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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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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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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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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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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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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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谢福玲律师 孔祥鹏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2018 年 4 月 24 日, 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 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 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二 )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公告了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会议议题 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四 )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1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根据截止 2018 年 5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 股票账户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投票委托书等, 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 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 代表股东 9 家,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3,573,13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网络投票股东 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51,4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3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1 关于 选举王维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2

2 关于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关于 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4 关于 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的议案 ; 5 关于 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的议案 ; 6 关于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 7 关于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 8 关于 公司聘请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 9 关于 公司 2018 年度银行融资计划 的议案 ; 10 关于 公司 2018 年度日常经营供销计划 的议案 ( 二 )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 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进行了公告 ; 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 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 没有进行修改 ; 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 三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并由两名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 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 四 )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十项议案, 且表决结果被当场公布, 本次表决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 其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了 选举王维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3

表决结果 : 同意 574,998,28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 反对 26,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5%; 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 同意 1,425,1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9%; 反对 26,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81%; 弃权 0 股 2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574,998,28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574,998,28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574,998,28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574,998,28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574,998,28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

7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574,998,28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 同意 1,425,1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9%; 反对 20,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0%; 弃权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1% 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 持股 5% 以上普通股股东 : 同意 542,528,0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持股 1%-5% 普通股股东 : 同意 26,623,84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持股 1% 以下普通股股东 : 同意 5,846,39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5%; 反对 20,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5%; 弃权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 其中 : 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股股东 : 同意 33,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5.95%; 反对 20,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4.00%; 弃权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5% 市值 50 万以上普通股股东 : 同意 5,812,99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8 审议通过了 公司聘请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574,998,28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 同意 1,425,1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9%; 反对 20,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0%; 弃权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1% 9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8 年度银行融资计划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574,998,28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8 年度日常经营性供销计划 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 574,998,28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6

( 此页无正文, 专为 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 盖章 ) 经办律师 ( 签字 ) 负责人 ( 签字 ) 谢福玲 : 谢福玲 : 孔祥鹏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