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 健康赢家 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 释义 5.1 意外伤害 5.2 发病 5.3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5.4 专科医生 5.5 疾病 5.6 毒品 5.7 酒后驾驶 5.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9 无有效行驶证 5.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11 遗传性疾病 5.12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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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 健康赢家 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海康附加 健康赢家 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 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 ( 海康 健康赢家 两全保险,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之上, 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 以主合同为准 ;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 不可分解 1.2 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 1. 主合同终止效力 ;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 ;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 自生效日零时起到满期日零时止 如果主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 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2.3.1 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 ) 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 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疾病时, 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予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 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 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 必须的病理检验 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 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于犹豫期后, 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 但不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 若有借款, 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释义 5.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2 发病 指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 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 注意 寻求诊断 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5.3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 3. 有合格的医生 ( 被保险人本人 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 ) 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 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但不包括观察室 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 5.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 诊所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4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5 疾病 疾病指下列所定义的两项疾病 ( 一 )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二 )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5.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5.9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5.11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12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