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暨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 [2016]AN485-6 号 致 :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接受浙江星

Similar documents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Administrator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年 8 月 26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议案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汉邦高科公告编号 :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 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

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年 8 月 27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和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

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 10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并审议通过了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339-3 号 致 :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年 1 月 15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和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因公司实施完成 20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福星晓程 公告编号:2013—047

管理办法 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股权激励解锁业绩条件的议案 修订后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对象人员名单审核及公示的情况说明 ( 公告编号 : )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摘要 关于制订 <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 的议案

( 四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一 本次解锁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 一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二 )2018 年 1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 的议案 及 关于核实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就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并披露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首期 ) 年 11 月 9 日,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6]AN008-3 号 致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科创达 或 公司 ) 委托, 根据

万股, 确定 2016 年 2 月 16 日为授予日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独立董事对本次议案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 4 月 22 日, 公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创业软件公告编号 :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

监事会公告

24,681,700 股, 新增股份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年 7 月 20 日 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分别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东方日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6]AN008-5 号 致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科创达 或 公司 ) 委托, 根据

为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2 日止, 在公示的时限内, 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出具了 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

象名单予以公示, 并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 富瑞特装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年 2 月 28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 的议案 关于 <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邹敏华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

及其摘要 > 的议案 关于 <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及 关于 <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 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年 4 月 25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称 激励计划 ),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发表了 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致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宁波韵升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宁波韵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 相关事

银江股份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

划的批复 ( 珠国资 号 ), 经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广东省国资委出具了 关于同意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 ( 粤国资函 号 ), 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在上

技术 ( 业务 ) 人员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22 人, 包括公司管理骨干 核心技术 ( 业务 ) 人员 子公司的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 ( 业务 ) 人员 ( 四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授予价格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 关于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调整后, 公司拟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650 万股变为 645 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585 万股减少至 581 万股, 预留股份数量由 65 万股减少至 64 万股 ; 激励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相关事项 相关事项于 2017 年 11 月 25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董事会公告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目前公司已经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年 7 月 10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 的议案 关于 <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邹敏华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 ( 试 行 ) 及相关配套制度自 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 (2016 年 8 月 13 日 ) 起废止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

监事会公告

年 4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同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核实 <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核实 < 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等议案, 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解锁和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6]AN288-9 号 致 :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江环保 或 公司 )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汉邦高科公告编号 :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60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156 人 4 对股份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

年 2 月 21 日, 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公示时间为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2 日止, 在公示的时限内, 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出

以及 考核办法 等议案 年 9 月 9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3 年 9 月 9 日, 并取消一名激励对象资格 对授予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年 11 月

年 4 月 24 日, 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致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宁波韵升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宁波韵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 相关事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 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上的相关公告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十三次监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

Letter

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 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 等相关议案 年 10 月 24 日, 公司召开 2013 年第四次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邮政编码 : /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 P.R.China 电话 /Tel:(8675

Administrator

关于【请律师填写客户名】

证券代码:300054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万马电缆 编号:临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 / 解锁期的行权 / 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高新兴公告编号 :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 7 月 24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授予条件已成熟,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埃斯顿 或 公司 ) 委托, 就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10 月 18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核实 < 公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递延解锁之 致 :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埃斯顿 或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实行限制性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并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的议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 日, 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年 7 月 29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万里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万马电缆 编号: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 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黄河旋风公告编号 : 临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Microsoft Word - 伟明环保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doc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目 录 释义... 3 正文... 6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6 二 关于本次终止并回购注销事宜... 9 三 其他事项 四 结论意见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 非经本所事 先书面许可, 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苏泊尔本激励计划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 / 或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 由于 7 人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 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董事会调整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 同意公司首次向 133 名激励对象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 :A B 股票简称 : 宝信软件宝信 B 编号 : 临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内容

Transcrip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暨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 [2016]AN485-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 010-66090016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暨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 [2016]AN485-6 号 致 :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接受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星星科技 或 公司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下称 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星星科技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 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自愿放弃解锁等原因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 下称 本次回购注销 ) 等相关事宜出具了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暨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下称 法律意见书 ) 鉴于自前述 法律意见书 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发行人就本次回购注销向本所律师新提供的资料,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 法律意见书 的补充, 与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2

本所律师在 法律意见书 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 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 法律意见书 中相同用语的 含义一致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星星科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 根据 激励计划 :1. 激励对象因辞职 公司裁员而离职, 董事会可以决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2. 董事会确认解锁条件达到后, 如激励对象未按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 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锁, 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3.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将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依据, 因个人业绩未达标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数量和价格 1. 根据 激励计划 星星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星星科技董事会与监事会分别出具的 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补充意见 星星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补充审核意见 星星科技提供的李会华等员工的离职证明材料 周勇等员工出具的 关于放弃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承诺函,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李会华 王光模 王家军 骆耀平 4 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 以及周勇 赵金伟 沈丽等 11 位因考核不达标且自愿放弃解锁的激励对象, 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上述共 15 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173,750 股限制性股票 3

2. 根据 激励计划 星星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因本次所涉 15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均未解除限售, 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2017 年半年度的现金分红目前均由公司代管, 未实际派发, 因此本次每股回购价格 (T) 计算公式为 :T=4.74 元 / 股 *(1+ 实际持有天数 /365 天 *0.35%), 即每股 4.76 元 经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 星星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数量和价格符合 激励计划 的规定 三 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经查验, 根据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以下程序 : 1. 2016 年 12 月 30 日, 星星科技召开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决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董事会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2. 2018 年 11 月 29 日, 星星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 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补充审核意见, 认定已提交 关于放弃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承诺函 的 1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基本合格, 不符合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 3. 2018 年 12 月 7 日, 星星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 4 位离职的激励对象以及 11 位考核不达标且自愿放弃解锁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173,75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每股 4.76 元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星星科技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 4

生重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同意实施本次回购注销 4. 2018 年 12 月 7 日, 星星科技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 4 位离职的激励对象以及 11 位考核不达标且自愿放弃解锁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173,75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每股 4.76 元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5. 2018 年 12 月 11 日, 星星科技董事会作出 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补充意见, 根据星星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内, 共有 11 名激励对象 2017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 基本合格, 不符合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 根据 管理办法 及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对上述 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50% 合计 971,250 股进行回购注销 星星科技独立董事就上述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上述情况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同意对上述 11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971,250 股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 6. 2018 年 12 月 11 日, 星星科技监事会作出 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补充意见, 同意由于 1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基本合格, 不符合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 根据 管理办法 及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对上述 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50% 合计 971,250 股进行回购注销 经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 星星科技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 符合 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激励 计划 的相关内容 四 因本次回购注销而导致注册资本减少应履行的程序 因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173,750 股, 导致星星科 5

技总股本将从 966,970,146 股减至 965,796,396 股, 公司注册资本由 966,970,146 元变更为 965,796,396 元, 依据 公司法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星星科技应履行相应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2018 年 12 月 8 日, 星星科技在巨潮资讯网 证券时报 上发布了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根据 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就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星星科技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事宜通知债权人, 依法履行了公告通知程序 经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 星星科技因本次回购注销而导致注册资本减少尚需 履行工商变更登记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星星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数量和价格符合 激励计划 的规定 ; 星星科技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 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激励计划 的相关内容 ; 星星科技因本次回购注销而导致注册资本减少尚需履行工商变更登记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6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暨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锁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的签署页 )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冬松 龚若舟 2018 年 12 月 12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