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保证金存管银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资格申请业务要求技术要求应急处理监督管理违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保证金存管业务, 确保资金安全和结算顺利, 根据 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本着服务市场发展的宗旨, 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 ( 以下简称存管银行 ), 并按本办法规定, 切实履行对存管银行的指定 监督工作, 确保存管银行协助交易所依法办理保证金存管业务 第三条存管银行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和交易所有关规则, 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 第四条协助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国际中心 ) 办理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 由国际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五条申请存管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 ; ( 二 ) 总资产在 15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净资产在 1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三 ) 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比率 资产负债比率等要求 ; ( 四 ) 分支机构在 100 个以上, 且在国内主要产用金地区均设有可以办理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分支机构 ; ( 五 )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 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 - 2 -
( 六 ) 设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保证金存管业务 ; ( 七 ) 具有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 制定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 违规入账资金处理预案 差错处置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 ( 八 ) 具有开展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设施和技术水平, 包括高效稳定的同城 异地资金划拨系统以及覆盖全国范围的行内实时汇划系统等 ; ( 九 ) 拥有掌握贵金属交易结算知识 期货知识和具有较强风险防范意识的专业人员 ; ( 十 ) 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且系统运行稳定, 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及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 ( 十一 ) 无严重影响其资信状况的未决诉讼和未清偿债务 ; ( 十二 )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存管银行应当提交以下预审材料并加盖公章 : ( 一 ) 存管银行资格申请表 ( 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 申请报告 可行性报告 存管银行专用系统建设计划及业务计划书 ; ( 二 ) 分支机构 营业网点以及开展保证金存管业务所需设施的情况说明 ; ( 三 ) 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 违规入账资金处理预案 差错处置流程以及相关的应急处理预案 ; ( 四 ) 保证金存管业务主管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 及相关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名单 履历 ; ( 五 ) 最新年检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 ( 六 ) 金融许可证 复印件 ; - 3 -
( 七 ) 最近 3 年的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八 ) 企业法人的授权书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 ( 九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并通过交易所对其存管银行资格预审后, 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通过相关业务 技术 通讯设备等方面的测试, 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 存管银行专用系统测试情况 ; ( 二 ) 交易所指定保证金存管业务分支机构 ( 简称主办行 )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办行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 及相关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名单 履历 ; ( 三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取得资格的存管银行在开展保证金存管业务前, 应当与交易所签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证金存管银行合作协议书, 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业务要求 第九条存管银行应当遵守交易所发布的与保证金存管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 提供安全 准确 及时的保证金存管服务 第十条存管银行应当根据交易所交易和结算时间的变化, 相应调整业务办理时间, 以满足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需要 第十一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 为交易所 会员办理开立 变更或者注销结算专用账户业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资金的往来通 - 4 -
过交易所结算专用账户和会员结算专用账户办理 第十二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 通过转账方式办理资金存取业务 第十三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与交易所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向交易所支付利息 第十四条存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交易所监管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 未经交易所书面同意, 不得限制会员出入金 第十五条存管银行应当协助交易所化解保证金流动性风险 第十六条存管银行不得协助会员在保证金上设定担保 ; 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偿还会员及交易所债务 第十七条存管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交易所结算专用账户内资金的冻结 扣划 ; 如有其他单位拟对会员结算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采取冻结等影响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措施时, 存管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 第十八条存管银行受理会员入金业务时, 应当核对付款人账户信息, 拒绝非会员结算专用账户向交易所结算专用账户入金 第十九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交易所系统发送的电子划款指令或书面划款指令办理划款业务 : ( 一 ) 对于本行系统内账户的资金划拨, 存管银行应当保证在收到交易所划款指令后实时将资金汇划至交易所指定的会员结算专用账户 ; ( 二 ) 对于跨行的资金划拨, 存管银行应当保证在收到交易所划款指令后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 并保证该款项即时到达交易所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条存管银行应当每日按以下规定与交易所结算专用账户进行 - 5 -
账务核对 : ( 一 ) 每日保证金存管业务结束后根据交易所的需要及时对账 ; ( 二 ) 在存管银行营业时间内, 交易所可以随时查询在存管银行的结算专用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 存管银行应当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 ( 三 ) 存管银行应当将交易所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在业务发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送达交易所 ; ( 四 ) 存管银行应当按交易所的要求提供结算专用账户的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存管银行应当按交易所监管要求, 向交易所提供会员结算专用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第二十二条存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交易所监管要求, 完善相关技术系统, 协助会员开展客户保证金封闭业务 第二十三条存管银行应当积极参加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 并定期组织行内培训, 保证业务人员熟练掌握交易所关于保证金存管业务方面的规则 要求和流程 第四章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存管银行专用系统应当遵循交易所的相关技术接口规范, 并通过交易所的验收测试 第二十五条存管银行应当申请总行主备数据中心与交易所主备数据中心之间可靠冗余的数据通讯链路, 相关网络参数由交易所统一分配 第二十六条存管银行应当将存管银行专用系统纳入银行端技术系统的统一运维管理流程, 对存管银行专用系统 数据链路和软硬件平台进行 - 6 -
实时监控 第二十七条存管银行进行网络维护或系统升级时, 有影响到存管银行专用系统正常使用的, 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技术运维部门, 并提前做好系统测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存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参与交易所组织的应急演练和联合测试 第二十九条存管银行应当设立 7 24 小时的技术应急联系人, 应急联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运维部门进行报备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三十条存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存管银行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做到职责明确 措施到位 反应快速 处置及时 第三十一条存管银行发生可能影响保证金存管业务的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 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 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存管银行发现存管银行专用系统发生故障的, 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 并积极配合对系统进行检查, 以确定原因 排除故障 明确责任 如有必要, 可以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存管银行在其发生影响保证金存管业务运行稳定和安全的情况下, 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交易所 第六章监督管理 - 7 -
第三十四条存管银行应当在其保证金存管业务主管部门和主办行岗位设置 职责规定 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 于变更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存管银行应当在其内部管理制度 违规入账资金处理预案 差错处置流程以及相关的应急处理预案等发生变更时, 于变更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存管银行在出现影响该行资信状况的重大业务风险或损失时, 应当于风险或损失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并提交该业务风险或损失对该行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存管银行在其实施系统升级改造或实施其他可能影响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措施前, 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交易所和相关会员, 做好信息披露和系统测试工作, 并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 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第三十八条存管银行应当在每年 3 月底, 向交易所提交该存管银行保证金存管业务经营情况 服务情况和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执行情况 技术支持情况 风险管理情况 差错处置情况及技术故障情况等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对存管银行进行年度检查, 检查范围包括资格复核和保证金存管业务开展情况 交易所有权根据需要对存管银行进行不定期检查, 存管银行应当予以配合 检查包括现场检查 存管银行自查等 第四十条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交易所进行窗口指导 - 8 -
第四十一条存管银行应当在收到交易所约谈通知时, 应按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交易所对存管银行进行年度考评, 综合考核其开展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时效性 安全性 准确性和流动性控制, 以及系统运维 人员服务 业务运营和风险控制 会员满意度调查等 交易所可以参考年度考评结果统筹安排存管银行的业务及双方合作项目, 指导和监督存管银行的保证金存管业务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存管银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警告 通报批评 要求会员更换存管银行 暂停新增会员的保证金存管业务等措施 : ( 一 ) 存管银行未履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 和本办法中规定的存管银行义务的 ; ( 二 )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情况, 存管银行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 可能危及市场稳健运行, 损害交易所会员 客户合法权益的 ; ( 三 ) 未经交易所书面同意, 无故限制会员出入金的 ; ( 四 ) 违反与交易所签订的业务协议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 ( 五 ) 发生可能影响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 未立即通知交易所的, 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 ( 六 ) 不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比率 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要求的 ; - 9 -
( 七 ) 不配合交易所开展日常保证金存管工作的 ; ( 八 ) 不配合交易所和会员开展客户保证金封闭业务, 或者违反 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 ; ( 九 ) 不配合交易所对存管银行进行年检 不定期检查 窗口指导或约谈的, 或者不按要求提交上年度保证金存管业务总结报告或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的 ; ( 十 ) 存管银行服务质量不高的, 包括未能将交易所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及时送达交易所, 未能及时与交易所对账, 对交易所业务改进要求不予整改, 被会员一年内三次投诉或连续三年因同类问题被投诉且情况属实等 ; ( 十一 ) 存管银行专用系统不稳定的, 一年内出现三次差错或连续三年出现同类差错 ; ( 十二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存管银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暂停其保证金存管业务 : ( 一 ) 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交易所结算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或扣划的 ; ( 二 ) 协助会员在会员结算专用账户上设定担保的 ; ( 三 ) 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发生亏损情况的 ; ( 四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交易所认为存管银行整改有效 重新具备正常开展保证金存管业务能力的, 将停止采取前款规定的违规处理措施, 对其保证金存管业务恢复正常管理 - 10 -
第四十六条存管银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存管银行资格 : ( 一 ) 申请终止其存管银行资格 ; ( 二 ) 被依法撤销 解散或宣告破产 ; ( 三 ) 被收购或兼并且丧失法人地位 ; ( 四 ) 不再满足存管银行资格条件 ; ( 五 ) 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发生亏损 ; ( 六 ) 最近 1 个年度检查结果不合格, 且经过规定的整改期后仍不合格 ; ( 七 ) 向交易所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 ( 八 ) 交易所认为该存管银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 ( 九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当交易所决定取消存管银行资格时, 交易所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该存管银行发出取消通知, 并及时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存管银行资格取消不影响其与交易所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 交易所有权依法与该行了结相关业务关系 第四十八条被交易所取消资格的存管银行, 自取消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申请存管银行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除有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对于涉及保证金存管业务的 任何非公开信息, 存管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 - 11 -
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业务的存管银行, 无需重新申请存管银行资格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以中文书写, 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 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2 -
附 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全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金融许可证号码保证金存管业务主管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保证金存管业务总负责人上海分行业务负责人上海分行技术负责人 姓名部门及职务联系方式姓名部门及职务联系方式姓名部门及职务联系方式 - 13 -
姓名 主办行负责人 部门及职务 联系方式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身份证号码经办人联系电话上一年度期末总资产 : 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 : 申请人基本财务状况及其他情况 最近三年的净利润最近三年资本充足率最近三年资产负债率最近三年流动性比率分支机构的数量及地区 与保证金存管业务有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 其他情况说明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