰樑醫師遺孀譚敦慈說, 雖不滿意, 但可接受 (2) 消基會則批向業者妥協 (3) 根據修正條文, 廠商不法所得與罰鍰, 將部分提撥設立食品安全基金, 協助消費者訴訟, 處分生效日回溯至去年六月二十一日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長葉明功說, 大統及富味鄉都適用新法裁罰, 罰款將進入食安基金 (4) ;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部分條文修正案, 全面提高違法添加 攙偽 假冒致人於死者的罰金與罰鍰上限, 自然人最重可罰二億元, 法人最重罰二十億元 ; 新法也將沒入不法利得跟罰金作區分, 避免大統長基公司 重罰不到 的問題重演 過去食安事件頻傳, 但一般消費者無法列舉自己受害的具體事證, 常求償無門, 昨日三讀通過的條文重新分配舉證責任, 從原先的消費者負擔, 改由食品業者須證明 (5) 食品損害非由其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 輸入 輸出所致, 業者才能免責 本次修法為避免 一事不二罰 的情事再次發生, 除保留法人罰金刑, 還增列 大統條款, 未來 科罰金時, 應審酌 刑 (6) 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 亦即若違法業者的不法利得超過罰金, 法官可酌量加重罰金 如果法院判得太輕或無罪, 新法也賦予行政主管機關得對業者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的權力作補救 (7) ; 為亡羊補牢, 立法院昨 (18) 日三讀通過食安法修正案, 未來上市櫃公司將強制設置實驗室監測及檢驗食品, 涉及消費者損害的食安爭議, 舉證責任改由業者負擔, 即使消費者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金額, 也可以請求 30 萬元以下賠償 這波新黑心油事件, 因法律不溯及既往, 頂新涉及刑法的裁罰恐無法適用, 不過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強調, 頂新涉及消費者賠償部分, 包括舉證及 30 萬元以下計算, 都屬審理程序問題, 只要未判決, 法院可依新法審酌裁量, 頂新犯罪所得利益若超過罰金最高額度時, 依照現行規定也可沒入 三讀通過的條文, 明訂廠商製造 加工 或是輸出入食品, 如果導致消費者財產及非財產上的損害, 除非能證明損害原因不是出於他們, 或者對防止損害發生已經盡了相當注意, 否則就須負賠償責任 即使消費者不易或者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 也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以每人每一事件 500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計算賠償金額 同一事件有 20 個以上消費者受害時, 地方政府應協助進行集體訴訟 (8) 大統長基食品公司攙偽 假冒食用油案自民國 102 年 10 月中旬爆發後, 立法院旋於次 (103) 年 1 月 28 日臨時會三讀通過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修正案, 除變更法律名稱外, 同時總共修正二十四條條文及增訂第 48-1 49-1 55-1 56-1 四條條文, 變動幅度很大 主管機關食品藥物管理署聲稱, 新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將使不良廠商 不敢 不會 也 不能 再從事黑心食品製造 不敢 因新法提高罰鍰及刑度且可依不當利得加重處罰 ; 不會 因新法有三級品管機制之設計, 使不良產品不會在市場銷售 ; 不能 因有檢舉保障及高額獎金使不良廠商製造時, 內部有良心的員工會適時舉發 (9) 不意同年 9 月 4 日媒體報導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疑似使用餿水油製成劣質油製造 全統香豬油 販售一案 :10 月 8 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記者會說明查獲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以飼料油混充食用豬油,2 日後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彰化縣衛生局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及地檢署至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工廠同步查核進口越南油品 (10) 行政院 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在全國輿論壓力下, 全力再次推動修正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符合民眾的期待與要求 在最短時間提出行政院版修正案, 並與立法院各委員溝通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及必要性 於是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完成審查 若非社會國人及輿論的壓力甚大, 實難想像此法於民國 103 年 10 個月內二次大修, 此年真是食品安全衛生的 災難年! 30 2015, Vol.58, No.7

321 103 1 28 103 2 5 本次修法修正變更 食品衛生管理法 名稱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期待更能符合本法之管理宗旨, 並納入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規定, 提昇基因改造食品管理規範位階, 增定法律效果 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修正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 雖已全面加重罰則, 惟仍有違法業者為牟取私利, 忽視消費者權益, 不顧食品產業經濟及國家商譽, 繼而發生 胖達人香精, 大統及富味鄉油品混油 事件, 故再次修法提高罰鍰及刑責, 並納入業者自主管理, 從認證單位檢驗到政府抽驗管理之食品三級品管新管理模式, 同時新增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保障消費者, 不只提升食品安全管理 更強化保障國人健康 本次修正案, 從食品業者管理及消費者保護等多面向整體再予加強, 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能, 保障 (11) 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 衛生福利部整理修正重點如下 : 一 明定特定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之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驗室檢驗 二 攙偽或假冒 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罰鍰, 由 6-1500 萬元, 提高為 6-5000 萬元 ; 刑度由 3 年以下, 提高為 5 年以下 產品標示 廣告 宣傳涉及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規定之罰鍰, 由 4-20 萬元, 提高為 4-400 萬元 三 明定因故意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除應發還被害人外, 屬犯人者, 應予沒收, 如無法沒收, 應追徵其價額, 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四 提高法人之罰金為行為人之十倍以下, 以加重其責任 五 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以不法業者之罰鍰 罰金或不當利得, 作為補助消費訴訟或健康風險評估相關費用之基金來源 六 保障檢舉人身分資料於訴訟程序之保密規定, 放寬檢舉人適用範圍, 以提高檢舉動機 增訂第 7 條第三項 :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 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檢驗 第四項 : 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 品業者類別與規模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立法理由為落實食品衛生安全之第一級管理, 但筆者認為緩不濟急! 修正第 44 條第一項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 修正前為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修正第 49 條第一項 :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十款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為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立法理由為遏止不肖廠商, 筆者認為下限為提高則無效果! 修正第 45 條第一項前段 :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修正前為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 行為影響健康及消費權益甚鉅, 怪怪的? 增訂第 49-1 條第一項 : 故意犯本法之罪者, 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除應發還被害人外, 屬於犯人者, 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第二項 :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財產上之抵償, 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本條係參考 銀行法 貪污治罪條例 洗錢防制法 規定增訂, 筆者認為有那麼嚴重嗎? 可能執行嗎? 修正第 49 條第五項 : 法人之代表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 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 2015, Vol.58, No.7 31

322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 除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修正前無 十倍以下 文字 增訂第 56-1 條第一項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 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並得委託其他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二項 :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 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二 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沒收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三 依行政罰法規定追繳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 四 基金孳息收入 五 捐贈收入 六 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 其他有關收入 第三項 : 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 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 第四項 :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 補助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提起之消費訴訟相關費用 二 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 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三 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及消費者訴訟協助相關費用 第五項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 由學者專家 消保團體 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監督補助業務 第六項 : 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 申請資格 審查程序 補助基準 補助之廢止 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 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增訂第 43 條第三項 : 第一項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 於訴訟程序, 亦同 此乃 依政黨協商 通過, 筆者認為醫師的專業意見書應可比照立法! 增訂第 3 條第十一款 : 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十一 基因改造 : 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 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 產生基因重組現象, 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 但不包括傳統育種 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 雜交 誘變 體外受精 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 增訂第 21 條第二項 : 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 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 不得供作食品原料 同條第三項 :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其輸入業者應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 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同條第七項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前, 第二項未辦理查驗登記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應於公布後二年內完成辦理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2 年緩衝期, 以辦理查驗登記, 依政黨協商通過 103 11 18 103 12 10 本次修法除行政院版外, 總計有 19 個立委版本, 經 9 次政黨協商討論, 最終修正 17 條條文 增訂第 2-1 42-1 49-2 條條文 修法後將提供消費者更完善之機制, 重振食安信心及秩序 從成立跨部會之食品安全會報 食品業者管理 提高罰則刑度等多面向整體再予加強, 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能, 保障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 修正重點如下 : 新增第 2-1 條, 詳見本小系列醫事法律案例解讀系列 (67)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 上 ) 大統長基食品公司攙偽 假冒食用油案中 食品安全會報 小段, 本處不再贅述 修正第 5 條增加 主動查驗 文字, 第一項 : 各級主管機關 應主動查驗, 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第二項 : 前項主動查驗 修正第 7 條第一項 :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 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增加 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文字 變更第二項為第五項 ; 變更第三項為第二項 增訂第三項 : 上市 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設置實驗室, 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修正第四項 :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 32 2015, Vol.58, No.7

323 別與規模, 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 最低檢驗週期, 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此條修正有稱 義美條款, 上市 上櫃及特定業者為規範對象 增訂第 9 條第二項 :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 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 應就前項之業者, 依溯源之必要性, 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增訂第三項 :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一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 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變更第二項為第四項 修正第 47 條第三款 : 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 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 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 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新增第 48 條第四款 :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同條第五款 :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經命 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增訂第 10 條第三項 :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 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 加工及調配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者, 不在此限 第四項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前, 前項之工廠未單獨設立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公告, 並 應於公告後一年內完成辦理 因為農委會和衛福部一個管飼料, 一個管食品, 雙方資訊不流通, 數據資料也沒有勾稽, 成為食安一大漏洞 民國 103 年 10 月 8 日這項法條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理時, 食品藥物管理署本來堅決反對, 擔憂分廠會衝擊小型廠商, 希望可以 同廠分區 管理, 但當天爆發第二波飼料油混食用油案, 頂新旗下的正義公司遭爆收購飼料油, 加上接踵而來的越南大幸福飼料事件, 才讓食品藥物管理署在立委壓力下, 終於答應分廠分照管理 立法理由 : 考量前已將中低劑量維生素由藥品食品雙軌改列食品管理, 目前有多項國產維生素膠囊錠狀產品, 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許可得以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 爰於第三項後段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者, 不在此限, 以符合將藥品維生素改列食品管理之政策 筆者對於 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 的規定, 不以為然! 修正第 22 條第一項 :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新增 食品原料 亦須標示規定 ; 修正同條第一項第五款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 原規定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 增訂同條第四項 :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 應將製造廠商 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增訂第 24 條 ( 規範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 ) 第三項亦有相同規定 修正第 32 條第一項 : 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 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 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輸入產品之相關紀錄 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 食品業者 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新增 非食品業者 亦受規範 2015, Vol.58, No.7 33

324 增訂第 35 條第四項 : 食品業者輸入食品添加物, 其屬複方者, 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 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 但屬香料者, 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 我國單方食品添加物須經查驗登記, 以單方調配成複方食品添加物時亦需備查 但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時, 其內含單方難以逐一查驗登記, 為維國人健康, 業者輸入時應檢附官方衛生證明及製造工廠之成分分析檢驗報告 (Certificate of Analysis), 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將該成分分析檢驗報告公布於食品衛生機關內部網站, 俾便各縣市食品衛生稽查員隨時進行稽查抽驗核對 增訂第 42-1 條 : 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 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 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 再度修正第 44 條第一項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修正前為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一 修正簡化同條第二項 :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原規定 : 違反前項規定, 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 令筆者不解的是, 本條罰鍰上限在當年度由一千五百萬調高至五千萬, 再由五千萬調高至二億元, 但下限呢? 永遠的六萬元嗎? 這好似畫餅充飢, 宣示作用高於實際作用! 不然讓我們拭目以待, 看這違反 比例原則 的罰鍰規定, 官方如何行使裁量權? 筆者認為只有 大幅提高下限, 才能有效嚇阻! 修正第 49 條第一項 :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七款 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 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輕微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新增第三款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第 16 條第一款 有毒者, 提高五年刑度至七年及得併科原來十倍以下罰金 ( 八百萬提高到八千萬元 ); 情節輕微者維持修法前之刑度及罰金 令筆者不解的是, 違反之各款並無分嚴重 輕微之分, 官方如何行使裁量權? 修正第 49 條第二項 :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新增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文字, 卻與 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無論在刑度 罰金相差不多, 雖然已將原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八至十倍, 但是令筆者不解的是, 情節重大 與 之虞 二者, 主管機關應如何認定? 修正第 49 條第三項 : 犯前項之罪,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本項修正刑度未變, 但是罰金都提高十倍 修正第 49 條第四項 : 因過失犯第一項 第二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項修正將刑度提高一倍 ( 一年變二年 ), 但罰金不變 新增第 49 條第六項 : 科罰金時, 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有稱之為 大統條款 者 本條是朝野協商最久的條文, 朝野雙方對於 法人除罪化 各有立場, 起因在於去年大統混油案, 彰化衛生局依本法對大統長基公司開罰 18.5 億的 行政罰鍰, 彰化地方法院審判後則判處新台幣 5 千萬元 刑事罰金 由於 行政罰法 第 26 條第一項規定 一事不二罰, 且刑法優先於行政法, 導致原來彰化縣衛生局對大統長基公司的高額罰鍰因訴願而被撤銷 有鑑於此, 國民黨立委和行政院本提案刪除第 49 條第五項關於法人罰金刑的規定, 欲技術性解決 一事不二罰, 但司法院和在野黨立委認為, 此舉等於讓 法人除罪化 司法院官員認為, 刑罰有主刑 從刑的基本架構, 主刑認定有罪開罰, 從刑再沒收不法所得 34 2015, Vol.58, No.7

325 若刪除相關規定, 再依行政院提案, 新增追討不法所得, 將會形成沒收 沒判有罪者 財產的疑義 修正第 49-1 條第一項 : 犯本法之罪者, 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除應發還被害人外,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 不在此限 將故意犯去除, 變更 屬於犯人者 為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最後新增但書以保障 善意第三人, 若犯罪者故意脫產給第三人, 也可以追討第三人 ( 無論自然人 法人 ) 的不法所得 修正第 49-1 條第二項 :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 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 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係為第一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所為 沒收 行為之規定 增訂第 49-1 條第三項 : 依第一項規定對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 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行之 法院於裁定前應通知該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 第四項 : 聲請人及受裁定人對於前項裁定, 得抗告 第五項 : 檢察官依本條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財物 財產上利益 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推估計價辦法, 由行政院定之 增訂第 49-2 條第一項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項或第十六條之規定 ; 或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應沒入或追繳之 第二項 : 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受處分人為避免前項處分而移轉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於第三人者, 得沒入或追繳該第三人受移轉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者, 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第三項 :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入或追繳, 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 主管機關得依法扣留或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並免提供擔保 第四項 : 主管機關依本條沒入或追繳違法所得財物 財產上 利益 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推估計價辦法, 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 為避免不肖業者脫產致剝奪不法收益之目的不達, 爰參酌美國民事沒收 (civil forfeiture) 完全剝奪牽涉不法行為之財產之宗旨, 及聯邦法典第 18 篇第 983 條 (18U.S C. 983) 規定增訂第二項, 由政府以優勢證據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證明移轉於第三人之財產或利益與不法行為間關聯, 得沒入或追繳該第三人受移轉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或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新增第 56 條第一項 :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七款 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 應負賠償責任 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 輸入 輸出所致,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變更第一項為第二項, 變更第二項為第三項並修正 :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 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即將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三萬元上限提高至三十萬元 變更第三項為第四項, 新增第五項 : 受消費者保護團體委任代理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訴訟之律師, 就該訴訟得請求報酬, 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新增第一項但書規定就是 舉證責任倒置 ( 反轉 ), 亦即食品安全衛生問題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 業者必須舉證, 這些損害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 或已盡相當之注意責任, 否則必須賠償消費者 消基會董事長陸雲認為, 舉證責任反轉是消費者的一大福音, 對未來打團體訴訟很有幫助, 雖然短期內小攤商可能受到衝擊, 但長期可促成產業正向發展, 業者會更注意原料來源 來源部分修正第 56-1 條第一項第二款 : 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 沒收 追徵或抵償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 修正前 : 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沒收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 第二款 : 依本法或行政罰法規定 2015, Vol.58, No.7 35

326 沒入 追繳 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 ( 修正前 : 依行政罰法規定追繳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 ) 用途部分修正第 56-1 條第三項第一款 : 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 修正前 : 補助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提起之消費訴訟相關費用 ) 第三款 : 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 遭雇主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 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 修正前 : 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及消費者訴訟協助相關費用 ) 新增第四款 : 補助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 新增第五款 : 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 消基會董事長陸雲認為, 擴充基金來源是好的方向, 正在進行的塑化劑 胖達人麵包訴訟, 雖然政府有補助財源, 但數量不多, 有些甚至答應了但沒撥款, 訴訟確實有受到經費不足影響 他認為除了從食安基金撥款, 希望政府在審預算時, 就能編列食安訴訟經費, 而不是等事件爆發後, 委托民間打訴訟才撥錢 筆者整理民國 103 年食品安全衛生的 災難年 的修法過程中, 心中充滿無限感慨! 食品是每個人每天的必需品, 藥物可不是必需品 ; 當食品藥物管理署在管理食品 一錯再錯 的同時, 我們實在很難想像同機關可以將藥品管理得恰當? 事實也不出所料, 成藥及部分指示要 處方藥的原料相繼淪陷, 拿食品級原料當藥品原料本是法所默許嗎? 讀者可以回顧 建立分廠 分照制度 段中之規定 當媒體出現 食安法漏洞大同是黑心油, 高坐牢 魏交保 (12) 大統劣油/ 輕判大統食安玩假的 (13)? 等聳動標題時, 每個人都應該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存有高度疑慮 ; 就像醫師及大部分藥師對 藥師法 第 11 條修正的疑慮一般, 食品藥物管理署怎麼了? 最後, 食品安全衛生絕非三言兩語可以道盡, 監察院及法院民事庭都已介入調查 審判! 食品安全衛生, 絕對事關每一人健康, 不能置身事外! 1. 2. 3. 4. 8-103 1 29 5. 6. 58 7. // 20 103 11 19 8. 30 103 11 19 9. 103 1 28 10. DAI HANH PHUC CO., LTD 103 10 9 DAI HANH PHUC CO., LTD ( ) 10 9 103 10 10 11. 103 11 18 12. 104 1 29 13. 104 5 22 36 2015, Vol.58, No.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