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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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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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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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年 4 月 26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年 1 月 8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 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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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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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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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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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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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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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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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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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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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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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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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四 )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7 年 4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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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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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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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16 年 05 月 20 日 15: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 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 ); 4 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 5 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 ; 6 现场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王振洪先生 ; 7 会议

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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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新希望公告编号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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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公司法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刊载了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刊载了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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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8 层邮编 :100032 18/F,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致 :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 [2017] 第 0463 号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之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拟定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2 2017 年 6 月 16 日, 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召集人 投票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 股东大会联系方式等, 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已对所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3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会议室召开, 召开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根据会议通知, 截至 2017 年 6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结构 ) 登记在册 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现场核查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名称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 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874,961 股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267,376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8,142,33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8475%;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 代表股份 27,229,67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4798%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 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3 出席 列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 包括部分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 规定, 合法 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所列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 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 表 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 3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投票表决 3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4 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128,142,33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 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128,142,33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 审议通过 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128,142,33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

(4)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128,142,33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7 经本所律师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规定, 合法 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 人资格合法 有效 ;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5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签字盖章页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韩德晶 经办律师 : 陈中晔 熊又球 2017 年月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