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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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冠电气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金冠电气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 ( 简称 泰和泰 或 本所 ) 接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高盟新材 或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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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 致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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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2 第二部分正文...3 一 本次交易方案...3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4 三 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6 四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7 五 结论性意见...8 1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2.00 逐项审议 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 3 议案名称 :2.01 向天业集团定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4 议案名称 :2.02 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5 议案名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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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四通新材与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津东安 ) 深圳红马创业基金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深圳红马 ) 天津多恩新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多恩新悦 ) 天津立中明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第三部分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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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交割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钢研高纳 ) 的委托, 作为钢研高纳发行股份及支付

1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一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之 ( 四 )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及 第五章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中根据调整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情况修订了相关内容 2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及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资产交割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本次交易资产交割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发行人 大唐电信 公 司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认购人 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 周浩 陈勇 叶宇斌 陈灵 康彦尊 黄勇 浙江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世宝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海通开元投

释义 除非本明确另有所指, 以下词语在本中具有如下含 义 : 合众思壮 指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天成 指 长春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通致晟 指 北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招通致晟的全体股东和长春天成的全体股东 标的资产 指 长春天成 100% 股权和招通致晟 100%

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证法律意见 的补充和修改, 并构成该等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观意字 (2017) 第 0289 号致 :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指派王维律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HENAN SHINEWAY LAW FIRM 中国郑州市纬五路 43 号经纬大厦 12 层 (450003) 12/F,JingweiLargBldg, 43Weiwu Road, Zhengzhou, China(450003) 电话 (Tel):

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 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 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购买资产相关交易各方的如下保证 : 1.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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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致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冠福股份 公司 或 ) 委托, 担任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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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5] 第 号致 :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潮能源 公司 ) 委托, 根据与新潮能源签订的 聘请专项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7 人, 出席 7 人 ; 3 董事会秘书李峰出席本次会议, 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 2.02 议案名称 : 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 2.03 议案名称

公司 13.76% 股权, 华创易盛将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创易盛将持有公司 29.06% 的股份,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金豆芽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6.39% 的股份, 成为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青松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7 人, 董事赵江滨先生, 独立董事陈怀谷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 3 董事会秘书陈加武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 公司部分高级

法律意见书

重组法律意见书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独立董事崔彬先生 王力群先生 余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储越江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2 人, 出席 11 人, 孙明道独立董事因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 出席 5 人 ; 3 董事会秘书石书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实施结果的 法律意见书 任高扬法意字 [2015] 第 08-4 号 致 :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贵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上市公告受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

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 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 知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 :2017 年 12 月 1 日点 9:30 分召开地点 : 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振华新路酒都大厦公司十三楼会议室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唐人神与交易对方签署的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秋华及龙伟华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以下简称 购买资产协议 ) 及其补充协议和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以及唐人神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独立董事薛加玉先生因公出差, 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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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的资产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3)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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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 决策程序 符合 公司法 及公司 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5 人, 董事长杜应流先生 董事丁邦满先生 董事胡晓玲女士 董事李威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 ; 2 公司在任监事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数码视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石义占 石磊律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报告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五 结论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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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和其他依据, 进行了合理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独立董事张华民 高绪文 柴文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 出席 5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建新 副总经理周中杰因工作原因未列席会议, 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

致 :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了编号为德衡 ( 青 ) 律意见 (2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审议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比例比例比例 A 股 70,918, 议案名称 : 关于审议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5 人, 出席 12 人, 董事常玲 权忠光及李冬梅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12 人, 出席 7 人, 监事闫锋 高海英 李杰 孙秀杰及李瑞奇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 3 董事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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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上市公告受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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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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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德尔家居 公告编号:

本回复仅供西水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回复意见如下 : 一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的价格调整机制是否合理, 相

  

二. 本次交易涉及之批准与授权 ( 一 ) 如意集团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如意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目 录 一 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2 二 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5 三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8 四 结论意见... 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 代表股份 138,341,0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02,168,16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 代表股份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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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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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金杜 或 本所 ) 受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海航基础 ) 委托, 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就海航基础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 以下简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或 本次交易 ) 所涉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现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过户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以下简称 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区 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 )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中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交易各方的如下保证 : 1.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 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其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 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 中的含义或全称 : 海航基础 上市公司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控股 交易对方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基础产业集团 标的公司 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基础产业集团 100% 股权 本次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非公开发行 交易报告书 ( 修订稿 ) 购买资产协议 重组办法 海航基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行为本次交易项下海航基础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资产的行为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修订稿 ) 海航基础与基础控股于 2015 年 11 月 27 签订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及于 2016 年 2 月 3 日签订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法律法规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包括其不时的修改 修正 补充 解释或重新制定 人民币元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2

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海航基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购买资产协议 交易报告书 ( 修订稿 ) 等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文件, 本次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 ( 一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海航基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基础控股持有的基础产业集团 100% 股权, 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 2,600,000.00 万元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支付, 其中由海航基础通过向基础控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方式支付 2,400,000.00 万元, 剩余对价 200,000.00 万元将由海航基础以现金方式支付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海航基础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 即 10.67 元 / 股 ( 二 ) 募集配套资金 海航基础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600,000.00 万元, 且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发行股份数预计不超过 1,235,521,235 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优先用于支付现金部分交易对价, 剩余部分将用于标的公司相关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开发与建设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海航基础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12.95 元 / 股 经核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 重组办法 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 一 ) 海航基础的批准和授权 3

2015 年 11 月 27 日, 海航基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 关于 <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及 其摘要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016 年 2 月 3 日, 海航基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 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016 年 2 月 22 日, 海航基础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批准了本次交易 ; 同意基础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 二 ) 基础控股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11 月 27 日, 交易对方基础控股的股东海航实业作出股东决定, 同意 海航基础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基础控股购买基础产业集团 100% 股权 2016 年 2 月 3 日, 交易对方基础控股的股东海航实业作出股东决定, 同意海 航基础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基础控股购买基础产业集团 100% 股权的 具体方案 ( 三 )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6 年 7 月 15 日, 中国证监会印发 关于核准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579 号 ), 核准海航基础向基础控股发行 2,249,297,094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 核准海航基础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235,521,235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 该批复自下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购买资 产协议 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 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三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 ( 琼工商 ) 登记内变 字 [2016] 第 3607 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基础产业集团 公司章程修正案 4

基础产业集团工商登记及备案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 ( 海南 ), 基础产业集团 100% 股权已过户至海航基础名下, 海航基础 持有基础产业集团 100% 股权 经核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已办理完毕,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依法完成了将标的资产交付给海航基础的法 律义务 四 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述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 本 次交易尚有如下后续事项有待办理 : ( 一 ) 海航基础向交易对方发行的新增股份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上交所 的核准 ; ( 二 ) 海航基础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之目的尚需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股份,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股份登记手续, 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上交所的核准 ; 对价 ; ( 三 ) 海航基础尚需按照 购买资产协议 的约定向相关交易对方支付现金 ( 四 ) 海航基础尚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新增股份发行和上市办理信息披 露手续 经核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 ( 一 )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购买资产协议 约定的全部生效 条件已得到满足, 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 ( 二 )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次交 5

易的交易对方依法完成了将标的资产交付给海航基础的法律义务, 相关权益已归 海航基础所有 ; ( 三 ) 相关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 该等 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 以下无正文, 为签字盖章页 ) 6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王晖 叶国俊 单位负责人 : 王玲 二〇一六年月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