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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300610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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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名, 代表 130,072,9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 61,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股票代码:000936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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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夏维剑律师 顾晓春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四 )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7 年 4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划 款 通 知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公司法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3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一 : 2014 年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 临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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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股东大会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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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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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 代表股份 654,621,78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 代表股份 12,050,52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第四号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法正非讼代字第 F10 号 致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之委托, 指派徐慧昭 陈小丹律师出席公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董事周俊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监事长周敏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1 年 3 月 30 日, 碧水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 年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3,702,53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3.13%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1,647,78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2.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北京大成 ( 青岛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大成 ( 青岛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 的委托, 指派颜飞 何光红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1

公告编号: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站项目投标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6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 14:00 在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陕西人民大厦会展中心二楼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2016 年 5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7 月 19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 其中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30~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经核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刊登了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或合法性 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会议的召集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董事会发出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公告号 : ),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 根据上述

251,01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 151,862,5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64,388,48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0 人, 代表股份 148,253,20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1.7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 代表股份 136,768,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予以审核公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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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路 500 号伟峰 领袖领地 1 号楼 4 层电话 :(+86 431)89154888 传真 :(+86 431)89154999 E-mail: gongcheng@gongchenglaw.com http://:www.gongchenglaw.com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功意字 [2018] 第 10030 号 致 :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依据相关规定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发布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 以公告方式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 1

间 地点 参会方式 审议事项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8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8 日上午 9:30 在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 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符合 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 二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 持有公司股份 192,116,1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68%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公司公告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律师 2

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根据有关规则, 现场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94,074,24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227%; 反对 15,982,16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8%; 弃权 156,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5%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股东, 不包括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20,571,78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379%; 反对 15,982,16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357%; 弃权 156,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4% 2 审议通过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配股方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94,074,24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227%; 反对 16,007,16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47%; 弃权 13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股东, 不包括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20,571,78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379%; 反对 16,007,16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038%; 弃权 131,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3% 3 审议通过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94,074,24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3

总数 92.3227%; 反对 15,982,16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8%; 弃权 156,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5%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股东, 不包括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20,571,78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379%; 反对 15,982,16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357%; 弃权 156,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4% 4 审议通过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94,074,24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227%; 反对 15,925,96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61%; 弃权 21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股东, 不包括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20,571,78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379%; 反对 15,925,96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26%; 弃权 212,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95% 5 审议通过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94,369,68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632%; 反对 15,327,73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15%; 弃权 515,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3%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股东, 不包括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20,867,21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427%; 反对 15,327,73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530%; 弃权 515,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3% 4

6 审议通过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94,078,54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247%; 反对 15,839,56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50%; 弃权 294,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3%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股东, 不包括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20,576,08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496%; 反对 15,839,56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472%; 弃权 294,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32% 7 审议通过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94,197,54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13%; 反对 15,769,86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8%; 弃权 245,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9%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股东, 不包括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20,695,08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738%; 反对 15,769,86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74%; 弃权 245,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88% 8 审议通过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94,078,54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247%; 反对 15,882,16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52%; 弃权 252,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1%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股东, 不包括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20,576,081 股, 5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496%; 反对 15,882,16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33%; 弃权 252,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71% 9 审议通过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8 年 -2020 年 )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94,859,58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962%; 反对 15,109,03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74%; 弃权 244,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164%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股东, 不包括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21,357,11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772%; 反对 15,109,03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573%; 弃权 244,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5% 10 审议通过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93,750,68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687%; 反对 16,077,23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80%; 弃权 385,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3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股东, 不包括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20,248,21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565%; 反对 16,077,23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946%; 弃权 385,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9% 11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94,710,28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252%; 反对 15,117,63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15%; 弃权 385,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3% 6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股东, 不包括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21,207,81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705%; 反对 15,117,63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807%; 弃权 385,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8% 12 审议通过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94,856,868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950%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股东, 不包括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21,354,40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698%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