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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12 時起至 4 月 26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1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本階 段報名不辦理現場審查, 有意報名者請審慎考量, 並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應試資格, 如不符合應試資格者, 經繳費後恕不受理退費 報名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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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綱 壹 前言 貳 兼任教師聘任作業 參 兼任教師異動事項 肆 兼任教師權利事項 伍 兼任教師請核系統 陸 聘書製作最後一哩路 柒 再次叮嚀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

國文科:

1 具有國民小學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者 2 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報名日期 :104 年 7 月 29 日 ( 星期三 ) 上午 8 時至 10 時, 具有下 列報考資格之一者, 皆可報考 1 具有國民小學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者 2 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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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公告時間 地點及方式 : 一 公告時間 :105 年 7 月 27 日至 8 月 2 日 二 公告地點及方式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 ( 本校網站 ( /web/)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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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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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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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複檢工作之實施, 得授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辦理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 : 一 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二 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 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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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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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檔  號:

與老師相關的假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台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九十六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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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臺北市士林區百齡國民小學營養師甄選簡章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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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2

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 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 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 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 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 及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校長資格, 除依前項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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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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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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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45.4%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 一 ) 報名表 ( 附件 2) ( 二 )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 附件 3) ( 三 ) 最高學歷證件正 反面影本 ( 四 )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 五 ) 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 ( 無則免附 ) ( 六 ) 個人自傳簡歷 (A4 直式橫書, 以 1,0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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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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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慈明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規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甲方.. 大學 104 年 9 月 7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訂定 106 年 6 月 13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修正 乙方.. 大學 系 ( 所 ) 學生 甲方或其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乙方簽

Transcription:

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規章編號 1200058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 日長庚科大法字第 1060000069 號函公告 制定部門 : 人事室原訂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新訂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本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 不得轉載 翻印或轉售翻印或轉售 制訂 ( 修正 ) 紀錄 :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制訂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修正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修正 著作權人 : 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制訂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修正 一 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使本校兼任教師聘 任作業有所依循,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訂 定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校因專業特殊性 產業實務經驗或實際教學等需求, 得聘任兼任教師 教學單位主管於每年 12 月底前, 檢視課程 師資及授課專長等資料, 提報下一學年度 兼任教師擬聘計畫表 ( 表號 :120005803) 經教學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提報每年 1 月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核定兼任教師名額後, 得增聘教師 三 兼任教師聘任資格, 須符合 大學法 教師分級及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或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所定資格 具博士學位證書, 但未具助理教授部定教師證書之兼任教師, 先以講師資格聘任之 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兼任教師, 須具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四 兼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學校應終止聘約 ( 一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 二 )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三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 四 )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 五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六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 七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 八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九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1 106 年 7 月 7 日第 2 次修正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 十 )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十一 )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十二 )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十三 )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且情節重大 ( 十四 )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非屬情節重大, 而有必要終止聘約, 並經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 十五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涉有前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 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停止聘約之執行, 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學校逕予書面終止聘約 ; 有其餘各款情形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書面終止聘約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情形者, 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 已聘任者, 學校應終止聘約 ; 有第一項第十四款情形者, 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期間, 亦同 兼任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規定之情形者, 各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前, 應為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 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五 兼任教師之聘任, 應於學期開始前聘定 每次聘期以ㄧ學期為限, 因特殊因素於中途聘任者, 自核定起聘日至該學期結束日止 兼任教師聘任後, 學校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 致無聘任該兼任教師之需求者, 聘期屆滿前得終止聘約 經教學教師評審委員審議通過後, 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 並提報院 校教評會備查 兼任教師取得或申請送審高一職級之教師資格, 申請改聘者, 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自次學期起改聘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2 106 年 7 月 7 日第 2 次修正

六 兼任教師首次聘任, 應檢附 新聘兼任教師推薦表 ( 表號.. 120005801) 兼任教師專職暨勞 健保加保聲明書 ( 表號.. 120005802) 學 經歷等相關審查資料, 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後, 由人事室製發聘書 曾聘為本校兼任教師, 若次學年再聘為同等級兼任教師者, 應檢附 兼任教師專職暨勞 健保加保聲明書 ( 表號.. 120005802) 教學績效等相關審查資料, 依前項審議程序辦理 如有專職者, 應於教學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前, 檢附 專職單位兼課同意書 ( 函 ) 以供審議 七 經本校通過聘任之兼任教師, 因個人因素無法應聘者, 依規定加保之 保險費用由個人自行負擔 ; 非個人因素無法應聘者, 依規定加保之保 險費用由學校支付 八 兼任教師之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 一 ) 國內公 私立學校之專任教師及公務人員, 每學期日 夜間授課時數合計, 以不超過 4 小時為限 ( 二 ) 非上述人員, 每學期日 夜間授課時數合計, 以不超過 8 小時為限 九 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授課期間按月發給 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 學校仍應發給鐘點費 第一項鐘點費為統攝性報酬, 包括兼任教師從事課程設計規劃 教材準備 授課 批閱學生作業及試卷 回答學生課程疑義等一貫體系之教學活動之報酬 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按本校教師鐘點費規定核給 每學期依核定之教師等級, 核發 4.5 個月授課鐘點費 未授畢全部課程, 因故提前離職之兼任教師, 鐘點費按實際授課時數支付 十 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 享有下列權利 ( 一 )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3 106 年 7 月 7 日第 2 次修正

( 二 ) 享有待遇 請假 保險及退休金等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 三 ) 對學校有關其個人終止聘約 停止聘約之執行 待遇請假及退休金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 請求救濟 ( 四 ) 教師之教學依法令享有教學自主 ( 五 )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 六 ) 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十一 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 負有下列義務 ( 一 ) 遵守聘約規定, 維護校譽 ( 二 )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 三 )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 實施教學活動 ( 四 ) 嚴守職分, 本於良知, 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 五 )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 六 ) 兼任教師於兼任期間應接受本校教學評量, 評量結果做為再續聘之參考 ( 七 ) 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十二 兼任教師之請假, 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請假日數核算,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生理假 :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 不得分次申請 ;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曆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聘約未達全學年者依比例計算, 未達一曆日以一曆日計 ( 二 ) 安胎休養 : 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 ; 請假期間之應授課時數併入病假計算 ( 三 ) 娩假 流產假 : 日數比照專任教師核給, 依曆給假, 並應一次請畢 ( 四 )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 五 )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計給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4 106 年 7 月 7 日第 2 次修正

( 六 ) 婚假 產前假 陪產假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病假 喪假, 依排定課表之平均每週授課時數, 除以四十小時, 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八小時, 不足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 ; 申請得以時計 兼任教師於授課期間依前項規定請假者, 學校應發給鐘點費, 並支應補課 代課鐘點費 但病假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以事假抵銷,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不發給鐘點費 十三 兼任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 補課 代課規定, 依本校教務規定辦理 十四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 格者, 本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及全民健 康保險 十五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 本校於聘約有效期間,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 指兼任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 一 ) 軍人保險身分者 ( 二 ) 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 三 ) 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 四 ) 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1. 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 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2. 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1) 公 民營事業 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 雇主或自營業主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 五 ) 已依相關退休 ( 職 伍 ) 法規, 支 ( 兼 ) 領退休 ( 職 伍 ) 給與者 十六 兼任教師在本校已授課滿二學期後, 教學成績優良, 於第三學期得申請報部送審教師資格 惟企業內員工, 基於建教及產學合作, 得不受前述授課滿二學期之限制 兼任教師之升等, 應符合所屬學院 ( 通識教育中心 ) 升等基本門檻規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5 106 年 7 月 7 日第 2 次修正

定 相關申請表 ( 使用表單..新聘教師送審教師資格申請表 ( 表號.. 120000803) 教師升等申請表( 表號.. 120000804) 檢附升等資料, 比照本校升等送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兼任教師資格審查費用由教師本人自行負擔 惟企業內員工, 基於建教及產學合作關係, 由本校支付 十七 本校兼任教師應遵守並履行聘約 有關聘期 終止聘約 停止聘約 之執行 待遇 請假 退休金及其他重要事項, 依聘約辦理之 十八 本要點未載明事項, 悉依教育部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 本要點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公告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6 106 年 7 月 7 日第 2 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