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各類所得 / 暨扣繳一覽表 薪資所得 50 1. 薪資 :( 按月固定給付 ) 薪資 工資 津貼 工讀金等 ( 非固定給付 ) 鐘點費 出席費 工作津貼 補助款 評審費 主持費 引言費 工讀金 評論費 臨時工資 生活費 調查費 諮詢費 訪問費 校對費 顧問費 休假婚喪生育補助費 資料蒐集費 教材編輯費 打字費 口語翻譯費 一般審查費 ( 專案研究告及著作等審查 ) 審查費 ( 一般論文 ) 訪談費 講評費 講座鐘點費 輔導費等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二條 / 第三條 / 所得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二條 / 第三條 / 所得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 2. 獎金 : 年終獎金 考績獎金 各項獎金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二條 / 第三條 / 所得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 3. 主管特支費 : 不超過公立學校給付標準者 77.4.5 臺財第 770013259 函 : 超過公立學校給付標準者 77.4.5 臺財第 770013259 函 4. 加班費 : 每月 ( 不含國定例假日 ) 不超過 46 小時颱風假則全日工時均 所得法第十四條 / 財政部 74.5.29 台財第 16713 函 86.04.14 會計室彙編 88.05.28 會計室修編 92.03.01 會計室修編 93.12.27 會計室修編 97.03.12 會計室修編 97.10.31 會計室修編 98.12.07 會計室修編 (99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 100.1.25 會計室修編 (10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 103 年 6 月 1 日會計室修編 非 5% 18% 5% 18% 5% 18% 5% 18% : 每月 ( 不含國定例假日 ) 超過 46 小時 所得法第十四條 /68.8.6 5% 臺財第 36531 函 5. 各項獎助學金 : 須提供勞務者 所得法第十四條第三類 5% 18% : 勿須提供勞務且學業及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者 所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 6. 各類研究計畫主持人或研究助理津貼 74.5.16 臺財第 16072 函 5% 18% 7. 定期定額給付之研究費 財政部 69.11.6 台財第 39199 函 5% 18% 8. 董監事車馬費 財政部 67.11.16 台財第 37579 函 5% 18%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 / 暨扣繳一覽表 1
9. 子女教育輔助費 : 依學校成績標準給付屬獎學財政部 61.08.15 台財第金性質者 36893 函 : 定額給付財政部 61.08.15 台財第 36893 函 10. 經指定題目提供研究告發給之獎助費財政部 74 年 4 月 23 日台財第 14887 函 11. 翻譯審稿費 稿費等 個人基於顧傭關係 財政部 86.02.26 台財第 861880788 函 執行業務酬所得 建築師 律師 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 係獨立執行業務, 非屬受雇經常擔任所指定工作所取得酬 執行業務酬所得 1. 畢業論文之指導費 口試費 審查費及學校教師升等著作審查費 2. 翻譯審稿費 個人非基於顧傭關係, 而受託翻譯書籍出刊, 或為審核該文稿者 3. 稿費 版 樂譜 ( 曲 ) 係指出版或刊登於章雜誌, 包括圖片 照片 個人非基於顧傭關係 4. 演講費 ( 包括專題演講時之同步翻譯者之酬勞 ) ( 指聘請專家 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 所作之專題演講 ) 1 上課鐘點費 : 按排訂課程上課 - 屬薪資所得 (50) 2 演講鐘點費 : 於公眾集會場所之專題演講 - 屬執行業務所得 (9B) 9A 9B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91 1. 各項競技 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等值品 ) 2. 年終餐敘摸彩 員工自強活動之獎品 ( 獎品憑購入發票之金額為獎額, 由中獎人繳付扣繳款 ) 租賃所得 51 1. 租賃所得款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人, 故財產權利之承租人於給付租金時, 按當年度適用之扣繳扣繳 2. 租賃房屋支出 租船費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 財政部 68.11.8 台財第 37870 函 所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 / 所得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 / 財政部 86.02.26 台財第 861880788 函所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 / 所得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所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 / 所得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 / 財政部 74.04.23 台財第 14917 函 所得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類 /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二條財政部 69.7.17 台財第 35797 函 /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二條 所得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 / 財政部 (48) 台財發第 01035 令 非 5% 18% 5% 18% 5% 18% 10% 20% 10% 20% 10% 20% 10% 20% 10% 20% 10% 20% 10% 20% 10% 20% 權利金 53 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 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所得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 10% 20%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 / 暨扣繳一覽表 2
非 退職所得 93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 資遣費 退職金 離職金 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 其他所得 92 所得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 /97.12.29 台財字第 09704569880 令 18% 1. 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 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 表演團體所取得之表演費 3. 機關 團體 學校 事業 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規定扣繳款之所得 4. 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法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依法列單及填發扣繳憑單 5. 領取之助學金, 勿須提供勞務且無學業及操行成績限制者 所得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 / 所得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 / 財政部 97 年 10 月 16 日台財第 09700346920 個人扣繳 / 營利事業 20% 政府補助款 95 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 學校將給付予實習機構補助款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 所得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 所得 專上導師之鐘點費比照校長特支費 入學考試試務人員各種工作費 命題 閱卷費 監考 車馬費等 ( 系所自行辦理之試務工作費不適用規定 ) 博 碩士學位考試時, 發給參與論文口試教授或 論文筆試閱卷教授之 論文考試車馬費, 發給參 與學科考試命題 監考 閱卷教授之 學科考試 車馬費 及附設行政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發給辦 理試務人員 試務工作費, 發給閱卷教授之 閱 卷費 執行職務差旅費 日支費 加班費 不休假加班 費 交通費 值班費等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大專校院學生依教育部規劃案領自該校之生活學習獎助金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如以成績為條件者 教育部給付來華研究漢學人士之獎助學金 68.8.23 臺財第 35839 函所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款 所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款 / 財政部 68.11.08 台財第 37870 函 財政部 74.05.29 台財第 16713 函 所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 / 財政部 96.10.17 台財字第 09604111470 函財政部 76.02.27 台財第 7635348 函 財政部 79.10.09 台財第 790666178 函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 / 暨扣繳一覽表 3
實習教師因教育實習所支領之實習津貼 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獎助大陸研究生來台研究之生活補助費 服務單位提供出國進修之獎學金 國科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之獎勵金 注意事項 : 財政部 88.01.28 台財第 881896478 函 財政部 88.08.19 台財第 881937085 函 財政部 73.10.22 台財第 61734 函 所得法第 4 條第 8 款 / 財政部 101.8.10 台財第 10100086390 函 扣 繳 非 一 各類所得扣繳事宜因實務上態樣甚多, 尚難概括說明, 為前述情形尚不足以判斷, 部分仍須依提示相關資料依個案判別 二 : 請詳附件 所得類別與簡表 三 如有相關問題, 請參考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扣繳問答集 四 各單位承辦人員於核外籍人士 ( 例如 : 外國人士 大陸人士 華僑 僑生及交流生等 ) 所得時, 請注意扣繳身分及適用, 若承辦人未查證扣繳身分, 經國局查獲, 產生補額及罰款, 恐由承辦人承擔, 承辦人不可不慎 五 各單位給付非所得並扣 6% 或 18% 或 20% 之所得款, 請三日內 ( 以收據簽收日起算, 含例假日 ), 檢附所得人收 據影本 護照或居留證及入境記錄等資料影本, 至出納組繳交款, 繳交款當日將 所得人收據影本 護照或居留證 及入境記錄等影本 及 至出納組繳納款收據影本 交給會計室各單位之承辦人員, 俾便會計室於扣款之日起 10 日內向公庫繳清扣之所得款, 並隨即開立扣繳憑單向該稽徵機關核驗, 避造成逾期或漏之巨額罰鍰與相關單 位責任 六 大陸來台學生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 :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 不得從事專職 或兼職之工作 違反前項規定者,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強制出境 七 各單位付款時依領款人身分查閱各類所得扣繳標準, 如有扣額先行扣繳, 以避因違反所得法相關規定致遭罰 鍰 扣 繳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 / 暨扣繳一覽表 4
附件 所得類別與簡表 所得類別 所得 所得 非 薪資所得 :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 付薪資 50 起扣點 : 每次給付額 69,501 元扣 5% 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者, 按給付額扣取 :6% 備註 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上者, 按給付額扣取 :18% 備註 執行業務酬所得 9A 起扣點 : 每次給付額 > 20,000 元扣 10% 20% 執行業務酬所得 : 稿費 版 樂譜 作曲 漫畫 編劇及演講鐘點費收入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1. 每次給付額 5,000 元者扣繳 9B 起扣點 : 每次給付額 > 20,000 元扣 10% 2. 每次給付額超過新台幣 5,000 元者扣取 20% 91 起扣點 : 每次給付額 > 20,000 元扣 10% 20% 租賃所得 51 起扣點 : 每次給付額 > 20,000 元扣 10% 20% 權利金 53 起扣點 : 每次給付額 > 20,000 元扣 10% 20% 其他所得 92 扣繳 個人 : 扣繳 營利事業 :20% 政府補助款 95 扣繳 備註 1 因本校每月活動眾多, 若各單位於給付薪資所得時無法確定給付個人於東吳大學之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者, 建議依給付額扣繳 18%, 以避發生款補繳及罰鍰 2 行政院核定自 102 年 4 月 1 日起, 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 19,047 元 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為 28,571 元 行政院核定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 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 19,273 元 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為 28,910 元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 / 暨扣繳一覽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