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金杜 或 本所 ) 受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海航基础 ) 委托, 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就海航基础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 以下简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或 本次交易 ) 所涉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现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过户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以下简称 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区 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 )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中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交易各方的如下保证 : 1.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 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其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 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 中的含义或全称 : 海航基础 上市公司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控股 交易对方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基础产业集团 标的公司 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基础产业集团 100% 股权 本次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非公开发行 交易报告书 ( 修订稿 ) 购买资产协议 重组办法 海航基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行为本次交易项下海航基础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资产的行为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修订稿 ) 海航基础与基础控股于 2015 年 11 月 27 签订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及于 2016 年 2 月 3 日签订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法律法规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包括其不时的修改 修正 补充 解释或重新制定 人民币元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2
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海航基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购买资产协议 交易报告书 ( 修订稿 ) 等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文件, 本次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 ( 一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海航基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基础控股持有的基础产业集团 100% 股权, 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 2,600,000.00 万元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支付, 其中由海航基础通过向基础控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方式支付 2,400,000.00 万元, 剩余对价 200,000.00 万元将由海航基础以现金方式支付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海航基础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 即 10.67 元 / 股 ( 二 ) 募集配套资金 海航基础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600,000.00 万元, 且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发行股份数预计不超过 1,235,521,235 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优先用于支付现金部分交易对价, 剩余部分将用于标的公司相关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开发与建设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海航基础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12.95 元 / 股 经核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 重组办法 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 一 ) 海航基础的批准和授权 3
2015 年 11 月 27 日, 海航基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 关于 <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及 其摘要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016 年 2 月 3 日, 海航基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 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016 年 2 月 22 日, 海航基础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批准了本次交易 ; 同意基础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 二 ) 基础控股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11 月 27 日, 交易对方基础控股的股东海航实业作出股东决定, 同意 海航基础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基础控股购买基础产业集团 100% 股权 2016 年 2 月 3 日, 交易对方基础控股的股东海航实业作出股东决定, 同意海 航基础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基础控股购买基础产业集团 100% 股权的 具体方案 ( 三 )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6 年 7 月 15 日, 中国证监会印发 关于核准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579 号 ), 核准海航基础向基础控股发行 2,249,297,094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 核准海航基础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235,521,235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 该批复自下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购买资 产协议 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 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三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 ( 琼工商 ) 登记内变 字 [2016] 第 3607 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基础产业集团 公司章程修正案 4
基础产业集团工商登记及备案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 ( 海南 ), 基础产业集团 100% 股权已过户至海航基础名下, 海航基础 持有基础产业集团 100% 股权 经核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已办理完毕,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依法完成了将标的资产交付给海航基础的法 律义务 四 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述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 本 次交易尚有如下后续事项有待办理 : ( 一 ) 海航基础向交易对方发行的新增股份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上交所 的核准 ; ( 二 ) 海航基础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之目的尚需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股份,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股份登记手续, 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上交所的核准 ; 对价 ; ( 三 ) 海航基础尚需按照 购买资产协议 的约定向相关交易对方支付现金 ( 四 ) 海航基础尚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新增股份发行和上市办理信息披 露手续 经核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 ( 一 )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购买资产协议 约定的全部生效 条件已得到满足, 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 ( 二 )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次交 5
易的交易对方依法完成了将标的资产交付给海航基础的法律义务, 相关权益已归 海航基础所有 ; ( 三 ) 相关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 该等 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 以下无正文, 为签字盖章页 ) 6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王晖 叶国俊 单位负责人 : 王玲 二〇一六年月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