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南非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新光投信總發字第 1040057 號 新光南非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 本基金 ) 首次募集發行, 謹將募集事項公告於下 :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下稱金管會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本基金經金管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53221 號函申報生效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 電話及地址公司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總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 (02) 2507-1123 台中分公司台中市臺灣大道二段 340 號 12 樓之 2 (04) 2327-3166 高雄分公司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 249 號 5 樓 (07) 238-1188 三 銷售機構總公司或總行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項次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名稱地址電話 1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 台北市松仁路 36 號 4 樓 (02)8771-7888 10060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 16 號 2 樓 (02)2552-3111 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 台北市敬業四路 33 號 11 樓 (02)2777-5488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3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15 樓 (02)2559-7171 104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12 樓 (02)2515-7527 6 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 105 號 (02)2556-8500 7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8 樓 (02)2312-3866 8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10 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14 樓 (02)8780-8888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信用評等等級 基金保管機構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信用評等機構 中華信評 信用評等等級 ( 國內評等 ) ( 公布日期 :2013 年 12 月 25 日 ) 長期短期展望 twaa twa-1+ 穩定 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 種類 型態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一 ) 基金名稱 : 新光南非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
( 二 ) 基金種類 : 保護型保本型 ( 三 )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基金 ( 四 ) 計價幣別 :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為計價貨幣 ( 五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依市場利率情況, 將本基金投資於以外幣計價之固定收益商品, 包括由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其他外國債券 ),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得依約定達成保本比率之淨值 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 並應遵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之規範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或買入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交易 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 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4.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5.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6. 經理公司為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並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 7.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南非幣對其他幣別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8.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之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9. 本基金保本比率為本金之 100%,( 但投資人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請, 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 若本基金於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至開始募集前, 市場利率發生波動時, 經理公司得重新計算基金保本率並公告之, 惟新定之保本率不得低於前述之保本率以保障投資人利益 但如因國內外政府法令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得之收益之扣繳稅率有變更時, 本基金之保本比例得依該扣繳稅率之變更幅度比例調整之 10. 本基金到期報酬之計算方式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計算方式為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票面金額, 加計從事 2
利率交換所得到之期末收入金額及未用於利率交換之債券票息收入與再投資收益, 並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開始受理申購日期及每營業日受理申購截止時間 1. 開始受理申購日期 :104 年 3 月 12 日起 2. 每營業日受理申購截止時間 : 書面申請 ( 採 ATM 轉帳或匯款 ) 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書面申請經新光投信同意採指定銀行扣款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申請日之申請 各銷售機構之申購截止時間, 悉依其規定 七 投資人應負擔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 經理費 保管費 項目 申購手續費 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計算方式或金額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捌 (0.8%)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計算存續期間的總報酬, 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南非幣自本基金一次全部撥付之 受益人於本基金存續期間提前買回或轉讓者, 經理公司已收取本基金存續期間之全部報酬, 不予退還 ( 註一 )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零玖 (0.09%)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並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南非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收取, 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 2 %,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1.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若非短線交易情況, 受益人無需支付買回費用 2.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 ( 不含 ) 者, 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計算至南非幣 分, 不足壹分者四捨五入,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反之,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大於或等於 7 日,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者,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2) 前述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 舉例說明 : 若投資人 9/1 申購, 則 9/7 申請買回時, 因 申請買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反之, 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3
買回收件手續費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台幣 50 元 ;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免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二 ) 其他費用 ( 註三 ) 預估每次新台幣 500,000 元 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本基金應納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 清算費用 基金應支付之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核閱費用等 註一 : 本基金之經理費於本基金核准成立日, 依成立日當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以南非幣一次計算 0.8 % 乘以存續期間年期 ( 未滿一年, 則依比例計算 ) 所算得之總報酬, 並且直接反應在基金淨值 註二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三 : 本基金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規定應負擔之各項費用 八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高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1. 最高發行總面額 : 南非幣貳拾億元 2. 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 : 貳億個單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南非幣壹拾元 十 最低申購金額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肆仟元整, 但若申購人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者, 不在此限 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十一 申購價金之計算 ( 含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南非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且依最新公開說明書所列規定辦理 十二 申購手續及價金給付方式 1.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程序 : 申購時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印章 填妥申購書並繳納申購價金 (2) 申購地點 : 申購人得向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及繳納申購價金 (3) 申購截止時間 : 書面申請 ( 採 ATM 轉帳或匯款 ) 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書面申請經新光投信同意採指定銀行扣款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申請日之申請 各銷售機構之申購截止時間, 4
悉依其規定 (4)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時, 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亦同 ; 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時,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均應以南非幣支付之 申購價金得以現金 匯款 轉帳方式支付 十三 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 1.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新光投信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 2.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向陳列處所親取及或上新光投信網站下載 或電洽新光投信索取, 經理公司將於收到投資人之索取後, 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投資人 3. 新光投信網站 新光投信理財網 : http://www.skit.com.tw 4.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http://newmops.tse.com.tw 十四 投資風險警語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 始可享有 100% 的本金保護 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 不在保護範圍, 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 ( 包含基金存續期間所有經理費 ), 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 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 因保護並非保證, 投資標的之發行人以及利率交換或換匯換利交易對手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 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 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 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 3.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計價, 惟對以新台幣或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之投資人而言, 仍需自行承擔相當之匯率變動風險 當南非幣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風險,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台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需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依受款行作業而遞延 4. 本基金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市場風險 ( 含政治 利率 匯率等 ) 及商品交易對手風險等風險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請詳見公開說明書第 13 頁至第 16 頁 5
十五 其他金管會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規定應補充揭露事項無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