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A 标准化委员会管理和标准制修订细则 ( 试行草案 ) 1. 总则 1.1 本细则是在 CSA 标准化委员会 ( 简称 CSA 标委会 ) 章程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下制定, 适用于本委员会范围内标准化管理和标准制修订工作 1.2 理事会 管理委员会 工作组的运行以及标准的起草应严格执行本细则 2. 组织机构 2.1 理事会负责 CSA 标委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审批标委会的章程和有关管理文件, 负责管理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标委会秘书长的任免, 审批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标准化年度计划, 财务预决算等, 对 CSA 标委会的战略方向 标准化重点 运行决策提出指导性意见 2.2 管理委员会负责 CSA 标委会的标准化管理和运行, 按照半导体照明产业的发展提出标准化重点, 协调标委会内部的领域划分, 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财务预决算, 建立基本议事规则, 审批工作组的成立和工作组的年度计划, 审批新标准立项, 标准的最终批准发布, 处理标准化过程中的申诉事宜等 在需要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却没有工作组的领域, 管理委员会可直接负责筹建标准起草小组, 并监督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等过程 2.3 CSA 标委会的正式成员可提出成立新工作组建议申请 ; 如果有充分理由说明, 在某一领域需要制定的标准超过三项, 且同意参加 1
新工作组的正式成员超过 7 名, 则申请人将成立工作组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说明提交管理委员会进行表决, 通过后组建新工作组 工作组设组长一人, 副组长一人, 在工作组中民主产生, 经由管理委员会批准生效 2.4 工作组按照不同领域划分, 负责确立工作组标准化重点, 编制年度计划, 审议新标准项目提案, 组建标准起草小组, 按照流程督促起草小组完成标准草案及征求意见汇总等程序 2.5 如果新工作组建议提出的市场和产业需求不明朗, 或其领域和原有工作组的领域发生交叉, 管理委员会有权否决建议或进行适当调整 2.6 如果工作组超过一年没有标准制修订项目, 也没有委员提出新的标准建议, 则该工作组自动进入休眠期 ; 如果工作组超过三年没有标准制修订项目, 则由秘书处提请管理委员会撤销该工作组 2.7 CSA 标委会的正式成员都可提出新标准项目提案, 如果同意参加标准起草正式成员的超过 5 名, 则申请人将新标准项目提案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说明提交秘书处, 由工作组或管理委员会进行表决, 通过后组建标准起草小组 标准起草小组设组长一名, 主笔人一名, 联合主笔人一到三名 2.8 标准起草小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正确的格式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 并按要求在征求意见之后进行汇总, 提出答复意见, 完成标准的委员会草案, 提交秘书处进入表决程序 在标准最终批准发布之后至下次复审之前, 起草小组可暂时停止工作 2
2.9 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筹备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为管理委员会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年度财务预决算草案, 建立 CSA 标委会的标准数据库, 为新标准项目分配编号, 对工作组的工作提供支持, 建立并维护标准制修订和投票系统, 为标准制定流程和投票的规范化提供全方位的支撑, 负责联盟内部的标准培训和标准的对外销售工作, 定期向成员公布标准制修订情况和进度 3. 人员职责 3.1 CSA 标委会理事会主席由 CSA 主席兼任 主席负责主持理事会会议, 主导理事会的决策过程, 协调理事会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 主持理事会的表决并确认表决结果 3.2 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委员会内部民主产生, 并经理事会批准生效 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主导委员会的决策过程, 协调委员会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 主持委员会的表决并确认表决结果, 对 CSA 标委会的标准化方针 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付诸实施负有重大责任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协助主席的工作, 在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期间代理主任的工作 3.3 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在工作组内部民主产生, 并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生效 工作组组长负责主持工作组会议, 主导工作组的决策过程, 协调工作组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 主持工作组的表决并确认表决结果, 对工作组的标准化重点 标准的起草负有重大责任 工作组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的工作, 在组长不能参加会议期间代理组长的工作 3
3.4 标准起草小组的组长负责主持小组会议, 保证标准制定的时间和质量, 在起草小组范围内协调成员的不同意见, 确保标准的起草在不同阶段符合流程要求 ; 标准主笔人应保证标准的内容应符合第 6 章基本要求和标准的格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草案, 在草案征求意见之后对成员的意见进行汇总并对文本进行修改, 提出小组的意见处理反馈单 标准联合主笔人负责部分标准内容的起草, 在起草过程中对标准主笔人给予支持 3.5 CSA 标委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委托, 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秘书负责筹办各种标委会的会议, 处理工作组和起草组的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负责标委会的档案管理, 组织完成 2.9 中规定的其他日常工作 4. 会议 4.1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由理事会主席主持, 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 ; 秘书处负责在会前的文件准备, 会务工作以及会议记录, 并在会后将会议结论和投票结果向管理委员会反馈 4.2 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由委员会主任主持 ; 会议议题包括委员在会前向秘书处提交的议题, 工作组提交的议题 ; 会议将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 ; 秘书处负责在会前的文件准备, 会务工作以及会议记录, 并在会后将会议结论和投票结果向理事会 工作组 委员会正式成员反馈 4.3 工作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在与管理委员会会议之前或 4
不同期的工作组会议, 由组长主持 ; 参会成员包括工作组成员和标准起草小组成员 ; 会议议题包括标准立项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问题, 听取起草小组的汇报, 解决标准草案中的重点问题等 ; 会议将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 ; 与管理委员会同期的工作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会议的文件准备及会议记录由工作组负责 ; 工作组在会后将会议结论和投票结果向秘书处 管理委员会反馈, 必要时向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汇报 工作组也可根据标准起草小组的具体情况自行召开会议 4.4 所有会议投票的表决有效的前提是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 ; 若所投赞成票数不少于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反对票不超过四分之一, 则认为投票通过, 投票议题获得同意, 否则为投票未通过, 投票议题得到否决 4.5 秘书处应及时收集标委会内部的各类会议信息, 并通过内部网站向成员公布 5. 标准制修订 5.1 提案 5.1.1 标准提案应该包括 6 个部分 : (1) 建议的标准名称 ( 中英文 ); (2) 标准技术内容的概述 (500 字 ); (3) 标准是否涉及到专利的说明 ; 如果涉及到专利, 则提案人应提供专利持有人同意将有关技术方案制定成标准, 以及同意放弃可或在联盟内部采用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的书面 5
声明 (500~1000 字 ); (4) 制定该技术标准的市场需求情况说明 (500 字 ); (5) 提案人认为该标准所属的工作组 ; (6) 提案人认为该提案应制定为联盟标准或技术规范, 以及相应的理由 ; (7) 附件 技术标准的技术内容做重点描述 (2000 字以上 ) 5.1.2 标准提案人应该在联盟内找到五个以上正式成员同意参加标准的起草工作 5.2 受理提案和投票 5.2.1 成员的提案由秘书处进行初步审理, 经秘书长和管理委员会主席确认该标准提案所属的领域, 确定是否需要成立管理委员会直属的标准起草小组, 或将提案转交相关的工作组 5.2.2 投票应在工作组或管理委员会范围进行 ; 如果参加投票的人数不少于应投票成员的四分之三则视为投票有效 ; 如果超过三分之二同意, 反对票在四分之一以下, 则认为投票通过, 同意该提案制定为标准或技术规范, 否则为投票不通过, 提案得到否决 5.2.3 投票还应判定该提案能否制定为联盟标准 ; 不宜制定为联盟标准的提案包括 :(1) 涉及到联盟内部暂时不宜对外公开的技术方案 ;(2) 涉及到有关企业专利, 提案中未提供专利持有人同意将其专利有关的技术制定为联盟标准并放弃专利许可或采用合理无歧视原则进行许可的声明 ;(3) 其他不适宜制定为联盟标准的情况 5.2.4 不宜制定为联盟标准的提案, 如果认为有必要在联盟内部 6
执行, 且专利持有人同意在联盟内部采用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 则可制定为联盟技术规范, 作为联盟内部的技术文件, 不对外公布 5.2.5 秘书处首先将投票结果报管理委员会, 并经管理委员会主任确认 5.2.6 投票通过的提案, 提案材料和投票结果以及结论在秘书处备案 ; 秘书处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分配编号, 并为标准起草项目在网站开辟专门工作空间和投票通道 ; 秘书处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工作组或提案人 5.2.7 投票未通过的提案由工作组或秘书处将结果通知提案人 5.3 起草征求意见稿 5.3.1 工作组或管理委员会在投票通过之后一周之内尽快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 ; 起草小组由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正式成员组成 ; 起草小组提出负责人和主笔人的人选 ; 起草小组的人员组成方案报送工作组或管理委员会, 经秘书长和管理委员会主任认可生效 5.3.2 起草小组负责完成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稿件的技术内容和附件须符合第 6 章的规定 5.3.3 标准或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时间应在 6 个月之内, 完成之后经起草小组组长确认, 将征求意见稿和相关技术文件通过网站提交 5.4 征求意见 5.4.1 提交的征求意见稿经工作组或管理委员会认可之后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秘书处开通网上征求意见, 并向成员发送征求意见的 7
通知 ; 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全体正式成员和观察成员 5.4.2 征求意见为期两个月 5.4.3 成员反馈的意见在网站征求意见的公示栏中显示, 在委员 会范围内公开 5.5 意见汇总并准备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委员会草案 5.5.1 征求意见结束之后, 秘书处通过网站通知起草小组 ; 起草 小组对所有反馈进行汇总, 对成员的意见给予答复和必要的沟通, 最 终形成意见汇总表 5.5.2 起草小组根据反馈意见以及和成员的沟通结果, 对征求意 见稿进行修改, 形成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委员会草案 5.5.3 从征求意见开始到完成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委员会草案不 得超过三个月 5.5.4 完成的委员会草案和意见汇总表经过起草小组组长确认 之后通过网站提交 5.5.5 所提交的委员会草案和有关文件的完整性须经工作组组 长或秘书长审核确认 注 : 工作组负责的起草小组则由工作组审核, 管理委员会负责的由秘书长确认 5.6 成员投票 5.6.1 委员会草案的投票在 CSA 标委会所有正式成员范围内, 秘 书处通过网站流程向所有正式成员发出开始投票的通知 ; 委员会草案 通过网站向所有正式成员公开 5.6.2 所有成员都通过网站进行投票, 投赞成票可附加编辑性修 8
改意见, 投反对票必须附加反对的原因或技术依据 5.6.3 委员会草案投票从开始到结束为期一个月 5.6.4 若参加投票的成员数不少于正式成员的四分之三则视为投票有效 ; 若超过三分之二同意, 反对票在四分之一以下, 则认为投票通过, 同意委员会草案发布为标准或技术规范, 否则为投票不通过, 不能发布为标准或技术规范 5.6.5 秘书处将投票结果发布在网站上, 并结果通知工作组和起草小组 5.7 投票结果处理及批准发布 5.7.1 如果投票结果为通过, 起草小组应按照投票反馈的意见对委员会草案做进一步的修改, 形成报批稿, 并再次通过网站提交 ; 如果没有反馈意见, 则直接进入 5.7.2 5.7.2 对所提交的报批稿经过秘书长确认, 管理委员会主席核准签字, 发布为 CSA 标委会正式标准或技术规范 5.7.3 秘书处将草案报批稿更换为正式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封面, 形成正式标准或技术规范文本 ; 对于 CSA 标准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正式标准的发布信息, 包括标准号和标准简要介绍 5.7.4 如果投票结果为不通过, 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投票的情况做出判断, 是否有必要对文稿的技术内容做出某些修改, 再重复做一次投票 若结论是不需要, 则该项目终止 ; 若结论是需要, 则回到 5.4, 由起草小组重新准备征求意见稿, 并准备下一次投票 若再次投票还不能获得通过, 则该项目终止 9
5.8 版本管理 5.8.1 正式标准和技术规范都采用版本管理 版本号的确定规则见 6.1.3 5.8.2 起草小组可根据产业需求和技术的发展随时对正式发布的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复审 复审建议可以是 (1) 进行修订 ;(2) 不进行修订, 继续执行 ;(3) 撤销 复审结果在联盟内部网站上正式公布 5.8.3 如果复审建议是第 (1), 则起草小组开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 进入本章 5.3 规定的程序, 准备新的征求意见稿 进入修订程序之后同样要经过征求意见和投票流程, 与 5.3 之后规定的标准制定过程完全一致 5.8.4 从一个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发布到再一次复审的时间不超过两年, 标准的制修订周期不超过三年 5.9 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撤销 5.9.1 如果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复审结论为撤销, 则秘书处报请管理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 ; 如果一个标准或技术规范超过三年没有修订, 相关工作组的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在联盟内部也不没有正式成员对此进行负责, 则管理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该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决定 5.9.2 秘书处应将撤销标准的信息通过网站对外公布, 将撤销技术规范的信息通过内部网站通知联盟所有成员, 同时关闭网站中该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流程和工作空间 10
6. 标准 6.1 CSA 标准编号 61.1 CSA 联盟标准编号的格式为 CSA XXX- 201X, 其中 CSA 之后的前 3 位 XXX 是标准序列号, 最后 4 位 201X 表示标准发布的年度 6.1.2 CSA 联盟技术规范的格式为 CSA/TS XXX- 201X,TS 表示技术规范,TS 后面的序列号 年度与 6.1.1 相同 6.1.3 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版本号格式为 VXX.XX, 其中 V 表示版本, 小数点之前有两位整数 XX, 小数点之后有两位小数 XX 首次发布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版本号为 V01.00; 如果标准或技术规范修订的时候只做了编辑性修改, 则正式发布的时候版本号小数点之后加 1, 如果做了技术性修改, 则小数点之前加 1, 小数点之后清零 6.2 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内容应包括 : 封面 目录 前言 正文 附录 封底 ; 正文应包括 : 标题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定义 技术要求 方案或功能说明等 6.3 联盟标准封面应符合附录 1 的格式 ; 联盟技术规范封面应符合附录 2 的格式 ; 联盟标准和技术规范封底应符合附录 3 的格式 6.4 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前言中可包含制定目的 主要内容 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如果是经过修订的标准, 则应把主要修订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6.5 CSA 标准的前言中应对标准版权做如下声明 : 本标准由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 (CSA) 制定发布, 版权归 CSA 所有, 未经 CSA 许可不得随意复制 ; 其他机构采用本标准技术内容制定 11
标准需经 CSA 允许 ; 任何单位或个人引用本标准的内容需指明本标准的标准号 6.6 CSA 技术规范的前言中应对其使用做如下说明 :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 (CSA) 制定发布, 版权归 CSA 所有 ; 本技术规范仅在 CSA 联盟范围内使用, 不对外公开 ; 所有 CSA 联盟成员对此负有责任 6.7 标准其他内容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 GB/T1.1-2009 的要求 7. 附则 7.1 本细则由 CSA 标委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7.2 管理委员会根据情况定期对本细则 ( 试行草案 ) 进行修订 7.3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 CSA 管理委员会 7.4 本细则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12
附件 1. CSA 标准封面 CSA 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标准 CSA XXXX- 201X 标准名称 标准英文名 版本 :VXX.XX 201X-XX-XX 发布 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发布 13
附件 2. CSA 技术规范封面 CSA/TS 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技术规范 CSA/TS XXXX- 201X 技术规范名称 技术规范英文名 版本 :VXX.XX (CSA 内部使用, 请勿外传 ) 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发布 14 201X-XX-XX 发布
附件 3. CSA 标准或技术规范封底 15 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 (C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