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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附件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盛运股份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2) 山西汇景为山西瑞隆代持以及博睿天晟出借标的公司股权供山西汇景进行融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 (3) 本次交易对手方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在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合作 合伙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是否存在过资金 业务或其他往来 ; 各交易对手方在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时, 相互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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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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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支付 26, 万元 ( 其中募集配套资金 19, 万元全部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 剩余 7, 万元现金对价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 ), 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59, 万元 ( 发行股份 5, 万股 ), 具体情况如下 : 现金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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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号 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宁波厚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张静静 济南云睿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北京大银富华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新余市日劲资产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长沙飞鸿伟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武汉赛科创新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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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 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或 华菱钢铁 ) 拟向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华菱集团 )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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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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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峥 境内自然人.74% 2,91,714 1,627,5 质押 1,827,5 黄春芳 境内自然人.35% 1,,23 潘卫东 境内自然人.27% 769,5 陈孟兵 境内自然人.23% 66, 龚燕东 境内自然人.21% 581,317 潘建权 境内自然人.2% 559,7 徐同武 境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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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和其他依据, 进行了合理的分析, 并

声明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担任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要求,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态度,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公司相关申报和披露文件审慎核查后出具,

声明与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 独立财务顾问 ) 受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红豆股份 ) 委托, 担任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就该事项向红豆股份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 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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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 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 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按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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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反上述承诺, 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 古少波作出如下承诺 :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 (2016 年 4 月 20 日 ) 前六个月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 除本人配偶的姐妹房秀兰和本人兄弟古少扬的配偶叶冰丽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情况外, 本人及本人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声 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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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委托, 担任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铜峰电子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以下简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或 本次交易 ) 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依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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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变化的世界提供能源 让我们共创更美好的能源未来, 一起来吧, PEARL (GTL) 2 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二 ) 审议通过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2 / 11

声明与承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都证券 或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

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 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特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起继续停牌, 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1 个月 2018 年 4 月 20 日 4 月 27 日 5 月 4 日 5 月 11 日, 公司发布了 哈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杨圣辉 2015 年 5 月 6 日

公司 13.76% 股权, 华创易盛将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创易盛将持有公司 29.06% 的股份,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金豆芽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6.39% 的股份, 成为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资料编制而成, 旨在对本次重组进行独立 客观

8,036,05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二 会议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同意 98,876,05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之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合称 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委托, 担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一 关联交易情况 1 本季度发生情况 2017 年第三季度, 渤海财险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 万元, 其中一般关联交易额 万元, 报告期内无重大关联交易发生 2 截止本季度累计发生情况截至 2017 年第三季度末, 渤海财险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 万元, 无重大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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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声明与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 或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沙钢股份 或 上市公司 ) 委托, 担任沙钢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本次重组 ) 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

声明和承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 担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 就该事项向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 本核查意见是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开发行

序号 1 155, 万股 ( 二 ) 表决情况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应参加表决的股东 11 家, 实际参加表决 的股东 11 家, 代表股份 1,446,414,817 股, 占总股本的, 本次股东大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 长江养老保险 股份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经统

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受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与 格式准则 26 号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态度, 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调查, 出具本次重组资产过户情况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二三四五公告编号 :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回复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航民股份的委托, 担任航民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7 人, 出席 7 人 ; 3 董事会秘书李峰出席本次会议, 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独立董事薛加玉先生因公出差, 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

合伙人制度的合理性与挑战


自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以来, 公司已围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多项工作, 主要包括 : 1 选定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其中为本次重组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服务单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和鸿鹄律师事务所 2 会同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就标的资产范围 交易对方 交易方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0,971,68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 代表股份 804,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 3 公司部分董事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IV

1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一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之 ( 四 )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及 第五章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中根据调整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情况修订了相关内容 2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及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起继续停牌, 并于同日披露了 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 ( 公告编号 : ), 同时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 2016 年 12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8 日 2016 年 12 月 15 日发布了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 公

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就重组预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系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办法 重组若干规定 准则第 26 号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钢研高纳 公司或上市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 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 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 除非另有所, 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重组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 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东

重要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 勤

证券简称:ST有色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临

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 1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控股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 中所涉及的审计 评估等工作仍在进行中,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已声明保证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控股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 中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 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再次召

声明与承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长城证券 ) 接受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民德电子 或 上市公司 ) 的委托, 担任民德电子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独立财务顾问的声明及承诺 一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中信证券 瑞银证券接受中房地产的委托,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证券 瑞银证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 经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预案等文件的审慎核查后, 就重组预案出具独立

股票简称: 东北电气

声明和承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接受委托, 担任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正业科技 或 上市公司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7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 44 名, 代表股份数 409,958,79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2% 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兴证券 或 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百洋股份 上市公司 ) 委托, 担任百洋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的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核查意见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名, 代表 130,072,9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 61,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声明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安信证券 或 财务顾问 ) 接受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北京物流信息 或 收购人 ) 及其一致行动人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物美控股 或 一致行动人 ) 收购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华百货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2.00 逐项审议 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 3 议案名称 :2.01 向天业集团定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4 议案名称 :2.02 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5 议案名称 :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为公司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北证券 或 保荐机构 ) 作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美联新材 或 公司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 或 本独立财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招商证券关于保变电气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声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招商证券 或 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保变电气 或 上市公司 ) 委托, 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财务顾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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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 : 二零一八年九月

声明与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受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沃施股份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修订 )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态度,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公司相关申报和披露文件审慎核查后出具, 以供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各方参考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对此提出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 承诺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并承担其全部责任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客观 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 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 相关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 若上述假设不成立,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第一节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等法规规定的要求,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沃施股份 或 上市公司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着勤勉尽责 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沃施股份本次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如下 : 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 汽车 钢铁 水泥 船舶 电解铝 稀土 电子信息 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本次重组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海沃邦 37.17% 的股权, 进而控制中海沃邦 50.50% 的股权 本次重组包括两部分交易 : ( 一 ) 支付现金购买中海沃邦 27.20% 股权 ;( 二 ) 发行股份购买中海沃邦 23.20% 的股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 第 ( 一 ) 部分交易, 即公司通过控股 51% 的子公司沃晋能源支付现金购买中海沃邦 27.20% 股权, 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前已完成股权过户 本次交易为第 ( 二 ) 部分交易, 即发行股份购买中海沃邦 23.20% 的股权, 公司通过向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发行股份购买其直接持有的中海沃邦 13.30% 的股权 ; 向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耐曲尔 99% 合伙企业份额, 从而间接购买中海沃邦 9.9% 的股权 交易完成后, 沃施股份将直接持有中海沃邦 13.30% 的股权, 并通过西藏沃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中海沃邦 27.20% 的股权 通过宁波耐曲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间接控制中海沃邦 10% 的股权, 合计控制中海沃邦

50.50% 的股权 经核查, 中海沃邦主要从事天然气的勘探 开发 生产 销售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6 日颁布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规定, 公司所处行业属为门类 B 采矿业 中的大类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7), 指在陆地或海洋, 对天然原油 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开采, 对煤矿瓦斯气 ( 煤层气 ) 的开采 ; 为运输目的所进行的天然气液化和从天然气田气体中生产液化烃的活动, 还包括对含沥青的页岩或油母页岩矿的开采, 以及对焦油沙矿进行的同类作业 综上,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 汽车 钢铁 水泥 船舶 电解铝 稀土 电子信息 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和企业 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1) 本次重组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沃施股份是一家以园艺用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为主, 兼顾园艺设计 工程施工和绿化养护等业务的综合服务提供商 上市公司主要产品涵盖手工具类 装饰类 灌溉类和机械类等四大园艺用品系列, 包括数千个品种规格, 具有较为完整的园艺类产品体系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 ), 发行人属于 C41 其他制造业, 细分为园艺用品 中海沃邦主要从事天然气的勘探 开发 生产 销售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6 日颁布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规定, 公司所处行业属为门类 B 采矿业 中的大类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7) 本次重组不属于同行业并购, 亦不属于上下游并购 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同行业并购, 亦不属于上下游并购 (2) 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 一 )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 公司的总股本为 61,500,000 股, 实际控制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和吴君美合计持股数为 28,760,935 股, 持股比例为 46.77%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 61,500,000 股增加至 101,965,112 股, 实际 控制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和吴君美的持股比例由 46.77% 变更为 28.21%, 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 公司股本结构具体如下 : 股东 类别 股东名称 重组前 重组后 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吴海林 0 0.00% 1,930,500 1.89% 吴海江 0 0.00% 7,371,000 7.23% 吴君亮 0 0.00% 1,755,000 1.72% 吴汝德 0 0.00% 2,220,750 2.18% 吴君美 0 0.00% 1,842,750 1.81% 海德投资小计 0 0.00% 15,120,000 14.83% 原股 东 吴海林 ( 直接持股 ) 7,722,000 12.56% 5,791,500 5.68% 吴海江 ( 直接持股 ) 8,600,935 13.99% 1,229,935 1.21% 吴君亮 ( 直接持股 ) 7,020,000 11.41% 5,265,000 5.16% 吴汝德 ( 直接持股 ) 2,961,000 4.81% 740,250 0.73% 吴君美 ( 直接持股 ) 2,457,000 4.00% 614,250 0.60% 直接持股小计 28,760,935 46.77% 13,640,935 13.38% 实际控制人合计 28,760,935 46.77% 28,760,935 28.21% 其他股东 32,739,065 53.23% 32,739,065 32.11% 山西汇景 0 0.00% 13,962,931 13.69% 山西瑞隆 0 0.00% 4,506,554 4.42% 新增 股东 博睿天晟 0 0.00% 4,728,188 4.64% 中海沃邦原股东小计 0 0.00% 23,197,673 22.75% 於彩君 0 0.00% 8,633,720 8.47% 桑康乔 0 0.00% 6,627,906 6.50% 许吉亭 0 0.00% 2,005,813 1.97% 耐曲尔有限合伙人小计 0 0.00% 17,267,439 16.93%

股东 类别 股东名称 重组前 重组后 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合计 61,500,000 100.00% 101,965,112.00 100.00% ( 二 ) 本次交易前后, 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为了在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 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家族五人于 2008 年 1 月 3 日签订了 一致行动人协议, 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其中, 吴汝德与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为父子关系 ; 吴汝德与吴君美为父女关系 在 2015 年 6 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的合计持股比例未曾低于 5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分别持有沃施股份 12.56% 11.99% 11.41% 4.81% 4.00% 的股份, 合计持股比例为 44.77%, 仍为沃施股份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分别持有沃施股份 12.56% 13.99% 11.41% 4.81% 4.00% 的股份, 合计持股比例为 46.77%, 仍为沃施股份实际控制人 综上, 自设立以来, 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股东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和吴君美一直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 最近六十个月内, 公司控股权未发生变化 2 交易各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在中海沃邦的发展过程中先后成为其股东, 并非中海沃邦的创始股东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耐曲尔各合伙人之间及与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直接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

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 关于设立持股主体的协议, 约定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后, 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前完成设立持股平台, 专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该持股平台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 ; 持股平台受让实际控制人合计所持上市公司 15,120,000 股股份, 持股平台应自动作为一方加入实际控制人于 2008 年 1 月 3 日签署的 一致行动人协议, 并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行使其表决权 本次交易前,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和吴君美,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46.77%; 本次交易后, 海德投资 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和吴君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合计为 28.21%, 较重组后第二大股东山西汇景高 14.51%,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前, 公司第一大股东吴海江为实际控制人之一, 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13.99%; 本次交易后,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海德投资, 其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14.83% 此外, 耐曲尔有限合伙人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作为财务投资人, 已不可撤销地承诺, 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放弃其本次交易以资产认购公司股份的 ( 包括因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 ) 的表决权 综上所述,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交易前后未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 三 ) 本次交易后新增持股 5% 以上股东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新增山西汇景 於彩君 桑康乔, 持股比例分别为 13.69% 8.47% 6.50%,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比例尚有一定的差距 山西汇景 博睿天晟 山西瑞隆作为交易的交易对方, 亦无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此外, 耐曲尔有限合伙人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作为财务投资人, 已不可撤销地承诺, 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放弃其本次交易以资产认购公司股份的 ( 包

括因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 ) 的表决权 ( 四 ) 未来 60 个月内不存在变更控制权的相关安排 1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维持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和吴君美已出具关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具体如下 : 本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作为沃施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确认目前不存在任何放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和安排, 同时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 不会主动放弃或促使本人控制的主体放弃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权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也不会协助或促使本人控制的主体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 本人将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 维持本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出具了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承诺 : 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 本公司 / 本人仍认可并尊重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家族五人的沃施股份实际控制人地位, 不对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家族五人在沃施股份经营发展中的实际控制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本公司 / 本人不谋求沃施股份实际控制权 3 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和吴君美承诺 :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实施完毕之日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确认之日, 本人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 前述股份包括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前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新增的股份 )

董事吴海林 吴君亮 俞凯 佟成生 钟刚, 监事陆晓群 承建文 郭桂飞, 高级管理人员吴海林 吴君亮 周胜鏖承诺 :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实施完毕之日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确认之日, 本人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 前述股份包括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前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新增的股份 ) ( 五 ) 公司管理层看好园艺相关行业的发展前景, 仍将继续大力发展园艺相关业务, 本次重组将实现公司多元化的发展战略 1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维持现有业务稳定性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已出具承诺 : 本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作为沃施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 促使上市公司继续巩固发展现有园艺用品 园艺工具 园艺机械的生产与零售业务, 维持现有业务的稳定, 且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置出前述业务的协议或作出类似的安排 2 本次交易将使得公司业务多元化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是一家以园艺用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为主, 兼顾园艺设计 工程施工和绿化养护等业务的综合服务提供商 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逐步整合中海沃邦的陆上天然气开采业务与相关技术 上市公司将在巩固发展现有园艺用品 园艺工具 园艺机械的生产与零售业务的同时, 在中海沃邦天然气开采业务的基础上, 抓住我国天然气行业的发展机遇, 继承并扩大中海沃邦在产业链上游的市场份额与行业影响力 这一跨行业的发展战略将丰富上市公司的盈利驱动因素, 提升盈利能力, 改善财务状况, 分散经营风险, 从而巩固并推动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抗风险能力 3 公司管理层看好园艺相关行业的发展前景, 仍将继续大力发展园艺相关业务公司将继续根植园艺用品行业, 维持公司现有行业地位 公司以 创造绿色

空间 享受健康生活 为使命, 致力弘扬园艺文化, 倡导健康积极生活方式 在园艺用品行业经营多年, 公司已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与技术优势,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拥有 150 项技术专利, 此外, 公司参与制定了 6 项园艺工具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 全球园艺用品消费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 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园艺用品市场较为成熟, 其消费需求占据了全球园艺用品大部分市场份额 目前, 欧美发达国家的园艺活动已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众多家庭都会在花园庭院的打理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 如在美国, 被戏称为 周末农民 的园艺爱好者在过去 15 年中增加到 7,800 万人 他们在庭院里不仅舍得花时间, 还大量投资与各类园艺产品和服务 ; 在德国, 有超过 43% 的家庭拥有自己的花园, 超过 60% 的德国人在空闲时间不同程度地参与园艺活动 园艺生活的普遍性使得园艺用品需求量巨大, 园艺用品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居民的生活必需品, 需求的刚性特点明显 从国外园艺市场发展的经验看, 随着经济的发展, 城市高收入人群增多, 消费能力不断增强, 高档公寓 别墅的增加都将为家庭园艺的发展带来空间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持续增长,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绿色健康生活 优化居住环境的需求越来越大, 越来越多的人在自家阳台和花园进行花卉的种植养护及对自家花园的设计装饰, 以期改善生活空间, 提高生活质量 园艺 DIY 已经成为一种时尚的休闲生活方式, 园艺已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园艺用品行业的发展前景广阔 本次交易后, 上市公司将继续贯彻原有使命, 维持公司在园艺用品行业的地位, 保证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4 本次交易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一步本次交易为公司实现多元化发展战略的落地迈出稳健的一步 公司是一家以园艺用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为主, 兼顾园艺设计 工程施工和绿化养护等业务的综合服务提供商 中海沃邦主要从事天然气的勘探 开采 生产 销售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逐步将形成多元化的业务格局 未来上市公司将在坚持主营业务发展的原则下, 积极抓住当前我国天然气行

业的市场发展机遇, 避免产业单一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持续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 现阶段, 我国园艺用品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 市场培育及人们的消费转变尚需一定的时间 公司在园艺用品业务逐步发展的过程中, 拓展对天然气领域的业务, 有利于持续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 5 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的业务管理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对公司现有的园艺用品业务未产生影响, 公司将保持现有园艺用品业务的管理模式不变, 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经营与管理上的优势, 结合天然气行业的特殊性与中海沃邦的实际经营情况, 优化中海沃邦的管理运营体系, 实现有效整合, 确保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增长 综上, 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主营业务将实现多元化, 而是在看好并持续坚持发展现有园艺相关业务的基础上向天然气开采领域的拓展 ; 不存在规避重组上市监管的情形 经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沃施股份拟采用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海沃邦 37.17% 的股份, 进而控制中海沃邦 50.50% 的股权 本次重组包括两部分交易 : ( 一 ) 支付现金购买中海沃邦 27.20% 股权 ;( 二 ) 发行股份购买中海沃邦 23.20% 的股权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四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经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本次交易不涉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1 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 汽车 钢铁 水泥 船舶 电解铝 稀土 电子信息 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和企业 ; 2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 亦不属于上下游并购 ; 3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4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5 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无正文, 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张骞 周海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