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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 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 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引导 规范会员依法竞争,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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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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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杨圣辉 2015 年 5 月 6 日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 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预防网络违法犯罪, 维护网络安全,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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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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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 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 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 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改善管理 综合利用等措施, 从源头削减污染, 提高资源利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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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 不得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

长城进行调查 ; 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 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并自认定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 推动经济发展 促进 社会进步的健康 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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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发挥自律作用,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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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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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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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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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 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制定行业规范, 加强行业自律, 促进行业发展, 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 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1]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 功能 产地 用途 质量 成分 价格 生产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 要求,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 构成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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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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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危害人身 财产安全, 泄露个人隐私 ; ( 七 )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 八 ) 含有淫秽 色情 赌博 迷信 恐怖 暴力的内容 ; ( 九 ) 含有民族 种族 宗教 性别歧视的内容 ; ( 十 ) 妨碍环境 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 ( 十一 ) 法律 行政法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 合法, 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不得欺骗 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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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 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 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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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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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 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 不受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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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016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 7 月 2 日电 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目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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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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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维护市场 秩序, 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 适用本法 动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 法律 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 音视频节目 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 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 创新商业模式, 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 1

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 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 公平 诚信的原则, 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 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 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 推动形成有关部门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 电子商务经营者 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监督 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 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 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 经营场所 交易撮合 信息发布等服务, 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 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是,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家庭手工业产品, 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 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 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 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 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 真实 准确 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 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欺骗 误导消费者 3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 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 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尊重 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 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 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 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但是, 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 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 程序, 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 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 用户数量 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排除 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 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 更正 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 程序, 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 更正 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 删除的申请的, 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 删除用户信息 用户注销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 4

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 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 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 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 地址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 进行核验 登记, 建立登记档案, 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 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 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 稳定运行, 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 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 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 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交易信息, 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保密性 可用性 商品和服务信息 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 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 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 要求退出平台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 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 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 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 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 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 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的民事责任 6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 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 为,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 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公示信用评价规则, 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销量 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 ;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显著标明 广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 屏蔽 断开链接 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 内经营者 ;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 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 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 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7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 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 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 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 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 应当采取删除 屏蔽 断开链接 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 物流 支付结算 交收等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采取集中竞价 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 适用本章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 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 合同成立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 ; 格式 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 其内容无效 8

第五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 全面 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 注意事项 下载方法等事项, 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 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 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 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 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 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 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 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 应当提示收 货人当面查验 ; 交由他人代收的, 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 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 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 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 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第五十三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应当遵守国家规定, 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 使用方法 注意事项 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 一致性 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9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四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 造成用户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 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 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 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 造成用户损失的,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 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 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 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 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 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 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 ;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 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 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 双方应当就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 管理 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 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 10

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 有效的投诉 举报机制, 公开投诉 举报方式等信息, 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 举报 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组织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部门投诉, 提请仲裁, 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 伪造 篡改 销毁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 致使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 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根据自愿原则, 公平 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 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支持 推动绿色包装 仓储 运输, 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 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 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八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 加工 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 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 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 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 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11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 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第七十条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 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 税收 进出境检验检疫 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 报关 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 纳税 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 优化监管流程, 推动实现信息共享 监管互认 执法互助, 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 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 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 促进电子签名 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 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 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或者销售 提供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 服务, 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12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依 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一 )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 属于不需要办理市 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 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二 )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 三 ) 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 更正 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 程序, 或者对用 户信息查询 更正 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 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 服务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 程序, 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一 ) 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 登记义务的 ; 的 ; ( 二 )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 三 )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或者未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 四 ) 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 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 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 链接标识的 ; ( 二 ) 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 示修改内容, 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 ( 三 ) 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 ( 四 ) 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或 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 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 广告 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 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4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 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规定,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 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或者泄露 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 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八十九条本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出所 :2018 年 8 月 31 日付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ウェブサイト 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2018-08/31/content_2060827.htm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