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 为出具本,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 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在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 1
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 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 2018 年 5 月 13 日至 5 月 14 日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5,055,744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7976%, 其中 :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 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4,373,44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939%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上述股东 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2,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 人, 代表有表决权 2
股份 26,047,80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82% ( 注 : 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 二 )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同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 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通过了如下决议 : ( 一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3
( 二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274,375,444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527%; 反对 :636,3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13%; 弃权 :44,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25,367,504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83%; 44,00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 ( 三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13%; 弃权 :0,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四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74,423,244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00%; 反对 :632,5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00%; 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25,415,304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18%; 反对 :632,50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82%; 弃权 : ( 五 ) 审议通过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2020) 表决结果 : 4
同意 :274,419,444 股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687%; 反对 :636,300 ( 六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 ( 七 ) 审议通过 关于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5,411,504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5572%; 反对 :636,3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4428%; 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吴培生 吴琼瑛 吴琼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八 ) 审议通过 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13%; 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九 ) 审议通过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 ( 十 )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 十一 )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授权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6
( 十二 )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 十三 )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74,375,444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527%; 反对 :636,3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13%; 弃权 :44,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25,367,504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83%; 44,00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 ( 十四 ) 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4.1 选举沈梦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274,375,444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25,367,504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7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2 选举徐文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274,375,444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25,367,504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反对 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按 公司章程 的规定监票, 并分别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不存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票未被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情形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8
( 本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度股东大会的 之签署页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程华德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吴明德 孙雨顺 201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