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颐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8 年 12 月 25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中加颐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颐智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6411 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管理人名称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公告依据申购起始日赎回起始日 契约型开放式 2018 年 11 月 29 日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加颐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加颐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2 月 28 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2 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申购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含申购费 ),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 含申购费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 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含申购费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柜台有认 /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 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申购费 100 万 M<300 万 0.50% 300 万 M<500 万 0.3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 笔 本基金申购费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并进行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如下表 :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 日 1.50% 7 日 Y<30 日 0.10% 30 日 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且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注 :1 个月为 30 日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无 5.2 场内销售机构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 如有任何疑问, 欢迎与我们联系 :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00-95526 客服邮件地址 :service@bobbns.com 5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法律文件, 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