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規章編號 1200058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 日長庚科大法字第 1060000069 號函公告 制定部門 : 人事室原訂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新訂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本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 不得轉載 翻印或轉售翻印或轉售 制訂 ( 修正 ) 紀錄 :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制訂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修正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修正 著作權人 : 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制訂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修正 一 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使本校兼任教師聘 任作業有所依循,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訂 定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校因專業特殊性 產業實務經驗或實際教學等需求, 得聘任兼任教師 教學單位主管於每年 12 月底前, 檢視課程 師資及授課專長等資料, 提報下一學年度 兼任教師擬聘計畫表 ( 表號 :120005803) 經教學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提報每年 1 月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核定兼任教師名額後, 得增聘教師 三 兼任教師聘任資格, 須符合 大學法 教師分級及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或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所定資格 具博士學位證書, 但未具助理教授部定教師證書之兼任教師, 先以講師資格聘任之 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兼任教師, 須具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四 兼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學校應終止聘約 ( 一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 二 )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三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 四 )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 五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六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 七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 八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九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1 106 年 7 月 7 日第 2 次修正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 十 )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十一 )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十二 )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十三 )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且情節重大 ( 十四 )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非屬情節重大, 而有必要終止聘約, 並經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 十五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涉有前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 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停止聘約之執行, 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學校逕予書面終止聘約 ; 有其餘各款情形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書面終止聘約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情形者, 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 已聘任者, 學校應終止聘約 ; 有第一項第十四款情形者, 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期間, 亦同 兼任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規定之情形者, 各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前, 應為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 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五 兼任教師之聘任, 應於學期開始前聘定 每次聘期以ㄧ學期為限, 因特殊因素於中途聘任者, 自核定起聘日至該學期結束日止 兼任教師聘任後, 學校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 致無聘任該兼任教師之需求者, 聘期屆滿前得終止聘約 經教學教師評審委員審議通過後, 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 並提報院 校教評會備查 兼任教師取得或申請送審高一職級之教師資格, 申請改聘者, 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自次學期起改聘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2 106 年 7 月 7 日第 2 次修正
六 兼任教師首次聘任, 應檢附 新聘兼任教師推薦表 ( 表號.. 120005801) 兼任教師專職暨勞 健保加保聲明書 ( 表號.. 120005802) 學 經歷等相關審查資料, 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後, 由人事室製發聘書 曾聘為本校兼任教師, 若次學年再聘為同等級兼任教師者, 應檢附 兼任教師專職暨勞 健保加保聲明書 ( 表號.. 120005802) 教學績效等相關審查資料, 依前項審議程序辦理 如有專職者, 應於教學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前, 檢附 專職單位兼課同意書 ( 函 ) 以供審議 七 經本校通過聘任之兼任教師, 因個人因素無法應聘者, 依規定加保之 保險費用由個人自行負擔 ; 非個人因素無法應聘者, 依規定加保之保 險費用由學校支付 八 兼任教師之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 一 ) 國內公 私立學校之專任教師及公務人員, 每學期日 夜間授課時數合計, 以不超過 4 小時為限 ( 二 ) 非上述人員, 每學期日 夜間授課時數合計, 以不超過 8 小時為限 九 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授課期間按月發給 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 學校仍應發給鐘點費 第一項鐘點費為統攝性報酬, 包括兼任教師從事課程設計規劃 教材準備 授課 批閱學生作業及試卷 回答學生課程疑義等一貫體系之教學活動之報酬 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按本校教師鐘點費規定核給 每學期依核定之教師等級, 核發 4.5 個月授課鐘點費 未授畢全部課程, 因故提前離職之兼任教師, 鐘點費按實際授課時數支付 十 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 享有下列權利 ( 一 )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3 106 年 7 月 7 日第 2 次修正
( 二 ) 享有待遇 請假 保險及退休金等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 三 ) 對學校有關其個人終止聘約 停止聘約之執行 待遇請假及退休金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 請求救濟 ( 四 ) 教師之教學依法令享有教學自主 ( 五 )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 六 ) 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十一 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 負有下列義務 ( 一 ) 遵守聘約規定, 維護校譽 ( 二 )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 三 )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 實施教學活動 ( 四 ) 嚴守職分, 本於良知, 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 五 )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 六 ) 兼任教師於兼任期間應接受本校教學評量, 評量結果做為再續聘之參考 ( 七 ) 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十二 兼任教師之請假, 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請假日數核算,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生理假 :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 不得分次申請 ;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曆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聘約未達全學年者依比例計算, 未達一曆日以一曆日計 ( 二 ) 安胎休養 : 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 ; 請假期間之應授課時數併入病假計算 ( 三 ) 娩假 流產假 : 日數比照專任教師核給, 依曆給假, 並應一次請畢 ( 四 )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 五 )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計給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4 106 年 7 月 7 日第 2 次修正
( 六 ) 婚假 產前假 陪產假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病假 喪假, 依排定課表之平均每週授課時數, 除以四十小時, 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八小時, 不足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 ; 申請得以時計 兼任教師於授課期間依前項規定請假者, 學校應發給鐘點費, 並支應補課 代課鐘點費 但病假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以事假抵銷,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不發給鐘點費 十三 兼任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 補課 代課規定, 依本校教務規定辦理 十四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 格者, 本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及全民健 康保險 十五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 本校於聘約有效期間,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 指兼任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 一 ) 軍人保險身分者 ( 二 ) 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 三 ) 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 四 ) 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1. 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 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2. 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1) 公 民營事業 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 雇主或自營業主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 五 ) 已依相關退休 ( 職 伍 ) 法規, 支 ( 兼 ) 領退休 ( 職 伍 ) 給與者 十六 兼任教師在本校已授課滿二學期後, 教學成績優良, 於第三學期得申請報部送審教師資格 惟企業內員工, 基於建教及產學合作, 得不受前述授課滿二學期之限制 兼任教師之升等, 應符合所屬學院 ( 通識教育中心 ) 升等基本門檻規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5 106 年 7 月 7 日第 2 次修正
定 相關申請表 ( 使用表單..新聘教師送審教師資格申請表 ( 表號.. 120000803) 教師升等申請表( 表號.. 120000804) 檢附升等資料, 比照本校升等送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兼任教師資格審查費用由教師本人自行負擔 惟企業內員工, 基於建教及產學合作關係, 由本校支付 十七 本校兼任教師應遵守並履行聘約 有關聘期 終止聘約 停止聘約 之執行 待遇 請假 退休金及其他重要事項, 依聘約辦理之 十八 本要點未載明事項, 悉依教育部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 本要點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公告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6 106 年 7 月 7 日第 2 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