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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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本所 / 本所律师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公司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光库科技实施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 光库科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 第一部分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曲美家居 或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特聘

天赐材料 (002709)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天赐材料公告编号 :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

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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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委托, 担任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联讯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本次实施 2017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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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恒华科技如下保证 : 恒华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所必须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 / 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 本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五 结论意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赛轮集团 或 公司 ) 委托, 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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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 GLG/SZ/A2061/FY/ 致 :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确 认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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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8]AN101-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Administrator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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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实施的 致 :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报喜鸟 或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福达股份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中元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目录 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8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授予条件... 8 四 其他事项... 9 五 结论意见... 9

同日,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及 关于核实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预留股份调整和授予的相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股份的调整和授予相关

目录释义... 4 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 6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6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7 四 结论意见... 9

北京市君泽君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联水产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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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预留股份调整的相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股份的调整相关事项 ) 出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数码视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石义占 石磊律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及会计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广泽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 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 四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4 根据美的集团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 2017 年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4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年 7 月 6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 ( 临时 ) 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 年激励计划 及摘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以下简称 授权议案 ) 以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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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 24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部分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相应调整为 137 人, 授予的股

内,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7 年 4 月 20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年 4 月 25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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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以及确定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 ; 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目 录 一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定程序 三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四 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五 结论意见

董事会决议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 (Tel.):(0755) 传真 (Fax.):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第二个解锁期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

上海锦天城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天城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锦天城 ) 受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水晶光电 ) 的委托, 为水晶光电预留限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编号 :TCYJS2017H0870 号 致 : 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诺力股份 ) 的委托, 指派赵琰律师 竺艳律师

年 12 月 27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

释义 在本文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本所 简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含义 迪森股份 / 公司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

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新坐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坐标 公司 ) 与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本所接受新坐标的委托,

年 3 月 6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变更后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 公司董事袁建成 朱文丰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 在会议中回避了表决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1

年 10 月 12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和 关于提请股东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表所示 : 解锁安排第一次解锁第二次解锁 解锁时间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50%

案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权日为 2014 年 11 月 28 日 ; 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权日为 2014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确定 <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年 5 月 27 日至 2017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4 对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的 12 个月为限售期 限售期后为解除限售期 在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设计股份 公告编号:

表所示 : 解锁安排第一次解锁第二次解锁 解锁时间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50%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设计股份 公告编号:

Microsoft Word - æŸfiå°ıå±Łç¤ºï¼ıä¸−æµ·è“£æŁ£æ−Łèµ—器询望鎒喬呸喳五深圳帇æŸfiå°ıå±Łç¤ºè‡¡ä»½æœ›éŽ’å–¬å‘¸2017年鎒勶敧臡票濕å−±è®¡å‹™æ”‹äº‹çł¸å–³äº‰é¡¹ä¹‰ç‰¬ç«‰è´¢å−¡é¡¾éŠ®æ−¥å‚−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 二 )2017 年 8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颁布的

股权激励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

致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苏泊尔 ) 聘请的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Transcription:

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激励对象 数量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 (200120) 15/16F, Shanghai Tower, 501 Yincheng Road(M),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China 电话 : 86-21-5878 5888 传真 : 86-21-5878 6866 www.dentons.cn 1

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 数量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信维通信 或 公司, 证券代码 300136) 的委托, 为信维通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以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股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备忘录 8 号 ) 等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股权激励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 于 2016 年 12 月 02 日已出具 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现对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 数量及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次调整激励对象 数量及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次调整 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调整激励对象 数量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与 法律意见书 一并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 与 法律意见书 含义一致 2

正文 一 关于本次激励对象 数量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 2016 年 12 月 02 日, 信维通信第三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6 年 12 月 02 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2016 年 12 月 22 日, 信维通信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调整等相关事宜 3 根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2017 年 02 月 23 日, 信维通信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 2017 年 02 月 23 日, 信维通信独立董事发表了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41 名调整为 231 名,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000 万股调整为 1,996.6 万股 同意授予日为 2017 年 02 月 23 日, 认为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 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 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5 2017 年 02 月 23 日, 信维通信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进行调整的议案 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并于 2017 年 02 月 23 日出具了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认为本次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文件及 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 草案 )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根据信维通信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进行调整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由于离职等其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资格, 不符合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再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因此, 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如下 :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41 名调整为 231 名,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000 万股调整为 1,996.60 万股 授予价格每股 11.71 元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符合 公司法 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等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根据 2016 年 12 月 22 日, 信维通信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为 :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4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 ( 特殊普通合伙 ) 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众会字 [2016] 第 1334 号 审计报告 及查阅巨潮资讯网的信息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信维通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信维通信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02 月 23 日 信维通信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本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02 月 23 日 信维通信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同意本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02 月 23 日 5

经核查, 该授予日为交易日, 且不属于以下期间 :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至公告前一日 ; 2 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 4 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五 关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1 信维通信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同意向 23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996.60 万股, 授予价格为 11.71 元 / 股 公司在 2016 年 12 月 2 日公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后, 公司未发生派息 派送股票红利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的情况, 因此,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需要调整 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且满足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规定的获授条件, 同意激励对象按照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4 2017 年 02 月 23 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同意授予日为 2017 年 02 月 23 日, 授予价格为 11.71 元 / 股 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6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 满足 管理办法 备忘录 8 号 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规定的授予条件 六 关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其他事项信维通信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确认 登记手续 七 结论性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信维通信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 数量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授予条件已成就, 授予日的确定 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备忘录 8 号 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 合法 有效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 但本次限制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确认 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此页以下无正文 ) 7

( 本页, 为 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 数量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 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 公章 ) 负责人 : 陈峰 经办律师 : 张小英 经办律师 : 吴晨尧 2017 年 2 月 23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