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的相关规定, 结合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对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一 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 在开放期赎回本基金的,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均收取 1.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均不收取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 的修订详见附件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 其他事项 1 本基金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无需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2 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实施, 本基金 基金合同 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 将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 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 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 免长途话费 ) 咨询相关情况 4 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 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2
附件 :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 第一部分前言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 补充基金合同的订立依据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补充相关释义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根据 流动性风 3
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将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基金总规模的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4 险管理规定 第 23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24 条修改 补充 因上文增加内容故相应修改序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 : 田德军联系电话 :(0755)26948070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二 投资范围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 : 高峰联系电话 :(0755)26947517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二 投资范围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 5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 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15-18 条补充 修改 (13)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11) (13) (1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 流动性风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险管理规定 第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24 条补充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根据 流动性风 6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七 ) 临时报告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七 ) 临时报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险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补充应当编制临时报告的情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