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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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股份有限公司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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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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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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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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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 7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按照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 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本所律师审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5 人, 代表股份 160,029,6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4.4686% 2 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现场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8 人, 代表股份 7,945,17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14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 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 会议由公司总裁秦玉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出席 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一 )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 公司章程 和 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 二 )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 1 审议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63,241,44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21%; 反对 4,041,2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59%; 弃权 692,11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0%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1,889,7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254%; 反对 4,041,23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110%; 弃权 692,1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636% 2 审议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63,221,54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703%; 反对 4,050,2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12%; 弃权 703,01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5%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1,869,8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057%; 反对 4,050,23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652%; 弃权 703,0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291% 3 审议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63,221,24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701%; 反对 4,056,2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48%; 弃权 697,31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51%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1,869,5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039%; 反对 4,056,23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4013%; 弃权 697,3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948% 4 审议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63,221,04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700%; 反对 4,050,9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16%; 弃权 702,81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4%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1,869,3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027%; 反对 4,050,93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694%; 弃权 702,8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279% 5 审议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62,196,426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600%; 反对 5,696,53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13%; 弃权 81,83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7%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0,844,69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2389%; 反对 5,696,53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2689%; 弃权 81,8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23% 6 审议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63,193,74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537%; 反对 4,049,9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10%; 弃权 731,11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53%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1,842,0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2385%; 反对 4,049,93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634%; 弃权 731,1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982% 7 审议 关于公司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1,782,71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0.8817%; 反对 4,175,0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5.1159%; 弃权 665,31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0023%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1,782,7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0.8817%; 反对 4,175,03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5.1159%; 弃权 665,3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0023% 8 审议 关于公司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62,206,626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661%; 反对 5,194,88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927%; 弃权 573,27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13%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0,854,89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002%; 反对 5,194,88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11%; 弃权 573,27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487% 9 审议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制 ) ; 表决结果为 :

候选人 : 吴峻, 同意股份数 :162,071,65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857%; 候选人 : 李国辉, 同意股份数 :163,832,75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41%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候选人 : 吴峻, 同意股份数 : 10,719,92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4883%; 候选人 : 李国辉, 同意股份数 : 12,481,0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0826% 10 审议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63,155,67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310%; 反对 2,188,49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29%; 弃权 2,630,62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61%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1,803,94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0094%; 反对 2,188,49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654%; 弃权 2,630,62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251% 11 审议 关于公司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63,193,44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535%; 反对 2,156,22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37%; 弃权 2,625,12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28%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1,841,7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2366%; 反对 2,156,22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713%; 弃权 2,625,12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920% 在审议第 7 项议案时, 关联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予以了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审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孙广亮 律师 : 孙广亮 邓庆鸿 2016 年 5 月 26 日