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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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 含税 )), 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5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核准,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应流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元 / 股,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东方花旗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即 元 / 股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127,388,531 股,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 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 古少波作出如下承诺 :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 (2016 年 4 月 20 日 ) 前六个月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 除本人配偶的姐妹房秀兰和本人兄弟古少扬的配偶叶冰丽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情况外, 本人及本人

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金股利 3.10 元人民币 ( 含税 ), 并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完成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为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9,848,044 股 ( 三 ) 发行

调整为 元 / 股 在此原则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的基本原则确定 公司和华西证券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元 / 股的 100%, 相当于发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 三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19,782,927 股, 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亦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645 号 ) 核准

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 每 10 股派 2 元 ( 含税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2016 年 6 月 7 日该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 因公司实施 201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非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第三部分 签署页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HENG XIN LAW OFFICE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27 楼邮政编码 : /F., Gold Name Commercial Tower, 68 Renmin Road, Dalian, China, 电话 :( 86

海特高新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行价格为 3.82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4,712,041,884 股, 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918 号 ) 中本次发行不超过 5,769,230,769 股 ( 含本数 ) 新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批准的发行数量上限 2,800 万股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认为 4 名, 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序认购价格 ( 元 / 获

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金额相应等比例调减, 公司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 一并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员工拟认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88,8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746,974,800 元, 其中公司董事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钱江项目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事项如下 :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 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在分派方案公布后, 上市公司完成了对业绩补偿股份的定向回购和注销事宜, 致使公司总股本在方案公布日至实施日期间发生了变化, 即由 198,198,737 股减至 197,810,840 股, 因此上市公司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 : 以现有总股本 197

请书 前一交易日 11 月 19 日收盘价 元 / 股折价 4.8%, 相对于 11 月 19 日前 20 个交易日 ( 含 11 月 19 日 ) 加权均价 元 / 股溢价 4.2%, 相对于发行底价 (16.35 元 / 股 ) 溢价 34.6%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如下 : ( 一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 面值为 1.00 元 / 股 ( 人民币元, 下同

间优先 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 价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4D F736F F D D303720D6D0BDF0C1EBC4CFB7C7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9FDB3CCBCB0B6D4CFF3BACFB9E6D0D4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

会议议程 序号 会议内容 1 宣布大会开幕 2 介绍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 3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 议案一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二次修订稿 ) 的议案 5 议案二 : 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机制和调整发行数量的议案 6 议案三 :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

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进行了第四次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 1. 发行方式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 调整前 :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6 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向

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 2017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批准和授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数量为 18,200,984 股, 不超过发行数量上限 6,000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 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中银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的核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承销管理办法

资产负债表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序号第六次修订第七次修订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及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2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晨鸣纸业 晨鸣B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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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间如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将对发行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协商确定 2 保利集团承诺以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且不低于 5 亿元现金 并且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 本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编号:临2011-xxx

现有总股本 756,909,90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含税 ), 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75,690, 元,2015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鉴于发行人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

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的授权, 本议案由本次会议与会董事进行逐项表决,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鸿达兴业集团 )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 因此,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周奕丰 蔡红兵对该议案的各项子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

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董事周俊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监事长周敏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2333 号 ) 核准,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唐山港 发行人 或 上市公司 ) 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0 亿元 ( 以下简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证监许可 [2015] 2517 号文核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长亮科技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 万元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底价为发行期首日 (2018 年 12 月 25 日 )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元 / 股的 90%, 即 元 / 股 本次发行采取投资者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对于公司股票 2018 年 12 月 26 日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s 中国 太原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 A 座邮编 : 传真 : (

证券代码:000977

员会审核通过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 关于核准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 3091 号 ),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78,372,350 股新股 ( 二 ) 本次发行情况 1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发行底价为 P 0,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每股派息为 D, 调整后发行底价 为 P 1, 则 : 派息 :P 1 =P 0 -D 送股或转增股本 :P 1 =P 0 (1+N) 两项同时进行 :P 1 =(P 0 -D) (1+N) ( 二 ) 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 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6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 会

交易均价的 70% 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的 70%, 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6 年 10 月 20 日, 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发行期首日前 20

002433()合规报告

表决结果 : 赞成票 11 票, 反对票 0 票, 弃权票 0 票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 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 财务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 信托投资公司 ( 以其自有资金 )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致 :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岭南园林 / 公司 / 发行人 ) 的委托, 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法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江先生符合其第 条的关联自然人情形, 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因此, 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 三 ) 表决情况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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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金证券 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 受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发行人 ) 的委托, 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 ) 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 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合规性出具如下说明 :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概况 (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即 2016 年 4 月 20 日 ), 发行价格为 9.42 元 / 股,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根据 发行方案调整的议案, 由于宝鹰股份实施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 即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63,101,435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0 元 ( 含税 ), 共计分配利润 88,417,100.45 元 ), 发行价格调整为 9.35 元 / 股 由于宝鹰股份实施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 ( 即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63,101,435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 ( 含税 ), 共计分

配利润 50,524,057.40 元 ), 所以发行价格调整为 9.31 元 / 股 100% 本次发行价格为 9.31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9.31 元 / 股的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78,195,486 股, 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086 号 ) 的要求 ( 三 ) 发行对象根据 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规定及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的方案, 本次的发行对象西藏东方富通投资有限公司 古少明, 李素玉 古少波 古朴 古少扬 6 名投资者 由于西藏东方富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缴纳认购款, 未实际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的发行对象为古少明, 李素玉 古少波 古朴 古少扬 5 名投资者,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 四 ) 限售期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 限售期结束之后,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募集资金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7,999,974.66 元, 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 他发行费用 4,000,000.00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3,999,974.66 元

经核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 限售期及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 ( 一 )2016 年 4 月 18 日, 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等议案 ( 二 )2016 年 5 月 10 日, 发行人召开了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 三 )2016 年 8 月 12 日, 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股数进行相应调整 ( 四 )2016 年 8 月 29 日, 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 五 )2017 年 1 月 6 日, 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部分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解除协议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 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 六 )2017 年 2 月 22 日,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审核 根据会议审核结果,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 ( 七 )2017 年 7 月 19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关于核准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086 号 ),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42,642,317 股新股 ( 八 )2017 年 7 月 21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 该议案已经 2017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 ( 一 ) 缴款通知书 的发送 2017 年 10 月 9 日, 发行人及国金证券向西藏东方富通投资有限公司 古少明 李素玉 古少波 古朴和古少扬发出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缴款通知书, 通知其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 ( 周三 )17:00 前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和所配售股份, 向国金证券指定账户及时 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 二 ) 缴款与验资 2017 年 10 月 12 日, 四川华信 ( 集团 ) 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了川华信验 (2017)84 号 验资报告 该份验资报告载明, 截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止, 国金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华支行, 银行账号 5100 1870 8360 5150 8511) 共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人民币 727,999,974.66 元, 其中 : 古少明缴纳 527,999,994.41 元 李素玉缴纳 99,999,994.78 元 古少波缴纳 39,999,996.05 元 古朴缴纳 29,999,994.71 元 古少扬缴纳 29,999,994.71 元 2017 年 10 月 13 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7]48320005 号 验资报告 该份验资报告载明, 截至 2017 年 10 月 12 日止, 发行人已收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27,999,974.66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000,000 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3,999,974.66 元 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78,195,486.00 元, 其余人民币 645,804,488.66 元转入资本公积 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 : 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决议 本次发行的过程 缴款和验资合规, 符合 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四 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并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086 号 ), 并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进行了公告 保荐机构将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它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的发行对象为古少明 李素玉 古少波 古朴和古少扬 5 名特定投资者, 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经核查, 参与本次申购的投资者均不属于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经核查, 主承销商认为 : 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 且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 也不存在由发行人提供担保和有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次发行的各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及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经核查, 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认为 :

( 一 ) 发行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 获得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 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 合规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和 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086 号 ) 和宝鹰股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缴款通知书 的发送 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 符合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 ( 三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 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 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086 号 ) 和宝鹰股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参与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合法 有效, 发行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 分级安排, 不存在以对外募集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特此报告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无正文, 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签字盖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崔增明 林海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冉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7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