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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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神, 饮水思源 爱国荣校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知行统一,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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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04〕号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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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武科大教〔2004〕1号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海大办字〔2012〕12号

校教字〔2004〕号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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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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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7〕130号

Microsoft Word - L131

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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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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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师范学院文件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请求启动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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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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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 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研究生应当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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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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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 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 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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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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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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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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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培养学生成为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学校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行业特色型大学定位和 三海一核 办学特色, 服务工业化 信息化和国防现代化需求,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 - 2 -

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传承和弘扬学校 忠诚 坚韧 团结 创新 的优良校风以及 严谨 求实 勤奋 创新 的优良学风,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参与实践, 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为发展成为一流工程师 行业领军人才和科学家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 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 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涯指导 学习指导 就业指导 心理辅导和生活服务,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 - 3 -

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由本科生院负责, 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 4 -

第十一条新生可以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 经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如下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由学校招生部门汇总有关材料, 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移交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本人须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 - 5 -

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未注册学生学习过程和考核成绩无效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绿色通道及资助政策,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 可以参加补考或重修 ;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 可以申请缓考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学年评议制度,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 体育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 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部分身体异常和病 残 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经体育课程教学部门认定同意 本科生院备案后, 可选修康复 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第十六条本科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或者应修学分数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予以学业预警 直博生 硕博连读生, 课程结束后, 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 可以申请转为硕士生,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按硕士相关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本科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 - 6 -

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 以及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所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校着力构建完备的课程教学 实践训练 企业孵化等递进式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 本科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经学院认定 本科生院审批后, 可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 以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等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给予记载 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本校的, 其已修合格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教育教学活动考勤制度,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注重学生诚信教育和引导, 建立学生诚信档案, 记录学生在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对严重失信行为,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撤消或限 - 7 -

制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公平 公正 公开原则, 实施本科生转专业制度, 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研究生除特殊情况外, 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科 休学创新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或学科的, 学校适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 单独考试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学科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出具证明, 由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经转入学校同意后, 可以转学 研究生转学须导师同意 - 8 -

学校接到转入申请, 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 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 由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学籍管理部门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 ) 分别为本科生 6 年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 年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5 年 博士研究生 6 年 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或 1 年为期, 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办理休学前, 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允许学生合理调整学业进程申请休学创新创业,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新创业的学生, 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 8 年 ( 含休学时间 ) 第二十八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入伍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在校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2 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 经批准后, 须办理手续离校 - 9 -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期满, 须在新学期开学 1 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 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开学两周内未经请假 ( 或请假未批准 ) 未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退学学生, 须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日内, 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报省教育厅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人才培养方 - 10 -

案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 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 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相关环节的补修和考核, 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授予相应的学位, 并颁发学位证书 退学学生, 在校学习时间满 1 年以上者, 可向学校申请发给肄业证书 ; 在校学习时间不满 1 年者, 学校只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审查通过后, 予以变更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严格学籍学历信息管理,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和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要求的本科学生, 学校发给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 11 -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学校不予以补发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学校 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校园环境和校园网络的安全和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校务参事 学生评教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照学校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共同建立文明行为公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学校定期开展安全和保密常识教育, 强化学生安全意识 ; 定期开展全校性安全检查, 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制作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 暴力恐怖活动 ; 不得从事或 - 12 -

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则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校坚持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依法在学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依规管理和开展活动 学生团体须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校团委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个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 讲座 论坛 报告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网络上应当弘扬主旋律, 传播正能量 - 13 -

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学校实行学生集中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 是思想品德和文明行为养成的重要课堂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夜不归宿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一节奖励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创新创业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包括 三好学生 三好班级 及各类标兵 优秀毕业生 毕业金榜 优秀共产党员 优秀共青团员 优秀团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选, 采取颁发奖金 发放纪念品 授予荣誉称号和举办颁奖典礼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公示 第二节处分第五十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14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 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15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并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予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予以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予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 提交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学校作出给予学生处分决定之日起, 警告 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 6 个月, 记过 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处分到期, 受处分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临近毕业受到纪律处分, 处分期限不足, 毕业离校前, 学校根据其申请和现实表现确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 16 -

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 5 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 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 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 并劝其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 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校监察处,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后立即进行复查,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 17 -

第六十七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八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中所指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 最后期限顺延 如应对学作出书面决定的事项发生在寒假或暑假期间的, 可以顺延到下学期开学时作出 第七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27 日起施行 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27 日印发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