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二零一七年四月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8 号 : 股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备忘录 8 号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以及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 以下简称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就调整第二期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调整 ) 所涉及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 本是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之目的, 本所对与出具本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相关事实进行审查, 包括但不限于网宿科技实行第二期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文件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及本次调整的授权和批准文件等, 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网宿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材 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 完整 ; 文件上所 有签字与印章真实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仅供网宿科技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 - 2 -
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依法对其出具的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 一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 一 )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依据 1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法律及规范依据 (1) 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因标的股票除权 除息或者其 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原则 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2) 备忘录 8 号 第五条第 ( 二 ) 款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存续期内, 如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发生除权 除息或者其他原因, 需要获授权益的行权比例 行权价格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3)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九条第 ( 一 ) 款规定, 若在行权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股 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 I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 Q=Q 0 (1+n) 其中,Q 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 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 ( 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九条第 ( 二 ) 款规定 : 若在行权前 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 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 I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 - 3 -
P=P 0 (1+n) II 派息 P=P 0 -V 其中 :P 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期权数量 行权价格的调整, 符合 公司 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合法 有效 2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事实依据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 以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801,543,597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5 元 ( 含税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 截止 2017 年 4 月 24 日 (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 公司总股本增至 803,360,580 股, 按照 现金分红总额 送红股总额 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 的原则, 公司按最新股本计算的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03,360,58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494345 元人民币现金 ( 含税 ); 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9.95476 股 ( 以下简称 2016 年利润分配 ) 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完成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事实依据充分, 符合 管理办法 及 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 二 )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 根据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 了相应的调整, 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如下 : 1 期权数量的调整 由于公司实施 2016 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19.95476 股, 公司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 883,231 份应按照 第二 - 4 -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进行以下调整 : Q=Q 0 (1+n)=883,231 (1+1.995476)= 2,645,697 其中 :Q 0 为调整前的期权数量 ;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 ;Q 为 调整后的期权数量 根据上述,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有效期权数量为 2,645,697 份 2 行权价格的调整 因公司实施 2016 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494345 元人 民币现金 ( 含税 ); 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9.95476 股, 故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根据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进行以下调整 : P=(P 0 -V) (1+n)=(2.534-0.2494345) (1+1.995476)= 0.763 其中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 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 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 根据上述,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0.763 元人民币 综合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 整符合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 三 )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及授权 1 根据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九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第 ( 三 ) 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 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数量 2 2017 年 4 月 26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 因公司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 决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经本次调整, 第二期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2,645,697 份, 行权价格由 2.534 元调整为 0.763 元 3 2017 年 4 月 26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发表独 - 5 -
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 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 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 一致同意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4 2017 年 4 月 26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 认为本次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 同意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及授权, 符合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 四 )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办理本次调整的相关手续 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 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合法 有效 本正本一式三份, 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 6 -
( 此页无正文, 为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之签署页 )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经办律师 ( 签字 ): 负责人 : 殷寅律师 戴雪韵律师 2017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