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85 号 ( 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 发布时间 : 为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 以下简称 中韩自贸协定 ) 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 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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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物流政策汇编第 1612 期 20161230 目录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85 号 ( 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 2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84 号 ( 关于中新 ( 西兰 ) 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 3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81 号 ( 关于增加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港口的公告 ) 4 4.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 ( 关于 2016 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数量和 2017 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 5 5.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9 号 ( 关于公布 2016 年商品归类决定 (Ⅵ) 的公告 ) 6 6.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8 号 ( 关于公布 2016 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Ⅴ) 的公告 )... 7 7.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6 号 ( 关于厄立特里亚柬埔寨王国适用 97% 税目产品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的公告 )... 8 8.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2 号 (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有关问题的公告 )... 9 9.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7 号 ( 关于公布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 10 10.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3 号 ( 关于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 12 11.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2 号 (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有关问题的公告 )... 13 12.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65 号 ( 关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2016 新增和调整部分 Ⅱ) 的公告 )... 14 13.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6 号 ( 关于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45 号公告 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 15 免责声明... 17 第 1 页共 17 页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85 号 ( 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16-12-28 为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 以下简称 中韩自贸协定 ) 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 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一 对于申报适用 中韩自贸协定 协定税率的货物, 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 以下简称 进口人 ) 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 海关认为有必要时, 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 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情形, 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 229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 申明适用协定税率, 并可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本公告自 2016 年 12 月 28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27 日 第 2 页共 17 页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84 号 ( 关于中新 ( 西兰 ) 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16-12-21 为进一步便利 中国 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 以下简称 协定 ) 的实施, 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 中国 - 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正式上线运行, 实时传输 协定 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电子数据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一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的有关规定, 协定 属于 有原产地声明模式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 ( 以下统称 进口人 ) 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 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20 号和第 51 号的有关规定填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 以下统称 报关单 ) 进口人使用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具体操作办法, 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二 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 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 进口人申报进口时, 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在 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期间 ( 含 2017 年 3 月 31 日当日, 以下同 ), 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 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三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 对于签发日期在 2016 年 12 月 20 日及以后的原产地证书, 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 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 175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 申明适用协定税率, 并可以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四 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 对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货物, 进口人申报进口 协定 项下新西兰原产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时, 可以不再向海关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五 对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集装箱运输货物, 在判定货物是否满足 协定 项下直接运输规则时, 进口人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 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19 日 第 3 页共 17 页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81 号 ( 关于增加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港口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16-12-21 为进一步扩大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 推进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 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 海关总署决定在现有基础上, 增加南沙港 盐田港 蛇口港 福州港 湛江港 厦门港 太仓港为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 增加俄罗斯斯拉夫扬卡港为中转口岸 其余事项仍依照海关总署公告 2007 年第 5 号 2011 年第 21 号 2013 年第 61 号 2015 年第 22 号实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14 日 第 4 页共 17 页

4.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 ( 关于 2016 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数量和 2017 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16-12-16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和海关总署公告 2008 年第 91 号, 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 12 个税号农产品 ( 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 ) 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 现将 2016 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 2017 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 ( 详见附件 ) 四大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08 年第 91 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2016 年度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 2017 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14 日 第 5 页共 17 页

5.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9 号 ( 关于公布 2016 年商品归类决定 (Ⅵ) 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16-12-16 近期, 世界海关组织公布了一批商品归类决定 根据我国缔结的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 中国海关组织对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进行了翻译 审查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结合中国海关归类实际, 现将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 ( 详见附件 ) 予以公布 上述商品归类决定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 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 (I).docx 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 (II).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13 日 第 6 页共 17 页

6.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8 号 ( 关于公布 2016 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Ⅴ) 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16-12-1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 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 ), 海关受理了微软游戏游艺设备 ( 上海 ) 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 穿戴式电脑及其配件 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 现将相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 ( 详见附件 ) 本公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 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 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2016 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Ⅴ).doc 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8 日 第 7 页共 17 页

7.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6 号 ( 关于厄立特里亚柬埔寨王国适用 97% 税目产品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16-12-09 经国务院批准, 对厄立特里亚和柬埔寨王国等 2 个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 适用 97% 税目产品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一 自 2016 年 12 月 10 日起, 对进口原产于厄立特里亚和柬埔寨王国的 8047 个税目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具体产品清单见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69 号附件 7 特惠税率表中 最不发达国家 LDC2 栏 二 收发货人申报进口原产于上述 2 个国家并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货物时, 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20 号和 2016 年第 51 号的有关规定填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 出 ) 口货物报关单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 出 ) 境货物备案清单, 并按照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的决定 ( 海关总署令第 210 号 ) 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7 日 第 8 页共 17 页

8.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2 号 (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16-12-06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本公告所称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制度, 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与保税货物集拼 分拨后, 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 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 ( 以下简称区内企业 ) 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 需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核准 海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区内企业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货物流 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开展稽核查 海关可以对进出区非保税货物进行抽查 四 适用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制度的区内企业, 应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 (WMS); 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 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11 月 29 日 第 9 页共 17 页

9.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7 号 ( 关于公布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16-12-09 根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香港 CEPA) 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澳门 CEPA) 及其相关补充协议, 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香港 CEPA 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 见附件 1)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澳门 CEPA 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 见附件 2), 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 ( 见附件 3) 事宜公告如下 : 一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香港 CEPA 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澳门 CEPA 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新增香港 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 2016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 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1 年第 82 号附件 1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012 年版 ) 所列的税号 32061900 63079000 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香港 CEPA 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 1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香港 CEPA 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 税则号列 货物名称 原产地标准 1 22087000 经制作的酒精饮品 混合及勾兑, 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2 85471000 陶瓷制绝缘零件 税号改变标准或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3 87060030 大型客车底盘 ( 连发动机和引擎 )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从价百分比标准 4 87060090 其他机动车底盘 ( 连发动机和引擎 )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 10 页共 17 页

附件 2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澳门 CEPA 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税则号列货物名称原产地标准 1 16023291 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鸡胸肉 从整鸡或分割鸡制造 主要制造工序为清 洗 切割 分拣 热加工 包装 贴标签 2 16023292 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鸡腿肉 从整鸡或分割鸡制造 主要制造工序为清 洗 切割 分拣 热加工 包装 贴标签 附件 3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香港 CEPA 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税则号列货物名称原有原产地标准新修改原产地标准 1 32061900 白色聚酯色膏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 得 (1)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 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或 (2) 税号改变标准 2 63079000 纳米智能口罩 (1) 从布匹制造 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剪布匹, 并将布匹缝制成产品 ; 或 (2) 从纱制造 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1) 从布匹制造 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剪布匹, 并将布匹缝制成产品 ; 或 (2) 从纱制造 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 或 (3) 税号改变标准 第 11 页共 17 页

10.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3 号 ( 关于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16-12-06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 海关总署决定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扩大试点的范围是, 在长江经济带海关 ( 包括上海 南京 杭州 宁波 合肥 南昌 武汉 长沙 重庆 成都 贵阳 昆明海关, 下同 ) 关区海运口岸进口, 且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第 84 85 90 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 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 不纳入试点范围 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62 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11 月 30 日 第 12 页共 17 页

11.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2 号 (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16-12-06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本公告所称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制度, 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与保税货物集拼 分拨后, 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 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 ( 以下简称区内企业 ) 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 需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核准 海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区内企业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货物流 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开展稽核查 海关可以对进出区非保税货物进行抽查 四 适用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制度的区内企业, 应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 (WMS); 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 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11 月 29 日 第 13 页共 17 页

12.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65 号 ( 关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2016 新增和调整部分 Ⅱ) 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16-11-18 为便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我署根据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 新增和调整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内容 ( 详见附件 ), 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2016 年新增和调整部分 Ⅱ).doc 海关总署 2016 年 11 月 18 日 第 14 页共 17 页

13.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6 号 ( 关于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45 号公告 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16-12-19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6 4 号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6 27 号 ) 要求, 确保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有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根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6 年 45 号公告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现就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 一 加工贸易手 ( 账 ) 册设立 ( 变更 ) ( 一 ) 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手 ( 账 ) 册设立 ( 变更 ) 手续时, 不再提交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 1.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 以下简称 生产能力证明 ); 2.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219 号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150 号 ) 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二 ) 企业应当按照 生产能力证明 中列明的税目范围申报料件 成品等信息, 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 ( 账 ) 册设立 ( 变更 ) 时, 比对前 4 位商品编码 料件及成品品名等信息 ( 三 ) 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有效期申报手册有效期, 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经主管海关确认, 可予以延期, 最长不超过两年 开展飞机 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的加工贸易企业, 经主管海关确认, 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手册有效期 二 加工贸易内销管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 成品 边角料 剩余料件 残次品 副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等转内销的, 企业不再提交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三 涉及商务部核准的商品范围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6 年 45 号公告 第二条 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 的商品范围, 是指铜精矿 生皮 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成品油 易制毒化学品等根据有关规定设定了企业资质或数量等限制条件的商品,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商务部核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第 15 页共 17 页

四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 生产能力证明 办理加工贸易账册设立 ( 变更 ) 手续 主管海关按照 生产能力证明 中列明的税目范围 ( 即商品编码前 4 位 ), 比对企业申报的料件 成品等信息 五 过渡期内的海关监管问题 ( 一 ) 关于已设立手册的变更 2016 年 9 月 1 日前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 可在手册有效期内继续执行 在过渡期内, 涉及新增商品项且商品编码前 4 位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新版 生产能力证明 ( 即 9 月 1 日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 生产能力证明 ) 或有效期内的旧版 生产能力证明 ( 即 9 月 1 日前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 生产能力证明 ), 旧版 生产能力证明 应随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包含商品编码前 4 位的商品清单 ; 涉及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 企业可凭有效的旧版 生产能力证明 向主管海关办理手册变更手续 ( 二 ) 关于新设立手册 2016 年 9 月 1 日后新设立手册的, 企业应当提交新版 生产能力证明 无法提交新版 生产能力证明 的, 企业可在过渡期内凭有效的旧版 生产能力证明 随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包含商品编码前 4 位的商品清单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电子账册过渡期内的设立 ( 变更 ) 手续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过渡期从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9 月 18 日 第 16 页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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