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Similar documents
施刚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35A1A2BDF5C0CBBFC6BCBC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2A2D4DAC9EEDBDAD6A4C8AFBDBBD2D7C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GLG/SZ/A2890/FY/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依据与中山市新山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 专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DHLBJSEC 号致 :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德恒 本所 ) 接受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 的委托, 担

Microsoft Word %E4%B8%8A%E5%B8%82%E6%B3%95%E5%BE%8B%E6%84%8F%E8%A7%81%E4%B9%A6xh%20%282010_11_02%29[1].doc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天玑上市法律意见书

<4D F736F F D20322D313820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2DB6A8B8E52E646F63>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一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仅供公司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上市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最新的营业执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3138B9D8D3DABAFEC4CFBFC6B4B4D0C5CFA2BCBCCAF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5C4B9C9C6B1D4DAC9EEDBDAD6A4C8AFBDBBD2D7CBF9C9CFCAD0B5C4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

<4D F736F F D20C6F4C3F7D0C5CFA2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4D F736F F D DB9E2BAEBBFC6BCBCA3BA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ss

<4D F736F F D20CCC0B3BCB1B6BDA1A3A A3A9A3BA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致 :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

<4D F736F F D20BAA3B8F1CDA8D0C5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D0DEB8C4A3A92E646F63>

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新坐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坐标 公司 ) 与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本所接受新坐标的委托,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 号致 :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或 太阳纸业 ) 委托,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本所担任发行人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公司”、“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峥宇律师、韩春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上港集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拟实施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4D F736F F D203138B9D8D3DAC3FBB3BCBDA1BFB5D3C3C6B7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5C4B9C9C6B1D3DAC9EEDBDAD6A4C8AFBDBBD2D7CBF9C9CFCAD0B5C4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巨化集团公司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资产负债表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 致 :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引言 一 出具的依据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航班时间 :2015/2/1-2015/2/20 航班时间 :2015/2/ /3/5 单程促销里程舱位始发地到达地始发地到达地 ( 公里 ) 鞍山 北京 北京 鞍山 经济舱 3000 鞍山 北京 北京 鞍山 公务舱 6000 鞍山 北京 北京 鞍山 明珠经济舱 3500 鞍山 北京 北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name of the company)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0977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第三部分 签署页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委托, 担任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联讯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本次实施 2017 年限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致 :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致: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

<4D F736F F D20C7E0B5BABBE3BDF0CDA8B5E7C1A6C9E8B1B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B5DAB6FE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 :TCYJS2018H0243 致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 ( 以下简称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5)046 号 致 :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 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下简称 永安药业 ) 董事会的委托, 委派本律师就永安药业拟定的 关

目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 一 ) 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程序... 3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5 四 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闽理非字第 33 号 致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会之委托, 指派柏涛律师 刘凯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4D F736F F D20B4BAC7EFBABDBFD5A3BAB9D8D3DAB9ABCBBEB5DAD2BBC6DACFDED6C6D0D4B9C9C6B1BCA4C0F8BCC6BBAEB5DAD2BBB4CEBDE2B3FDCFDECADBCFE0B9D8CAC2CFEEB5C4B7A8C2C9D2E2BCFBCAE95F4A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Transcription:

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地址 : 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 2 号楼邮编 :310008 电话 :(+86)(571) 8577 5888 传真 :(+86)(571) 8577 5643 电子信箱 :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八年五月 1

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汉嘉设计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汉嘉设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就汉嘉设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汉嘉设计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资格 授权批准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等方面的有关记录 资料和证明,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汉嘉设计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 本所律师得到汉嘉设计如下保证 : 上市申请人汉嘉设计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汉嘉设计本次股票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申请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汉嘉设计本次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一 ) 汉嘉设计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公司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决议, 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上市事宜, 已经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适当授权, 有关授权范围 程序合法有效 ( 二 )2018 年 5 月 4 日, 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 [2018]780 号 关于核准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核准汉嘉设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5,260 万股 ( 三 ) 汉嘉设计本次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 汉嘉设计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 一 ) 汉嘉设计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汉嘉设计前身浙江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后更名为 浙江城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系成立于 1998 年 6 月 16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 3 月 28 日, 根据当时适用的 公司法 第九条 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浙江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汉嘉设计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142917121G 的 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 15,780 万元,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非上市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 501 号迪尚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岑政平, 经营期限 : 自 1998 年 6 月 16 日至长期 3

( 二 ) 本所律师核查浙江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及汉嘉设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验资报告 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 监事会的决议 公司章程 历年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后确认, 汉嘉设计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汉嘉设计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汉嘉设计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 一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780 号 关于核准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汉嘉设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符合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的规定 ( 二 ) 根据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的中汇会验 [2018]3306 号 验资报告 等相关文件, 汉嘉设计的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符合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以及 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 三 ) 汉嘉设计本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 15,780 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780 号 关于核准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以及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汉嘉设计集团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26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 汉嘉设计集团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21,040 万元, 符合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二 ) 项以及 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 ( 二 ) 项的规定 ( 四 ) 根据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汉嘉设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5,260 万股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1,040 万股 汉嘉设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到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 符合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以及 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 ( 五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证券持有人名册, 汉嘉设计本次公开发行后股东总人数为 100,201 人, 不少于 200 人,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 4

( 六 ) 根据汉嘉设计董事会的承诺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的中汇会审 [2018]0036 号 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合理审查, 汉嘉设计集团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符合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以及 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 ( 五 ) 项的规定 ( 六 ) 汉嘉设计集团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5.1.2 条的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汉嘉设计集团符合 证券法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汉嘉设计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 一 ) 汉嘉设计集团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事宜由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被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保荐机构, 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4.1 条的规定 ( 二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周旭东 孙伟为保荐代表人, 负责汉嘉设计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工作, 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系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4.3 条的规定 五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 一 ) 汉嘉设计本次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已就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出具了书面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该等股份锁定承诺符合 公司法 第 141 条的规定 上市规则 第 5.1.6 条的规定以及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的规定 ( 二 ) 汉嘉设计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签署了 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 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 已经本所律师见证, 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3.1.1 条的规定 ( 三 ) 根据汉嘉设计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 汉嘉 5

设计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 件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贵遗漏, 符合 上 市规则 第 5.1.4 条的规定 六 结论性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汉嘉设计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汉嘉设计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合法 有效 汉嘉设计本次上市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 证券法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汉嘉设计本次上市事宜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