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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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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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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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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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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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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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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1 年 3 月 30 日, 碧水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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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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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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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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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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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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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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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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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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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四 )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7 年 4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思捷 2017 文字第 9 号 致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思捷所 ) 依法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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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 33 36 37 层邮政编码 :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 /Tel:(8610) 5957 2288 传真 /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作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常年法律顾问, 受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 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查验,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其内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63 楼公司会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股票交易时间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 会议通知 的内容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2 月 24 日 经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1 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419,804,4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00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9 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86,651,9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63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15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68%;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16 名,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6,981,41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8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见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 监票和计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 ( 一 ) 审议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 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419,804,425 股 同意 2,419,804,425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206,981,417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二 ) 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 : 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50,116,969 股 同意 950,116,169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 反对 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同意 206,980,617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 三 ) 关于向控股股东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 : 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18,656,294 股 同意 1,118,642,794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8%; 反对 13,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同意 206,967,917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 反对 13,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 四 )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表决结果 : 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18,656,294 股 同意 1,117,934,973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355%; 反对 721,321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5%; 同意 206,260,09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5%; 反对 721,321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5%; ( 五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表决结果 : 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419,804,425 股 同意 2,419,791,725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5%; 反对 12,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同意 206,968,717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反对 12,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 六 ) 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表决结果 : 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419,804,425 股 同意 2,419,803,625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7%; 反对 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 同意 206,980,617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 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 本页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张学兵 王振 杨怡然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